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解释(招行)

UCP600解释(招行)
UCP600解释(招行)

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一.审单时间的变化

案例:开证行在4个工作日内拒付,交单行异议,称拒付不合理,单据简单,开证行业务不多,起诉。

1.600的规定:

2.变化的原因:

(1)“合理时间”易引起争议。

(2)7天时间过长,影响出口资金周转,有时数个“7天”,银行多当天处理单据。

3. 对企业的影响

(1)开证行/进口方需加快审单,尽早做出决定,以免失去拒付机会;

(2)进口方:付款提前,抓紧准备付款资金。

(3)出口商:有望提早收到款项。

二、单据丢失后开证行是否有付款责任?

案例:

单证相符,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寄单开证行。单据丢失,开证行不付款。

理由:500规定银行免责,无法确定是否相符。

600新增:

单据在被指定行与开证行之间丢失,开证行必须付款,但信用证的要求须得到满足。

.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1)出口争取LC有被指定银行,进口相反;

(2)向被指定银行交单;

(3)按信用证规定方式、次数寄单。

(4)保留好副本单据

三、拒付后开证行与进口方如何处置单据?

1.进口业务中拒付的常见原因:

等待货物,晚付款,压价,掌握拒付主动权。真拒付少,故拒付电称“一旦申请人接受便放单付款”。

案例1. 拒付后放单,开证行赔付受益人差价。

. 600增加两项:

(1)持单等待进口方放弃不符点,有利进口;

(2)正按照原先收到的指示处理,有利出口。

四、延期付款与承兑证下出口方是否可以融资?

案例

1.500项下,出口方只能到期得款,影响资金周转,信用证失去融资功能;

2.600新增:

被指定银行可以对自己承兑的汇票或延期付款责任“提前付款”。

注意:

只能由被指定银行融资,所以出口方应争取有被指定银行的LC。

对进口方不利,失去通过迟期证防范欺诈的方式,要避免开立被指定银行的LC。

五、规定保兑行对原信用证的保兑延展到Transferred credit

案例:

第二受益人银行交单相符,开证行倒闭,保对了信用证的拒付。500项下保兑行是否正确无定论,第2受益人损失。

1.600规定:保兑原证意味着保兑被转让的证;

2.只要第二受益人单据符合转让证,转让行必须付款。

六、转让行可将第二受益人单据交开证行吗?

案例:

进口方与第一受益人为兄弟公司,第一受益人故意使更换的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拒付,进口方压价,使单证相符的第二受益人蒙受损失。

1. 600增加:

第一受益人更换的单据有错误,但未能于首次要求时修改,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交开证行。

七、什么样的单据是正本单据?

1.600关于正本的澄清:

(1)表明正本的:original字样,本单据为正本;

(2)原始手写的、机械打字机打印的;

(3)带有原始印章、签字、标签的;

(4)在出单人函头信纸上制作的。

2.如此规定,方便了出口制单,减少了不符点

八、关于信用证修改的规定

案例:

LC规定货物100吨,后国内价格上涨,进口方通过改证增加100吨,签订了内销合同。受益人仅发100吨,进口方欲拒付。

1.能以“短装”拒付吗?

2.500对修改是如何规定的?

3.进口方在修改中加列“XX时间不拒绝,即为接受”。

这一条款有无效力?为什么?

4.600规定:修改中加列了时限,可不予理睬。

进口方改证要与出口方协商好,单方面的修改可能不被接受。

九、UCP600反映的审单标准的趋势

案例:

A AND

B CO→A & B CO., i&t

1.500 “表面相符”审单标准带来的后果是什么?

-“镜像标准”,信用证成了拒付工具

2. 600的标准:

“相符”不是完全相同,单据在表面上不得矛盾,但并不要求数据内容完全一样。(1000kg=1ton)

打印错误,比如,modal 123打成model 123。

注意:UCP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受益人。标准趋于宽松,有利业务发展。

3增加:

银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副本、形式发票及类似单据作为信用证不可分割一部分的企图

600没有“信用证不得包含过多细节”的规定,增加本条可视为系该精神的体现。500中第五条关于这部分内容已经在600中被删除。相比较而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更贴近实务。

4. 建立了“相符应仅限于名称而没有必要扩展到地址或联络细节”的审核标准

(1)作为CONSIGNEE 及NOTIFY PARTY 中一部分的申请人的地址必须与信用证一致;(2)其他情形下,受益人与申请人的地址没有必要与信用证相同,只要他们与信用证显示的地址系同一个国家;

5.关于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描述

500的措词为:(第三十七条)

In all other documents, the goods may be described in general terms …此处不能得出“其他所有单据并不是必须有货物描述”的结论,致使实务中常常出现争议。

600规定如下:

In documents other than the commercial invoice, the description of goods, services or performance, if stated, may be in general terms not conflicting with their description in the credit.

6. 从“包含所有承运条款”到“包含承运条款”的变化

500要求运输单据“看来包含所有承运条款”:

-appears to contain all of the terms.

600则修订为“看来包含承运条款”:

-contain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arriage.

如此规定能够消除实务中不易确定“何为所有条款”的隐患,减少纠纷。

7. 任何单据上的发货人均可以不同于受益人

500第31条:运输单据上的shipper/ consignor

可以不同于受益人。

ISBP第200段:产地证显示的consignor or

exporter可以不同于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

shipper。

600规定如下:

The shipper/consignor of the goods indicated on any document need not be the beneficiary of the credit.

8. 只有银行系仅仅处理单据的一方

500第4条规定:all parties deal with documents and not with goods,services or other performances.

然而,在信用证各方中,只有银行而不是所有方只处理单据,比如受益人不仅处理单据,还处理货物,所以,600将措词修改为:

Banks deal with documents and not with goods, services or other performances to which the documents may relate.

进口方:不要挑剔单据,非实质性不符点拒付往往不成功,既要接受单据,还要赔偿迟付利息,损害自己与开证行形象。主要的是了解市场及客户,避免与骗子交易。

出口方:最好做到严格相符,不能凭侥幸,因为银行采取的标准可能不一样,有时国外开证行可能迫于进口方压力,挑剔单据。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