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报告两篇

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报告两篇
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报告两篇

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报告两篇

篇一:

20xx年x月x日,区委组织对xx镇xx村x组进行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对象是两栋违法建筑(一栋二层,约100㎡;一栋四层,约900㎡,共计约1000㎡),根据区委安排,出动人员情况区直部门100人、乡镇280人、警力100人,共计480人,由区委xx书记带队、xx主任及相关领导参与,零晨6:00准时到达集合点,根据预案要求,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局长做出部署,分组进入拆违现场,一组负责护送挖掘机、一组负责组织其他人员徒步进入。顺利到达现场后,7:30点拆除工作正式开始,当地农户远距离观看了整个拆除过程,经过3个多小时的努力,12点之前,拆除工作全面完成,14点,所有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完毕。此次拆违工作在预计时间内提前完成,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控制起到关键性作用,在撤离时虽然有当地农户进行过阻止,有些不合理要求,在区委领导、**镇领导的劝说下,得以安全撤离。

一、根据实际考察,我区违法违章建筑存在以下问题:

1、受地域影响,农户对违法违章建筑认识不到位,违法违章建筑多,组织强拆的难度大。

2、各乡(镇)、办事处对违法违章建筑,宣传不到位,控制不到位。

3、各乡(镇)、办事处对违法违章建筑重视力度不够,这是导致违法违章建筑增多的主要原因。

二、为了更好地开展控违拆违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1、出台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控制引导及奖励实施办法》和《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对规划区外及规划区内各乡(镇)、办事处的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建房。

2、制定、落实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制定国家公职人员及村干部管理和参与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对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开展中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职人员及村干部管理和参与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力量

要求各乡(镇)、办事处要发挥各行政村基层组织力量,联系村领导、包村干部、村干部等要积极配合抓好村的各项工作,并按照村规民约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制定违法违章建筑包村管户制度。在工作中要加强干群关系,多与农户进行沟通,让其了解违法违章建筑的危害性,动员违法违章建房户自行拆除。

4、加强组织领导

**区要按照打击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执法力度,实现各部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坚决杜绝出现新的违法违章建房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5、加强督查工作

成立**区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督查小组,对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强力巩固我区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的成果,将违法违章建筑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督查中,出现乡(镇)、办事处工作不到位,

工作不力,造成违法违章建筑发生的,要按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全区通报。

6、严格实行奖惩制度

制定打击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奖惩实施办法,从心里学的角度讲,奖惩制度是通过一系列的正刺激和副刺激的作用,引导各乡(镇)、办事处朝着新区理想方向发展,调动其工作的

积极性。对希望出现的行为,新区用奖励进行强化,也就是正刺激;对不希望出现的行为,利用处罚措施进行约束,也就是副刺激。二者相辅相成,才会有效促进新区目标的实现。

7、严格实行考核制度

要严格按照各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联系村领导、包村干部、中队联系人、村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实行违法违章建筑目标考核制度。区委要和各乡(镇)、办事处签订打击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目标责任书,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各乡(镇)、办事处年终考核,作为各乡(镇)、办事处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8、加强宣传,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每个月组织一次大规模的违法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行动,出动宣传车反复宣传,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违章建房行为的高压态势,制造严厉执法的紧张氛围,让那些违法违章建房户得到有力的打击,也让那些心存侥幸的潜在投机者望而生畏,使我区的城市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保证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区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

篇二:

20xx年,我拆违工作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年初既定拆违工作计划,认

真贯彻市、县《关于加强治违工作的相关会议精神》和党委政府的会议精神,精心组织、全力落实,并从市容组抽出7人成立了拆违(应急)组。通过拆除违章建筑和巡查遏止违建现象发生相结合的工作方法,高质量、严要求的开展拆违工作。现将今年的拆违工作汇报如下:

一、文明执法、正确引导。

针对违章建筑随时有可能出现和发生的情况,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我拆违工作组严格按上级的要求,文明执法,时刻保持我拆违工作组的良好形象。针对拆违工作涉及区域范围广,群众对非法搭建、违章建筑认识不清的实际情况。我们从重抓宣传教育入手,强化对拆违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更加切实的了解农村个人建房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本做到了

家喻户晓。为了不激发和广大群众的矛盾,顺利完成拆违任务,实现拆违目标,奠定了扎实的思想基础,就此,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利用发放宣资料向广大群众宣传建房的相关政策及拆违工作程序,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拆违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万余份)

2、在各村进行日常巡逻中,用车载高音播放机,滚动播放《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的通告》。

3、对现行的违章建筑下达停工、限拆通知书,责令停工或自行拆除通知书。

4、在拆违工作中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一是具体了解违建户的违章程度和建房目的;二是通过村干部再一次对违法搭建户进行思想教育,并报请上级领导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

二、拆违治乱,成效明显。

20xx年,自成立拆违(应急)小组以来,我们共对各村60户违章建筑和未取得

相关建房手续的违建户,下发停工、限拆通知。共拆除违章建筑物36栋,合计拆违面积约8600平方米。其中,监督自拆的有10户,面积约960平方米,由城管局、林业局、国土所、协助拆除的有26户,面积约7640平方米。为符合建房条件,手续在办理之中的未批先建户,先予以停工,待手续完善后再依证建房。为达到打击、控制违章建筑的目的。对不听劝告的钉子户制定有效方案,实行强制拆除。为从源头上制止违章建筑的发生,我们以开展大联动工作为契机,给镇党委提供第一手资料,并通过拆违工作深入推进,趁势拆除或及时遏止违章建筑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拆违联动工作机制。

结合开展大联动活动的工作契机,及时和城管局、林业局、国土所、各村村委、及相关工作人员交流工作经验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和城管局、林业局、国土所、各村、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有效提高了我拆违(应急)组的整体作战能力。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拆违工作纷繁复杂,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镇党委的指示精神,在镇党委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之下,在主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我拆违(应急)组会更加深入的开展拆违工作,切实维护好我城关镇经济建设的良好环境和村容村貌,切实维护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城关镇良好的对外形象。我队下一步坚决作好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牢固树立建设过程中的依法意识。

2、加强信息报送,加大巡查力度,加强联合执法,确保拆违落到实处。

3、对在拆违过程中,顶风搞违建的村民,依法从严、从快进行拆除,对暴力妨

【案例解读】申请撤销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对行政处罚的救济

【案例解读】申请撤销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对行政处罚的救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维权经验 【导读】 “民告官”,在国人的情怀里一直都是灰暗的,谈讼而色变。自2014年底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行政诉讼由审查立案制改成了登记立案制,受案范围扩大,只要是行政相对人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就可以提起诉讼。 本文通过介绍湖州张某的13.81亩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在接到某镇政府下设“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通过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维权过程。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救济撤销行政机关下发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 关键词:民告官、违章建筑、诉讼、撤销 【案情介绍】 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某镇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联村租用土地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张某跟某联村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某镇政府一直没有解决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投资的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3月16日,张某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2004年5月26日,张某缴纳了13930元罚款并回购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后张某继续生产到2016年7月5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 事件经过时间轴 2002年4月,与某镇某联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承租13.81亩土地,用于修建、经营某家私厂。 2002年6月2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张某的某家私厂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水田建造厂房。并立案查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听候处理。

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研究分析

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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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风景名胜区违建案例分析班级: 姓名: 学号: 成绩:

【摘要】风景名胜区既是人类的物质财富,又是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其立法保护是该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一个重要方面。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非常薄弱,与此相对应的是风景名胜区由于法规的不健全,破坏日益加剧。[1] 【关键词】园林景观法规风景名胜区违建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制定完善的园林建设法规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演特征之一,也是城市绿化建设合理性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2] 园林景观法规是一门研究园林绿化与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城镇建设、风景名胜区与公园管理、环境保护等项事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并依法从事园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一门学科。园林作为一项公共事业与城市规划、城市的绿化和美化、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密切相关。园林的生产和建设作为一项产业,不可避免地与一些经济、行政、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相联系。自然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违反这些法规和政策的事件。 案例一:湖南张家界天梯被停运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建成“百龙天梯”后,在黄金周期间运行良好,大部分旅游者都选择乘坐电梯。这部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世界第一户外观光电梯”已被正式停运,目前还不知何时恢复营运。这部吃掉1.2 亿人民币才建起来的庞然大物垂直高度达326 米,游人乘坐“天梯”只需两分钟便可从山谷直达山顶,免去了攀登的辛苦。然而就是这部看上去既方便了游人、又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013547174.html,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1、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辽宁省建设集团第一公司的下属企业――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1996年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全部为本单位职工。由于开发企业挪用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从1996项目拆迁后一直未建设回迁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又不及时发放,致使630户居民长期无法回迁,多次到省政府和建设部上访。 主要违规事实:原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擅自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无视群众利益,在省政府、省建设厅、葫芦岛市政府多次督办下,仍不认真履行拆迁协议。辽宁省建设集团和辽宁省建一公司作为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存在监管不力问题。 处理情况:2003年8月,辽宁省、葫芦岛市纪检、监察联合调查组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宣布双规;10月6日移交葫芦岛市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21日徐武军被正式批捕。辽宁省建设厅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不再审批新开项目,待630户居民全部安置之后,注销其开发资质的处罚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建一公司原法定代表

人张印昌,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 2、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 基本情况:该项目2001年立项、2003年3月驻马店市拆迁办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为驻马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该项目共拆迁9个企、事业单位,140户居民,其中,有114户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时,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同意其在道路两旁建设的临时营业用房,于1992年、1994年和2000 年分别取得了由驻马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主要违规事实:1994年以来,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房屋陆续发放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2003年实施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消了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驻马店市拆迁办在拆迁人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的情况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后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程序违法,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高新区管委会未申请行政裁决,对28户居民的房屋进行了强拆,导致矛盾激化,28户被拆迁居民多次到省政府及建设部上访。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这10大案例中,有5 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 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违章建筑定义 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迁后重新选址建房;私自流转土地建房或建经营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扩建。其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规划和违法占地,适用法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事权划分,雅安市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雨城区政府不具备城市规划行政职权。因此,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由雨城区负责拆除,应当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作为拆除主体,同时完善相关程序授权雨城区实施。 二、违章建筑拆除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主要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 (一)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类主要是针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未按照土地利用性质而进行建设的建筑,在区国土分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无效后,既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区国土分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由县级政府责令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区建设局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法律规定,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后,只有在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雨城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规建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章建

案例二违章建筑(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案例二:违章建筑(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案情:2009 年 6月2日,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X 支队XX路政大队在检查中发现,XX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在XX高速公路xxxKM +xxxMx处(X半幅)建筑控制区内进行附属设施用房施工,经测量,该用房距离边沟外缘26.5米。处理程序如下: 1、制作《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2、摄取《现场照片》 3、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4、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含文书送达回证) 5、送达《听证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6、制作《路政案件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 7、下达《责令拆除通知书》《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文书送达回证) 8、制作《强制执行报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9、制作《结案报告》

立案审批表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附纸,并在备注栏中说明)(附上立案相关材料)

询问笔录 时间:2009年6月2日15时30分至15时55分第一次询问 地点:XX高速公路 xxxKM +xxxM x侧 询问人:王XX、万XX 记录人:任XX 被询问人:宋XX 与案件关系:当事人的员工性别:男年龄:40岁 工作单位和职务:XX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建设部经理 联系地址: XX省X市XX镇新街 我们是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X支队XX路政大队的执法人员王XX 、万XX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 36XXXXXX 、36XXXXXX ,请你确认。现依法向您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问:请问你的姓名、年龄、单位及职务? 答:我叫宋XX,36岁,是XX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建筑部经理。 问:2009年6月2日,在XX高速公路XX KM+ XXX M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单位与你单位是什么关系?答:就是我单位,我们单位这样做是为了XX省陶瓷产业基地的建设,为更好的招商引资,扩大陶瓷产业基地的形象和影响力。问:所修建的建筑物的产权归属哪个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谁?被询问人签字宋XX 第 1 页共 2页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013547174.html,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拆除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依据,根据本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注:以下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时间问题的,一般是指违章建筑的形成时间)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

案例分析(谁是违法建设的主体)

案例分析——谁是违法建设的主体 2009-07-03 [案例]某月某日,某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白云山中队日常巡查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时,发现风景名胜区特别保护范围内的市某管理局旧仓库内,一幢简易旧仓库被悄悄拆除,而一幢建筑面积为98.94平方米的混合结构建筑物拔地而起,工程已完成砌砖墙(2.8米高),正安装1层顶部模板。初步了解:此建筑物由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承建,由林某某自行设计施工,拟建1层,拟作其施工队办公用房;林某某负责的施工队“挂靠”于广东潮阳某建筑公司,是某管理局长期聘用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队。 白云山中队按规范执法程序的要求对该建筑物进行立案调查,及时发出了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先停工,待调查取证后,才确定能否继续施工。经过询问调查和进一步取证,确认该建筑物为违法建设,遂对违法建设主体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不久此违法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当事人自行拆除。 [问题]就是违法建设主体的认定问题。此案中的违法建设主体是谁?有几种可能,可能是林某某,可能是潮阳某建筑公司,可能是某管理局,可能是前三者中的任意二者,还可能是林某某、潮阳某建筑公司和某管理局三者共同。那么,到底谁是违法建设的主体呢?让我们结合该案办案过程的实际来作一个认真分析。 [分析]谁投资、谁建设,谁就是违法建设的主体,这是认定违法建设主体的一条基本原则。当前,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复杂化以及执法

过程中调查取证难度的增大,使得违法建设主体的认定并不象原来那么简单明了。不管怎样,我们认为掌握当事人(相关单位、个人)投入资金的情况及了解当事人(相关单位、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认定违法建设主体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很多时候需要执法人员通过办案过程中的询问、调查、取证等工作来进一步分析判断。 能否把潮阳某建筑公司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要将潮阳某建筑公司作为此违法建设的主体必须是潮阳某建筑公司对此建筑物投资建设,或者是林某某投资建设,林某某及其施工队是潮阳某建筑公司的下属单位。 建筑中“挂靠”是什么?仅仅是挂靠关系能不能将被挂靠者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主体呢?所谓的“挂靠”就是单位和个人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此现象目前是存在的,一些无资质、无规模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为了能揽到建设工程,往往挂靠一些大的建筑公司,并以此公司的名义施工建设,建筑公司提供资质、营业执照和转帐帐户,并按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种“挂靠”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与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关系,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承包与分包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这些都是对建筑“挂靠”非法性的明确界定。因此,仅仅是“挂

违法建筑典型案例

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 被告:××市××区规划建设局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在××市××区××镇某处的临时建设用地上搭建鸭棚进行养殖,并××镇土地管理所缴纳了460平方米的临时土地使用管理费230元,但至本案审理之际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2013年9月22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2013?113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原告鸭棚在内的区域为“禁养区”,并要求“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在2014年底完成关、停、转、迁工作。原告未按通知要求搬迁。2015年6月,被告××区××镇人民政府发出《致“禁养区”内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养殖户在2015年10月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棚屋。2016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禁养区”畜禽棚屋强制拆除通知书》,告知原告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畜禽养殖棚屋,被告将告知市执法局于近日内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2016年5月4日,××区规划建设局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2016年5月8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鸭棚,恢复原状,逾期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2016年5月15日上午,被告组织人

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鸭棚。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失地农民,自2000年起开始养鸭。原养鸭场地因汽车城和村建设所需,经相关部门与村委会准许于2010年12月搬至××市××区××镇某处。原告缴纳了管理费用,具有合法手续。2016年5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在趁原告不在场之机,纠集城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约五十人,擅自非法拆除原告的养鸭场,致使原告的3000余只鸭子大量跑失,损失严重。被告既无权强行拆除原告养鸭场,强制拆除程序又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养鸭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市××区建设局辩称:1.原告在“禁养区”内搭建的鸭棚属违法建筑,理应被拆除。2.被告拆除原告违法搭建的鸭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多次通过原告所在村的村干部做原告自行拆除的思想动员工作,但原告依然无动于衷。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精神依法拆除了原告的违法建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临时使用讼争地块虽然缴纳了土地管理费,但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即在该地块上自行建造鸭棚进行养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违法建筑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 被告:××市××区规划建设局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在××市××区××镇某处的临时建设用地上搭建鸭棚进行养殖,并××镇土地管理所缴纳了460平方米的临时土地使用管理费230元,但至本案审理之际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2013年9月22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2013〕113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原告鸭棚在内的区域为“禁养区”,并要求“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在2014年底完成关、停、转、迁工作。原告未按通知要求搬迁。2015年6月,被告××区××镇人民政府发出《致“禁养区”内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养殖户在2015年10月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棚屋。2016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禁养区”畜禽棚屋强制拆除通知书》,告知原告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畜禽养殖棚屋,被告将告知市执法局于近日内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2016年5月4日,××区规划建设局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2016年5月8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鸭棚,恢复原状,逾期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2016年5月15日上午,被告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鸭棚。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失地农民,自2000年起开始养鸭。原养鸭场地因汽车城和村建设所需,经相关部门与村委会准许于2010年12月搬至××市××区××镇某处。原告缴纳了管理费用,具有合法手续。2016年5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在趁原告不在场之机,纠集城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约五十人,擅自非法拆除原告的养鸭场,致使原告的3000余只鸭子大量跑失,损失严重。被告既无权强行拆除原告养鸭场,强制拆除程序又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养鸭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市××区建设局辩称:1.原告在“禁养区”内搭建的鸭棚属违法建筑,理应被拆除。2.被告拆除原告违法搭建的鸭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多次通过原告所在村的村干部做原告自行拆除的思想动员工作,但原告依然无动于衷。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精神依法拆除了原告的违法建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临时使用讼争地块虽然缴纳了土地管理费,但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即在该地块上自行建造鸭棚进行养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该地块上建设的鸭棚系违法建

西安违法建设案例分析

西安违法建设案例分析 违法事件 事件一 2007年3月14日一个平常的不能再平常的一天,然而随着“轰”的一声,这天注定 不再平凡。这天拉开了西安规划局整治违法建设的序幕。 事件的引发点是西安市未央区粮食局下属的粮食经营公司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在未央 区渭清路南侧少批多建,违法加建第五、六层住宅楼,违法建筑面积660平方米。西安市 规划局及未央分局规划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强行制止其施工,并下达《关于停止违法建设 的通知》,但未央区粮食局均置若罔闻,仍突击施工,致使违法建设部分严重影响周边群 众日常生活和日照采光问题。相邻群众意见极大,强烈要求予以拆除。 再接连几次接到群众投诉后,为维护规划法规的严肃性,保证周边群众正常和谐的生 活居住秩序,西安市规划局下达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张贴《限期自拆通告》,要 求限期自拆,以减少其自身经济损失。但执法部门多次劝其自拆均无效果,致使限期已过 仍未自拆。一名执法人员说:“我们一次次制止未央区粮食局,他们跟没听见一样。”而 今天西安市规划局会同未央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执法人员150余名,对其加建部分实施强 行拆除。 “刚盖起来的粮食经营公司职工家属楼,还没住就被拆掉,心疼啊!”西安市未央区 粮食局张局长面对正在拆除中的住宅楼,不住地感叹。张局长解释,当初给单位职工分房 不够分,这家分了那家就有意见,没办法才加盖了两层。张局长无奈地说:“接到《关于 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后,想着接着盖没什么事儿,没想到最后还是被拆了。” 事件二 西安南郊北山门村五组组织建造的一幢23层高楼,在网上被称为“最牛民房”。据了解,这栋23层的高楼是由当地农民花了3年时间建造的,与城中村平均只有3至4层的农民房相比,可以说是鹤立鸡群。 据村民讲,这幢楼的房型很齐全,从两室一厅到三室一厅,最大面积有170平方米,小的也有八九十平方米。23层则是复式的。 对于高楼的造价,村民们称,按照他们建造普通民房计算,至少在五六百万元以上。

违章建筑拆除案例

违章建筑拆除案例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违法建筑物拆除不适用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构)筑物是指房屋、烟囱、水塔、水池、桥梁、高架、隧道等建(构)筑物。而违法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村民个人自建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对下列工程,拆除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者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二违章建筑拆除案例 原告xxx诉称: 1、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法律主要是规定任何单位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并对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形进行的限制,但是事实上原告进行建设使用的土地完全是国有土地,关于黎明蔬菜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是由政府按照当时的1988《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征用之后的国有土地;而吴贵清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证,

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凭证均有歙县国土资源局的印章,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该条法律的规定。 2、被申请人将土地转让和非法用地予以混淆,对土地管理法理解是错误的。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及代理人告知被申请人本《行政复议申请书》第一项理由之后,歙县国土资源局改口称申请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内容为是没有"申请"用地,原告认为这种观点是将土地转让和申请用地审批混淆黎明蔬菜公司和吴贵清申请使用土地已经经过批准,故已经取得使用土地的权利,而xxx作为被转让者是基于转让行为获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再次重复申请,歙县国土资源局做土地管理部门应该了解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被转让人是否需要再次申请办理用地审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小区内私搭乱建 业主维权案例

小区内私搭乱建业主维权案例 小区内私搭乱建,业主如何维权案例 田珍祥/中国消费者报/20131113 ■本报记者田珍祥 小区内私搭乱建侵害小区公共利益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物业公共区域和违章建筑如何定义?对于部分业主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物管公司或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应当如何作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法律解析。 私盖阳光房属违法建筑 ●典型案例 新华小区业主王刚,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家楼顶外的露台上搭建一处阳光房,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新华物业管理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要求王刚将搭建的阳光房拆除。 王刚辩称,露台由其单独使用,其有权对露台上进行加盖,故不同意物管公司的诉请。 经过审理,海淀区法院支持了新华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王刚限期拆除。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法官宋纯峰指出,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小区公共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销售合同有约定。除此之外,露台一般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 其次,应明确何为违章建筑。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案件中,王刚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属于公共部分的露台上加盖的阳光房确属违章建筑范围,既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改变了原设计用途,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理应立即拆除违章建筑。 擅扩阳台面积需恢复原状 ●典型案例 金府小区业主李欣,在入住小区时,与金府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公约》,均约定李欣不得将花园、窗户、阳台、户门及外墙作任何更改,不得增加悬挂物,不得改变其外观(封阳台),不得改变其原设计功能和使用功能。 李欣收房后,自行占用公共绿地面积,沿客厅阳台延伸另行搭建封闭设施以扩大阳台面积。金府物管公司与其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法官李晓馨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案件中,李欣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的行为,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管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这既是物管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由一则案例看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由一则案例看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作者:武隆法院代霞发布时间:2011-12-20 09:43:44 打印字号:大 | 中| 小 一、基本案情 丁某与张某于2010年4月17日签订《购房订金及协议》,约定:1、张某愿出售商铺和自行扩建的住房,价款46万元,卖方保证能正常过户(注:协议对过户费用没有明确约定);2、4月底(交付房屋之前)丁某交定金30万元,若某方违约则赔偿定金;3、其他房款(16万元)于2010年8月底交付。协议签订当晚,丁某向张某交款1万元,并向张某出具29万元欠条一张。同月18日丁某又交款2万元,丁某的两次付款,张某之妻杨某先后给丁某出具了收条。之后,丁某发现该房屋产权手续存在问题,于是找居委会同志和其他人员与张某协商;而张某认为丁某方法失当,让其丢失面子,引起张某不满,双方就房屋买卖产生纠纷。另,所涉房屋本是张某于2007年向冉某购买取得(包括门面后的瓦房);张某、杨某门面的房产证从2009年开始办理,2010年6月4日办理完毕。2008年张某、杨某将原有的瓦房拆除后新扩建砖混结构房屋250平方米,至今未办理拆房建房的审批手续,亦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张某、杨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房屋不再卖给丁某。 二、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对该争议存在以下分歧: 观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张某与丁某签订合同约定张某能保证过户,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张某愿意出售给丁某的商铺和自行扩建的住房,商铺(门面)房屋产权证是在2010年6月4日才办理登记的。自行扩建的住房,在2008年建房至今没有申报审批手续,虽然系拆房建房,但违反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经审批属违章建筑,张某、杨某对自行扩建的250平方米住房只是占有,不享有所有权。买卖违章建筑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只要在合同订立之后,建造人依法补办有关手续,违章建筑也就从违法转为合法,而张某、杨某未采取补正措施。其表示有能力办手续,应当先将扩建房屋产权登记于自己名下,才能将产权过户给丁某。庭审中,张某、杨某明确表示房屋不再出售给丁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转为有效合同。因此,此房屋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观点二,张某与丁某签订的《购房定金及协议》,因约定了买卖房屋标的物、转让价格、交钱方式和期限,应当认定为关于转让商铺和自行扩建住房不动产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张某、杨某自行扩建住房属违法建筑无法初始登记取得合法产权证书,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先天违法性,不等同双方房屋买卖法律行为

违章拆迁案例:违章建筑不违章 强制拆除是违法

违章建筑不违章,强制拆除是违法 【案情陈述】 2008年,为了搭上经济发展的高速列车,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决定借助区位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在原有旅游资源的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相关配套的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刘女士的房屋位于毗邻景区的公路旁,属于此次拆迁改造的范围。但在拆迁补偿谈判中,政府拆迁方与刘女士在拆迁补偿数额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了打破僵局,桑植县政府突然出招,将刘女士房屋后门处的一个面积为20.6平米的棚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向县国土局下达强制拆除令。2009年1月6号,县国土局联合城市管理局对“违章”建筑进行了定点拆除。面对县政府的强势出击,刘女士悲愤交加,决定通过法律手段与政府死磕到底。在进行了反复的咨询与比较之后,刘女士委托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蒋子冬全权代理此案。 【维权之路】 接受此案之后,蒋子冬律师面对着的是房屋被拆,委托人受到政府威胁的局面。由于直接证据被毁坏,因此,如果直接进行补偿谈判和申诉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经过深思熟虑,并与当事人协商之后,蒋子冬律师决定将强拆的合法性作为突破口。在对资料、证据、调查结果进行重新梳理和审读之后,蒋子冬律师发现刘女士的“违章”棚屋于2002年搭建完成,但《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来判定刘女士家的棚屋为“违章”建筑是错误的。因此,在缺乏充足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对刘女士的房屋进行行政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据此,2009年5月19日,蒋子冬律师向桑植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认定刘女士房屋的“违章”判定无效,县国土局的强拆行为违规。7月12日,桑植县政府对行政复议给予答复,声明对刘女士房屋的“违章”认定有效,强拆行为在主体和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蒋子冬律师果断向桑植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增加了对县国土局逾越权限,对在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进行非法强拆的内容。12月20日,县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上,蒋子冬律师慷慨陈词,除了强调桑植县政府对当事人刘女士所属房屋“违章”部分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之外,还根据已有材料,对县国土局超越职权范围,替代规划局,对具有土地使用资格的刘女士的房屋进行行政强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说明。2010年2月3日,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评估意见,桑植县政府授权县国土局对刘女士的房屋进行“违章”强拆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章建筑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应予适当补偿

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章建筑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应予适当补偿

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章建筑 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应予适当补偿 文/王华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违法侵害,一般情形下应给予赔偿。但对于行政主体以违法方式拆除违章建筑中造成的建筑材料价值损失应否给予补偿或赔偿,从表象观之,似无探讨之必要,但若从严格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和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审视,实有深入研析之需要。 一、两则截然不同的案例切入 案例一: 原告吴某在某公共过道有违法搭建的厕所等构筑物,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未将拆违事项通知到原告本人的情况下,将上述构筑物拆除。原告不服该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向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确认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驳回吴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710元的请求。吴某不服,遂以某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原告吴某认为,其被拆除的构筑物属一楼的合法使用范围,若要拆除也只能拆除小便池,不能拆除原来固有的构筑物,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行为违法,理应赔偿。被告某区政府认为,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害,而本案被拆除的构筑物系原告搭建的非法建筑,故不应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可见国家保护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合法的利益或违法利益,不能予以保护,本案中虽然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构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但由于该构筑物确系违章建筑,原告也未能证明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被告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依据充分。宣判后,吴某仍不服,多次进行申诉信访。 案例二:

案例分析物业公司该如何合理拆除违建

案例分析物业公司该如何合理拆除违建? 还是用一个有图有真相的案例开始:某年3月31日,某项目物业服务中心接到行政执法局电话通知,强制执法组将于4月3日对小区15户违章搭建露台雨棚等违章装修采取强制拆除行动。拟强制拆除的15户均是执法局之前多次沟通无效,未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接到通知后,物业服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逐一上门或电话与15户业主进行信息传递和沟通工作,部分业主对本次拆除行动表示理解,其中9户业主愿意对搭建物自行或配合拆除,3户异议较大。 4月2日,××市××区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中队到项目现场,对15户违章装修户确定了强拆方案,并对拟拆除的装修违章户又重新下发了《实施强制执行通知书》,通知业主4月3日上午9点开始实施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物。 鉴于此次强制拆除涉及户数较多,存在业主与执法部门发生冲突、冲击服务中心等风险,物业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讨论确定了现场配合方式并制定了相关应急预案。 4月3日上午9:00,××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区××执法分局、公安、消防、宣传等部门组成70余人的强制执法组到项目现场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业主与执法人员发生言语冲突,

但未发生肢体冲突,拆除行动较顺利。多家媒体记者到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对业主进行了采访,未对物业人员进行采访。 该项目面积大,户型复杂,房屋增值利用空间多,部分业主不同程度违章装修行为屡禁不止。虽然物业服务中心在装修管理方面依法履行了事前告知、事中制止、事后上报主管部门的义务,与违章业主反复进行沟通,但因物业公司不具体强制执行权,违章行为始终存在。虽然在物业服务中心及时书面上报,部分业主上访投诉的情况下,主管部门也曾多次到场并对违章业主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函,要求违章业主自行整改,但违章行为并未得到有效地遏制。 此次政府执法部门之所以能到项目现场强制执法的原因,一方面是物业服务中心、部分业主反复向主管执法部门书面上报与投诉;另一方面,促成此次强制执法的主要因素是本次投诉的业主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并受理投诉的部门属于主管执法部门的上级单位。 此次强制执法过程中,未发生业主针对物业公司的强烈投诉和过激行为,主要因为物业公司在整个执法过程中能及时沟通与端正姿态。一方面在得到强制执法的信息后,安排工作人员逐一上门或通过电话向将被强制拆除的业主反馈信息,出于尊重业主感受的角度保持沟通;另一方面事先与执法部门表明立场,协助但不直接参与现场执法,避免现场执法后业主将怨气转嫁给物业公司。

2019拆除违建这8种不能继续拆了,否则出了事,严重会判刑

2019拆除违建这8种不能继续拆了,否则出了事,严重会判刑 第一种、证照不全的可以补办手续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依照《城乡规划法》,取得相关的手续,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来获得《房屋建设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楹庭理解为,对于可以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应该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 第二种、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扩建的建筑,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该建筑在2008年之前首次完成建造或改建扩建。 第三种、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如果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房产证和建筑工程规划手续,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这种情况属于证照不全,可以补办手续。 第四种、行政机关同意招商引资企业建设的建筑不是违章建筑。 招商引资企业经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同意建设的建筑(审批方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五种、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自从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1982年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所以说,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第六种、从行政机关直接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例如通过行政机关的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但是出售时只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没有办理手续,这种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七种、农村的三种土地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的土地、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这三类土地上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八种、在土地总体规划调整之前建造的房屋。 该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取得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庭认为符合当时的规定,但不符合现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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