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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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One Modern Legal Education

1 French lawyers are trained in universities, and English barristers, on the other hand, enter the profession as members of one of four Inns of Court, which are combinations of a law school and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

法国律师是在大学里培养出来的,而英国的大律师是作为四大律师学院之一的成员进入律师这一行的,这些律师学院是由法学院和专业组织组成的。

2 Today,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is almost uniformly postgraduat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t a formal law school, usually affiliated with a university. And a degree from an ap proved law school is common requirement for admission to the bar, although the apprenticeship route is still open, theoretically, in a number of states.

今天,美国的法律教育几乎统一都是在正式的法学院进行大学后职业教育,这所法学院通常隶属于一个大学。得到经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的学位是进入律师行业的通常要求,尽管在理论上许多州仍允许存在经过学徒期成为律师这样的路径

3 State university law school tend to concentrate on the traditional law courses: contracts, torts, constitutional law, procedure, property, wills, trust and estates, corporation,

partnerships, agency, international law, maritime law, labor law, administrative law.

州立大学法学院往往注重传统课程:合同法,宪法,程序法,财产,遗嘱,信托和财产,公司,合伙,代理,国际法,海商法,劳动法,行政法。

4 One reason lawyers are found in so many of the most sensitive spots in American political and economic life is simply that their legal education has exposed them to a broader range of public problems than any other graduate program.

在美国政治经济生活中这么多最敏感的职位上都能发现律师的一个原因只是由于他们的法律教育使他们比其他专业的毕业生更广泛的接触到社会问题。

5 More than ever before, law school today offer you a opportunity to apply your legal skills as you require them, to use what you learn as you learn it. School all over the country now have programs under which you can spend time while in law school working for the city’s legal aid department or the public defender organization. You are also given opportunities to work with governmental agencies in drafting legislation, codes and regulations.

今天的法学院比以前能提供更多机会让你在获得法律技能的时候能应用它们,当你在学习的时候就能用你所学。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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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One Modern Legal Education 1 French lawyers are trained in universities, and English barristers, on the other hand, enter the profession as members of one of four Inns of Court, which are combinations of a law school and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 法国律师是在大学里培养出来的,而英国的大律师是作为四大律师学院之一的成员进入律师这一行的,这些律师学院是由法学院和专业组织组成的。 2 Today,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is almost uniformly postgraduat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t a formal law school, usually affiliated with a university. And a degree from an ap proved law school is common requirement for admission to the bar, although the apprenticeship route is still open, theoretically, in a number of states. 今天,美国的法律教育几乎统一都是在正式的法学院进行大学后职业教育,这所法学院通常隶属于一个大学。得到经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的学位是进入律师行业的通常要求,尽管在理论上许多州仍允许存在经过学徒期成为律师这样的路径 3 State university law school tend to concentrate on the traditional law courses: contracts, torts, constitutional law, procedure, property, wills, trust and estates, corporation,

法律英语13课

法律的成本与拖延是每个法律系统都有的长期不满因素。最近的《1990年联邦民事司法改革法》向我们展示出解决这一永恒难题的无能性;它既反映出立法会减少成本和延迟的野心,又反映出其制定者缺乏对这一野心实践出来的现实考虑。我们现在只有司法改革举措的微薄结果。尽管基于该法令颁布的地方法规出台了一些创新政策,获取了微薄回报,但没有大幅度地降低诉讼成本,解决案件裁决的拖延。 然而,民诉制度却因电脑芯片的发明而掀起了根本性的改变。信息的数字化为长久挑战我们的难题提供了解决技术。事实上,技术发展出的数字化削弱了很多,或者可能是多数,民事诉讼实践的基础,这些实践基础不仅存在于美国,自民诉发端起就存在于任何地方。产生预料之外后果的法律注定导致现有问题的解决产生或暴露新的问题,因此无根据的乐观总是不合适的。但是现在可以合理地期盼彻底的改革或将带来彻底的回报。 谈起二十一世纪总能使我们的政客愉悦,好像它是与二十世纪不同的地方。对于我们的法院来说,它可能的确不一样。半个世纪后,《1990年联邦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徒劳可能会被看成通过绝境的道路,这个绝境是我们朝圣者去往“合法”所在的天堂的途中所必须经历的。本文推测了当我们最终离开现在的困境而到达天堂的时候,天堂会如何出现。 I.简要概括三个世纪的司法改革 要正确看待数字化带来的影响这一问题,有人会说在我们联邦的历史里,大概有关于民诉的六个观点至关重要。第一,有观点认为——这一观点来自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裁判,而非像马上长枪比武或相扑这两种源于解决纠纷的运动那样依靠当事人代表的技能或运气,也不是普通法程序的文字游戏:这个来自启蒙运动的观点被马克思韦伯着重赞扬过。 第二,十九世纪中期有个被视作为事实程序的改革在这个国家被David Dudley Field 和其他杰克逊拥护者推广,推广者希望可以通过快速认定事实争议点来简化民诉程序,继而降低成本和拖延性。这个改革很快被律师的规避挫败,律师们将事实程序变成不过是成本与拖延的另一个代名词与制度。尽管能通过对抗制程序获得信息,很多诉讼当事人还是会在庭审遭遇突袭,而其他当事人则面临参与庭审的困难。 第三,二十世纪有将适用于英国衡平法的证据开示机制进行扩展,以求在庭审前调查和揭示证据。针对此改革的运动由charles clark及其同事推动,他们起草了1938年颁布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他们的希望是通过在庭审前揭示证据来降低成本减缓拖延,从而鼓励基于对庭审结果的更好的预见性而产生的早期调解。这项改革同样低估了律师的诉讼花招,后者找到了多种方法来滥用证据开示制度。1980年,Powell法官出于这个考虑强烈批评了证据开示。尽管他的评论对我来说似乎过度,但对于这一制度的确存在广泛的不满,因为一些律师拒绝遵守规则,而另一些则过度利用这一程序来给对手施加无意义的费用。 接下来的第四点是自1970年开始的案件程序管理观点。这个观点认为法官通过介入庭前准备可以抑制昂贵又拖拉的诉讼花招。法官的管理作用更清晰地近似于欧洲大陆的法官作用。案件管理不仅给法官也给律师带来更多的工作,因此也许能降低成本。如Judith Resnik 所观察的那样,似乎我们的法官比起管理案件,更多的时间是在管理律师。与事实程序和证据开示一样,这个改革有时起作用,但效果并不显著。 另外两个观点有着古老的起源并不断再现,时不时被投入应用以期降低成本和拖延。一个观点是将案件程序管理私有化,要求当事人参与事先调解或不具约束力的仲裁。这种法院附设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可能会让一些案件更早结案,使整体结案率少量增加,尽管一些当事人对庭审更有准备。但是这种收益获得的代价是引入额外的程序步骤,这个步骤本身则会产生成本与案件拖延。除了增加投入进该额外步骤的律师时间所需要的额外费用以外,也需要人付钱给调解员或仲裁员。再一次地,成本在一些案件中得到了节约,但强制调解的净利益没有轻易得到显现。

法律英语 何家弘编 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 对于诉的形式的严格限制及由此产生的对追索权的限制导致了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的发展。“衡平”的一般意义就是寻求“公平”,即公平且善良地裁决,它最初是由国王,后来由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颁行,以便在艰难的案件中提供救济。但是到了十四世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展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与一般的普通法法院一争高下的司法系统(衡平法院)。其规则和格言变得非常固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像在其它法律制度中一样灵活。衡平法的特点有:以特定履行(或实际履行)的方式提供救济(与普通法提供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救济方式形成对照);强制令(为或者不为某项具体行为的临时或者最终法令);渗透了整个法律制度并且能在许多场合下揭示现代法律概念的起源的所谓的衡平法格言的发展。不过,一般都是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会出现衡平法救济。比如,优于普通法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所具有的唯一性,这些赔偿金无法补偿不动产购买人(的损失),就可能判以特定履行购买不动产。 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纳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目前,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许多美国司法管辖区中得以融合(始于1848年的纽约),因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以及联邦的实践中只存在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只有为数很少的州还保留着单独的衡平法院。尽管如此,提及这一历史演变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一方面解释了许多当代法律概念(如财产法中的所有权分割)的起源和意义,另一方面,它仍然与做出某些裁决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理(这仅发生与普通法的讼案中,在其它案件中仅由法官审理)。另外,这种区别将决定“通常的”普通法赔偿金救济是否适用或者是否可以使用“特别的”衡平法特定履行救济。 “判例法”代表了整个的法官造法体系,而且在现代还包括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先例。在不准确的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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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One Modern Legal Education 1 French lawyers are trained in universities, and English barristers, on the other hand, enter the profession as members of one of four Inns of Court, which are combinations of a law school and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 法国律师是在大学里培养出来的,而英国的大律师是作为四大律师学院之一的成员进入律师这一行的,这些律师学院是由法学院和专业组织组成的。 2 Today,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is almost uniformly postgraduat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t a formal law school, usually affiliated with a university. And a degree from an approved law school is common requirement for admission to the bar, although the apprenticeship route is still open, theoretically, in a number of states. 今天,美国的法律教育几乎统一都是在正式的法学院进行大学后职业教育,这所法学院通常隶属于一个大学。得到经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的学位是进入律师行业的通常要求,尽管在理论上许多州仍允许存在经过学徒期成为律师这样的路径 3 State university law school tend to concentrate o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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