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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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日期: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标准化杂志社、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毅、柳成洋、巫小波、王琰、曹伶俐、李涵、吴友生、赵宏春、丘建国、宋娟、李菡、王戎、张毅炜、胡建成、潘权尤。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的相关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汽车三包

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

注: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2汽车总成

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汽车主要总成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3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3.1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

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表1:发动机和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总成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发动机活塞、连杆、主轴承、曲轴、轴瓦

气缸盖

凸轮轴、气门

气缸体

机油泵

变速器箱体

箱内机械和液压传递部件

齿轮、轴类、箱内动力传动元件

3.2 其他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2所列出的内容。

表2 其他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总成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转向系统

转向机总成

转向柱、转向万向节转向拉杆(不含球头)

转向节

液压泵、助力电机

制动系统

制动主缸

制动器分缸

助力器(泵)

驻车制动器

ABS(ESP)液压控制模块

悬架系统弹簧(螺旋弹簧、扭杆弹簧、钢板弹簧、空气弹簧、液

压弹簧等)

控制臂、连杆

前/后桥

桥壳

主减速器、差速器传动轴、半轴

车身

车身骨架

副车架

纵梁、横梁前后车门本体

4 易损耗零部件种类范围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不应超出表3所列出的范围。

表3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

序号种类范围

1空气滤清器

2空调滤清器

3机油滤清器

4燃油滤清器

5火花塞

6制动摩擦片

7离合器片

8轮胎

9制动液

10发动机油、发动机冷却液

11变速器油

12液压(转向助力、悬架)油

13蓄电池

14遥控器电池

15灯泡

16雨刮片

5 三包凭证

三包凭证可包括正反两面,其中正面应至少包括产品信息、生产者信息、销售者信息、三包条款等;背面应列出其他三包相关信息。

其他三包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退换车的使用补偿系数及计算公式;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特殊零部件信息。

三包凭证正面内容见附录A,背面内容见附录B。

生产者可根据修理者的网点分布、数量等情况,另附资料予以列出。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三包凭证(正面)

三包凭证编号:

生产者信息

名称: 邮政编码:

地址: 客服电话:

销售者信息

名称: 邮政编码:

地址:电话:

销售日期:

产品信息

产品品牌: 型号:

车辆类型:车辆规格:

车辆识别代码(VIN): 生产日期:

三包条款

汽车产品包修期:

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

其他三包责任承诺:

注:车辆类型参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车辆规格参见CA24.4-2005《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第4部分:车辆类型代码》。

?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三包凭证(背面)

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总成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

发动机活塞、连杆、曲轴

气缸盖

凸轮轴

气缸体

机油泵

………

………

………

………

………

易损耗零部件种类范围及质量保证期

易损耗零部件质量保证期雨刮片xx个月/xxxx公里制动摩擦片xx个月/xxxx公里………………

退换车的使用补偿系数及计算公式: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特殊零部件种类范围:

汽车三包草案完整版

汽车三包草案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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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标准化杂志社、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毅、柳成洋、巫小波、王琰、曹伶俐、李涵、吴友生、赵宏春、丘建国、宋娟、李菡、王戎、张毅炜、胡建成、潘权尤。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的相关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汽车三包 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 注: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2汽车总成 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汽车主要总成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3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3.1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 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表1:发动机和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总成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发动机活塞、连杆、主轴承、曲轴、轴瓦 气缸盖 凸轮轴、气门 气缸体 机油泵 变速器箱体

汽车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汽车三包规定

一、长安牌系列汽车三包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落实长安汽车“亲情、诚信、规范、快捷”的服务理念,确保长安汽车系列产品的社会信誉,维护广大长安汽车用户的利益,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订本三包规定。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和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产品。 第一章总则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简称客户服务部),是长安汽车系列产品三包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包政策的制订和解释,特约服务商保修费用的结算,保修旧件的回收、索赔,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技术培训,特约服务商建立和撤销的审批及对特约服务商的考核。全国各地的长安汽车特约服务商是直接承办长安汽车保修服务的单位。 (一)三包的定义 1、包修: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确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采取以换件或修复的方式处理,重大问题须报请客户服务部同意以后再处理。换件或修复时按零件、部件、总成执行不同的质量保修期,长安汽车保修期限最长为二年或行驶五万公里(任一条件超出,即超过保修期)。 2、包换:购车15天之内,汽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如大梁断裂、车体开焊、制动失效、转向失灵、主减速器及差速器抱死等),经修理仍达不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且车辆未上牌,用户可以换车。换车时,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销中心经理同意,并经客户服务

部鉴定确认。 3、包退:购车7天之内,汽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如大梁断裂、车体开焊、制动失效、转向失灵、主减速器及差速器抱死等),且车辆未上牌,用户可以退车。退车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销中心经理同意,并经客户服务部鉴定确认后,由经销单位办理退车、退款。 4、用户退、换车辆手续由分销中心或经销单位负责办理,并向用户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每日按购车车价的0.2%收取)。退换车流程按照长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修程序及手续 1、为了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确保用户享受服务的权力,以便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在购车后60天或行程2000±5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用户须持长安汽车VIP卡、购车发票和车辆行驶证,到特约服务站进行免费走合保养,建立用户档案,取得保修资格。在此之后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必须进行一次例行保养,以继续享受保修资格。 2、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用户须持行驶证和长安汽车VIP卡到特约服务商处办理保修手续,特约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名义扣留和保管用户的VIP卡。 (三)维修保养规定 1、免费走合保养 里程和时间规定: 用户自购车之日起(以用户购车发票日期为准),使用60天或行驶2000±5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必须到长安公司特约服务商处进行免费走合保养,只有进行了免费走合保养的用户,才有资格享受日后的保修服务,时间或里程超出规定的,视为用户自动放弃保修权利。 免费走合保养的内容: (1)收放机磁头清洗

汽车新三包法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

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

汽车三包新规全文

汽车三包新规全文 核心内容: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汽车三包政策,汽车三包于10月1日实施。汽车三包内容是换车,退车,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但也有八种情况不享受三包,如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总局令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

2013最新汽车三包规定

2013年汽车三包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销售商的义务 第八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汽车三包法规

内容简介:国家汽车三包政策今日(1月15日)发布,消费者苦等多年的家用汽车产品“包修、包换、包退”政策,终于尘埃落定。汽车三包新规有哪些看点值得关注?世界工厂汽车网小编带您走近“汽车三包政策”。 近年来,我国家用汽车销量不断攀高,汽车消费纠纷也大量出现,关于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呼之欲出。从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起草汽车三包草案开始,历经多次意见征求,“难产”的三包政策终于登上了台面。新规明确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今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汽车三包”的概念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其中,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汽车产品纳入三包 新规定中,易损耗零部件等汽车产品也纳入三包范围。对此,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处长李明刚表示,之所以将汽车产品纳入三包的专项立法,是考虑到汽车产品技术复杂,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不太对称,消费者个体比较分散,消费者在处理三包争议的过程当中,容易处于弱势。 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者是换货手续。 消费者退换货条件 1、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2、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3、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4、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除此之外,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如果符合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或配置不低于原车的汽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世界工厂汽车网小编提醒广大车友,三包凭证可包括正反两面,其中正面应至少包括产品信息、生产者信息、销售者信息、三包条款等,背面应列出其他三包相关信息,包括: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等。 三包政策实施时间 规定最后一条明确表示,该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 证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3-11-18 14:33:58 编者按:2013年7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GB/T29632-2013)国家标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明确了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和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的要求,为顺利实施汽车三包规定提供了有力支撑。本期栏目将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解读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的相关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三包 repair,replacement and return warranty of automobile <汽车>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活动及责任。

注: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2 总成 assembly <汽车>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 注:总成主要包括发动机、变速器等。 2.3 系统 system <汽车>为实现规定功能以达到某一目标而构成的相互关联的集合体或装置。 注:系统主要包括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 3 主要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3.1 发动机、变速器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3.2 汽车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系统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2所列出的内容。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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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 书签。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现在消费的很多东西,比如电器、手机、汽车等等现在都是有三包服务的。那么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一、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

政策解读:汽车“三包”新规

政策解读:汽车“三包”新规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内家用汽车用户将能享受到一系列的三包服务。届时汽车究竟该如何修、换、退,本报对新规进行简要梳理。 政策解读:如何修、换、退 哪些情况可以退货? 新规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八种情况不享受三包待遇 据悉,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其他的如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是不包括在汽车三包范围内的;即使是在三包包修期和有效期以内,出现下面这些情况经营者也是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所购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汽车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的;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包修超过5日消费者有权获备车 记者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2020汽车三包新规定的整理

2020汽车三包新规定的整理 汽车三包新规定 按照“三包”新规,购买2年或行驶5万公里之内的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 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车手续。 汽车“三包”新规,既是检验厂商诚信的试金石,也是净化市场、降低欺诈的一剂良药,更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诸多 人士指出,“三包”新规并非万能,其落实情况、实施效果仍待市 场检验。 首先,鉴定难。在“三包”新规的配套文件――《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三包” 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判断分析的,从“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 询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提供技术咨询,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无法满 足争议处理需求的,可以跨区域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咨询 涉及的专家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由争议双方协商支付。业内 人士表示,只要没有一个国家级的鉴定中心,“三包”的真正落实 似乎就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 其二,“三包”新规标准不高。尚普咨询汽车行业分析师指出,在实施效果方面,由于“三包”所规定的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 5万公里,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但实际上,目前国 内大部分主流厂商实施的保修标准都已高于“三包”规定。因此, 在一定程度上,“三包”新规真正的效果将打折扣。 此外,“三包”新规其实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但真正执行起来,尚需政府各部门的相互配合,需要厂家和经销商的全面配合,否则 将难以落实到位。

业界知名专家贾新光建议,有关部门亟需下大功夫抓好“三包”新规的落实,并加强对汽车厂商服务的监管,让“三包”新规能真 正给消费者带来福音。 链接:汽车三包规定存在四大争议 汽车及其配件质量,三包服务已成为目前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昨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我省汽车执法维权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并专门对消费者在家用汽车三包争议上遇见的常见问题依次作出了 解答。 据介绍,自《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 三包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目前,全省质监系 统共办理汽车及其配件案件32件,涉案货值1000余万元。 在今年的专项执法检查中,该局在全省共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汽车300余辆,涉及解放,川路,川交,大运,王牌,唐骏,凯 马等10余个品牌,其中大部分存在以“国Ⅱ”发动机冒充“国Ⅲ”、“国Ⅳ”发动机的行为,部分汽车实车信息与公告不一致。 另外为有力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高污染汽柴油违法行为,该局组织全省执法力量,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沿线、农村地区 为重点区域,以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油站为重点环节,严厉打击掺 杂掺假、生产销售劣质汽柴油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动中一共抽取车用汽柴油222个批次,办理车用燃油案件42件,其中7件为加油机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5件为车用燃 油检验不合格,涉案货值共800余万元。 据了解,汽车三包规定实施以来,关于汽车维权的争议时有发生,针对汽车三包争议遇见的几大常见问题,省质监局相关工作人员作 出了解答: 1、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从何时算起?

汽车三包法(最新)

汽车三包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现在消费的很多东西,比如电器、手机、汽 车等等现在都是有三包服务的。那么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 的,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 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一、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汽车三包政策

汽车三包政策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对财务的影响: 1、 PDI费用增加。 2、备用车固定资产增加,公司资金压力短期内增加,折旧增加,备用车购入成本不明朗,备用车的事故风险须法务部门把控。 3、交通费增加,补偿须出具具体流程配合实施,可参考雷诺TOE,厂家是否补偿及采用何种补偿未知。 4、退还的发票如何处理,入账,销售,税务部门未给明确答案。 5、目前A厂家、B厂家已出具相关培训,D厂家及E厂家暂未收到通知。 6、 A厂家退车换车,厂家将不会补贴;B厂家将会补贴一半,方式未知。 7、换车退车的精品成本、贴息成本、保险由经销商和客户商议解决。此部分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 8、拖车费用将会增加。 9、易损耗零部件增加致库存增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总局令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

汽车三包的有效期是多长

汽车三包的有效期是多长 核心提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具体有关汽车三包有效期的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汽车三包的有效期是多长?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相关内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汽车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法草案既《家庭汽车产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

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 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 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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