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4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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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4篇

Measures for classified administration of export tax rebate (Ex emption) enterprises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4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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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第一章总则范本

2、篇章2:第二章管理类别及(规范版)

3、篇章3:第三章分类管理措施文档2021版

4、篇章4:第四章评定工作要求文档基础版

篇章1:第一章总则范本

第一条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国税机关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篇章2:第二章管理类别及(规范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五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六条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

(二)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

(四)上一年度内,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八条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

(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

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五)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六)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截至评定之日,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

税权期限届满后未满2年的,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第九条被评定为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管理类别的出口

企业,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篇章3:第三章分类管理措施文档2021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

目录】

第十条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

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

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第十一条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

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该类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三)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

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及时解决其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四)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定期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

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20%。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先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税,再定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三)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3%。

第十三条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

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60%。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5%。

(四)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每年国税机

关应抽查不低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

第十四条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

(一)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外,还应逐笔人工审核对应的原始凭证。

(二)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该类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

(四)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比例发函调查。

(五)国税机关对所辖该类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出口退(免)税评估。

(六)该类企业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第十五条国税机关通过预警评估发现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已办理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国税机关发现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

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须按规定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国税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

税额,暂缓办理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相应疑点排除后,国税机关方可办理暂缓的退税或解除担保。

篇章4:第四章评定工作要求文档基础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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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

于每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的次月起,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由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

类别的,应于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地(市)国

家税务局备案;由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的,县(区)

国家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见附件),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定。

第十八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完成后,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管理类别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公开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评定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国税机关应提高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评估情况、税收稽查立案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管理:

(一)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组织评定并相应调整管理类别。

(二)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四类。

(三)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将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的,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二类。

(四)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管理类别;管理类别为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管理类别。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发生调整的,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各省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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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 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一、管理类别的设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己适用A类管理回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3.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己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惰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关变更手续; 11.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彼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惰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未发生C、D类管理类别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 指南试行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附件: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 ? 一、目的 为规范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的评定工作,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总体要求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依照本指南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在评定工作规范中,可对本指南确定的基本评定要点进行补充和细化,所制定的评定标准不得低于本指南确定的评定标准。直属检验检疫局可采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或两者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方法。 三、评定工作规范基本内容 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评定工作规范应包括:职责、评定内容、标准、程序、五种检验监管方式的具体内容(如抽批比例、监管频次、监管内容)、动态调整、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检查等。 四、企业分类

(一)评定要素。 1. 企业信用情况 基本要点:遵纪守法情况;履行承诺情况;承担社会责任情况;其他社会评价情况。 2. 企业生产条件 基本要点:生产所需硬件情况;生产设备更新情况;生产设备能耗状况。 3. 企业检测能力 基本要点:进货检验设备情况,半成品检测手段,成品检验手段,实验室认可情况。 4. 企业人员素质 基本要点:企业检验人员的资质;质量控制点的人员资质;实验室人员的资质。 5. 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基本要点:供方评价方法;有效的日常管理;供方取消机制。 6. 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基本要点:评价对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信息的收集能力以及对所收集信息的反应能力、处理效果;因产品质量原因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下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的能力及实施(召回能力可分为全部召回、部分召回、无法召回、不愿召回四个等级)。 7. 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基本要点: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不适用产品除外);产品可追溯能力分为可追溯至单体、可追溯至批次、可追溯至生产商、无追溯体系四个等级。 8.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基本要点: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9. 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基本要点:各直属局根据本地区出口产品特点和生产企业状况应纳入评价体系的要素,如: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人意识;企业对检验检疫制度的执行程度等。 (二)评定标准。 1. 评定方式 根据本辖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状况采用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核,或两者结合的评定方式。

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战略

试论中国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战略 为了构造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基础,我们主张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型选择不同的改革战略。 (1)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宜选择国有国营模式。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消费不具有排他性但收费存在困难的产品。因此,为了保证最优的公共产品的供应量,就只能由政府来供应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向全体公民免费提供的纯公共产品,如国防、公安系统、公共道路、城市美化、污染控制等。提供这类产品的单位由政府直接控制应该毫无疑问。另一类是向消费者收取一定费用的准公共产品,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文化设施、城市自来水和煤气、邮政电信、新闻广播业、铁路、国家政策性银行等。在这一类企业中,社会目标占据支配地位,并且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如果这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标准进行改造,则在市场机构的调节下,未必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国家不仅要对这类企业拥有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所有权,而且应由国家来直接经营,这包括由政府财政筹资创设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企业,政府直接任免企业负责人、对进入或退出的企业实行控制等。 (2)自然垄断性企业宜选择国有国控模式。我国现阶段处于基

础产业的企业通常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基础产业包括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两部分。基础工业是指能源(包括电力)工业和基本原材料(包括重要矿产资源、钢材、石油化工材料等)工业;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机场、港口、通讯、水利等设施。基础产业是一个需要适度超前发展的产业。我国作业个发展中大国,为了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以及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还需在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至少在现阶段不宜按照完全市场化的标准把垄断性国有企业改造成纯粹以盈利为目标的市场主体,而应选择国有国控模式。国有国控与国有国营模式的重要区别在于:政府不再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在相当多的企业中政府不再是惟一的所有者,即存在多元化投资主体,但胃资本在企业中具有明显的控制力。在明确界定政府与企业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基础上,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在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不同程度分离的条件下,政府通过设置必要的进入许可规则来维持垄断,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同时通过明确所有权的约事方式、为企业设置一套企业经营绩效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垄断性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价格形成实施监督等,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以及特定的社会目标,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目录)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说明: 样本供企业制订信用管理制度时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但基本要点应当具有。信用评估时,要考核制度制订和执行的具体情况,并以此确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企业上报《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估信息表》的同时,上报本公司制订的制度。评估时要仔细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二、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公司分管信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负责人及信用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17最新版本)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XX最新版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收入 第三节扣除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XX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A类企业申请事项范文

A类企业申请事项 一、申请A类企业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无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2、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3、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4、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5、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6、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5%在以下; 7、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体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存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二、进出口收发货人申请A类管理需提交以下资料(三资、民营进出口企业): 1)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报表; 2)《企业状况调查表》; 3)东莞市对外经济委员会批准经营的批复(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7)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见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后面)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加工企业申请A类管理需提交以下资料(三来一补企业): 1)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2)《企业状况调查表》; 3)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 4)对外加工装配补尝贸易协议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详见《适应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后面内容)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注:A类企业评审每季度进行一次,申请A类管理的企业需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递交申请资料。 四、申请表格(往下翻) 1、申请书 2、管理状况报告 3、自我评估表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 (2017年2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切实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突出问题导向,分类实施,试点先行,典型引路,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扎实进行、务效。 到2020年,全市国有企业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市情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全部完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优胜劣汰、经营自主灵活、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分册》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税务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公司内部设立税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财务部经理)

组员: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经理及财务部税务管理岗、票据结算岗、发票管理岗。 第五条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 (二)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三)指导和监督有关各部门、各所属加油站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负责解决应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五)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建议; (六)负责最新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税务归类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和所属加油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加油站进行培训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办理须知 一.A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A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四)《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试论中国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战略 【摘要】关于国有企业分类问题,常见的分类方法是将国有企业区分为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类。也有观点主张,非竞争性国有企业,还可以区分为公益性、垄断性或战略性国有企业。我们认为,比较有可行性的做法,应该是根据企业使命和承担目标责任性质的不同,将国有企业分成公共政策性、特定功能性和一般商业性三种类型。就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及其深化而言,重新定义政府的企业治理边界的实质在于重新明晰政府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职能范围、责任承担、权利分配及其对国有企业权责利划分结构产生效应的界限,即政府将本由其自身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从国有企业中分离出来,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将其本应享有的经营管理及利益分配等权利还给或赋予国有企业。在转型期,重新定义政府的企业治理边界是一个不断进行边际修正的过程。就中国国有企业治理重构而言,政府的企业治理边界必须坚持以下几点:继续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与有所不为”,从战略上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经济的整体布局;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继续强化国有企业经营者选聘的市场化与职业化导向,将之作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基础和源泉;不断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各种利益相关主体的权责利划

分结构的重构与优化,切实补偿那些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遭受利益侵蚀或利益伤害的主体;不断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培育并引导市场体系的完善与成熟;全面构建和优化社会保障体系,为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依据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基本思路,渐次动态赋予国有企业更大经营自主权及更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激发国有企业竞争活力。 【关键词】中国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30多年的国企改革,基本走的是“大一统”的市场化道路,即本着“赚钱”的原则改革,导致一些领域的国企改革偏离了国有资本发展的本质属性。目前,国企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其成败与否,不完全取决于“赚钱”能力大小,而在于尊重国企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为此,必须对国企进行分类改革和分类治理。 一、国有企业的现状 分类改革成为新一轮中国国企改革必然的前奏。国资委主任张毅在日前召开的央企负责人会上明确表示,2015年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对不同类别国有企业,要按其主要特点、发展目标、改革方向,分类推进改革调整,加强分类监管、分类考核。对国企进行分类改革和管理是要明确国企的国家所有权政策,明确国家对国企的政治、经济和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doc

税收信息 政策辅导 2005年 12 月 30日(第 24 期) 宁 波 中 瑞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地 址:中山西路11号海曙大厦4楼 电话(传真):87179210 87179200 (原宁波市税务师事务所) E -m a i l :info@https://www.360docs.net/doc/2017001921.html, 目 录 税收法规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200号2005-12- 15)………………………………………………………………………………… (3) 2、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224号2005-12- 14)………………………………………………………………………………… (6) 内部信息 仅供参考 欢迎 咨询

3、关于明确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 [2005]225号2005-12- 16)………………………………………………………………………………… (10) 4、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 关通知(甬地税一[2005]220号2005-12- 05) (13)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2005-12- 13) (13)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 2005-12- 09) ……………………………………………………………………………… (15) —2—

税收法规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2005-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 第六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总署197号文件 关于A类、AA类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4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4篇 Measures for classified administration of export tax rebate (Ex emption) enterprises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4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第一章总则范本 2、篇章2:第二章管理类别及(规范版) 3、篇章3:第三章分类管理措施文档2021版 4、篇章4:第四章评定工作要求文档基础版 篇章1:第一章总则范本 第一条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国税机关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篇章2:第二章管理类别及(规范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五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六条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

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 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一是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 三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四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五是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六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 把国有企业打造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和释放企业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引领力,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指导意见》强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一是依法落实企业自主权。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由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 二是推动企业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进公司制股份制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司职员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坚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治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经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治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治理,经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进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别”答应公约,把“别躲避债务、别违反合同、别逃税骗税、别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治理体系——全程信用治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治理制度入手,经过强化事前治理——客户资信操纵,事中治理——合同治理与客户投诉治理,以及事后治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操纵公司在经营治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关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举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不少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治理、严格客户投诉治理、信守合同、依法脚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同意工商行政治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治理。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别得帐外设帐,别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治理方法。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治理的内部机制,使其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使信用道德、理念渗透到公司的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在全面推行质量治理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 第十三条遵守信息安全行业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户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信守服务答应。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嵊州市信息港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 文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

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

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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