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等容。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GB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50222 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GB50354 建筑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B50045、GB 50016、GB12130、GB50222、GA503、GA654和JGJ 4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宾馆饭店

能够向顾客提供餐饮、住宿或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的场所,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酒店、宾馆、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1.1 宾馆饭店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4.1.2 宾馆饭店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宾馆饭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

4.1.4 宾馆饭店应当设置消防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1.5 宾馆饭店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1.6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1.7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4.1.8 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纳入星级评定和目标

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1.9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管理

4.1.9.1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4.1.9.2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其使用、管理围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1.10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消防车通、安全出口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4.1.11 宾馆饭店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a) 占用疏散通道;

b)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c) 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d)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4.1.12 宾馆饭店宜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

4.1.13 宾馆饭店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批准实施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d)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e)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

组织;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h)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4.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安全的副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c)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g)每半年至少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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