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8号

【法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8号
【法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第二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确需收费的,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章就业援助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四十三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第六章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四十六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十八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五十六条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立的机关报告。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七条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第六十五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日常维修管理制度

日常维修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公司办公环境的正常运行,加强对办公楼水、电、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做到小修不过夜,大修不隔天。同时还要认真做好办公区水、电使用管理的日常检查,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从各方面降低办公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维修范围 1、建筑类维修范围:铸源大厦、办公楼A、B、C座及库房的墙面、地面、屋顶、门窗、室内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设施,室外道路、围墙、楼梯、排水沟盖等局部维修; 2、水电维修范围:公司水、电的日常维修项目(包括房屋设施的灯具、电器线路、供水管网、供电线路、户外、室内门窗、楼道的照明、维修,水、电管道维修等)。 3、排污疏通维护、维修范围:排水排污管道(含办公区内全部沟井、沟渠、沟槽)疏通、清淤;排水排污系统设施维修;化粪池清淤;食堂排油管和捞油池的清通。 4、房屋建筑下陷修复范围:因地面下陷而引起的管道脱节修复;墙体墙面开裂修复;房屋地陷补缝;地砖松动破裂更换;墙面受潮污损粉刷; 5、仓储维修范围:员工办公车厢房全面维修保养工作(包括门、窗、锁、网络、照明、水、电线路、安全排除等相关事项)。 三、组织机构

以上涉及的零星维修由项目工程部统一管理,由项目工程部主管负责审核、申报、维修安排、联合验收、付款等相关程序,同时根据维修项目的大小确定内部维修或委外处理。 四、申报流程 1、各部门将需要修缮维护的项目,填写在公司《修缮申请表》(内容要真实、位置要准确表格附后),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行政部,再由行政部交于项目工程部实施维护。 2、项目工程主管根据上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带维修人员及项目申报部门的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结合事项的情况,将项目的工作量及工程费用预算填写在表中上报。 五、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 1、预算在500 元以下的公司内部维修项目,由上报部门负责人签名,经行政主管核实、行政经理审批执行; 2、预算在500 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上报部门负责人签名,经项目工程部主管核实,报分管副总裁审核,经执行总裁审批执行; 3、预算在万元以上维修项目,且需要委托外维修的项目,由上报部门负责人签名,经项目工程部主管初步预算费用,经分管副总裁签名,经执行总裁审批后,再转交行政主管完成比价程序后,报分管副总裁审核,经执行总裁审批后执行。 六、内部维修配件的采购与报销 为保障维修成本,公司内部维修所需要的全部配件、材料均由行

教育培训中心管理规定

教育培训中心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阳光辅导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为树立本中心良好的办学形象,营造一个团结、有序、严谨、实干、高效的工作团队,创造更好的业绩,特制定以下有关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的每位教职员工。 一、本中心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中心章程,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本中心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本中心利益、形象、声誉 或破坏本中心发展的事情。 三、本中心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教学技术及业务水平, 不断完善本中心的经营、教学、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本中心的实力。 四、本中心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教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 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本中心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中心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本中心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 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本中心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中心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作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本中心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 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中心纪律,对任何违反中心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 究。 员工行为规范

1、树立迪普斯荣辱观和迪普斯育人意识,学习迪普斯教育的文化精神,自觉塑造和维护迪 普斯教育的团队形象,随处都要以迪普斯人的精神与人交往,赢得尊重和认可。 2、任何工作都要有团队意识和全局观念,部门之间和同事之间要积极配合,互相提供便利 和支持。特别在外出做活动、执行任务或单位内合作性工作与活动中,既要保质保量完成本人任务,也要协助他人完成任务,不得自己完成了任务就走或袖手旁观。工作中要互相替同事着想,为领导着想,发挥奉献精神,积极出主意,主动承担责任,分担工作。 3、上班时态度热情,工作主动,敬业诚实,团结一心,互相合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气氛。 不在背地里说同事的短处,有任何意见当面坦诚提出。不允许向上级打探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事情,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4、精通业务,对“迪普斯”的相关理论熟记于心。 5、工作讲效率,不拖拉,按时上交各种资料;动作迅速,精神饱满,不萎靡。认真执行岗 位工作考核办法,每天填写工作效率量化分析表,每周按部门进行一周工作达标考核。 6、关心集体,服从领导统一调配。课内课外都要以迪普斯教育专业教师的形象与人交 往,赢得尊重和认可。 7、在单位统一使用标准普通话。 8、仪表大方,服装整洁,不留盖眼额发,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带耳环、不穿拖 鞋、不穿高跟鞋、不穿筒裙、不穿无袖等过于暴露的服装等。 9、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岗。一般必须提前15分钟到办公室,做好上班前的准备。不 在办公室吃早点。 10、下班前做好办公室的卫生整洁工作,关掉电脑、电源,关好门窗,特别是自己的桌 子、柜子等整理干净。人离开桌子,把桌子上的东西放整齐。下班或者外出办事、上课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见习目的 第一条见习是公司为见习毕业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进行知识实践运用,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验室。见习毕业生通过在我公司见习,可以对公司的整体运作、行业性质、机构设置、企业文化、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当他们在真正走向社会时,能够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验,尽快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条通过见习使见习毕业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高校毕业生具备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初步能力,并能切实地对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有必要的心理准备,能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根据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公司员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学生爱岗敬业的务实精神。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为了使见习毕业生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妥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条见习学生见习工作实行由办公室主管,各见习部门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办公室具体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思想动态管理和见习期满总评的事宜,同时负责接纳录用见习的学生,为学生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见习学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做好生活管理。学生见习期满后,为见习学生作出考核和见习鉴定,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等,各见习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 第三章见习期管理细则 第六条见习学生进入公司后,实行1-6个月的见习期。 第七条见习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到办公室登记、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办理公司各项相关手续。 第八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的各种福利、待遇,按时发放见习的各种补贴,及时解决学生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四章目标及要求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加强项目安全档案资料的统一归口管理,使各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保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档案是指项目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档案内容主要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规章制度和文件; 二、安全责任书、工作计划与总结、考核记录; 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四、安全技术材料; 五、安全会议记录、纪要; 六、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七、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八、各类安全证书、证件; 九、合格分包方台账; 十、安全设施建设、使用记录; 十一、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十二、安全奖罚; 十三、安全检查记录;

十四、安全专项活动记录; 十五、事故处理、工伤认定材料及事故台账。 第三条安全生产档案实行公司、项目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及项目各分部。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内容 第五条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规章制度和文件 一、项目每年收集更新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记录。 三、安全生产文件: 1、安全生产文件是指项目发文或转发上级单位文件,业主单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书面文件资料或电子文本。 2、安全生产文件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项目发文或转发上级单位文件由项目负责管理存档,项目收到的公司、业主及相关方的文件由项目安全机构保管、存档。 第六条安全责任书、工作计划与总结、考核记录 一、每年一次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项目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项目根据安全责任书对责任人实施的安全责任考核结果。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一、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安全培训、日常安全教育等。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宁德财经学校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更好的贯彻“全程化”、“全员化”就业服务理念,确保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系调动学工主任及参与就业工作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正确激励先进,合理实施奖惩,推动我校学生就业工作在持续发展中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管全校学生就业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协调和服务专门机构,在学校学生就业领导小组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学生就业工作。各系成立学生就业工作小组,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负责本系学生的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和各系围绕学校工作中心,以服务学生和用人单位为目标,共同为学生就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主要内容 第三条做好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总结,毕业生生源汇总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条组织开展就业指导课、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能力提升活动、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咨询并做好创业典型毕业生的宣传工作,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服务工作。 第五条负责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审核需求信息并向毕业生发布,积极推荐学生就业,加强学校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就业“双选”活动,负责举办校内大型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和组织校园各种小型专场招聘会。 第七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工作。 第八条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和审核,就业审批表、单位接收函等材料的签订或收集工作,负责毕业生报到证发放、档案整理转递工作。 第九条及时统计、上报学校初次就业率、年度就业率、专业对口率,撰写就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维修工考核管理办法

维修工考核管理办法 2019/9/27 一、制度内容 1. 牢记一切以“生产为主”的方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设备的维修、保养任务。努力做到预防为主,维护保养和修理相结合。 2. 严格遵守分公司和车间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外出工作应在留言板上注明工作地点。 3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设备维修、保养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出现人身伤害和设备的损坏。 4. 维修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车间和班组下达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5 .要经常巡查设备(动态、静态),发现一些不影响生产的设备运转小问题,能处理的及时处理,发现大问题需要停车处理的应及时汇报处理,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 6 严格执行工器具和卫生值日制度,保管好自己的工具,搞好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 7. 特种工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8. 掌握所有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故障排除方法、设备性能、润滑情况及注意事项。 9. 认真阅读设备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并能熟练的操作各种设备。

10. 做好每一天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认真填好工作记录。 11. 对场内所有设备,每月必须彻底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12. 如有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迅速的去排除,绝不能拖延,更不能有意刁难使用人员,如果排除故障有困难要及时上报,绝对禁止置之不理现象发生。 13. 如维修任务未完成并无人接班,必须把工作做完后才能离岗并如实上报加班,决不能一走了之。 14. 维修人员在做任何一项工作时,都要认真负责,绝不能敷衍了事。 15. 对需要检修的设备,要认真检修,并填写好检修记录。 16. 在维修设备时,一定要查清所修设备的故障原因,并做好记录。 17. 设备维修完毕后,一定要清理好设备现场,收拾好工具及更换下来的配件,以免丢失或丢在设备内造成事故,检查完毕后,通知有关人员试车正常,并交代好注意事项后,才能离开。 18. 维修人员对设备及备品备件,一定要精心爱护,禁止随意损坏,对更换下来配件要及时修复,以备他用。 19. 设备维修人员一定要爱护自己的工具,禁止随意乱扔乱放。 20. 维修人员禁止与他人有任何冲突,有问题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如实上报。 21. 设备维修人员禁止酒后作业,班前5小时以内禁止饮酒。 22. 设备维修人员对所安排的工作,要积极主动的去完成并及时如实反馈。

教育培训机构制度

培训中心 主要是培训中、小学生数学英语美术书法和托管(针对小学生) 办学目标:产业化、专业化 办学宗旨:在快乐中学习,在学习中寻找知识,在知识中寻找快乐! 培养目标:教孩子喜欢的,讲解孩子不懂的。为了孩子的一切。 办学思路: 1、跨越式发展思想:硬软件兼备,以教学带动活动,注重战略与细节建设,创特色、争 一流。 2、“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像对待亲人一样对待老师,像对待朋友一样对待学生,抓师生的“德、智、体、美”建设。 校训: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学会共处 校风:奉献、开拓、严谨、求实 教风:讲师德、讲奉献、讲学习、讲教学、讲育人 学风:刻苦、勤思、活泼、诚实 办学章程:制度治校、制度治教 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 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教学水平,不 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 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师资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 追究。 九、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十、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十一、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doc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保障学校正常就业工作秩序,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继续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方针,遵循“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原则进行。 第三条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学校有关规定平等就业、自主择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要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放在长期协调发展的突出地位,始终坚持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坚持以就业指导、拓展就业市场为重点,以规范就业工作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保障,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五条各学院应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科研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充分挖掘就业信息,结合专业设置有针对性地拓展就业市场。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始终坚持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原则,营造廉洁、公平、规范、健康的就业环境。加强对就业工作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

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院要结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的需求,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充实就业指导内容,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系列讲座、专题报告会、网上就业指导和就业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在不同层面上广泛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八条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从新生入学开始,结合不同年级同学的需要,加强形势、政策的宣传,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生涯教育。坚持全程化、专业化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和培养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 第九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诚信意识,培养勤勉踏实作风;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规范择业行为,使毕业生明确在就业过程中,既要强调保障个人的权利,又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对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与教育的实效。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初次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法律文本,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协议书。 第十二条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须按定向委培合同就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合同就业的毕业生,须持原定向单位同意解除定向培养的书面意见及个人的调整改派申请一并报就业主管部门,经批准同意并完清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取《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重新自主择业。 第十三条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如因特殊原因主动放弃或因故被取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毕业生,在严格按照 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完不就读手续后方可享受学校提供的就业服务。

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制度

2017小学校舍 1.年末应对校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证随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对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发现危房立即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立即封闭停用,按有关规定加固或拆除。大、中修项目由学校提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实施。 2.校舍各部按以下要求维修 ①门、窗保持完整无损,开启灵活,玻璃五金齐全,油漆完好,铝合金窗要保证推拉灵活,玻璃、皮条、完好无损。 ②屋面应保持不渗漏,无破损,无杂物,平整完好,排水畅通。 卷材屋面每年雨季前检查维修一遍,确保使用。 ③墙体应保持完好,平整、牢固、无裂缝。内墙瓷砖不空鼓,无脱落。外墙不剥落,瓷砖不空鼓,不脱落。内墙、顶棚可三年粉刷一次。 ④地面应保持平整完好,无空鼓,无裂缝。地面砖无空鼓,无破损。 ⑤落水管应保持完好无缺。 ⑥散水坡应保持完好无渗,房屋周围应保持排水畅通。 ⑦屋面防雷设施,每年雷雨季节前要检查维修一次,并检测导电功能是否达到要求。 ⑧水、电、暖设施应定期检测维修,严防跑、冒、滴、漏、确保畅通安全。3.新建校舍功能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做到有证勘探,有证设计,按投招标手续,有证施工。由质检站、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学校共同严把质量关,验收关,确保工程合格后交付使用。 4.校舍档案是维护学校权益,查勘维修房屋,合理使用校舍,反映学校建设的重要资料。因此,学校必须建立校舍档案,校舍档案分为确权、基建、管理三大职责。 ①校舍档案的归集整理由分管校长,总务主任,档案管理员,共同负责。

②修建工程竣工及房屋,土地权属的变更,必须在两个月之内将一切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③校舍档案由专职档案人员保管,专柜存入,并切实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防光,防高温工作。 ④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工作需要,借用人需写借条,用后及时归还。不准拆页,确保安全完整。 5.加强领导 校舍设施维护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学校要切实下大力气抓好这项工作,为此要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①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总务主任为副组长校舍设施维护管理领导小组,配齐有关管理人员,明确责任,统一管理好这项工作。 ②及时倾听师生的意见,定期研究,部署管理工作。期末、学年末各检查总结评比一次。做到管理严格,使用方便,有奖有惩。 ③确保维护经费。维护经费是校舍设备延长寿命,确保安全,保持常用常新的根本保障。所以学校领导要广辟资金渠道,多方筹措校舍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校舍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④接受上级部门特别是教育局领导的检查监督,促进校产校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 期胡圩小学2017年(春、秋)学

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系统化、专业化、制度化,持续完善有中国人寿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有效提升各类人员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是向培训对象传授相关的知识、理论;培训是向培训对象进行相关业务技能的训练。教育培训是对公司各职级、各类别人员实施的应知应会的知识、理论的学习和应具备的技能、能力的训练。 第三条教育培训的对象分为员工、销售人员和讲师。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销售人员是指在个险、团险、银保、电销等渠道直接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包括销售人员和销售主管;讲师是指承担培训授课和教材课件开发等任务的人员,包括专职讲师和兼职讲师。 第四条教育培训分为制式培训和非制式培训两大类。 制式培训是指公司统一规划并向各类人员提供的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培训,是各类人员必须定期 ---------------------------------------------------------精品文档 ---------------------------------------------------------------------

---------------------------------------------------------------------------------------------------------- ---------------------------------- 有序地接受的、循序渐进的阶梯式培训。 非制式培训是指公司根据各专业部门、各销售渠道特点,提供的灵活的、有针对性的、重在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能的特色化培训。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公司教育培训的重大事项进行全面的商定审议。 第七条总公司教育培训部负责全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负责执行总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和制度,传承总公司教育培训任务,并开展本辖区内的各项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地市分公司培训部负责承担各类训练任务,并开展本辖区内的各项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县区支公司销售支持与训练岗负责承接销售人员制式培训的衔接训练,组织落实非制式培训专题。 ---------------------------------------------------------精品文档 ---------------------------------------------------------------------

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在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基础上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二条继续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重点引导学生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重点国有企业、重点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党政机关及重要事业单位、部队、军工企业、主流媒体、重要金融单位、三甲医院等九大行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服务国家需要,履行协议、信守承诺。第四条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过程 第五条毕业生情况登记 毕业生均须在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毕业研究生由学生本人登录清华大学就业信息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f5390580.html,),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打印自动生成的《清华大学拟毕业研究生毕业时间申请表》,经

导师和院系教务部门签章后,由院(系)统一交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本科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提供。 第六条确定生源地 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 研究生入学前有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以其工作地为生源地;其他情况均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 第七条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五类: 1、签约就业:取得工作地区户口指标,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2、国内深造:包括推荐读研、读双学位或考硕、博及做博士后,并且已被录取; 3、出国(境)深造:包括国(境)外读硕、博及做博士后,且已被录取; 4、灵活就业:除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外的其他就业形式,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四种形式; 5、回省待就业或不就业。 毕业生应依据学校当年度相关通知,根据个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毕业去向,并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确定毕业去向的手续。

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控制公司文件发放的适当范围、作废文件的及时回收,确保各部门、车间所使用的公司文件的有效性,规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为今后开展工作提供参考资料和文献,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安全文件及档案的管理。 3、职责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完善。 4、管理程序 4.1文件管理程序 4.1.1安全文件的主要内容 (1)安全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安全管理组织基本情况;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③安全管理目标、工作计划、总结、考核文件;④安全生产会议资料及记录;⑤危险因素辩识、评价与控制文件;⑥安全投入;安全检查;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⑦事故管理;⑧检测报告;⑨应急救援预案⑩承包商管理;供应商管理; (2) 安全管理组织基本情况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安全管理网络图;②安全经营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③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④现场平面布置图及重大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名单。(3)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活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等。 (3)安全管理目标、工作计划、总结、考核资料:①上级的考核目标、本级的目标、分解的目标及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③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工作请示等;④年度考核及奖惩。 (4)有关安全生产会议资料:①安委会会议记录、纪要;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会议、例会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参加其它有关安全会议的记录和资料。 (5)危险因素辩识、评价与控制资料:①危险因素辨识、评价与控制清单及危险因素清单;②危险因素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清单;③重大危险因素监控记录;④综合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投入资料:①安全投入计划;②安全费用台账。

最新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工作职责及制度 1、目的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制定本制度。 术语 “四全”原则:是指按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进行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院校实习生),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过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2、职责 2.1负责全街道的培训计划的实施。 2.2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事业单位面向安全生产的培训班,确定培训时间、地点。 2.3培训考试的考务工作。 2.4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 2.5负责全街道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台账的管理及各类电子数据库的建立与更新。 2.6负责宣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有关事宜。 2.7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3、三级安全教育要求 3 .1 厂级安全教育由安全部门负责,时间不少于24小时,教育内容分为: 3.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定; 3.1.2 工厂的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3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一般消防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 3.1.4 典型事故教训 3.2 经厂级安全教育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安全 员负责二级教育,时间不少于16课时。教育内容: 3.2.1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3.2.2本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等。 3.2.4以往的事故教训 3 .3 经二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生产班组/储运班组,并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由生产班长/储运班长或班组兼职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取讲解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时间不得少于32课时。主要内容有: 3.3.1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3.3.2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3.3本岗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仪 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3.3.4本岗位事故教训及危险因素的预防措施。 3.4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由各级人员负责填写在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 安全教育档案,三级教育完毕,经安全科审核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3.5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的 事故,由分配及接受其工作的单位负责。 3.6新入厂职工要按规定时间接受培训学习,经过一段时期实际工作后,再 经有关部门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顶岗。 4、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4.1 凡属临时工、民工、外包工和参观人员,进厂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4.2 对临时工、民工的安全教育,由招收和使用部门负责,时间不少于2小 时,教育内容为:本企业生产特点,入厂须知,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并在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4.3 对外包工和外借人员的安全教育,分别由基建部门和外包、外借人员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由用人单位进行安全教育,经生产单位同意后,方能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4.4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就业新形势,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质量,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有关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全日制学习毕业生就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就业指导中心、人事处、教务处、质管中心、学生处、督查处、技能培训学院、后勤处、校办、财务处、保卫处和二级学院第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督查处处长兼任副主任,就业指导中心主办科员、二级院(系)就业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总结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沟通、协调、督导、考核和奖惩;处理就业工作相关事务等。

第五条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收集、统计毕业生信息;建设就业服务网;进行就业指导;引进用人单位,组织招聘会,推荐毕业生就业;办理毕业生离校就业手续;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和各类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二级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负责就业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就业工作的学生科长为成员,全面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科,由具体负责就业工作的学生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另确定1-2名职员为办公室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毕业生上好就业、创业课;进行就业、创业指导;审查毕业生就业资格;组织推荐毕业生就业;安排组织毕业典礼;做好就业跟踪服务、毕业生就业证件资料收集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制定、毕业生成绩认定、毕业证书(含学历证明)发放和顶岗实习毕业生的学业后续服务等工作(制定教学计划要有利于毕业生及时就业)。 第八条技能学院负责毕业生专业技能、拓展技能等职业技能培训及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查)等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 规定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西安市阎良区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9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全区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航空城建设大局以及全区中心工作,以增强执政意识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为目标,为加快推进国家航空城建设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教育培训,激发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面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机关工作人员,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实现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领导干部、公务员、工勤人员教育培训,在实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科级(含正副科级,下同)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教育培训。 (五)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新形势和新任务,联系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和国家航空城建设、发展需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理论、制度和管理的研究,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努力探索教育培训工作新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档案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档案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一、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做到不该知道的事,不打听;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看的材料,坚决不看。 (2)严格执行借阅制度,不任意扩大借阅范围,安排专用的阅览室借阅,对需要出据档案证明的,要认真核对摘抄内容。 (3)不得在档案阅览室,整理室接待亲友。 (4)整理档案应在档案馆(室)内进行,档案人员一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以防失密或丢失。 (5)发现档案丢失,损坏时要及时报告。 二、查阅、借阅档案制度 (1)查阅秘密档案,须经本级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2)查阅党委机要档案资料,须经本级党委负责人或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 (3)查阅绝密科技档案,须经主管总工程师批准。 (4)查阅非机密档案资料,凭县级介绍信,可直接查阅。 (5)本校教职工查阅本部门移交的档案,可直接到阅览室查阅。 (6)室藏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参照本规定1,2,3条办理借出手续,借出非机密性档案材料,由档案馆(室)负责人批准,借出的档案,限七天内归还。 (7)经批准查阅的档案,需要摘录的,应经档案馆理人员同意,并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出据证明。

(8)阅览室内禁止吸烟,不要大声喧哗,不准靠近阅档桌喝水。 (9)利用档案资料要注意保守机密,不得传播档案内容;要保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严禁拆卷、折叠、剪裁和涂改;要保证案卷清洁,不得弄脏,划道。(10)查档介绍信要注明查档人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查内容。 三、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库房内的档案柜要同意编号,入库的档案要按大类有系统地上架排列,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有据,实行科学管理。 (2)要爱护档案,在整理、搬移、上架和提供利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保持档案整洁,发现破损时,要即使修补。 (3)要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强光、防虫、防鼠等“七防”措施,严格控制库内的温度,保持库内清洁,每月全面清扫一次。 (4)档案库要实行专人管理,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5)库房工作人员要熟悉与档案库有关的供水、供电、供热系统情况,并经常检查是否完好,离开库房时要注意关闭落锁,关闭电源。 (6)认真办理档案入库和查阅,借阅党纪手续、案卷借出时要以代卷卡补位,案卷归还后,要及时放回原处,每两年全面检查馆藏档案情况,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一条、安全工作档案是幼儿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当时幼儿园安全工作情况,为今后开展工作提供参考资料和文献。建立幼儿园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幼儿园安全工作档案,对于促进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幼儿园安全工作档案台帐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全面地反映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

工程维修管理制度

工程维修管理制度 随着高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日益壮大,施工队伍逐步吐故纳新、优胜劣汰,因此产生的维修工程已成为工程管理控制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工程部应加强此项工作的监管力度,认真对待,务必执行,从而将接替维修管理工作纳入到良好正常的轨道当中。 一、工程维修工作流程 1.接到客户要求维修的电话后,客户服务部须先行审查是否符合维修条件,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安排维修; 2.对正常维修或质量问题判断不清时,应交工程部派员核实,分清责任后处理; 3.项目经理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与客户联系,约定维修时间和确定具体维修方案; 4.如属于水电等紧急维修应立即指派专人上面维修; 5.项目经理应于24小时内或按照与客户约定时间安排人员到场维修; 6.维修人员维修期间应做好成品保护,维修完毕后应提请客户签字确认; 7.维修完成后,工程部应将工程维修单及维修情况反馈至客服部; 8.客服部按照公司规定时间定期对维修客户进行回访; 9.项目经理接到公司维修通知后,没能在1小时内与客户联系,导致客户二次电话联系到公司要求维修,将对项目经理处罚100元;10.项目经理接到维修通知后,三天内填好工程维修单并反馈给工程

部文员,否则将对项目经理处罚100元; 11.工日必须工装整齐,服装干净整洁; 12.工人必须佩戴有效胸卡; 13.在维修前项目经理应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并做好准备工作,不得到现场后向客户借用工具; 14.维修时应该携带垃圾袋、专用鞋套和维修专用地垫; 15.维修服务过程中,不得拿或要客户的物品,不许接受客户的赠品; 16.项目经理安排维修人员,必须执行首席责任制,不得随意轮换人员; 17.每维修完一个工地,必须由客户签字认可,整个维修工作由客户评价,这也是一种监督,从而加强项目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18.工程部应对维修情况认真加以总结,定期组织项目经理针对施工中易产生维修问题的施工部位,工艺作法进行培训,并通知质检员采取施工旁站等措施加强对该项目的事先控制; 二、工程维修项目确认单。(另见附表)

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2745 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和有关记录的管理,使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正规化、制度化、标准化,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安全科:负责安全记录和安全生产资料档案的管理。 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安全记录和安全文件资料的管理及上报。 3内容 3.1安全标准化系统管理文件、安全技术和设计

资料、安全记录的日常管理由安全专人负责管理。文件的制定、下发、作废和收回按照《文件管理程序》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记录按照《记录管理程序》执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 a. 管理评审报告; b. 事故、事件记录; c. 风险评价纪录; d. 培训记录; e. 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 f. 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g. 检查记录; h. 健康监护记录; i.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j. 安全会议记录; k. 监测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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