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

一、法院的主管范围

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5、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

(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

6、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

7、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协议管辖

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

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

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

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注意: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3、应诉管辖

第五讲当事人(主体)

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

四、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五、民事公益诉讼

1、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注意: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2、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

六、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1、有独三

2、无独三

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七、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注意: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第六讲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一、期间

1、区分法定期间和制定期间,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的概念

2期间的计算和顺延

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三、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前保全)

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

1、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制止某种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

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的,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七讲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

2、应当调解的情形

(1)离婚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

1、法院调解的时间(1)诉前调解(2)审前调解(3)庭审调解

2、调解方式

3、调解范围可以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准许

四、调解协议和调解书

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注意: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必考点)

一、证据资格(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二、证据的法定种类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三、证据的学理分类

1、本证与反证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

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1、证明责任

(1)前提:真伪不明

(2)主体: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3)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

2、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

果,过错;被告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

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形:(1)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2)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第九讲普通程序(基本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

1、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二、撤诉和缺席判决

1、撤诉:依申请撤诉+依撤诉处理

(1)申请撤诉的条件①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②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③方式:须书面申请④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①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②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③原告、有独

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决

(1)适用对象(2)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

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1、延期审理(决定)

2、诉讼中止(裁定)

3、诉讼终结

第十讲简易程序(重点)

一、简易程序

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

(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

1、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2、管辖: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注意: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十一讲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条件,程序,)

1、提起上诉的条件(1)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15日,裁定10日)(4)上诉状必须书面

2、提起上诉的程序

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

二、上诉的撤回

1、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1)主体:被上诉人无此权限(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法院享有最终裁定权

注意: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2、撤回上诉:不同时间(A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能再次上诉;但是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B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

3、二审中撤回起诉(A其他当事人同意,且B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满足AB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注意:二审中撤回起诉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1、二审:事实审+法律审

2、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a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3、应当组成合议庭,不适用陪审制

四、二审案件的裁判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1)直接维持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判决对判决,裁定对裁定)

(2)纠正瑕疵后维持: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额,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

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有错必改)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

(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注意: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二审程序审限与裁判效力

(1)针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2)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3)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得再次上诉+禁止重复起诉+执行力保障

第十二讲再审程序

一、性质

二、对象及适用范围(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法院启动,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再审)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1)法院自行启动再审①本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本院审理②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

①原则:有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属于上级法院提审②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法定情形:事实和证据问题

(3)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

①原则:由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

②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2、再审中撤回起诉;一撤到底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三讲非诉程序

一、特别程序

(一)概述

(二)选民资格案件

(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时间条件、主体条件、申请方式:须以书面方式提出、法律后果)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主体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民诉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

2、管辖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人民法院

3、申请时限: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4、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形式+材料提交

5、审查内容:协议的达成是否形式+材料提交

6、审查方式: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申请权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2、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3、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督促程序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2、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不受债权金额限

制)(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1)督促债务人在限期内(15日内)清偿债务的效力:支付令一经制作发出即具有督促效力

(2)强制执行力:15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支付令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4、对支付令的异议

(1)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2)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或者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

(3)法院须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作出终止督促程序的裁定,支付令自行失效。

(4)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支付令自行失效。

三、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1)程序性质:非讼程序(2)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3)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4)管辖与审级: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再审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3、公示催告阶段

(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①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②符合受理

条件: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公示催告公告(不得少于60日)

(2)申报权利与审查

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

4、除权判决阶段

(1)条件: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②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③时间限制: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2)效力: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相关权利凭证失去效力。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第十四讲执行程序

一、概述(不是解纷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

1、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2、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

1、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

四、执行行为异议

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

3、形式和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4、处理方式: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均不停止执行

五、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1)无强制执行力:只能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2、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1)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②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2)已经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又反悔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如果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则应另行起诉。

注意:法院不得依职权恢复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恢复后的执行根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第十五讲仲裁程序及制度

一、仲裁协议(形式和内容、效力、效力确认)

1、形式和内容

2、效力

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确认优先)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的司法监督(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2、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注意比较: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案例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 ▲管辖案例 1.王某(男)与某(女)于1998年8月在A县结婚,1999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B县劳动改造场所。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2001年5月,某提出离婚。 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加工厂和B县食品厂于1999年10月9日在C 县签订了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袋装食品变质,损失5万多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找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问:(1)E县、C县、F县、D县、A县法院是否都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你是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3.市某超市与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签订了一份运送盐水鸭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向运输途中,行至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请问:(1)假设该超市与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3)假设运输公司途经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当地村民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诉讼当事人案例 1.幼儿王甲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将另一幼儿乙的眼睛碰伤,的父母为其治疗伤势,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000元人民币,的父母请求王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而王的父母则以王为幼儿,其致害行为并无过错为由不予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父母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乙的父母能否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哪些?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2.老汉住在A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山、水、燕。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水与燕在外地工作。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燕继承。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山承担。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海,得价款6万元。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水因病死亡,水之子明和女儿红要求参加诉讼。A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问:(1)山、水、燕、海、明、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如果老汉没有上述遗嘱,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教案(按田平安教材)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课时:3 教学目的: 使学生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立法根据和具体适用;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及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重点及突破方法: 重点:1、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2、民事诉讼法学体系。 突破方法:1、对于民事争议处理机制这一重点内容主要采取对比法和案例分析法使学生了解各种纠纷处理机制的优劣及它们之间的衔接;2、对于法学体系这一内容主要采取图表演示法,使学生有直观的认知。 难点及突破方法: 难点:1、民事诉讼的目的。 突破方法:1、系统介绍民事诉讼目的学说演变,进行概念分析和学说对比,树立新型民事诉讼目的观。 参考书目: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月第一版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 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 2000年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1月第二版 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冲突及其成因 民事冲突——民事诉讼产生的催化剂。 所谓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对现存或将来民事权益状态或归属的态度和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 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它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4、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二、民事冲突的救济方式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有关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4、民事诉讼。 思考题: 1、解决民事冲突的方式有何有缺点?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初中数学数据分析知识点详细全面

第五讲、数据分析 一、数据的代表 (一)、(1)平均数:一般地,如果有n 个数,,,,21n x x x 那么,)(121n x x x n x +++= 叫做这n 个数的平均数,x 读作“x 拔”。 注:如果有n 个数n x x x ,,,21 的平均数为x ,则①n ax ax ax ,,,21 的平均数为a x ; ②b x b x b x n +++,,,21 的平均数为x +b ; ③b ax b ax b ax n +++,,,21 的平均数为a x b +。 (2)加权平均数:如果n 个数中,1x 出现1f 次,2x 出现2f 次,…,k x 出现k f 次(这里n f f f k =++ 21),那么,根据平均数的定义,这n 个数的平均数可以表示为n f x f x f x x k k ++=2211,这样求得的平均数x 叫做加权平均数,其中k f f f ,,,21 叫做权。 (3)平均数的计算方法 ①定义法:当所给数据,,,,21n x x x 比较分散时,一般选用定义公式:)(121n x x x n x +++= ②加权平均数法:当所给数据重复出现时,一般选用加权平均数公式:n f x f x f x x k k ++=2211,其中n f f f k =++ 21。 ③新数据法:当所给数据都在某一常数a 的上下波动时,一般选用简化公式: a x x +='。其中,常数a 通常取接近这组数据平均数的较“整”的数,a x x '11=,a x x '22=, …,a x x n n '=。)'''(1'21n x x x n x +++= 是新数据的平均数(通常把,,,,21n x x x 叫做原数据,,',,','21n x x x 叫做新数据)。 (4)算术平均数与加权平均数的区别与联系 ①联系:都是平均数,算术平均数是加权平均数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特殊在各项的权相等,均为1)。 ②区别:算术平均数就是简单的把所有数加起来然后除以个数。而加权平均数是指各个数所占的比重不同,按照相应的比例把所有数乘以权值再相加,最后除以总权值。 (二)众数:在一组数据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数据叫做这组数据的众数。(注:不是唯一的,可存在多个) (三)中位数:将一组数据按大小依次排列,把处在最中间位置的一个数据(或最中间两个数据的平均数)叫做这组数据的中位数。 (注:①在找中位数的时候一定要把数据按大小依次排列;②如果n 是奇数,则中位数是第21+n 个;若n 是偶数,则中位数处于第2n 和第2 n 1+个的平均数;③中位数一般都是唯一的) 二、数据的波动 (一)极差: (1)概念:一组数据中的最大数据与最小数据的差叫做这组数据的极差。 (2)意义:能够反映数据的变化范围,是最简单的一种度量数据波动情况的量,极差越大,波动越大。 (二)方差: (1)概念:在一组数据,,,,21n x x x 中,各数据与它们的平均数x 的差的平方的平均数,叫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八课教案

〔第八课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 依照程序维权 教学目标 了解非诉讼和诉讼的基本程序,增强证据意识,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准备 教师课前制作好多媒体课件;学生课前搜集有关法院审判的程序的资料等。 教学时数 1课时。 教学设计 【导入】 【教学过程】 探究活动: 1.你或家人有遇到类似这种情况吗?如果有,你们是怎么解决的? 2.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教师归纳:类似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我们应该利用合法途径和程序,理直气壮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可维权有哪些合法途径和程序呢?我们却不是太了解或了解得不够全面。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有关内容,请看《第八课第二框:依照程序维权》。

引导学生思考:这个案例反映了什么问题? 教师归纳:事实上,人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之所以没有依法加以保护,除一部分人不懂法、不会用法之外,相当一部分人是出于顾虑打官司的“成本”。如果依法维权耗费的时间、精力,用于法律处理需支出的费用等超出了案件本身的经济、精神损失,人们就会觉得得不偿失,因此宁愿选择“私了”,或“自认倒霉”。 其实,发生纠纷,不是只有打官司一条路,也可以通过不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相比打官司,通过这些方式来,具有程序简易,节省时间,成本低等优点。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这些方式。

(一)诉讼的含义及种类 1.诉讼的含义 教师讲解: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争议的活动。 诉讼它的本质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确认,并保证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由于任何纠纷主体都无法与国家相抗衡,所以在解决纠纷,权利救济方面,诉讼具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 诉讼与其它纠纷解决的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严格规范性。 (2)多重保障性。 (3)国家强制性。 因此从理论上讲,诉讼成为解决纠纷和对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最终的和最权威的方式。 板书:2.诉讼的种类 教师讲解: 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诉讼可分为三种: (1)刑事诉讼:(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 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2)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 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3)行政诉讼(公民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官司)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的,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是民事诉讼。 展示材料: 探究活动: 学生阅读教材第87页活动框提供的材料。思考: 1.秋菊已经原谅了村长,不再打官司了,村长为什么还被拘留了? 2.为什么法院准许张某撤诉? 教师点拨:这涉及到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区别。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案件是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公诉的案件,公诉案件是不允许和解、撤诉的。自诉案件是由法

资料分析解题技巧与知识点汇总

资料分析解题技巧与知识点汇总 解题技巧 1、首先应读懂图、表或文字。资料分析试题是以图、表或文字反映的信息为依据,看不懂资料,也就失去答题的前提条件。因此,应当把图表内容的阅读和理解作为正确答题的首要条件。 2、读资料时,最好带着题中的问题去读,注意摘取与试题有关的重要信息。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对资料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可减少答题时重复看资料的时间。 3、适当采用“排除法”解决问题。资料分析题的备选答案,通常有一两项是迷惑性不强或极易排除的,往往通过图表或文字反映出的定性结论就可以排除;在进行计算时,往往通过比较数值大小、位数等可排除迷惑选项。 4、注意统计图表中的统计单位。 知识点收集与分析 产业 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是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结构的划分。它大体反映了人类生活需要、社会分工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基本反映了有史以来人类生产活动的历史顺序,以及社会生产结构与需求结构之间相互关系,是研究国民经济的一种重要方法。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即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即工业(包括采掘工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即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可以分为两大部门: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

此外,通常说的办“三产”,其内容并不一定都是第三产业,把企事业单位创办的主业之外的营利性的经济实体都称之为“三产”是不确切的。例如:所办的实体如是养牛场则属于第一产业,如果是工厂、施工队则属于第二产业,如果是商店、招待所、咨询机构、游艺厅等才属于第三产业。 三次产业各年度的比重(%) 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 第一 8.1 6.9 6.2 6.9 5.8 5.2 4.7 4.3 4.0 产业 第二 52.248.748.046.144.142.340.839.138.9 产业 第三 39.744.445.847.050.152.554.556.657.1 产业 第三产业是由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的有关行业组成,它的基本属性决定了第三产业必须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提供各种配套服务 。在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第三产业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以致长期处于滞后状态。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第三产业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其它经济产业一样,也必须遵循客观发展的规律。就现阶段来看,在我国第一和第二产业仍占经济的主导地位,对国民经济的支配作用并没有改变,而第三产业正处在培育和发展阶段。因此,还不能说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高越好,而应该和其它产业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片面强调第三产业的作用,不切实际地提高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就可能出现“泡沫”经济现象,难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第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刑事诉讼法教案【实用】

第十章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教学目的 1、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含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2、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教学重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及其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难点]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时数]1课时 [教学内容] 一、刑事诉讼 1、诉讼的含义:“诉,告也”,“讼,争也” 其定义是:诉讼是讼争一方或双方将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述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诉讼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不断地赋予特殊含义。按照诉讼纷争的内容,可将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类。 2、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有区别,我国的刑事诉讼属于广义的。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的专指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有六个方面的特点(P4-P5)。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属于程序法。

2、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共有七个方面(P6)。 4、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存在于广义及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之中。 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广义的。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 A、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即宪法是“母法”,刑事诉讼法是“子法”。 B、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C、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A、二者都属于刑事法律,都是用于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 B、二者之间是形式的统一,也是方法与任务的统一。 C、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失去了目的和意义。P9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异同: A、都属于程序法,三个诉讼法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 B、三大诉讼法各自解决的的实体问题的性质是不同。 C、在主持诉讼的专门机关上、在诉讼程序上、在证据制度上在诉讼结果上都有区别。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三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3、刑事诉讼实 五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1、弹劾式诉讼制度 弹劾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资料分析知识点

资料分析(知识点归纳) 1:统计术语: 增长量: 增长率/增长幅度/(增幅)/增长速度(增速):发展速度: 拉动增长:B是A的一部分 X%=B增量/A基期量 增长贡献率:B是A的一部分 X%=B增量/A增量 平均增长率: 平均增长量: 同比增长: 环比增长: 百分数、百分点: 翻番: 累计数额:前N个时期的累计数值 定基指数:现期指数:限期数值=100:基期数值 环比指数:增长率=现期指数-上期指数 GDP:国内生产总值 GNP:国民生产总值 贸易顺差、贸易逆差:

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差距的指标 恩格尔系数:衡量食品支出占比的指标 五年计划:2016年-2020年是十三五期间,五年推断。(二五断3年) 三大产业: 第一产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第二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第三产业:除一二外其他各行业,俗称服务业。 产业增加值:就是GDP 做题步骤: 1、看第一题问题(图表类直接做题) 2、阅读材料 3、标记中心词 4、找出第一题数据后完成第一题 5、阅读全文,标注全文段中心词(增长或降低不必标记) 6、根据题目找所需数据 7:注意时间表述及单位表述 8、选项计算简单的优选计算,可通过排除得出答案

必会速算技巧 1、图形法: 柱状图、趋势图: 数据大小通过柱的长短或点的高低判断 数据的增减可以“柱”的长度增减或“点”的高低变化判定,有时候可以通过固定格数来判定。 由于基期一直在变,所以柱状图斜率不能当成增长率,可以表示增长量的增长速度。 1、直线上升,增长量不变,增长率减小。 2、直线下降,增长量不变,增长率绝对值增大。 饼状图: 数据大小通过扇形角度大小判定,明显比例直接目测。 直尺法:增长量直接用直尺量 量角器法:角度/360 2、估算法:定性分析

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练习题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第一单元导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论 一、填空题: 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 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决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效力的(空间范围) 二、单选题: 1、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B )。 A.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的请求 B.案件事实 C.生效判决 D.实体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1、处分原则中,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二、单选题: 1、下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的是(D)。 A、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 C、辩论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正确表述是(BCD)。 A、它是某些程序制度共同具有的一般性原则 B、它是制定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 C、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 D、它对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指导作用 第三章诉 一、填空题: 1、诉的种类主要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二、单选题: 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 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 C )类诉讼。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三、名词解释:

公务员资料分析知识点

1.基期与现期:做为对比参照的是基期,而相对于比较的是现期。 2.增长量与增长率:增长量是用来表述变化的绝对量;增长量则表述两者变化的相对 量。 3.年均增长率、年均增长量:现期量 =基期量×(1+年均增长率)n ,其中n为相差年数;年均增长量=(现期量-基期量)÷n,其中n为相差年数。 4.百分数与百分点:量A占量B的百分比例:A÷B×100%,n个百分点即n% 5.同比与环比:同比:指 和某一相同时期(比如去年同一时期)相比较的情况。环比:指和与之紧紧相连的上一统计周期相比较的情况。 6.成数与翻番:成数:几 成相当于十分之几。翻番:翻一番为原来的2倍;翻两番为原来的4倍;以此类推,翻n番为原来的2n倍。 7.倍数:增长n倍(增长了、增长、多了),即增加n00%,就是增长率,现值=原 值×(1+n);是原来的几倍(增长到、是),说的是增长后的结果,现值=原值×n。 8.斜率≠增长率 9.比重:比重是指部分在总体中所占的比率,占、比重、贡献率、利润率、产销率。

主要公式:比重=部分÷总体;利润率=利润÷收入;产销率=销量÷产 量;增长贡献率=部分增量÷整体增量。 10.平均数:均;每;单位。公式:平均数=后面÷前面,人均 GDP=GDP÷人数;每户 消费=消费÷户数;单位面积产量=产量÷面积。 11.顺差和逆差:顺差: 在一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品额大于进口商品额, 叫作对外贸易 顺差(又称出超)。出口-进口>0 逆差:在一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品额小于进口 商品额,叫作对外贸易逆差(又称入超)。进口-出口<0 12.三大产业:第一产业: 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 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 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 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它各业,一般俗称服务业。 13.GDP(国内生产总值):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 位在一定时期内 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的总和,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 的最佳指标。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就是三大产业增加值之和。 14.GNP(国民生产总值):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国民在 一定时期内生产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 先锋乡人武部徐乐为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周五下午,乡司法所李文国所长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

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

部编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公平正义的守护》 省优质课一等奖教案

《公平正义的守护》教案【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教材第八课维护公平正义中的第二课时公平正义的价值,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学习了公平正义的含义,而本框更是对上节课的延伸,引导学生认识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让学生明白维护社会公平,离不开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制度保障,追求正义不开个人的努力,守护正义更需要司法的守护。从而实现课标中对学生不歧视他人,富有正义感的要求。 【学情分析】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同学们对公平正义有了大致的了解,对公平正义有了初步的理解和判断,但对公平的重要性等问题缺乏理性的思考,不利于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意识,再加上社会阅历、个人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因素的制约,当遭遇不公平、不正义的时不能正确、客观的处理,因此进行公平、正义的教育非常有必要。 【课程标准】本节课对应的课程标准是“我与他人和集体”中的“在集体中成长”,具体的课程内容标准是“知道每个人在人格和

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做到平等待人,不凌弱欺生,不以家境、身体、智能、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自傲或自卑,不歧视他人,富有正义感。”。 知识目标 1.知道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离不开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不懈努力,需要我们在生活中追求公平,捍卫公平。 2.知道个人维护公平的具体做法和制度保障公平的一些做法。 3.知道个人守护正义的具体做法和司法机关维护正义的做法。 能力目标 1.面对利益冲突,学会担当,能够以公平之心待人处事,提高个人处理冲突问题能力。 2.做有正义感的人,以实际行动维护正义。 3.提高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认识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增强公平、正义观念,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 2.自觉守护公平正义,面对不公平、非正义行为敢于斗争。 重点 1.个人守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做法。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8、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有以下情形:不知道诉讼; 申请参加未获批准;

资料分析知识点全梳理

资料分析知识点全梳理 ——铜陵华图教育 距2017年国考还有近一个月的时间,这一个月也是备考的关键时刻,行百里者半九十,希望大家在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能有质的飞跃。本文就国考容易拿分的资料分析部分进行梳理,相信会对大家梳理知识点,由点到面提供帮助。 广大考生都知道资料分析在行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题量大、分值高,近年来不管是国考还是联考难度都有所降低,所以想在这部分拿满分较行测的其他模块要容易的多。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主要考察的还是对材料信息的快速准确的提取和加工能力,这点从2016年真题即可看出,虽然仍然是20道题目但材料拆成了5篇,增大了阅读量,因此考生平时在做资料分析时注意结构阅读,找关键信。看清楚题干,注意时间、关键主体和相关的统计术语快速找到对其定位,这个能力是基础一定要夯实。 接下来我们梳理下考点中的题型和知识点。资料分析包括三大类题型:计算类、比较类和综合分析类。每类题目有自己独特的解题技巧,但在你动笔之前一定要先看选项。如果是简单计算类的题目一般找到相应的数据即可,为了节省时间不必动笔去画,能心算的尽快选出来,能省一秒你就多一分胜出的机会。如果是需要计算的,我们还要记得分析选项之间的差距采用相应的估算、直除、插值、放缩、差分和公式法等;比较类题目很多都是纸老虎,很容易根据分数的性质直接排除两个选项,然后再剩下的两个里面选,方法用的较多的是化同法、差分法和直除法;综合分析类的题目一定要记住简单着手节省时间,行测考试很多题目不是你不会做,而是没时间做。一般来说能直接找到原文信息的先看,不需要计算的比需要计算的要简单,一步计算比多步计算简单等,还要注意经常会设置的时间、运算、范围等陷阱。 资料分析的考点包括简单计算类,增长率、增长量相关,比重相关,倍数、平均数相关等的知识点。简单计算包括简单计算、比较,包括读书排序、读数后一步计算、比较等,这类题目一定要细心,找清楚时间、关键词。增长率、增长量相关是资料分析考试中的重要知识点,必考。相关的题目包括基期量、现期量的求解、大小比较,间隔基期量、预计现期多少年等形式。增长率包括求解、大小比较、混合增长率、年均增长率、间隔增长率、年均增长率、发展速度等,其中重点为增长率求解和大小比较,难点是混合增长率、平均数的增长率、年均增长率。增长量相关的包括增量的求解和比较,一般计算增量会给我们常用特殊分数,直接用现期量除以一加增长率的倒数即可,如果比较增量大小题目给出现期量和增速差距大,可直接比较二者的乘积。比重的考察也是国考的重难点,比较多的会让我们比较现期比重的大小、求基期比重的大小(估算)、计算比重变化(直接看部分和整体的增速大小,估

民事诉讼法部分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和解是私力救济) 2.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和执行。 3.民事诉讼法的各种分类。地位:基本法;调整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 法;公私法:公法。 4.特别程序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诉程序。 第二章诉的基本理论 1. 第十三章调解 1.关于调解书的制作 (1)一审中达成协议:A)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B)可以不做: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2)二审、再审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2.调解的适用范围: (1)可以的:诉讼程序(1,2,再审) (2)不可调: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执行,有关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3.调解书的再审---可以再审,启动主体不同理由不同 (1)法院启动---可能确有错误 (2)检察院----违背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未被自愿和合法原则 4.调解协议的重要考点

(1)调解协议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2)双方可以就而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违背资源或者合法原则的不予确认 (4)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无独三有义务的,签收时生效。 (6)担保问题:可以约定案外人担保,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效力,担保自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要件时生效。 (7)公开问题:原则上不公开,例外:当事人同意公开。调解协议不公开,例外: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合法利益。 (8) 第十四章一审普通程序 1.一事不再理原则总结 (1)定义:要求一个案件经过实体处理结案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 (2)可以起诉的四种情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3)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有新情况、有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4)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a)判决,调解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原告6个月内起诉b)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离婚,没有新情况细 腻又,原告6个月内起诉。 (5)上一项情况的反面(即允许起诉的):被告任何时候起诉;有新情况新

民事诉讼法期末试卷(附答案)

内蒙古大学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试卷 (2011 —— 2012学年第1学期) 开卷、考试时长120分钟 说明:1、学生应在答题纸上正确填写课程名称、学号、姓名、年级和班级重修学生在相应方框内画“V”。 2、答案须写在答题纸上,在试卷上答题一律无效。 3、学生在答题纸上书写答案时,要写清楚大题和小题的题号。 一、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二个以上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把它 们的标号写在答题纸上。错选或漏选均不给分。每小题2分,共30分) 1、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是(BD ) A. 离婚案件 B. 个人隐私的案件 C.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D.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甲诉乙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甲以合议庭成员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丙回避,又以书记员丁是乙的同学为由申请丁回避,对于丙、丁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C ) A. 审判长,审判长 B. 合议庭,审判长 C. 院长、审判长 D. 审判委员会,院长 3、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 A.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 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 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4、常年居住在丫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丫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丫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 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 800元生活费。2008年,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 费,但王乙拒绝。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BCD ) A. Y 省 A 县法院

公平正义的守护 公开课教案

公平正义的守护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知道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离不开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不懈努力,需要我们在生活中追求公平,捍卫公平。 2.知道个人维护公平的具体做法和制度保障公平的一些做法。 3.知道个人守护正义的具体做法和司法机关维护正义的做法。 能力目标 1.面对利益冲突,学会担当,能够以公平之心待人处事,提高个人处理冲突问题能力。 2.做有正义感的人,以实际行动维护正义。 3.提高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认识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增强公平、正义观念,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 2.自觉守护公平正义,面对不公平、非正义行为敢于斗争。 【教学重点】 1.个人守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做法。 2.制度保障公平、正义。 【教学难点】 1.个人守护正义的方法、策略。 2.制度保障公平、司法维护正义。 【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制度保障公平、正义的情景幻灯片。 学生准备:预习新课。 【教学过程】 一、故事导入,场景激趣 故事:《一视同仁的警卫》 一家外资企业有一项规定:当有外籍员工经过各警点时,警卫都要立正敬礼,对中方员

工则没有这个必要。 公司新来一位警卫,他值勤时,不论是外籍员工还是中方员工经过时,他都会“啪”地端端正正地敬个礼。中方员工开始以为他搞错了,负责警卫事务的中方总务人员还专门给他做了约一个小时的解释。他默默地点点头,但第二天仍是如此做,当主管行政的外籍经理特地找这位警卫谈话时,他说:“中方员工也是公司的一员,与您一样,他们也在为公司工作,我必须也要向他们敬礼——这也是我的工作。”他的话很快就传遍了整个公司,转述这话的和听到这话的中方员工脸上的表情都一样凝重。不久有传言,公司要辞退这位警卫。然而,一份抗议书也摆到了外籍总经理的办公桌上,所有的中方干部都在上面签了名。这位警卫终于留了下来。 教师总结:生活中不公平的事例还有很多,人们总是渴望公平的阳光普照,但公平的社会不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不懈努力,需要我们在生活中追求公平,捍卫公平。 二、问题导读,新知探讨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公平的作用:对个人而言,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平不仅能保证个人应得的利益,使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而且能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自身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对社会而言,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那么,我们该怎样坚守公平呢? (一)坚守公平 1.个人维护公平 面对利益冲突,我们要站在公平的立场,学会担当,以公平之心为人处世。这样才能赢得他人的信赖与尊重,形成有利于我们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遇到不公平的行为时,我们要坚守原则立场,敢于对不公平说“不”,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2.制度保障公平 对于立法而言,在规定权利义务、分配社会资源时,要公平地对待每个人,保障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对于司法而言,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时,要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知识拓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们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引。对人民法院来讲,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参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