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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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引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基石。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立法疏漏和监管不力使得上市公司推测性信息披露实质上差不多构成了信息披露的要紧违规行为类型之一。上市公司ST厦新2001年度业绩预告变脸事件曾经引起证券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002年1月22日厦新电子刊登公告称,由于2001年度公司在产品结构调整、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方面获得了成功,经营业绩有较大幅度提高,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01年度差不多能够实现扭亏为盈。2002年4月5日,该公司公布预亏公告称,公司2001年度仍将亏损。2002年4月10日,该公司公布关于预盈后又预亏的补充说明公告,将预盈后又预亏的缘故归结为公司在初步测算时过于乐观,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政策应用上、对有关费用及其他收入等方面的确认标准上存在差异。2002年4月19日,公司公布年报,亏损金额为7825万元、每股亏损0.218元。由于2000年该公司已亏损1.74亿元,其股票被专门处理。[1]值得注意的是,厦新电子是一只老庄股,1998年7月曾因10送5转增2题材被炒至41.71元。2002年1月22日该公司公布预盈公告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7.22元,而公布预亏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为10.23元,涨幅超过40%。预亏公告一出,市场哗然,股价也一度跌破上升通道。

2002年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公告,对包括厦新电子在内的5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进行公布声讨。上交所的公告称,上述公司或延迟公布重大信息,或信息公布不够真实和完整,这些公司的披露行为严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予以公布声讨。[2]市场上有投资者呼吁“怎一个‘歉’字了得”,“谁能为投资者买单”?

[3]而公司本身却强调事出有因且“公布预盈公告后又宣称预亏的并不止厦新电子一家”[4] ,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各执一词。

类似的推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应不应当以及同意何种处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投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证券监管部门并没有

出台明确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而且对中国证券市场稳步健康进展将产生重大阻碍。但《规定》本身对推测性信息披露也没有涉及。《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抗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问题在于,从本质上说,上市公司公布的推测性信息差不多上不存在的事实,不同于差不多客观发生的历史事件,是否对所有公布推测性信息的行为都按照虚假陈述对待?推测性信息的披露也不同于一样的事实信息,上市公司以推测性信息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为由而加以随意变更,甚至因此造成投资者缺失的行为,适用不适用《规定》?本文将借鉴美国推测性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推测性信息披露的实践,并提出相应的制度改进建议。

一、推测性信息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推测性信息,适应上也称为“软信息”,区别于表述客观可证实的历史性事件的“硬信息”。一样认为推测性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利、资金结构或其他财务事项推测的陈述;(2)公司治理层对以后经营打算与目标的陈述;(3)对以后经济表现的陈述,包括治理者在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4)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其相关事项的陈述;(5)任何证券治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推测与估量的陈述。[5]

推测性信息的特点要紧有:(1)它是一种推测性的陈述,如推测、估量以及对以后期望的描述;(2)要紧基于主观的估量和评判;(3)陈述者往往缺乏现有数据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

美国证券法将推测性信息分为强制披露的前景性信息和自愿披露的推测性信息。[6] 前景性信息指公司必须披露的目前差不多知晓的进展趋势、事件和能够预见将对公司以后产生

重大阻碍的不确定因素。而自愿性披露则涉及对以后趋势、事件和不确定因素的推测,其可预见性完全建立在现实假设的前提上。因此自愿披露的推测性信息比前景性信息更具有不确定性。实际上,强制披露的前景性信息和自愿披露的推测性信息在实质上差不多上推测性信息,区别只是可推测性的程度不同。

(二)监管视野中的推测性信息

在传统证券法上,信息披露监管的对象限于“硬信息”,并由此产生了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重大性标准等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原则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并不要求发行人披露推测性信息,其理念是推测性信息本质上是不可信的,不成熟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时,将会对这类信息给予不适当的依靠。

笔者认为,缘故还部分地在于推测性信息在对传统信息披露原则的适用上具有专门性:第一,推测性信息的重大性标准不易把握。一样地,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足以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将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阻碍的信息都符合重大性标准,其要紧判定因素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行为整体阻碍的程度。然而,推测性信息本身具有专门强的或然性和不确定性,上述两个因素的大小专门难确定。其次,对推测性信息披露准确性的判定也有专门之处。判定硬信息准确性的标准严格而明确,信息披露者意图表达的信息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表达的信息必须与一样信息同意者所明白得或感知的结果相符合。而推测性信息是对以后事件的判定,本身就代表着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披露的准确与否没有明确的标准,陈述者也往往缺乏现有数据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

但实际上强制披露的信息与自愿披露的推测性信息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强制披露的信息存在披露方式与时刻的自愿性选择问题,自愿披露的信息同样可能是由强制披露所诱致或者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必要补充。”[7] 同时,推测性信息的披露也同样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尽管表现形式可能与硬信息不同。推测性信息的披露也必须具有现实的合理假设基础,同时本着合理审慎的原则做出。一旦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先前做出推测的合理假设基础不再存在而使推测性信息变得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成分时,披露人有义务及时披露并更正推测信息;否则就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嫌疑。因此,仅

仅以推测性信息本身的不确定性为依据舍弃监管无异于因噎废食。

总体而言,目前美国对推测性信息是鼓舞自愿披露,同时在某些场合规定了强制披露的义务,但监管立法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展历程。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早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禁止披露推测性信息的。1973年,SEC改变监管政策,准许上市公司自愿性地披露推测性财务报表。1979年,SEC通过了Rule175和Rule3B-6规则,对一定类型的推测性信息披露提供安全港爱护,除非原告能够证明其没有合理的基础,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不被视为是欺诈性的。美国国会于1995年又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以下简称PSLRA),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判例法上的“预先警示原则”,完善了对推测性信息的披露要求,并减轻了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为保证PSLRA的贯彻实施,美国国会于1998年又通过了《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善意做出推测性信息披露的发行人的爱护。

(三)规范推测性信息披露的意义

现在人们普遍认识到对推测性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证券投资理论认为证券的市场价格要紧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以后业绩表现,投资者经常将有关发行人的前景推测作为其投资决策的要紧依据。良好慎重的推测性信息能够补偿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提高财务报告的有效性,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在券商、投资顾问等证券专业人员所作的投资建议中,推测性信息成为其中的决定性因素。增加推测性信息的使用能够使发行人对信息披露变得更加积极负责,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坚持和提升。

其次,在传统的披露政策下公司倾向于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立即重大的未公布的信息仅仅向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披露,而不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披露,中小投资者没有能力获得这些信息,选择性信息披露造成了信息获得的不平等,并直截了当与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息息相关。

再次,规范推测性信息关于转轨经济中的新兴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在审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的情形下,容易滋生虚假披露和不实陈述。建立推测性信息披露制度

是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二、推测性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规范

(一)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是一种法律爱护条款,旨在保证正常的推测性信息披露,为那些符合规定的推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爱护,使之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分为1979年的安全港规则和1995年的安全港规则。1979年SEC采纳了证券法Rule175和Rule3B-6规则,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的推测信息披露提供了免责制度。即使推测性陈述最终与现实不符,只要这些陈述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同时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或确认,便不被视为虚假或误导;然而陈述局限于有关主体向SEC申报备案的文件中,所有其他公布陈述都必须在上报文件中重新确认才能适用。与1979年安全港条款不同,1995年PSLRA中的安全港条款除了适用于申报备案的陈述外,还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口头形式的推测性陈述。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不适用安全港条款的推测性陈述的具体类型。[8]

安全港规则有两个差不多构成要件,一是推测性信息陈述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另一个是推测性信息充分的警示性提示。只有符合了以上两个要件,才能受到安全港规则的爱护。

1、心理确知要件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Apple Computer一案中确定了推测性陈述三个暗含的事实性条件[9]:第一,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真实地相信这种陈述;第二,他们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第三,陈述的发出者在当时并不知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陈述产生重大阻碍的事实。在这一要件下,发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在推测性陈述没有实现时能够免责,除非原告能够证明:(1)陈述是自然人做出时,该自然人在当时确知该陈述是虚假或误导的;(2)陈述是经济实体做出时,该陈述得到公司执行官的许可,而该执行官在当时确知该陈述是虚假或误导的。

2、预先警示要件

预先警示理论是建立在重大性和信任概念的基础上的。当推测性信息相伴警示性提示时,假如这些信息并不阻碍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总和时就不具有重大性,就不能成为证券欺诈的基础。警示性语言使对推测性陈述的合理信任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合理信任基础的不存在就意味着因果关系难以确立,从而就没有正当诉讼依据。

第一,有意义的警示性提示必须针对具体的以后推测,评估传递实质性的信息,揭示可能现实地导致实际结果与推测信息严峻不符的因素。其次,预先警示理论的适用范畴有三个基础性规则。[10] 第一、该理论仅能适用于推测性陈述而不能适用于对目前或历史性事实的陈述;第二、该理论不适用于在做出当时便是虚假的重大不实陈述和遗漏;第三、该理论平等地适用于推测性信息的不实陈述和遗漏。再次,警示性语言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这是警示充分性的基础。充分性在专门大程度取决于提示的具体性和精确性。另外一方面,警示的充分与否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决于它在披露文件中的位置是否显著。

(二)信息更新的义务

推测性信息的披露是自愿的,然而假如由于后来事件的发生,原先做出的推测差不多不准确了,或者发觉该推测从一开始确实是错误的或是误导性的,而披露信息的人明白该推测会对人们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阻碍,那么就存在及时更正与更新先前披露的义务。1995年的PSLRA没有明确涉及及时更新的义务,但判例说明法院倾向于确认这种义务的存在。

美国的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确认了以下规则:[11] 第一、在特定的情形下,一项在做出时是正确的陈述,因为有预期的目的和含义,投资者可能会对此产生信任;那么一旦陈述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披露人就应该承担更正的义务。第二、时刻的推延可能使原先陈述变得不再具有重大性,这时更新义务就随之终止。关于时刻推延的成效没有适用于所有场合的规则,必须考虑不同情形下信息的种类和先前陈述中信息的重要性;只要市场上的交易者仍旧合理地信任这种陈述,就始终存在更正原先陈述的义务。第三、假如推测和打确实是外界人士做出的,而公司的治理者以自己的行为暗示该推测或打确实是真实的、符合公司的观点,那么公司就有事后更正的义务;假如公司关于上述推测未进行评论,那么公司不必披露自己

的内部推测,也不必警示证券分析师的观点并不符合公司的意见。

三、我国推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

(一)历史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推测性信息大致包括进展规划、盈利推测和业绩预告等几种类型,相关规定散见于《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一系列文件当中。

1、进展规划

进展规划指发行人差不多制定的、有一定依照且比较切实可行的进展打算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进展战略、进展目标和规模、销售打算、生产经营打算、固定资产投资打算及设备更新打算、人员扩充打算、资金筹措和运用打算等等。

进展规划相当于美国证券法上的前景性信息。进展规划尽管也涉及以后的措施,但总体而言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明确的规划性,大多通过法定程序以公司机关的相关决议、打算等文件加以确认,披露的准确性比较容易把握。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进展规划属于招股说明书、年报、中报都必须披露的内容。监管机关要求发行人说明上述打算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上述打算将面临的要紧困难等内容;强调发行人应采取审慎态度,并披露有关的假设基准。

监管部门在有关文件中规定了对进展规划的及时更新义务:若公司曾公布披露过本年度经营打算(如收入、成本费用打算等),且实际发生额较已披露的打算数低1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说明变动缘故。若公司对该打算进行了调整,应说明履行了何种内部决策程序,有关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12]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许多公司并不注意承担这项义务。有的公司披露投资打算后,对其进展情形专门长一段时刻内没有下文,有的突然公告转投其它项目。

2、盈利推测

盈利推测是指在对一样经济条件、营业环境、发行人一辈子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发行人正常的进展速度,本着审慎的原则对会计年度净利润总额、盈利、市盈率等财务事项做出的估量。盈利推测分为公布发行时的盈利推测和年度盈利推测。

在90年代初,证券监管部门一度要求首次公布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公司的盈利推测,并将此作为审核上市的指标之一;《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公司预期利润率能够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正是这一规定使盈利推测成为必不可少的披露事项。现行的披露规则是:在首次公布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假如发行人或其财务顾问或其承销商认为提供盈利推测数据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做出正确判定,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以后期间的盈利情形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推测,则发行人可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推测的数据。[13]《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治理方法》也规定发行人能够自愿披露盈利推测:上市公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应当审慎地做出盈利推测,并通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阻碍盈利推测的不确定因素,应当就有关不确定因素提供分析与说明。[14] 但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要求拟增发的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 %,且推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因此,在首次公布发行和增发的场合,盈利推测实际上仍旧是必须披露的内容之一。

盈利推测数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高估的盈利推测数会对投资者造成误导,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实践中,随意披露甚至虚假披露盈利推测的情形相当严峻。一些发行人运用虚构以后交易、使用不恰当测试基础、过分乐观估量盈利前景或者选用不当的推测方法等手段进行盈利推测。据统计,1999年上市的公司中,有七成没有完成盈利推测。在2000年有融资行为的公司中,有123家曾对当年的盈利进行过推测,但只有61家完成。

在年度报告中,原则上不要求公司编制新年度的利润推测。但公司若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新年度利润推测的,该利润推测必须通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中国证监会对之唯独的约束仅仅是假如公司曾公布披露过本年度盈利推测,且实际利润实现数较盈利推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推测数高20%以上时,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缘故。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盈利推测披露相关行为的处罚要紧是行政责任:假如上市公司本年度利润实现数低于推测数的一定比例,分别要求做出公布说明、致歉、给予公布批判以及在一定期间内不再受理发行申请等。[15]

3、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在正式公布定期报告前,预先披露公司该会计期间业绩的大致情形,在性质上也属于推测性信息。由于定期报告有一定的间隔时刻,在这段时刻内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难以把握,推行业绩预告制度,能够减轻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业绩突变对投资者心理预期的阻碍,幸免公司业绩突变使股票价格产生剧烈变动。同时投资者在定期报告披露之前能够对相关上市公司的业绩作出相应判定,因此业绩预告是对定期报告的有益补充。

1998、1999和2000年年报的业绩预告,交易所只要求估量亏损的上市公司公布预亏公告。关于2001年年报的业绩预告,除预亏公告之外,交易所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业绩假如显现大幅上升或下降,也应及时公布业绩预警公告或提示性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有关通知中明确,在2001年会计年度终止后,假如上市公司估量可能发生亏损或者盈利水平较上年显现大幅变动的(利润总额增减50 %或以上),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刊登预亏公告、业绩预警公告或提示性公告。关于2002年年报的业绩预告,在形式上除临时公告之外,还要求在三季报中对全年业绩作出推测。[16]

能够看出,我国关于业绩预告的规范差不多上是以交易所的规则和通知形式公布的,交易所承担了一线监管职能,中国证监会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具体监管规范。从内容上看,只在专门情形下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形式上要紧有预亏公告、预警公告和业绩大幅增长提示性公告三类。

目前看来,上市公司差不多上都能在业绩发生变化时通过业绩预告的方式事先予以披露,但披露质量存在严峻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新公布的业绩预告与先前公布的业绩预告甚至是大相径庭。业绩预告的“变脸”有四种情形,一是预盈变预亏,二是预亏变预盈,三是

原先预告的业绩大幅增长没有达到,四是业绩增长幅度大大超出原先的推测。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年报中有灯塔油漆、哈高科等17家上市公司仅在一个月左右的时刻内,就经历了业绩预警-预亏-年报延期的变动,还有的上市公司玩起了和ST厦新类似的从预盈到预亏的大变脸。业绩预告的频频变脸一方面向业绩预告制度提出了挑战,使得其本身的严肃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扰乱了投资者的正常决策,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纷乱。

假如说上市公司盈利推测可能显现偏差尚可明白得,业绩预告在短短时刻内就发生变脸不能说是正常现象。不可否认,确实存在企业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企业自身无法完全幸免推测偏差。但许多公司把缘故简单地归结为市场变化、对会计制度的错误明白得等等,不能让投资者信服。而且,有些行为相伴着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动,不排除个别上市公司利用客观缘故的存在,有意变更业绩推测以达到某种目的,甚至借此操纵股价的嫌疑。

从去年起,沪深交易所都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工作的监管,重点关注业绩预告发生误差,专门是那些屡屡变更业绩预告类型、应该进行业绩预告却迟迟不预告以及实际业绩与预告情形出入较大的公司,并对一些违规公司进行了处罚。然而,如何加强监管业绩预告变脸行为,如何判定业绩预告变脸是由于事实本身的不可推测依旧有意误导,以及如何对其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处罚,都需要认真研究。

(二)制度改进建议

可见,我国关于推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定零零散散,不成体系。尽管监管部门一直试图为推测性信息的披露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规范体系,实践中上市公司随意公布盈利推测、业绩预告说变就变等行为却屡见不鲜。因此,监管者应当严格规范推测性信息的披露,使之符合信息披露的差不多原则和全然宗旨,一方面,推测性信息的披露能够使投资者更好地决定投资方向,应当鼓舞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推测性信息,并对其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追究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其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保证对虚假或误导性的推测性披露进行法律制裁的时候,必须考虑保持适度和平稳,防止投资者对善意做出的推测性信息提起诉讼。

第一,鼓舞推测性信息的公布披露,幸免选择性披露。大多数情形下,强制上市公司披

露的是那些真实、确定而完整的信息,推测性信息一样缺乏这些特点,不应笼统地强制发行人披露此类信息。但由于其对投资决策的重要意义,该类信息仍为专业投资者和证券分析人员所猎取和利用,结果可能使得宽敞的中小投资者难以获得该类信息,从而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目前在我国股市上,庄家与上市公司联手炒作的黑庄盛行,与选择性披露行为未受到明令禁止有着极大的关联性。庄家转嫁风险最有效的方法确实是预先与上市公司接触,上市公司则事先向其泄露内情,而依照庄家吸纳筹码和拉抬股价的需要,在特定的时候才向宽敞投资者公布披露。”[17] 因此,可行的政策应该是除了强制披露一部分确定性比较大的信息外,鼓舞发行人披露其他推测性信息,以有效杜绝推测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

第二,采取预先警示理论。目前监管部门仅仅要求发行人在盈利推测报告中载明:“本公司盈利推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慎重性原则,但盈利推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应过分依靠该项资料。”[18] 这种规定明显过于简单,不能够给投资者充分的警示,应当要求所有类型的推测性信息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并伴有充分的警示性陈述,以便投资者能够慎重的使用推测性信息。警示应当充分、明确,易于读取,并置于文件中明显的位置。

第三,规定信息更新义务。公司必须审慎对待推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它各种场合对公司进展前景、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推测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凡已公布披露的推测性信息,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予以必要的说明和说明。

第四,追究与推测性信息披露相关的民事责任,同时设立“安全港”制度。

我国目前对有关推测性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样采纳行政处罚的方法解决,对受害投资者没有给予补偿。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处罚方式要紧有警告和罚款两种。上海和深圳两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要紧有公布声讨、内部批判和责令改正三种。在上述几种处罚方式中,比较严格的处罚方式也只是是警告和罚款而已。单凭行政手段处罚违规公司,无法从全然上遏制虚假披露情形的发生,不能简单地用向投资者道歉代替行政处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

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缺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说明。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说明对推测性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原则上同样适用。当务之急是通过司法实践确立起适合推测性信息披露特点的,包括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免责事由、缺失认定等内容的具体诉讼规则。

既要爱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要幸免上市公司承担过大的责任。处理好这一矛盾的方法是规定发行人对推测性信息披露当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设立安全港制度,为上市公司规定一定的免责条件。通常在下列几种情形下做出推测性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能够不承担民事责任:(1)所推测的信息并不重要,可不能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阻碍;(2)推测明确充分,依据合理同时备有充分的警示性提示;(3)原告未能证明推测者明知陈述虚假或误导而为之;考虑到推测性信息的专门性,能够规定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并将责任形状限制为披露人明知推测性信息虚假或误导而为之。

注释:

[1] 分别参见《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

[2]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年5月24 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 参见《厦新电子:怎一个“歉”字了得》,《中国证券报》2002年4月5日互动版。

[4] 参见《厦新电子业绩“变脸”背后隐藏了什么?》,《中国证券报》2002年4月7日互动版。

[5] 参见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6] 参见齐斌前揭书,第182页。

[7]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公布发表论文第三辑:证券市场基础理论与创新问题研究之四《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8] Securities Act 27A(b)(1),(2);Exchange Act 21E(b)(1),(2)。

[9] 参见齐斌前揭书,第185-186页。

[10] 参见齐斌前揭书,第193-194页。

[11] 参见王雪丹:《中国上市公司软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未发表)。

[12]《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四条。

[13]《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一百三十六条。

[14]《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治理方法》第二十六条。

[15]《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治理方法》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方法》第五十七条。

[16]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的有关通知。

[17]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公布发表论文第二辑:中国证券市场前沿理论问题研究之三《中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比较》,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18]《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一百三十

六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保华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

附件: 10-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一期)——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并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形式分期对外发布。 上证所于2012年12月3日启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本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在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及其正确做法。 一、公告类别 1、上市公司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合并披露,如“XXX公司关于XXX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XXX股东大会的通知”。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应遵循“一一对应”原则,将上述公告拆分为“0201董事会决议”和“030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两个临时公告,分别披露。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包括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但

上市公司未将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以单独公告披露,而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正确做法: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包括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时,应以“2707 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公告类别单独披露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并在公告中注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而不能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3、上市公司披露月度经营数据、签订协议、新建项目等事项,选择“9901 其它披露事项”作为公告类别。 正确做法:披露月度经营数据应选择公告类别“0808定期经营数据”,披露签订协议应选择公告类别“0419签订合同”,披露新建项目应选择公告类别“0421 新建项目”。只有在应披露的事项没有对应的具体公告类别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兜底的公告类别“9901 其它披露事项”。 二、公告编号 4、上市公司提交临时公告时未在系统中填写公告编号。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为披露义务主体时,临时公告必须填写编号。上市公司在系统中填写的公告编号应与公告文本中的编号保持一致,且相邻编号应保持连续。但披露定期报告无需填写公告编号。 5、披露“收购报告书全文”及“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填写了公告编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此讲将从如下方面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关注的几个制度: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关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一、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一)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 1、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交易的基础品种:股票、债券是基础品种,而可转换债券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认股权证等衍生产品都是建立在基础品种之上的。没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基础证券,证券市场就无法存在。  2、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经济的最终载体:证券市场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说是一个“虚拟”市场,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是证券市场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来实现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如果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回过头来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去炒作股票,就很难体现证券市场的目的,并导致证券市场的效率低下,甚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3、上市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各类参与者:上市公司作为基础证券的发行人,直接面对各种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上市公司是各种利益和矛盾的焦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

展程度处于“新兴加转轨1”的阶段,其职能一直在不断变化,市场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从最初的试点,到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到现在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2,无疑都落在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最终载体上,上市公司也自然成为了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近年来各种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  1、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国际上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发达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多为公司制,纽约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等均在本地和其他市场上市,而我国现阶段证券交易所还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主要有如下三种:  (1)组织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运行部负责组织证券交易、会员部负责监督会员(即证券公司)。  (2)监控证券交易。证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的监察部负责监控证券交易,沪深二个交易所均对交易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过紧急停牌处理。  (3)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证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 1详见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在2003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1月27日,上海证 券报,或查阅如下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e17829673.html,/ssnews/2003-1-27/touban/t20030127_370378.htm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这种观点发表任何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

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会计的首要目标就是要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企业的利益关系人需要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依据这些信息进行投资、信贷和监管等决策,他们总是希望获得全面、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我国自、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上市公司开始正式对外披露会计信息,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证券监管的强化及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不断规,信息披露质量也稳步提高,但是不能否认我们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尚存在众多不尽人意之处,导致诸如琼民源、红光实业、锅炉、联谊、银广厦等会计弄虚作假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引起了民众对我们会计界的极大不信任。因而必须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它进行分析、研究,使之适合我国的国情。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历程 从我国股票市场的产生至1993年之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和审计的制度规。其中1990年之前,我国股票市场基本上不存在较为正式的会计信息披露和审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成立后,上市公司才开始正式对外披露会计信息,当然,披露的容甚小。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尚未形成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制度,股票市场会计信息质量低劣实属难免,并爆发了著名的“原野公司事件”。1993年4月,我国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提供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且对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容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国于

同年6月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并开始颁布一系列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容与格式准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容与格式准则》和《年度报告的容与格式》,认可了《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独立审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在股票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运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从1993年7月开始实施的,并在此基础上陆续颁布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至2005年为止,我国已正式颁布实施16项具体会计准则;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及《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也处于不断的制定过程之中,至2005年为止,我国已颁布27号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10号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在此期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分别1993年和1999年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另一方面,我国在《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了《注册会计师法》。另外,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也肯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制度;而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则只规定了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未提及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制度。 二、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 (一)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的的基本原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满足各方面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要。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统一性原则主要体现为:(1)对不同上市公司来说,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口径应一致,会计信息间应具有可比性。(2)对不同上市公司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 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⑴招股说明书过度包装造成盈利预测偏差严重。如1997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足7%的情况下,新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三年资产收益率普遍达到40%以上,有的公司竟然达到100%,很显然新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中有不少水分。 ⑵模糊收入概念,人为操纵利润。有的公司将含税收入放入会计报表对外报出,导致对外报出利润与真实利润相差甚远;有的公司根据使用对象来公布收入。如青岛双星旗下的华青轮胎2002年经营数据有四个版本,真假难辩。 ⑶伪造资产、虚构利润,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如国内银广夏”、“东方电子”、“蓝天股份”的造假事件使得会计报表不再是公司经营状况的成绩单,而是一小撮人在那里玩的“数字游戏”。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均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要求做到内容充分、完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披露有关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第二,规避不利事实,对有利于本公司的信息过分披露。第三,分部信息的披露不充分。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 任何一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连续的,因而有关公司的信息的产生也是连续的。由于受到技术手段、信息生产成本、传递成本的限制,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只能是间断的,呈现周期性。另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

史上最全的上市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制度汇编

史上最全的上市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公司组织架构 公司岗位流程图

员工基本职责 遵章守纪,对公司负责。熟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所处岗位需要的技能及工作流程。协调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不断增强团队凝聚力。做到“上通下达”,相互补位。负责组织、拟定、报审本部门中短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按时参加公司例会,组织召开好部门会议。在确保各项本职工作完成的基础上,不断深入学习,提高自身思想道德标准和职业技能水平,不断开拓与创新,每年向公司提出不得少于三项的合理化改革型议案,包括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公司高层岗位职责 董事长岗位职责 1.负责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主持股东会议,向股东做年度工作汇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2.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负责研究公司重大经营方针、战略目标的制定、组织对公司章程的修 订与监督实施。 3.负责核定公司机构设置、公司各管理中心主任的人事安排,全面监督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情 况。 4.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对股东及董事会负责。 5.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董事长工作职责。 监事长岗位职责 1.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公司重要岗位人 员的任用程序有监督权。 2.负责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对经营生产合同、会计账薄、凭证、营销台账等资料有查阅 监督权。 3.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有权以公司 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复审。 4.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要求董事会成员或公司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 况。 5.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监事长的监督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 1.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行管理工作,向董事会负责。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项目取舍、投资、资金拆借及募集、中短期目标任务的实施、整合 公司管理机构,主要岗位人员的(提议)任免,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对外重大事项等有经营决策权,并对其负责。 3.组织并领导经营班子认真讨论,集思广益,确保公司年度计划任务顺利完成。对经营管理过 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交董事会讨论,形成新的决议并尽快落实。 4.列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按照《公司章程》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副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1.在董事会和总经办的领导下,在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授权下,开展以下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18章财务报告精细化管理 18.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8.2.1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企业信息批露制度,供读者参考。 信息披露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2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2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3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4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5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3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6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7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9.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0.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4.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16.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 17.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18.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等重大事件。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讲解

成都工业学院投资学基础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投资学基础 课程类别:公共选修 教学班级:本科班 学生姓名:兰旭雨 班级:1305012 学号:42 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2014 年5 月15 日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证券市场就难以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等力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树立上市公司诚信形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息公之于众,为公众所知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公司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王保树先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走向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来看,表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以信息披露文件为主线的、由初始信息披露、定期性披露、不定期性披露和其他披露四部分内容组成的比较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框架。 在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立法方面能取得以上的成绩,首先是应该肯定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制度的不健全和改革的不配套,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和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但在信息披露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明细、可操作和公平执行的具体规范;透明度不高,有的规范已不执行,但未能出台新的规范替代,或者在实践中已有新的做法,却未形成规范对外公布;口头意见代法现象严重,法随人意,法随人变,政策多变;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的措施缺乏照应,有的相互交叉,有的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没有适当分离,造成根据需要立法或执法的现象,随意性大;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具体例如: 1、《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 一些定期性和不定期性报告中对重大事件的解释不够明确,对重大投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治理》的文献综述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治理》的文献综述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 在《浅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作者应建权提出,会计信息披露是指按照会计的准则编制而成的会计信息,再按照会计准则披露的要求,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过程。阅读他们的观点,我总结出,会计信息披露通过对比管理层与投资者两者之间的信息,对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问题研究》中,作者王咏梅认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公司按照国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开企业重要信息,是益于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种行为。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通过阅读王咏梅的观点,我认为: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避免上市公司违操作,利于投资者形成一个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在《会计信息质量研究与分析》中,作者明洪盛提到,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表现在:第一,文字叙述失真,即有意歪曲经济业务的内容,张冠李戴,把不合理、不合法、虚假的业务或收支通过各种途径变通为合理、合法、真实的业务或收支,或做出虚假的陈述。具体表现为滥用各项损失准备、转回调节利润等。第二,数字不实,即经济业务内容本身是合法的,但在作会计处理时,经济业务的数据不真实,有意地扩大或缩小经济业务的数量。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作者阮慧荣提到,信息使用者通过对充分而完整的会计信息及其勾稽关系的分析,可以判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一些上市公司总是采取尽量少披露会计信息的方法来隐瞒可能存在的不实资料。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其投资收益占到了利润总额的一半以上,但究竟是投资何处所得,投资收益率有多少,风险程度如何等,均未做相应说明。 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中,作者李静萍提到,《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知道未公开信息的内幕人士进行内幕交易有积极的意义。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本应慎之又慎,但一些上市公司却不顾损害公司形象,披露信息时极为随意。有的上市公司在公布定期报告时不严肃,公布之后不断地打“补丁”。 总结以上观点,我得出: 1、信息披露不真实 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提高股票市价以顺利筹集资金、增加公司业绩等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向证券市场及投资者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和内幕信息,这严重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不但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秩序,也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由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上市公司对应该披露的信息没有进行完整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避开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瞒事实真相,误导投资者。 3、会计信息披露时间滞后 相当一部分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的公布财务信息,这会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市场经济中,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关系到每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程序规范化、经营效益化。 第三条董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论证以及规划;总裁负责重大事项的实施与监控。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经营事项; (二)重大投资事项; (三)确定年度借款总额、担保方式及年度对外担保总额。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重大购买、销售合同; (二)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 (三)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债权、债务重组以及资产置换; (三)公司技术改造项目; (四)新建生产线; (五)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六)委托理财;

(七)委托贷款; (八)对子公司投资; (九)提供财务资助; (十)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进行其他形式风险投资。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重大合同签订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公司总裁有权签订标的额未超过3000万元(包括3000万元)的购买合同和未超过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销售合同; (二) 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的购买合同及超过5000万元的销售合同,公司总裁应报告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签订该合同;总裁向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八条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购置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购买或出售固定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 由于技术更新等,出现多余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总裁或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应按固定资产净值或市场价格情况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租入、租出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租入、租出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赠与或受赠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公司赠与或受赠财产,经财务部审核报总裁,凡未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总裁批准;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请示董事长批准;200万元以上至一年内赠与、受赠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一年内赠与、受赠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或

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

附件1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引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分类归属,适用本所制定的各分行业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司行业类型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所属行业。 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的,可以分别参照相应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

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披露反映行业特点的主要经营数据。 各分行业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主要经营数据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行业经营性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系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披露标准或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各分行业披露指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的主要特征,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披露本行业专用的经营信息统计指标,并分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

X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监事会公告; (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目录 1.绪论 (1)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 (2) 2.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2) 2.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2.2.1充分性原则 (2) 2.2.2真实性原则 (3) 3.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4) 3.1会计信息失真 (4) 3.2信息披露不及时 (4) 3.3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4) 3.4会计信息披露不具有可比性 (4) 4.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5) 4.1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源头 (5) 4.2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经济根源 (5) 4.2.1潜在的利益诱惑 (5) 4.2.2违规成本低廉 (5) 4.3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制度根源 (5) 4.3.1委托代理机制的缺陷 (6) 4.3.2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6) 4.4证券市场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不力 (7) 4.4.1证券监管力度不足 (7) 4.4.2社会审计机构存在问题 (7) 5. 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8) 5.1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 (8) 5.1.1完善公司产权制度 (8) 5.1.2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8) 5.2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体系 (8) 5.3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 (9) 5.4增加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9) 5.5增加披露表外信息内容 (9) 5.6制定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 (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1 绪论 据我国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国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63家,全年境内证券市场筹资达10275.20亿元,创历史新高。这些资金加速了产业升级, 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资本市场逐渐成为全社会重要的财富管理平台,成为国民经济中最活跃、最有创造力和竞争力的组成部分。 然而伴随着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事件层出不穷,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巨大冲击。如何有效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达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已成了世界证券市场面临的重大问题。正因为如此,现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越来越重要,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研究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目的就是想上市公司按时的披露真实的会计信息,减少对市场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使市场经济更加健康和快速的发展。随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发展一定会更加的顺利,从而会带动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上市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只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才能永久的发展下去。 通过文献研究法,在研究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资料,使我全面和正确地了解掌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方法,使我了解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从而更有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然后在通过经验总结法,在我查阅的众多资料里,总结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有用的东西,从而有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 通过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等内容来研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通过这些内容可以让论文更加的具体,也更加体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建议来解决问题。

某上市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章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是规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处理方针及处理标准,其目的在于使业务得以圆满进行。 第二节营业计划 第二条:每年择期举行不定期的业务会议,并就目前的国际形势、产业界趋势、同行业市场情况、公司内部状况等情况来检查并修正目前的营业方针,方针确定后,传达给所有相关人员。 其内容包括: 1、产品种类; 2、价位; 3、选择、决定接受订货的公司; 4、交货日期及付款日期。 第三条:有关待开发的新产品,应按下列要项进行评核: 1、所生产、销售之产品必须是具有技术和成本上的优势及不为竞争者所能击败的特色。 2、所生产新产品为自主研发,不涉及侵害专利权问题。 第四条:产品种类及项目应视行情的好坏、订货的繁易等条件,按下列各项进行评核: 1、停止多种类少数量的营业方针,并以尽量减少种类、增加单位数量为原

则; 2、以接受订货为主,实行以订单定产量的策略; 3、所接受的订货数量很多时,除自行生产外还可考虑其他途径。 第五条:商品价格的定位须区分为目前获利者与未来获利者,并考虑较容易让人接受的价位来决定产品的种类。 第六条:在选择、决定往来的订货公司时,须以下列为重点方针: 1、以大客户或者潜在大客户为主; 2、订货公司需信誉良好,实力雄厚为佳。 第七条:交货及付款日期,则须恪守下列各项方针: 1、收到订单时,须要求正确的交货日期,并且规定有计划性的生产,到期必须确实交货; 2、客户必须按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 第八条:在订立合同时,要尽可能使合同条款能长期持续下去。 第三节营业机构与业务分担 第九条:营业内容可分为内务与外务两种,并依此决定各相关的负责人员。 1、内务: (1)负责预估、接受订货及制作,呈办相关的文案处理。 (2)记录、计算销售额及收入款项。 (3)处理收入款项。 (4)统计及制作营业日报。 (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书。 (6)印制、寄送收据。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思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证所有相关的信息得到最公平的披露,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运作透明度,保护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财务报表,以及对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意义的信息,确保公司所有股东都受到公平和同等的待遇。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来分析研究如何进一步规X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机制。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类问题: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与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一)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会计信息披露看作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作一种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披露相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的心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况。 (二)信息披露的虚假性。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普遍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并伴随着大规模的信息造假,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由于对信息的产生及其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很难预期,买卖双方对股票价值的变化,判断就很不

确定;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十分容易引起价格操纵,导致股票价格的严重扭曲,由此造成证券市场上供需双方大量的非理性投机。一方面加大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1.虚增利润。股份XX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股东配股、终止其股票上市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文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 督管理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使得上市公司追逐账面利润、操纵盈利的动机。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改变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可是我国上市公司常常出现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招股说明书不符。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的地位,改变资金用途时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不履行及时公告义务,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招股说明书中所谓的投资项目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 3.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比起虚增利润而言,上市公司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似乎有着更多更复杂的动机。为了上市,为了配股,为了收购成功……等等,不少上市公司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进行了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 4.盈利预测弄虚作假。盈利预测是上市公司对未来的经营成果所作的预计和测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判断的影

大型上市公司房地产销售会议管理制度

大型上市公司房地产销售会议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销售工作,及时掌握各项目的销售情况,并总结销售工作的成果与缺点,保证销售任务能够顺利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销售管理部在召开房地产销售会议时,须遵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2章销售例会 第3条销售周例会应于每周五下午四点进行,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主管,各售楼处主任、销售内勤参加。 第4条销售周例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项目售楼处汇报工作完成情况。 (2)分析、解决上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协调各部门、各售楼处工作。 (4)下周销售工作安排。 (5)企业有关工作安排。 第5条参加销售周例会的相关人员应在会前及时完成“销售任务管理统计表”,会后交送销售管理部办公室。 第6条参加周例会人员应准时出席,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销售管理部经理或相关领导请假。 第7条无法参加销售周例会的人员也应及时将“销售任务管理统计表”送至销售管理部经理办公室或内勤处。 第8条每月最后一个周五下午四点召开销售月度例会,由销售管理部经理主持,部门全体员工参加。 第9条销售月度例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销售工作总结。 (2)分析、解决本月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协调各部门、各售楼处工作。 (4)下月销售工作安排。 (5)企业有关工作安排。 第10条参加月例会人员应准时出席,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部门经理说明。如需在

会上发言,须提前将发言文件交给内勤。 第11条无法参加会议的人员也应及时补阅“会议纪要”,不要因缺席而耽误工作。 第12条各类例会结束后24小时内,内勤应完成“会议纪要”的整理上报工作,并以工作档案形式存档保留。 第3章售楼处工作会议 第13条售楼处工作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各售楼处主管主持,全部售楼员参加,具体时间由各售楼处自行安排。 第14条会议内容安排如下。 (1)检查售楼员的工作日记,为其布置工作。 (2)针对销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并及时反馈。 (3)传达企业有关工作安排。 第15条各售楼处主管应在会后24小时内完成反馈情况的整理工作,将所做工作上报至销售管理部经理,或在销售例会上汇报,并作为工作档案及时存档。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规定由销售管理部制定,相关解释权、修订权均归销售管理部所有。 第17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7.2 销售提成管理制度 销售提成管理制度 第1条为明确销售提成方法,实现以业绩为导向、按劳分配为原则,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拉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员工的销售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人员提成的计算工作。 第3条相关权责说明如下。 1.销售管部负责统计、整理各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销售人员的工作业绩计算提成费用,并开具工资条。 3.财务部对工资条进行复核,并支出销售提成费用。 第4条销售提成发放说明如下。 1.公司发放销售提成的时间为每月的3日—5日。 2.提成结算时间为自然月整月为准,按照月实际回款到账额计提,与工资底薪一起发

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_冯荷英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182期2012年第36期Serial No .182 No .36,2012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内部信息是一切复杂信息的纽带,对所披露信息的使用可以保护社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正常运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国际间的交流,所以,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但是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还存在着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许多学者一直以来的工作,为此,本文给出了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就要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漏洞和不足,比如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中对“重大事件”的披露没有明确和完整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和必须披露的财务信息之间的界限也没有清晰的说明等,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另外,还要尽快完善证券立法体系,增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性;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在考虑中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使之与国际惯例体系接轨;完善已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准则,让其具有完整性。 二、细化信息披露主体和内容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中,有关上市公司会计方面的信息比较多,而对于投资者之类的市场交易主体信息的披露则不足,正是因为这一点,部分拥有大量资金的投资者利用其在资金上的优势,恶意操纵股价,扰乱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信息的披露,细化信息披露的主体。 另外,信息披露内容的细化和量化,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类似于“重大事件”、“重大变化”、“重要合同”等词语的具体说明和规定,这就让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钻了空子,对于那些确实是公司的重大事件却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选择漏报或延报,所以有必要对这种含糊的字眼加以细化,避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和不及时。还有就是量化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确定的重大事件,比如,量化金额、市场占有率等,给外界参与者以更详尽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和不严格严重阻碍了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目前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有些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权利过大和集中,为了发挥董事会的集体决策职能,应健全董事会,明确各高层的职权分工与责任。其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中国的上市公司中都设有独立董事,但实际的操作方面有问题,独立董事不独立,为此有必要完善该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 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仍然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使得股权过于集中,发生“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为此,要优化股权结构,使其他股东也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从制度上保障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四、加强监督、监管和惩罚力度 首先要加强社会和政府的监督力度,靠一定的社会舆论和公众评价来促使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遵循道德标准,为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 为了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可以建立一支有效 收稿日期:2012-10-19 作者简介:冯荷英(1980-),女,云南昆明人,讲师,从事经济管理研究。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冯荷英,樊舒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会计学院,昆明650106) 摘要: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健康运营是整个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而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可以从其 所披露的信息中表现出来,所以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状况存在着问题,为此,提出了改善这一情况的几点建议: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细化信息披露主体和内容;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股权结构;加强监督、监管和惩罚力度;培养和保护投资者;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2)36-0078-02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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