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医疗合同意识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过度医疗的泛滥,过度医疗直接助长了医疗费用的高涨;医疗合同得不到重视是由于在倍受关注的医疗事故责任的追究上,侵权行为法总体上更有利于患者利益的保护;但规制过度医疗,从合同法的角度显然更现实些;一般情况下,医疗合同不是单个合同,而是一系列合同组成的集合。

[关键词]医疗合同;过度医疗;义务;合同法;侵权行为法

“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困扰老百姓的一大难题,也是2012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之一。看病难主要是由于看病贵造成的。

导致看病贵的因素广而复杂,一方面的原因是,随着医学生物技术的进步,医疗成本本身在逐步加大;另一方面是医疗保险制度加上人们“价高质优”的心理倾向使得有些患者过度消费医疗服务。

一、医疗合同意识的缺失是医疗费用高涨的一个重要原因

规制过度医疗可以从医疗体制、药械市场、法律、医学和法学的沟通等多角度进行探讨。目前医疗合同在我国未被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医疗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所欠缺。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没有医疗合同的规定,但结合我国《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一些学者提出按照委托合同或者承揽合同等来处理医疗合同纠纷;这使得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并不十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种医疗合同意识的缺失,使得医方可以肆意侵犯患者的医疗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造成过度医疗,推动医疗费用节节攀升。

我国学者论述医疗合同时,多把其目标指向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很少涉及因过度医疗引起的医患纠纷。但过度医疗是普遍的现象,其几乎对每一位患者造成了较小危害并且不明显的财产损失;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使患者在一般情况下很难举证证明自己所受的伤害,也没有办法提起诉讼。可学界这方面系统的研究成果很少,可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几乎空白。本文论述医疗合同,则把其目标指向于因过度医疗导致医疗费用高涨而引起的这场最大医患纠纷的遏制。

二、对医疗合同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的分析

按照《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到医院看病,医患双方就疾病的诊疗和报酬的支付等达成协议,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在诊疗过程中,医方可能会因过错造成患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如前文提到的医疗事故、过度医疗等;这时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可以追究医方的违约责任;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患者也可以向医院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此时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在涉及医患纠纷的审判实践上,一般是按照侵权法来审理的,人们对医患纠纷中的违约之诉知之甚少。对于这一纠纷,我国大部分学者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认为原告在发生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有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方式和案由的法定权利。但是,该竞合的情形有两种,即违约性侵权行为和侵权性违约行为;①《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显然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的情形,并不包括侵权性违约行为;而医疗事故是医方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等同时违反了医疗合同的义务,当属侵权性违约行为;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并没有选择违约诉讼或侵权诉讼的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与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 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 ,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 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国际保理是近一、二十年来在国际贸易中新发展起来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交易双方,其中供应商将其与债务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以及坏账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因为其具有诸多优点,目前国际保理己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业务,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支付方式。但是在中国,国际保理业务还只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由于保理业务开办时间较短,保理运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法律规范的缺乏和滞后,严重制约了保理的发展。因此,研究与解决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保理法律制度,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当前我国关于国际保理的学术文献大部分限于以下方面:从国际金融的角度对国际保理发展实务进行研究;对国外有关国际保理实践和理论的介绍;对有关国际保理国际公约的介绍等等。真正从法律角度对之进行深入研究的相对较少。基于此,笔者意图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研究,通过对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法律性质进行梳理,厘清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实践和法律不足出发,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国际的法律性质。提出了笔者对国

际保理的概念、法律性质的认识。第二部分:从国际保理实践出发,归纳、总结国际保理的种类以及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行方式。第三部分:从法律角度,结合国际保理实务,分析国际保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部分:在深入考察我国国际保理立法和国际保理业务运行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国际保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从国际保理法律制度本身和相关制度两个角度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国际保理模式法律关系立法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96.1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引言12-131国际保理概述13-191.1国际保理的概念及起源13-161.1.1国际保理的概念13-141.1.2国际保理的起源与发展14-161.2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16-191.2.1委托代理说161.2.2债权质押说16-171.2.3清偿代位说171.2.4债权让与说17-192国际保理的种类与运行模式19-242.1国际保理业务的种类19-212.1.1单保理和双保理192.1.2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19-202.1.3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202.1.4到期保理和预付保理20-212.1.5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查知乙开发公司的王某,在谈判过程中把所获得的甲软件公司有关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固定的客户名单,泄露给另外一家软件公

司丙,致使丙软件公司拉走了甲软件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为此,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乙公司不能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2、8 月下旬,如果乙开发公司不与甲软件公司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乙开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 3、10 月中句,甲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开发公司必须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不能。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订合同。 4、10 月中旬,若甲公司被迫以高价另行购房,对于差价,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公司赔偿? 甲软件公司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因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由于王某的泄密,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 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 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 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浅淡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研究汇总

浅淡合同效力若干问题研究 提纲: 一、合同的效力的概念及类型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不同 三、合同效力范围研究 四、合同效力的表现特点与生效要件 五、合同的效力未定 六、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正文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 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 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

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一、合同的效力的概念及类型 (一)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所谓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 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二)合同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合同的效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根据效力的范围可以把合同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前者是指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后者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二)根据合同效力是由合同直接产生还是间接产生,可以分为合 同本身的效力与合同的附随效力。前者由合同直接约定,后者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由合同附带产生的效力,表现为由法律直接规定。附随效力包括先合同效力、后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效力;(三)根据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可以分为依法成立合同的效力与非依法成立合同的效力。前者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是按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所生的效力; 后者主要是指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效力,往往不能与当事人的效果意思相一致。 (四)根据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意志的关系,可以分为意定的效力和因

最高院判例:买卖合同判例规则知识讲解

最高院判例:合同法纠纷案例指导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解决。 ——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购销合同》是闽路润公司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钢翼公司订立,现尚无证据证明钢翼公司在与闽路润公司订立合同时明知闽路润公司是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其订立的合同,故不能依据《合同法》第402条认定该合同直接约束兴盟公司。 《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隐名代理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代替受托人成为合同主体,受托人不能行使合同权利;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行使合同权利。在闽路润公司向钢翼公司主张权利之前,兴盟公司并未向钢翼公司主张权利,故不能认为兴盟公司已经行使介入权。既然兴盟公司没有行使介入权,则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 闽路润公司虽是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钢翼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钢翼公司订立的合同,在兴盟公司并没有行使介入权的情况下,闽路润公司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有权行使《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因此,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闽路润公司有权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钢翼公司返还货款。 2.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合同约定本身不

中美贸易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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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起到了积极的约束和促进作用,使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降低了摇摆性和随意性。 美国和中国同为 WTO 成员国,需要遵守 WTO 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市场准入原则和公平竞争等符合中美两国的基本利益,对规范美国的贸易行为和政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与此同时,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为处理中美贸易冲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在 2006 年的报告中, USTR 指出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六大目标,其中使中国以一个负责的成员更加全面地融入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国际贸易体系、监督中国坚持国际与双边义务并保证完全贯彻与遵循位列前两位,充分表明美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倚重和强调,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从此在一个更加可预见的框架内进行。 3.入世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调整入世六年来,中国的市场更加开放和规范, 2005 年完全取消了进口非关税措施,放开外贸经营权,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认真履行透明度义务,保障中美贸易顺利发展。 法制是 WTO 对政府的要求。 六年时间里,我国在中央政府层面共制定、修订、废止了 2019 余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新制定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立法公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为的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原告:徐某某 被告:周某某 2002年8月2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宝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号401室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宝鼎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 2003年5月26日,被告与上海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问合同(出售)〉〉,约定被告委托广达公司居问出售401室房屋。同年5月27日, 原、被告通过“广达公司”居问,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该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401室商品房作价人民币1,14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114,000元暂 存于中介方“广达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活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22.8万元。 开发商大产证办出后,通知被告办理小产证,待被告小产证办出后,办理原告小产证,同时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4,000元。此外, 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签约当日,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取出房款114,000元及中介费5,700元, 广达公司出具收条。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确认书,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 不出售系争房屋,本人不前往中介方领取原告暂存中介方的首笔房款,现同意中介方将上述房款退还给原告。 另,系争房屋于2003年6月2日经查核准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同年12月16日“宝鼎公司”办理

浅析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其对策

浅析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其 解决对策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一系列的经济活动都是围绕合同的建立和履行来进行的。合同是经济双方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签订的书面的文件,是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的根本保证。因此,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应该包括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合同管理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经营的好坏。在当前企业合同管理活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权责不明确 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一个企业合同管理的顶层设计,体现着企业合同管理是否全面、具体,它对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运行流程、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方面都应该有具体的规定。而一些企业恰恰在这方面还有待完善,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使部门间的权责分工不明,甚至还存在部门间冲突的部分。有些对外经营的一部分业务不签合同的或者补签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至于在出现争议时很难求证本意。制度不健全,运行程序不规范,缺乏

对业务合同执行的过程监控等这些问题最终会给企业带来重大 的风险和隐患。 2.注重合同的静态管理、忽视动态管理 在目前企业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着注重静态管理,在合同签订的阶段企业上下都十分重视的静态管理,如在合同的草拟、审批等环节比较重视;而在合同履行阶段缺乏、忽视管理。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该签订变更合同的不及时签订变更合同,产生业务风险;二是应该追求法律责任的由于不重视却过了诉讼时效;三是应该留存的相关法律证据缺失而导致官司失败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四是双方完全按照合同履约程度较低,违约现象严重;以上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忽视合同的动态管理,对合同履行期间的监控不足或者根本没有有效的监控机制。 3.合同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一些企业对合同管理的认识不足,没有能够真正的认识到合同管理对企业发展产生的重要意义,特别是部门管理层缺乏对合同风险防范和规避的意识,这就造成了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缺乏、资金支持缺乏,因而也不会把企业的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 4.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合同风险管理手段落后 从当前情况来看,多数企业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还比较薄弱,合同科学管理的技术手段还比较落后。大多数企业目前采用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 买卖合同纠纷证据与举证当事人因为合同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此时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想获得有利判决的,都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然后进行质证。那么大家知道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什么证据吗?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a、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 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c、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a、买卖合同书; b、订货单; c、证明违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d、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

证等; e、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a、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b、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c、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d、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a、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c、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

2016年跨境医疗行业分析报告

2016年跨境医疗行业 分析报告 2016年1月

目录 一、跨境医疗,打造全球医疗资源共享“社区” (4) 1、跨境医疗的动力:国外价格驱动,国内技术驱动 (4) 2、热门跨境医疗目的地技术优势明显,治疗癌症首选美国 (6) 3、跨境就医的步骤和三种途径 (9) 二、需求端增势良好,服务机构和新技术助力市场繁荣 (10) 1、国内卫生资源发展滞后于社会需求,跨境就医需求不减 (10) 2、跨境医疗服务机构方兴未艾,盈利模式初步形成 (11) 3、新药新技术助推海外就医潮 (12) 三、国内跨境医疗服务机构派别渐显,各有优劣 (13) 1、中介派:传统跨境医疗服务机构,数量最多 (13) 2、医院派:国外医院驻中国办事机构,方便转诊 (14) 3、平台派:互联网跨境医疗服务机构,互联网医疗必然产物 (15) 四、相关公司简况 (16) 1、华邦健康:收购境外医院,加快布局医疗健康产业 (16) 2、江河创建:收购澳洲医院,医疗健康业务实质性落地 (17)

医疗本是一项本土化的服务,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也具有了国际化的特征。早在十几年前,欧美人就开始热衷于在价格较低廉的周边国家进行以整容、小手术为主的轻症治疗。近年来中国新富阶层不断壮大,许多国人开始走出国门想寻求治疗,目的地包括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地。 跨境医疗并不局限于治疗肿瘤等本国无法治愈的重症,带有旅游性质的轻症医疗(如高端体检、整容)还衍生出“医疗旅游”这一产业。2013年,全球医疗旅游产业的规模约为4386亿美元,已初具规模,斯坦福研究所估计这一数字在2017年将达到6785亿美元,四年复合增长率约12%。 巨大的潜力使得跨境医疗服务机构越来越多,它们得到资本的追捧,并且呈现出产业化、平台化的趋势。 跨境医疗主要包括国内患者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寻求医疗服务和境外患者来境内接受医疗服务,目前前者占据绝大部分比例。

广告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广告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楚经初字第315号 原告楚雄电视台传播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美玲,主任. 被告牟定县朝钦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朝钦,经理. 原告楚雄电视台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传播中心)诉被告牟定县朝钦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业公司)广告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开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杜朝钦和委托代理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1999年度,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两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和节目里为被告制作发布葛根汁饮料广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发布了广告,1999年度制作发布费一万元,被告承诺于1999年8月20日前分两次付清,1997年度制作发布费五万三千六百元,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拒不履行,1999年2月1日,双方协商,原告减免1997年度广告费三千六百元,被告承诺在1999年3月25日前付一万五千元,1999年6月25日前付一万五千元,同年9月25日前付一万元,2000年1月20日前付一万元,但至今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广告费六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八千五百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我拖欠六万元广告费不实,我公司于1997年委托原告制作电视广告,所欠广告费五万三千六百元,1999年6月双方订立的协议中,已明确免去三千六百元,实欠金额应为五万元.1998年9月至1999年8月,原告所属商贸部向我公司购进价值七千三百

六十五元葛根汁,扣除此款外,尚欠四万二千六百三十五元.另外,对起诉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金八千五百元缺乏根据,1999年7月6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五万元广告费,每月从经销商杨建波处收取五千元,至付清广告费为止,但由于广告未达预期效果,未能收到广告费,这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协议第四条约定,如在7月中旬原告未能收到第一次广告费,原告即可停播甲方广告,这是我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存在承担违约金,故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不实,违约金诉讼请求缺乏根据,由此增加的诉讼费只能由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明确表示无异 议,1999年2月1日,传播中心与葛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传播中心为葛业公司在1997年至1998年所做广告,欠广告费五万三千六百元,免去三千六百元,应付广告费五万元,至2000年1月20日前分四次付清.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案争议事实如下:传播中心与葛业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是否应予以认定,合同约定的广告费一万元是否应予认定.为此原告提交了1999年6月28日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予以证明,被告不认可此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和所欠的一万元广告费,为此提交了1999年7月6日协议,协议除对已认可的五万元广告费确认外,还对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还约定双方各投资五千元用于被告产品的广告促销,并特别约定广告合同另行签订,但该合同未提交法庭.从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合同来说,被告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后,原告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前,双方所涉及的广告发布,从时间上看不是同一内容,原告提交的合同的广告发布首次时间是7月5日,次数一百次,而被告提交的合同的内容仅仅概括约定了广告发布各投五千元,具体内容另行约定,因此,被告提交的协议并不是对原告提交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的变更,两个合同在广告发布上没有联系,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予以认定,欠广告费一万元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合同对欠款的偿还方式约定予以认定;二、被告是否有违约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给付广告费,属违约行为,被告认为不违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双方认可的五万元广告费不存在违约事实,原告提交的1999年2月1日的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但被告提交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论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论文 论文题目: 论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卢启东 提交日期 2013年4月

摘要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法律风 险常常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劳动用工、劳务分包等各个方面。而贯穿在项目经理 部承包经营活动始终的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则主要是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确定的。由于建筑市场实行 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其远期交割的特性决定了建筑 行业的高风险性。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应该十分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信誉风险防范损害赔偿 0前言从建设施工合同形成、履行过程来分,建设工程合同风 险分为三个方面:(1)参与投标取得合同资格;(2)通过合同谈判进行正式签约;(3)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作为承包人,要充分利用有利于自己的因素,请教法律专业人士,力求使双方责权利关系平衡,没有苛刻的单方面约束性条件。 随着中国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建筑市场将迎来令人乐观的发展前景。而且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投融资体制和公用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等,都将为建筑市场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体制和机制还未完全理顺,综合执法体系有待强化,市场主体缺乏信用

意识,履约意识较为薄弱,加上建筑市场供求失衡等等原因,致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明显滞后。 一、我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分析和对策 1.参与投标取得合同阶段 施工企业在投标前要深入了解发包人(业主)的资金信用、经营作风和签订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应 包括有关设计的施工图,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 否已到位等。从侧面调查了解业主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的 资金到位率,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单位最好应充分了解其以往工 程招标签订的合同条款。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具体地逐条地 确定合同责任,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 详细勘察施工现场实地,仔细研究审查图纸,认真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并与项目经理部认真确定各个子项的单价和各 项技术措施费用并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有时业主会在未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提供条件苛刻的非示范文本合同草案,要求施工企业无条件全部接受,其合同条款往 往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 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由于此时施工企业所处的境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011230150.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2〕8号 ·【颁布时间】2012-5-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6日第02版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7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

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 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 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4000字)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2002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270198.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损情况予以公证。2002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同年3月30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20项清点数量完全予以认可,均无异议。对损坏货物由金桥公司提供原始货价进行计算,损坏货物残值处理按8%计算由金桥公司处理。计算依据仍依金桥公司原始货价计算,从货物价值中直接扣除。上述公证文书及五方协议,原、被告均不持异议。 庭审中,金桥公司提供了已对托运客户进行了赔偿的证据共计262171.9元,其中包括公证文书所列货损180696.3元,公证文书未列货损81475.6元。对上列两项赔偿的金额,质证中,荣祥公司认为,其一,按照五方协议,金桥公司应提供原始货物价值,金桥公司对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不能作为赔付依据。其二,公证文书中未列出的货物即表明金桥公司未交与被告张克承运。故公证文书以外的货损不能作为赔偿请求。对此,金桥公司反驳认为,托运的货物是经张克清点无误,但在清点货物中,却短缺了部分货物,因在处理事故中,当地农民抢走了许多货物,由此造成短缺的货物理应由被告赔偿。庭审中,对金桥公司已对客户赔偿的金额逐一进行了核实。核实中,荣祥公司对金桥公司的部分赔偿证据及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此外,金桥公司在处理事故中花去了8601元的费用,被告张克及荣祥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公证费属实,机费虽属实,但应按火车硬坐费计算。 另查明,张克驾驶的运输车辆是在荣祥公司按按揭方式购买且挂靠在荣祥公司经营运输活动,且荣祥公司按月向张克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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