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2013883054.html, 随着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和关注并进入这一领域。然而,大多数投资者只注意到了股权投资的收益风险,却忽视了很重要的法律风险。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股权投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法律风险: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出台了公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来的公司法则无此规定;第二,规定了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规定了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2013883054.html,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风险: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虚假出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法律风险: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注意“零对价”受让股权的风险。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1、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防范措施:应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2013883054.html, 防范措施:应行使好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奖惩机制。

3、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

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

法律风险: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间系连带责任,故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倾向于把所有的股东都作为被告,故即使国有企业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报告(局层面)

中建八局20XX年上半年投资项目 法律风险整体情况报告 法律事务部 二〇一X年XX月

中建八局 XXXX年上半年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整体情况报告 (黑体加粗小二) 一、XXXX年上半年投资业务法律管理工作的整体情况报告(黑体加粗小三,以下均同) (一)XXXX年上半年投资项目立项、决策及合同签署阶段法律工作情况,具体参考如下:(正文格式为:仿宋小三,以下均同) 1.参与跟踪、编制及审核XX个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2.参与编制及审核XX个投资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参与起草、谈判、修改及审核投资合同XX个; (二)项目实施阶段法律工作情况: 截止XXXX年6月30日,中建八局经股份公司批准且实施的投资项目为XX个,计划投资额为XX亿元,其中已推行投资项目法律顾问的项目为XX个,计划投资额为XX亿元。从个数上统计,占在实施投资项目的XX%;从计划投资额上统计,占在实施投资项目的XX%。具体情况如下: 二、已实施项目法律顾问的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根据本单位所属各类在实施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报告,介绍本单位所属各类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并重点说明:与股份公司决策批准相比,上述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变化的原因。如:不再需要办理征地或拆迁;需要变更项目开发模式等:(一)房地产类投资项目:主要为招拍挂方式拿地、股权收购方式拿地、在建工程收购方式拿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融投资建造类投资项目:主要为建造-移交项目(融投资建造)、参股带动工程总承包项目、直接融资(如委托贷款)带动工程总承包项目。 (三)城市运营类投资项目:结合股份公司具有中建特色的“四位一体”城市运营模式,主要为不同各业务类型组合项目。 三、各类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已出现的主要法律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 根据本单位所属各类在实施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报告,对各类型项目已经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介绍,目前情况如何,已经或拟采取何种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以及防控措施的落实及效果。 (一)房地产类投资项目:……。 (二)融投资建造类投资项目:……。 (三)城市运营类投资项目:……。 四、现阶段可预见的各类项目可能出现的新的法律风险及拟采取的防控措施 1.根据各项目法律顾问风险预测,归纳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各类项目可能出现的新的法律风险及拟采取的防控措施。 2.可根据本单位所属各类项目进展情况,将需要特别说明或提示的其他事项予以说明。 五、投资项目法律顾问上半年整体工作情况 针对各类型项目开展的主要工作,涉及同一种类型的工作还应说明工作量,并重点说明法律管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具体参考如下: 1.直接或参与投资项目载体公司的设立、重组、对外融资及担保、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并提出法律意见XX份; 2.参与项目有关合同的起草及评审XX份; 3.负责处理项目的法律纠纷案件XX件; 4.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文档管理工作,处理归档文件XX份。 5..…… 六、对下半年投资业务法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附表: 1.中建八局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

股权投资注意五大风险

普华商学院https://www.360docs.net/doc/2013883054.html, 股权投资注意五大风险 股权投资是风险游戏,不承担风险便没有回报,所谓的一夜暴富多是财富故事。所以投资者在狂热之余,需要的是冷静,更需要的是思考投资的风险问题。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五大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 一、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 每个项目都存在特定的行业,投资者对项目所处行业、行业周期、市场环境不了解,会造成行业定位风险。对项目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了解不全,对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靶向不准,会造成投资类型选择的风险。拿房地产行业投资来说,当经济从低谷到复苏的拐点,建筑施工、水泥等企业会最先受益,股价上涨也会提前启动。但是房地产属于周期性强的行业,一旦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状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压力便会倍增,这时投资者就应该考虑转向了。 另外,投资决策前,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比如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财务和法律审计等,投资程序不完善,尽职调查不全面,程序遗漏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风险。 二、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发生风险的原因可能是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经济衰退。可能是经营决策不对,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不够,或管理团队不稳定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易导致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股权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股权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本金完全损失。 曾经火极一时的“真功夫”餐饮品牌,就是因为原董事长蔡达标冒然实行去“家族化”内部管理改革,引发了一场内部矛盾后,导致风险投资基金几乎全部退出。矛盾的最后,蔡达标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刑14年,近50%的股权被司法拍卖。 三、资本市场风险 某些行业、某种投资方式等的具体政策规定的突然改变,即资本市场的变化,很可能会增加投资人意想不到的风险。这里的资本市场风险主要指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带来的风险,政策发生变化,市场价格产生波动,风险随即产生。这种风险是任何投资项目都无法回避的系统风险,因为如利率调整的宏观政策的变化对体系内的每个企业都有影响,只是不同行业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而已。 此外,股权投资较容易出现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现象,这类现象破坏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而会造成一些投资者的损失。而目前公安机关对这些行为的监管仍非常困难。4月29日,被称为“投资天才”的私募大佬徐翔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被逮捕,有消息称他的刑期或为20年。可以这么说,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是目前证券市场最大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上。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保证金安全和保证收益率等条款往往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投资风险之一。而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如果选择的项目核心是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目标企业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和其它知识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简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简述 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谭剑文律师 一、定义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企业,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按照证监会的分类标准,私募投资基金根据投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我司目前业务中主要涉及到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对象也仅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历史发展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相比,历史较短,在2007年以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外资企业的天下,比如TPG、凯雷这种专业PE,以及高盛、摩根士丹利这些外资投行的直投部门,而本土的基金较少,成立时间也较晚,比如弘毅,直到2003年才筹建。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的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制架构,整体的业务量也不大,以2006年为例,清科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整体募资金额仅140多亿美元。 从2007年开始,中国PE行业迎来一个重要的分水岭。随着《合伙人企业法》的修订和实施,有限合伙这样一种企业形态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门槛大大降低,企业内部管控模式也更加适合市场的需求,大大拓展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空间,这一年,私募股权基金整体募资金额翻了一番,达到了350多亿美元的规模,08年,规模又几乎翻倍,到了610多亿美元。 2009年,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加之08年底逐步开展的监管措施的加强,导致全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规模急剧下滑至130亿美元左右,其后几年随着经济的起伏、监管措施和力度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募资规模也随之起伏,但募资规模基本上还是呈现出逐步走高的态势,据最新的统计显示,2014年全年,私

股权代持须知的法律防范及规避技巧

股权代持须知的法律防范及规避技巧 时间:2015-08-21 15:54 来源:互联网我要评论 为您推荐: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规避风险是什么意思规避是什么意思不确定性规避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的事实。 一、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权进行处分,这其实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因为,名义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只要签署相关文件就可以将股权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权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6、名义股东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 7、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4、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无论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颇多。避免风险可遵循以下原则

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报告格式文本

附件2 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报告格式文本 项目法律顾问:XXX XXXX年XX月

XX投资项目 XXXX年上半年法律风险报告 (黑体加粗小二) 一、项目概述(黑体加粗小三,以下均同) 介绍该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预算、合作方情况、操作模式、资金筹措、贷款担保等,并重点说明股份公司最终决策批准该项目的时间、批准文号及实施条件(具体见股份公司相关投资批复)。(正文格式为:仿宋小三,以下均同) 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介绍该项目现阶段的实施进展情况,主要包括该项目签署正式投资协议的时间及主要内容、目前所处阶段(如已经进入拆迁阶段、土地收储阶段、土地招拍挂阶段等)、已签署的其他类型协议(如一级土地开发委托协议、工程施工合同、贷款合同等)的时间及主要内容、已投入资金等,并重点说明: 1.与股份公司决策批准相比,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变化的原因。如:不再需要办理征地或拆迁;需要变更项目开发模式等。 2.该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批文件的落实情况,并重点说明已经办理的审批文件是否符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如:所实施的项目是否获得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已经进入工程施工的情况下,项目是否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三、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已出现的主要法律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建议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等级及识别要素库》,对目前项目已经出现的法律风险及其法律后果进行提示,并予以风险评级。同时提出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建议。举例如下: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已出现的主要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及风险评级 1.项目主体风险:融投资建造合同的签约主体为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但未获得地方政府授权。

中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风险研究

中央企业 私募股权基金运营法律风险管理

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猛,在激发各类生产要素活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方兴未艾,但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加之国内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从整体上仍处于规范期,有必要对中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运营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 在国资委的指导与帮助下,中国诚通牵头,相关中央企业共同成立课题小组,研究中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历时半年多时间,最终形成了课题报告。 本次交流汲取其中一些主要问题,跟大家一同做个探讨。由于各地方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程度不同,本次报告将以专题的形式,侧重论述一些普遍性问题。

法律风险全景图 募集阶段投资阶段管理阶段 主体退出阶段 l组织架构选择l普通合伙人资格问题l投资者不适格 l变相公募 l结构化设计风险 l单边协议问题 l合同风险 l业绩承诺约定 l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l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l跨境投资法律风险 l股东、董事权利虚置 l增值服务不当 l资金管理缺失 l上市退出风险 l非公开市场退出风险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违反导致

报告的总体思路 背景介绍 组织形式运营风险国有基金报告围绕着“法律关系”这条主线,着重阐述了基金投资人之间、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就法律关系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介绍。此外,由于央企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背景,报告最后还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国资管理及资管新规的影响进行了总结。 私募股权基金现状 组织形式选择投资人权益保护 募集阶段投资阶段国资管理 资管新规 管理阶段退出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测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测试 要点 本文本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者设置的风险测试,测试结果按照不同档次标准分类,可以了解投资者对投资产品和服务的风险承受能力。 公司基金风险测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获得比较高的投资收益,但也存在比较大的投资风险,请您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便于您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和服务,请您填写以下风险承受 能力评估问卷。下列问题可协助评估您对投资产品和服务的风险承受能力,请您根据自身情况认真选择。评估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为了及时了解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我们建议您持续做好动态评估,并承诺对您的所有个人资料保密。 1、您目前所处的年龄阶段: A、28-35 岁; B、18-28 岁; C、36-45 岁; D、46-55 岁; E、 56岁以上。 2、到目前为止,您已经有多少年投资经验: A、10年以上; B、6-10 年; C、3-5 年; D、1-3 年; E、少于1年。

3、如果您需要把大量现金整天携带在身的话,您是否会感到: A、非常焦虑; B、有点焦虑; C、完全不会焦虑。 4、您的家庭目前全年收入状况如何? A、100万元以上; B、50-100 万元; C、30-50 万元; D、10-30 万元; E、 10万元以下。 5、您家庭预计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 A、50%以上; B、35% - — 50% ; C、25% —35% ; D、10% —25% ; E、0% 10%。 6、您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什么?请在以下答案中选择最符合您的一个描述: A、关心长期的高回报,能够接受短期的资产价值波动; B、倾向长期的成长,较少关心短期的回报以及波动; C、希望投资能获得一定的增值,同时获得波动适度的年回报; D、只想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同时希望能够得到固定的收益; E、希望利用投资以及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在短期内用于大额的购买计划。 7、以下哪项描述最符合您对某项投资在未来1年内表现所持的态度? A、如果发生亏损,我并不在乎; B、我能承受25%以内的亏损; C、我只能承受10%以内的亏损; D、我几乎不能承受任何亏损; E、我需要至少获得高于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收益。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精编版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最近有几个朋友咨询股权代持的法律知识,这个内容还真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说的清楚的,如果不真正对待这个问题,所引发的后果会非常严重。为此推送一期《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的几个大招》供朋友们参考学习,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1、我国现阶段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定 “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2、“股权代持”的含义 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此时,实际出自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3、“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

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1)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2)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2013883054.html, 随着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和关注并进入这一领域。然而,大多数投资者只注意到了股权投资的收益风险,却忽视了很重要的法律风险。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股权投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法律风险: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出台了公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来的公司法则无此规定;第二,规定了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规定了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股权投资风险提示主要有哪些

股权投资风险提示主要有哪些 股权投资的风险提示主要包括投资决策风险,因为任何的项目投资都有可能会存在着定位不准,决策程序上存在着一定遗漏,另外就是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有可能股权投资程序上的不完善,财务审核时一些问题的遗漏都可能会导致自己面临投资失败的风险。 股权投资风险提示主要有哪些? 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五大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 1、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 每个项目都存在特定的行业,投资者对项目所处行业、行业周期、市场环境不了解,会造成行业定位风险。对项目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了解不全,对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靶向不准,会造成投资类型选择的风险。拿房地产行业投资来说,当经济从

低谷到复苏的拐点,建筑施工、水泥等企业会最先受益,股价上涨也会提前启动。但是房地产属于周期性强的行业,一旦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状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压力便会倍增,这时投资者就应该考虑转向了。 另外,投资决策前,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比如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财务和法律审计等,投资程序不完善,尽职调查不全面,程序遗漏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风险。 2、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发生风险的原因可能是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经济衰退。可能是经营决策不对,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不够,或管理团队不稳定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易导致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股权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股权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本金完全损失。 曾经火极一时的“真功夫”餐饮品牌,就是因为原董事长蔡达标冒然实行去“家族化”内部管理改革,引发了一场内部矛盾后,导致风险投资基金几乎全部退出。矛盾的最后,蔡达标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刑14年,近50%的股权被司法拍卖。

私募股权基金风险管理论文讲解

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目录 本科毕业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错误!未定义书签。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概论 (1)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和发展 (1)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1)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征 (2)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及其原因 (2) (一)私募股权基金风险 (2) (二)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成因 (3) (三)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 (5) 三、设计股权投资基金前的尽职调查 (5) (一)尽职调查的概念 (5) (二)尽职调查的内容 (5) 四、股权投资基金的今鼎产品设计及市场风险控制 (6) (一)产品概况 (7) (二)风险控制 (8) (三)风险承担顺序 (9) (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竞争态势 (9) (五)目前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风险 (10) (六)风险控制的方法 (11) 五、总结 (11) 参考文献 (13)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及其发展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013883054.html,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及其发展对策 作者:钱矛锐万江波 来源:《知识文库》2018年第15期 PE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工具为解决企业融资难从而在我国获得迅速发展,PE主要投资于未IPO企业的股权,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直接融资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问题,还可以为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和相关人才,帮助公司机构建立合适的管理运营模式。但是随着PE 的迅速发展,也伴随着大量相关法律纠纷的产生。行业监管和行政监管不到位,投资人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认定合法“私募”和非法“私募”相对困难等等问题亟待解决。相信在解决好这些问题后,PE凭其自身优势必将迸发蓬勃生机。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定义 1.1 私募的概念 私募,即非公开发行,与公募相对,是发行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06年修订的《证券 法》规定了证券私募发行的限制条件,包括人数限制和宣传方式限制。即向特定的对象(不超过二百人)发行;不公开宣传。 2014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再一次明确规定“私募”为利用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能够辨识和承担风险且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私募发行的实质特征在于政府对证券发行予以注册豁免或审查豁免,不再强制公开披露发行人的信息,不实质审查证券的投资价值。这使得潜在投资者是否具有获取发行人信息的能力、是否具有判断证券价值的知识和经验,是否有能力承担投资风险等问题成为关键。 1.2 PE的内涵 基金是特定用途的资金或资产或投资基金的集合。从PE的本质法律属性来看,PE可界定为基金的发起人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具有特定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投资企业管理层回购、并购股权或者清算等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从而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投资组织形式。 1.3 PE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PE。公司制PE,是指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出资,以公司组织形式作为法律载体运作基金的PE。契约制PE,是根据契约建立起来的集合投资形式,基金发起人与投资者订立合同,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来募集资金,投资人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行,基金资产由约定商业银行托管的一种资

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一、我国现阶段法律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定 “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二、“股权代持”的含义 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此时,实际出资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三、“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 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目前还是可行的。 (一)实际股东不作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

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实际出资人的损失。 (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1、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2、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3、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

项目投资相关法律风险的法律意见

关于贵司参与某项目投资相关法律风险的法律意见书 XX投资有限公司: 贵司就将参与XX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潜在法律风险及相应规避措施,向本所律师进行咨询。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实务经验,结合贵司提供的有关具体情况,向贵司出具以下法律意见,谨供贵司决策时参考。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贵司介绍,贵公司正与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谈项目投资合作一事。该项目基本情况如下:此项目为一住宅项目,共有A、B、C 三个组团。目前A组团已竣工,并开始预售;B组团尚未开工,但已取得前期相关手续;C组团尚未开发。贵公司计划投资“XX”公司的B组团,以获得收益。 二、可行性及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项目的上述实际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可供参考:(一)采取合作建房方式进行合作 1、贵公司与“XX”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贵公司分取利润 此种方案,由贵公司与对方签署《合作协议》,贵公司提供资金,“XX”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双方约定房屋销售后利润的分配比例。 有利处:贵公司只提供资金,不用参与开发,在不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可以收取一定的固定利润。 弊处及风险:首先,因贵公司不参与项目的实际经营,“XX”公司的实际运作贵公司无法掌控,存在风险。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若贵公司与“XX”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最终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一旦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贵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就难以得到完全支持,只能按照我国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贵公司与“XX”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贵公司分得房屋 此种方案,由贵公司与对方签署合作协议,贵公司提供资金,“XX”公司负

私募投资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私募投资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一、法律地位风险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 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 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 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 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 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 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 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 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 律缺失的状态。 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 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

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 侵害投资者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 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 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 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 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 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 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 著作权、专利的文件; 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 的文件; 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8、申请撤消、反对、重新审查己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 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 诉讼的情况; 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 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 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 投资就有风险,有些风险要靠预测规避、有些风险要靠控制规避,私募股权投资是长期投资,需要严谨的风险控制体系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风险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也有很多,从创建开始,风险便伴随着私募股权基金一路前行。 项目选择的风险及其控制: 项目选择是项目投资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获得了优质项目,后续的投资管理过程才有意义。项目选择对于项目投资至关重要,这就要求项目选择时必须严格把关,按照投资的行业标准、区域标准、项目标准进行项目筛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否决。 1、行业选择 P E 业务的投资人期望的年投资回报率一般在20%-30%之间,PE业务应选择高回报的行业。一般认为,高回报行业当属垄断型、资源型和能源型的项目,产品具有稀缺性和垄断性,这些行业中的优质项目的年回报率一般都在40%以上。从目前PE的实践看,行业的分布呈多元化趋势,传统行业仍然是较受青睐的行业,但也不乏规律可循,新消费品、新能源和媒体正成为潜力型行业,应该高度关注。 2、区域选择 项目投资总是发生在特定的空间地域,因此区域投资环境的优劣对投资效果必然会产生影响。优越的投资环境可以减少项目运作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效益,而低劣的投资环境会影响项目的正常运作,降低投资收益甚至导致投资失败。选择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法律环境等。 3、合规选择 首先,项目合法性问题,即被投资企业经营手续和证件是否齐全。其次,项目的可行性问题,即能否达到PE业务的预期收益率。再次,项目的规模性问题,即所选项目的投资额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的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成为代持股份。目前,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比较多,这种现象带来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也很大。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的,找别人代持股份。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代持股份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就会产生如下的风险: 一是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

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是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可能得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是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这样显然是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的。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四是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因此,对准备或已经采取代持股方式运行的出资人,请特别注意,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根据所出资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业、法律规定、人员组成等等,了解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及早做好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企业投资并购法律风险

公司投资并购法律风险 金融危机来临时,大量企业出现倒闭或濒临破产状态,正是有些实力雄厚企业收购的良机,往往此时并购这些由于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即将破产的企业所花成本比正常时要小,在谈判、收购的过程中也省时省力。但是,也正因为金融危机,投资并购也面临比正常经济环境下更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投资并购各关联方在金融危机之中都存在不可确定的因素,从而使投资并购活动更增风险。因此,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时须注意以下五项法律风险: 一、企业并购前的融资风险。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外并购,更要注意在正常经济环境中不易发生的一些融资风险。由于金融危机对银行、金融机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应考虑此家金融机构是否存在破产或者其它因素(如国家突如其来对银行、金融机构等采取紧缩政策)导致不能发放资金的可能性,提前制订应对策略。企业在做出采用何种方式募集并购资金、采用哪种并购的方式、并购何种企业等融资决策前,应进行详尽调查以及资深人员对项目的论证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在具体的融资流程中,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所做出的融资决议有效,因为在金融危机的前提下,股东会对出现的风险抱有更大程度的担扰,以免在融资合同签订后,一些有决定权的股东提出异议,导致出现上市公司的违约或者诉讼。金融危机中,在履行融资合同的过程中,企业也要确保担保物或为自己担保的关联公司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的营运正常,不使银行产生对公司或担保方、担保物的信用或资信、价值贬值的现象,以避免银行方违约或要求更多的抵押、担保或要求提前还贷及不发放还未发放的资金,影响并购计划的进程。 二、被购企业情况前期调查中的风险与控制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出现了破产但却并未实际破产或者说已经名存实亡,企业往往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潜在的债务还未表现得十分明确,有些存在着担保,诉讼保全等限制转让的情况,土地房屋及主要设备等资产的权利的完整性、合法性都出现在正常环境下不会发生的潜在不完整或不合法的情况;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能履行、主要关系及客户是否还存在,客户的履约能力是否还有保证;被并购企业是否还存在未结的诉讼等等。 应付这些风险,第一、要求被并购方提供尽量详细的资料,如各种重大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情况、被购方的股东情况变更情况,最新的章程,年检情况。第二、派遣财务人员对并购方进行详尽的财务检查。第三、选择实力评估机构做出对被并购企业本身及重大资产的真实评估。第四、由有经验的律师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如被并购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担保、诉讼等。在此基础上再加以认真分析论证,做出科学合理决策。 三、被并购企业本身风险及控制 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因为出现不稳定而导致一些不可忽视的风险。一、企业重要人员流失如重要的研发人员、掌握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掌握客户的营销经理或人员等。二、大股东暗中转移资产或抽资,无形资产的贬值或股东转移无形资产及暗中许可多方使用无形资产。三被并购企业因金融危机导致财务状况的恶化、税务情况的真实,有无漏税,逃税等等。 这些风险在公司准备并购时的前期谈判工作最好用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的形式予以确定、保证,具体由律师进行操作以及会计师对被并购方调查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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