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管发〔200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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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管发〔2007〕50号

川府管发〔2007〕5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移交省级机关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并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04〕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7号)要求,为规范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经研究决定,实行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移交部门(单位)范围

根据川办发〔2006〕7号文件规定,省级机关营业用房由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委托中介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租。首批移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并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租的部门(单位)范围是:在蓉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含以上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实行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并公开对外招租

根据川办发〔2005〕45号、川办发〔2006〕7号文件和四川省编委《关于组建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批复》(川编发〔2006〕23号)规定,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国资中心)负责实施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凡首批纳入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移交范围并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租的部门(单位),请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已签订的国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租赁、承包合同(协议)原件(含已到期合同或协议)移交省级机关国资中心。省级机关国资中心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实施国有房屋公开招租工作。

三、省级机关国有房屋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川办发〔2005〕45号、川办发〔2006〕7号文件有关规定,省级机关国资中心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收入汇缴账户管理的函》(川财库函〔2006〕4号)要求,负责将国有房屋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归集上缴省本级财政。

按照川委发〔2004〕33号文件要求,2005年1月1日以来国有房屋有偿使用的收入归集办法另行通知。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川委发〔2004〕33号、中共四川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川纪发〔2004〕24号)和《关于重申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川纪发〔2006〕11号)等规定,认真做好已签订合同(协议)的移交工作。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于移交工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对不如实、不按时移交或拒不移交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规定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联系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号B区,电话:86614191。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移交地点: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成都市永兴巷15号16楼),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邓存明(86522326),孙卓云(86522362),黄静(86522236)。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国有资产管理通知

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2月5日印发

(共印4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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