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概述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A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B 法律行为的特征:

⑴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前者与人的意志无关;后者包括人的意志因素。

⑵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原因的行为可以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①表意行为的行为人具有导致一定法律效果之发生的意图

②非表意行为又称为事实行为,其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

法律效果的意图,但行为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皆属于事实行为。

③事件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

a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b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

⑶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的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的行为表现于外部的过程。

⑷法律行为大部分为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A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⑴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率的行为,如追认无权代理。

⑵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为典型。

⑶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人合伙为典型。

B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⑴有偿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使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

⑵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赠与,借贷。

C 诺成法律行为和时间法律行为

⑴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⑵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以外,还须交付实物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D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⑴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⑵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的形式,可按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E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⑴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配合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⑵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F独立的法律行为和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G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H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I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⑴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财产行为,给付原因存在欠缺将影响财产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⑵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财产行为,给付原因存在欠缺不影响财产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J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遗嘱)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

A 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不须国家机关认可)和特殊书

面形式(须国家机关的认可)。

C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

其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

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他以

做出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D沉默方式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概述

A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具备其构成要件的状态。

B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法律行为的有效的关系。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A 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已做出意思表示,基

本要求是:

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无这种意思不成立法律行为;

⑵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的表达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须内容;

⑶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的识别。

B 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合同行为,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须具备特别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有效

一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A 法律行为的有效,指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获得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效力。

B《民法通则》55条规定,任何法律行为皆须具备如下一般有效条件:

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

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⑷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C 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

附延缓条件或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遗嘱行为他们在成立且具备有效要件后,并不马上生效,只有在具备特定条件成立后,上述法律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无效法律行为

A 无效法律行为,是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B 无效法律行为的分类:

⑴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

⑵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①因欺诈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欺诈是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做出不合乎真意的意思表示。

②因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用施加肉刑或精神压力的方式使他方当事人陷入恐惧而做出不合其真意的意外表示。

⑶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

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意志的法律行为;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

⑷其内容缺乏确定性的和可能性的法律行为。

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A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B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征

⑴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以前已经发生针对无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效力;

⑵是否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⑶撤销权人可行使其撤销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抛弃撤销权,此时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⑷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依赖于撤销行为;

⑸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其效力归于消灭。

C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⑴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⑵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①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

②乘人之危而为的法律行为。

D撤销权的形式

⑴撤销权是法律行为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单方面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⑵撤销权的形式有下列情况:

①实现撤销权─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的实现需借助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

②变通实现撤销权─即撤销权人并不追求使法律行为无效,而是谋求变更其有关内容。

③抛弃撤销权─必须以明示的意思抛弃撤销权。

④不积极行使撤销权。

⑶撤销权的消灭,有一下原因:

①因撤销权的实现②因撤销权的抛弃;③除斥期间的经过四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61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行为发生如

下法律后果:

A 恢复原状─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有人身关系的恢复原状和财产关系的恢复原状两个方面。

B 赔偿损失

C 其他法律效果。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样式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A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把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和终止设定为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B条件的种类:

⑴延缓条件─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取决于其成就的事实

⑵解除条件

C 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法律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法律视为条件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A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B 期限的种类:

⑴延缓期限

⑵解除条件。

三附负担的法律行为

A附负担的法律行为,是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

B负担的特征:

⑴负担是课加给当事人一方的义务;

⑵负担是一种附加义务;

⑶负担是一种例外的义务;

⑷负担与它联系的权利具有从属性;

⑸负担具有合法性。

C 负担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为设定的负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法院请求其履行;

⑵如果负担具有解除性质,权利取得人不履行负担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取得人已取得的权利;

⑶如果负担已不能履行或无必要履行,法律行为的效力维持,权利人保有已取得的权利。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七章 法律体系——第九章 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第七章法律体系 1.试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散乱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

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试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标准及原则。 答:(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就是: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判断某一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的。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可以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f3363205.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七章

第7章学好法学基础理论 1.解释法的概念。 答:(一)一般说来,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具有自己的特征。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之处在于它的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作用有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制裁作用。 2.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答:(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它反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但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它是统治阶级有目的建立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意志关系。(2)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由此,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其次,法律关系体现意志关系。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来源于法的国家意志性。法律关系同法律规范一样体现国家意志。 最后,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3.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答:在历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人民性。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工具,是历史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效制度保障。 4.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答:(一)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和形式的来源。 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1)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在我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2)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属于单独一类。 (3)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 (三)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制定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认可的惯例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篇一:合同法释义- 赠与合同 合同法释义- 赠与合同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 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 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 ,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 ,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 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践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 ,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合同” ,又称“非要物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 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其立法中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有的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在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当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之间达成赠与之合意,如果赠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即要受到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实在不公平。同时也会使赠与人在表达赠与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与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减少了更多的受赠机会。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如果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都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在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为接受赠与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还有的意见认为,可以将口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自财产交付时合同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合同订立后即生效,因为当事人既已订立书面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无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同时考虑到赠与合同中,难免有赠与人因一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重点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是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是难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也是难点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案情:甲15岁,是初三学生。一日放学捡到乙抛弃的电视机,经修理仍能够使用。甲将电视机卖给20岁的丙,价款

200元。甲先交付电视机,并还未付款。就在甲的父母要求丙付款之前,并通知甲的父母其不要电视机。丙在返还电视机的途中,将电视机摔坏,不能显示图像。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上的概念,但已被其他部门法所借用。包括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所以法律行为在我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阶概念。

法理学第七章法的要素

第七章法的要素 一. 名词解释 1.法的要素 2.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 4.授权性规则 5.义务性规则 6.权益复合规则 7.规范性规则 8.标准性规则 9.调整性规则 10.构成性规则 11.强行性规则 12.指导性规则 13.法律原则 14.政策性原则 15.公理性原则 二. 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2.“在住宅区内机动车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20公里以内”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3.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划分为()。 A.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B.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 D.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属于()。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5.将法律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这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英国法学家()的观点 A.庞德 B.边沁 C.哈特 D.奥斯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一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权义复合规则 D.禁止性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7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是一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标准性规则 D.规范性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样的规则属于()。 A.强行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指导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9.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则课以联合国成员国以保护人权的义务,这样的规则属于()。 A.强行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指导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10.根据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 A.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B.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C.实体性原则和程序原则 D.公法原则和私法原则 11.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命令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12.下列选项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既有强行性规则又有指导性规则 B.有强行性规则而无指导性规则 C.无强行性规则而有指导性规则 D.既无强行性规则又无指导性规则 三.多项选择 1.综合各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术,法律要素包括()。 A.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 C.法律概念 D.法律解释 2.下列关于法律要素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规则的改变要比法律原则容易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概述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A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B 法律行为的特征: ⑴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前者与人的意志无关;后者包括人的意志因素。 ⑵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原因的行为可以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①表意行为的行为人具有导致一定法律效果之发生的意图 ②非表意行为又称为事实行为,其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

法律效果的意图,但行为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发现埋藏物,拾得遗失物皆属于事实行为。 ③事件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 a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b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 ⑶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的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的行为表现于外部的过程。 ⑷法律行为大部分为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A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⑴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在于不需要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率的行为,如追认无权代理。 ⑵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为典型。 ⑶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人合伙为典型。 B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⑴有偿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使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 ⑵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赠与,借贷。 C 诺成法律行为和时间法律行为 ⑴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 定义: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 详细描述: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如 订立买卖合同。(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订立 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例题: 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 A.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判决只能书面 B.判决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只能针对程序问题 C.所有的裁定都不能上诉 D.—个案件一个裁定,一个判决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B,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选项C,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能上诉。选项D,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2.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A.甲与其妻欲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B.乙因车祸去世,其子女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 C.丙与其供职的公司因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待遇条款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 D.丁因股权转让问题与其他投资人之间产生争议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知识点是“仲裁”。依据法律规定,下列纠纷事项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选项AB不能仲裁。而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 规定;所以也不适用于《仲裁法》;因此选项C也不能仲裁。选项D是财产权益纠纷,可 以仲裁,该选项正确。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 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 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 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9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否定解除条件 B、否定延缓条件

C、肯定解除条件 D、肯定延缓条件 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A、动机错误 B、表示内容错误 C、表示行为错误 D、传达错误 7、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8、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则( )。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 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 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 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 9、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0、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 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 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 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 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哪一个?(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5 年)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2.“催告”属于(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A.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准法律行为D.事件 3.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司考2005年卷三,单选第1题)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4.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 何?( )(司考2002年卷三,单选第15 题)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5.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 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律考2000年卷二,单选第5题)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6.下列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邀请乙一起旅游 B.甲请乙吃饭 c.甲乙签订买卖合同 D.要约 7.甲为防止邻居乙的西瓜被连日大雨浸泡而烂掉,在其邻居外出未归期间,将该西瓜以市场价格出售。甲的行为构成(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A.无权处分 B.无权代理 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 8.“吃巧克力”与“扔掉吃剩的巧克力”,两者从民法意义上看( )(考研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A.前者为负担行为,后者为处分行为 B.煎著为每英行为,冶著为法律行为 C.煎著为南因行为,后着为物权行为 D.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事件 9.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 本章共^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 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 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 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 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 区别。 4.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 ,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 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 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 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 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 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 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 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合同”,又 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其立法中将 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有的主张赠与合同为 诺成合同。 在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当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赠与 合同自何时成立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 人之间达成赠与之合意,如果赠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即要受到强制执行, 则对赠与人实在不公平。同时也会使赠与人在表达赠与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与的念头,这反 而使受赠方减少了更多的受赠机会。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 合同即告成立。如果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都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 有任何拘束力,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在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为接受赠与物所做出的 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还有的意见认为,可以将口 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自财产交付时合同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合同订立后即生效,因为当 事人既已订立书面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无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 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同时考虑到赠与合同中,难免有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

问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有什么不同

问: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有什么不同? 答: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待业,也称合同行为、契约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是由两个以上多方共同意思的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联营、决议等。 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的不同点在于:双方法律行为中合同双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反而又相承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在共同法律行为中,所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同的,标的是同一的。 问:民事行为可划分为几种?各自又包括几种情况? 答:民事法律行为缺少行为本身合法、标的物合法两个有效要件之一的,就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这种行为称为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分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两大类。前者是绝对无效,后者是相对无效。 1、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没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资格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2)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3)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处在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它是指一部分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法律行为,包括: (1)由于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完成之时起就无效,因此始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未经撤销前仍然有效,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问: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些措施有: 1、返还原物:这是最普遍的手段,可以单方返还,也可以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库所有:这是对于违法收入采取的制裁措施。 4、强制收购:对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此种方法。 问:什么是代理?它有哪些特征? 答: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如律师接受原告人的委托,代表原告参与到诉讼中去,这就是代理。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名义并为他的利益而活动。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是代理最重要的特征,使它与其他具有代理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行纪、信托、居间等,有着根本区别。 代理人既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就要求代理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被代理人并不要求一定要有行为能力,只要享有权利能力,便可以成为被代理人。 2、代理是一种民事活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活动,但代理人因为是以自己的意思去实施代理行为,所以对于代理人的行为也适用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法律行为

第十章法律行为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此行为就使是我为之要求生存的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收到现行法的支配。---马克思 除了行为之外,法律别无客体。---弗里德曼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所谓的法律效果,就是指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或者说是法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从法律行为的定义来,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社会性是法律行为的最基本特征 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二)行为的法定性是法律行为和一般社会行为的显著区别。 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几点注意: 1、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一定就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具有法律意义。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本身并不是要求合法,只表明具有法律意义 3、法律行为不限于合法行为 (三)行为的意志性是法律行为的内在属性。 所谓意志性是指法律行为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只有在人能控制或支配下,行为才具有人的属性。不具有意志性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如果不为当事人意志控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别开。 2、借助法律行为实现意思(私法)自治,鼓励主体通过自己的 意思表示、借助法律行为为自己和他人设置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学范畴,其所对应的范畴是“非法律行为”。简单地讲,所谓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人的行为范围十分广泛,简单的说吃喝拉撒睡都能归于人的行为,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并不是全面的,而是有选择的。那些行为是法律行为?如何判断?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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