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防治水污染,保护和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质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河流、湖泊、水库等水资源的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确保水质改善和水环境安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住建、城管、农业、资源规划、秦岭保护、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和排污设施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鼓励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支持水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水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学校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教育,增强学生水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水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本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改、水行政、城管、农业等部门,根据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第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本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

(三)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

放废水、污水。

第十八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所排放的水污染物,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放国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所列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功能区等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的放射性废水;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贮存、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定期开展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评估意见组织开展水环境污染防治、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水污染事故,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组织编制水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做好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对污染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发改、资源规划、水行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公益诉讼中与检察机关建立以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为主要内容的水环境保护协作配合机制,有效处置水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的规定,引导工业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实现水污染集中治理和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

第三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三十一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二条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设置排放口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和污水分流管网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老旧城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应当加快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尚不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条件的区域,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网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污泥处理处置应当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九条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和医疗机构产生的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第四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配置相应的沉砂、隔油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外排水质达标。

第四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利用城镇排水管网蓄滞污水。

第四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四十四条农业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的使用,组织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工程,减少种植业的水污染物排放。

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农田。

第四十五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运输、存贮和过期失效农药处置的监督管理,合理布设农药废弃物回收站点,妥善处置回收农药包装物,实现资源化利用,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转和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利用。

第四十七条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渔业功能区,在重点水域划定水产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

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应当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保证尾水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结合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方案,推进农村垃圾统一收集处理。

城镇周边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在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重点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禁止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第四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五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资源合理配置、水环境治理、水生态系统修复等措施,组织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建设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污染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实现水功能区的保护目标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第五十一条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专项规

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严格水资源管理,实施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将下列区域或者水体划定为水体保护区: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

(二)生物种质资源保护水体;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

(四)重要湖泊、水库、湿地和水源涵养区;

(五)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和水体。

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禁止建设工业项目,严格控制经营性项目建设,不得从事破坏水生态、减少水面面积的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

第五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保障水生态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持合理的水域面积,完善水环境评价体系,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第五十五条河流生态修复应当综合采用科学安全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管理措施,改善河流水质、保证生态基流,修复河流地貌、恢复生物群落多样性,实现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第五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资源规划、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在固体废物贮存、垃圾处理、石油化工生产、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地下水污染突出的区域,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

第五十七条从事生产、建设以及其他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改变地貌、损害植被或者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化工企业、电镀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垃圾填埋场等迁移或者封闭后,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原址的修复方案,督促责任单位采取修复土壤、恢复植被、净化水

体等措施进行水生态系统修复。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通过资金、技术、实物等方式,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给予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五项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有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或者第四十二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市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十三条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适用《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西安市水资源状况

西安市水资源状况 国际公认的维持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达到人均占有地表水资源量为1000立方米,而西安市人均占有地表水资源量不足380立方米。这个数量仅相当于全省人均占有量1/3。全国人均占有量1/6。可以看出,西安市属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严重制约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是21世纪的重要议题之一。水资源紧张的原因 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 西安市的径流主要由降水形成,具有时空分布不均的特点。从时间上看,降水量的年际变化较大,年内分配不均,多年平均降水量为744mm,最大降水量为903.2mm(1983年),最小降水量为312.2mm(1995年),最大值是最小值的2.89倍;年内降水主要集中在6~9月,四个月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57%。从空间分布看,径流主要分布在山区,山区径流占地表径流总量的86.4%;平川和台塬阶地区仅占13.6%。 水质污染严重 西安市水质污染情况十分严峻,污染正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从地表向地下渗透,从区域向流域扩展,水质污染加剧了城市的缺水程度。 用水工艺落后 一方面西安市的企业大多是老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水的重复利用率较低,除火电行业水的重复利用率在90%以上外,其他工业均在40%左右,乡镇企业更低,工业用水定额较先进地区偏高。另一方面,关中灌溉历史悠久,灌区多为老灌区,工程年久失修,输水损失大,平均渠系利用系数不足0.7,大型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仅为0.53左右。近些年来,加强了节水措施,灌溉用水定额有较大幅度降低,但在全国仍属较高水平。 节水意识薄弱,浪费严重 居民:缴了钱的水随便用 2009年3月21日,在西安市东关南街一公用自来水用水点记者看到,有不少人在洗碗、挑水、洗菜……

西安市概况

西安市概况 西安市位于渭河流域中部关中盆地,东经107.40度~109.49度和北纬33.42度~34.45度之间,北临渭河和黄土高原,南邻秦岭。东以零河和灞源山地为界,与华县、渭南市、商州市、洛南县相接;西以太白山地及青化黄土台塬为界,与眉县、太白县接壤;南至北秦岭主脊,与佛坪县、宁陕县、柞水县分界;北至渭河,东北跨渭河,与咸阳市区、杨凌区和三原、泾阳、兴平、武功、扶风、富平等县(市)相邻。辖境东西长约204公里,南北宽约116公里。面积9983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066平方公里。 西安市的地质构造兼跨秦岭地槽褶皱带和华北地台两大单元。距今约1.3亿年前燕山运动时期产生横跨境内的秦岭北麓大断裂,自距今约300万年前第三纪晚期以来,大断裂以南秦岭地槽褶皱带新构造运动极为活跃,山体北仰南俯剧烈降升,造就秦岭山脉。与此同时,大断裂以北属于华北地台的渭河断陷继续沉降,在风积黄土覆盖和渭河冲积的共同作用下形成渭河平原。 境内海拔高度差异悬殊位居全国各城市之冠。巍峨峻峭、群峰竞秀的秦岭山地与坦荡舒展、平畴沃野的渭河平原界线分明,构成西安市的地貌主体。秦岭山脉主脊海拔2000米~2800米,其中西南端太白山峰巅海拔3867米,是大陆中部最高山峰。渭河平原海拔400米~700米,其中东北端渭河河床最低处海拔345米。西安城区便建立在渭河平原的二级阶地上。 西安是水资源缺乏的西部城市。西安自古有“八水绕长安”之美

称。市区东有灞河、浐河,南有潏河、滈河,西有氵皂河、沣河,北有渭河、泾河,此外还有黑河、石川河、涝河、零河等较大河流。其中绝大多数属黄河流域的渭河水系。渭河横贯西安市境内约150公里,年径流量为25亿立方米。西安地下水储量估算,总计约19.91亿立方米。还另辟有较理想的水源基地。2001年12月,黑河水利枢纽主体工程建成,每年向西安供水4亿立方米,形成日供水能力120万吨,加上地下水资源,市区日供水能力可达172万吨,基本满足城市生产生活用水。 西安境内地层发育复杂,构造类型多样,为各种矿产资源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已发现的矿产资源共47种,其中金属矿产21种,非金属矿产22种,能源矿产2种,其他矿产2种。大部分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分布在南部秦岭山区。秦岭以北平原地区具有良好的储存地热水的地质条件,仅城区可以开发的地热面积约780平方公里,地下热水可采储量约为5.39亿立方米。 西安是陕西省交通畅达、区位优势明显的西部城市。西安地处中国陆地版图中心和我国中西部两大经济区域的结合部,是西北通往中原、华北和华东各地市的必经之路。在全国区域经济布局上,西安作为新亚欧大陆桥中国段——陇海兰新铁路沿线经济带上最大的西部中心城市,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桥头堡,具有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重要战略地位。西安是陕西省“米”字形铁路交通的重要枢纽,是全国干线公路网中最大的节点城市之一、中国八大航空枢纽之一、八大通讯枢纽之一。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协调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的制定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治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包括现有、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遵循优先保护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方案; (二)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三)防治水土流失,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88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 式样本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A、工作防护棚 地面固定作业机械设备均按要求搭设工作防护 棚,(如砼搅拌台及其它作业等),工作棚由钢管、 槽钢、钢板搭设而成,工作棚应满足工作安全、采 光、通风、实用等要求。 B、环境保护 a)制定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是一个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尤其为 噪音、粉尘及废水,而这些环境污染将直接影响社区 生活环境。因此,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保持正常

施工、创建文明工地的主要工作之一。 b)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人为的噪声控制措施: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音扰民的自觉意识。 减少作业时间: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到白天作业;晚间作业如超过22:00时,提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尽量利用噪声小的机械施工。 易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 施工现场的强噪音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施工作业尽量放在封闭的机械棚内;或在白天施工,以致不影响工人与居民的休息时间。 C、防止空气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较多,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下面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2016年秋季西南大学网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业简答题

40、简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6分) 我国环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 (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又包括两种,一种是综合性指导规划,其内容就是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另一种属于专项规划,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的具体执行安排。(7分) (2)建设项目,具体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7分) 41、什么是开发者养护和污染者治理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保法中有何具体适用? 42、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答: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4分) 和末端治理相比,清洁生产有下列不同: 1) 清洁生产侧重“防”,末端治理侧重“治”;(4分) 2) 清洁生产实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而传统的末端治理只有环境效益,没有经济效益;(4分) 3) 清洁生产对于企业来讲有动力,能主动;末端治理对于企业没有太大动力,比较被动;(4分) 4) 清洁生产可以持续,而末端治理不易持续。(4分) 概括而言,清洁生产比起末端治理,更加全面和广泛的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引向工业。 43、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西安市水资源情况

1 自然与社会经济状况 西安市是陕西省省会,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中西部地区重要的教育\国防科技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地处八百里秦川腹地,地质地貌有秦岭山区、骊山丘陵区、黄土台塬区及关中的渭河平原区,是陕西省粮、棉、油、瓜果、蔬菜生产的重要基地。 1.1自然地理概况 1.1.1地理位置 西安市位于关中平原腹地,八百里秦川中部的渭河两岸。地理坐标北纬33°39′~34°45′,东经107°40′~109°49′,东西长204Km,南北最大宽约116Km,面积10108Km2。地形南高北低,呈阶梯结构,从南向北依次排列着秦岭山地、黄土丘陵沟壑,黄土台塬、山前冲洪积扇,渭河及其支流冲击平原。平原地区高程400m左右,黄土台塬区500~700m之间,浅山丘陵区500~1000m,秦岭中高山区800~3000m,秦岭山地是西安市水资源涵养区。 1.1.2气候概况 西安市属于暖温带半干旱、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全是多年平均气温为13.3℃,日照时数1684~2243h,平原区干旱指数为1.29~2,无霜期220d左右,最大冻土厚度为45cm。西安市多年平均降水量为740.4mm,其中秦岭山区835.6mm,台塬区708.5mm,丘陵区700.1mm,平原区637.5mm,降水受地形影响明显,总趋势由北向南逐渐增加,最低值在渭北,关山站多年平均降水量515.7mm,最高值为秦岭山区960.3mm,相差近一倍。降水量年内分布不均,多集中在7、8、9、10四个月,占全年总降水量60%以上,最高达77.1%。蒸发量在地区分布上与降水量相反,变化趋势由北向南逐渐减少,平原区向山区递减。 1.1.3河流水系 西安市区域地貌,98.43%的面积在黄河流域,1.57%面积在长江流域;西安市主要河流水系分布纵横交错,素有“八水绕长安”的美称。市区东有灞河、浐河,南有潏河、滈河,西有皂河、沣河、涝河、黑河,北有渭河、泾河、石川河等,其中集水面积大于50Km2的河流40余条,大于1000Km2的河流有六条。除渭河、泾河及石川河是过境河以外,其余均为境内河流,都发源于秦岭北麓和骊山丘陵区,由南向北经过洪积、冲击平原注入渭河,为渭河的一、二级支流,峪口以上山高林密,人迹稀少,水量充沛,河流上游水质良好,是西安市地表水的主要来源。 1.2社会经济概况 1.2.1社会情况 西安市总面积10108Km2,中心城区227Km2。辖“9区4县”即: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另有“5园区1港2基地”即高新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沣渭新区;国际港务区;国家航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1.2.2经济发展 “十一五”期间,西安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综合经济实力迈上一个新台阶;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优势产业逐步形成;新区带动作用明显,经济总量迅速扩张;投资规模逐步扩大;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对外开放取得新进展,发展成效显著。 2009年底西安市常住人口数843.46万人,户籍人口781.67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4.45%,其中市辖区常住人口647.28万人。西安市生产总值(GDP)2719.10亿元。 1.3 水资源概况 根据1980~2005年水文资料,西安市水资源总量23.47亿m3。人均占有水资源量234 m3,相当于全国平均(2098 m3)水平的11.6%。水资源总量按地域分布;黄河流域22.56亿m3,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

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2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6-11-16 10:49:37 一、单选题 1.(5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是由()提出。 ? A. 瑞典 ? B. 美国 ? C. 英国 ? D. 日本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2.(5分)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三级。 ? A. 基础 ? B. 方法 ? C. 行业 ? D. 质量 纠错 得分:5 答案C 解 3.(5分)()是最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只能单独适用。

? A. 警告 ? B. 开除 ? C. 没收 ? D. 记过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 4.(5分)()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对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 ? A. 过失责任 ? B. 连带责任 ? C. 无过错责任 ? D. 故意责任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C 解析 5.(5分)依据环境功能的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环境。 ? A. 自然 ? B. 人工

? C. 原生 ? D. 生态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D 解析 6.(5分)限期治理制度主要包括限期治理的()和期限两个方面。 ? A. 对象 ? B. 目标 ? C. 内容 ? D. 功能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7.(5分)环境保护法在()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 A. 人 ? B. 时间 ? C. 空间 ? D. 地点

水资源对人口分布的影响

水资源对人口分布的影响 武汉(湖北省省会) 直接降水: 年降水量976.3~1206.6毫米,受季风影响较大。 初夏梅雨季节降水较集中,冬季降水较少且多为降水,不常降雪。地区水资源储量: 武汉是全世界水资源最丰富的特大城市之一,全境水域面积2217.6平方公里,水域面积占全市市区面积的1/4,人均占有地表水量11.4万立方米,居世界级别大城市之首。 武汉市境内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65条,并且两条径流量极大的河流长江、汉江流经武汉市区,河流水面面积471.31平方公里。 武汉市现有大小湖泊166个,处于正常水位时,湖泊水面面积达到803.17平方公里,居中国省会城市之首,是全世界水资源最丰富的特大城市及中国最大的淡水中心。 总人口数及人口分布: 武汉市常住人口1033.80万人(2012年数据),与西安市相比人口较多,其中中心城区572.58万人,远城区461.22万人。 可见,武汉市人口大量聚集于长江两岸的汉阳、汉口和东湖之滨的武昌三个中心城区,但远郊各区的人口数量也不可小觑。

西安(陕西省省会) 直接降水: 年降水量522. 4~ 719. 5毫米,由北向南、由西向东递增。 7月、9月为两个明显降水高峰月,全年降水多集中于这两个月。冬季降水形式多为降雪,但雪量不大。 地区水资源储量: 西安市地下水总储量估算约19.91亿立方米。 西安市境内集水面积大于50平方千米的河流有40余条,大于1000平方千米的主要河流有六条,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19.73亿立方米。 除此之外,西安还另辟有较理想的水源基地。例如,黑河水利枢纽引水主体工程每年向西安供水4亿立方米。 总人口数及人口分布: 西安市常住人口846.78万人(2012年数据),与武汉市相比人口较少,其中主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人口448.34万人,郊区和下辖县总人口398.44万人。 虽然西安市主城区的面积与武汉市相差不大,但因为西安市水资源少于武汉市,主城区人口亦少于武汉市。并且,西安市郊区和下辖县的大部分人口聚集于河流沿岸、水库沿岸等水资源丰盈地区。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09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 版本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与任务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的自然环境。公司的环境保护是公司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环保和防治污染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在生产、科研、建设中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优美、安静的科研、生产及生活环境。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做到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协调发

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单位要切实把环境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即从计划、原材料定额、能源、设备管理一直到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环保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环保责任制,明确每位员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环保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公司的环保工作,各二级单位、部(室)和人员按各自的职责条例搞好单位的环保工作,形成完整的环保管理体系。各有关单位、部(室)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环保员,由技术人员担任。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字体大小:(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实用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保护技术,实行清洁生产,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对西安市水资源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应对西安市水资源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浐灞生态区水环境治理范式 (第十三期处级公务员培训学员第三课题组) 内容提要: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逐水而居,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中国历史上先后有13个王朝在西安建都,古都的变迁和当时水资源及环境问题密切相关。当今,西安已成为我国中西部地区重要的工业、科技、商贸、旅游和文化中心。随着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西安市将形成“东连临潼、西接咸阳、南拓长安、北跨渭河”的发展新格局,昔日的“八水绕长安”将不可避免的成为西安的城中河。国务院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中将西安定位为国际化大都市。所以,水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资源价值和人文价值尤为重要。 然而长期以来,水资源短缺一直是制约西安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进入本世纪后,西安市委、市政府把水问题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尤其是水环境治理进程明显加快。孙清云同志明确指出:“西安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水的问题”。实践证明,解决好水问题,对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西安来说,是一个紧迫而重大的战略问题。就水量而言,西安市水资源总量为26.87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到350立方米,相当于全省人均量的1/3,全国人均量的1/6、世界人均量的1/25,远远低于国际公认500立方米的绝对缺水线,

是全国最缺水的城市之一。另外,随着西安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供水、蓄水、调水、节水、排水、治水等问题尤显凸出。 目前,关于西安市水问题多倾注于“水量”的理论研究,抑或涉及“水质”和某单一问题的探讨,而关于水环境治理的思路尚未形成系统和完整的构架,致使城市因缺水总觉“血脉不旺”。从战略上讲,水环境治理既是解决西安水资源矛盾的有效途径,又是彰显西安水生态品相的最佳选择。本文用浐灞生态区水环境治理的五个范式,针对性的探讨了西安市水资源的五个问题,并提出五项建议。 正文: 一、对西安市水资源问题的思考 1.水资源总量偏少,制约经济发展。西安是全国最缺水的城市之一。随着《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西安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将持续增加,但全市水资源的可利用量仅15.6亿立方米,地表水的利用量仅占地表水资源总量的15%,按目前日供水能力165万吨预测,2020年西安市将面临20亿立方米的年供水缺口。为此,在充分开展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基础上,加大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和利用好境外客水,实施跨流域调水是十分必要的。 2.地表水开发不均,影响水资源储备。西安市目前地表水开发以小型水库为主,蓄水能力较低,特别是在汛期蓄水量很少,对于南山支流良好的水质来讲,蓄洪应用太少。目前地表水开发利用仍有潜力,但是受地形条件、水质条件、水文条件等的影响,充分利用的难

2011年西安市概况

第一部分陕西概况 第一节陕西地理及气候 一、陕西地理位置 陕西省简称“陕”或“秦”,位于中国内陆腹地,地处东经105°29′-111°15′,北纬31°42′-39°35′之间。东邻山西、河南,西连宁夏、甘肃,南抵四川、重庆、湖北,北接内蒙古,居于连接中国东、中部地区和西北、西南的重要位置。中国大地原点就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全省总面积为20.58万平方公里。 二、陕西地貌 陕西地域狭长,地势南北高、中间低,有高原、山地、平原和盆地等多种地形。南北长约870公里,东西宽200至500公里。从北到南可以分为陕北高原、关中平原、秦巴山地三个地貌区。其中高原926万公顷,山地面积为741万公顷,平原面积391万公顷。主要山脉有秦岭、大巴山等。秦岭在陕西境内有许多闻名全国的峰岭,如华山、太白山、终南山、骊山。 作为中国南北气候分界线的秦岭山脉横贯全省东西。秦岭以北为黄河水系,主要支流从北向南有窟野河、无定河、延河、洛河、泾河(渭河支流)、渭河等。秦岭以南属长江水系,有嘉陵江、汉江和丹江。 三、陕西气候 陕西横跨三个气候带,南北气候差异较大。陕南属北亚热带气候,关中及陕北大部属暖温带气候,陕北北部长城沿线属中温带气候。其总特点是:春暖干燥,降水较少,气温回升快而不稳定,多风沙天气;夏季炎热多雨,间有伏旱;秋季凉爽较湿润,气温下降快;冬季寒冷干燥,气温低,雨雪稀少。全省年平均气温13.7℃,自南向北、自东向西递减:陕北7℃-12℃,关中12℃-14℃,陕南14℃-16℃。1月平均气温-11℃-3.5℃,7月平均气温是21℃-28℃,无霜期160-250天,极端最低气温是-32.7℃,极端最高气温42.8℃。年平均降水量340-1240毫米。降水南多北少,陕南为湿润区,关中为半湿润区,陕北为半干旱区。 第二节陕西人口与民族 一、陕西人口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陕西常住人口为37327378,占全国比重为2.79%(不包括港澳台)。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5489396人,占14.71%;15-64岁人口为28654142人,占76.76%;65岁及以上人口为3183840人,占8.53%。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10.29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7.66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63个百分点。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9287571人,占51.67%;女性人口为18039807人,占48.33%。总人口性别比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8.42下降为106.92。 二、陕西民族概况 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陕西省共有54个民族,总人口为35365072人,其中汉族35188693人,占总人口的99.5%,少数民族为176379人,占总人口的0.5%。陕西省的少数民族分布广泛,主要分布在关中地区。关中地区的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和杨凌示范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71.53%。陕南秦巴山地少数民族分布仅次于关中地区,汉中、安康、商洛三个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26.55%。陕北的延安市和榆林市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1.92%。

环境保护条例 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和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区、县环保部门的监督。对区、县环保部门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决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事项不予处理的,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条公安、交通、港口、海洋、海事、渔政、铁路、民航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条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审定版)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下列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一)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 (二)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44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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