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XXXX年12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在我国企业内部,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同时并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本文通过回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其现状,透视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和初衷,比较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功能以及管理机关之异同,对建立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引起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时至今日,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

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XXXX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从XXXX年开始,部分企业开始尝试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XXXX年7月,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

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

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

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已有70个国家重点企业参加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

回顾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不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

法律顾问制度到XXXX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这一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尚未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法律顾

问以及相应的企业法律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室、企业法律室、法律事

务处、法律事务部等)的设置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设立,或

者依据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如XXXX年交通部颁布了《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在交通类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该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XXXX年到XXXX年。XXXX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

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

业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

资格考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性文件,从而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阶段。第三,深入发展阶段。此阶段从XXXX年7月至今。XXXX年7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已有70家国家重点企业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天津、山东、湖北、吉林、安徽、宁夏自治区等地还依据上述指导意见,制定了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方性规定;XXXX年1月,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小组组织了企业总法律顾问高级培训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深入发展的阶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过20年的发展,对实现我国企业的法治化经营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其本身的弊端亦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向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转变,大大降低了其含金量,使得人们对加入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积极性大大降低,甚至不少人,尤其是有些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不知企业法律顾问为何物,或者对之知之甚少,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远不如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统一考试火爆的根本原因;二是

尚未建立起企业法律顾问的晋升制度和奖惩机制,使得企业法律顾问

和一般公司人员没有任何区别,甚至还不如一般人员受到重用,从而

大大降低了其工作的积极性,这也是导致大量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人员

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二、公司律师制度的现状

XXXX年10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管理机关等作出

了明确规定;同年12月,吉林省首批19位公司律师获得了由司法部

统一颁发的公司律师执业证,分别服务于中国一汽集团、吉化集团公司、通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白河林业局4家国有大中型企业,酝酿已久的公司律师制度闪亮登台;福建、广东、安徽等地也正在着

手实施公司律师制度。

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在于应对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和律师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实现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高我国企业和律师行

业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和律师制度;同时该

项制度的实施,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在英美西方发达国家,公司

律师制度已经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私人律师(社会

律师)、公司律师、政府律师在执业律师总量中的比例大致为70%、15%、15%,且公司律师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世界知名的通用电

器公司所拥有的公司律师队伍达400多人,纽约证券交易所一半以上

的工作人员是公司律师。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分析(一)任职条件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第二,企业聘任;第三,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第四,向国家经贸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申请注册登记,申领由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第二,公司聘任;第三,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第四,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

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资格,可以看出,二者的任职条件除“准入门槛”不同外,其它并无区别。所谓的“准入门槛”不同,即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条件是必须参加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公司律师的准入条件或者是XXXX年以前参加了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职责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无外乎两个方面: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从法律事务的功能上讲,即包括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事后的法律风险救济。具体讲,企业法律顾问的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意见;日常合同事务的管理;参与起草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与企业外聘律师的联络工作、仲裁事务等。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事务。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公司律师的职责也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建议;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仲裁事务。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事务。

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职责,可以看出,二者的职责是相同的,只是上述两个规定对二者职责的表达用语不同而已。(三)权利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

报表、统计报表等;调查收集证据。将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与职责进行比较,可以看出,除调查取证外,其它权利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权利有如下四项:调查取证权;加入律师协会的权利;参加律师职称评定的权利;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的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的考试,企业法律顾问不属于律师行业,因此,其权利尤其是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大打折扣,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太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四)义务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义务如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其提供服务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保守企业秘密。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义务包括: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

比较二者的义务,二者都是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其义务并无区别。(五)功能比较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为: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治工作和律师制度。该指导思想实际上体现了公司律师的两个重要功能:一是依法治理企业,将企业的经营纳入法治轨道;二是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建立起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中国律师体系。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功能是实现企业的依法经营。二者的目的都在于实现企业依法治理,将企业的经营纳入法治的轨道。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企业的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证,这就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六)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xxxx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一、总则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 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员 工由于未办理手续给事务所带来的损失,事务所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作息时间制度 1、行政系统:行政后勤部、财务部、xxxx: 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时,12:00至13:00时午休。 2、调查员作息时间: 因调查员的工作性质,其具体作息时间另行拟定。 3、xxxx作息时间: 3.1无特殊任务时,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分,12:00时至13:00时午休。 3.2 17:30时后执行任务时,如外出时间超过2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9:30;外出时间超过24: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0:00;外出时间超过第二日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2:00;其他工作时间同上条。 3.3因周末或节假日执行催收任务,导致当月休息日不足8日的,可当月申请补足8个休息日。 4、在上述工作时间外,若有工作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三、岗位责任制度 1、本所员工应严格按《xxxx律师事务所机构及岗位设置》的规定,认真、及时、负责任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2、对律所安排的工作应及时完成,若工作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难以完成时,应立即汇报原因并设法处理。 四、外出登记批准制度 1、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工作原因不得脱离岗位。 2、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外出的,必须到办公室进行外出登记并在律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外出时间、外出事由、外出地点)必须完整且保证联系畅通。如因时间关系无法及时到所进行相关登记的,需联系办公室代为登记,外出归来后应填写归所时间。未登记视为脱岗,按旷工处理。 3、如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做出出差计划,同时填写“出差申请单”,经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经主任批准可在出差前向财务借支出差费用,外地出差回所后2个工作日内、成都外出回所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出差工作的详细情况,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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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 【完整版】 2017年11月全面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单位内部事务处理; 10、单位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单位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

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常法律顾问合同最新版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顾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委派律师: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xx省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八)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

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取代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事宜,方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顾问律师:乙方指派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是律师。 二工作范围法律顾问的工作包括: 1、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2、为甲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3、草拟、审查、修改甲方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4、提供与甲方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5、为甲方发布有关声明、公告及出具各种性质的律师函件; 6、对甲方与第三方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行为出具律师见证或确认书; 7、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召开的各种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 8、代理参加追债、调解、劳工纠纷的非仲裁、非诉讼处理; 9、为甲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10、为甲方提供化解法律危机的法律方案; 11、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活动; 12、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费用

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元。 2、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已包括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1-5 项事务的费用。 3、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6-12 项事务,另行收取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用;律师费用按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六折收取。 4、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包括乙方处理本协议第二条所有事务发生的法院受理费、担保费、鉴定费、评估费、查档费、翻译费等。 四费用支付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本协议第三条第1 项费用应在本协议签订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五资讯 1、乙方为妥善处理有关事务,应全面了解有关资讯,但甲方仍负有主动提供资讯的义务。 2、甲方提供的资讯应全面、真实。 六保密 乙方应对在处理甲方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予以保密。 七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年(自201 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2、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愿意续签合同的,应在合同届满 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 八其他约定: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党组或局长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XX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XX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XX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XX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XX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XX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XX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

(七)为XX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及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参与处理涉及XX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 (九)向XX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XX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承办XX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XX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甲方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为履行职责需要,可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六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七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XX法律顾问由XX直接聘任。 第八条 XX法律顾问参与XX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XX及其科室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手册之欧阳光明创编

律师事务所 欧阳光明(2021.03.07) 规章制度手册 二00六年八月 制定、落实规章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之本 律师事务所 主任: 地址: 电话: 传真: 目录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1)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 (2) 律师岗位责任制 (4) 学习制度 (6) 受理案件制度………………………………………………………

(7) 律师办案制度 (9) 咨询、代书制度 (11) 案件讨论制度 (13) 证据签收制度 (15) 律师考核制度 (16)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17)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 (20) 档案服务承诺制度 (22) 律师提成制度 (23) 考勤制度 (25)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26)

打字员责任制度 (29) 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30) 电话使用制度 (31) 奖惩制度 (32)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忠于法律实事求是 秉公办案拒礼拒贿 刚正不阿不畏权势 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服务周到维护信誉 团结协作追求高效 文明礼貌谦虚谨慎 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服从领导接受监督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 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领导:

一、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带领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全面负责全所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 三、召集全所行政、业务会议,传达上级批示安排全所工作。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解聘律师和工作人员。 五、审批财务支出。 六、决定所内机构设置,并决定负责人。 七、审查批准各类案件受理,签批分配案件的承办律师,审批减、免、缓交案件收费。 八、安排好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九、对所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律师岗位责任制 一、律师必须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服从各级行政机关、律师和主任的领导。 二、律师的职责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律师要努力完成集团和所下达的目标任务。 五、律师要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所里的政治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这是搞好律师业务的前提。 六、律师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所里的业务学习,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模板(律所自用)

完美WORD格式 客户编号:【】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客户信息 全称: 联系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EMAIL: 大成信息 业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EMAIL:[ ]@https://www.360docs.net/doc/1f549175.html, 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2—4楼,210024 2—4/F, 72West Beijing Road Nanjing 210024, China Tel: 86-25-83755100 Fax: 86-25-83755111

https://www.360docs.net/doc/1f549175.html,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该聘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律师之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为甲方(含分支机构)及(列于附件的)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为此,双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法律顾问服务 1.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1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每服务年开始的一个月内对甲方进 行一次法律风险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的1个月内向甲 方提交《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2工作成果:每年一次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法律事务现状说明、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原因、需要 采取的控制措施建议、结论)。 1.1.3时间计算:《法律风险监控报告》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入法律 顾问工作时间。 1.1.4为避免疑问,本条约定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系指甲方与乙方 就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完毕后的第一年开始实施。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费〔_______〕_______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范围以内,根据业务标的大小、需时长短、繁简程序、律师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所应给委托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六、对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费,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七、本所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办理涉外业务时,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最高限。 八、本所办理异地委托业务,仍按收费标准收费;但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负担或报支。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和其他必须开支,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报支。 十、本所办理业务可预收费用,待办结后按收费标准结算,多退少补。在符合国家收费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协商收费。 十一、本所对下列情况的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收费。 1.关系到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 2.当事人被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由主任决定。 十二、对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本所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当事人对本所收费有异议,本所与其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申诉。 十四、本所严格收费管理并订立“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的责任人均应给予处罚。本所主动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

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1篇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_共4篇 1。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xx,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说明

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 湖北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敬启者: 承蒙贵公司的充分信任和支持,考虑委托湖北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公司的法律顾问,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我们承诺本所律师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此,我们向贵公司对本所的基本情况、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收费方式进行介绍,供贵公司参考: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我们拟定如下法律服务方案,供贵公司参考,如贵公司有其它建议,我们将与贵公司协商后进行调整。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审查 通过调查了解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包括股东、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包括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净资产、管理当局及员工)以及审查公司治理结构的两大有形载体,一是成文的治理规则,主要包括章程、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规则和一般管理制度,二是公司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和监事会,设计及完善公

司股权框架和组织架构,完善公司章程和规则,预防内部股权争议,提高公司运营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及公司运营管理的效率,避免内耗。 (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及审查 一方面适应公司生产和管理的现实需要,协助贵公司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守制度等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对公司已有的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生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流程、公司其它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查、清理,加以完善,,使贵公司在各项制度内容上避免相互冲突或遗漏,在批准和发布程序上保持统一性和合法有效。 (三)公司商务交易流程和对外债权管理 通过对公司商务交易流程审查,包括审查购销合同、采购单据、交货凭证、对账单、结算凭证、产品验收、退货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产品广告、公司外部销售流程说明、公司内部人员的销售、采购事项的流程处理及授权、签收流程等,针对贵公司在商业交易中如何规范交易,防范交易风险;如何签订商业合同,规范商业行为;如何保全、收集商业交易中的凭证;协助贵公司制定完善的交易制度、流程,培养从事商业交易人员的风险意识,将商业风险降低至最低。 对商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就如何取证、向对方发函等提供法律指导;接受贵公司委托,对贵公司客户的资信情况、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情况复杂或外地的另行协商收费);对贵公司的欠款客户发送催款律师函。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1.doc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1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本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行政人员组成。 二、管理委员会会议为本所的决策机关。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所的章程,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项。 本所的日常工作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本所根据需要设两名副主任,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专门)部门负责人。副主任按分工对主任负责,其它工作人员对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决议及研究决定本所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本所律师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证,品行端正、具有实践经验和专长。行政人员根据岗位设定聘用条件。所有工作人员都可按本制度的条件推荐律师或行政人员。 四、凡经履行申请审查程序,签订书面合同,都可以成为本所律师或行政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含试用期三个月)。实习律师等其它人员来所工作可以口头协商的方式决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未达成协议的,原合同关系解除。 五、凡愿意到本所工作的,须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将

本人简历、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等文件送本所审查,合格者进行面试。经主任办公会议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审查同意后,协商签订合同;经试用合格后,为本所的正式成员。 六、本所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本所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凡违反本所规章制度或对本所信誉和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本所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七、本所全体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或依合同约定享有各种保险和相关的福利待遇。 八、按合同约定在本所工作期限未满,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提出理由,并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修改或解除合同。转它所执业的律师,自带案件仍由承办律师继续办理;所分案件转由本所另选的律师承办,所里可视情况扣缴部分代理费。 离所人员在离所前应与相关行政人员交接物品、清结债务,然后办理离所审批手续。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报本级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部门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当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市或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8名,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3名。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与本届政府的任期一致。期满后,双方愿意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在聘用单位不占用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四)受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法律顾问 服务方案范例(仅供参考) 第四部分: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一、法律服务内容: (一)解答日常法律咨询问题 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并不断更新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重大决策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方面的解答、论证;应服务部门的要求参加部门办公会议、工作组会议,现场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进行解答。 同时,参与论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宏观决策、各项改革措施,在有关部门的授权下收集社会对该类决策、改革措施的不同声音,并从合法性、可行性等法律角度进行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完善决策和改革措施的内容。 第三,针对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完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二)文书业务 代为起草、审核、发布有关法律文书,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草拟、修改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等文书。 对政府在采购、土地使用权转让流转、劳动等方面的有关合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加强实体性审查,避免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越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某些重大问题,应法律服务使用单位的要求,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充分论证有关事项,为使用单位提供充分、可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谈判等非诉讼业务 随着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政府机关作为民事主体、行政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民事活动的次数越来越高,公民与法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诸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资产投资、采购等经贸活动的谈判也相应增加,具体法律事务不断涌现。这就需要专业的律师参与到前期谈判、合同的起草、审查等一系列的非诉讼业务中去,从前期就进行风险的防控,以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合同协议的履行期间,监督执行工作,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预测相关风险,积极预防和化解执行纠纷。 我所在接受法律服务使用单位的委托后,积极准备并参与到各项合同谈判中,及时从法律层面做出响应,对相关合同进行起草、审查、风险防控、,并根据委托要求由我所派出谈判经验丰富的律师协助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业务洽谈。 (四)诉讼仲裁、调解业务 正如前文中所提到的,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快,推动了公民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出现对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公民和企业不再以过去简单的上访、闹事的形式表达自己内心的愤懑,而是采取诉讼、仲裁等形式予以处理。但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镇(街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镇(街道)法律顾问工作,保障镇(街道)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镇(街道)法律顾问,是指镇(街道)根据需要,聘请的为镇(街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镇(街道)法制办负责镇(街道)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镇(街道)制定规范性文件、镇(街道)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镇(街道)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

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镇(街道)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镇(街道)委派代理镇(街道)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镇(街道)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镇(街道)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镇(街道)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镇(街道)指派,以镇(街道)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镇(街道)法制办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协助镇(街道)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八)受托办理其他镇(街道)法律、行政事务。 第六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镇(街道)法制办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镇(街道)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七条镇(街道)法律顾问在镇(街道)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镇(街道)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镇(街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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