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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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

2019年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

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局机关各科室、大队、中队: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8月27日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各执法中队及相关科室需公示的信息经局办公室专人审核后,利用政府信息平台、新闻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二)行政执法公示的种类和内容

我局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据、程序、结果和救济途径等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依法予以公开。主要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事项,具

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权限。包括我局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

2.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我局在执法中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办理条件和时限、是否收费及标准、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市监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5.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案件的处理结果,特别是环境保护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给付等涉及公众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6.对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证件编号等内容在部门网站上统一公示;

7.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8.在执法活动中,各执法中队要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落实,告知当事人的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9.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

我局行政执法要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更新。

1.互联网公开。我局应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的意见》要求及时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同时,我局还应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并更新相关信息。

2.新闻媒体公开。我局行政执法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公开执法信息。同时要善于借助微信、声讯服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

公众公开执法信息。

3.办公场所。我局在要办公场所尤其是办事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资询台等公开我局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4.依申请公开。我局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申请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5.政府公报公开。我局行政执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可以在县级政府公报上予以刊登,同时在部门网站公开。

6.其他方式公开。我局也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四)行政执法公示的时限要求

我局各类行政执法权限、依据、程序、结果和救济途径相关信息应及时进行公开公示,对本部门法律、法规修订及职权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届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执法公示的保障措施

为保障建立和推行我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效果,我局将进一步完善以下相关配套制度。

1.建立社会征信体系衔接机制。我局要以遵守法律法规为根本,诚实守信为原则,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公开同社会征信体系的衔接机制。

2.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投诉举报专线,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社会公众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

3.建立行政执法公示考核评价制度。我局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4.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我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将执法职责具体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明确责任,便于监督。要结本我局实际,制定具体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包括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区分和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适用、责任追究的程序。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执法责任风险,规范现场执法记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对执法行为如实记录,还原执法全过程,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时,须对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对现场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记录的主体

由两名及以上持有有效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河北省政府行政执法证或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执法证件。

第四条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结合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关键的执法环节,并将音像资料交由局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五条音像记录设备由各执法中队保管;

第六条记录的范围

(一)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依法取得有关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情况;

(三)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生产状况、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污状况;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遵守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况;

(五)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备案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七)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情况;

(八)污染源周边环境状况;

(九)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原因说明;

(十)其他与环保有关的情况。

第七条记录的时限

执法记录原则上应在执法行为发生时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不便于当场制作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记录的形式和载体

(一)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二)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三)现场制作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四)对现场进行绘图、拍照或录音录像;

(五)送达文书、单据的签收回执;

(六)案件移交清单;

(七)其他形式。

第九条记录的用途

执法记录是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环境管理职责时留下的痕迹,可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依据。

第十条记录的要求

取得执法记录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记录内容要客观真实,描述要简明扼要。制作的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绘图或照片,应由当事人确认属实后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现场情况;记录需要修改的,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签

字或手印确定。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的内容应满足国家环保部对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的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

执法行为结束后,执法人员要及时整理、汇总执法记录材料,按照一厂一档、一案一档、一事一档的原则将执法记录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整理工作,并及时更新企业监管台账。需移交办公室存档的记录材料,须在次年的一季度内完成与局办公室的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责任人,县环保局不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监督力度,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有检查、有监督、有落实,不断提高环境执法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成立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小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审核决定。

第二条审核小组由局长、分管行政执法的主管领导、负责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积极参加本部门或县法制办组织的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第四条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五条法制审核的范围:

(一)局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的文件、规定、制度;

(二)按照《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处以50000元以上违法程度“较重”的行政处罚;

(三)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确定法制审核的具体范围,并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四)各中队、污控科、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根据具体职能,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等协调解决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条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的文件、规定、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正确,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是否准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领导小组名单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王东方(局长)

副组长:武聚双(主任科员)

主任:孟庆旺

成员:郭现清冯同林王高杰任雷廷郭海卿

贾利强康明尹爱军孟庆旺刘建伟

杨凯高辉王宁赵贤王聪聪

刘现社高峰杨静超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孟庆旺同志,联络人为局法规科贾利强同志。

二、三个办法

关于推进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

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大队、中队: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关于推进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8月21日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单位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

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我局单位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我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鸡泽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

我局行政执法要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更新。

1.互联网公开。我局应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的意见》要求及时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同时,我局还应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并更新相关信息。

2.新闻媒体公开。我局行政执法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公开执法信息。同时要善于借助微信、声讯服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信息。

3.办公场所。我局在要办公场所尤其是办事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资询台等公开我局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4.依申请公开。我局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申请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5.政府公报公开。我局行政执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可以在县级政府公报上予以刊登,同时在部门网站公开。

6.其他方式公开。我局也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开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邯郸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等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制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

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二)监察大队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市监局审核后公示;

(三)监察大队、土科、法规科相关科室负责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法制科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对本部门法律、法规修订及职权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届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

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科室和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我单位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部门网站和邯郸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

范化水平。

局办公室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一节立案

第七条通过现场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有关部门移送、领导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及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经法规科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以下简称“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条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向公安机关移送后,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附上《查封、扣押清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当

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

第十二条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四条抽样取证时,填写《采样取证通知单》,详细记录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或场所、当事人、抽样物品名称、数量、容量、编号、形态等,由当事人、抽样人办案人员、见证人分别签名并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采证取样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监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向鉴定部门提交的

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第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详细记录编号、名称、型号或者生产单位等信息,当事人、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核审与决定

第十八条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予以审核。核审承办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签写拟处理建议,将《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案卷材料退给办案机构。

第十九条办案机构将处罚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机构填写《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

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内部处理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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