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问题解答

1、对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绿证)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规定,由养殖生产者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定了养殖生产者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该证是确定养殖使用权的证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准许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确定的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证明文件,是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使用者在批准使用期限内使用该水域、滩涂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取得养殖证的,依法不享有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该证的性质是什么,应该由谁持有?

答: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集体或国有土地均“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第十四、十五条),以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9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在承包双方确认承包关系,依法签订有效合同后,承包方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造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确认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持证者的养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人民政府对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养殖水域滩涂这一特定农村土地的具体体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国家为保护和确认通过承包取得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后由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红证经申请,依据承包合同发给承包方(即承包方持有)。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依法进行养殖水域滩涂流转时(即承包方与使用者不一致时),应在进行变更登记,在登记栏中载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为什么要分为绿证和红证?如何区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分为绿证和红证是根据《渔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不同权属情况的水域滩涂实施不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的。绿证和红证的性质、作用是有一定区别的。为统一、规范管理养殖水域滩涂,使广大渔民群众易于理解接受,绿证和红证统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凡确认全民所有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绿证;凡确认集体所有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红证。

4、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养殖证发给谁?

答: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于养殖生产的,发给该农业集

体经济组织养殖证(绿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养殖使用权(绿证)后再将水域滩涂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在承包双方签订有效的承包合同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核发养殖证(红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具体发到谁手中为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尽可能发给养殖生产者,但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发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养殖证(绿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将该水域滩涂发包的,再向承包方发放养殖证(红证)。单位或个人流转该水域滩涂的,不再发证,但要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

单位或个人承包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向承包方发放养殖证(红证),承包方将该水域流转的,不再发证,但要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

6、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养殖水域、滩涂转包、出租给他人的,对转包人、承租人发不发养殖证?

答:承包方将水域、滩涂依法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给他人的,对受让方不再发养殖证,但按规定应先报发包方备案,并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

7、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指什么?

答: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指除个人以外一切使用水域滩涂的民事主体,个人指申请使用水域滩涂的自然人;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单位或个人指承包方。

8、对拒不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在全民所有水域无证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据《渔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即“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由于历史原因,当地政府向养殖水域滩涂开发者(生产者)发放了长期有效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书,是否要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如何换发?

答:首先要保持政府相关政策的延续性和权威性,认定该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保障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可提请当地政府(发放权属证书的相应政府)明确处理意见,通告权属证书持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确保权属证书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持续保障。

10、在农用地上开挖池塘,养殖户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又要求核发养殖证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土地上,开挖池塘从事养殖生产的,原则上不再发放养殖证(红证)。如养殖生产者要求核发养殖证的,应先由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办理相关手续,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红证),同时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1、由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等原因,在农业种植用地上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是否发给养殖证?

答:由于此部分农用地使用用途经常发生变化,养殖生产活动不稳定,地主随时可能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作业结构,虽然农用土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但原则上不发给养殖证。如养殖生产者提出申请,对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按上述第10个问题,可发给临时养殖证。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依照承包合同,核发临时养殖证

(红证。)

12、开发利用荒滩、盐碱地等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核发养殖证,发哪种证?

答:根据我国对“四荒”开发的政策,本着“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在区分养殖水域滩涂权属情况和使用情况后,分别发给绿证或红证。

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全民所有的“四荒”从事养殖生产的,可发给开发者养殖证(绿证),确认养殖使用权;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后发包的,依照有效的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核发养殖证(红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集体所有的“四荒”从事养殖生产的,依照有效的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核发养殖证(红证);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使用集体所有“四荒”从事生产的,不予发证。

13、农民利用自留地进行水产养殖的,是否需要办证?

答:自留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使用者与所有者之间没有承包合同关系,不需要办证。

14、对改造的低洼易涝、退田还湖还水后的养殖水域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证该如何发?答:改造低洼易涝为养殖水域或退田还湖还水的,应区分原有农用地和改造后的使用者,以及是否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参照第12个问题,核发(或不发)养殖证。

15、在水库的坝(堤)内外建设的苗种繁育池、养殖场,如何发养殖证?

答:在水库坝(堤)内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根据水库的权属性质核发养殖证(绿证或红证),集体所有水库管理单位自行生产的不发证按水面性质发证。使用水库坝(堤)外的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或土地从事养殖生产的,按水域滩涂或土地的权属性质核发养殖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本经济组织所有水域滩涂或土地,自行组织养殖生产的不发证。16、甲、乙、丙或更多人联合承包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养殖证发给谁?

答:一本养殖证(红证)确认一个养殖承包经营权。甲、乙、丙或更多主体联合承包的,均只发一本养殖证(红证),并在“养殖证使用人”栏内同时填定承包方姓名,承包方人数较多的可在备注栏中填写。

17、如果一个承包人有多个承包地点,如何发证?

答:一本养殖证(红证)确认一个承包关系,因此,应按承包合同数分别核发。

18、养殖证能否由发包方统一代为办理?

答: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由承包方委托,发包方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但养殖证应发至承包方。

19、用于增殖的水域滩涂是否发养殖证?

答:由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多是政府的公益行为,增殖后的海域将用于开放捕捞。为保障捕捞渔民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程序及填写规范》第二条16项注意事项中第4项规定增殖的水域暂不发证,这部分水域是指作为渔业资源增殖区的水域。但对于底播增殖的,由于其投苗、管理属非公益性行为,因此,应向从事生产的养殖者核发养殖证,但持证者不得阻挠对其生产无影响的和无害通过等行为。

20、受污染的水域滩涂如何规划、如何发证?

答:对因受到污染,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恢复的水域滩涂,不应纳入养殖规划;受到污染且较易恢复的水域滩涂可纳入规划,但需要在受污染水域滩涂环境质量恢复后再核发养殖证,允许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对符合规划,已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受到污染时,应暂缓核发养殖证,并提请当地政府通告关闭此水域,禁止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对已发放养殖证的应暂时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21、具备什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水域滩涂界至图的测绘工作?

答:根据《测绘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对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界

至图的测量,测量单位或个人应具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测绘资质或资格。

22、在养殖规划尚未制订或经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养殖证核发与规划的关系?

答:在不违反已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相关规划的基础上,抓紧编制规划的同时,可对传统养殖区以及其他尚未确定功能的养殖水域滩涂优先发放养殖证。

23、有些连片池塘,多户承包,距可参照物距离较远,测量误差较大,在填写时,能否填写左邻右舍的名字?如:东至张某某池塘15米,西至李某池塘20米。

答:连片池塘或难以找到可参照物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人为设置相对固定参照点,并测定该参照点的坐标,同时将连片池塘进行整体定位后编号,标明该水域滩涂的具体方位及其周边水域滩涂编号。

24、对申请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所提供的界至图有何要求?

答:申请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所提供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应由具有测绘资格从业资格的绘图员绘制,绘图员、审核员签名,或加盖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公章;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

使用集体所有的或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面积较大的参照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测绘要求执行;面积较小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可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人员勘测绘制,经承包双方签章确认。

25、提供的一式三份水域滩涂界至图有何用途?

答:一份粘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上,一份粘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表上,在粘贴接缝处加盖骑缝章,另一份存档。审批表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呈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由哪一部门填写?

答:审批表由负责调查踏勘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加具审查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发养殖证,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公章或养殖证专用章。

27、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养殖证期限核定原则是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浅海、滩涂养殖15年,深海养殖30年,池塘养殖30年,湖泊、水库、河沟养殖10年,临时养殖区2年。确定养殖承包经营关系的养殖证(红证)的养殖期限,当承包合同期限不超过上述最长核定使用期限的,按承包合同期限填写;当承包合同期限超过养殖期限核定最高年限的,按最高年限填写,在养殖证期满后,凭承包合同换证。

28、非折线(直线)围成的不规则形状的养殖水域滩涂的“地理坐?昙八闹练段А比绾翁钚矗?

答:养殖水域滩涂的“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填使用养殖水域滩涂最东、最西、最南、最北点的坐标,形状不规则难以表述,可填写“详见水域滩涂界至图”。非规则形状的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最后一小栏填写“其他各折点坐标见水域滩涂界至图”。

29、水域滩涂的总面积、养殖面积应分别如何界定?

答:水域滩涂总面积申请使用面积及承包合同确定的面积,养殖面积为指用于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面积的总和。

30、工厂化养殖是否发证?其面积应如何计算?

答:工厂化养殖场所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不再核发养殖证,若没有上述证件,养殖生产者要求核发的,可发养殖证(红证),面积按土地面积核定。

31、网箱养殖发证的,其养殖面积如何计算?

答:从事网箱养殖的按所占用的水域面积计算,包括网箱周围水域及通道。

32、池塘养殖面积如何确定?承包养殖水域滩涂旁新开发的养殖水域如何发证?

答:池塘养殖属承包取得的,按承包合同面积计算,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含该养殖池塘塘堤)。在承包养殖水域滩涂旁新开发的养殖水域,属全民所有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核发养殖证(绿证);属集体所有的,在确认承包关系后,按承包合同核发养殖证(红证),未确认承包关系的不发证。

33、水库养殖的养殖证如何发?对利用水库养殖的面积如何计算?

答:使用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水库的,按照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规定处理。使用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集体所有水库的,按照使用集体所有水域的规定处理。考虑水库使用的多功能性,养殖证发放时应注意征求水库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发给临时养殖证。

可按水库计划容量的70%折成面积计算,也可按1999年?2001年这三年的年度报表中上报的水库养殖面积平均数计算,原则上取得申请方的同意。同时,要考虑扣除水库支叉中的养殖面积等,不要重复计算。

34、机构改革后,一些市县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事业单位或水产技术(服务)中心,但仍继续承担行政职能,这些单位能否可受理养殖使用申请并行使养殖证审核职能?

答:凡当地人民政府授予或委托其行使渔业管理行政职能的,该单位仍可以受理养殖使用申请并行使养殖证审核的职能,但养殖证仍需以人民政府名义发放。

35、临时养殖证是部局统一负责印制还是各省自行负责印制?格式与正式养殖证是否一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包括绿证、红证)及其申请表、审批表格式均由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临时养殖证格式参照养殖证格式由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定,审批发放程序可以简化。

36、申领养殖使用证须提交的“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有哪些?

答:申领养殖使用证时主要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

②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如:承包经营合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经历、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必备的相关检测仪器等);

③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④新开发的养殖区(海水养殖1000亩以上、淡水养殖500亩以上)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提供复印件的应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填写说明

1、发证机关(章)

应根据审批权限加盖“xx(省、市、县)人民政府”公章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刻制的“xx(省、市、县)人民政府养殖证专用章”,不得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代替。专用章为圆形,外径同人民政府公章。

2、水域滩涂位置坐落

水域滩涂位置坐落应具体到村或附近的永久性建筑物。

3、水域滩涂编号

水域滩涂编号:如F-49-137-(9)是指测绘人员经测量经纬度后绘制成的地图上划分若干小区并编成号,这主要用于滩涂海域方面,对于内陆水域以水域附近明显参照物来设定并在四至坐标上详细说明。

4、图号

是指水域滩涂界至图上标出的图号。

5、水域滩涂使用界至图骑缝章和养殖使用期限核准章

文字字体不限。骑缝章和核准章均为长方形,大小均为35mm×14mm。水域滩涂使用界至图骑缝章内容为“xx县养殖使用证骑缝章”,养殖使用期限核准章内容为“xx市(县)养殖使用证核准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表》填写说明

1、经营主体类型

①国营企业;②集体企业;③私营企业;④中外合资企业;⑤外方独资企业;⑥个人。

2、所属单位

填写水域滩涂使用者的主管单位或归属单位。

3、住址

填写申请单位的地址。个人使用的按身份证填写住址和身份证号码。

4、权属

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

5、水域滩涂类型

海水养殖、淡水养殖。

6、养殖方式

海水养殖为:①网箱;②工厂化;③池塘;④滩涂;⑤海水浮筏;⑥浅海底播;⑦其它。

淡水养殖为:①网箱;②围栏;③工厂化;④池塘;⑤大水面;⑥其它。

7、养殖品种

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爬行类、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审批表填写说明

1、用途

填写具体养殖品种和方式。

养殖品种有,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爬行类、其他

养殖方式有,网箱(wx)、围栏(WL)、工厂化(G)、池塘(C)、滩涂(T)、海水浮筏(F)、浅海底播(Q)、淡水大水面(D)和其它(QT)。稻田养殖、林蛙养殖等放到其它中。

2、养殖使用权属情况

依据水域滩涂使用权属性质填写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如有变更情况,在年审、换发时,分别填写:承包、出让、转让、出租或抵押等。

3、养殖总面积

面积数字采用中文大写,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整数的或不足三位的用零补足。面积数字要求顶格填写。

4、指界人签名

必须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现场踏勘人员签名。

5、调查意见

写明:①该水域滩涂使用是否存在争议纠纷;②申请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③申请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6、养殖水域、滩涂申请所提供材料

(1)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如:承包经营合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经历、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必备的相关检测仪器等);

(2)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3)新开发的养殖区(海水养殖1000亩以上、淡水养殖500亩以上)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提供复印件的应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调查登记表》填写说明

养殖设施布放示意图

是指海上网箱、浮筏等设施布放情况。

启东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概要

《启东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概要) 一、规划范围 根据农业部的要求,本次规划的范围为:启东市行政区域和管辖区域内的全部内陆水域、海域中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用,但适宜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区域。淡水养殖中连片面积小于10亩的养殖区域未列入本规划统计面积和规划图。 启东市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利用省、南通市管水域滩涂,以及租用外市县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的未列入本规划的范围。 二、.规划的区域类型和结果 代码类型面积(万亩)说明 1 禁止养殖区106.1 航道港口、保护区、 排污区 2 限制养殖区12.4 预留区 代码类型面积(万亩)主要养殖品种 3-1-1 海上养殖区 (浅海) 143.8 紫菜、贝类 3-1-2 陆上及滩涂养殖区 (海水池塘和滩涂) 8.9 梭子蟹、脊尾白虾、 斑节对虾、海水鱼、 紫菜、文蛤等贝类 3-1-3 海水其他养殖区 4.9 海水贝类、藻类

3-1 海水养殖区小计157.6 3-2-1 淡水池塘区0.4 淡水鱼蟹虾 3-2-4 淡水其他养殖区 2.3 淡水鱼虾蟹 3-2 淡水养殖区小计 2.7 养殖区合计160.3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2016年农业部新修订后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启东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共分五章和附图、附表。 第一章总则,包括前言、编制依据、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前言主要介绍了规划的背景和意义,编制依据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目标任务主要包括规划的期限(2017-2030年),规划的目标、重点任务(将全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明确各类区域的管理措施、为实行养殖证制度提供法律支撑)。 第二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主要对全市水域滩涂的承载能力进行了分析。包括水域滩涂基本情况、自然气候条件、生物资源状况、水质情况、水域滩涂的承载能力等。同时分析了全市水产养殖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对水产养殖的发展潜力进行了分析,对发展前景进行了预测。 第三章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是规划的主体部分。首先对功能区划进行了概述,包括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划分的办法和依据。然后是分别对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的类

清新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清新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08年~2015年) 为完善我县水产养殖管理制度,维护渔业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科学利用水域从事渔业生产,促进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县渔业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自然条件和生物资源 (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我县位于广东的西北部,北纬23.739°,东经113.009°,处于珠江三角洲与粤北山区县的过渡地带。我县地形复杂,东为丘陵,西为平原,南为清远市区,北为滨江山区。境内河流属北江水系,水资源比较丰富的有北江、滨江、潖江、威井河、秦皇河,江河面积33569 亩。全县水库60座,面积 9801亩,其中龙须带水库正常水面面积约4600亩,大秦水库743亩,黄竹坑水库458亩,其他水库约4000亩。 (二)水文气候条件。我县境内属亚热带季侯风气候,光照、热量和雨量充沛,无霜期长。年平均气温22℃,平均最高气温38.7℃,平均最低气温-0.6℃,无霜期335天。年平均光照1688小时,日照率38%,年积温7884.9℃,辐射年平均总量100.01千卡/CM2。年降雨量2215毫米,境内径

流量大,地下水丰富,水质清洁良好。养殖水温一般略低于气温,没有冰冻现象。PH值6.4~8.3,溶解氧含量一般变动范围为6.2~10.5毫克/升,溶解氧较高,为水生生物繁殖和发展淡水渔业提供了优越条件。 (三)生物资源状况。我县北江流域浮游植物两年平均生物量为1.4633毫克/升;浮游动物两年平均生物量为2.097毫克/升;底栖动物年平均生物量为288.726克/平方米,主要属软体动物占98.78%。主要经济鱼类有鲢鱼、鳙鱼、鲮鱼、鲤鱼、倒刺鲃、白甲鱼、银鲴、花鱼骨、唇鱼骨、红眼鳟、刺鲃、鳊、鲂、大眼红鲌、翘嘴红鲌、盔鲇、草鱼、黄尾鲴、刺鳅、沙鳅、河虾、桂华鲮、唇鱼、似鮈、蛇鮈、斑鳠、黄颡鱼、青鱼、鲫鱼、胡子鲇、斑鳢、大眼鳜、瓣结鱼等。 二、水产养殖现状 (一)基本情况。2007年全县水产养殖面积53820亩,比1997年增长65.3%。其中鱼塘43518亩,山塘2269亩,水库6498亩,河涌1530亩。水产养殖总产量19551吨,比1997年增长90.1%。其中池塘养殖产量为18949吨,占养殖产量的97%。 1.池塘养殖。池塘养殖是我县淡水养殖的主要类型,主要养殖草鱼、鳙、鲢、鲮、鳜、淡水白鲳、罗非鱼、鲫鱼、鲤鱼、斑点叉尾鮰、鳗鱼、甲鱼、观赏鱼等。我县鱼塘主要集中在太和、山塘、太平、三坑等镇,面积31256亩,占全县鱼塘面积的72%,是我县和清远市水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问题解答 1、对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绿证)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规定,由养殖生产者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定了养殖生产者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该证是确定养殖使用权的证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准许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确定的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证明文件,是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使用者在批准使用期限内使用该水域、滩涂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取得养殖证的,依法不享有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该证的性质是什么,应该由谁持有? 答: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集体或国有土地均“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第十四、十五条),以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9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在承包双方确认承包关系,依法签订有效合同后,承包方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造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确认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持证者的养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人民政府对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养殖水域滩涂这一特定农村土地的具体体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国家为保护和确认通过承包取得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后由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红证经申请,依据承包合同发给承包方(即承包方持有)。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依法进行养殖水域滩涂流转时(即承包方与使用者不一致时),应在进行变更登记,在登记栏中载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为什么要分为绿证和红证?如何区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分为绿证和红证是根据《渔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不同权属情况的水域滩涂实施不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的。绿证和红证的性质、作用是有一定区别的。为统一、规范管理养殖水域滩涂,使广大渔民群众易于理解接受,绿证和红证统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凡确认全民所有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绿证;凡确认集体所有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红证。 4、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养殖证发给谁? 答: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于养殖生产的,发给该农业集

1-2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1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 登记系统 操作手册 2011年3 月

文档概要 本文主要是介绍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系统的系统功能,及各功能的操作方法,各功能所针对的用户,及相应的操作权限控制等。 从水域滩涂养殖证书的申请、证书数据变更、证书有效期的延展、证书数据的修改、删除、证书的打印、统计、及系统内数据变更的监控等几个方面进行描述。

目录 1.系统概述 (5) 2.登录系统 (5) 2.1.登记正式系统 (5) 2.2.登记测试系统 (6) 2.3.进入业务系统 (7) 3.编号生成规则 (8) 3.1.证书编号生成规则 (8) 3.2.登记表(按年度汇总成登记簿)编号生成规则 (9) 4.用户及权限控制 (9) 4.1.用户 (9) 4.2.权限 (9) 4.2.1.权限控制表: (9) 4.2.2.业务关系图 (10) 4.2.3.权限与业务关系说明 (11) 5.系统功能介绍 (12) 5.1.申请 (12) 5.1.1.初始登记 (12) 5.1.2.变更登记 (16) 5.1.3.期限延展 (19) 5.1.4.草稿 (21) 5.2.注销 (21) 5.3.修改 (22) 5.3.1.功能介绍 (22) 5.3.2.操作流程 (22) 5.3.3.系统操作 (22)

5.3.4.操作结果 (22) 5.4.删除 (23) 5.4.1.功能介绍 (23) 5.4.2.系统操作 (23) 5.4.3.操作结果 (23) 5.5.打印 (23) 5.6.查询 (23) 5.7.统计 (24) 5.8.已失效证书管理 (24) 3.1.1.已过期证书 (24) 3.1.2.已注销证书 (24) 5.9.提醒 (24)

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问题

法律备忘录 主题:1.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2.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 一、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1.《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结论:属于滩涂属于用益物权 二、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结论:水域滩涂养殖权既不属于国家禁止抵押的财产,因此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抵押。实践中,水域滩涂养殖权可以抵押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对于非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抵押权权利人,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7.01.08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增加,陆地农业的发展空间将日益受到限制,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作为人类的食物将成为21世纪的热点。我国是人口密度较大的国家,尤其广东更为突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对食物结构要求已发生明显变化,水产品在食物结构中所占比例及需求量在加大。为保护近岸海洋及淡水流域渔业资源,控制捕捞量零增长或负增长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此外,随着《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正式生效,北部湾中越海域划界后,广东将有近万艘作业渔船面临转产转业,其中有相当部分渔业劳动力将进入水产养殖业。为此,广东水产增养殖在渔业中的地位将更加突出。 广东拥有大陆岸线3368公里,居全国首位,可供海水养殖浅海滩涂面积约73万公顷,其中大部分开阔型海岸的浅海水域尚未得到有效利用;水生生物多样性高,增养殖种类多;气候温暖,有利于养殖生物生长。总体上其资源环境条件有利于水产增养殖发展。然而,水域滩涂的无序开发也给水产增养殖业带来隐忧,实际上,养殖水域滩涂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已成为多年来制约水产增养殖发展的重要因素。养殖环境污染既有外源性的也有内源性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与水域滩涂未能实行合理规划与管理有关。 为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促进水产增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编制本《规划》。《规划》对广东水域滩涂的资源环境特点、养殖现状、增养殖发展潜力等进行了详细分析,提出了明确的规划目标,对各种增养殖功能区的合理开发利用提出了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布局。《规划》对我省养殖水域滩涂的宏观管理及对各市编制《规划》具有重要指导性意义。 一、基本情况 (一) 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广东省大陆岸线长3368.1 公里(东经109°45?~117°15?);拥有大于500m2的海岛759个,岛岸线长2414.44公里。广东沿海海岸线曲折,形成山丘溺谷海岸、台地溺谷海岸、沙垻泻湖海岸、三角洲平原海岸和红树林海岸等多种类型海岸;海湾众多,拥有柘林湾、碣石湾、红海湾、大亚湾、大鹏湾、广海湾、海陵湾、雷州湾和安铺港等大型海湾。在大海湾中,又套有一些小海湾。广东沿海滩涂面积为20.19万公顷,0~10米等深线浅海面积为105.86万公顷。可供发展海水增养殖的浅海、滩涂等面积约73万公顷,其中-10米等深线以内浅海可养面积为53万公顷,滩涂可养面积为12万公顷,潮上带可养面积(包括围垦后未能种植面积)约8万公顷。 广东淡水水域面积2166.92万公顷,其中集雨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珠江、韩江、黄岗河、榕江、练江、龙江、螺河、黄江、东江、北江、西江、漠阳江、鉴江、遂溪河、南渡河和九洲江等(表2),可供养殖开发的山塘、水库、江河水面约18.7万公顷。 (二) 水文气候等环境概况 广东省位于亚热带-热带区域,具有气温高、冷期短的特点,其沿海年平均气温为22.3℃,粤北山区年平均气温为20℃。日照时间长,年日照时数达1730小时~2320小时。雨量充沛,

渔业水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渔业水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年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保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区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及养殖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自然条件、生物资源及综合评价 (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我区内水资源丰富,境内水域主要为河流、渠道、湖泊、水库、池塘等五大类型。境内有大小支流200多条,河长在20公里以上,流域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的河流就有138条,其中流域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的大河有5条,总流域面积51203平方公里,河流总长1578公里。水系分布处有许多大小不一的湖泡,宜渔水域总面积为1974公顷,湖泊宜渔水面1239公顷,水库67公顷,河沟668公顷,流域内植被良好,水质优良,宜于开发利用。 (二)水文气候条件 我区属于寒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全年日照2600-2700小时(历年平均值),自西向东递增。年均气温在-2.7-0.8℃之间,农作物生长季日照时数1308.6小时,四季变化显著。7月份气温最高平均为17.9-19.8℃,最高温度达37.5℃,无霜期年平均95天。年均降水459.3-493.4毫米,夏季多雨,且雨量充沛,地下水资源丰富,水系发达,水质良好,对发展水产养殖业非常有利。但也存在暴雨、洪涝、干旱、寒潮等自然灾害。 (三)生物资源状况 1、浮游生物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1—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年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保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区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及养殖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自然条件、生物资源及综合评价 (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我区内水资源丰富,境内水域主要为河流、渠道、湖泊、水库、池塘等五大类型。境内有大小支流200多条,河长在20公里以上,流域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的河流就有138条,其中流域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的大河有5条,总流域面积51203平方公里,河流总长1578公里。水系分布处有许多大小不一的湖泡,宜渔水域总面积为1974公顷,湖泊宜渔水面1239公顷,水库67公顷,河沟668公顷,流域内植被良好,水质优良,宜于开发利用。 (二)水文气候条件 我区属于寒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全年日照2600-2700小时(历年平均值),自西向东递增。年均气温在-2.7-0.8℃之间,农作物生长季日照时数1308.6小时,四季变化显著。7月份气温最高平均为17.9-19.8℃,最高温度达37.5℃,无霜期年平均95天。年均降水459.3-493.4毫米,夏季多雨,且雨量充沛,地下水资源丰富,水系发达,水质良好,对发展水产养殖业非常有利。但也存在暴雨、洪涝、干旱、寒潮等自然灾害。 (三)生物资源状况 1、浮游生物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通知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通知 临海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为了有效利用水域滩涂资源,促进水域、滩涂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规划。 一、养殖业概况 临海市地处浙江沿海中部,北临三门湾、猫头洋、南靠台州市椒江、黄岩二区,与台州湾、一江山岛相邻,东西长86km,南北长45 km。所辖面积4021.11 km2,其中海域面积为1819.98 km2,海陆面积比为0.8:1。有0—10m米等深线海域面积为541.38 km2,-10—-20米等深线海域面467.20 km。有淡水水面9万余亩,主要为灵江流域、牛头山水库、沿海片的外塘及上乡片的山塘小山库。总之,地处浙江沿海中部的临海市,海域面积辽阔,淡水资源丰富,气候条件较为优越,盐度、酸碱度、透明度适中,溶解氧充足,水生物资源丰富,饵料资料充沛,大部分宜养水域环境污染程度较轻,具有很好的渔业开发利用前景。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临海的水产养殖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养殖品种结构和生产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优质产品的比例在不断上升,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迈出了可喜的一步,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发挥了资源优势,推进了临海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水产养殖业在大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从我市水产养殖的整体现状来看,还存在以下七个方面问题。一是养殖品种比较单调,养殖结构尚欠合理;二是养殖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程度较低,渔业产业链太短;三是科技跟不上生产需求,养殖水平和技术含量不高。四是苗种来源短缺,品质日趋退化。五是水产品加工业的滞后与养殖生产发展的矛盾日趋明显,加工业已严重制约着养殖生产的发展。六是政府投入不足,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配套设施跟不上生产发展的需要;七是水域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已经制约了水产养殖的发展。 二、区域布局 根据我市目前的养殖现状和特点,结合渔业区划的三条基本属性(自然条件、生产结构和发展方向),为了充分、合理、有序地开展利用海淡水资源,保护水产生态环境,促进我市海淡水养殖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现把我市水产养殖划分为三大区域。 Ⅰ区——浅海养殖区 浅海养殖指在低潮位以下海域的养殖开发活动。发展浅海养殖的基本条件:水深一般不超过20m,最大潮流流速不超过1.4m/s,有合适的地形、底质,饵料丰富,水体交换畅通,非交通航道、避风锚地等。该养殖区处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夏无酷暑,冬无严寒,雨量充沛,四季分明,气候温和湿润,具有较好的浅海养殖开发条件。本区域主要分布在东矶列岛。养殖现状:目前我市浅海养殖仅有几百亩的紫菜养殖,浅海养殖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很大发展潜力。 发展方向:利用东矶列岛四周良好的水质条件和深水优势,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建立一二个现代化深水潜式网箱养殖示范点,以东矶、田岙、雀儿岙岛为依托,开拓抗风浪海水网箱 养殖和贝藻类养殖群,开发大黄鱼、鲷类、石斑鱼、鲈鱼、大菱鱼平 等品种的深水潜 式网箱养殖和牡砺、贻贝、海带、裙带菜、扇贝等品种的筏式养殖,发展鲜活鱼、虾、蟹、贝暂养;利用东矶岛良好的岛礁和沙滩条件,大力发展海岛休闲观光渔业;利用头门岛、雀儿岙岛多岛湾和淤泥底质条件,大力发展岛湾围网养殖。该养殖区域是我市今后几年水产养殖的重要发展区域,也是实现临海海水养殖质的飞跃的突破口。根据该区的特点,又可分为三个小区。 Ⅰ1、东矶岛养殖区:该区位于东矶岛西南面,乌沙头、三门礁以西,小东矶岛以北海域,

农业部关于完善滩涂水域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农业部关于完善滩涂水域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为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

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 (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 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见附件一、二),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符合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其相衔接。 四、完善养殖证制度 (一)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一、自然条件及水生生物资源 (一)地理位置与水资源状况 我县境内水资源丰富,有大小溪港21条,资水干流贯穿全境、流程达102公里,山塘水库星罗棋布,其中中型水库3座,总库容11030万立方米,面积7918.7亩;小ⅰ型、小ⅱ型水库206座,总库容9702万立方米,面积17351亩;山塘12414口,面积39405亩。水域面积达6.47万亩,其中可养水面6.26万亩;资江水域面积达15万亩,另电站库区水面10万亩可综合利用与开发。 (二)自然环境与生物资源 我县地处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光照充足,雨水充沛,鱼类生长季节长。年平均气温17.2℃,大于10℃年积温为5268℃。年均日照时数1203.5小时,全年无霜期长达299天以上,鱼类生长期长达10个月。年平均降雨量1323.8毫米,除部分水库、山塘外,全县所有水面水深一般为1.5米左右,池水上下温差小、完全循环,光合作用强烈,ph为6.5-7.8,溶氧量为6.1毫克/升,水质符合鱼类繁殖、生长要求。 境内水域浮游生物含量丰富,浮游植物以硅藻、蓝藻占优势,浮游动物以原生动物、轮虫、枝角类为主,水生微管束植物四目13种,主要有轮叶黑藻、马来眼子草、苦草等。这些水草不仅是草食性鱼类的天然饵料,也是鱼类产卵繁殖的场所。水产资源丰富,有鱼类92种,隶属8目、14科、64属,其中鲤科鱼类有68种。主要养殖鱼类有青、草、鲢、鳙、鲤、鲫、鳊等常规品种,有鳖、黄鳝、泥鳅、乌鳢、河鲶、赤眼鳟、黄颡鱼、鳜鱼、鲌鱼、小龙虾、牛蛙、美国青蛙等名特优水产新品种。全县有鱼苗鱼种场2个,分别在池塘养殖密集区桃花江镇、石牛江镇,年产各种优质鱼苗8000万尾,鱼种500万尾。 二、水产养殖的现状及前景展望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多年来,通过大力实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战略,促进了全县渔业生产的发展。1999年马迹塘库区推广网箱养鱼,进一步提高规模化养殖水平,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渔业产量。到2011年全县共有养殖池塘3.9万亩,水库2.1万亩,拦网200亩,网箱50000平方米、2100口,水产品总量达8025吨。 除常规养殖外,我县名特优水产养殖也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到2011年底,全县已发展名特优水产养殖面积5600亩,其中甲鱼500亩,牛蛙300亩,龙虾200亩;年产特种水产品150吨。 (二)我县水产养殖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池塘老化,年久失修。由于近年来鱼价持续低迷,养殖户投入到池塘基础设施维修的费用很少,部分鱼池池埂损毁严重,淤泥增厚、水位过浅,严重影响鱼产量。 2. 技术指导服务不到位。目前,全县15个乡镇畜牧水产站仅有2名水产技术人员,养殖户得不到养殖技术指导,不能满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需要。 3. 渔业产业整体结构不优。全县池塘低值常规鱼养殖的比重较大,名优鱼养殖规模较小;渔业产业短板,产业附加值不高。 4. 抗自然灾害能力较弱。我县地处湘中偏北,既是干旱走廊又是暴雨中心,旱灾和洪灾制约着渔业生产的发展。 5. 水电站库区水位异常。资江汛期水流流速太大,不宜大面积推广网箱养殖,从而制约了网箱养鱼发展。 6. 国有养殖水域渔政秩序难于规范,破坏养殖设施、偷捕、抢夺现象时有发生。 (三)未来10年的发展前景展望 未来10年是我县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大好时期,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制订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产少取放活的方针,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完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可编辑版】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一)地理位置与水资源状况 我县境内水资源丰富,有大小溪港21条,资水干流贯穿全境、流程达102公里,山塘水库星罗棋布,其中中型水库3座,总库容11030万立方米,面积791 8.7亩;小Ⅰ型、小Ⅱ型水库206座,总库容9702万立方米,面积17351亩;山塘12414口,面积39405亩。水域面积达 6.47万亩,其中可养水面 6.26万亩;资江水域面积达15万亩,另电站库区水面10万亩可综合利用与开发。 (二)自然环境与生物资源 我县地处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光照充足,雨水充沛,鱼类生长季节长。年平均气温1 7.2℃,大于10℃年积温为5268℃。年均日照时数120 3.5小时,全年无霜期长达299天以上,鱼类生长期长达10个月。年平均降雨量132 3.8毫米,除部分水库、山塘外,全县所有水面水深一般为 1.5米左右,池水上下温差小、完全循环,光合作用强烈,PH为 6.5- 7.8,溶氧量为 6.1毫克升,水质符合鱼类繁殖、生长要求。

境内水域浮游生物含量丰富,浮游植物以硅藻、蓝藻占优势,浮游动物以原生动物、轮虫、枝角类为主,水生微管束植物四目13种,主要有轮叶黑藻、马来眼子草、苦草等。这些水草不仅是草食性鱼类的天然饵料,也是鱼类产卵繁殖的场所。水产资源丰富,有鱼类92种,隶属8目、14科、64属,其中鲤科鱼类有68种。主要养殖鱼类有青、草、鲢、鳙、鲤、鲫、鳊等常规品种,有鳖、黄鳝、泥鳅、乌鳢、河鲶、赤眼鳟、黄颡鱼、鳜鱼、鲌鱼、小龙虾、牛蛙、美国青蛙等名特优水产新品种。全县有鱼苗鱼种场2个,分别在池塘养殖密集区桃花江镇、石牛江镇,年产各种优质鱼苗8000万尾,鱼种500万尾。 二、水产养殖的现状及前景展望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多年来,通过大力实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战略,促进了全县渔业生产的发展。1999年马迹塘库区推广网箱养鱼,进一步提高规模化养殖水平,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渔业产量。到201X年全县共有养殖池塘 3.9万亩,水库 1万亩,拦网200亩,网箱50000平方米、2100口,水产品总量达8025吨。 除常规养殖外,我县名特优水产养殖也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到201X年底,全县已发展名特优水产养殖面积5600亩,其中甲鱼500亩,牛蛙300亩,龙虾200亩;年产特种水产品150吨。 (二)我县水产养殖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doc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农业部文件农渔发[2002]5号 为了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 (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 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符合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其衔接。 四、完善养殖证制度 (一)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安砂水库养殖水域规划

安砂水库养殖水域规划 二○一二年一月 —1—

前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35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库区渔业生产管理的通知》(明政办〔2011〕145号)精神,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安砂水库水域,促进安砂水库渔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安砂水库(又名九龙湖)地处闽江支流沙溪上游的九龙溪,是福建省安砂水力发电厂建坝截流汇堰而成的人工湖,于1976年10月建成。库区横跨永安、清流两地,湖面山清水秀,水质清纯,自然环境优良,正常水位时总面积5万亩,平均深度34米,最高水深84米,蓄水量6.4亿立方米,年交换量8-12次,是发展淡水养殖的理想场所。 本规划兼顾了库区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和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明确了规划指导思想、规划依据、规划原则,对养殖水域合理开发利用和影响水域环境的养殖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规划目标要求,并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提高养殖水域利用率,对库区水域逐段、逐块进行细化布局,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水域功能明确,网箱布局合理,加快完善养殖管理制度,有效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促进安砂水库渔业有效、持续、健康发展。 —2—

目录 术语 (5) 一、自然条件和生物资源综合评价 (6) (一)水域资源状况 (6) (二)水文气候条件 (6) (三)生物资源状况 (8) 二、养殖发展现状与发展潜力 (8) (一)水产养殖生产基本情况 (8) (二)主要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12 (三)发展潜力……………………………………………………… 14 三、养殖水域规划…………………………………………………… 15 (一)总体规划……………………………………………………… 15 (二)规划内容……………………………………………………… 18 四、实施和保障措施………………………………………………… 24 —3—

佛山市高明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佛山市高明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2年—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渔业法》、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业的宏观管理和完善养殖证制度,达到合理规划利用渔业养殖水域滩涂资源和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从而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区自然条件及水资源状况,特制定规划如下: 一、自然条件及生物资源综合评价 全区辖1街3镇,总面积为937.81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为20.1万亩,淡水养殖面积7.6万亩(与耕地的比例为1:2.6),是珠江三角洲的“鱼米之乡”和“岭南山林水都”。 (一)地貌特征及水资源状况 1、地理位置 我区地处广东省中部,珠三角的西北翼,佛山市西部,濒临西江,地理位置在北纬22°38′46″-23°01′05″,东经112°22′34″-112°55′06″之间。东北与南海、三水两区隔江相望,北与高要市毗邻,南与鹤山市接壤,西与新兴县相连,东西相距55km,南北相隔42km。 2、地形地貌 全区山多平地少、河网发达,地貌总体上表现为南北高、中间低,山地与山间盆地相间分布,由低山丘陵台地区和冲积平原的围田区构成“六山一水三分田”的格局,土质多为红土壤,部分为黑土壤和砂质土壤,还有一部分冲积平原的围田区存在酸性泥炭土层。 3、水资源 境内河流、沟渠纵横交错,池塘、水库星罗棋布,发展渔业生产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 我区有中小型水库69宗,山塘425宗,集雨面积共139.42平方公里,畜水量7224万多立方米。山塘水库大部分分布在更楼、合水、杨梅等山区,亦有小部分在围田区,其中以更楼深步水水库容积最大。围田区有个别存在煤水的山塘水库,水质pH值长期低于6。近年来由于经济林相单一,山地储水量减少,部分山塘水库水量在雨季前欠缺,水质也有所下降。 江河主要包括西江河高明段、高明河(又名沧江河)及其15条支流:(1)西江河在我区东部边缘自北向南流经富湾、荷城,高明段长为17.48公里。(2)沧江河是西江一级支流,发源于老香山托盘顶,自西向东横贯全境汇入西江,全长82.4公里,集雨面积1033.5平方公里。 (3)主要支流有更楼河长17.48公里和杨梅河长39.43公里。 (二)水文气候条件及生物资源 1、水文气候 我区位于北回归线以南,属典型的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境内阳光充足,雨量充沛,气候温和湿润,无霜期长,受季风影响明显。全区年平均气温21.60C,极端最低气温00C,无霜期长达360天,年平均日照1791小时,年平均降雨量1681mm,蒸发量1216.4mm。灾害性天气有春季低温阴雨,夏季洪涝、台风,秋季台风、寒露风,冬季低温冷和冬春干旱等。近年来,3~4年时间会出现一次较大规模的寒潮。 2、生物资源 全区水面(除水库外)一般水深为1~2m,淤泥层10~30cm,透明度多为25~45cm,池水上、下温差小,光合作用强,浮游生物含量丰富,浮游植物中硅藻、绿藻占优势,浮游动物以原生动物、轮虫、枝角类为主,水生微管束植物主要有轮叶黑藻、马来眼子草、茜草等。 (1)鱼类资源:主要养殖的鱼类有草、青、鲢、鳙、鲮、鲤、鲫、鳢、鲶等常规品种和罗非鱼、桂花鱼、鳗鱼、叉尾、黄骨鱼、甲鱼等优质鱼以及观赏鱼。江河水库还有虾和多种经济鱼类,如:魽、鲻、鳡、鲶、鳝、鲈、黄鱼、赤眼鳟、和顺鱼和蓝刀鱼等。 (2)青饲料资源:本区养鱼的青料绿肥及粗饲料资源丰富。每年除种植青饲料——黑麦草、象草、禾青、甜象草之外,还有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能提供大量的茎、叶和脚料作为养鱼的青料

水域滩涂养殖证资产评估

水域滩涂养殖证资产评估 五、价值类型及定义 (一)本企业价值评估所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二)价值定义表述: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三)价值类型选取的理由及依据: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特定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状况,确定本次企业价值评估所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六、评估依据 (一)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 6、《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5号); 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9、有关其他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二) 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

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9号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

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第四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可以凭养殖证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第二章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一)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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