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 技术要求 (暂行)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nnual online examination of goods transport vehicles

目次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 4 数据交互 (4) 5 业务流程 (5) 6 接口要求 (6) 7 功能要求 (7) 8 性能要求 (10) 9 安全要求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协议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编码和值域的定义 (20)

前言 本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模块的开发建设,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系统升级改造,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1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 (暂行)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模块数据交互、业务流程、接口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优化了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综检联网系统)的功能;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级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之间有关网上年审信息的共享交换条件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开发建设与应用;适用于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升级改造与应用;适用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

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检测与诊断的目的是确定汽车的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查明故障部位、故障原因,为汽车继续运行或维修提供依据,而严谨有序的工作规程是保障机动车验查的保障。 目录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 ?相关解读 ?相关问题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A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查验inspect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查验员资质 4.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1990年,原交通部颁布了《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年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施行25年以来,对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促进道路运输安全及节能减排,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道路运输业转型发展,13号令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急需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目标导向,制定符合行情民意、具有时代特征的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大胆作为,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满足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需要。 (一)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 2004年,国务院颁布施行《道路运输条例》,原交通部及时组织出台了与其相配套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等一系列部门规章,构筑了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可是,在车辆技术管理方面,一直沿用13号令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2号,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修正,以下简称4号令),体现《道路运输条例》要求的内容散见于各项规章中,不全面、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车辆技术管理的系统性、完整性,削弱了车辆技术管理应有的作用。由于13号令酝酿、起草于上世纪80年代末,企业主体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界定不清,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往往越俎代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设计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因此,需要对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汲取发达国家车辆分类管理经验,重新确定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方针,制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准入、维护、检测、监督政策措施,并将13号令和4号令进行整合,出台一部新的规章予以规范。 (二)加速车辆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需要。

道路运输年审资料

2008年度道路运输证件查验须知 一、资质审验时间 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08]2002号)和《关于全面核发IC卡道路运输证的通知》(粤交运函[2008]1983号)的文件精神,2008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及核发IC卡道路运输证工作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审验范围 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的本省籍客货运输车辆。 三、审验需提交资料 (一)《2008年度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见附件1); (二)合格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三)与原件一致的《机动车行驶证》(正反四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四)广东省道路运输IC卡照片校验回执(见附件3)或自行拍摄的符合IC卡制作要求的照片电子文档; 如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已盖满审验专用章,须同时另提交2张车辆照片; (五)二级维护备案卡; (六)提供合法有效的司机从业资格证; (七)年度内违法违章案件办结承诺书。(见附件2) 四、审验工作程序 经营业户填写《2008年度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并提交相关审验资料,经审验后,在道路运输证上签盖审验章,同时收取《道路运输证》IC卡工本费和发放《道路运输证》及IC卡。 五、工作要求 1、业户名称、经营地址、车辆信息等基本情况有变动的,须在填报年度审验资料前先行办理变更手续; 2、业户有未处理完毕违章经营个案的,须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年审、换证事项的手续; 3、审验中发现有违章行为的,车辆两年以上未经审验的,将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经营者无故逾期不接受、或拒绝接受审验的,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4、单位所提交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所提交单位所提交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签署车主姓名,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日期; 5、所有查验及换证资料要求使用A4规格纸张,并装订成册。除要求提交原件的资料可 用单面外,其它资料要求一律使用双面;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盖单位公章。 附件1 2008年度道路货运车辆审验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0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0 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xx,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xx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xx年1月22日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 《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与原13号令相比,《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一)《规定》重新确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原则和方针。 《规定》针对我国新时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特点,参考借鉴了国外商用车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原则。 (二)《规定》细化明确了经营者、管理者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职责。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第一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是保障道路运输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对其检测评定的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对经营者实施车辆技术管

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规范

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和查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由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运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审验范围和时间 第五条凡经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的班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公交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普通货运车辆均属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范围。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每12个月审验一次。道路运输经营者可在到期当月的任

一日进行审验。 第三章审验内容 第七条车辆审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客运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 (二)《道路运输证》原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表》(挂车除外)或《公交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原件。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重庆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中“审验内容”7-19项的要求,需要提供佐证材料的,提供能证明应当配备的设施设备合格、有效以及与所运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相关材料。 (六)军工单位及所属企业承担军品运输任务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5日内的行驶记录仪打印记录20条以上。 (七)客运车辆(公交客运车辆除外)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或复印件。 以上材料有需复印或打印的,一律采用A4型号纸张。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只提供原件的,负责审验的运管机构查验原件或在原件上填写相关记录后,返还原件。 第八条审查内容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

目录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查验员资格管理1 5查验项目2 6查验工作要求4 7特殊情形的处理6 8检验监督工作要求6 9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7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9 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11 18参考文献21

前言 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标准代替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查验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3年版的3.2); ——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要求(见4.1); ——增加了查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修改了查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2013年版的4.1);——增加了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4.4);——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见4.5); ——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查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的c)); ——删除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项目要求(见2013年版的5.2); ——修改了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的查验项目(见5.3.1,2013年版的5.4.1);——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环节的查验项目(见5.3.2,2013年版的5.4.2);——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5.3.3,2013年版的5.4.3);——修改了查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6.1,2013年版的6.1); ——增加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6.2); ——增加了查验员随身查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 6.4); ——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见6.6); ——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6.9); ——修改了查验车辆外廓尺寸的要求(见6.12、2013年版的6.5); ——增加了查验车辆整备质量的要求(见6.13); ——修改了查验安全装置的要求(见6.14,2013年版的6.11); ——修改了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6.15,2013年版的6.6); ——增加了“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要求(见6.17的g)); ——增加了“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的要求(见6.18); ——增加了“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不方便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5.3.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的要求(见6.19); ——增加了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见6.21、6.22和6.23); ——删除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3);

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工作总结

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工作总结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是指每年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并出具相应的检验合格证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该工作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规范道路运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工作进行总结。 一、工作背景与意义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进行合规性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该工作的背景是:为了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水平,保障交通安全,加强对非法运输的打击力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交通安全。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可以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规范道路运输秩序。通过对车辆的年度审验,可以对车辆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杜绝非法运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提高行业管理水平。通过年度审验,可以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 二、工作过程与方法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信息核对。在年度审验前,运输车辆所有人需要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辆证件等,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2. 车辆技术检查。在经过车辆信息核对后,运输车辆需要到指定的检测站进行车辆技术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车辆外观、车身结构、车灯、制动器、传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3. 证照审核。运输车辆的证照包括运输车辆行驶证、营运证、保险证明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需要对这些证照进行审核,并核对与车辆信息的一致性。 4. 检验合格证书的颁发。经过车辆技术检查和证照审核后,如果运输车辆符合相关要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颁发检验合格证书,证明该车辆通过了年度审验,并具备继续运营的资格。 在工作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采取了多种方法来确保审验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例如,通过建立信息化系统,实现对车辆信息的快速核对和审核;通过加强与检测站的合作,提高车辆技术检查工作的专业水平;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运输车辆所有人对年度审验工作的重视程度。 三、工作成果与问题反馈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车辆的安全性。通过年度审验,发现并排除了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有效地提高了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6.2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施行日期】2019.06.2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 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

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部门规章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2005〕47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和查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由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规范生效以前制定的有关营运车辆审验和技术审查登记的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六条本规范自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章审验范围和时间 第七条凡经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的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货物专 用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均属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范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和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的审验规范另行制订。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同步进行,每年一次,时间为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以前。 第三章审验内容

第九条车辆审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 2.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原件; 3检测日期在15日内的检测合格的《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4.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主页、副页及检验合格记录页); 5.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6.本次审验前每季度的《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 7.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有需复印或打印的,一律采用A4型号纸张。凡是 2 规定了提供复印件的,负责审验的运管机构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留存复印件,返还原件。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自查内容 1.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2.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教练车辆必需配置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情况; 4.爆炸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超长客运、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定位系统,以及其他必要通讯工具的安装、运转情况;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业务办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货运车辆(不含总质量4.5吨及以下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的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工作。 第三条网上年审应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程序公开、服务高效的原则。网上年审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效力等同。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通过网上办理普通货运车辆年审。 第四条网上年审不改变普通货运车辆审验机关、审验内容与责任主体。 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报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负责,审验机关对审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车辆网上年审的审验机关,审验内容如下: (一)对于总质量4.5吨(不含)以上、12吨(不含)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审验内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

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车辆违章记录情况。 (二)对于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审验内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按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车辆违章记录情况。 (三)对于挂车,审验内容为行驶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办理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非车籍所在地窗口办理网上年审业务的,窗口办事人员应协助办理。 第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要求提交相应车辆年审材料,相关材料由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共享给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按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等能够自动归集的信息,无需重复提交。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鼓励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协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维护修理、检验检测、年度审验、注销退出等环节进行的全过程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验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智能化、轻量化、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关于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要求。 (四)车辆(挂车除外)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五)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普通级以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达标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开展实车核查,如实记

【最新】2021-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平安,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第一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平安,节能减排,开展绿色道路运输,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和四川省有 关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那么。 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科学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所属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运距、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开展规划,对运力规模和运力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运力。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开展规划,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择优购置符合运输和节能环保要求的车辆,按照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车辆技术档案应当涵盖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的记录,记载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并妥善保管。 车辆过户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辆完整移交。 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车辆根本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维修合同、结算清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报告)、类型等级核验记录(限营运客车)、行驶里程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八条车籍地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通过四川省道

XX机动车检测站道路运输达标核查工作制度

XXX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制度 一、目的 为了公司更好的完成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确保核查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开展核查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委托范围:公司要根据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工作,开展核查业务的车型不得超出委托范围。我公司受XXX区(县)交通局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载货汽车达标车型核查业务。 委托时间:自委托书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已不足1年的,有效期至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止。 三、核查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工作由核查人员、审核人员组成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任职条件:核查及审核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车辆构造,掌握核查基础知识,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工作2年以上,核查人员、审核人员应通过培训考核并合格。审核人员及核查人员要向交通部部公路院技术支持机构和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委托部门备案。

核查岗位职责: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开展核查工作,如实记录,不得存私舞弊,对不符合车辆应及时记录并向技术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报告,对符合的车辆签字确认。 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对照车辆配置参数要求审核核查报告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核查表中出现的错误及有异议的内容,向核查人员进行落实。对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签字确认并盖章。 四、核查工作流程 (一)车辆核查时,先依据《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记载的车辆型号,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进行查询检索。实车参数配置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对应参数配置一致的,核查结论为符合;实车参数配置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对应参数配置不一致的,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项目内容。查询检索结果显示该车辆对应的车辆型号属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对车辆的参数配置进行逐项核查,根据车辆类型据实填写对应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 (二)实车核查要有两名工作人员,一名人员负责核查比对信息,另一名人员负责记录及核查辅助。工作人员要严格的依据《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及公司制定的相关操作规程。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则定文) 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 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1号,以下简称1号部令)实施工作的通知。该通 知为针对1号令自3月1日施行以来所反应的问题提出要求,并作出进一步规范实施的 工作。 以下是有关具体执行的问题 (一)关于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时间问题。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注册登记当月起使用时间满60个月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应在最 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组织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标注手续;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的次月起,按照每6个月一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关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和车辆年度审验记录问题。 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同步进行的,应在《道路运输证》上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和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对因检测评定周期和频次调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无法同步进行的,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不加盖车辆审验专用章)。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车辆审验专用章式样可参考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年度审验信息。 (三)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问题。 目前已委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检测工作委员会抓紧建设‘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系统”。待系统投入运行后,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采信异地检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在系统投入运行前,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应委托车籍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系统投入运行后,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以委托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评定,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xx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xx年1月22日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 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 《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与原13号令相比,《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行了重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一)《规定》重新确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原则和方针。 《规定》针对我国新时期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特点,参考借鉴了国外商用车管理的先进经验,明确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原则。 (二)《规定》细化明确了经营者、管理者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职责。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第一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是保障道路运输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对其检测评定的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对经营者实施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号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8]382号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发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7)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8) 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l 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1) 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20) 第三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27)

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34) 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34) 第二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50) 第三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59) 第五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64) 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64) 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 (84) 第三节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 (92) 第四节客运经营管理 (111) 第五节客运标志牌管理 (122) 第六章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 (128) 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28) 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管理 (140) 第三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 (146) 第七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 (152)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152) 第二节教练员管理 (166)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170) 第八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 (174) 第一节从业资格管理 (174) 第二节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185) 第三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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