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附件2: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美容美发经营的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美容场所:是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为其清洁、护理、保养皮肤、美化容颜等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美容:是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

(二)美发场所:是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提供设计剪修、制作发型、美化容颜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头、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美发:是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

美容用品用具:是指美容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

美发用品用具:是指美发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危害健康事件: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致人虚脱休克、公共用品用具和设施遭受污染导致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化妆品不合格引发不良反应等造成顾客健康损害的事件。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要求

美容美发场所室外25米范围内应当无坑式厕所、垃圾站(堆)污水池等污染源。

第五条场所设置要求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经营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实际设定最低面积),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保持清洁,并应当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门、窗装配应当严密,防止病媒生物侵入。

(三)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有烫发、染发的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烫、染工作区,并有通风设施;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并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内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所有的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洗涤消毒间。

(五)在场所内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

(六)美容美发场所内应当设置有流动水的洗头设施,洗头设施和座位比不得小于1:5。

第六条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要求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善的上下水给排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设毛发过滤设施;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洗涤消毒间要求

1.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不透水,易于清扫,墙面台度高1.5米,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配备操作台、洗涤设施、消毒设施、保洁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

2.洗涤池应当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易于清洗,容量应当能满足洗涤需要。

3.消毒和保洁设施结构应当密闭,容积大小满足用品用具的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于清洁。

4.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为在200~

275nm,功率不小于5瓦特,设置在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2.5米。

5.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三)卫生间要求

1.应当设置为水冲式,有流动水的洗手设备和盥洗池。

2.应当设有照明和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空调通风管相通。

(四)贮物要求

贮物间或贮物柜有足够的贮物架或贮存空间存放物品,有物品分类存放的明显标识,贮物架应当离地离墙。贮物间门、窗装配应当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设施和防病媒生物设施。

(五)通风设施要求

美容美发场所通风设施运转正常,场所内粘贴醒目的严禁吸烟标识,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气等供热水的,应当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六)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自然采光或照明设施良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Lux。

(七)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废弃物盛放容器应当加盖。

(八)防病媒生物设施要求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下水道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安装有防鼠网,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

第七条设备与工具要求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的比大于3:1,美容场所毛巾与床位的比大于10:1,美容美发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二)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备工具齐全的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并有明显标识。

(三)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美发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柜子和器械车。

第三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八条健康管理

(一)美容美发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将“健康合格证明”悬挂于店内明显处。

(二)在岗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重症沙眼、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应当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卫生知识培训

(一)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在岗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第十条个人卫生

(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上岗时不得戴手饰、不留长指甲,做到勤洗头、勤剪发、勤剪指甲、勤换衣、勤洗澡;坚持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坚持美容、修面时戴口罩,坚持操作过程中洗手消毒,坚持工作服整齐干净。

(二)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随意摆放私人物品。

第四章操作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依据《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附录1)和《推荐的美容美发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计划》(附录2),制定本场所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

(二)经营者应当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用品用具采购要求

(一)经营者在采购各类化妆品和用品用具时,应当进行登记、查验,向产品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有效证明材料等,并妥善保存。

(二)采购的各类产品应当在保质期内,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品用具贮存要求

(一)用品用具应当保持洁净,按服务功能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做到专柜专用。

(二)化妆品、消毒产品使用时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化妆品、消毒产品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用品用具使用要求

(一)美容美发用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当一客一消毒。

(二)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第十五条公用茶具卫生要求

(一)公用茶具应当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茶具应当分开存放。保洁柜应当保持洁净,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茶具。

(二)清洗消毒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消毒后茶具应当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第十六条美容、美发要求

(一)从业人员工作前应当认真检查待使用的化妆品,发现有感官异常、超期以及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得使用。

不得自制或分装外卖化妆品。

(二)从业人员应当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时不得吸烟。美容人员应当戴口罩,美容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应当使用消毒后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人员修面操作时,戴口罩,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应当使用专用工具。

(三)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笔等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当做到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四)美容、美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和工具应当分开使用,使用后分类收集、洗涤和消毒。烫发、染发应当在指定的工作区域进行。

(五)美容用盆(袋)做到一客一用一换,美容化妆品做到一客一套。

第五章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卫生管理组织、人员要求

(一)美容美发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当具有从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

第十八条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一)制定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依据《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附录3)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落实奖惩措施。检查服务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场所卫生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学习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害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疾病的人员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管理档案。

(四)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规定,及时复核、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五)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

(六)美容美发场所内不得加工、制作食品。有食品经营的,应当建立索证制度,其经营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七)参与其他保证场所卫生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证照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及从业人员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第二十条卫生档案管理

(一)美容美发场所许可申报、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基本资料。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

(三)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管理档案和奖惩记录。

(五)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档案,化妆品和用品用具的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有效证明材料等。

(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和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工作记录,外送洗涤消毒的,要有用品洗涤消毒记录。

第二十一条危害健康事件报告

(一)经营者应当建立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他人员为义务报告人。

(二)一旦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经营场所报告人要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以内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三)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控制健康危害的蔓延和恶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200 年月日起实施。

附录1:

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一、清洗方法

(一)手工清洗

1.去除用品用具表面的大部分污渍。

2.用含洗涤剂的溶液洗净用品用具表面。

3.用清水漂洗干净用品用具。

(二)机械清洗

按洗涤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二、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紫外线等消毒方法。

1.蒸汽、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主要用于毛巾、面巾、床上用品等布、棉制品的消毒。

2.紫外线消毒箱:紫外线照射强度﹥5000μw/cm2 ,照射30分钟,主要用于刀剪、梳子、推子、倒膜用具等中小型金属、塑料、搪瓷、竹木用品用具的照射消毒。

3.红外线消毒箱:温度﹥120℃,作用3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制品。

(二)化学消毒。包括卤素类、季胺盐类、醛类和乙醇等消毒药剂的使用,消毒后,应当用净水冲去用品用具表面的残留消毒剂。

1.氯制剂消毒:使用有效氯含量500 mg /L的溶液,作用30~60分钟,主要用于面盆、毛巾、拖鞋等非金属类、不脱色的用品用具浸泡消毒和物体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戊二醛消毒:使用浓度2%戊二醛溶液,作用6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用品用具的浸泡消毒。

3.新洁尔灭消毒:使用浓度0.1%的新洁尔灭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消毒和工具、器械浸泡消毒。

4.乙醇消毒:使用浓度75%的乙醇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和高频玻璃电极、导入(出)棒等美容器械涂擦消毒。

三、保洁方法

(一)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免造成再次污染。

(二)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放入保洁柜内贮存。

四、室内空气、物体表面的消毒(在传染病流行季节时)

(一)室内空气的消毒方法:

1.采用15%的过氧乙酸关闭门窗熏蒸1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7ml/㎡。

2.采用0.5%过氧乙酸关闭门窗气溶胶喷雾,消毒1~2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20ml/㎡。

3.采用1500mg/L含氯消毒剂关闭门窗气溶胶喷雾,消毒1~2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20ml/㎡。

4.紫外线:紫外线灯每30㎡安装30W紫外线灯管1只,悬挂高度距地面2~2.5米,照射时间为60分钟,上班前和下班后每日2次。

(二)物体表面消毒

消毒方法:采用500~1000mg/L含氯消毒剂、0.1%~0.2%过氧乙酸喷洒或擦拭,作用时间60分钟,消毒药剂用量:50~200 ml/㎡。

五、注意事项

(一)使用的消毒药剂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消毒作用时间应当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物理消毒的设施设备定期检查,保持设备正常运转。

(三)紫外线波长应当在200~275nm,经测试,照射强度低于5000μw/cm2,应当及时更换灯管。

(四)使用的化学消毒药剂应当在保质期内,按规定贮存。配好的消毒液浓度降低后及时更换,氯制剂每4小时更换,戊二醛溶液每7天更换。

附录2:

推荐的美容美发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计划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

美容美发工作规范与服务流程

工作行为规范与服务话术流程 坐门工作行为规范: 1、坐门人员分别分为:助理(美容师)前两牌、发型师前牌、迎宾前牌。前牌人员:美容师头牌无需迎宾!迎宾人员迎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门口,当接待到顾客第一时间时,为顾客带位,安排工作人员(洗发人员),安排顾客茶饮,安排书刊,安排下一位工作人员到门口坐门,回至门口继续迎宾。 2、坐门迎宾前牌:须在迎宾人员每次接待顾客离开门口时,第一时间顶替而上,履行迎宾职责,迎宾人员须在安排完工作人员工作以后第一时间为其跳牌、翻牌、盖牌。 3、迎宾人员在迎宾时的姿势必须按照公司培训统一标准姿势(昂首、挺胸、立正、目光斜视门外45度角,面带微笑)。 4、坐门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坐门位,保持正确坐姿,不得打闹、依靠。 助理、美容师工作行为规范: 1、助理、美容师必须在每日9:30上班以前准备好上班前准备工作(考勤、化妆、打理发型、更换工作衣、佩带工作牌)。特别声明:括号内5项内容必须具备、上班前完成。 2、助理、美容师上班后第一件事:为自己上工作轮流牌、立刻进入工作状态 3、助理、美容师在服务顾客时必须按公司标准服务用语交流(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您可以叫我××× 4、美容师为顾客洗好头发要去美容部服务的,把客单一并带拿好带上去。 5、助理、美容师在服务顾客时主动给顾客留本人名片。 6、助理、美容师在上班时间不得私自离开店内,工作时不得接听手机,上班时间内手机不可以开音乐,不可以用手机在店内上网, 7、美容师在美容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的名牌挂在包房门上。

8、助理、美容师在干洗时,必须为顾客佩带衣领保鲜膜起防潮作用。在冲水和护肤必须为自己佩带口罩。 9、美容师在工作时不可以将工作拖鞋穿出美容部。 10、助理、美容师在店内不得接受顾客的馈赠:(如:食品、金钱、礼物)。 11、助理、美容师上下班更换工作衣地点必须在指定地点内。 12、助理、美容师在服务顾客时涉及到价钱方面时,个人不得私自改动价位或私自打折或私自馈赠产品。 13、助理、美容时在出售会员卡及产品时必须告知顾客享有的权利(如:顾客是预付会员,必须在第二次消费前将余款付清才可消费,如:会员顾客在不满意情况下退卡,须将以前消费折回原价,剩余部分退还,如折回原价后卡内余额不足须顾客自行充值。产品已经售出概不退款。)以上情况如因解说不清导致而成的误会,后果由销售本人承担。 14、助理、美容师在填写客单时字迹规范,如意外填写失误须让经理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私自涂改。 15、助理、美容师必须在上班后检查头天的业绩与工资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16、助理、美容师在做完顾客后要把自己的收尾工作整理好(毛巾、棉签、杂志、卫生、空调)。 发型师工作行为规范: 1、发型师必须在每日9:00上班以前准备好上班前准备工作(考勤、、打理发型、更换工作衣、佩带工作牌)。特别声明:括号内4项内容必须具备、上班前完成。 2、发型师上班后第一件事:为自己上工作轮流牌、立刻进入工作状态 3、发型师在上班时间不得私自离开店内,工作时不得接听手机,上班时间内手机不可以开音乐,不可以用手机在店内上网。 4、发型师在服务顾客时必须按公司标准服务用语交流(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美容美发卫生管理制度

美容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HIV检测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二、业主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用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做好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 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美容时清洗、消毒手部,美容、刮脸时戴口罩。 四、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无刺激性异味,物品分类摆放,地面的碎发、垃圾及时清理,通风、采光良好,门窗、墙壁、天花板、灯具干净、地面洁净,无卫生死角;使用的设施、设备、排风装置等定期清洗,表面清洁无积尘。盛放废弃物容器外观干净,废弃物定期清理,容器密闭加盖。 五、理发室与美容室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涤消毒间,配备消毒设施。供顾客使用的公共人、用具、用品必须做到一客一消毒。 六、备有专门供患头皮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箱(至少包括:围布、刀、剪子、推子、梳子等),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标识明显。有禁止吸烟标志。 七、烫发、染发工作区应相对独立,染、烫发区域或工作间设有机械性通风装置或自然通风良好。 八、要有防蝇、防鼠、防蟑螂、防蚊设施,措施有效,四害密度低。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经验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7220—1998】 前言 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9663~9673、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与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monitoringforpublicplaces 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 4.1 选点原则 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4.1.6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 监测点数目 4.2.1 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 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卫生部商务部文件卫监督发〔2007〕221号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 3 个卫生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宿业卫生规范 .doc 2.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doc 3.美容美发场所卫 生规范.doc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二)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 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 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 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 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 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 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 置消毒设备。 (五)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 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第六条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目录 1、餐饮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2、证照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4、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制度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7、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8、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9、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0、卫生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1、卫生检查制度 12、餐饮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六病”调离制度

餐饮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一、餐饮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应置于醒目处。 二、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做好自查和换洗、消毒等工作记录。 三、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应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保证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五、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设置醒目的禁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按规范设置专用消毒间、储藏间等功能间,配备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七、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并按照卫生标准清洗、消毒、保洁。 八、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墙壁、地面、屋顶、空调滤网无积尘无蛛网;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九、卫生用品(消毒剂)应按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储水池每年清洗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 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 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 招待所 温度,℃ 冬季>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26 <28 — 相对湿度,% 40—65 —— 风速,m/s ≤0.3≤0.3— 二氧化碳,% ≤0.07≤0.10≤0.10 一氧化碳,mg/m3≤5≤5≤10 甲醛,mg/m3≤0.12≤0.12≤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15≤0.15≤0.20 空气细菌总数撞击法,cfu/m3≤1000≤1500≤2500沉降法,个/皿≤10≤10≤30 台面照度,lx ≥100≥100≥100噪声,dB(A) ≤45 ≤55—新风量m3/(h·人) ≥30 ≥20—床位占地面积,m2/人≥7≥7≥4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个/50cm2 致病菌 个/50cm2 茶具<5cfu/ml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毛巾和床上卧具<200cfu/25cm2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不得检出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铁路部门行使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监测专业队伍建设。 第四条(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第五条(分类管理)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公共场所为: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 (三)游泳场(馆)。 除上述场所外,《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场所为乙类公共场所。 第二章卫生管理和要求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选址、设计、装修)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第八条(一般要求)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场所检测)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具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附件2: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美容美发经营的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美容场所:是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为其清洁、护理、保养皮肤、美化容颜等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美容:是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 (二)美发场所:是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提供设计剪修、制作发型、美化容颜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头、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美发:是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 美容用品用具:是指美容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 美发用品用具:是指美发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危害健康事件: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致人虚脱休克、公共用品用具和设施遭受污染导致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化妆品不合格引发不良反应等造成顾客健康损害的事件。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完整版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巡查记录(样)

卫生监督检查文书 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登记表(公共场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 地址:电话: 一、组织管理: (1)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 (2)是否健全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 (3)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 (4)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是否索要有效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无□ 二、卫生设施: (1)是否设置消毒间是□否□ (2)是否设置布草间(仅宾馆)是□否□ (3)是否有卫生间是□否□ (4)是否使用二次供水是□否□ (5)是否张贴禁烟标志是□否□ (6)是否购置头癣顾客专用工具(仅理发店)是□否□ (7)是否配有消毒托盘及消毒液(仅理发店)是□否□ (8)是否张贴禁游标志(仅游泳池)是□否□ (9)是否配有浸脚池(仅游泳池)是□否□ (10)是否配有更衣室(仅游泳池)是□否□ 三、卫生监测: (1)是否持有公共场所监测报告是□否□ 被监督人签名:卫生监督检查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 地址:电话: 监督意见: 针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1、办理《卫生许可证》。 □2、健全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上墙。 □3、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4、设置布草间(仅宾馆)、消毒间、卫生间。 □5、加强饮用水管理工作(具体内容见饮用水检查意见书)。 □6、张贴禁游标志(仅游泳池)及禁烟标志。 □7、购置头癣顾客专用工具。 □8、配备消毒托盘及消毒液。 □9、配备更衣室和浸脚池。 □10、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监测 □ 以上条整改意见,请你单位及时落实。 被监督人签名:卫生监督协管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美发场所消毒制度

美发场所消毒制度 为加强美发场所消毒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等规范要求,制定以下消毒操作规程。 一、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卫生管理制度 1、应制定消毒工作岗位责任制,确定消毒卫生管理员、岗位责任人,明确消毒卫生管理职能和岗位职责,且镜框镶嵌悬挂在岗位区域内。 2、应制定清洗消毒管理制度,且镜框镶嵌悬挂在岗位区域内。(1)美发工具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3)棉织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4)卫生间、卫生洁具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5)公众接触物体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6)空气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管理 (1)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要做到人证不分离,且佩戴在胸前。也可按照工作区域做到健康培训合格证镜框镶嵌上墙,以便于监督检查。 (3)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4)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适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5)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档案。 4、基本卫生要求 (1)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废弃物。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2)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3)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4)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5)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并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6)美发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7)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发工具,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

美容美发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三条用语含义 (一)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二)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 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培训资料 总论部分 一、公共场所的定义 公共场所是指在自然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公众生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封闭式和开放式的公共建筑设施,供公众进行学习、工作、旅游、度假、娱乐、交际等活动的临时性生活环境。 二、公共场所的特点 公共场所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设备及物品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污染;健康和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甚至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三、国家对公共场所实施依法监管 为创造良好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1987年4月1日颁布施行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全文共五章十九条,分为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国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于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艾滋病防治条例》。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1.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2.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3.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四、公共场所中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项目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共场所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1.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2.水质;3.采光、照明;4.噪音;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五、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范围是: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六、公共场所经营者资质要求 按照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能经营。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卫生许可的项目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是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设立卫生管理小组,有分管领导负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督促落实。 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是: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检查本单位的卫生状况,定期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对卫生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卫生问题及顾客反映的卫生问题督促整改,并记录在案。 八、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各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经理、迎宾、服务员、技师、清洁员、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按照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患病人员必须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从业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不戴首饰、不留长指甲,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前后洗手消毒。为顾客服务时严禁吸烟、吃食物。 九、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要求 各类公共场所外环境应干净整洁。室内环境整洁、空气清洁,微小气候、空气质量、水质、噪音和通风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室内无蛛网、挂尘,门、窗无积尘,地面无垃圾和卫生死角。更衣室、卫生间地面清洁,无异味、积水,无积尘和霉斑。垃圾桶外观干净,有明显标识、密闭加盖并及时清除废弃物。采用分体式空调机的包房应安装向室内送风的送风扇。空调的新风口过滤网、回风口过滤网、机械通风装置、电风扇定期清洁,保持无积尘。 十、公共用品保洁卫生要求 不同公共场所已消毒的各类公共用品用具,应按照不同类别分类、分柜、分层存放在密闭的保洁柜内,保洁柜上有明显标识,专柜专用,柜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及杂物。 游泳场所 一、用语含义 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二、场所卫生要求 (一)人工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1.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2.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3.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设有给排水设施。 4.为顾客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 5.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6.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7.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8.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 (二)水质 游泳池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提供的饮水设施设备及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三、卫生操作要求 (一)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制订以下操作规程: 1.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 2.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 3.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5.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等操作规程。 (二)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消毒药剂、消毒设施、饮水设备、急救物品及设施、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库房应存放一定数量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急救物品与设施等,物品应分类存放,标记明显。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消毒药剂和急救药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且密闭上锁,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按药品有效期分类存放,并及时清理过期药品。 (四)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 (五)人工游泳池水净化消毒 1.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 2.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3.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 4.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 5.池水水质消毒液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六)游泳场所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目的: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促使公共 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公共场所相关的卫生标准等。 监督对象: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要监管的公共场所。 监督检查要点: 一、监督检查内容:1、卫生许可情况;2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培训情况;3 、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4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 5 、各种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使用情况; 6 、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经培训合格,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情况和相关卫生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⑴、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 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 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⑵、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 岗工作,检查时应查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⑶、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3、查看卫生管理制度,询问相关人员,掌握其制度落实情况,随机抽查从业人员,了解是否按制度执行。 4、使用非一次性茶具、毛巾、床单、拖鞋等公用品的场所,查看茶具消毒设有的专用消毒间,检查其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及操作情况: ⑴、消毒间外应贴有明显标志,内有卫生制度,布局合理,无杂物; ⑵、内设2只以上(一洗一清)水池,有明显标记,消毒柜、保洁柜能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⑶、消毒剂的配备按比例配制,茶具清洗消毒后,存放在保洁柜内;拖鞋的消毒应设有专用容器,消毒液的配备按比例配制(如使用含氯消毒剂应达到1000mg/L的浓度),每4小时更换一次,每次浸泡30 分钟后清洗、晾干备用; ⑷、毛巾、床单应严格按一客一用一消毒,在洗涤中要有消毒的程序。 5、检查使用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进行索证;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应有卫生许可批 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示,使用 场所经营者应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号、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检查场所防蚊、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没有使用空调的场所,应

理发美容卫生规范

理发、美容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理发、美容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理发、美容经营的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第三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理发场所:是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提供设计剪修、制作发型、美化容颜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头、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理发:是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等服务。美发:是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 (二)美容场所:是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为其清洁、护理、保养皮肤、美化容颜等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美容:是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 (三)污染源:是指造成理发、美容场所遭受有毒有害物质侵害的物质或场所,包括粪坑、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 (四)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的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五)顾客用品用具:是指理发、美容场所和理发、美容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理发用具用品:是指理发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围巾、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一次性胡刷等物品。 美容用具用品:是指美容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 (六)卫生操作规程:是指理发、美容过程中和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体工序和详细要求,包括用品用具的采购、贮存、清洗、消毒,以及场所环境、设施的管理、维护、消毒和岗位人员的职责要求等内容。 (七)卫生管理组织:是指对理发、美容场所的卫生证照、人员健康监护、场所环境、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 (八)危害健康事故:是指理发美容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致人虚脱休克、公共用具和设施遭受污染导致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以及化妆品不合格引发不良反应等造成顾客健康损害的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选址要求理发、美容场所应当选择在远离污染源、无蚊蝇孳生的地区。 第五条场所设置要求 (一)理发、美容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经营面积不得小于10 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6 米,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保持清洁,并应当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根据需要,场所内应设置等候、更衣、理发、烫染、美容、洗涤消毒、卫生间等区域、专间或设施。 (二)理发、美容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起灰、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门、窗装配应当严密,满足防止有害动物侵入和采光的要求,开启时,通风良好。 (三)理发、美容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有烫发、染发的理发美容场所应当设置烫、染工作区,并有抽风设备;经营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并有机械排风装置。 (四)理发、美容场所内应当设置工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上的理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洗涤消毒间。 (五)理发、美容场所内应当设置有流动水的洗头池,洗头池和座位比不得小于1:4 。 第六条设施要求 (一)给排水要求理发、美容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设置相应的洗手和热水供应设施,配有清洗、消毒用品。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洗涤消毒间要求 1、面积不得小于3 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不透水,易于清扫,墙面台度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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