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形式、效力和分类

法形式、效力和分类
法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

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

一、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的概念

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

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

注意:1)一国两制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

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

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

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

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

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

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

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

1.法律

(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广义的法律等于法,狭义的法律属于法。

(2)种类: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制定机关不同,前者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后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3)名称与范围:法律通常以法来命名,但不限于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等,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4)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十项事项:国家主权;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

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其他。

2.法规:用来统称各种法规。

3.规章:用来统称各种规章。

二、法的渊源的概念与种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

多义性:(1)历史渊源(2)理论渊源(3)实质渊源(4)形式渊源(5)力量渊源等。通常义:法理上,通常在形式意义上理解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在“法的渊源”的概念理解上,相对于“法的形式”的概念而言,有三种观点:

1.法的渊源是指由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代表性文献是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编写者,周旺生),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9页。

2.“从法律人职业的角度看,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代表性文献《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9年修订版》(第一卷),(法理学第一章第四节,编写者高其才),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1页。

3.法的渊源就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创制具有不同效力的法的各种形式。代表性文献是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

由此分析,“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有三种逻辑关系:

1.非等同关系。第一种观点。“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2.属种关系。第二种观点。“法的渊源”包含“法的形式”,但又不限于“法的形式”。

3.等同关系。第三种观点,这也是法理学上通常的观点。“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同一概念,同义不同形。

为什么会产生分歧呢,我认为关键在于视角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我认为这立法视角。

第二种观点,我认为这是司法视角。

第三种观点,我认为这是常人视角。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第一种观点下,第一版和第二版区分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这种区分与通常的区分不尽相同。其所讲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有: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其所讲的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有: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第三版不做正式与非正式的区分,笼统讲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10种。内容同以前。)

第二种观点下,分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内容与第一种相同。

第三种观点下,法的正式渊源就是指法的不同形式;法的非正式渊源实际上是指不属于法的形式范围但又有一定法律意义的因素。

第二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是指法或法律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所具有的在其适用的时空范围内对有关主体和事项的约束力(或作用力)。法的效力在内容上包括效力等级与效力范围。

理解时应注意:

1.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范围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普遍的、抽象的,而且是可以具体化的。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特定的、具体的,来源于前者。

法理上所讲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抽象的普遍的效力,而非具体特定的效力,后者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等级

(一)含义

又称法的效力位阶、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具体的个别的法因创制主体、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其效力各有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上下、先后的结构体系。

(二)我国《立法法》做了基本规定。

1.不同位阶法的效力冲突原则:宪法效力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2.同一位阶法律冲突原则:(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级规章高于辖区内市规章。

此外,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效力冲突原则:(1)自治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法规。(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法的效力范围

(一)含义和种类

1.含义

法的适用范围、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的效力可以达到的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内有效、适用,从而发挥其约束力。

2.种类

三分法与四分法。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二)法的时间效力

1.含义

指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能否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2.内容

(1)法的生效时间:

一种为法条中明文规定了生效时间:公布之日起生效或公布后某一时间生效。

注意:公布之日与生效之日。法须公布(公民的知情权),未经公布的法律不能生效。生效之日可以与公布之日同时或之后。

一种为法条中未明文规定生效时间,按惯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的失效时间:

一种为明示废止:被法条明确废止

一种为默示废止:没有被明确废止,但事实上已失效。

(3)法的溯及力问题:

A.含义:指新的法律对其生效前的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则新法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新法无溯及力。

B.处理原则:

从旧原则:新法绝对无溯及力;

从新原则:新法绝对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视新法、旧法,谁的定性处理轻;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轻时则依新法;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轻时则依旧法。

当今各国普遍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法的空间效力

1.含义

指法生效或适用的地域范围。

2.概况

(1)国内法的空间效力:

其一,域内效力:全部领土内,部分区域内。

其二,域外效力:具备一定条件时

领土:(1)固有义:领陆、领水、领空

(2)延伸义:一国驻外使、领馆;一国航行或停泊于境外的航空器、船舶

(2)国际法的空间效力:在其缔约国或参加国内有约束力。

(四)法的对人的效力

1.含义:

指法对哪些人适用、有效。

法学上或法律上,“人”不仅指有生命的自然人,也指依法设立或成立的组织。

2.原则:

实际上是指确定法对人效力的标准,有:

(1)属人主义:国籍

(2)属地主义:国土

(3)保护主义:利益(本国国家或国民的)

(4)折衷主义: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

3.我国法的对人的效力

(1)对本国人:

域内,一律适用,但不一定是全部。

域外,原则上适用,但有例外。

(2)对外国人:

域内,原则上适用,但有例外。

域外,原则上不适用,但有例外。

(五)法的对事的效力

通常被包含在对人的效力下。这里单列出来。

指法对什么事件和行为适用或有效。

“事”指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第三节法的分类

一、专门分类

1.法的历史类型—————法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2.法律部门(部门法)——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3.法的渊源(形式)———法的创制方式与表现形式4.法系—————————法的历史传统与外部特征

二、一般分类

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法的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的创制方式与表现形式

2.根本法与普通法——法的内容、程序、效力

3.一般法与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

4.实体法与程序法——法的内容

5.国内法与国际法——法的创制主体与适用主体

三、特殊分类

适用于部分国家的分类。

1.公法与私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与法的分类简明示意图:

成文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法规

/

国内法

/\不成文法:习惯法

社会主义类型(适用于中国大陆)

/\/成文法:国际条约

/国际法

/\不成文法:国际惯例

当代中国法:

\资本主义类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

本章三基

一、基本概念

1.法的形式 2.法的渊源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判例法 6.

法 7.法的效力

二、基本知识

1.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

2.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种类。

3.法的效力范围的种类。

4.法对人效力的原则。

5.法的一般分类及其识别。

三、基本原理

论述如何解决法的溯及力问题。

单选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相对事件的是()。

A. 发行公司债券

B. 承揽加工劳务

C. 发生战争

D. 发生地震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其区分的标志为是否包含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事件是不以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战争是属于相对事件,地震属于绝对事件,其余各选项均属行为之列。

2、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A. 成立合同

B. 录取职工

C. 发生地震

D. 经济决策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它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选项A、B、D均属于法律行为。

3、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 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

C.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D. 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的形式。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 法是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 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社会全体成员意志的体现。

5、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律关系三要素的描述,错误的是()。

A.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

B. 义务主体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履行义务,不能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履行义务

C.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D. 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义务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

6、下列关于法的形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法律的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B. 行政法规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D.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政府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之一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的依据。

7、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可以将法分为()。

A.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B. 根本法与普通法

C. 实体法和程序法

D. 一般法与特别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1)选项A:分类依据是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2)选项C:分类依据是法的内容;(3)选项D:分类依据是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8、法的形式是指()。

A. 法的历史来源

B. 法的演变过程

C. 法的制定机关

D. 法的表现形式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律规范存在和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多选题

1、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 经济权利

B. 个体工商户

C. 有价证券

D. 荣誉称号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本题中有价证券属于物,荣誉称号属于非物质财富。个体工商户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权利属于法律关系的内容。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法的主要形式的有()。

A. 判例

B. 自治法规

C. 法律

D. 裁定书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

3、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A. 自然灾害

B. 公民死亡

C. 签订合同

D. 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事实。选项A和选项B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事件;选项C和选项D是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

4、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 公民李某

B. 某市税务局

C. 非营利组织

D. 某研究所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作为经济管理者角色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实施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个人等。

5、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有()。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B. 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的形式。选项A属于“法律”;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选项D 属于“行政规章”。

6、下列各项中,属于法的形式的是()。

A. 宪法

B. 某单位有关工作纪律的规定

C.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D. 会计法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选项B 不属于法律范畴;选项C、D属于法律。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

7、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政府规章时,不得与()相抵触。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D.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8、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

A. 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B.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C.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D. 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体现,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9、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

A.税务局长与下属发生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B.税务所长因商品质量与商家发生的赔偿与被赔偿关系

C.税务工作人员与收养儿童发生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

D.税务机关与政府政府采购供货单位之间发生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

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选项A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选项C 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10、李某与医疗中心签订协议,承诺死后将眼角膜无偿捐赠给该医疗中心,用于帮助失眠患者重建光明。则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医疗中心

B.失明患者

C.眼角膜

D.李某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

李某与医疗中心签订协议,承诺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无偿捐给该医疗中心,该遗赠关系的客体是眼角膜(人身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说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法的形式和 效力层级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建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7类,见表1Z301010-2。 【习题3】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真题2010】 A.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B.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C.安全生产法 D.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答案】B 【解析】根据《立法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习题4】下列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真题2015】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C.《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D.《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答案】D

【解析】 部门规章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选项A是行政法规;选项BC是地方性法规;选项D是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 【习题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属的法 的形式是()。【真题2013】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答案】D 【解析】法的形式。《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国权)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公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族) 4.犯罪和刑罚;(罪)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人身)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私财产) 8.民事基本制度;(民事)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面的基本制度;(经济)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法的渊源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只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职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专职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势渊源或直接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立法中心主义说与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法律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首先,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其次,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 法的渊源的类别 根据:法的渊源是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形式 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即规定行动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 一般性,即法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对所有公民适用。不是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指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特征: 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 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类别: 第一类,指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其在法定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之一; 第二类,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其对特定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或证明力,但不能反复适用,不能成为法的渊源; 第三类,法律主体为了依法实现某种法律的结果而一方、双方或多方就特定事项共同作出的书面记载或达成的特定协议,其不能就同一事项反复适用,无规范性,不是法的渊源。 国际法 广义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狭义单指国际公法。“凡是一国缔结或加入的

研究方法之观察法

课程概述 了解教育观察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了解教育观察法的优缺点 了解观察法的类型掌握教育观察研究的记录方式教育观察研究的一般步骤观察是人们对周围存在事物的现象和过程的认识。“观”是看,“察”是分析研究。强调“自然发生”的条件下,对观察对象不加任何干预控制。 日常观察是对自然存在的现象的随机的、自发的感知,无一定目的和计划,也不要求严格的记录。 优缺点:信息丰富但是具有自发性、偶然性和零碎性,不能系统的说明问题。 一、教育观察法概述 1. 教育观察法:是教育研究者通过感官或借助一定的设备,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学生或教育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 教育观察法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直接性 (2)情感性 (3)重复性教育观察法与日常观察法的区别教育观察法虽然也通过研究者的亲身感受或体验来获得研究对象的感性材料,即以日常观察为基础,但它 (1)不是自发的、偶然性的活动,而是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 (2)观察对象与方法不是随意的、自发的,而是经过选择与策划的; (3)是需要作严格详细的观察记录的。 因此,教育观察法是日常观察法的高级形式。 1 、缺乏控制观察法的行为发生在天然环境里,在天然环境中,观察研究者往往对可能影响资料的外部变量难以控制。 2、难以用数量表示观察研究中的测量一般采取非数量表示的知觉形式,而不采用调查研究和实验法中常用的定量测量法。 3、样本数小调查研究法可以选择较大的样本,而观察研究很难选择很大的样本。研究结果容易带有片面性和偶然性 例子:孔子和颜回的故事 4、需获准进入 5、研究敏感性问题缺乏匿名性 2. 教育观察法的类型 (1)自然观察法与控制观察法 自然观察法:观察研究是在自然发生的条件下,在对观察对象不加变革和控制的状态下进行的,如实地观察法,这种观察法称为自然观察法。控制观察法:观察研究是在控制情形下进行,如实验室观察研究法,这种观察法称为控制观察法。 例: 研究中的反应性(实验观察法)罗森塔尔效应:实验人员的期望会影响实验的效果。霍桑效应:被试因知道自己参加实验而引起的积极性提高。约翰. 亨利效应:对比组师生对实验组实验措施的暗中模仿或“较劲” 。生成效应:由于教育实验过程较长被试身心成熟产生的效应。 (2)直接观察法与间接观察法直接观察法:直接通过感官考察研究的方法。间接观察法:人的感官通过仪器观察研究对象的方法。 (3)结构性观察法与非结构性观察法结构性观察法:有详细的观察计划、明确的观察指标体系以及有系统的一种可控制性观察。 非结构性观察法:大多没有周密的观察计划和观察提纲,观察目的也只限于对观察

观察法

第六章观察法 关于社会现象收集原始资料的方法,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问”;另一类是“看”。前面,通过问卷法和访谈法,我们已经知道如何通过“问”来收集资料。但通过“问”来收集资料,无论如何没有通过“看”得到的资料那么直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讲:“眼见为实,耳听为虚。”“看”是调查者根据自己对社会现象的接触和体验来收集资料,最为直接。所以这一章我们来学习观察法。 6.1 观察法的特点与类型 一、科学观察 观察,从大的方面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生活的观察;二是科学的观察。所谓科学观察,是研究者凭借视觉及其延伸,有目的、有意识、有计划地了解观察对象,以期获得科学事实的一种认识方法。这种方法要求研究者使用眼睛注视特定的客观现象与环境因素,以及通过感官(如听觉)及拍照、摄像、录音等视觉或感官的延长手段,获取周围的信息 在科学研究中,进行科学观察必须遵循如下一些基本的原则:1、客观性原则;2、系统性原则;3、典型性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应注意观察条件和观察的随机性。 观察的原本意义是“看”,但是科学研究不可能只局限于亲眼所见,所以突破了目力所限,如今人们对科学观察的理解实际上是广义的,同时在科学观察之范畴中也就有了感官观察和仪器观察之分。 二、观察法的分类 以观察法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首先分为两种:自然观察和实验观察。自然观察指在自然发生的条件下观察研究对象。所谓“自然发生的条件”,是指对观察对象不加控制、不加干预、不影响其常态。既然是在自然发生的条件下考察研究对象,所以自然观察往往也就意味着实地观察。实验观察与自然观察的不同之处在于,要对观察的情境与条件作严密的人为控制,然后就研究对象观察其结果。实验观察适用于可重复进行、多次再现的被研究对象,由于加入了人为的控制,所以人的主观能动性也往往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 在科学史上,从自然观察到实验观察,曾是人类社会迈入科学时代的重要标志之一,由此自然科学才有了加速度的发展。但是社会活动是由人参与的,这就造成了社会现象研究和自然现象研究的很大的差别。如韦伯所言,社会现象既是人的有目的活动的结果,也是一种特殊的非重复的历史现象。所以对社会研究,观察法虽然同样重要,但自然观察的适用性远比实验观察来得高。所以在社会调查中,我们重点要在自然观察的意义上去理解观察法。 日常观察非参与观察 (实地观察)无结构观察 观察自然观察参与观察(田野调查) 科学观察有结构观察 实验观察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中国法是以宪法为核心制定各种法律,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二)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常委会(一般法律)××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办法、规定 (六)地方规章——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地方×× (七)国际条约 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备案和审查

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国务院决定。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 制订机关裁决。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建设法的定义: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各种观察法的优缺点

从资料内容、观察时间、记录方式、主要优缺点、分析程序等几方面谈谈各类方法(描述方法、取样的方法、评量和检核的方法)的不同,并从中抽取出它们的共同之处。 一、日记法 * 早期婴幼儿研究的常见策略 * 使用背景 * 可了解一般幼儿的发展问题 * 进而广泛了解或认识孩子行为 (一)优点 * 作为个案研究的纪录 * 作为婴幼儿观察的重要工具 * 提供纵贯研究的需要 (二)缺点 * 有偏见的选取对象,观察样本不具代表性 * 观察者人选受限制,观察训练不易 * 有限的样本无法作为有意义的推论 * 耗时又费力 二、样本描述法 * 为个案研究常使用的方法 * 使用背景 * 不完全针对幼儿的发展或改变所做的记录。(日记法比较重发展的意义与转变) * 针对幼儿的重要或关键行为进行更详实的观察与记录。(日记法比较描述轮廓) (一)优点 * 记载欲观察行为发生时的情景与场合 * 仔细的描述欲观察行为的细节与因果 * 能提供大量连续性的质性数据 (二)缺点 * 耗时与费力,必须转化数据 * 因为须要全神灌注的观察记录,所以容易无法兼顾教保活动

三、轶事纪录法 * 样本描述的精简版 * 使用背景 * 观察者在任意时间对任何行为的好奇与关心 * 需要样本更多、更清楚的数据,但却没有太多时间来进行样本描述(一) 优点 * 用最少的工具进行记录(纸与笔) * 只要情境适合就可以做记录

* 观察容易 (二)缺点 * 容易流于主观的数据记录 * 可能失去重要焦点 四、时间取样 * 适用于外显可观察的行为,针对短时间内出现频繁的行为进行记录,可记录行为发生的频率,及行为持续的时间。 * 记录的方式 * 时段连续观察:以一段较持久的时间(约5-20分钟)针对一个幼儿进行观察。 时距取样:取短时距(约1分钟或30秒、15秒)作为记录一次行为,在此时距内,不管行为持续的时间或出现次数,都只记一次。 (一)优点 * 所要观察的事情较能控制 * 有助于决定行为或事件发生的频率 * 短时间内可以搜集大量数据 * 省力、省时的方法 * 可以在不干涉观察对象的情况下记录 * 能提供与量有关的结果 (二)缺点 * 只能适用于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 * 研究数据比较无法告知我们行为的细节(除非运用个别代码作记录) * 不易确定许多行为间的相互关系 * 没有保持行为的完整性 * 无法得知行为发生时的环境与情境 * 预设行为标准易造成期待的心理 行为发生的顺序无法有效保存下来 五、事件取样法 * 同样为一种客观有效的观察策略,可记录发生频率低的行为。 * 对于所描述的事件能更为深入且聚焦的进行观察。 * 可了解事情发生的前、中、后等关联与过程。 (一)优点 * 观察的范围包括行为和情境。 * 可以节省很多花在搜集数据的时间 * 可以用来研究或事件发生频率低的情况 (二)缺点 * 搜集的数据不像时间取样的数据已经量化,必须花时间再去进行分析 依然是将事件与过去的状况与情境分例如:观察目标:在儿童自由活动时间内观察自发的争执事件,进行描述与记录。观察对象为3-5岁幼儿,女19人,男2 0人。观察过程是:等待争执事件发生,一发生便开始制定好观察记录时,并观察与记录事件的进行情况。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力

第四章法的分类、渊源、效力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a、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概念 1.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2.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特点比较 1.从内容上看,成文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内容编排逻辑井然、清晰明白。 2.从立法程序上看,成文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生出来。 3.从各自的功能看,成文法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而不成文法没有清晰的条文形式,在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上稍逊于成文法,但不成文法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 4.从司法适用上看,成文法由于以词汇和语言来表达内容,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使法律规范通常需要解释才能适用。

B、根本法与普通法 1.根本法,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又称根本大法。 2.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3.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体现在: 第一,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不同。 第二,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 第三,基本内容不同。 第四,根本法与普通法的法律效力不同。 第五,根本法与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不同。 c、实体法与程序法 1.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根据法律的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对法律作出的划分。 2.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3.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等。 4.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方面,实体法体现了法律要实现的目的,程序法则是保证实体法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手段和方法。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目的,而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保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司法适用中,二者有重大差别:首先,溯及既往问题;其次,类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附答案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附答案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表述错误的是( )。A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文件则是适用于特定的人 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适用一次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2.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 。A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3.“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体系”这一系列概念体现了( )。D A.法的规范内容 B.法的技术内容 C.法的本质 D.法的形式 ※4.(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 不同表现形式。 A A.法的效力渊源 B.法的历史渊源 C.法的思想渊源 D.法的文献渊源 ?※5.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最重要的部分是( )。B A.习惯法 B.宪法 C.法规 D.成文法 ※6.特别法是指( )。D A.宪法 B.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C.在国际范围内的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D.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7.下列有关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A.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是地方性法规中的一种 B.经济特区制定法规的效力来自于授权

观察法的各种记录方法

观察法的各种记录方法 观察法(observation method)的一般定义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对被试言语与行为的观察、记录来判断其心理特点的心理学基本研究方法之一。在控制条件下对某种行为或者心理现象进行观察的方法。分为,自然实验法(现场实验)与实验室实验法。而在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中观察法就是这样被定义的,即对学前儿童的行为进行仔细的观瞧,尽可能客观地捕捉她们心理表现的研究方法,同样也被分为两类:一就是在实验环境中观察的实验观察法;二就是在自然环境中进行观察的自然观察法。 在学前儿童心理学中,观察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中运用合适的观察记录方法也至关重要。学前教育观察研究的种类分为描述记叙法、取样观察法、等级评定法、间接观察法四种,四种不同的研究种类又有各自不同的记录方法。 一、描述记叙法这种观察方法运用最多,所获资料可长久保留而不失其价值,通常就是现场实况详录。根据分类有日记描述法、系统记录法、轶事记录法、持续记录法。 1、日记描述法就是研究儿童行为的一种古老的方法,研究者要在较长的时间里,对同一个或同一组儿童的行为追踪观察,持续地记录变化,记录其新的发展与新的行为。它方便易行,把儿童的发展置于真实的生活情景中,能了解儿童法发展的确切次序与行为的连续性。但就是日记描述法往往用于对个别(或少数)对象的日常观察,故只能说明少数儿童的特点与情况,缺乏代表性,难于做出有意义的概括。 2、系统记录法就是指对儿童的行为进行有几计划有组织的观察记录方法。 3、轶事记录法着重记录观察者认为有价值有意义的资料与信息,一般就是观察对象的典型行为或异常行为。轶事记录法也可以没有主题,如记录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事情。轶事记录法简单方便,记录时要求准确如实地反映情况,不加入主观解释或者把主观判断与解释与客观事实分开来。 4、持续记录法就是指在特定观察时段用笔记录目标个体的所有行为或全部个体的特定行为,或者用录音机、摄像机等连续录下被观察对象的行为过程。一般在持续时间内记录单个观察变量比较容易,例如记录一个幼儿在玩某个玩具的时间段内的行为。如果观察变量不同时发生,观察者可以记录刚入托的幼儿在哭与不哭的时间段内的行为表现。 二、取样观察法这种观察方法可以分为事件取样法与时间取样法两类记录方式 1、事件取样法就是指观察前选定所要观察的行为或事件,观察中只注意观察这些选定的行为或事件。记录预先选定的某特定类别事件的发生。持续进行直至某时限(如二小时)选定的某类行为事件。现场判定与记录某事件的发生。只在事件出现时记录。

观察法的各种记录方法

观察法的各种记录方法 观察法(observation method)的一般定义是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对被试言语和行为的观察、记录来判断其心理特点的心理学基本研究方法之一。在控制条件下对某种行为或者心理现象进行观察的方法。分为,自然实验法(现场实验)和实验室实验法。而在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中观察法是这样被定义的,即对学前儿童的行为进行仔细的观看,尽可能客观地捕捉他们心理表现的研究方法,同样也被分为两类:一是在实验环境中观察的实验观察法;二是在自然环境中进行观察的自然观察法。 在学前儿童心理学中,观察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中运用合适的观察记录方法也至关重要。学前教育观察研究的种类分为描述记叙法、取样观察法、等级评定法、间接观察法四种,四种不同的研究种类又有各自不同的记录方法。 一、描述记叙法这种观察方法运用最多,所获资料可长久保留而不失其价值,通常是现场实况详录。根据分类有日记描述法、系统记录法、轶事记录法、持续记录法。 1、日记描述法是研究儿童行为的一种古老的方法,研究者要在较长的时间里,对同一个或同一组儿童的行为追踪观察,持续地记录变化,记录其新的发展和新的行为。它方便易行,把儿童的发展置于真实的生活情景中,能了解儿童法发展的确切次序和行为的连续性。但是日记描述法往往用于对个别(或少数)对象的日常观察,故只能说明少数儿童的特点与情况,缺乏代表性,难于做出有意义的概括。 2、系统记录法是指对儿童的行为进行有几计划有组织的观察记录方法。 3、轶事记录法着重记录观察者认为有价值有意义的资料和信息,一般是观察对象的典型行为或异常行为。轶事记录法也可以没有主题,如记录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事情。轶事记录法简单方便,记录时要求准确如实地反映情况,不加入主观解释或者把主观判断和解释与客观事实分开来。 4、持续记录法是指在特定观察时段用笔记录目标个体的所有行为或全部个体的特定行为,或者用录音机、摄像机等连续录下被观察对象的行为过程。一般在持续时间内记录单个观察变量比较容易,例如记录一个幼儿在玩某个玩具的时间段内的行为。如果观察变量不同时发生,观察者可以记录刚入托的幼儿在哭与不哭的时间段内的行为表现。 二、取样观察法这种观察方法可以分为事件取样法和时间取样法两类记录方式 1、事件取样法是指观察前选定所要观察的行为或事件,观察中只注意观察这些选定的行为或事件。记录预先选定的某特定类别事件的发生。持续进行直至某时限(如二小时)选定的某类行为事件。现场判定和记录某事件的发生。只在事件出现时记录。

法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 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 一、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的概念 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 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 注意:1)一国两制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 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 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 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 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 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 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 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 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 1.法律 (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广义的法律等于法,狭义的法律属于法。 (2)种类: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制定机关不同,前者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后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3)名称与范围:法律通常以法来命名,但不限于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等,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4)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十项事项:国家主权;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

观察法

第三章市场调查方法之二:观察法 [教学目标和要求] 了解观察法的特点;区分观察法的类型;把握观察法的适用范围;重点掌握观察法在实际调查中的应用。 [问题] 观察法是一种简单易行、省时省钱的调查方法,哪些市场调查可以通过观察法来完成? 第一节观察法概述 一、观察法的定义 观察法是指调查者在现场对被调查者的情况直接观察、记录,以取得市场信息资料的方法,主要是凭调查人员的直观感觉或是借助于某些摄录设备和仪器来跟踪、记录和考察被调查者的活动和现场事实,来获取某些重要的市场信息。 因此,观察法具有以下特点: ①直接性——观察者与被调查对象面对面,零距离。 ②客观性——所获得的是“眼见为实”的资料。 ③全面性——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观察。 二、观察法的分类 ●完全参与性观察 即观察者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较长时间隐身于被观察者群体之中,亲自体验被观察者的处境与感受,更快、更直接地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不完全参与性观察 即调查者参与被观察者的群体活动,但不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取得被观察者的容纳与信任,置身于观察者群体之中去获取资料。 ●非参与性观察 即调查者不参与被观察对象的任何行动,也不干预事件发生过程,主要依靠耳闻目睹,完全处于客观立场,实事求是地记录事件发生、发展的真象。 ●系统性观察 即根据调查目的.按照标准化规程做总体规划,预先拟定观察提纲,确定观察具体对象和项目,以标准化的手段、观察程序和观察技术,有计划地系统观察。 ●随机观察 是指见机行事,随时随地对周围发生和事情进行观察。这种方法比较比较灵活。 ●时间纵向序列观察 是指通过对某一事项的连续调查,取得前后顺序的不同时问的连续资料。如对某个厂或某个商店进行行连续几个月甚至长达几年的观察。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圣才出品】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哪些? 答: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民共同的神圣职责。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调整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 按宪法规定的权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它们有权依据当地特点制定统称为自冶法规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但要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但当它同其他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特区则按其经济法规办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各自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它们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也只能在特别行政区有效。 (8)国际条约与协定 此处国际条约与协定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有什么不同? 答:(1)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而法的效力,则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区别在于: ①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而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 ②法的效力的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3.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通常遵循哪些原则?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附答案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表述错误的是( )。A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文件则是适用于特定的人 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适用一次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2.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 。A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3.“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体系”这一系列概念体现了( )。D A.法的规范内容 B.法的技术内容 C.法的本质 D.法的形式 ※4.(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 不同表现形式。 A A.法的效力渊源 B.法的历史渊源 C.法的思想渊源 D.法的文献渊源 ?※5.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最重要的部分是( )。B A.习惯法 B.宪法 C.法规 D.成文法 ※6.特别法是指( )。D A.宪法 B.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C.在国际范围内的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D.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7.下列有关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A.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是地方性法规中的一种 B.经济特区制定法规的效力来自于授权

法理学(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模拟试卷1

法理学(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模拟试卷1 (总分:9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 1.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下列哪一选项?( ) (分数:2.00) A.宪法√ B.法规 C.习惯法 D.不成文法 解析:解析:宪法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其他各种法律法规都是依据宪法制定出来的,其他法的内容和精神应符合或不得违背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否则无效。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就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为主,不成文法作为补充。 3.世界上最早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学者是下列哪一位?( ) (分数:2.00) A.西塞罗 B.乌尔比安√ C.凯尔苏斯 D.亚里士多德 解析:解析: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划分的标准为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4.公民出版社组织全国若干位著名律师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律法规大全》,该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分数:2.00) A.法律汇编√ B.法典编纂 C.法律清理 D.以上均不对 解析:解析: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故A项符合题意而法典编纂,是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 5.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但下列哪一个选项不包括在内?( ) (分数:2.00) A.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 B.深圳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C.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 D.国家政策 解析:解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在当代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属于法的渊源范围毋庸置疑,但司法判例是否属于正式法的渊源,人们有诸多疑虑、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选择、确认和公布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正式渊源的作用,但不是制定法。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C。

页法律文件的效力个层次

一、我国法律文件的效力有以下6个层次。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为国家最高等级的法律文件,是一切法律文件的母法。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3.法规、条例、地方性法律:由国务院或由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法规、条例、地方性法律。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等。 4.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办、局或由省一级人民政府以及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规章。例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等。 5.行政性措施:由省、直辖市一级政府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行政性措施。 6.规范性文件:由省、直辖市一级政府的部、委、办、局以及县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规范性文件。注意:下一层次的法律文件内容不能与上一层次的法律文件内容相抵触,如果有矛盾时,下一层次的法律文件应服从上一层次的法律文件。 二、我国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法律都不能违背它,具体到执行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有法律依据的首先适用法律,没有法律依据的才适用行政法规等,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违背宪法。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这一法律系统来看,规范性文件是县级政府确定行政行为的主要工作手段之一。 三、规范性文件俗称为“红头文件”,在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大量使用。行政法理论界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效力及分类均存在争议。本文第二部分采取通(俗)说之言,介绍了当前理论界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分类及特征。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存在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不同认识。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又赋予规范性文件做出了不同的称谓。因称谓不同,所引指的规范性文件的内涵与外延也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分析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确定了较为规范、科学的概念。确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本文列举了四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列组对照,表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同的适用范围。作为本文核心概念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部分还分析了其特征。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出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公共政策的一种。本文第三部分依照公共政策的制定理论,介绍了县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几个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公共权力行使的一种方式,提起制定的主体反映出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博弈。通过提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的分析,说明在县级行政区域中各类权力行使的范围。价值选择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核心。对价值的选择偏好,反映出行政机关的行政的理念。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公共政策的价值-公正、效率、民主及秩序。然后分析了价值冲突的选择原则。本节重点介绍县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特点,即对秩序价值的偏爱,并分析产生的原因。合法化是规范性文件具有效力的法定程序。县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化步骤,不但决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还在一定程度减低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成本和效益。在纵向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中,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是其中的一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执法主体的差异,其效力也有明显不同。主要反映在政府的职能部门及下级乡镇政府执行文件的态度和力度上。本节介绍了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价值选择关系到文件的执行力,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定的核心,本文分析了规范性文件的价值及县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价值偏好及存在的问题的原因。作为县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合法性审查的主要机构之一。本部分介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

法的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只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职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专职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着及法学参考资料。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势渊源或直接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立法中心主义说与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幵。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法律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首先,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其次,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有 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 会的稳步发展法的渊源的类别 根据:法的渊源是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形式 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

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即规定行动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 公幵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 一般性,即法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对所有公民适用。不是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 非规范性文件,指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特征: 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 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类别:第一类,指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其在法定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之一; 第二类,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其对特定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或证明力,但不能反复适用,不能成为法的渊源; 第三类,法律主体为了依法实现某种法律的结果而一方、双方或多方就特定事项共同作出的书面记载或达成的特定协议,其不能就同一事项反复适用,无规范性,不是法的渊源。 国际法 广义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狭义单指国际公法。“凡是一国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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