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利部令第5号

1 水利部令第5号
1 水利部令第5号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

【发布日期】2005-07-08

【生效日期】2005-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

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精编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本决定不壹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壹)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壹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壹公顷之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壹万立方米之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

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措施调查答疑汇编.

水利部监测中心水土保持措施调查答疑汇编 1.水土保持措施普查的主要技术方法有哪些? 答: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含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普查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为单元(即将分布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的各类水土保持措施分别打捆汇总得到整个县级行政单位的各类水土保持措施数据,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各个指标数据的采集,经地市级、省级普查机构对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复核论证。 2.水土保持措施普查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指标包括基本农田、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种草、封禁治理及其它治理措施的面积,淤地坝的数量与已淤地面积,坡面水系工程的控制面积和长度,以及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的数量和长度等。 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普查指标包括治沟骨干工程名称、控制面积、总库容、已淤库容、坝顶长度、坝高和所属项目等。治沟骨干工程是指为提高小流域坝系的防洪能力,减少水毁灾害,在沟道中修建的库容为50万m3~500万m3的控制性缓洪、拦泥淤地工程。 3.需要普查的水土保持措施的建设年限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对象的建设年限没有规定,只要现存的在发挥水土保持作用的措施都要调查。 4.开发建设项目修建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普查? 答:在本次普查中开发建设项目修建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调查。 5.梯田中的果园在水土保持措施普查表中如何填报? 答:水土保持措施普查要求“不重不漏”,梯田中的果园面积可以算入“基本农田”中,但是在“经济林”中不得重复计算。

6.坡面水系工程和小型蓄水保土工程如何区分? 答:坡面水系工程是指在坡面修建的用以拦蓄、疏导地表径流,防止山洪危害,发展山区灌溉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主要分布在我国南方地区,如引水沟、截水沟、排水沟等。小 型蓄水保土工程是指为拦截天然来水、增加水资源利用率和防止沟头、沟岸扩张而修建的具有防治水土流失作用的水土保持工程。坡面水系工程主要分布在南方。 7.在统计水土保持林面积时对象下限有何要求? 答:对于面积大于0.1hm2的水土保持林地均要统计。 8.水利、农业、林业部门资料数据差异较大时,采用哪个部门的数据?农业、林 业部门可能只提供简单的或汇总数据,如何解决? 答:此次普查的总体技术路线是通过查阅资料获取普查指标,也就是说以查阅和利用水利、水土保持资料为主,用农业、林业的资料进行补充、校核、分析。水利部门有资料的尽量用水利部门的资料。分析数据时,若发现水利部门资料数据有问题的,一定要结合野外调查考察情况及参考农业、林业相关资料进行修正;水利部门没有资料、资料不全时,就需要查阅和利用农业和林业部门的资料。比如说“梯田”,经分析,我们发现水利部门掌握的资料比较少、不齐全、不准确,不能真实反映梯田建设现状,而农业部门资料完整,能够反映梯田建设现状,我们就要利用农业部门的资料;如果水利、农业资料梯田数据差异不大时,就直接利用水利部门资料。总之,不论采用哪种资料,分析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普查数据”要与全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情况要吻合,要符合实际情况,数据分析要科学、合理,数据要有来源、有出处。 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工作是政府行为,农业、林业相关行业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只要普查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收集农业、林业的资料也不会很困难。 9.普查数据的截止时间是2011底,增加了工作量,不好操作,能不能改为2010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1年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 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 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 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长许可〔2018〕44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 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观音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境内桐梓河左岸一级支流观音寺河上,坝址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与仁怀市界河河段,蔡家坝河汇口上游约2.0km处。工程任务以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为主,结合灌溉,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水库正常蓄水位633.00m(85国家高程),兴利库容0.80亿m3、总库容1.21亿m3,具有多年调节性能。本工程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对象为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仁怀市中心城区和茅台空港园开发区及灌区农村,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5%;灌溉对象为仁怀市山

盆灌区和桐梓县高桥灌区,设计灌溉面积3万亩,设计灌溉保证率为80%;坝后电站装机容量7500kW(1×1500 kW+2×3000 kW),设计保证出力0.827MW,设计保证率90%。 二、根据审定的《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同意本工程从观音寺河取水。2030规划水平年,本工程河道外用水多年平均取水量为0.907亿m3,其中城乡生活0.495亿m3,工业0.348亿m3,灌溉0.064亿m3。本工程设置取水口共3处。库区设置取水口2处,其中观音寺一级泵站取水口设置在水库坝址上游约8.8km处楠木河左岸,向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和山盆灌区局部供水,取水量为0.442亿m3;深基塘一级泵站取水口设置在水库坝址上游约9.7km处喜头河右岸,向仁怀市中心城区和茅台空港园供水,取水量为0.395亿m3。灌溉发电引水系统取水口位于大坝右坝段,多年平均灌溉和灌区农村生活取水0.070亿m3。电站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1.036亿m3。本工程多年平均总取水量1.943亿m3。 三、观音水库坝址处多年平均来水量为2.466亿m3,2030规划水平年,扣除上游新增耗水及本工程水库蒸发渗漏水量损失,来水经本工程调节,可满足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灌溉及发电取水水量及保证率要求。取水河段现状水质为Ⅲ类,可满足本工程取水水质要求。 四、同意本工程最小下泄流量10月~次年3月为1.25m3/s、4月~9月为2.35m3/s。施工期、初期蓄水期和运行期,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最小下泄流量保障措施。施工期通过导流洞,初期蓄水期通过临时生态放水管、生态放水管、电站,运行期通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任务和规模 1.工程任务 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 2.工程规模 (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 (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 (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引、排)水量发生重大变化; (4)大中型电站或泵站的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 (5)河道治理、堤防及蓄滞洪区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治导线形态和宽度、整治流量,蓄滞洪区及安全区面积、容量、数量,分洪工程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0号)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0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陈雷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字体:大中小】打印2016-01-29 14:24 来源:水利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实施办法。 一、整合审批事项 (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二、明确适用范围 (二)取水许可审批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规范审批权限 (五)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 1.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由水利部以水规计〔2012〕9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设计变更划分、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附则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水利部通知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4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5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6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7第六章附则 1水利部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5、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14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可打印稿)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工程部分)

目 录 总 则 (1) 第一篇 设计概算 (2) 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 (2) 第一节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 (2) 第二节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4)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 (5) 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 (5) 第二节概算附件组成内容 (6) 第三节投资对比分析报告 (6) 第三章项目划分 (8) 第一节项目组成 (8) 第二节项目划分 (12) 第四章费用构成 (30) 第一节概述 (30) 第二节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32) 第三节设备费 (36) 第四节独立费用 (36) 第五节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 (38) 第五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40) 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40) 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44) 第三节分部工程概算编制 (49) 第四节分年度投资及资金流量 (58) 第五节总概算编制 (59) 第六章概算表格 (61) 第二篇投资估算 (72) 第一章综述 (72) 第二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72) 第三章估算表格及其他 (73) 附 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总 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13]44号)等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结合近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在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本编制规定。 二、本规定主要用于在前期工作阶段确定水利工程投资,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是对水利工程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基础。建设实施阶段,本规定是编制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文件的参考标准,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文件时可根据企业管理水平、结合市场情况调整相关费用标准。 三、本规定适用于大型水利项目和报送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批的中型水利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工程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价格水平及政策进行编制。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发生较大变化时,设计概(估)算应重新编制报批。 五、工程设计概(估)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设计概(估)算文件应履行校核、审核程序,并在设计概(估)算文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 六、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中国水利年鉴1990_重要文献-重要文章-杨振怀部长在水利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1988年8月)

水利综合经营的新形势。中央目前强调的政企分开,对水利综合经营来说,政府和行政部门要加强方针政策的领导和多方面的强力支持,包括对资金、物资的必要支持。这点河南省的作法很值得各地学习。水利综合经营部门,要把自己作为一个企业,在政府或行政领导下,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独立经营,放手开放搞活,敢于放下国家这个拐棍,敢于自负盈亏,创造自己的经验,走自己的路。政府和行政撒手不管或干涉过多,综合经营部门不遵守政策法令,违法乱纪,或畏首畏尾,谨小慎微,这都会阻碍水利综合经营的顺利发展。 目前为加强对水利综合经营的领导,已在部长的直接领导下,成立了有各司局参加的水利综合经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的中国水利实业开发公司,应得到进一步加强,起到示范和与全水利系统及社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龙头作用。其前景,应该发展为象石油、煤炭那样的经济实力雄厚的水利综合经营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流域的行政领导,除大力加强对水利综合经营的领导和 支持外,都应该有个经济实体,就象部的水利实业开发公司那样,对本地区本系统本流域起到示范和龙头作用。将来全国水利系统的进一步联合和发展,必将形成一个在国民经济中和国内外市场上有重大影响的 水利经济集团。这对实现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更有了可靠保证。所有基层综合经营单位,应积极推行责任制、承包制,积极向企业化、社会化过渡。要彻底改革工资和奖金上的平均主义,打破铁饭:碗、铁交椅、铁工资。经营好坏和利润高低,要和工资、奖金挂起钩来。要赏罚严明,重奖重罚。有特别贡献的,敢于重奖重用,敢于叫他们先富起来。对平庸无能、坚持吃大锅饭、吃老本的,要敢于从工资、奖金和职务上拉下来。不照顾情面,不照顾情绪,不迁就落后。这才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在竞争机制中,如果我们不坚决这样作,就无法真正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我们的产品,就会在市场上站不住脚根,更不用说打出去了。 水利综合经营的发展历程道路不是平坦的,但它的势头,却是难以阻挡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它的强大生命力。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对它的光辉前景充满信心,再接再厉,在现有基础上,为我国水利史增添上新的篇章呢?我坚信我们几百万水利大军,能够作到这一点。特别在这次会议上,我看到新一代的厅长们,都是年富力强,有理想、有干劲,有些已在短期内作出了突出成绩,我心里实在高兴。我希望自己能够活得长一些,到2000年或更多点时间,能看到宣布我国的水利史又进入一个新的里程碑。即通过综合经营,实现自我积累、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新纪元。为我国和世界创造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水利建设的独特经验。 我希望全体水利职工为实现这一伟大目标而拼搏。希望宣传部门,为水利综合经营这一新兴事业,大造舆论,擂鼓高歌。希望计划、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继续给予大力支持。我们只要同心同德,通力协作,我们的目的,就一定能达到。 重要文章 杨振怀 部 长 在水 利新 闻 发布会上的讲话 (1988年8月) 一、水利部的组建和职能转变 今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成立水利部。随后,水利部筹备组即着手研究拟订“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方案》。现在这个“三定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新的水利部组建工作已经完成,各项工作开始按新的组织系统进行运转。 大家知道,中国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几千年的历史经验,证明防治水害、兴修水利是治国安邦的大事,在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水利事业是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保障四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大问题。水利已不仅是农业的命脉,它也是城市和工业发展的保证条件,同时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 建国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水利事业的发展。1949年全国刚刚解放,中央人民政府即成立了以傅作义将军为部长的水利部;1958年水利、电力合并为水利电力部;在此之后,又经过了一分一合的机构调整。现在,根据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9个部,水利部是新组建部之一。

水利部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

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4、水利部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监测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公布)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测目的 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建议;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 二、监测分类 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

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为依据,依照上条执行。 三、监测内容和重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监测方式和手段 承担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实行驻点监测,同一项目的驻点监测人员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建设单位自行监测的项目要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定期监测。 扰动土地面积、弃土(渣)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内容以实地量测为主。线路长、取弃土量大的公路、铁路等大型建设项目,可以结合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等手段调查扰动地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 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 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 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 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 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 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 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 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 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 合理化建议活动。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5 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 (一)第十六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审定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负责。 “对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流域机构或水利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裁决。”修改为:“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编制各类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二)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和用水计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四)开展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五)对重要的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六)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七)其他应当审定的水文资料。” (二)第十六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资料审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水文资料审定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使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水文资料的,由使用单位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文资料的,由使用单位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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