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2015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2015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米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米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8.3.1条第2项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是指“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2条第2项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任一层或任一个空间的丁类生产车间”。

6.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

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7.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楼不得与其他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8.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后,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建筑,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附属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该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楼板分隔。

(3)该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的疏散完全独立。

(4)该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建筑主体外墙相接处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0.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11.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执行。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3.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4.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二、总平面布置

(一)消防车道

15.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6.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17.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如下图)

18.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 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计算;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为回车场地。

19.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0.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

高层住宅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

操作面的间隔不应大于30米。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有裙房时,当裙房和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米且消防车登高可作用至该单元的楼梯

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

2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22.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2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

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三)灭火救援

24.厂房、仓库和商业建筑的消防救援口应当直通走道或大空间区域(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均可兼作灭火救援口);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救援口可设置在与走道相连的普通房间内。当防火分区不靠外墙时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

(四)防火间距

25.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室;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管道井、电梯除外);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汽车库的楼梯间开口除外)与上述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应保持≥6m的距离。

26.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当上述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距离可不限。

27.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28.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除办公室、休息室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库)房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29.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米;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6.4条规定符合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建筑楼层疏散总宽度的30%。

30.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回字形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

31.住宅内天井应设置成U型,应按图例设置,图例中的A 和B宜对应设置,当B>6米时B可取6米;如需设置连廊时

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可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

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墙体构造

32.除《建规》、本《技术指南》中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关于防火墙的描述,均可按规范要求开设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33.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该墙体的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34.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水泥砂浆粉刷可以作为保护层)。防火墙应从楼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层。工业建筑中,当采用钢框架、钢梁支撑防火墙时,钢框架、钢梁的防火保护措施宜采用不燃烧体包覆,其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35、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

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

中庭的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防火分区隔墙上防火

卷帘的长度。

在中庭无可燃物的情况下,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参照

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

不应使用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

36.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与自行车库可不进行防火分隔。

37.住宅底层楼梯不通过门厅直通室外时,其直通室外的楼梯门最小有效净宽可按0.9m控制。

38.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下沿(有效自然开窗面积计算起算点)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沿高度H(H=1.6m+0.1*净空高度);对于走道或室内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其自然排烟窗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其净高的1/2;自然排烟窗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

楼梯间(含前室、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受此限;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时,其自然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也可不限。

(二)防火分区

39.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避难走道、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40.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

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防火隔间可不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41.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消防水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阳台。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42.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金库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四、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

43.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均应能直通室外。

44.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就餐面积(不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

1.3㎡/人或以餐厅使用面积(不含厨房,含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按照固定座位数的1.1倍计算;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倍计算。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使用面积(扣除核心筒后的面积)6㎡/人计算确定,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5.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

(2)任一防火分区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2个但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避难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

之和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3)任一防火分区仅有1个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的疏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消防条例 (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消防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消防工作责任履行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组织;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 指南 令狐采学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 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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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建议并填写附表通过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统一上报 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附表:《技术指南(修订)》意见建议统计表 丽水市消防支队 20XX年4月9日 《技术指南(修订)》意见建议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 使用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强条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表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 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 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日志 返回日志列表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2013-5-7 09:53阅读(37) ?赞(1) ?转载(8) ?分享(2) ?评论 ?复制地址 ?举报 ?更多 上一篇 | 下一篇:万科住宅设计要点 开通黄钻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浙江嘉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 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 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住宅建筑层数应按《住宅设计规范》执行。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学生公寓楼、宿舍楼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不得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疏散楼梯。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完整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3) 附图1.3 屋面面层计算

消防工程技术标知识讲解

目录 一、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三、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四、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五、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 七、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九、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和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十一、附图表 施工总平面图 工程进度计划图表

一、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 (一)施工组织总体设想 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研究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对现场进行踏勘,了解和分析工程特点、难点,全面熟悉施工中的重点及要害部位。动员全体施工人员,齐心协力,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施工全过程各项工作,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及公司质量体系和程序文件规定,使本工程施工管理全过程受控。认真按照业主的管理目标和要求,以安全生产为中心,以优质、高效为目标进行施工管理运作。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1)积极与业主单位密切配合,以安全生产为中心,以优质、高效为目标进行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2)我公司深知本工程建设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程,将本工程列为公司重点建设项目,本着“充分与业主合作,真诚为业主服务”的精神,以高度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以高起点、高标准的施工指导思想,挑选我公司优秀的项目经理,配备素质高,业务强,业绩丰厚的项目班子。 (3)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工程工期为16日历天,我们充分认识到本工程的工期将与业主的经济效益紧密相连,因此,我公司将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运用科学和管理方法,精心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工程在规定工期内完工。 (4)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安全施工的法规、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施工无火警、无人身伤亡事故”。

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 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 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宗教事务部门,是指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 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四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 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 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督促检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 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应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日常监管负责人。第六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将本部门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本部门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逐级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纳入平安宗教活动场 所创建“1+9 ”指标体系; (三)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和培训,并将大检查结果录入“浙 江掌上宗教” APP ; (四)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开展火灾事故 调查处理。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建立管理组织, 确定3名以上消防安全员,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组织、消防安全员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 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 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三)落实年度消防安全经费预算,保证管理组织运行、日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投入; (四)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实施消防安全技术改造,设

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政府令第313号 通过时间:2013-05-03 实施时间:2013-07-01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省消防技术规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省消防技术规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省消防技术规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 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3) 附图1.3 屋面面层计算

消防工程技术要求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工程技术要求 一、施工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施工图、精装修设计图纸 (配合消防设计的施工图纸)、及其相应的修改通知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 年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 GB50140-200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67-97)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2005 年版) 《离心泵技术条件(II)类》(GB/T5656-1994) 《离心泵技术条件(川)类》 (GB/T5657-199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年版)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7251-1997)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DBJ01-611-200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 GB50222-9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 JGJ37-8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 ( CECS154-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9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防火阀试验方法》 (GB15930) 《排烟防火阀试验方法》 (GB1593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水箱》 () 《低压成套工关设备基本试验方法》( GB 9466-88 ) 同时参考国外先进国家有关技术规程,以及国家现行的其它相关标准、规范(以上规范如实施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如有内容重复按标准高的执行) 、质量控制要点 (一)采用集中控制报警系统工程,在消防控制室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台、CR显示器、打印机、紧急广播设备、消防直通对讲电话设备及电源设备等。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设置备用电源。 (二)报警系统采用微电脑全智能型,接受报警信号、发出相关命令、并联动控制各消防设备。 (三)火灾报警系统 1、火灾报警控制器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2012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预防、减少建设工程火灾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施工和审核、验收、备案等过程中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本规定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章消防设计和施工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施工应当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 要求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 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 (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 (一)人员配备 1.基本要求。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 (二)装备配备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

2015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2019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正式稿共32页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 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3.超过24m的单层甲类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4.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5.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6.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

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7.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8.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9.住宅建筑的层数计算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执行。 10.学生公寓楼、宿舍楼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不得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疏散楼梯。 11.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相连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12.高层商住楼或办公综合楼下部主体投影范围内的附属建筑,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2)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 (3)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消防电梯除外。

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手册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公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依照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类不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放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关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纳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穿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不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关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不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政府令第313号 通过时间:2013-05-03 实施时间:2013-07-01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高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第一条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第二条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层及10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24筑和建筑高度超过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第三条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模板,浙江消防.doc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单位名称: 评估人员: 评估日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监制 (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份单位存、一份评估机构存)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单位位于××市××路××号,属于××类型(① 高层公共建筑② 地下建筑③ 人员密集场所④易燃易爆场所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单位于××年××月×× 日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年××月××日通过消防验收。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地下层为××,×层至×层为××。主要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火灾应急照明系统、消火栓系统等。 二、评估要求 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单位(××建筑或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消防 安全制度等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对场所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及运行机制进行全面分析。通过评估,发现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 解决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三、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消防监 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 号)、《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DB37/242-200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37/T653-2012)。

四、估人成 : ××× 位、 / 称 成 ××× 位、 / 称 ××× 位、 / 称 五、估内容 估通全面、系的、、估,×× 位通了消防 核和收并按照国家消防技范置了××系、××系、???等。估, ×× 位消防安全方面达×× ,合格×× ,有缺×× ,不符合×× 。 六、存在 (一)消防安全合法性情况。达×× ,合格×× ,有缺×× ,不符合×× 。主要: 1、?? 2、?? (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程制定情况。达×× ,合格×× ,有缺 ×× ,不符合×× 。主要: 1、?? 2、?? (三)????情况。 七、估 合定,×× 位(××建筑或所)消防安全估“低”(“中”、“高”)。

消防工程技术要求

消防工程招标技术要求 1、符合施工图要求,包括:设计总说明、系统图、平面图、设计更改通知等。 2、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有最新的国家及地方设计标准和规范,按最新的执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166-2007 中标单位应负责消防系统工程的设备、材料的购置及安装施工,各系统的单体调试、整体消防联合调试、开通。确保消防系统工程一次性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一、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 报警及联动系统由火灾报警子系统、联动控制子系统、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广播通讯子系统组成。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组成一个独立的系统,由火灾监控管理中心、控制主机、各种模块、火灾探测器、消防按钮、消防电话等组成,在系统正常情况下,该系统都可以独立运行。 2、系统技术要求 2.1、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和系统应是技术先进、成熟,具有高度可靠性的产品,运行、

使用和操作安全、可靠、方便、性能价格比高,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误报率低,应用灵活,扩展方便。 2.2、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及安装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如其产品尚无国家标准,中标单位应注明其所执行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2.3、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应具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及相应的联动控制功能。 2.4、集中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 2.4.1、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选用总线制智能型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上述设备要求具有较强的扩展能力。系统必须具有短路隔离功能。 2.4.2、集中报警控制器及消防联动报警设备在接受到火灾报警后,根据工程需要应具有下列部分全部控制功能: (1)、切断火灾发生区域的非消防电源,接通消防电源的控制信号。 (2)、控制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信号,接受反馈信号并显示状态。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信号蝶阀以及有其它有关阀门的所处状态。 (3)、控制防火卷帘门降下的控制信号,接受反馈信号并显示状态。 (4)、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通风、关阀有关电动防火阀的控制信号,接受反馈信号并显示状态。 (5)、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和排烟阀等的控制信号,接受反馈信号并显示状态。 (6)、使受其控制的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诱导指示设备投入工作的控制信号。 2.5、集中报警控制器及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完成上述所规定的各项功能,能指示手动和自动操作方式的工作状态,在自动操作过程中,手动插入操作优先,处于手动操作方式时,如有进行操作必须用密码或钥匙才能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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