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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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甘建办[2003]39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3.12.17

【实施日期】2003.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办〔2003〕392号,2003年12月17日)

现将《甘肃省建设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设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省建设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适应新的政府工作要求,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相关文件,现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建设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厅办公室是厅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上级机关和本厅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报送我厅公文的办理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第五条厅机关工作人员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际效用,并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督办、用印、立卷、归档等各个环节,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七条厅机关公文,依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中共甘肃省建设厅党组文件、省建设厅文件、省建设厅函、省建设厅公告、省建设厅会议纪要、内部传真电报、甘肃

建设信息、参阅件等形式印发。

第八条办公室、人事处、纪检监察、直属单位党委、建设工会、直属单位团委、妇联经主管厅领导签发后可独立行文。

第九条以厅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等,向下级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指导性、指令性意见,印发厅里的政策性文件和标准、规范,,以及其他必须以厅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用省建设厅文件。其他以厅名义办理的事项,用省建设厅函。

向省委及其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向厅机关、厅直属单位传达贯彻党中央、省委的重要决定和指示,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安排和部署,对厅机关副科级及其以上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副处级以上中层干部的任免等用中共甘肃省建设厅党组文件。

厅领导讲话和需要通报的事项、情况,用办公室文件或甘肃建设信息、参阅件。对厅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用省建设厅人事处任免通知。以直属机关党委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用中共甘肃省建设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或函。建设工会、直属单位团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的内发文件或函。

第十条中共甘肃省建设厅党组文件、省建设厅文件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序、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2、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一般置于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中央之上。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3、公文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4、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末页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5、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概括公文主要内容。标题文字应力求扼要简短,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6、公文主送机关是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没有台头的公文,主送机关注在分送栏中位于抄送机关之上。

7、成文日期一般以领导人最后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特殊情况可以印发日期为准。

8、公文除会议纪要、电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下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9、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10、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不得公开报道”等),应当注在公文落款(印章)之下,并用括号括起来。

11、主题词,标引在公文末页左下端,按类别词、类属词、地区、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5个词。

12、抄送机关(单位),是指除主送机关(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的其他机关(单位)。

13、印发机关栏,设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机关统称省建设厅办公室。印发日期为送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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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甘建办[2003]39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3.12.17 【实施日期】2003.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办〔2003〕392号,2003年12月17日) 现将《甘肃省建设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设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省建设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适应新的政府工作要求,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相关文件,现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建设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厅办公室是厅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上级机关和本厅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报送我厅公文的办理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第五条厅机关工作人员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际效用,并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督办、用印、立卷、归档等各个环节,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七条厅机关公文,依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中共甘肃省建设厅党组文件、省建设厅文件、省建设厅函、省建设厅公告、省建设厅会议纪要、内部传真电报、甘肃

2020年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

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3〕58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 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 1、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 2、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 3、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 4、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9]358号); 5、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 6、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1]514号); 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机械费的通知》(甘建价[2012]94号)。 二、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第一章总说明 一、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调节工程造价纠纷及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和抗震加固及维修工程。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及我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抗震加固及维修工程预算(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配套使用。 四、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的人工单价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

甘建建[2015]436号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 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建[2015]436号 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甘建建〔2013〕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采用资格

预审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证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投标人依照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发出前3日内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采用资格预审的程序: (一)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资格预审所需的原始资格证明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1]514号 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发生了较大幅度变化,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统一上调30%的基础上,再次上调10%(建筑装饰工程除外)的系数。 二、抗震加固维修工程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暨“甘肃省安装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17号)中“综合人工单价”的基础上统一上调10%的系数。 三、人工单价的调整系数按照甘建价[2009]358号文规定的计算程序计算,调整后的人工费差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的人工单价调整系数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凡未办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执行本次调整人工单价的通知。 七、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文章录入:宋晓虹责任编辑:宋晓虹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2011-11-16 17:22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11]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会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 名称人工预算单价 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56元/工日 建筑装饰工程用工91元/工日 其他工程用工75元/工日 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施 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蓝精灵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建法[2003]38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3.12.08 【实施日期】2003.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 意见》的通知 (甘建法〔2003〕385号2003年12月8日) 现将《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执行。 附件: 贯彻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

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法[2003]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2003]31号),结合我省建设行业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控制行业不正之风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各城市建设系统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要求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科学合理地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建议,搞好队伍的整合和规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费用定额适用说明七、费用定额的内容八、费用定额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二)本定额是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价、工程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以及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三)本定额适用于再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抗震加固维修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我省现行的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抗震加固维修、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配套使用。(四)本定额建设基础采用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 ×1.528 计算。(五)本定额费用内容有直接费(直接费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规范和税金组成。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本定额规定费率标准计取。(六)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规定:1、包工包料:是指施工企业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方式承包。2、包工不包料:是指承包工程用工的方式。施工企业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的工程按包工包料有关规定执行。(七)本定额有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监督管理和解释。 5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 1.人工费直接工程费2.材料费3.机械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1)环境保护(2)文明施工(3)安全施工(4)临时设施 2.夜间施工 3.二次搬运 4.建筑物超高费(高层建筑增加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直接费措施项目费7.脚手架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9.施工排水10.施工降水11.冬雨季施工费1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13.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14.施工因素增加费15.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16.缩短工期措施费 6 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按拆6.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17.特殊地区增加费18.其他1.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 查人员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甘建设[2013]13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 (甘建设【2013】130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的有关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我厅审核,对2013年3月底到期的甘肃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15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通过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本次认定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到期后重新认定。 通过认定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认真学习国家

和我省的法律法规、各项建设政策和行业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核定的审查资格范围等级、审查区域内认真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切实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已于2012年正式运行,各机构要按照系统设定的工作程序和流程做好审查和备案工作,项目信息、项目参与单位及人员信息、审查项目概况表、审查意见等应填报齐全、准确,对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勘察设计规范等问题应如实填写上报,使“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成为机构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管理部门监督质量、规范市场的有力抓手。 附件一: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名单 附件二: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名单 附件三: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程序审查人员认定名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28日 附件一: 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名单

甘肃省建设厅下发二0一 0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建设厅下发二0一0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编者按:省建设厅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二0一0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经分析研究,整理出《二0一0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求各单位按此意见办理结算,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该处理意见以问答的形式对结算中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本报将这一处理意见予以刊登,以期对各单位的结算工作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 l、加气砼砌块墙面抹灰,在套用现行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时,该项目应按哪类墙体计算? 应按定额中的轻质墙砌体项目计算。 2、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建筑物屋顶的花架、凉棚不能计算建筑面积,该部分发生的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如何计算? 不再另行计算。 3、试验站出具的砼配合比报告中的水泥用量高于定额规定时,应如何调整? 设计要求砼配制水泥最小用量超过定额中的水泥用量时,可按设计要求按实调整。设计无要求时,不再调整。 4、地下部分剪力墙支竹胶模板时,对拉止水螺栓是否可另行计算? 地下部分剪力墙不包括对拉止水螺栓,发生时可另行计算。 5、施工图设计将悬挑阳台作为厨房或客厅时,其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应按全面积计算。 6、潜水钻机钻孔灌注砼桩项目的工程量如何计算? 按定额第二章桩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5条的规定计算。 7、使用商品砼的工程,垂直运输费用如何计算? (1)由商品砼厂家泵送砼入模,施工单位进行拆管、布管、洗管的,该工程的垂直运输费用应按相应的定额项目乘以0.82系数计算。 (2)由商品砼厂家泵送砼入模并进行拆管、布管、洗管的,该工程的垂直运输费用应按相应的定额项目乘以0.8系数计算。 (3)由施工单位泵送砼入模并进行拆管、布管、洗管的,该工程的垂直运输费用应按相应的定额项目乘以0.82系数计算,并另行计算泵送费。 二、市政工程、安装工程 8、市政工程中地面块料铺设中砂浆粘结层厚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否进行调整? 不允许调整(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9、市政工程中不同规模的小区室外管网、道路场地套用定额时,与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是如何界定的? 按《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25—Z005)总说明第十条规定执行。 10、市政工程中施工场地发生场外运输淤泥,其运输费用如何计算? 按市政定额土方运输项目扣除洒水汽车及水消耗量后乘1.7的系数计算。 11、安装工程中利用建筑物底板钢筋作接地极时,工程量如何计算? 按建筑物底板面积计算工程量。 三、其他

甘肃省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慧

在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甘肃省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慧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今天召开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换届。从第三届的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第三届理事会在过去七年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七年中勘察设计行业规模、从业人员数量快速提升。2000年从业人数是一万出头,2007年达到近一万九千人,是2000年的1.77倍,增长速度较大。 二是营业收入大幅增长。2000年行业收入不到17亿,2007年达到33.6亿,翻了一番。这是非常不容易的。 三是勘察设计水平有了很大提升。过去不敢想、不会做、不敢做的设计项目,特别是超限、超高、标志性的大型公共建筑,现在做了。我们一些院、所的设计人员过去设计手段有一定约束,这七年中新的设计手段应运而生。协会编印的《甘肃勘察设计》图集,展示了一批优秀设计作品,说明了我省勘察设计能力、水平有了大的提升,是非常可喜的。这是勘察设计行业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非常重要的基础。 四是在2008不平凡的一年,勘察设计人员包括在座的以及没有到会的,在2008年突如其来的地震中,表现出了高尚的行业道德、人员素质。表现出了勘察设计人员为甘肃省建设事业努力工作的非常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我2008年3月到省建设厅。一个多月后,发生了特大地震。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我深深地被勘察设计人员,当然也包括施工,包括建设行业的所有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所感动。 地震发生后,省建设厅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勘察设计人员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农宅设计方案。设计人员在没有一分钱报酬的情况下,加班加点,按时完成了《甘肃省村镇抗震农宅设计图集》,图集从水、暖、电、基础、结构到配筋,达到了施工图深度。老百姓马上就能动手建房。同时住房每套方案都做到三期,可以随着生活提升,住所不断得到改善。省厅向我省地震灾区无偿赠送图集3000册。群众利用图集,选好方案就能直接动手建房。设计人员的这种无私奉献精神,使我深受感动。 我代表省建设厅党组向七年中,向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向第三届理事会会员,向全体勘察设计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为甘肃经济建设做出的贡献。大家非常辛苦,但这种辛苦是值得的。 第二个问题谈换届会。第四届理事会成立了,大家信任我,让我做名誉理事长。虽然具体工作是由理事长做,但我想提几点希望。 应该说协会从成立到现在,三届理事会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今后除按日常规定、程序工作外,我再强调几点: 1、抓住灾后重建的历史机遇。 5·12地震对甘肃带来极大损失。但应该说,省委、省政府在地震面前尽了努力,把不利变为有利,把不利变为历史机遇。2008年地震后,一直到重建,甘肃省争取到资金200亿。包括市政基础设施、

甘肃省建筑工程开工条件备案表

编号 甘肃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备案表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申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甘肃省建设厅印制

说明: 1、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到安全监督部门办理本备案手续。 2、备案表一式四份,施工、监理、建设、备案单位各存一份。 3、下列资料(1)-(12)按顺序装订成1册,(13)、(14)、(15)各装订成1册,报安全监督部门。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立文件; (2)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需暂押原件);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5)安全措施费用投入使用计划书及项目明细表; (6)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用的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查验原件); (8)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9)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1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12)施工合同复印件; (13)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审批页原件); (14)审批后的列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含审批页原件); (15)监理规划及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4、有关法规文件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与施工安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建 建[2002] 426号) (3)关于修订《甘肃省建筑工程安全条件备案与施工安全评价暂行办法》部份条款的通 知(甘建工[2005]64号) (4)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工[2005]291号) (5)省建设厅与省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甘建工[2007]432号) (6)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 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7)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决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甘肃省优秀工程 勘察设计的决定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甘建设[2016]37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1.16 【实施日期】2015.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6年度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决定 (甘建设〔2016〕373号) 各市(州)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兰州新区建设局、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经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我厅审定,现决定对2016年度评选出的两当兵变纪念馆等50项(含小型项目1项)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第二十三届优秀工程勘察、第三十届优秀工程设计)给予表彰,并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对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各单位可酌情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予以奖励。 本次获奖的50个项目是按照新修订的《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甘建设〔2016〕45号),对本年度申报的105个项目进行专业初评、复查回访、综合评审、

建设厅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评选出的结果。本次获奖项目中,一等奖7项;二等奖 11项;三等奖32项(含小型项目1项)。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也是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前置奖项,在省内等同于省级科技进步奖。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多出精品,进一步发挥在行业中的创新创优引领作用。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向获奖项目学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增强创新创优意识,持续提高技术水平和从业能力,精心勘察,精心设计,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技术服务,为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6年度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名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6日 2016年度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名单 一等奖(共7项) 目 名 称 完 成 单 位 1 两当兵变纪念馆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 兰州市北龙口-水阜-秦王川城市快速路 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3 甘肃省平凉至武都高速公路成县至武都段公路工程 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甘建价[2008]336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08]33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 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甘肃省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2 附件: 甘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代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第三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加盖编制和审核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印章。 第四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二)建设项目概、预、结算书,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的成果;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 (四)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的成果。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单位的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一)具有8 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3 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专业齐全,其他人员应当具备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资格;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与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与管理办法 收藏本站┊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合同参考┊名词解释┊问题咨询 【文件题目】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与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6/08/25【颁发文号】甘建设[2006]325号【失效日期】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建设处)、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审查、备案的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现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与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备案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审查、备案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根据行政审批部门或建设单位需要,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前进行方案设计;对技术复杂或者设计经验不足的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后、施工图设计前增加技术设计。但前段设计不能代替后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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