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公告《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号公告《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号公告《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 名称: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保证严格遵守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有关规定,特此声明。

法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邮编: 法人代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二、隔离检疫场基本情况 名称: 法人: 地址: 容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本隔离检疫场上批动物隔离检疫情况

动物名称: 输出(入)国家或地区: 数量:

隔离起止时间:

使用单位:

名称: 品种:

数量:

产地: 进(出)境时间: 进(出)境口岸:

目的地:

用途:

运输路线及方式: 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经办: 审核: 签发: 经办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印制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

隔离检疫场名称:法人代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

动物品种:数量:产地:用途:

进(出)口岸:目的地:

进(出)运输路线:

签发:

年月日

备注: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附件3

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基本要求

牛、羊指定隔离场应当符合《进境牛羊隔离场建设的要求(SN/T1491—2004)》标准;猪指定隔离场应当符合《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SN/T2032—2007)》;马、驴等其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参照牛、羊指定隔离场标准执行。

附件4:

进境小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至少3km。

四、四周必须有实心围墙,能够有效防止人员、车辆和其他动物进入隔离场。如果隔离场具有良好的自然隔离条件,如环山、环水等,可以用铁丝网代替外围墙。

五、隔离场大门及其显著位置须设立隔离检疫警示标志。入口处须设有消毒池(垫)。

六、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七、场内应分设生活办公区和隔离区,各区之间须有实心墙分隔。隔离区内应包括隔离饲养区(或种蛋孵化区)、病畜禽隔离区、粪便污水处理区、草料区、兽医诊疗室等。

八、与外界及各区间的通道应设有消毒池(垫),用于进出人员脚底和车辆等的消毒设施,通道应避免交叉污染。

九、人员进出隔离区的通道要设更衣室、淋浴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淋浴室应能满足人员进出洗浴的要求。

十、隔离饲养舍应满足不同动物的生活习性需要,与其他栏舍及外界相对封闭,且有必要的饲喂、饮水、保温、通气等设施,能够满足动物饲养、生存及福利等基本需要。

十一、须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场内设有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二、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附件5

进境陆生野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

四、四周须有实心围墙或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人员进出隔离区的通道要设更衣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六、场内具备与申请进境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饲养条件和隔离检疫设施,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装置。

七、场内设有污水处理和粪便储存场所。

八、场内应具有捕捉、保定动物所需场地和设施。

九、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十、隔离检疫区与生活办公区严格分开。隔离场和隔离舍入口均须设有消毒池(垫)。

十一、场内须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场内须有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二、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附件6

进境演艺、竞技、展览及伴侣动物

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交通主干道及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

四、四周须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入口须设有消毒池(垫)。

五、具备与申请进境演艺、竞技、展览及伴侣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饲养条件和隔离舍,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装置。

六、设有污水和粪便集中消毒处理的场所。

七、有专用捕捉、固定动物所需场地和设施。

八、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九、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

十、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附件7

进境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检疫场基本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其他水生动物养殖场、水产加工厂及居民生活区等场所。

四、四周须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具有独立的供水系统及消毒设施。水源无污染,养殖用水应符合我国渔业水域水质标准,并经过滤净化处理。

六、有可靠的供电系统、良好的增氧设备,具备与申请进出境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养殖环境和条件,必要时还应有可调控水温的设备。

七、排水系统完全独立,并具有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隔离检疫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隔离场和隔离池舍入口均须设有消毒池(垫)。

九、具有防逃逸设施。

十、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

十一、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附件8

进境实验动物隔离场基本要求

实验动物隔离场,应当符合《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2001)标准;该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实验动物参照该标准执行。

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

监管手册

隔离检疫场名称:

隔离检疫场地址:

隔离检疫动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

年月日

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本手册为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场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的必备资料,是动物隔离检疫期间有关检疫、防疫、消毒等情况的真实记录。

二、本手册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并接受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

三、手册用毕后,须交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存档。如有遗失,须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发手续。

隔离检疫场简况

隔离检疫场名称

隔离检疫场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隔离检疫场负责人联系电话隔离检疫场兽医联系电话CIQ驻场人员联系电话

门卫人员交接班记录

注:请按时间顺序填写,交接事项栏不得空写。

值班记录

注:巡查情况用符号标记,○表示正常,△表示非正常。

进出场人员登记表

进出境动物临床检查记录

动物品种:耳号(♂♀):产地:

备注:根据隔离动物情况填写。临床兽医:

CIQ驻场兽医:

免疫程序

免疫记录表

同期资料准备要点

(一)组织结构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在企业股权结构中,以下企业须在股权结构中体现,可以图表形式体现: 1)企业的所有直接控股方(注明持股比例); 2)企业的最终控股方; 3)所有当年度与本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4)与本企业业务相似或者有业务往来的兄弟公司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1)企业关联关系如果存在重大年度变化,须予以阐述 2)若无重大变化,请予以注明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 1)所有在本年度与本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均须列表披露基本信息 2)参照年度汇算清缴关联申报中关联关系表(表一)填写。其中,关联企业名称、注册地所在国、实际经营地为必填项 3)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须在表中重点标注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1)针对3中所有企业,标注其适用的税率与当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 2)可直接在3中列表上加列填写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

1)介绍完整的集团产业链情况,即集团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各环节业务分别由哪些公司承担,在哪些国家或地区开展 2)阐述本企业主营业务情况及本企业在上述产业链中所承担的职能及定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 1)列明当年度主营业务主要由哪几项产品或劳务构成 2)分产品或项目列明收入情况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1)分析企业所在市场的竞争环境,列出企业在市场中主要竞争对手的名称 2)分析企业自身所处的行业地位,如所占的市场份额或行业排名等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1)写明企业内部的主要部门结构以及各部门的人数情况,可以图表形式体现 2)须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见2号文附件) 3)结合上表,以文字形式概括总结本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风险定位 4)如果企业在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中功能风险不一致的,须分别说明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1)须注明本企业主营业务是否为集团主要经营项目 2)如在同期资料上交时无法同时上报,须注明理由 (三)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1)请附列当年度汇算清缴上报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2)各项明细请填写本指南附件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考核办法-农业农村部

附件: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人员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体系运行,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科教发[2007]12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评对象为体系聘任人员,包括首席科学家、研究室主任、岗位专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 第三条考评的主要依据: 1.任务书、任务委托协议书; 2.个人年度述职报告; 3.工作日志; 4.其他。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评分年度考评和综合考评。年度考评在每年12月至下一年度2月之间(可与体系年度会议结合)进行;综合考评在每5年一个实施周期的第5年年初进行,综合考评当年不再安排年度考评。 第五条首席科学家的考评,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会同或委托有关行业司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研究室主任、岗位专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的考评,由各产业技术体系执行专家组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评内容 第七条首席科学家 1.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对产业发展的决策咨询情况; 3.对本产业技术研发的全国统筹情况; 4.对本体系的组织管理和各机构、人员的工作协调情况;5.对本体系运行机制的创新和学风建设情况; 6.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研究室主任 1.对本研究领域的全国统筹情况; 2.对本研究室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情况; 3.与其他研究室的交流协作情况和与综合试验站的结合情况;第九条岗位专家 1.任务委托协议中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对本岗位领域的国际前沿跟踪情况; 3.团队人员参加体系工作及团队建设情况; 4.工作日志填报情况; 5.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综合试验站站长 1.任务委托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及完成情况; 2.对本区域产业发展和技术支撑情况; 3.团队人员参加体系工作和团队建设情况; 4.工作日志填报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

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12年12月27日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哪些企业需要提供同期资料

哪些企业需要提供同期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采反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哪些企业不需要提供同期资料,但文义比较晦涩。现将有关要求予以整理或重新表述。 1.外资比例大于50%且只与境交联方交易,只要购销大于2亿或其他交联交易大于4000万,即须提供同期资料; 2.外资比例小于50%,同时与境内境外关联方发生交易,只要只要购销大于2亿或其他交联交易大于4000万,即须提供同期资料; 3.外资比例大于50%,同时与境内境外关联方发生交易,只要只要购销大于2亿或其他交联交易大于4000万,即须提供同期资料; 4.不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符合上述第1-3项之一的; 5.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出现亏损的; 政策依据: 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此时不管交易有多大,均不构成关联方交易) 2.《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 二、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汽车灯型号对照表

headlight 汽车雾灯,按所安装在汽车的位置来分,分为:1、汽车前雾灯;2、汽车后雾灯。 按使用材料来分,分为:1、气体汽车雾灯;2、LED汽车雾灯。 编辑本段汽车前雾灯型号 H1 H1底座的汽车前雾灯,功率是55W,灯泡直径是8.5mm,总长是62.5mm,灯头表示为P14.5s。使用H1汽车前雾灯的车型如毕加索。 H3 H3底座的汽车前雾灯,功率是55W,灯泡直径是11.5mm,总长是42.0mm,灯头表示为PK 22s。使用H3汽车前雾灯的车型如比亚迪F3、吉普jeep-2500等。 H4 H4底座的汽车前雾灯,功率是60/55W,灯泡直径是17.0mm,总长是92.0mm,灯头表示为P43t-38。使用H4汽车前雾灯的车型如一汽威乐。 H7 H7底座的汽车前雾灯,功率是55W,灯泡直径是11.0mm,总长是57.0mm±2.0,灯头表示为PX 26d。使用H7汽车前雾灯的车型如奔驰S系列、奥迪Q5等。 H8 H8底座的汽车前雾灯,功率是35W,灯头表示为PGJ 19-1。使用H8汽车前雾灯的车型如福特福克斯。 H11 H11底座的汽车前雾灯,功率是55W,灯头表示为PGJ 19-2,使用H11汽车前雾灯的车型如东风雪铁龙C2。 9004 9004底座的汽车前雾灯,功率是65/45W,灯头表示为P29t,也可称为HB1。

9005 9005底座的汽车前雾灯,功率是60W,灯头表示为P20d,也可称为HB3。 9006 9006底座的汽车前雾灯,功率是51W,灯头表示为P22d,也可称为HB4。使用9006汽车前雾灯的车型如丰田威驰、马自达3等。 编辑本段汽车后雾灯型号 P21W P21W,功率是21W,灯泡直径是26.5mm,总长为52.5mm,也可称为BA15S或1156。使用P21W汽车后雾灯的车型如赛纳、新雅途等。 W21W W21W,功率是21W,也可称为7440。使用W21W汽车后雾灯的车型如马自达3等日系汽车。 P27W P27W,功率是27W,可也称为3156。 W16W W16W,功率是16W,灯泡直径是15.2mm,总长是35.6mm,灯头表示为W2.1×9.5d。使用W16W汽车后雾灯的车型如奥迪Q5。 编辑本段汽车雾灯的位置 汽车前雾灯,一般位于汽车大灯下面,左右各一个;汽车后雾灯,一般位于汽车尾灯,和汽车倒车灯成对称放置,且左边的是雾灯,右边的是倒车灯,即单后雾灯单倒车灯。 编辑本段冬季雾灯养护 冬季易起雾起霜,能见度低,所以一定要及时观察雾灯、高位刹车灯工作是否正常,发现变黑的灯泡一定要尽早换掉。普通卤素大灯一般使用两年后光线就会减弱,最好及时更换或维修。

1.2018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

宣传资料1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期限 企业需在2019年5月31日前,就2018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含哪些内容 2016版关联申报表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一)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 (二)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三)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四、国别报告申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 重在50%以上。)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

各种小车车型的车灯型号

车型近光灯远光灯前雾灯前转向灯侧转向灯后转向灯刹车灯别克君威H7 H1 9006 PY21W LED PY21W P21/5W 奥迪AUDI 奥迪A4 H7/D2S H7 H11 PY21W LED P21W LED 奥迪A6 H7/D2S H7 H11 PY21W LED P21W LED 奥迪A6L H7/D2S H7 H11 PY21W LED P21W LED 奥迪A8 D2S/H1 HB3 H3 PY21W W5W PY21W P21/5W 奥迪100 H4 H4 H3 P21W W5W P21W P21W 北京现代Hyundai 索纳塔2.0 H7 H1 H3 PY21W WY5W P21W P21/5W 索纳塔3.0D2R H1 H3 PY21W LED PY21W P21/5W 途胜H4 H4 H3 PY21W WY5W PY21W P21/5W 伊兰特H7 H1 H3 PY21W W5W P21W P21/5W 御翔H7 H1 H3 PY21W LED PY21W P21/5W 奔驰Mercedes Benz E-CLASS H7/D2S H7/D2S PY21W T4W PY21W P21W S-CLASS H7/D2S H7/D2S PY21W T4W PY21W P21W 本田Honda 奥得赛H11 H1L H11 WY21W WY5W WY21W W21/5W 本田CRV 9005 9006 H11 WY21W WY5W W21W W21/5W 飞度H4 H4 H11 WY21W WY5W WY21W W21/5W 凯美瑞2.0LD4S H1(blank)PY21W W5W LED LED 思迪1.3LH4 H4 H11 PY21W WY5W PY21W P21/5W 思迪1.5LH4 H4 H11 PY21W WY5W PY21W P21/5W 思域HB4 HB3 H11 PY21W WY5W PY21W P21/5W 雅阁HB4 HB3 H11 WY21W WY5W WY21W W21/5W 标致Peugeot 标致206 H7 H1 H1 PY21W WY5W P21W P21W 标致307 H7 H1 H1 PY21W LED P21W P21W 比亚迪BYD F3 H7 H1 H3 PY21W LED P21W P21/5W 长安 CM8 H7 H1 H3 PY21W WY5W PY21W P21/5W 奔奔H4 H4 H3 PY21W WY5W PY21W P21/5W 长安铃木Suzuki 奥括H4 H4 H3 PY21W W5W PY21W P21/5W 羚羊H4 H4 H3 PY21W WY5W PY21W P21/5W 天语H4 H4 H11 PY21W WY5W PY21W P21/5W 语燕H4 H4 H3 PY21W WY5W PY21W P21/5W 江淮瑞风 瑞风H7 H1 H3 PY21W LED PY21W P21/5W 大众Volkswagen Polo H7 H1 H3 PY21W LED PY21W LED 宝来H7 H1 H3 PY21W LED P21W P21/5W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 问题的公告 来这里找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晓黎点评——以前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其中一个重要 的关键字就是“同时”,但在本条已经明确即使有同时也不属于混合销售。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没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否参照财税【2016】36号文

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兼营的规定,从高适用呢? 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 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与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相对应的是一个疑问:第一条规定的建筑服务,是否也和第四条规定的一样,可以选择适用用简易计税? 第三只眼点评——首先这儿涉及到货物,小编认为“货物+服务”是混合销售的标配,同时附之以同步发生为前提。这个意见相当于是对于之前货劳部门对于企业问题解答的 确认。有如下几个条件:一是“自产货物”,外购的不行,这跟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也是一个原理而来。二是“应分别核算”,而不是可以选择,小编认为这是有福

《同期资料——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参考文本)》

同期资料——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参考文本) 敬启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具体规定,本文档旨在对【客户全称】(以下简称“【客户简称】”)在xx年度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评估论述和分析说明。 本文档是【客户简称】在【税务师事务所全称】(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的协助下撰写的,并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本文档。 同时【客户全称】谨就本文档做出以下声明: 我们对本文档中涉及本公司之财务数据及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同时,本文档的各类分析和结论均真实反映了本公司与各关联方在XX年度的受测关联交易情况。 特此声明! 法人代表签章:企业盖章:

目录 1. 概述 (3) 1.1 法规依据及报告目的 (4) 1.2 限制和要求 (4) 1.3 文档结构 (7) 2. 公司概况 (5) 3. 融资结构及举债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 (5) 3.1 集团融资结构情况 (5) 3.2 集团及企业举债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 (5) 4. 关联融资情况 (5) 5. 关联融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析说明 (6) 6. 结论 (9)

1. 概述 1.1法规依据及报告目的 本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对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的相关规定制作完成。 以上述法规为指导,在对受测关联交易信息及财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基础上,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披露各项受测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受测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析说明,并最终形成本文档,以保证【客户简称】能履行准备并提交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法定义务。 1.2限制和要求 本文档之分析以【客户简称】特定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不应适用于【客户简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并且【税务师事务所简称】在协助准备本文档时仅从与【客户简称】相关的问题角度出发,未计划或考虑将本文档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此外,本文档的结论也不适用于除【客户简称】以外的其他公司。除了事先取得【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的书面同意以外,【税务师事务所简称】不接受或承担因其他任何目的或通过其他任何途径由其他任何第三方在阅读本文档后产生的结果的义务、责任、职责。 本文档所含的分析和结论是在以下信息的基础上获得的: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2019)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2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2019年5月29日 附件: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结果导向原则。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标准设定、方法选用以及具体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推动整合原则。将各省按规定统筹整合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有关情况作为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评价指标设计的参考因素,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增强地方自主性和灵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实务操作指南之一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实务操作指南之一:体例结构 问题 作者:TPPERSON(转让定价人) 一、体例结构的主要问题 2009年1月8日税总颁发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简称“2号文”)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了同期资料的内容体例结构包括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以及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五大部分26项内容,但税总并没有就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报告提供任何详细的样本(或模板),因此,根据TPPERSON的总结,目前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报告流行的所谓“模板”主要有山东国税版、四大版(各个机构有差异)、国际律师所版、国内中介机构版等。 1、“山东国税版”主要按2号文规定的内容体例进行编制,但是内容体系及一些重要内容特别是可比性分析部分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应该当时协助山东国税编制这个模板的咨询顾问机构一方面实操经验不足,另一方面没有使用或不太会使用OSIRIS数据库),而且很多内容过于简单粗糙(注:就在3月19日TPPERSON还接到安徽某市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电话说他们利用这个“模板”协助企业编制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报告被当地主管税局打回要求重新编制);

2、“四大版”的一些报告并没有按2号文规定的内容体例进行编制,而是将报告的内容与2号文规定的体例内容编制一个对照表作为附件,感觉有点“画蛇添足”; 3、“国际律师所版”一般是按照国际惯例如美国转让定价规则或一些国际转让定价组织的规则体例编制的(因为他们是律师,也许他们认为他们最为懂得国际转让定价规则),而让一些税务机关的反避税人员反而看不太懂; 4、“部分(主要是对转让定价刚刚接触而没有经验的一些机构)国内中介机构版”由于是完全利用别人的“模板”进行简单改编的,并没有根据受控企业的一些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往往会出现一些“啼笑皆非”的问题。 二、专业实务建议 鉴于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报告的编制如同撰写一篇“实证研究论文”,而且同期资料的内容是支持转让定价决策制定过程的档案记录,因此,TPPERSON建议: 1、在2号文规定的同期资料的内容体例结构没有进行修订之前(根据TPPERSON了解,2015年税总将会总结2号文实施5年多经验基础上并借鉴BEPS行动计划之13: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披露指引,对2号文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内容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还是应该按其内容体例进行编制,并可将其中特别重要且税务机关特别关注的一些内容如“功能风险”部分独立成一章节(注BEPS的基本原则: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7.10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39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同期资料报告

同期资料报告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同期资料报告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按税务机关要求需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四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至二十四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十七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e7115306.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 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8期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93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涉及机构名称需要调整的,例如,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是既涉及名称调整,也涉及其他实体内容的,例如,文件内容涉及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联合发文、委托代征等内容,改革后不复存在,需要删除有关内容。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四、发布文本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税务总局网站法规库中重新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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