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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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客运经营、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经出租汽车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委托,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业务培训、信息和技术咨询、代理有关事务,并按照规定或约定收取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

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和出租汽车公

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出租汽车经营与出租汽车中介服务实行分业经营,相互不得兼营。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企业化经营。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出租汽车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出租汽车租费标准的方案,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组织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城市出租车车辆运营证、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二)有属于本企业所有且符合规定车型、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三)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固定停车场地;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六)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七)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

(八)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资人以车辆、房屋、土地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业名下,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其注册登记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车型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设施和设备;

(三)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有三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五)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五年;

(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用于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规定的车型,喷涂符合统一规定的颜色;

(二)按照规定安装标志顶灯,设臵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等运营标志;

(三)在车辆规定部位贴挂运营价格标准、监督电话号码,放臵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四)车身、车厢、行李厢整洁,座套干净,车辆设施完好,尾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五)配备灭火设备,安装检定合格并附打印装臵的税控计价器;

(六)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实时监控功能的设施;配备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等技术设备接口;

(七)车窗不得使用有色玻璃,不得粘贴太阳膜以及喷印其他标志、标识。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车辆、经营场地、场所权属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增加出租汽车运营数量。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投放出租汽车经营权时,应当将投放的数量、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择优、抽签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六条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客运管理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经市客运管理机构审查,符合出租汽车经营条件的,允许其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标。

具有规模化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优先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竞标结果确定中标人,作出书面许可决定。

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许可决定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各有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客运管理机构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出租汽车专用号牌;

(六)在出租汽车上装臵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七)在出租汽车上装臵经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计价器,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铅封;

(八)到市客运管理机构申领已办完前臵手续并经检验合格的出租汽车的车辆运营证;

(九)到市客运管理机构申领已经过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的驾驶员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十)到税务部门办理收费票据。

收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文件的单位和个人超过30日未办理上述手续和领取经营证件的,视为自动放弃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为八年。

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内,经营者可以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转让、报废和更新手续。出租车辆转让或报废后,车辆运营证交回客运管理机构。更新车辆的重新办理新车运营证,新车运营期限为经营权剩余期限。出租汽车转让或报废后,三个月未更新车辆并办理新车运营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出租汽车经营证件,取消经营权。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在经营期内经客运管理机构考核经营状况良好的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权。

对经营者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对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单车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以上证件记载的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和有效期限应当一致。

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车辆、更换驾驶员,数次换领的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有效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经营权期限。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车辆运营证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核发经营期限为车辆使用剩余年限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实施前取得的车辆运营证与运营车辆分属不同权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经营权归属,达不成协议的,暂不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待双方按原协议经营至车辆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

出租汽车已经报废或达到报废年限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车辆运营证,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以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在经营期限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转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剩余期限经营权按原有偿使用费标准折价优先回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转让而经营者又无法继续经营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剩余期限经营权按

原有偿使用费标准折价回购。

以择优、抽签等非一次性支付有偿使用费方式取得的经营权不得转让,经营者无法继续经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禁止私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禁止买卖出租汽车经营证件。

本办法实施前经市客运管理机构同意转让、已办理出租车辆运营证转让登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受让人。未经市客运管理机构同意,私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运营,交回有关经营许可证件、出租汽车专用号牌,拆除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的,由交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经营权期满未继续取得经营权的;

(二)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三)经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经营证件的。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更新车辆,或者进行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股权,应当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客运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个体工商户可以联合设立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也可以加入已有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设立或加入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客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运营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不得擅自停止、终止出租汽车运营。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停止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在停止或者终止运营前30日内向市客运管理机构申报。经市客运管理机构同意终止运营的,应当缴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剩余的收费票据,向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

第二十八条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二名。

经营者更换驾驶员,须将原驾驶员的服务资格证交回市客运管理机构,换领有效期限为经营权剩余期限的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三章出租汽车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遇有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与聘用的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为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营者与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向市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四)制定服务规范和安全行车、治安防范等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六)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管理以及乘客投诉制度,按时向客运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七)按规定实行运营交接班,配合客运管理机构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以要求驾驶员出资购臵车辆、一次性买断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九)不得使用无车辆运营证或被暂扣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营;

(十)不得聘用无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运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三)出租汽车空车待租时,应当开启空车待租标志;

(四)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车费;

(五)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

(六)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八)不得在禁停路段内停车载客或者无故拒载乘客;

(九)不得中途倒客、甩客、敲诈乘客;

(十)在火车站、汽车站等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的区域运营的,应当进入专用停车场,并服从调度,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场外揽客、扰乱站场秩序;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设法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交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法处臵;

(十二)不得拒绝乘客使用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支付租车费;

(十三)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服从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者终止服务: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者遇到红灯停驶时要求搭乘的;

(二)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

(三)乘客携带超出车辆行李厢容积物品的;

(四)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

(六)乘客有其他违法要求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三)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

(四)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二)和(三)项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

乘客污损车内设施、设备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三条乘客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或者客运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一)不使用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二)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

(三)因驾驶员的过失或车辆原因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五)驾驶员拒绝乘客使用城市智能电子收费系统支付车费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载乘客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载乘客的;

(三)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而中断、终止服务的;

(四)在运营期间挑拣乘客的。

第三十六条火车站、汽车站以及客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臵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垄断运营业务。

第三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交通条件,合理设臵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并设立明显标志;出租汽车应

当在停靠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根据乘客意愿,按照规定临时停车,方便乘客上下。

第三十八条非本市市区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运营,送客至本市市区返程的除外;外地出租汽车在本市市区行驶的,必须关闭空车待租标志。

禁止使用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非机动车、电瓶车等不符合国家运营车辆标准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第三十九客运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

乘客认为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经客运管理机构查证属实后记录在案,作为对驾驶员或者经营者实施考核或者处罚的依据。

乘客投诉应当提供所乘出租汽车车牌号、乘车票据、起止地点、行驶路线、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资料。乘客不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或者不协助调查的,市客运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被投诉的驾驶员及所属经营者应当协助客运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投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询问的,视为放弃申辩。

第四十条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市客运管理机构受理后,可以将计价器及其附属装臵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确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驾驶员对经营者的投诉、驾驶员及经营者对出

租汽车管理工作人员的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客运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遇有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报警求助时,应当及时予以处臵、救援,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出租汽车中介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鼓励、支持出租汽车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发展。

成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到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并向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委托出租汽车中介服务企业实施服务与管理,双方应当签订服务与管理合同并报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中介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违规收取各种费用,不得扣押为经营者代办的各种经营手续,不得克扣、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

第四十六条出租汽车中介服务企业不得兼营出租汽车经营业务,不得将为出租汽车经营者代办的各种经营手续办理在自己名下。

第四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兼营出租汽车中介服务业务,不得为其他经营者提供挂靠、托管和其他有偿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经营者的资格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从业人员文明服务教育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对驾驶员客运服务情况,市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实行记分制考核。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制止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行为。

客运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客流集散点、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车辆维修和检测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五十二条县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运营证等有效证明的,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证运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暂扣车辆。

市客运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对资格复审不合格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条件和资格进行一次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运营;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客运

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执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

(二)不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的;

(三)不按时或不如实向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的;

(四)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的;

(五)擅自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六)不按规定装臵计价器的;

(七)不按规定装臵顶灯或空车待租标志的;

(八)不按规定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投诉电话及标价牌的;

(九)不携带运营证正本、不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运营证副本的;

(十)进入出租汽车营业站营业的车辆,不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的;

第五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携带出租汽车服务资格证件的;

(二)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绕道或拒载;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三)不执行收费标准或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的;

(六)将车辆交给无客运服务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第五十七条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的,由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车辆、设施、设备,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一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买卖出租汽车经营证件、利用出租汽车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中介服务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试题及答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试题及答案 你懂得多少道路交通安全法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试题你会做多少?下面就让告诉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试题及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试题及答案(一)1.下列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的阐述,正确的是( ) A.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B.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C.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赔偿 D.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A项说法错误。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B项说法正确。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C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2.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周岁。 A.10 B.14 C.12 D.18 【答案】C。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故本题答案为C。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按照规定罚款外,还可以并处( )。 A.15日以下拘留 B.吊销驾驶证 C.扣留车辆 D.5年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答案】A。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八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5月2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 一步行街; 二人行道; 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条例来约束人们是必要的。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正)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3.10.18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18 【实施日期】2013.11.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0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18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1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 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7日 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 FAR=------ 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户外广告管理应知应会知识试题(答案)

应知应会知识试题(广告部分) 一、单选题: 1、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A) A、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B、定期检查、修缮或者拆除。 C、定期检查、整改或者拆除。 D、定期检查、翻新或者拆除。 2、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以下(C)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A、电视广告 B、店铺招牌 C、三面翻广告 D、DM杂志广告 3、我局某大队及时制止了李某在城区公路边自家院内正在搭建的一个柱高6米高版面60平方米的高立柱广告。他的违法行为适用以下( B ) A、《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B、《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 C、《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 D、《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着其它挂浮物”对当事人应给予(D)处罚。 A、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 C、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 10 万元以下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大型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的标准为:(C) A、边长大于5米 B、边长大于10米或面积15平方米以上 C、边长大于4米或面积10平方米以上 D、面积15平方以上 7、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第几条第几项规定,在桥梁、路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烁闪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模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 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 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能及时补救、修复,没有造 成损害后果的。 ·219·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范设计、施工,未及时补救、修复但危害后 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知识竞赛题(新编版)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知识竞赛 题(新编版)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知识竞赛题(新编 版) 一、填空题(每题1.5分,共30分)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4.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

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6.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7.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划定并公告。 8.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9.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1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11.禁止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12.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

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doc

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考试题库

1、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 正确答案: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正确答案: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6、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8、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不需调查核实和反馈结果。(×)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反馈查处结果。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可适当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及时告知向当事人停放地点。(×)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及时告知向当事人停放地点。 13、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监督的责任,可以不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正确答案:在委托或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14、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1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并承担相应费用。(×) 正确答案: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民警的意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后座可以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正确答案: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不得载人。 1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可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9、机动车驾驶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2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继续调解。(×)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20、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80 公里。 2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 2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23、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 2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2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 28、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28、汽车通过急弯路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公里。 29、非施工机动车在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3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在100米以上的距离。 31、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不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 3 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拍卖。 3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33、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32、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3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4 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 4.2 米。 34、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拖移机动车。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6、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7、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8、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的,最高车速,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3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40 公里。 39、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 5 天向社会公告。 40、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41、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4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43、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4、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45、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4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49、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5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1、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52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53、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5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55、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撤离。 5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57、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58、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ACD)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59、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哪些规定?(ABC)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6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ABC)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6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ABCD)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6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____的监督。(ABCD) ;行政监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社会和公民;公安机关督察部门。 6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ABCD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6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BC)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A 道路B 供电C 通讯 65、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____的原则。(ABCD)公开;效率;公正;便民。 66、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哪些行为,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____。(ABCD)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6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___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ABC)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事实清楚的;机动车可以移动的。 68、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回避?____。(ABC)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69、交通警察有下列哪些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____。(ABCD)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批;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70、交通警察利用职权____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D)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71、对____处以罚款的,当事人无异议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ABC)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72、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____管辖。(AB)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号牌核发地 73、以下哪种标志属于交通标志?____。(ABCD)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74、机动车驾驶人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不得驾驶机动车?____。(ABCD)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记分达到12分的。 75、下列哪些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____。(ACD)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____。(ABC)转向失效;照明失效;信号装置失效 77、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____。(ABC)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的成因;当事人的责任 78、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BCD),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处罚的依据。 79、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____。(ABCD)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放置保险标志;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80、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____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ABC)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 81、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____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BC)大型客、货车;营运车辆 8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____。(ACD)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安装标志灯具。 83、非机动车的____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ABCD)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 84、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____。(ABCD)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8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____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ABD)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停车场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 86、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____。(ABCD)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____,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ABC)现场勘验情况;检查、调查情况;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88、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____,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ABC)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 89、__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BCD)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90、机动车的登记,分为____。(ABCDE)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91、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____。(BCD)六年;十年;长期。 92、__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ABCD)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93、遇有下列____情形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ABD)夜间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 9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____等措施。(ABC)限制通行;疏导;禁止通行。 95、驾驶机动车,不得有____行为。(ABCD)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下陡坡时空挡滑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96、_在道路上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负责管理。(AC)学龄之前儿童;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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