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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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 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 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它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 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 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 如”xx例有效”, ”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 如: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 xxxx) 第xxxx 号”或”卫妆特进字( xxxx) 第xxxx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 xxxx) 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 xxxx) 第

xxxx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 xxxx) 第xxxx 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如: ”卫妆准字xx-XK-xxxx号”)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如: ”卫妆准字xx-XK-xxxx号”) 。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 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 进口商或销售商) 名称及地址、原产国( 实际生产国) 、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 或品牌名) 、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 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它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 即除商标外, 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 能够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 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 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

气味的词语除外, 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 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 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 可省略属性名, 如: 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 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 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第八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 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 能够标识UV A防护功能、广谱防晒功能、PFA值或PA+~PA+++、防水、防汗功能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所有标识的防晒功能均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依据。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2.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 包括2和30) , 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 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 最大只能标识SPF30+。

(三)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 不得标识UV A防晒效果。

2.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 包括2和3) , 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 包括4和7) , 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 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四)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 可标识广谱防晒:

1.SPF值≥2, 经化妆品抗UV A能力仪器测定C≥370nm。

2.SPF值≥2, PFA值≥2。

(五)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 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 值, 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并严格按照防水性测试结果标识防水程度:

1.洗浴后的SPF值比洗浴前的SPF值减少超过50%的, 不得宣称防水性能。

2.经过40min抗水性测试的, 可宣称一般抗水性能( 如具有防水、防汗功能, 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 , 所宣称抗水时间不得超过40min。

3.经过80min抗水性测试的, 可宣称具有优越抗水性, 所宣称抗水时间不超过80min。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用语, 必须有相应检验数据及/或临床报告作为依据。

第十条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 包括分装) 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 一) 委托生产加工的, 必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 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 二) 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的, 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 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 参照上述规定标示。

第十一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 一) 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 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 如有不适, 请立即停用”内容。

( 二) 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 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 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 三) 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 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 四) 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

统一规范公司标识牌管理办法资料

统一规范公司标识牌管理办法(草稿案)随着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管理部门及实验室格局均发生了变化,为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以体现崇尚品质的企业文化,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竞争实力,实现与国内卓越、国际领先实验室的接轨,需对公司各部门、各检测室标识牌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标识的管理,使标识牌标准化,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类标识和标识牌制作及管理。 3.类别 3.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3.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 图形文字符号; 3.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3.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 文字符号; 3.5区域划分标识:对样品存放区、设备存放区、各通道的划分线; 3.6铭牌、区域标识牌:对办公区域、工作岗、设备等标识的标志 牌。 4.内容 4.1门牌:分为办公区与试验区,各办公室、检测室用房的门牌要

明确中、英文名称及安全责任人; 4.2实验室制度牌:实验室基本制度包括试验室管理制度、试验工 作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室主任岗位职责、检测工程师岗位职责。(参考:附件1-实验室制度牌) 4.3实验室业务展板:各检测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更换宣传 展板,主要以走廊为主,介绍实验室的基本情况、成果及学科知识简介。内容主要以宣传为主,精选内容,宁缺毋滥。(参考:中心宣传手册) 4.4实验室逃生路线标识牌:由行政部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各检测室 逃生路线图(注明安装位置)。 4.5标识牌:各检测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警示标识牌。(详细 列表见5.标识牌列表) 5.标识牌列表 所:大厅、办公室、

最新物料编码管理办法资料

1. 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物料的管理,以数字化的管理模式严格操作程序和出入库管理并,以防止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失真。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生产所有产品所需物料 3. 权责: 3.1.1 工程: 负责物料规格名称的提供。新物料编码的申请。SOP的制作与发行。 3.1.2 项目: 负责依工程根据前期打样所提供物料的品名规格及型号编制物料编码,BOM/SIP制作与发行。3.1.3 业务:负责依客人订单我物料编码对照表制作销售订单。客人设变物料编码的申请。 3.1.4 资材:负责制作销售计划和生产计划及制令的下达、物料需求、采购计划的提出和实施过程中物料编码 的导入,设变物料编码的申请。 3.1.5 制造:负责领退料过程中物料编码的实施,设变物料编码的申请。 4. 定义:无 5. 物料编码规则: 5.1.1物料编码结构:物料编由六组码组成,第一组码为一位在编码中指的是物料的类别;每二组码为一位在编 码中指物料的状态;第三组码为二位通常指部件名;第四组码为二位通常指物料的外观颜色。第五组码四位通常指机型。每六组码为两位通常指版本码或流水号。 5.1.2式样: 成品/半成品: X X XX XX XXXX XX 本号 色 /末位工序 别

eg :100401I50800-----指的是初史版I508白色的翻盖面壳制成品 素材: X X XX XX XXXX XX c 流 水 号 ` 机型名称 颜 色 部件名称 进胶方式 类 别 eg :300105I50800 为开放式进胶的初史版508蓝色主板上盖 冶具: X X XX XX XXXX XX c 品 号

部件名称 生产工艺 类 别 eg :420201090800 为0908主板下盖电镀下治具。 类别:管理規範物料: X X X X XXXXXX XX 水 号 eg :51119B19800 为PC9B198塑胶原料 6、编码对照表:(见附档) 7、相关表单: 7.1、物料编申请表----------- 7.2、设计变更申请单(ECR )----------

【优质文档】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word版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篇一: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 2 .范围 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 3 .职责 3.1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4 .定义 无 5.程序 5.1原料标识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 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 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 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 5.3 成品标识 5.3.1饲料成品必须使用对应的包装袋包装,包装袋外要印有品名、规格、厂址、净含量、公司名称等内容。 5.3.2包装封口时,必须加缝饲料标签,并加盖当天生产日期,一包饲料对应一张标签。标签应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内容包括品名编号、验收合格证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主要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使用说明、配伍禁忌、保质期、贮存方法、注意事项等。 5.3.2包装完成后,堆放时,不同规格、不同日期的产品必须分开堆放。不同日期的产品,先生产的产品必须移到最外面,保证发货时做到先入先出。 5.4入库成品的标识 生产完成后,入仓的成品由仓管员在成品报表上进行标示,并在堆头上挂上标识牌,注明检验状态、生产日期、规格等,以便区分。 5.5检验状态 检验状态分三种:待检(挂黄牌)、合格(挂绿牌或不挂牌)、不合格(挂红牌)。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

物料编码管理程序及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TJQ-WI-02-G-002 版本:A0 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新物料编码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批准: 审核: 订制:

1、目的 为确保物料的采购、验收、领发、库存管理、盘点、记录等一切物料之活动均有物料编号,避免一物多名,一名多物或物名错乱的现象。进一步提高公司对物料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加速公司物流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部有形的采购、生产、销售、消耗用物料以及治工具等物料,临时消耗性材料除外。 3、职责 3.1研发部:负责物料号的更改、删除申请; 3.2工程部:负责制定、审核、修改物料编码规则及物料编码; 3.3计划部:负责按照物料号进行申请采购物料; 3.4采购部:负责按照物料号进行采购申请及物料号更改、删除申请; 3.5物料部:负责按照物料号进行物料收发、作帐、管理及物料号更改、删除申请; 3.6生产部:负责按照物料号进行领用及购买申请; 3.7品质部:负责按照物料号进行产品检验。 3.8财务部:负责按照物料号进行财务管理。 4、管理规定 新增物料编码申请 4.1.1填写“新增物料号申请单” 每当有新物料产生,即应赋予相应的物料编码。以下两种情况可不用填写“新增物料号申请单”,由工程部直接编制物料编码及更新物料总汇,并通知相关使用部门。 ※研发导入生产的新产品的物料,由研发部提供正确完整的物料名称及规格型号的物料清单,并提前至少1天给到工程部制作新物料编码。

※工程变更产生的新物料,工程部直接根据工程变更通知单制作新物料编码。 其它环节产生的新物料,相关人员填写“新增物料号申请单”。 4.1.2执行编码 相关人员将“新增物料号申请单”交工程部负责人申请编码。 4.1.3编码审核 工程部主管对编码进行审核确认。 4.1.4电脑输入及备案 编码获得批准后,工程部负责人需将新的物料编码输入电脑,更新物料总汇。更改/删除物料编码 4.2.1填写更改、删除物料号申请单 物料编码一般不能轻易变动,如要修改必须先把所有该物料的记录(如库存、加工单、会计科目等记录中所有该项物料)统统清除干净。相关人员填写“更改、删除物料号申请单”。 4.2.2相关人员将“更改、删除物料号申请单”交工程部负责人,申请更改/删除物料编码。 4.2.3工程部主管对编码进行审核确认。 4.2.4工程部更新物料总汇。 物料号的使用 4.3.1BOM、采购申请单、订单、入库单、送检单、领料单、转仓单、检验记录单、财务成本核算及售后服务均需有物料号。 “物料总汇”将采用网络共享的方式,由工程部负责修订和维护。 5、新编码实施细则 新物料编码各部门需统一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转换实施。

物料贮存状态标记管理规程表格

物料贮存状态标记管理规 程表格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物料贮存状态标记管理规程 目的: 建立物料贮存状态标记管理规程,以便于物料的识别。 范围: 所有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物料的仓储状态标记。 责任: 仓库保管员制定; 仓储部部长审核; 主管生产副经理批准; 仓储部、质检部执行。 内容: 1.物料贮存状态标记 1.1待验状态标记:黄色,其中印有黑色《待验》字样。 1.2检验合格状态标记:绿色,其中印有黑色《合格》字样。 1.3检验不合格状态标记:红色,其中印有黑色《不合格区》字样。 1.4更换包装标记:用《更换包装》标签代表。 1.5待返工产品标记:白色,其中印有黑色《待返工》字样。 1.6销毁状态标记:蓝色,其中印有黑色《待销毁》字样。 2.状态标记的管理

2.1各种状态标记必须经质检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统一印制。 2.2状态标记的发放 2.2.1物料贮存状态标记的发放 2.2.1.1物料状态《合格证》、《不合格证》由质监员按物料的检验结果会同仓库保管员计数贴(挂)于物料外包装,并填写《状态标记发放记录》。 2.2.1.2贮存状态标牌的发放:待验物料入合格区之后,仓库保管员要立即在待验物料的货位架上,挂上黄色《待验》状态标牌,置货位前处,然后依据检验结果及时更换状态标牌。物料经过检验合格后,仓库保管员立即将黄色待验标牌更换为绿色《合格》标牌,检验不合格的物料,搬至不合格区。 2.2.2外包装破损物料包装的更换:对外包装破损物料包装的更换应在质监员的监督下进行,包装更换后,经质监员检查合格,贴上《更换包装》标签,保管员填写《更换包装记录》。 2.2.3对于退回成品应将《待验》标牌挂上。 2.2.4退回成品经检验合格需返包的应将《待验》更换为《待返工》标牌。 2.2.5需销毁的成品应挂上《待销毁》标牌。 3.附件: 更换包装 TG-C76-004-01 状态标记发放记录 TG-C76-004-02 更换包装记录 TG-C76-004-03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21日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日本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法规主要是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的《药事法》(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但是涉及化学物质管理、容器生产和销售等法律也必须遵守。2001年之前,日本对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都实行审批制,2001年日本《药事法》进行了修订,自2001年4月1日起取消了对化妆品的审批。 厚生省负责全国的化妆品管理工作。厚生省内的医药安全局具体负责化妆品的管理,该局设有审查管理课、安全对策课、监督指导课等7个处室。地方政府的生局负责化妆品的监督执法工作,其工作任务是:①对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②对无证企业的管制;③进口化妆品的监管;④广告宣传的监督。全国有3500名监督员,监督员90%是药剂师,分布在地方卫生局。 1 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在日本被分为两类,一类叫“化妆品”(cosmetic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普通化妆品,包括香皂、洗发香波、护发素、雪花膏、化妆水、彩妆化妆品、牙膏等;另一类被称为“医药部外品”(quasi—drug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药皂、去屑 洗发香波、药用牙膏、染发剂、烫发剂、生发剂等。 2 监督管理简介 2.1 化妆品 2.1.1 日本对化妆品不实行审批制,企业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但企业在生产任何新产品之前,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仅备案产品名称),进口商进口新化妆品则要求进口商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2.1.2 对于化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厚生劳动省将其分为两类来管理,第一类原料是“化妆品使用的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另一类是“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对于第一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许可原料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要使用此类原料时只能使用名单之内的原料,使用名单之外的原料必须经过审批。对于第二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化妆品禁止使用成分和限制使用成分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不得使用禁用物质,选用限用物质必须符合限用标准(包括浓度、用途、规格等),

物料编码管理办法A-1

生效日期:2013年月日 物料编码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技术部 起草人:李爽 审核人:张天爱 批准人:陈秋华 受控标示: 修改码修改理由/内容修改/日期批准/日期 修 订 状 态

生效日期:2013年月日 1.0 目的 为规范事业部内部产品所有相关的编码管理,特此制订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烟机事业部的所有物料编码(研发项目编码、产品型号、产品和零部件图号、出货编号等)的编制; 2.2 自本办法实施日起下发的产品型号、产品和零部件图号按照此规范执行,已经确定的产品型号、产品和零部件图号可以不作更改。 3.0 定义 3.1 物料:统指生产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所有物件。包括原材料(含辅助材料)、零部件、基准产品、订单产品等; 3.1.1 原材料(含生产辅料):在生产过程中制造零件所需要的材料。主要有不锈钢、冷板、生产辅料等; 3.1.2 零部件:在生产过程中制造产成品或部件所需要的物料。如塑料件、金属件、电器件、电控组件、包装件、印刷件等; 3.1.3 基准产品:用受控产品明细清单制造的产成品。每个基准产品均有一套受控产品明细; 3.1.4 订单产品:根据客户需求从基准产品中派生出来的产成品。它的生产制造、销售、售后服务等所有过程均按订单号操作; 3.2 物料编码:物料的唯一识别代码,就如身份证号码。 3.3 物料模板:为方便物料属性维护,将一组特定的物料属性组合定义为一种模板; 3.3.1 成品:指生产完工后可直接销售的产成品或独立配件;

生效日期:2013年月日 3.3.2 子装配件:指车间自己生产或装配的物料; 3.3.3 采购物料:指公司直接向外购买的物料; 3.3.4 客供物料:由客户自己提供给公司装配的物料; 3.3.5 自制又采购物料:既可以在车间生产,又可以向外购买的物料; 3.4 物料属性:物料的计划、生产、采购、销售、库存、财务和BOM在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中的所有管理信息,是物料的特点或管理特征。它包括采购属性、计划属性和库存属性。 3.5 物料描述:识别物料的相关信息,如:品牌、名称、图号、型号等。 4.0 物料编码原则 4.1 物料编码具有唯一性。即一种物料对应一个编码、一个编码对应一种物料4.2 为满足生产运作和海外客户的要求,对巳存在物料编码,可新增物料编码加以区别的情况: 4.2.1 对于客户指定供应商或认证的物料,则增加新的物料编码(原则上不能用于基准产品明细BOM),并应从描述中加以识别。对海外客户指定物料,在描述中增加“FS(A)+原编码”;对于国内客户指定物料,在描述中增加“GS(A)+原编码”。(以“GS(A)+原编码”为例: GS+原编码为指定供应商;GA+原编码为指定认证。) 4.3 物料描述原则上要求简洁直观和便于使用查询。 4.4 物料编码分类原则 4.4.1 大类:按物料来源进行分类,即分自制和采购两类; 4.4.2 中类:按物料特性或功能分类; 4.4.3 小类:按相应中类物料的材料或用途细分进行分类; 5.0 编码归口管理体系

化妆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公司标识牌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厂区、车间、办公场所、设备使用等各类标示,使各类标示处于良好状态并充分发挥其警示、提示及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及保障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厂区、车间和办公场所、设备使用等。 三、职责 1、企业管理部负责联系标识牌的制作、核对和取回,确保标识的合理使用。 2、ISO办确认标识制作标准,监督标识的现场保管情况。 3、安环部负责对安全环保类标识的使用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各类标示的使用和保管及更新 5、公司办负责标识牌申请制作的审批。 四、工作程序 1、标识牌的申请制作 国标类安全警示牌(PVC材质)统一采取采购申请,对外制作的标示牌严格按《申请制

作作业指导书》要求申请制作,能够采用自制的统一用A3以下纸张打印过塑张贴。 2、标识牌的管理 1)标示牌不应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示。标示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2)现场安全标示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 3)现场安全标识,不得随意挪动,确需更换场地时,须报ISO办备案后进行更换。 4)市场上购买或视野制作到厂的标识标牌由ISO办和企管部现场确认后录入金蝶K3系统形成区域物品管控 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各类标示的保管与维护,市场部采购或视野制作的标识标牌保管期限为6个月,公司自行制作过塑的标识标牌保管期限为1个月,各部门标识标牌在以上规定期限内出现破损、变形、褪色、丢失等情况按照本条处罚规定执行。 6)各部门区域物品现有的标识标牌出现破损、变形、褪色、丢失凭借标识标牌申请表进行申请,ISO办对现有标识牌规定使用期限进行核实后进行依旧换新,ISO办做好各类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的归口管理并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由ISO办负责人确认不能利用的,可按《固体固废物作业管理》文件要求进行处理;新购买或制作的标识牌按照《标示牌制作指导书》流程执行。 7)在“6S”检查时应对现场的标示牌进行确认检查,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 符合要求时,应通报责任部门及时整改。 3、处罚规定 对所有检查发现标识标牌出现污损、丢失等情况,按原价的130%赔偿并予以50元/处的罚款。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相关文件 ——《申请制作标示牌作业指导书》 MR/ZX-553/02-ISO ——《公司标识标准手册》 七、相关记录 ——《标识牌制作申请表》 MR/ZX-553/02-02 标识牌制作申请表

物料和产品的标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料和产品标识的原则、内容;物料和产品标识的对象、分类内容与方法;管理职责与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停放、贮存的物料和产品。它们包括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在制品(加工件)、半成品及产成品等。 2、物料和产品标识管理的原则及内容 2.1原则 2.1.1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效率。 2.1.2有利于避免产品混用、误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1.3有利于产品使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2.2内容 2.2.1产品所处的状态(或阶段) 2.2.2产品标识的方法 2.2.3产品标志的内容 3、产品标识的对象、分类及内容 3.1对象 产品标识的对象为接收、生产、交付及安装各阶段所涉及的有必要进行标识的产品。按产品所处的状态分为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在制品、半成品和半成品五种类型。 3.2产品标识的分类 3.2.1原材料、外购外协件的产品标识 3.2.2待加工件、在制品及半成品的产品标识 3.2.3半成品的产品标识 3.3产品标识的内容 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产品代号、版本号、名称、生产令号或其它特殊标识等。 4、产品标识的方法与要求 4.1标识的方法 根据产品的种类大小、批量、贮存或代管的期限长短、存放地点等条件因素,可分别采用标签法、标牌法、工序流转卡法、书写法等方法。

4.1.1标签法:将标识内容书写于标签上,采用粘、插、挂等方法,标于产品表面、柜架或容器的醒目处,要求在存放和搬运过程中不易丢失、覆盖或污损。 4.1.2标牌法:将标识内容书写、印刷或刻于标牌上,以挂、铆等方式标于产品表面、柜架或容器的醒目处。 4.1.3工序流转卡法:工序流转卡作为产品标识,工序流转卡中包含产品代号、工序名称、质量情况、操作者、时间、生产令号等内容。用于从毛坯备料到半成品或产成品完成的产品标识,可追溯性强。 4.1.4色标法:利用色漆对钢材进行标识的方法。主要应用于钢材棒料的标识,在棒料的两端涂以色漆进行标识。不同颜色的色漆,分别代表钢材的不同材质,具体参照国家有关钢材材质标识的规定。如T10钢采用红色漆、45钢采用兰色漆、Q235钢采用黄色漆进行标识等。 4.1.5书写法:采用粉笔、油漆、墨汁以及工具、电刻笔、钢字码等产品表面的醒目处书写标识内容进行标识的方法。粉笔书写标识为一种产品标识辅助的方法,适用于上下工序之间的待加工件或代管周期短的半成品;油漆书写标识可用于物料、产品分区存放时的区域标记,代管周期较长的半成品标识,以及模具等物品的标识。电刻笔、钢字码在产品标识须经技术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4.2标识的要求 4.2.1原材料、外购外协件的产品标识 4.2.1.1由供方交付给本公司的物料(不论是否有包装),均应有标识该物料的标识,如:铭牌、产品标记和合格证等。仓库保管员在检验员的协同下进行验收时,经核对送货清单与实物(标识)无误后方可接收入库。如果未标识或标识与送货清单不符,仓库不予接收,退回厂家处理。 4.2.1.2物料入库的上架(柜)摆放的区域以标签、标牌、卡片等形式作好标识。标识应包含物料的名称、编号等内容。 4.2.1.3对于不同材质的钢材棒料应保留原有标识,在没有原厂标识时应按有关行业规定以色漆进行标识。 4.2.1.4对于外协外购件,应保持其原有标识,如:铭牌、产品标记和合格证等,同时又要上架(柜)摆放、盛入容器或分区贮存,并以标签、标牌、卡片等形式作好标识,非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公司办公生活标识标牌管理规定

公司办公生活标识标牌 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办公、生活场所标识标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办公、生活场所标识牌板设计制作与设置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及管理程序,营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办公和生活环境,深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形象,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域电商事业部、区县电商管理处的办公、生活场所标识标牌的设计制作和设置管理。 第二章标识牌板分类 第三条公司办公、生活场所标识牌板,按设置部位和区域分为室外、室内两类;按设置使用时限分为长期(3年以上)、短期(1-3年)、临时(1年以下)三种;按使用性质及范围分为公共类和个人用品类。 第三章标识标牌设置标准 第一节公司总部标识标牌设置标准 第四条公司总部办公场所标识标牌设详见附件1。 (一)办公桌面 1.岗位桌牌 (1)规格尺寸:长19.5CM*高10.5CM, (2)制作主材:透明有机牌、相片纸(办公文化用品店采购)。 (3)制作内容:公司logo、公司名称、员工工作照(红色背景)、 姓名、部门、职务及负责岗位内容(内容由人力资 源部提供)。 主要文字字体:黑体、行楷,文字颜色:黑色(4)制作:员工(含新员工和岗位调换员工)到岗后,战略管理中 心企业文化部根据公司VI要求,到指定广告公司进行设 计制作,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和发放。 (5)置放位置:岗位桌牌应置放于办公桌的醒目位置,无遮挡,并 保持桌牌的日常整洁和美观。桌牌如有人为损坏, 战略管理中心企业文化部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

关于标签使用方法及管控办法

关于标签使用方法及管控办法 标签简单的说就是产品的身份证,是对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态、客户、订单号、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基本描述,用以区别不同客户的订单需求,不同批次的产品生产及发货状态。 标签的种类 出货标签,用于包装外箱,产品标签、客户标示LOGO标签,实际意义不大,可以用来做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区分。 制程标签,周转箱,框,等以批为单位又叫做标示卡 进货标签,仓库摆放区域标示、种类标示、货架标示,目录+标示卡、供方标示、标签 标签的来源 1、按客户要求使用的标签----用于做OEM贴牌时,客户提供的带有条形码的内、外标签。 一般用于成品包环节。 2、自主设计的标签---- 自主研发生产的产品,和仓储物流、工序流转过程中用以区分物料 归属性的标示卡。 3、临时性标签------- 临时盘点数量,工序流转自然形成的标示卡。 标签的颜色 白色标示正常流转的合格品 绿色合格品 红色不合格品 黄色有问题的产品 标签颜色的应用,其目的主要在于区分物料品质状态,使之一目了然,当管理者看到不同颜色的标签应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满足物料需求和保证生产进度,生产计划运作原理上要求不投入多余的物料,不生产库存产品,减少资金占用,计划数量和实际生产数量应该保持一定的平衡,生产计划数量越近似订单数量说明生产运作越正常,反之就是管理差或者加工工艺受到局限,等等未能突破的各种瓶颈影响计划的达成。 实际生产数量=订单数量(客户需求)+提前废率(考虑减去库存) 生产线上一旦出现红色或者黄色标示物料,就意味着不能按时发货,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或者是打乱生产计划等等问题出现,管理者会不约而同的来到现场对其进行分析和处理。 正常情况下,当生产线出现有警示颜色的标签时,生产部和品质部管理者都应该收到《信息反馈单》在警示标签和信息反馈单的双重示警作用下,不良品问题应该迅速得到解决。 标签的统一性 标签和ERP系统中的BOM数据统一,即名称、规格、型号实现三统一,在各个生产工序及仓库流转过程中统一标示,体现物料的唯一性和输出端,(客户)还要体现的就是生产计划中的物流信息。无论何种标签上的信息一定是按照生产计划中的BOM代码标示。 举例说明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 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 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 __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 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 2009-09-16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A公司物料编码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A公司物料编码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A公司物料编码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某公司物料编码管理办法为使仓库管理直观简洁,减少出错,便于计算机管理.对公司物料进行统一编号1.采用混合编码法,由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2.编码的组成;所有物料编码由:N位字母+数字组... 某公司物料编码管理办法 为使仓库管理直观简洁,减少出错,便于计算机管理.对公司物料进行统一编号 1.采用混合编码法,由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 2.编码的组成;所有物料编码由:N位字母+数字组成 第一位号:****码.分别是: A.******* B****** C****** D****** E***** 第二位号:******码:物料分类码分**码和**码二部份 (1)**码由0-9数字代表.(详见******一级分类表) (2)**码由01--99数字代表.(由各*****确定) 第三位号:**码:由001-999数字代表(也可以型号里面数字代替) 第四位号:*****分类.按照同一**物料或者同一类*****高低,依据ABC分类法编写为: A:****** B******* C******* 第五位号:***码:按照公司仓库实际**和**情况.对仓库*****后确定编号/ 3.举例 例(1) :*****D ****(编号1) ****(编号1) ****(流水号01) ****代码B 则:*************编号D1101B 例(2)(略) 例(3)(略) 4.凡出厂物料进出仓****,在编号前面加上****:H,编号后加上****由大写英文字母代表,*****由01-99数字代表) 5.编号使用方法 (1)完整的物料编码包括: ***+***码+****码+***+码****号+***码+****码 (2)物料在公司内部流动产生的单据凭证上.不需要填写**码和**码.如上面举例所示.

物料存储管理规范

物料存储管理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1.目的 使物料储存、保管、搬运和防护有序进行,以维护质量良好。 2.范围 本公司所有物料、半成品及成品。 3.职责 3.1 仓库负责使本控制办法得到有效实施。 3.2 计划部负责超期物料是否再使用的判定。 3.3 品质部和工程负责超期物料的检验和分析。 4.定义与缩写 无 5.工作流程及内容说明 5.1 储存期限 5.1.1 贴片阻容件类: 6 个月 5.1.2 (真空包装)IC :1 年 5.1.3 SMD 类贴片 LED 元件:1 年 5.1.4 插件阻容件类:电阻、电容、二极管、三极管、电感、晶振:3~6 个月 5.1.5 插件变压器类:6 个月 5.1.6 插件 IC 类:4 个月 5.1.7 PCB 类(PCB、PCBA):6 个月 5.1.8 插件连接器类:6 个月 5.1.9 小型的电力,电子装置类:6 个月 5.1.10 包装材料类:12 个月(彩盒 6 个月) 5.1.11 塑胶类:4 个月 5.1.12 金属类:6 个月 5.1.13 助焊/去焊剂类、松香、天那水、酒精等:供应商提供期限 5.1.14 锡膏:6 个月 5.1.15 锡线类(锡线、锡条等):6 个月 5.1.16 半成品:6 个月 5.1.17 成品:6 个月 5.1.18 电芯:12 个月(每三个月分容一次) 5.2 储存区域环境 5.2.1 储存区分为:暂存区、良品区、不良品区。 5.2.2 储存条件:仓储场地须通风、通气、通光、干净,白天保持空气流畅,下雨天应关好门 窗,以保证物料干燥,防止受潮。 5.2.2.1 IC\电芯仓库温度<40 度、湿度<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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