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统筹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总抓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集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有效载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近日,司法部召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张军部长作了重要讲话。会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7〕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作出部署。为全面推进我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按照会议精神和《意见》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公共法律

服务资源,在盟市、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街道)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全区统一、互联互通、协同服务的电话热线平台和智能一体化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到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嘎查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0年总体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

在盟市、旗县(市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苏木乡镇(街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有条件嘎查村(居)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室,通过整合资源,实现将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打造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型窗口。

(一)名称场所

盟(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盟(市)法援中心或司法局其他独立服务场所,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大厅(中心)等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

旗县(市区)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旗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旗县(市区)法援中心或司法局其他独立服务场所,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大厅(中心)等建立,

也可以独立设置。

苏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苏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

在嘎查村(居)一级,推进一嘎查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依托嘎查村(局)法务工作室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名称统一为“×嘎查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同时注重发挥好嘎查村(居)人民调解员等人员的作用。

(二)功能职责

实体平台建设在功能职责定位上采用“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X”为拓展职能,可由各地根据需要和条件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调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服务。实体平台基本职能和拓展职能,均要注重将法治宣传融入为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平台运行采用“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模式,鼓励在平台建设上突出自身优势业务,积极与有关部门协作进驻新的服务功能,并可依托实体平台推行流动服务,进一步拓宽服务覆盖面。

1.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要把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成实体平台、热线平台、智能一体化平台三台合一、所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全面整合的高标准、示范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其功能职责包括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调解、司法考试、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全方位、综合性、专业化的公共法律服务功能职责,涵盖盟市以下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的全部内容,还负责对盟市以下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服务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考核。

2.旗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为集多项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要突出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功能,同时注重发挥县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作用。具体包括:

(1)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3)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提供专业调解服务,结合实际提供公证等法律服务,导引律师诉讼代理、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务;

(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

(6)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

(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服务事项;

(8)做好辖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考核工作;

(9)接收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10)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3.苏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作为服务群众的一线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在旗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指挥协调和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主要承担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等职能。具体包括:

(1)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

(2)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

(3)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等;

(4)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

(5)参与指导、考核嘎查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室工作和嘎查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4.嘎查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嘎查村(居)法律顾问)。作为服务嘎查村民、社区居民的法律服务平台,其主要工作职责具体包括:

(1)为村民、居民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接受村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

(3)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宣传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

(4)参与嘎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纠纷调处工作;

(5)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它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

嘎查村(居)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工作台账等方式,如实记录提供法律服务有关情况,每月提供不少于4小时的现场法律服务,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法治讲座。同时,要建立微信工作群,加强与基层群众、嘎查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之间的工作联系,确保在日常工作中能够随时提供法律咨询等

服务。微信工作群成员一般应当包括:法律顾问、嘎查村(居)两委成员、调委会成员以及部分党员和嘎查村(居)民代表等。根据法律服务需要,可吸收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入群。同时,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嘎查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微信群,成员包括本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嘎查村(居)法律顾问,以及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部门负责同志。

(三)建设标准

实体平台选址一般应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办公场所面积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等相适应,统一场所标识、指引,标识、指引采用蒙汉双语,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场所标识采用蓝底白字,蓝色颜色值为CMYK:C100M80Y0K30,白色颜色值为CMYK:C0M0Y0K0,汉文字体为方正大标宋,蒙文在汉文上方,尺寸以实际场所实际比例为准。盟市旗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为两行,第一行为“中国司法”,并在“中国”和“司法”间增加司法行政徽章。第二行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名称。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标识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设计为半圆形在标识顶部,第二部分为司法行政徽章并被第一部分所围绕,第三部分为×司法局×司法所,设计在

标识底部。

1.盟市、旗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般划分办公区、服务区和等候区等三个区域。

(1)办公区除设置必要的管理人员办公室外,还应配备独立的档案资料室,用于业务档案和工作台账资料的存放。

(2)服务区设开放式的服务大厅,设置半开放式接待柜台,柜台前应设置座椅。一般还应配备适量的接待室、个别谈话室、调解室等与窗口服务相配套的专门业务用房,便于开展深度法律服务;服务大厅应当安装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用于办事流程、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网点的宣传和导引。

(3)等候区放置法治宣传资料存取架,摆放常用法治宣传资料,配备书写台、意见箱、座椅、饮水机等设备。

2.苏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开放式的服务厅,并设置相应接待窗口。服务区域应悬挂县域范围法律服务导引指示栏,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放置常用法治宣传资料,用于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服务导引。

3.嘎查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嘎查村(居)法律顾问)。设置法律服务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对外公布本嘎查村(居)法律顾问信息,包括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

时间等信息,同时公示法律服务目录、法律服务操作流程、法律服务政策规定、法律服务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四)人员配备

实体平台应根据区域内人口规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及业务接待办理数量,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1.盟市、旗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根据中心功能设置,按照岗位职能要求配备工作人员。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岗位:

(1)综合接待岗,负责指引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律师专业调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服务事项,解答相关咨询等。

(2)法律咨询岗,安排律师等专业人员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3)法律援助岗,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工作。

基本岗位可根据具体条件增加或整合。

2.苏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站设站长一名,一般由司法所所长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派的干部兼任。成员在充分利用司法所现有人员力量的基础上,有效整合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居)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苏木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等力量参与窗口接待。各地结合服务站建设,加强司法所编制使用和人

员配备,增强司法所工作力量。

3.嘎查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嘎查村(居)法律顾问)。嘎查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设主任一名,一般由法务室主任兼任。在每个嘎查村(社区)设立一名法律顾问,由政治素质高、热心公益法律服务以及熟悉农村牧区、社区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可以采取一名律师同时担任多个嘎查村(居)法律顾问,或多名律师共同担任一个嘎查村(居)法律顾问方式进行科学配置。要在每个嘎查村(居)培养2-3名“法律明白人”,帮助法律顾问开展日常法律服务工作。

(五)建设步骤

1.2018年9月底前,通过独立设置或依托建设,全区所有盟市、旗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所有苏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全部挂牌成立,实现“三个到位”,即基本设施设备配备到位、基本服务项目进驻到位、工作服务人员上岗到位。

2.2018年底前,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依托嘎查村(居)法务室,进一步加快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区范围内实现一嘎查村(居)一法律顾问全覆盖,所有嘎查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3.2020年9月底前,通过制定完善各业务服务规范体系,健全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面高

效规范运行,实现与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行业内机构的无缝衔接和人民法院、民政、信访、工会等行业外部门的紧密协作。

三、关于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

我区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已于2015年建成,下一步对照司法部的要求逐步进行完善。要开发内蒙古“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对外接口,逐步实现与“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等政务热线、窗口服务和紧急类求助平台等之间的协作制度,建立相应衔接联动机制。

(一)平台名称

内蒙古“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二)总体架构

1.层级体系。内蒙古“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以自治区(盟市)为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部署”的原则,在自治区司法厅设立“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监督管理平台,12个盟市设立接听坐席,每个盟市设立3个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坐席,每个坐席配备2名值班律师,实行每日12小时工作制,早8:00至晚8:00,两班倒(除国家规定的节日外,假日、周六日不休息),每班保证有1名蒙汉语兼通律师。

2.构成方式。内蒙古“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具有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综合性服

务功能,并与内蒙古“12348”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服务投诉、在线问答等功能。在全区各地可用手机、固定电话免费拨打“12348”,按1键用普通话回答,按2键用蒙古语回答,减少繁琐的语音提示。

(三)主要功能

内蒙古“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主要包括座席应用系统、管理统计系统和知识库等功能模块。

1.坐席应用。座席应用系统是辅助话务员处理电话咨询业务的应用支持系统,除有普通座席的咨询辅助功能外,还具有班长座席的管理、服务功能。座席应用系统支持来电显示、咨询记录工作单处理、信息查询、座席软电话、听取录音、互联网服务等功能。

2.工单管理。工单管理系统主要是为话务员设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把问题报送给话务员,话务员通过系统对各类问题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分类管理。

3.录音管理。座席通话录音为对话务员服务质量考核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系统提供对所有话务员进行全程录音功能,录音文件按照时间进行存储管理,提供管理员根据时间范围、根据座席或者根据座席组别进行查询录音(通过管理平台实现),并可以在线播放。

4.统计分析。统计系统提供实时的呼叫监控与话务统计功能,同时能够提供业务统计数据,提供决策支持。

5.知识库。要满足公众法律咨询和需求,必须要有完善的信息资源作为基础。知识库应用系统提供不同种类数据库的创建:政策资料库、问答资料库、服务指南库等,提供各类知识的快速查找、共享等功能。

(四)建设模式

内蒙古“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实行“一个平台、两级应用”的设计方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全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盟市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本辖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业务、律师值班的日常管理工作。

1.工作任务

(1)自治区司法厅信息监控指挥中心负责打造内蒙古“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保障“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信息技术稳定和畅通。

(2)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全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日常管理、监控、统计分析。

(3)各盟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建立“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协调指挥机制,安排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值班,完善跟踪管理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回复或处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分流、转办的问题。

(4)各盟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值班管理,建立统计台

帐,做好舆情信息上报等工作。

2.质量管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工作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质量监控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关于智能一体化平台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智能一体化平台打造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掌上移动平台,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服务触手可及、随时可得,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一)建设模式。以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为支撑,“一张网络、一个平台、四级应用”为总体构架,覆盖司法厅、盟市司法局、旗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监狱、戒毒单位及全区法律服务机构。基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群众随时可通过网络平台、掌上移动平台实现线上实时服务。

1.公共法律服务便捷化。“互联网+法律服务”普及应用,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建设内蒙古12348法网,并且与司法部、各省市区12348法网互联互通,形成热线、网站、微博、微信、APP与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紧密融合的多位一体公共法律服务模式,服务更加优质、高效、便捷。

2.应急指挥实战化。充分利用内蒙古司法厅现有的应急指挥系统全面建成统一的全区司法行政指挥中心体系,广泛

运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准确把握司法行政全局态势,科学精确决策,实现可视化、扁平化指挥,预警预判、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提升。

3.监管联动智能化。以智能管理、精准执法、立体防控建设为载体,建设数字化监所。全面建成覆盖全区的执法管理业务系统,实现对罪犯、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安置帮教对象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执法基本实现数字化,执行矫治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实现从底线安全观到治本安全观的转变。

4.政务管理科学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乡镇四级“一站式”政务管理平台建成使用,实现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全员应用、全过程公开。改变传统的工作模式,促进管理创新,推动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和科学决策水平。

(二)建设任务。结合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乡镇四级司法行政业务导向,构建“一张网、一平台、四级应用”的综合管理业务框架,以政务外网、政法网、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型智能公共法律服务模式,建立符合内蒙古区情、覆盖城乡、惠及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平台。

(三)主要功能。公共法律服务智能一体化平台主要功能分为服务功能、监管功能和大数据分析研判功能。

1.服务功能。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涵盖法律援助、人民调

解、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业务的在线咨询、查询、申请,法律服务指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法规与案例查询、信用信息公开、智能机器人自助服务、服务质量评价等服务。

2.监管功能。构建司法行政应急指挥、执法管理、政务管理三大板块,建设基础数据库、法律服务资源库、案例库、业务数据库、共享交换数据库,“推动智慧监管”,建立一个“纵向贯通、横向协同、决策前移”的扁平化实战指挥系统,推动工作流程再造,打破了行政界线和信息壁垒,实现基层信息与上级指挥的快速反应、实时联动,使整体工作效能取得重要突破。

3.大数据智能分析研判功能。实现大数据的汇聚统计、多维度关联分析、研判甄别、共享交换,视频图像智能分析、生命体征实时监测等。同时,推行移动智能终端、PC端同步应用,集成司法所社区矫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职能于一个界面,数据采集可离线、也可在线,实现一次采集,共享使用。

(四)建设内容。以现有各类应用系统为基础,以打通数据接口、集成应用界面、智能化拓展和完善业务功能为目标,整合公共法律服务、应急指挥、执法管理、政务管理、大数据智能分析等平台,推进各类系统的融合贯通,形成司

法行政“一站式”综合智能平台,并利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实现内外部数据的交换共享。

1.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全区一体化的涵盖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法治宣传教育、信息公开、行政许可审批、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信用查询、投诉及信访、案例库等服务,集热线、网站、微博、微信、APP于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12348法网),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信息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大力发展电子公证、法律服务智能保障等业务模式,推进人工智能语音热线和社交网络法律服务机器人技术研发,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提档升级。开设“一带一路”专题栏目,建设国别法律信息数据库、法律服务数据库及案例库、跨境律师人才库等,提高“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能力。

2.应急指挥。应急指挥平台依托现有的超短波、短波应急指挥系统、JIS地图系统、舆情监测系统、监所监控视频系统等,建设以内蒙古司法厅信息指挥中心为龙头,各盟市司法局信息指挥中心、监狱管理局及戒毒管理局指挥中心为重要节点,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贯通的三级指挥网络,建设纵横联动、平战结合、反应迅速、指挥顺畅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全局性、可视化、扁平化指挥,提升监测预

警、快速响应、综合调度和精准处置能力。广泛运用新型物联网技术,创新人员定位及监管区内部无线专网技术,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应用,打造人防、物防、技防、联防“四位一体”的智能化、立体式安防网络。

3.执法管理

(1)全面构建司法行政执法管理平台体系,以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执法管理为核心,汇集整合监管改造信息资源和社会信息资源,全面推动罪犯基本数据、内部管理数据、执法办案数据、技术防范数据四大类数据的集成应用,开展视频图像智能分析、生命体征监测、无线信号侦测干扰、射频识别、传感器数据采集、数字集群通信、区域人员定位、智能机器人巡检等监所物联网及人工智能技术研究,构建智慧监所物联网平台,通过联动、交互与预警技术为智能指挥调度、应急预案管理、科学决策分析提供技术支撑,实现执法管理对象的全方位管控、执法管理业务的监督指导和分析研判。

(2)构建政法大数据办案体系。确保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收监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形成案件倒逼机制,使公检法司四家办案人员树立案件必须经得起庭审和法律检验的理念,其目的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政法大数据办案系统,是政法业务流转和数据交换平台。制定政法数据接口和业务数据交换标准和规范,统一公检法司四家

的业务流转和数据结构标准、数据交换和安全标准。

4.政务管理。全面构建司法行政政务平台体系,建设涵盖律师管理、公证管理、法律援助管理、司法鉴定管理、人民调解管理、司法所管理、人民监督员管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管理、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法制督查、司法协助、党的建设、队伍建设、计财装备管理、信访管理、电子监察等应用系统的政务管理平台,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化,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和政务监管能力,促进司法行政政务管理模式的变革。加强移动互联网应用,推进安全移动办公,促进政务办公模式向云端化、移动化变革。

5.大数据应用。建立完善司法行政数据资源体系,强化数据资源管理,推动司法行政系统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构建全区司法行政大数据资源,加强大数据研究分析,深化大数据在司法行政各业务系统的应用,形成大数据治理应用体系,全面提升司法大数据的管理服务能力和利用水平。有效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数据资源和多媒体资源,融合外部相关数据资源,为各级司法行政业务系统应用提供共用基础数据。健全和完善各类业务数据库和保障数据库,为实现数据共享共用奠定基础,为开展司法行政大数据智能分析应用提供基础支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作为,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纳入本级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民生工程、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为平台建设提供有力政策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组织实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主体,要成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建设方案,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细化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既要统一谋划部署,又要分级组织实施。各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抓好盟市本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同时,还要督促指导本盟市各级平台建设工作。旗县(市区)级实体平台由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建设。苏木乡镇(街道)实体平台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帮助下由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建设。嘎查村(居)实体平台由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协助嘎查村(居)委会建设。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支持,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把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工作人员录用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和公益性法律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