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考试重点

立法法考试重点
立法法考试重点

(一)立法学三要素(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

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基础。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的概念:

(1).是对权利(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实际上是根据一定制度规则,运用一定原则规则、技术规则,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

(2).“静态”、“动态”两种含义:

①“静态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产生出的法律文件。

②“动态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法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

(三)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作用: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性规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指导、规范立法,贯穿立法过程始终,贯穿具体规范之中,高于具体规范,体现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价值观念。

内容:包括宪法原则【不抵触】、法治原则【依法】、民主原则【人民意志】、科学原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经济原则【成本—效益】、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不抵触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源于二战后的德国)(“重要事项保留说”【通说】)

是指关涉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不得代为之。

结合《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评价《立法法》

一、积极意义:

1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

2明确的统一了我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制度,并对立法的程序规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

3规定了法的适用与备案制度,尝试解决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

二、缺陷:

1偏重于既有实践总结,忽视立法创新与借鉴;

2偏重于立法的制度规制,忽视对于“立法者”的必要规范;

3偏重对于法律的规范,忽视对于其他类型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解释的规定;

4偏重实体规范,忽视对于立法的完整的程序规范;

5法律规范体系残缺(如:立法的基本原则欠缺必要的实施规范;缺少有效的立法责任规范等);

6偏重设定以立法权限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制度,忽视对于立法技术的规定。

三、现行《立法法》检讨:

1立法的工具主义→法律的主要职能是为改革“保驾护航”,它是改革的“推进器”。

2经济中心主义→经济性立法成为立法活动的重心;权利(力)性立法相对滞后。

3实验主义→“良性违宪”一时盛行。由于立法权分散,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盛行,导致法律规范间冲突问题突出。

4国家中心主义与“精英决定论”→立法的民间参与机制严重滞后。

(五)“立法制度”概念

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主要有成文立法制度与不成文立法制度。

特征:强制性、主体特定性、制度性、规范性

地位:

是法制前提性与基础性的组成部分;

是法制文明与成熟程度的直接标志;

在立法学学科的宏观体系之中,立法制度与立法原理、立法技术之间形成相互促进或制约之作用。

(六)立法体制

概念(四种学说):

1、是立法权的划分,即立法权体系。

2、是明确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

3、是由立法权限划分和有权立法的国家机构共同构成的制度体系,其核心是立法权的划分。

4、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特点:西方是三权分立;

而我国是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的、多样的权力的立法权限划分的体制。

(七)立法权(立法主体、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在国家诸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用来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规范的权力。

立法权的基本特征:

1、主体:特定的国家机关;

2、产生:固有权力/授权;

3、内容:制定、认可、变动法律规范的权力;

4、行使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

立法主体:

1.定义:采用“法治说”:

是依法有权进行或参与法的制定、认可、变动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2.特点:主体特定性【国家机关】、权限因素【存在立法权】、法律因素【职权/授权立法】

3.包括: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主权享有者、立法者个人

4.判断标准:

权限因素:是否具有立法权;行为因素:是否对于立法活动发挥实质作用。

判断主体的标准:责任能力(能否自己独立承担责任,为自己行为负责)

(八)立法的监督【重点】

定义:广义指对于立法的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作用:促法治,保民主,提升科学性。

监督主体:

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监督机关)。

作为国家主权者的社会公众以及有权的社会组织。

“不同国家监督不同,效力不同”?

一、立法机关的监督:

我国: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无法通过审判案件来监督,而备案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外国:在立法机关或议会内部实施立法监督,这在采取“两院制”的国家尤为明显,例如美、法、德;美国还创制复议制度;。

二、政府和国家元首的监督:

我国:《立法法》中规定提出审查权和备案制度,但是程序滞后,备案流于形式;而元首无权决定是否批准;

外国:行政机关有提请审查的权力、接受备案的权力;国家元首的立法的监督权则主要包括了立法的批准、签署、公布、否决。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

中国:司法监督机制难以启动,法院不具有对于抽象性法律规范的司法审查权,可以告具体行为,但不能告相关法律条款,法院也不能撤销错误的条款;

外国:司法机关监督的形式主要是通过个案审理的形式进行。

四、专门监督机关:

中国:无;

外国:如德国宪法法院凌驾于三权之上,法国宪法委员会拥有宪法审查权。

五、人民监督

中国:机制不畅通(授权立法的程序的开放性缺失);

外国:尼克松因为水门事件下台。

(二)我国现行立法—监督体制

内容:合法性审查【撤销不合法的】;适当性审查【改变不适当的】;违宪性审查【合法(符合上位法)、适当,但不一定合宪】。

特征:

1、以人大为中心,其他监督主体相配合。

2、监督内容的普遍性和形式的多样性。

3、自上而下的单向性

我国同外国的立法监督的比较评价:

不足:

(一)立法监督体制设计上存在缺漏

(二)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导致立法权限划分不清,影响了立法监督权的实

(三)已有的立法监督具体制度缺乏完备的程序保障

(四)缺乏专门的立法监督工作机构

(五)缺乏必要的立法监督责任制

完善:

(一)建立必要的组织保障,设立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

(二)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使司法审查权与权力机关立法监督权相互弥合

(三)明确立法权限划分,保证立法监督权的实现

(四)建立和完善立法监督的法律责任,增强解决法律冲突的动力来源

(五)完善必要程序,充分发挥已有立法监督具体制度的作用

(九)立法结构与法的完善【重点】

法的完善:1、立法信息收集、反馈。2、立法的修改。3、补充。4、清理、汇编、编纂。5、解释等。

结构:

1)目录、标题、序言【无法律效力,但属于法律一部分】、括号【只用于条文标题】和附录【说明,使便于理解】

2)法的卷、编、章、(节)、条、款【一款一层意思】【不加序号】、项【(一)】、目【1】【项、目取决于分量与复杂程度】

3)法的总则【原则不能写在一条里】、分则【完整、可操作性】和附则【辅助】

完善:

一、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

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的编排,汇编成册的活动。

二、法的编纂——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

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

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的活动。

(十)授权立法

一、定义:

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

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

狭义:即“委任立法”、“二次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所实施

的立法行为,是典型的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

二、主体

授权主体: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规定,一般是立法机关。

受权主体条件:有必要,有完成授权立法的职能。

人大及人常——授权国务院立法【条件不成熟】;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人常【经济特区有别与其他地区,经济、

财产权变动频繁,授权才能使其良性发展。】。

三、规范

授权规范:有权的事项;不违反法律保留原状;低于自身的主体;

受权规范:事项范围,时限范围。

四、原则

第八条、第九条【三项不得授权】、第十条、第十一条【授权立法的期限性】

五、监督

违法事由、撤销权、备案制度、提出审查权、审查程序

最后程序:公告评论制度

六、问题:

概括授权现象严重——理由不明;范围宽泛;程序滞后(只规定授权方式);期限笼统;文字弹性等。

授权立法监督不力——立法监督流于形式(备案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司法

监督机制难以启动(法院不具有对于抽象性法律规范的司法审查权);人民监

督机制不畅通(授权立法的程序的开放性缺失)等。

附: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绝对保留】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分析:缺乏客观、科学的标准,导致标准认定过于僵硬。

第九条【相对保留】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授权原则】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授权原则】【授权期限】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模糊+无人解释=废话+无用法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行政法律制度试题(立法法)

《立法法》 一、单选题 1、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 )。 A.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B.某省人事厅颁布的《某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某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D.某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2、依《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下列哪一级机关报批( A )。 A.省级人大常委会 B.省政府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3、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只有(A)。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 C.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为(A)。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5、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关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司法部 6、一个代表团或者多少名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A)。 A.三十名以上 B.十名以上 C.二十名以上 D.五十名以上 7、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多长时间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B )。 A.10天 B.一个月 C.五天 D.六个月 8、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下列哪一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B)。 A.法制办 B.国务院 C.司法部门 D.内务司法委员会 9、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下列哪一部门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B)。 A.人大常委会 B.主席团 C.各代表团 D.国务院法制办 10、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A)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A.过半数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全体 11、(A)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政府规章 12、按照《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国务院部门(各部、委、央行、审计署),还包括下列哪一机关( A )。 A.国务院直属机构 B.司级以上单位 C.法制办公室 D.局级以上单位 13、下列选项中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是( A )。A.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B.刑事基本法律 C.民事基本法律 D.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14、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为( C )。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测试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测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1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B )次会议通过。 A、二 B、三 C、四 D、五 2、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A )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3、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议案,一般应当经( B )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A、二次 B、三次 C、四次 D、五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 D )起开始实施。 A、2000年4月1日 B、2000年5月1日 C、2000年6月1日 D、2000年7月1日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 )。 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 D、基层群体自治制度 6、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 B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A、二次 B、三次 C、四次 D、五次 7、一个代表团或者( B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A、20 B、30 C、40 D、50 8、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本省、自治区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合法的地方性法规应该在( C )个月内予以批准。 A、二个月 B、三个月 C、四个月 D、五个月 9、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A )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10、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 B )签署予以公布。 A、国务院总理 B、国家主席 C、国家副主席 D、委员长 二、判断题(10×4) 1、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 2、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告。(×)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1年1月1日实施。(×)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务员总理签署总理令予以公布。(×) 7、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9、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0、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简答题:(10×2) 1、哪些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确定? 答:1、国家主权的事项;

立法法修改解读

1.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适应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而且既然制定了法律,该等法律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因此,新《立法法》第六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的规定,并增加了第二款“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规定。 2.税收必须法定 多少年来,尽管我国有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但是税收税种的设立、税率等确定一直处于政府及部门的规定及其税收征管活动之中,社会上不时会出现某些不确定的说法和预期。为此,许多学者、专家呼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必须法定。虽说经过一些曲折,但是最终这样的呼吁、议案获得了全国人大的通过。于是,在修改后的《立法法》“税收”第八条中专门增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样,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得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3.为授权立法设限制 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和条例有过一揽子授权。应当看到,国务院凭借这一授权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不断细化与深入, 这样的授权出现了一些弊端,于是不少代表近些年来提出议案,建议对授权立法加以具体限定,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可以责成其及时纠正。讨论通过后的新《立法法》在第十条顺应了这样的要求,在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之外,强调还需要明确决定授权的“事项”以及“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增加了第二、三款加以限制:“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4.特定调整或暂停部分法的适用 随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及其运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的一些法律及其部分规定作出调整及在试验期内的暂停适用。实践证明,这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但是,以往的立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及其授权,有时候也会引来一些人的诟病。而且近期国务院又相继批准设立新的自由贸易区。在这些区域,同样需要部分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部分规定的暂停适用。为此,新《立法法》在第十三条新增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样,类似开放、改革的区域及措施,在法律上得以有法可依。 5.听取意见促进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时要求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并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新《立法法》在第三十六条新增了第二、三款,以确保在立法之前可以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促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6.建立立法评估机制 为了充分保障立法质量,修改后的《立法法》还为国家立法建立了立法评估机制,包括立法前的评估和立法后的评估。前者体现在新增的第三十九条之中:“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后者则在新增的第六十三条作了体现:

法理学复习重点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法的一般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现,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三、法的作用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体现出来。另外,法还具有一定的社会作用,比如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一些社会公共事务等。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是法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与有力保障;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完善国家机构、巩固与发展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工具。法离不开国家,国家也离不开法。 3.法与政治:两者紧密相连,法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发展。 真题链接:(2009年国考第19题) 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 B.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 C. 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 D. 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 【答案】 C 【解析】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有些违法行为却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例如,有些人不领结婚证而“结婚”(实为非法同居),但是在他们的道德观念里,只要办了结婚宴席就可以了,领不领结婚证没有多大关系。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构成违法行为。例如,一个身强力壮的小伙与身怀六甲的妇女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争抢座位,小伙的行为可谓严重违反道德,但法律对他却无可奈何。由此可知,C 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所以,正确选项是C。 第二节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2.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一、判断题 1.《立法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属于宪法范畴的基本法律。 答案:正确 2.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答案:正确 3.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答案:正确 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答案:正确 5.全国人大立法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地方法规制定可以从部门利益出发的部门。() 答案;错误

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答案:正确 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 答案:错误 8.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答案:正确 9.法规是指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答案:错误 10.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答案:错误 11.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

决才能通过。()应该是半数,宪法是三分之二 答案:错误 12.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答案:正确 1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答案:正确 14.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是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答案:正确 15.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行表决制。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审查() 答案:错误

《立法法》复习Ⅳ

《立法法》复习Ⅳ 简答\ 1、法律解释原则 (1)法治原则:1.尊重立法原意 2.维护法制统一 3.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2)认真对待权力原则:1.立法解释应无损权利 2.应有利于权利发现和扩充(3)利益均衡原则:1.不损社会集团利益 2.兼顾各种利益 3.承认利益差别(4)社会公理原则:符合社会公理,才能增强立法解释的道德权威和社会认同度2、当代中国的立法政策 (1)从滞后式立法转变为同步式立法(2)从粗放型立法转变为精细型立法(3)从试验型立法走向常规型立法(4)从零散式立法转向法典式立法(5)从高速立法转向高质量立法(6)从多变性立法转向稳定性立法(7)从以经济立法为中心转向经济、政治立法并重 3、专属于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 (1)国家主权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与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4、立法主体的范围 (1)立法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元首、公民,立法机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立法助理、法学研究人员、利益集团不属于立法主体。 (2)我国立法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5、立法监督中需要裁决的情形 (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3)授权立法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6、立法权的性质 (1)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相对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 (2)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体系。立法权包括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权。 (3)具有法律性。法律对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做明确规定。 7、法律与基本法律的区别 (1)法律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有权制定的。 (2)基本法律,是指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为非基本法,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

2020立法法最终

蒋四金立法法押题背诵 立法体制 立法权限范围 【注意】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权力。

公布的地方: 1.公布规律:都要在 3 个地方:本部门公报(标准文本)+网站+报纸 2.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网站需要增加中国人大网,故有 2 个网站【本级人大网站+中国人大网站】 3.政府的统一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不需要在本级政府网站】 以上地方公布的前缀都是跟:应当。 其他地方公布前缀都是:可以(可以在图书馆、微信、本级政府网站等地方公布) 1 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不是听证会】 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上表要求能默写!参照下面的技巧】 2.备案按照口诀: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批准当自己、规章只到国务院(规章不找全国人大常委) (1)事前经过批准的立法,当做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来处理。 (2)人大除审查与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的规范性法文件之外,不直接审查政府和下级人大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时,由其常委会出马。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省人大 (省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 (省法规) 省政府 (省规章) 市人大 (市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 (市法规) 市政府 (市规章) 市 省 国 政府 人大常委会 人大 九宫格记忆法【跟课程掌握原理】 4. 改变、撤销的原则: 常委会后都是:撤销。因为常委会只能监督其他机构,不能领导其他机构人大后面都是:改变、撤销。因为人大只能领导本级常委会。 国务院后面都是:改变、撤销。因为国务院只能管自己的下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关系) 省政府后面也是:改变、撤销。省政府只能管市政府(领导关系) 例外: 民族都是撤销【没有改变】,并且都是不合法 5. 不合法和不适当(合法性/合理性)的原则: 改变、撤销后面:不适当 撤销后面:不合法例外: 规章后面都是不适当【不管前面是改变撤销,还是撤销】民 族都是不合法 立法效力 正式立法的审查

《立法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精品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考试模拟试题 《立法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 3.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4.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自治条例可以变通民族区域自治法。× 7.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斜砭鲋啤?× 8.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9.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 10.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1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1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 13.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 14.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1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6.自治条例可以变通民族区域自治法。× 17.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行表决制。× 18.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19.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 20.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21.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2.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 的权力与责任。√

立法法考试重点

(一)立法学三要素(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 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基础。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的概念: (1).是对权利(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实际上是根据一定制度规则,运用一定原则规则、技术规则,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 (2).“静态”、“动态”两种含义: ①“静态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产生出的法律文件。 ②“动态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法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 (三)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作用: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性规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指导、规范立法,贯穿立法过程始终,贯穿具体规范之中,高于具体规范,体现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价值观念。 内容:包括宪法原则【不抵触】、法治原则【依法】、民主原则【人民意志】、科学原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经济原则【成本—效益】、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不抵触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源于二战后的德国)(“重要事项保留说”【通说】) 是指关涉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不得代为之。 结合《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评价《立法法》 一、积极意义: 1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 2明确的统一了我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制度,并对立法的程序规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

立法学试题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2011至2012学年下学期 法学系法学专业2011级 《立法学》期末考试(闭卷)试卷A卷 满分100分 考试时间:120分钟 年级:_ _专业:_____学号:____姓名:___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总分 得分 一、填空题(本大题共10个小空,每小空1分,共10分) 1、立法是 ,依据法定 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2、现代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主原则、 、 、法治原则。 3、立法权就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 、修改、 、 废止、 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4、立法预测从时间跨度上可以分为 、 和长期立法预测。 5、经全国人大表决的普通法律案由全体代表的 通过;宪法 及其修正案由全体代表的 通过。 二、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均由( ) 予以公布。 A .总理 B.国家主席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国家主席和总理 2、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 得分 评卷人 得分 评卷人

A.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 B.天津市人民政府 C.中共重庆市委 D.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3、下列选项中哪个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作变通规定的() A.宪法 B.民族区域自治法 C.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D.地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方的()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A.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政府 5、我国立法的篇章结构单位是() A.编、章、节、条、款、项、目 B.编、章、节、条、款、项 C.编、章、节、条、款、目 D.编、章、节、条、款 三、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 得分评卷人 4分,共20分) 1、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包括()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军委 D.最高人民法院 2、根据《立法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解释要求的主体包括:() A.中央军事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最高人民法院 3、我国法律生效的方式主要有:() A.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B.由法律明文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C.自动生效 D.推定生效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模糊性立法语言只有消极作用 B.语言模糊的最终目的是在不确定中相对公平、正义地接近确定,以便于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实施 C.法律的概括性、抽象性和相对稳定性一定程度上就是建立在语言的模糊

法律解释

摘要 在法学理论中,法律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基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复杂的案件层出不穷,案件的解决,必须获得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规范。然而无论立法者多么的深思熟虑,法律的制定多么的周详,其毕竟只是一套形诸于文字并由概念和规则交织复合而成的逻辑系统或准逻辑系统,繁复庞杂的社会事实不可能与之天然吻合,在立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法律的漏洞、歧义、含糊不清等无法避免的情况.在审判案件时,法律裁量者不可避免地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来使案件得到尽可能公正、令人信服的结果。目前人们对法律解释这一概念的界定,往往都是界定者直接给出法律解释的定义,而较少对这一概念做出语言学、法理学、逻辑学上的分析论证。正因如此,人们见到关于法律解释的定义多而杂乱。由于法律解释的方法繁多却不够明确,法律解释的内涵丰富却难以统一,本文主要研究了法律解释的内涵及内容,并针对目的解释作出了较完整的分析及论证。 正文 1.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古老而文明的国家,成文法的制定有着悠久的历史,与成文法相比,法律解释的历史也一样悠久。在中国古代法的起源中,也存在这样一种法律解释,就是占卜之官对法律的解释。《礼一记·表一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商人事无不通过占卜向鬼神请示,占卜官就成为神鬼与社会之间的媒介,作为神的旨意的法律,也是通过占卜官的解释传布于社会的。随着历史发展,法由神事演变为人事,立法成为统治者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命运的法律解释权也被官方所垄断。我国古代的法律解释十分之发达,官家释律与私家注释既相互排斥又互相促进,此起彼伏,使中国古代的法律解释逐步得到了发展。从汉代起,以儒家学说对以刑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解释的注释法学“律学”开始兴起,唐朝的《唐律疏议》对《唐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与《唐

(完整版)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

《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2017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

2017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 1[多选题]下列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权利总是与利益紧密联系,正是基于自利即通过法律来保护本人利益的动机才形成法律 B.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 C.守法行为是围绕义务而展开的 D.行使法律权利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故权利的行使排斥行为人的自主性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 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 2[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判例法 D.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考答案:ABD 3[单选题]下列机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 A.省级政府 B.较大市的人大 C.自治区人大 D.经济特区 参考答案:B 4[多选题]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 ) A.行政法 B.婚姻法

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

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 摘要:我国《立法法》的出台对规范立法活动起到较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问题在立法法中没有解决。另外,我国在《立法法》制定过程中还存在缺少民主和科学性、立法资源浪费、权力割据和立法活动中有利益驱动现象等缺点和不足。本文主要从基本法律与法律的范围不明确,立法权限不清,以及立法法制定过程存在的缺陷来讨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立法法基本法律立法权限法律解释权法律制定

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 《立法法》作为一部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将发挥其重要作用。《立法法》是规范立法行为的基本法律,其制定和出台为理顺立法体制、解决立法冲突、完善立法程序以保证立法质量和提高立法速度、避免立法无序提供了依据。但是,仔细分析发现,其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难以实现其预期效益。因此有必要对《立法法》重新进行审视,在肯定其起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和了解其内在的缺陷。 一、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效力等级淡化 从立法技术上看,要求法律用语应当明确易懂、严谨一致1。《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两个概念的规定不准确、不严谨。《立法法》对我国多层次立法的效力等级作了明确规定,实务界和学术界一般将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划定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却往往忽视了法律中“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效力等级。 从全面理清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保障法制统一,防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背离全国人大的意志,并进而偏离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轨道的角度出发,《立法法》应明确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位阶。然而,由于《立法法》在第8条列举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有的十大立法事项,因此在第79条不得不回避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效力等级问题,仅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就直接淡化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本应存在的效力等级,进而导致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结果。这有违宪法的规定,会在实践中造成混乱。这不能不说是《立法法》第8条规定带来的一个直接的消极后果,使它无法明确规定“基本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律”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得与基本法律相抵触”。 当全国人大制定的新法是一般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同一事项旧有的法律为特别法时,应如何适用呢?《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1程春华.《论〈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立法法试题库

立法法试题库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一、填空题 1、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6、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7、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8、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9、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10、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 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2.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3.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4.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5.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6.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7.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8.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9.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10.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11.地方性法规需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因地制宜地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 公布。√ 1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14.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立法法解读(DOC)

立法法法条解读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立法法属于宪法性规范范畴,学习和掌握立法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对提高司法人员的法的观念,指导司法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立法活动的法律规范,现除了立法法外,此前,还有宪法、全国人大通过的各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的决定;此后,国务院依据立法法制定了三个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法律规范较多,内容十分丰富。 一、法的范围 这里讲的法的范围实际上就是指立法法调整的范围,也就是说哪些“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活动受立法法的调整。关于这一问题在立法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有较大的争议和分歧。有的主张立法法的调整范围只应限定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有的主张可限于法律和地方权力机关的法规;有的主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的主张应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有的主张军事法规、规章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应纳入调整范围。经反复研究、协商,最后通过的立法法的调整范围是: (一)法律。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具体范围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10项。法律的制定实际又分有层次,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包括: 1、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2、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不包括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五)规章。亦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制定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者某一类人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如果属于涉及国务院两个部门以上职权范围的事项,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者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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