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压参数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中、高压参数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中、高压参数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中、高压参数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

(1)锅炉给水的硬度、溶氧、铁、铜、钠和二氧化硅含量应符合表11-17的规定。液态排渣炉和原设计为燃油的锅炉,其给水的硬度和铁、铜的含量,应符合比表11-18压力高一级的锅炉的规定。锅炉给水的pH值、联氨和油的含量,一般应符合表11-18的规定。

表11-17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一)

**争取≤3μg/L。

***争取≤5μg/L。

表11-18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二)

2.对大于12.7MPa的锅炉,其给水中总碳酸盐(以CO2mg/L计)一般应≤1。

新建机组试运期间,在1/2额定负荷及以上时,锅炉给水质量应符合表11-19规定。

表11-19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三)

锅炉启动时,给水质量应符合表11-20规定。

表11-20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四)

2.锅炉补给水质量标准

补给水以不影响给水质量为标准,一般可按表11-21规定控制。离子交换器进水水质按表11-22规定控制。

表11-21 锅炉补给水的质量标准

**用于5.9MPa及以上锅炉时,出水导电率应控制≤5Μs/cm(25℃).

表11-22 离子交换器(对流再生)进水水质标准

3.蒸汽质量标准

自然循环、强制循环汽包炉或直流炉的饱和蒸汽及过热蒸汽的质量应符合表11-23规定。锅炉启动后,并汽或汽轮机转前的蒸汽质量,一般可参照表11-24的规定控制。

表11-23 饱和蒸汽和过热蒸汽质量标准

** 争取≤3μg/kg。

表11-24 锅炉启动后,并汽或汽轮机冲转前的蒸汽质量

4.锅炉炉水质量指标

(1)对汽包锅炉炉水质量,应根据热化学试验确定,一般

可参考表11-25规定。

(2)当锅炉进行协调磷酸盐处理时,应控制炉水中钠离子与磷酸根的摩尔比为2.3—2.8.

表11-25 均指单段蒸汽汽包炉炉水;总含盐量为参考指标。

5.汽轮机凝结水的质量标准

(1)凝结水的硬度、电导率和溶解氧的含量应符合表11—26规定。

表11-26 汽轮机凝结水的硬度、电导率和溶解氧的含量标准

(2)凝结水经氢型混床处理后的硬度、电导率、二氧化硅、钠、

铁和铜含量应符合表11-27规定。

表11-27 处理后的凝结水质量标准

(3)机组启动时,可按表11-28规定的标准回收凝结水。

表11-28 机组启动时凝结水回收质量标准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04年9月在苏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

形成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草案,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了修改。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999年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锅炉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有利的推动和规范作用。本规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锅炉水处理发展现状、锅炉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1999 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对于锅炉化学清洗以及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采用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锅炉水处理人员,分成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两类,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本规则旨在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腐蚀及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徐志俊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赵洪彪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王骄凌 长春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刘瑞长 辽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郝景泰 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焦建国 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所杨麟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周英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赵欣刚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张兆杰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陈洁

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

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 SD 163-85 中华人民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的通知 (85)水电技字第74号 随着火力发电厂高参数、大容量机组和新型水处理设备的不断投入运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一九八○年版)第三篇第十章中的化学水处理和化学监督中有关水汽质量标准部分(简称“原标准”)已不能完全满足要求,国家标准局于一九八三年以049号文要求我部制订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国家标准。为此,我部于一九八三年责成水利电力部热工研究所为技术归口单位,先组织修订成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的部颁标准,通过进一步生产实践后,再提出国家标准的报批稿。 水利电力部热工研究所在各单位的协作、配合下,经过近两年的广泛调查研、总结经验以及组织讨论和审定,提出了修订后的SD163—85《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现颁发执行。“原标准”同时作废。 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是化学监督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进一步积累经验,使之不断完善和提高,并及时将修改意见函告我部科技司和热工研究所。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 本标准适用于3.82MPa以上的火力发电组。 1蒸汽标准 自然循环、强迫循环汽包炉或直流炉的饱和蒸汽和过热蒸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注:1)争取标准为≤5μg/kg。 对于压力≥5.88MPa的锅炉,当用除盐水补给,并用电导率连续监督运行中的蒸汽质量时,其电导率(氢离子交换后)一般应≤0.3μS/cm(25℃)。 为了防止汽轮机积结金属氧化物,还应检查蒸汽中铜和铁的含量,一般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注:1)争取标准为≤3 μg/kg。 ①对于压力≤15.68 MPa的锅炉,表2规定的指标可作为参考。 2锅炉给水质量标准 2.1给水中的硬度、溶氧、铁、铜、钠和二氧化硅的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液态排渣炉和原设计为燃油的锅炉,其给水的硬度和铁、铜的含量,应符合高一级锅炉的规定。 表3 注:1)有凝结水处理电厂的给水硬度应为0μmol/L。 2)争取≤3μg/L。 3)争取≤5μg/L。 2.2给水中的pH、联氨和油的含量,一般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工业锅炉用水水质标准

1) 硬度mmol/L的基本单元为c(1/2Ca2+、1/2Mg2+),下同。 2) 碱度mmo1/L的基本单元为c(OH-、1/2CO32-、HCO3-),下同。 对蒸汽品质要求不高,且不带过热器的锅炉,使用单位在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碱度指标上限值可适当放宽。 3) 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应除氧,额定蒸发量小于6t/h的锅炉如发现局部腐蚀时,给水应采取除氧措施,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含氧量应小于等于L。 4) 如测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难时,可采用测定电导率或氯离子(Cl-)的方法来间接控制,但溶解固形物与电导率或与氯离子(Cl-)的比值关系应根据试验确定。并应定期复试和修正此比值关系。

5) 全焊接结构锅炉相对碱度可不控制。 6) 仅限燃油、燃气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如对汽、水品质无特殊要求)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排污和清洗工作,其水质应符合表2规定。 项目给水锅炉水 悬浮物,mg/L≤20 总硬度,mmol/l≤4 总碱度,mmol/l8-26 pH(25℃)≥710-12 溶解固形物,mg/L<5000 3 、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进行锅外水处理,对于额定功率小于等于非管架式承压的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工作,其水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项目锅内加药处理锅外化学处理 给水锅水给水锅水 悬浮物,mg/L≤20≤5 总硬度,mmol/L≤6≤ PH(25℃)1)≥710-12≥7 溶解氧,mg/L2)≤ 含油量,mg/L≤2≤2 1)通过补加药剂使锅水pH值控制在10-12。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除氧,额定功率小于的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给水应尽量除氧。 4、直流(贯流)锅炉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其水质按表1中额定蒸汽压力为大于、小于等于的标准执行。 5、余热锅炉及电热锅炉的水质指标应符合同类型、同参数锅炉的要求。 6、水质检验方法应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执行

水汽质量标准

表3-5 过热蒸汽压力为12.7~15.6MPa的汽包炉水汽质量标准 样品 名称分析项目 运行中 机组 启动时 锅炉启动后, 并汽或汽轮机冲转前标准值期望值标准值标准值 给水 硬度,μmol/L ≤2.0 —≤5.0 溶解氧,μg/L ≤7 —≤30 pH值 9.2~9.6 无铜给水系统 — 联氨,μg/L ≤30 — 氢电导率(25℃) μS/cm ≤0.30 —≤1.00 二氧化硅,μg/L 应保证蒸汽二氧化硅符合标准≤80 铁,μg/L ≤20 —≤75 铜,μg/L ≤5 — 炉水二氧化硅,mg/L ≤0.45 — 氯离子,mg/L ≤1.5 pH值(25℃)9.0~9.7 9.3~9.7 磷酸根,mg/L ≤3 — 电导率(25℃) μS/cm <35 — 蒸汽 氢电导率(25℃) μS/cm ≤0.20 ≤0.1 ≤1.00 二氧化硅,μg/L ≤20 ≤5 ≤60 钠,μg/L ≤5 ≤2 ≤20 铁,μg/L ≤15 ≤3 ≤50 铜,μg/L ≤3 ≤1 ≤15 疏水 硬度,μmol/L ≤2.5 ≈0 铁,μg/L ≤50 — 凝结水 硬度,μmol/L ≤1.0 —≤10.0 溶解氧,μg/L ≤40 —

样品 名称分析项目 运行中 机组 启动时 锅炉启动后, 并汽或汽轮机冲转前标准值期望值标准值标准值 氢电导率(25℃) μS/cm ≤0.30 ≤0.20 铁,μg/L ≤80 二氧化硅,μg/L ≤80 铜,μg/L ≤30 锅炉补给水 二氧化硅,μg/L ≤20 除 盐 水 箱 进 水电导率 (25℃) μS/cm ≤0.20 ≤0.10 出 水 ≤0.40 — 备注(1)锅炉启动时,给水质量应在热启动2h内,冷启动时8h内应达到本表中标准值。(2)锅炉启动后,并汽或汽轮机冲转前的蒸汽质量应在机组并网后8h内达到表中标准值。

锅炉用水要求

一、电力锅炉除盐水处理系统,锅炉除盐水系统 二、锅炉是生产蒸汽或热水的换热设备。随着经济的发展,锅炉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部门。水是锅炉的换热介质,锅炉给水的水质好坏,对于锅炉的安全运行、能源消耗和使用寿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 四、电力锅炉除盐水处理系统,锅炉除盐水系统锅炉种类繁多,可按本体结构、压力、蒸发量、燃烧方式、燃料品种等划分为不同类别。由于其容量、水容量、蒸发量、工作压力的不同,各类锅炉对给水和炉水水质要求各异。一般情况下,容量越大,水容量越小,蒸发量越大,工作压力越高的锅炉对水质要求越高。 五、 六、二、锅炉分类 七、 八、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锅炉是由锅炉产生蒸汽的压力大小不同而划分的。按照表压力分等级如下:九、 十、低压锅炉:<2.45Mpa(<25kgf/cm2); 十一、 十二、中压锅炉:3.82-5.78Mpa(39-59kgf/cm2); 十三、

十四、高压锅炉:5.88-12.64Mpa(60-129kgf/cm2); 十五、 十六、超高压锅炉:12.74-15.58Mpa(130-159kgf/cm2); 十七、 十八、亚临界锅炉:15.68-18.62Mpa(160-190kgf/cm2); 十九、 二十、高临界锅炉:>22.45Mpa(>229kgf/cm2); 二十一、 二十二、由于锅炉的工作压力不同,对于水质要求以及控制方法上也有不同。工作压力越高的锅炉,对水质的要求也越高,控制也越严。水质控制的目的是防上锅炉及其附属水、汽系统中的结垢和腐蚀,确保蒸汽质量,汽轮机的安全运行,并在保证上述条件下,减少锅炉的排污损失,提高经济效益。低压锅炉可以在炉内水处理,但目前一般是采用炉外水处理的方式以软化水作为补给水;中压锅炉及部分高压锅炉,通常采用脱碱、除硅、除盐和钠离子交换(中压锅炉)后的软化水作为补充水。而在炉内主要采用磷酸盐处理。对于高压及亚临界汽包锅炉,现在一般都是用化学除盐水补给,而在炉内采用磷酸盐处理或是挥发性处理。对于直流锅炉必须采用挥发性处理。此外,对给水处理中的溶解氧、炉水的含盐量、SiO2和pH值的调节等,也因锅炉压力的提高而要求更严。 二十三、电力锅炉除盐水处理系统,锅炉除盐水系统

锅炉补给水水质标准

符合国家或行业锅炉给水标准(GB1576-79、DL/T561-95)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时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也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二、水质标准 1、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一般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水质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1-10批准2001-10-01实施 表1(完)

对蒸汽品质要求不高,且不带过热器的锅炉,使用单位在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 构同意后,碱度指标上限值可适当放宽。 3) 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应除氧,额定蒸发量小于6t/h的锅炉如发现 局部腐蚀 时,给水应采取除氧措施,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含氧量应小于等于 0.05mg/L。 4) 如测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难时,可采用测定电导率或氯离子(C1-)的方法来间接控 制,但溶 解固形物与电导率或与氯离子(Cl-)的比值关系应根据试验确定。并应定期复 试和修正此 比值关系。 5) 全焊接结构锅炉相对碱度可不控制。 6) 仅限燃油、燃气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锅炉和汽 水两用锅炉(如对汽、水品质无特殊要求)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 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排污和清洗工作,其水质应符合表 2规定。 表2 3 、承压热水锅炉给水应进行锅外水处理,对于额定功率小于等于4.2MW非管架式承压的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工作,其水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中、高压参数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中、高压参数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 (1)锅炉给水的硬度、溶氧、铁、铜、钠和二氧化硅含量应符合表11-17的规定。液态排渣炉和原设计为燃油的锅炉,其给水的硬度和铁、铜的含量,应符合比表11-18压力高一级的锅炉的规定。锅炉给水的pH值、联氨和油的含量,一般应符合表11-18的规定。 表11-17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一) **争取≤3μg/L。 ***争取≤5μg/L。 表11-18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二) 2.对大于12.7MPa的锅炉,其给水中总碳酸盐(以CO2mg/L计)一般应≤1。 新建机组试运期间,在1/2额定负荷及以上时,锅炉给水质量应符合表11-19规定。 表11-19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三)

锅炉启动时,给水质量应符合表11-20规定。 表11-20 锅炉给水质量标准(四) 2.锅炉补给水质量标准 补给水以不影响给水质量为标准,一般可按表11-21规定控制。离子交换器进水水质按表11-22规定控制。 表11-21 锅炉补给水的质量标准 **用于5.9MPa及以上锅炉时,出水导电率应控制≤5Μs/cm(25℃). 表11-22 离子交换器(对流再生)进水水质标准

3.蒸汽质量标准 自然循环、强制循环汽包炉或直流炉的饱和蒸汽及过热蒸汽的质量应符合表11-23规定。锅炉启动后,并汽或汽轮机转前的蒸汽质量,一般可参照表11-24的规定控制。 表11-23 饱和蒸汽和过热蒸汽质量标准 ** 争取≤3μg/kg。 表11-24 锅炉启动后,并汽或汽轮机冲转前的蒸汽质量 4.锅炉炉水质量指标 (1)对汽包锅炉炉水质量,应根据热化学试验确定,一般

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1月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2) 第三章安装调试 (3) 第四章使用管理 (3) 第五章锅炉清洗 (4) 第六章检验检测 (4) 第七章监督管理 (5) 第八章附则 (6)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承担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与有机热载体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和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检验。 第八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蒸汽冷凝水,进行合理排污,充分利用排污水的热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有机热载体等产品进行注册,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能力进行评定,开展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引导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一条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根据相应水汽质量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的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锅炉水处理方案至少包括水处理方法、药剂和树脂的选择、主要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仪器仪表配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汽样品取样点,所有水(介)质取样点

锅炉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145-199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Quality criterion of water and steam for steam power equipment 发布1999-03-23 实施1999-10-01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于1989年12月首次制定颁发,制定至今已有八年之久。近年来,大容量、亚临界、超临界机组和直流炉以及新型水处理设备相继投入运行。以300 MW 机组为主力机组的迅速发展,使水处理及热力设备防腐防垢技术和水汽品质监控技术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提出了新的科研成果和总结了新的经验,给修订该标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依据国标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GB 12145-1989 的体例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版本主要修订如下内容: ──增加了前言。 ──为了与国际标准ISO编写法接轨,将第一章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改为范围。 ──增加了超临界机组(直流炉)有关控制的指标。 ──增加了直流炉给水的中性处理和联合水处理有关控制的指标。 ──把水内冷发电机的冷却水质量标准与发电机运行规程、透平型同步电机的技术要求(GB/T7064-1996)统一,以便现场运行控制。 ──增加了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内容。与电力部制定的DL/T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有关内容统一,强调化学监督的全过程管理,贯彻化学监督“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患于未然。 ──为保证炉水水质,炉水控制增加了电导率的参考控制标准。 ──为保证除盐水质量,增加了澄清池出水浊度的水质标准。 ──参考了几个主要工业国家的水汽质量标准或导则,日本JIS8223:1989《自然循环式锅炉给水和炉水水质,直流锅炉给水水质标准》,德国大电厂技术协会VGB-R450L:1988《68 bar 以上锅炉的给水、炉水及蒸汽质量标准》,前苏联火电厂直流炉的给水规范,美国电力研究所EPRI-CS-4629:1986《火力发电厂化学运行管理导则》,以及国内几个引进机组和超临界机组的水汽质量标准。本标准中所列标准值为极限值,期望值是为了更有利保证机组的安全运行。

锅炉软化水标准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运行时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也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二、水质标准 1、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一般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水质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给水锅水 额定蒸汽压力, MPa ≤1.0>1.0 >1.6 ≤1.0>1.0>1.6 ≤1.6 ≤2.5 ≤1.6≤2.5 悬浮物,mg/L≤5≤5 ≤5 总硬度,mmol/L1 ≤0.03≤0.03≤0.03 总碱度,mmol/L无过热器6-26 6-24 6-16 有过热器≤14≤12 pH25℃≥7≥7≥710-1210-1210-12 溶解氧,mg/L3)≤0.1≤0.1≤0.05 溶解固形物,mg/L无过热器<4000<3500<3000 有过热器<3000<2500 SO2-3,mg/L 10-3010-30 PO3-4,mg/L 10-3010-30 相对碱度游离NaOH/溶解固形物<0.2<0.2 含油量,mg/L ≤2 ≤2≤2 含铁量,mg/L6≤0.3≤0.3≤0.3 1 硬度mmol/L的基本单元为c1/2Ca2+、1/2Mg2+,下同。 2 碱度mmo1/L的基本单元为cOH-、1/2CO2-3、HC03-,下同。 对蒸汽品质要求不高,且不带过热器的锅炉,使用单位在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碱度指标上限值可适当放宽。 3 当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应除氧,额定蒸发量小于6t/h的锅炉如发现局部腐蚀时,给水应采取除氧措施,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含氧量应小于等于0.05mg/L。 4 如测定溶解固形物有困难时,可采用测定电导率或氯离子C1-的方法来间接控制,但溶解固形物与电导率或与氯离子Cl-的比值关系应根据试验确定。并应定期复试和修正比值关系。 5 全焊接结构锅炉相对碱度可不控制。 6 仅限燃油、燃气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如对汽、水品质无特殊要求)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排污和清洗工作,其水质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给水锅炉水 悬浮物,mg/L≤20 总硬度,mmol/l≤4 总碱度,mmol/l8-26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_G5001-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 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04年9月在苏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草案,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了修改。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999年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锅炉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有利的推动和规范作用。本规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锅炉水处理发展现状、锅炉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1999 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对于锅炉化学清洗以及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采用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锅炉水处理人员,分成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两类,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本规则旨在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腐蚀及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徐志俊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赵洪彪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王骄凌 长春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刘瑞长

J03锅炉水处理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锅炉水处理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细则规定了锅炉水处理定期检验的主要内容、检验项目和工作要求。 1.2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或授权于本院锅炉检验范围的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2 引用法规、标准 下列引用的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作为锅炉水处理检验的依据,凡未注明日期的都应采用最新版本。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 G500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T 18300 自动控制钠离子交换器技术条件 GB/T 19249 反渗透水处理设备 GB/T 50109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DL/T 543 电厂用水处理设备验收导则 DL/T 561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 5068 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9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电厂化学 JB/T 2932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JB/T 10325 锅炉除氧器技术条件 3 检验内容与要求 3.1 检验依据 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节能、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锅炉水质能否达到国家标准的主要因素。为了促进锅炉使用单位搞好锅炉水处理,防止因水质不良造成锅炉结垢、腐蚀而发生锅炉安全事故及增加能耗,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5001、TSG G5002等相关技术规范以及GB/T 1576和GB/T 12145等标准的要求对锅炉水处理进行定期检验。 3.2 检验项目 锅炉水处理定期检验的项目包括:水汽质量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锅炉内

GB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

给水:送进锅炉的水。主要由汽轮机的凝结水、补给水、生产返回水和各种热力设备的疏水等组成。 锅水:指在锅炉本体的蒸发系统中流动着受热沸腾而产生蒸汽的水。 GB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 2009.3.23

《工业锅炉水质》 一、修订概况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的国家标准修订计划(项目计划编号:20064862-T-469),对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进行的修订。 1、修订原则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性 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进行修订。 (2)连续性 GB1576自1979年颁布以来,经历了1985年、1996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标准,具有较好的适用性。近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该标准为确保我国工业锅炉安全运行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鉴于此,凡是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且能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执行有效的内容,在新标准中均予以保留。GB/T1576-2008是在GB1576-2001基础上进行修改、充实、完善的。 (3)适用性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对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工业锅炉产品发展趋势,JB/T10094-2002《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的适用范围在2002年修订时已将工业锅炉额定压力扩大至小于3.8MPa,本标准在修订时适用范围随之扩大到小于3.8MPa。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近几年贯流锅炉、直流锅炉得到广泛应用,这种锅炉对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标准已不适用于这类锅炉的要求;再则,用于工业锅炉的阻垢剂和除氧剂的种类日渐增多,效果也比原标准规定的药剂有所提高,新标准应适应发展的要求;另外,在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为了促进工业锅炉节能减排,修订标准时,对有关指标作出相应的规定。 (4)可操作性 充分考虑我国锅炉水处理现状和现有的分析条件、技术水平、可能达到的程度进行修订。针对原标准中个别水质指标的测试方法难度较大,例如悬浮物测定,不少单位不具备测试条件,为此参照了国外和国内同类标准作了修改,以便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 (5)先进性 参考国际标准和先进国家的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使修订后标准的技术性、科学性、先进性有所提高。在修订本标准时,充分参考了ISO(国际标准)、JIS(日本标准) 、BS(英国标准)、美国ASME的锅炉水质导则等。 (6)针对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标准本身的不足进行修订。 (7)根据试验结果和锅炉用户的实践经验修订水质控制项目的具体指标。 2、本标准与GB1576-2001的主要差异 ——根据我国政府入世时的承诺,使标准符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的规定,本标准性质由强制标准修订为推荐标准; ——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要求进行编写,增加了目次、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章节; ——适用范围扩大到额定压力小于3.8MPa的锅炉,并规定了本标准不适用

(完整版)锅炉水处理系统水质监督项目和标准

锅炉水处理系统水质监督项目和标准 一、水质监督工作项目 1、每天普查原水水质1次; 2、每天普查脱盐水水质1次; 3、每天普查锅炉给水水质1次; 4、每天普查锅炉炉水水质1次; 5、每天普查锅炉蒸汽品质1次; 6、校验台式PH表和电导率表,每月一次; 7、校验台式钠表和硅酸根表,每季度一次; 8、校验在线仪表,半年一次; 9、对鼓风机油每月送检一次; 10、水处理班化验药剂配置,在线仪表消耗药剂配置; 11、炉水加药设备运行管理和炉水监督; 12、除盐水加氨设备运行管理和除盐水监督; 13、锅炉开停炉时的汽水监督。 二、原水水质标准 1、原水化验项目所测指标范围来自设计资料。水质正常情况下,每天普查一次,如部分项目水质不正常,加强化验密度直至水质转好。

2、对原水日常检测电导率、PH值,水质不正常需分析污染物来源 ; 等 时检测浊度、总硬度、有机物 3、原水水质见附表1。 二、除盐水水质标准 1、除盐水化验项目所测指标范围来自国家标准G B12145-1999。水 强化验质正常情况下,每天普查一次,如部分项目水质不正常,加 。 密度直至水质转好 2、除盐水标准 混床出水除盐水池水 项目名称 PH 6.5 ~9.0 6.5 ~9.0 率 电导 ≤0.3 ≤0.3 (25℃, μs/cm) 钠离子(μg/ L )≤20 ≤20 硅酸根(μg/ L )≤20 ≤20 硬度(μmol/L )0 0 3、异常处置 (1)混床出水PH偏低,迅速查明是否漏入盐酸;

(2)电导率、钠离子、硅酸根离子数据偏高,混床失效,通知水处 理倒换混床 (3)脱盐水池水PH偏低,迅速查明是否混穿漏入盐酸; (4)电导率、钠离子、硅酸根离子数据偏高,查明是否混床失效, 水 如果混床正常,检查脱盐水池上盖板是否盖好,或是有异物 进出 池。 三、锅炉给水水质标准 1、锅炉给水化验项目所测指标范围来自国家标准G B12145-1999。 化 水质正常情况下,每天普查一次,如部分项目水质不正常,加强 好。 验密度直至水质转 2、锅炉给水水质标准 锅炉给水 项目名称 PH 8.8 ~9.3 电导率(25 ℃, μs/cm) ≤0.3 钠离子(μg/ L )无 硅酸根(μg/ L )无 硬度(μmol/L )≤ 2.0 溶解氧(μg/ L )≤15

锅炉补给水的分类及相应水质标准

一、锅炉用水: 锅炉用水可分为原水、给水、补给水、炉水、冷却水和排污水等几类。 (一)原水 原水就是锅炉的水源水,即生水。原水主要有江河水、湖泊水、水库水、井水和城市自来水等。 (二)给水 直接进入锅炉的水称为给水。给水通常由补给水和生产回水两部分混合而成。 1、补给水一般有一下几种: ①软化水:将原水中总硬度消除到标准范围内,而总含量基本不变的水。 ②脱碱水(脱碱软化水):将原水中硬度和碱度同时降到一定程度的水。 ③除盐水:将原水中易于除去的强电解质盐类减少到一定程度的水。 2、回水: 当热水或蒸汽的热能被利用后,其凝结水和低温水未被污染,则应尽量回收,循环利用,减少补给水,并改善水质。这部分水称为回水。 (三)锅炉水: 在运行中的锅炉系统内的水称为锅炉水。 (四)冷却水 用来冷却锅炉某些部位的水称为冷却水。 (五)排污水 为了去处炉水中的杂质,保持炉水品质,需定期或连续排污。此排放出的水称为排污水。 二、锅炉蒸汽 锅炉是生产蒸汽的设备。锅炉生产的蒸汽分为两种: (一)饱和蒸汽 当锅炉没有过热器时,炉水在一定的压力下,达到它的饱和温度时所产生的蒸汽称为饱和蒸汽。饱和蒸汽与炉水温度相同。饱和蒸汽往往含有一定量的水分。 (二)过热蒸汽

当锅炉有过热器时,饱和蒸汽在过热器内继续被加热,结果不仅水分被蒸干,而且进一步提高了温度,蒸汽的温度超过了该工作压力下的饱和温度,故称其为过热蒸气。 (三)锅炉水质标准 根据锅炉结构的特点和运行参数的要求,确定合理的锅炉给水和锅炉水质标准,时防止锅炉结垢、腐蚀和保证蒸汽品质的主要措施,对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家颁布的GB1576-85《低压锅炉水质标准》,是锅炉水处理工作的准则和依据。

GB12145_1999火力发电机组与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2145-199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Quality criterion of water and steam for steam power equipment 发布 1999-03-23 实施 1 999-10-01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于1989年12月首次制定颁发,制定至今已有八年之久。近年来,大容量、亚临界、超临界机组和直流炉以及新型水处理设备相继投入运行。以 300 MW 机组为主力机组的迅速发展,使水处理及热力设备防腐防垢技术和水汽品质监控技术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提出了新的科研成果和总结了新的经验,给修订该标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依据国标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GB 12145-1989 的体例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版本主要修订如下内容: ──增加了前言。 ──为了与国际标准 ISO编写法接轨,将第一章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改为范围。 ──增加了超临界机组(直流炉)有关控制的指标。 ──增加了直流炉给水的中性处理和联合水处理有关控制的指标。 ──把水内冷发电机的冷却水质量标准与发电机运行规程、透平型同步电机的技术要求(GB/T7064-1996)统一,以便现场运行控制。 ──增加了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内容。与电力部制定的DL/T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有关内容统一,强调化学监督的全过程管理,贯彻化学监督“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患于未然。 ──为保证炉水水质,炉水控制增加了电导率的参考控制标准。 ──为保证除盐水质量,增加了澄清池出水浊度的水质标准。 ──参考了几个主要工业国家的水汽质量标准或导则,日本JIS8223:1989《自然循环式锅炉给水和炉水水质,直流锅炉给水水质标准》,德国大电厂技术协会 VGB-R450L:1988《68 bar 以上锅炉的给水、炉水及蒸汽质量标准》,前苏联火电厂直流炉的给水规范,美国电力研究所 EPRI-CS-4629:1986《火力发电厂化学运行管理导则》,以及国内几个引进机组和超临界机组的水汽质量标准。本标准中所列标准值为极限值,期望值是为了更有利保证机组的安全运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热工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电力部热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辉纯,李贵成,陈洁。由陈洁、曹杰玉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1989年12月29日发布,1999年3月修订。 本标准委托电力工业部热工研究院负责解释。

锅炉用水质量标准

工业锅炉用水质量标准 一、锅炉用水: 锅炉用水可分为原水、给水、补给水、炉水、冷却水和排污水等几类。(一)原水 原水就是锅炉的水源水,即生水。原水主要有江河水、湖泊水、水库水、井水和城市自来水等。 (二)给水 直接进入锅炉的水称为给水。给水通常由补给水和生产回水两部分混合而成。 1、补给水一般有一下几种: ①软化水:将原水中总硬度消除到标准范围内,而总含量基本不变的水。 ②脱碱水(脱碱软化水):将原水中硬度和碱度同时降到一定程度的水。 ③除盐水:将原水中易于除去的强电解质盐类减少到一定程度的水。 2、回水: 当热水或蒸汽的热能被利用后,其凝结水和低温水未被污染,则应尽量回收,循环利用,减少补给水,并改善水质。这部分水称为回水。 (三)锅炉水: 在运行中的锅炉系统内的水称为锅炉水。 (四)冷却水 用来冷却锅炉某些部位的水称为冷却水。 (五)排污水

为了去处炉水中的杂质,保持炉水品质,需定期或连续排污。此排放出的水称为排污水。 二、锅炉蒸汽 锅炉是生产蒸汽的设备。锅炉生产的蒸汽分为两种: (一)饱和蒸汽 当锅炉没有过热器时,炉水在一定的压力下,达到它的饱和温度时所产生的蒸汽称为饱和蒸汽。饱和蒸汽与炉水温度相同。饱和蒸汽往往含有一定量的水分。 (二)过热蒸汽 当锅炉有过热器时,饱和蒸汽在过热器内继续被加热,结果不仅水分被蒸干,而且进一步提高了温度,蒸汽的温度超过了该工作压力下的饱和温度,故称其为过热蒸气。

(三)锅炉水质标准 根据锅炉结构的特点和运行参数的要求,确定合理的锅炉给水和锅炉水质标准,时防止锅炉结垢、腐蚀和保证蒸汽品质的主要措施,对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家颁布的GB1576-85《低压锅炉水质标准》,是锅炉水处理工作的准则和依据。 项目给水锅炉工作压力MPa0.980.89~1.57 1.57~2.45≤0.980.98~1.57 1.57~2.45悬浮物mg/L≤5≤5≤5 总硬度mmol/L≤0.02≤0.02≤0.02 总碱度mmol/L 无过热器≤10≤10≤10有过热器≤7≤7 PH(25℃)>7>7>710~1210~1210~12含油量mg/L≤2≤2≤2 溶解氧mg/L≤0.1≤0.1≤0.1 溶解固形物 mg/L 无过热器>4000>3500>3000有过热器>3000>2500 SO32- mg/L 10~4010~4010~40 PO43- mg/L 10~30 游离ZaOH 相对碱度: 溶解固形物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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