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改)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改)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改)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市、区,下同)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民族乡、

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三)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四)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审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投票方法;

(六)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八)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填报有关数据、材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监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财物、公章、档案资料等。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条在选举日前已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村民的年龄以身份证为依据;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按下列方式之一直接提名: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派村民代表参与监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然后集中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人员。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对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可以根据本村情况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当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

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应当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第十九条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唱票、计票、监票。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大会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二十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选举现场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请信任的人代填选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填选票。

第二十二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难以辨认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宣布选票统计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向当选人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接受村民监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同意其辞职,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缺额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名产生候选人。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补选名额。补选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经补选,仍缺额的,应当再行补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止。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

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选举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字体:大中小】【时间:2012-12-05】【稿源:卧龙村】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 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村第八次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其中妇女委员1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人。 二、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实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 三、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县、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五、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2013年1 月13日,选民登记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0日。 六、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⑴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⑵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⑶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选民的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本届党(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支持。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 1、应当是村民代表。 2、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热心公众事业,并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等。 3、主任应为党员,提倡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或非村委会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 4、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及配偶亲戚、近姻亲或有其他明显的特殊关系的人员、村报账员不得列入候选人。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共选举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推荐,报乡镇纪委审查,确定候选人并公示7天,乡镇党委同意批复。选票按照姓氏笔画排序,实行差额选举。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设5名,其中主任1名,委员4名。大会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选举主任,主任侯选人2名,实选1名,差额1名,落选的主任候选人,列为委员候选人,参加委员的选举;第二次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5名,实选4名,差额1名。两次选举分别投票、记票和宣布结果。 五、大会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出席本次选举大会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赞成选票上候选人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o”,不赞成的请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请在“另选人姓名”栏右边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选举意见”栏内画:“o”,不画“o”的视为无效。选票一律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资料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 一、选举准备 1、调查摸底。明确选举工作“重点村”、“难点村”,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工作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公告评议结果。 3、村财任期审计。换届选举前,对村委会任期内的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4、筹集选举经费。按法规规定,县、乡级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委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乡级财政预算。 二、选举部署 1、建立选举机构。乡级以上成立村委会选举指导组,办公室依托民政部门。 2、制定工作方案。县级根据省、市部署,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乡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召开选举工作部署会议。乡级以上召开选举工作部

署会议,传达上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本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选举骨干。明确选举法律法规和规程,提高组织选举能力。 三、选举日确定 1、选举日由县或乡级选举指导组在选民登记日前确定,并以县或乡级选举指导组名义公告。 2、为了便于指导,乡级可根据村委会的不同情况,确定若干个选举日。 四、选举动员 1、召开村“两委”会议。传达乡级选举工作会议精 神,研究安排本村选举日程,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方案,进行明确分工。 2、召开村民代表(扩大)会议。全体村民代表、村 民小组长、党员、兵、青、妇、老人会、村办企业负责人参加,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以及本村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进一步明确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 3、利用板报、专栏、书信、广播、电视、标语等形

式宣传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营造依法选举的良好氛围。并根据选举各阶段的实际,把宣传工作贯穿到选举的全过程。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5人至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同时设候补成员2人至3人。 2、候选人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采取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正副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5、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以及推选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6、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村民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7、公告推选结果。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选委会成员会议的,由选委会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选委会公告。

村两委换届选举操作规程

来凤县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操作规程 一、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操作规程 根据有关规定,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按工作流程分为准备阶段、推荐阶段、考察阶段、选举阶段、总结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7月28日至8月5日) 1、全县组织准备 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全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工作,同时搞好业务培训。 2、乡镇提前准备 乡(镇)党委对村“两委”班子现状进行排查摸底,调整配强村党组织书记: 一是组织财经所对所有村进行财务审计清理,提交书面审计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公示。 二是组织工作专班对村“两委”班子进行任期目标考核、测评,走访党员群众,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排查摸底。 三是乡(镇)党委领导分别与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个 - 1 -

别谈话,摸清班子现状。乡(镇)党委书记要与村党组织书记逐一谈话,乡(镇)党委班子成员要与村“两委”其他成员逐一谈话。 四是根据走访、测评和谈话情况,结合各村实际,按照”五个一批”(从在职的优秀村党组织带头人中留任一批,从本村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负责人、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一批,从县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居二线党员领导干部中选聘一批,从本村外出务工经商优秀农民中引回一批,从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干部中选派一批)和“一好双强”(思想政治素质好,带富致富能力强,群众工作能力强)的要求,提前将村党组织书记调整到位。 3、乡镇安排部署 乡(镇)党委、政府召开会议传达全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换届选举的任务措施: 一是成立乡(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是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工作专班。 三是组建乡(镇)包村指导督办组(每村3人以上)。 四是落实选举经费。 五是确定召开村级换届选举动员会议时间和准备事项。 六是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拟定村级组织换届工作操作流程图。 4、开展宣传动员 - 2 -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改)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市、区,下同)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民族乡、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成立选举委员会 1、人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 2、产生方式。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 3、注意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1、登记条件。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2、登记范围。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资格。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一个地方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张榜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候选人的产生 1、提名。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2、预选。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并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3、妇女候选人。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二至三人。其中,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修正本) (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起草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登记选民并公布选民名单; (五)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方式;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议程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议程 一、宣布大会开始 主持人:各位村民 我受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托,主持这次选举大会。我村共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根据各村民小组报告,现已到会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现在我宣布:会议第一项,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奏国歌。 ——请坐下。 二、介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和候选人产生情况 主持人:第二项,介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和候选人产生情况。 到今天为止,我村年满18周岁且户籍在本村的村民有人,被拘留关押,无法行使选举权有人,因患精神病,智力残疾者,不能表达意志有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登记为本届参加选举的村民的有人。 根据镇人民政府建议,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我村村民委员会由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人。按每项职务各差额1人的选举原则,于月日召开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了如下正式候选人:主任正式候选人: 副主任正式候选人: 委员正式候选人: 今天提交选举大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选举。

三、宣布投票方式和选举大会纪律 主持人:第三项,宣布投票方式和选举大会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一次选举产生主任和委员。全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本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总数多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的,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为保证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尽可能参加选举,今天选举大会设中心会场一个,对老、弱、病、残不能参加大会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设流动票箱个,每个票箱指定3人负责。对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委托投票的办法共有名。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办理了委托投票证。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代为投票,但每人接受委托投票最多不得超过3人,候选人或不参加选举大会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接受委托。 为保证这次选举民主、公开、合法、有效,所有选票包括流动票箱所投选票、全部到中心会场开箱检票计票,当场公开唱票、计票。 为保证选举顺利进行,下面宣布选举大会会场纪律: 1、服从大会安排,维护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不大声喧哗,不寻衅滋事;

村委会选举办法

白杜坞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1年3月10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2、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接受上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出初步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自荐人(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责自行终止。 3、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1993年3月25 日24时前出生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户籍在白杜坞村的农业户口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 4、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年龄计算以村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可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5、本村设村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 5 名,其中1名为女委员名额,实行专职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6、本次选举采取“自荐直选”的形式,实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选举日定为2011年3月25 日。 7、自荐竞选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自荐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村民委员会其中一个职位,并填写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查后,在选举日3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和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不提供竞职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的,视作退出自荐竞选报名。 8、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选民介绍自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村委会选举办法

杜村乡河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章程》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并主持,接受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委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直接、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

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确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 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一人接受的委托不超过3人。 第七条本村选举投票时间自2011年9月16日上午7:00开始,至当日12:00结束。 第八条选举大会应当场推选唱票人1人、计票人1人、监票人1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唱票、计票、监票。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九条选举现场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请信任的人代填选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填选票。 第十条本次选举采用《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章程》中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委会换届选举规范指南规范.doc

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南 一、关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基本程序 村委会的选举,是由一系列环节构成,就一个村的实际操作看,一般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村委会的选举,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导、组织和主持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乡镇街道指导各村结合实际进行选择。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如遇“两委”班子不健全或其他特殊情况,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派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由内部推选产生主任一名,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选举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选民。 第二步,选民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选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村民是否认定为选民,要按照《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年满18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进行登记(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布本届村委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明确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和登记办法,要求选民互相转告,以便及时进行登记。(2)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从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中,挑选一些懂法律、有文化、工作认真、熟悉本村情况的人担任登记员。选民登记员确定后,要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有关选民登记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培训。(3)登记造册。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在具体操作时,可在上届选民登记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登记,对死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新满十八周岁的、户口新迁入本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当予以补充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使用规范的选民登记花名册(区换届办统一印制),将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村民按顺序号登记造册。(4)审核并公布选民名单。登记造册的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于选举日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张贴在本村显著位置。(5)受理选民申诉。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超过五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再受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者纠正。(6)颁发选民证。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区换届办统一印制),并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中。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 通 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有效指导各地依法有序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已报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同意。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选举部署 第一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出统一部署后,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着手开展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成立机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条调查研究的重点:分析上届选举成效与不足,本届选举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村民委员会现有职数,任期内罢免、辞职、补选情况,以及成员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履行职责情况;各村人口数与组成结构、户数、村民小组数、村民代表数;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基层干部和村民对选举工作的认识、想法及建议等。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起草“××县(市、区)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选举程序、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等。 第四条村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在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委换届选举办法

请按照《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本选举办法仅供参考。 镇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办法 (2014年7月日经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关于全县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泾办发…2014?XX号)和乡(镇)党委关于印发《镇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发【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现就我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选举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为依据,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选举。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不断提高村级组织推动农业发展、服务农民群众、促进农村和谐的能力,为增强基层民主活力,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基本要求: ㈠、选举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本届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采取:普遍、平等、直接、差额、竞争、秘密投票等原则进行。 ㈡、村委会干部职数: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设村委会主任:1 人;委员 2 人。 ㈢、选举方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必须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㈣、投票方法:投票方法为中心投票会场和流动票箱投票二种方法。 三、选举日及选举地点: 本届选举日定于2014年月日上午00:00-下午00:00进行投票。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2017年1月5日选举大会通过)第一条为确保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圆满成功,为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选举村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本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名(其中妇女一名)。 第四条各项职位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第五条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将各职位候选人姓名写在同一张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名笔划排序)。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六条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简历作公开介绍。 第七条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到会参加投票的选民应超过本次选民登记总数的一半以上,选举大会才有效。 第八条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为总监票人员,为验证发票员,为监票员,为唱票人员,为计票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村民对推荐提名人有异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尊重选民意见,及时调整。 第九条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选票对应职位的符号栏内划“0”,不赞成的划“x”。另选他人的在选票另选他人栏内填写赞成的选民姓名,并在相应的符号栏内划”0“。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选民自己不能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 第十条选举大会会场设在,设 等个投票站,大会设立流动票箱,使用对象为老弱病残的选民。投票站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划票间、代写处和投票箱。选民凭选民证、委托证领取选票,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即最多只能投4张选票(含本人1票),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选民必须按要求划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部分可以辨认的有效,模糊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发布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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