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比例解读(最全)

公司股权比例解读(最全)
公司股权比例解读(最全)

公司股权比例解读

——67%(三分之二)绝对控制权,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51%相对控制权,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4%安全控制权,一票否决权。

——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10%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3%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1%代位诉讼权,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一、绝对控制线——67%(三分之二以上)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示】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二、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前半段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提示】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三、安全控制线——34%

【释义】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

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法律依据】同“绝对控制线”法律依据。

【提示】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释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

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提示】

1、很显然,本条线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后者更加市场化。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五、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提示】

1、本条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现实意义不大。

2、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2、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

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

六、临时会议权——10%

【释义】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后半段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第三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条第三项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前半段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提示】

1.第三十九、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之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0%的临时会议权线根本没有意义。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

七、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释义】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

上市公司的股票。

【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从规则角度看,持股低于5%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没有锁定期的约束,二是不需抛头露面,减持也不用披露。

八、临时提案权——3%

【释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备的人合性,没有此类繁杂的程序性规定。

九、代位诉讼权——1%

【释义】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

1.本条线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必须满足持股180日这一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2.代为诉讼权发生的前提,通俗来讲,要么是董事、高管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要么是监事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都有问题,股东则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的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创业公司股权结构设计

▌一、股权架构 ?员工+顾问15% ?投资人15% ?合伙人70% 阿里巴巴:香港资本市场要求同股同权,因为合伙人制度受限,只能在美国上市。 相比之下,万通只是培养了一堆优秀的老板,万科则培养了一堆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企业不再需要职业经理人,而是事业合伙人。职业经理人可以共创、共享,但不能共担。” 股权架构的搭建非常重要,企业早期就应打好基础。 ▌二、职业经理人制与事业合伙人制 职业经理人制vs事业合伙人制,区别在于: ?钱为大vs 人为大 ?单干vs 兵团作战 ?分配制vs 分享制 ?用脚投票vs背靠背,共进退 ▌三、什么是股权 使用非股权激励的方式: ?项目分成:一项目一结 ?虚拟股票:华为不算真正的全员持股。有的员工为虚拟受限股,实际上没有投票权,不是真正的股权。 ?期权:预期可以实现但还未实现的股权。 ?限制性股权:分期兑现,与业绩挂钩,离职时有条件的收回。 真正的股权:必须同时具有钱和权——分红权与投票权。 ▌四、找合伙人的标准:

合伙人的聚集需要以下因素: ?创业能力 ?创业心态 1. 愿意拿低工资; 2. 愿意进入初创的企业,早期参与创业; 3. 愿意掏钱买股票。直接反应这个人是否看好这个公司。 什么样人适合做合伙人?借鉴小米的案例:团队是三个土鳖和五个海龟。小米团队是按业务模式来搭的,主营业务为铁人三项。雷军和林斌、kk做软件出身,王川、周光平、刘德做硬件,阿黎做互联网服务。这几个合伙人是怎么来的呢?经过磨合的合伙人团队,磨合后发现合适。最后的核心是两个人传过来的。雷军与阿黎和王川是很多年朋友;雷军被阿里巴巴收购的公司林斌代表google与UCweb合作,谈得来;雷军早期想投资魅族,做天使投资,张罗人配5%股权最后把林斌挖到了自己那里。 ▌五、慎重把这些人当作合伙人 天使投资人 案例:西安有个客户,资金不足:合伙人30万,投资人70万,按出资额分配股权。两年后:1.股权结构不合理:团队既出钱又出力;2.融资的尽调过程中:没有人敢投这个架构。 合作者与合伙人是不同的概念,创始人投小钱占大股,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全职干满得到股权,全职绑定四年成熟。 资源承诺者 案例:15%的股权给了,资源没到位。怎么收回股权? 开始的方向最好不要走错,一旦走错很难收回。不管股权有多小,股东会决议也很难拿回。股权类比夫妻关系:长期深度的强关系。绑定长期的大的盘子里的深度分配关系,赚的都有15%是他的。大事情还要商量,股东会决议。 所以,资源承诺优先考虑一事一结。建议采用合作模式:项目分成——谈利益分成不谈股权合作。 兼职人员 案例:CTO配了20%的股权,两边拿股当CEO。 移动互联网创业相似跑道赛马,跑出来的是少数。不是兼职人员不可以配股,但建议不应按合伙人制度配股,即按照15%里的员工期权池配股。对外部顾问1-2个点的配股。 早期普通员工 不建议早期做员工股权激励,员工不在意期权在意加工资。

公司股权比例生死线

公司股权比例生死线股东持股比例不同代表着其所能行使的权利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股东在持有不同比例的股权时能干些什么在《公司法》上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然而,很多股东手握“重兵”,却不知如何“用兵”,使得自己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常来说,投资者们会觉得股权占比越多越好,不仅可以在股东会上风生水起,还可以更好地控制公司。然而,事实情况并非我们所愿,许多公司几轮融资下来,初始股东只占公司一小部分股权,他们无法对公司做一个绝对的控制或有效的控制,但他们依然可以在章程约定或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来影响公司的重大事项亦或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天屹律师来告诉你“用兵之道”。先来看一幅图: 举个例子(1/3):《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天屹解读:关键就在这个“三分之二以上”,换算成百分比,就要等于或超过%的股权才能通过以上规定的决议,而如果某一股东的股份为%以上时,那么其他股东的股份加起来也不会达到%,所以只要这一个股东投反对票,就决定了股东会决议是不能通过了,这就相当于“一票否决权”。 那么,《公司法》上还规定了哪些关于股权占比重要性的条款呢天屹律师制作如下表格:

天屹律师总结: 1、占比1%(有条件)的股东:提起代位诉讼; 2、占比3%的股东:临时提案权; 3、占比10%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诉请解散公司; 4、占比1/2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及担保决议; 5、占比2/3股东:通过特殊决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 天屹律师认为,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还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位诉讼权等。当股东的股权占比达到一定条件时,上述的这些权利便会向你打开大门,股东只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知悉自己的权利范围时,才能更好的去影响公司,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股权的价值才能得以体现。

公司股权控制法律实操指南(附案例)

公司股权控制法律实操指南(附案例)作者/ 邓海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 海虹诉讼在线 公司章程如何避免股权纠纷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对于是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法定文件,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的设置又是公司章程设计的重中之重。我们通过本文列举一些常见的问题,若有不尽之处,欢迎补充。 一、一般问题 1.股权比例问题 对于企业股权比例设置的问题,为了避免公司在运营中陷入僵局,在设立公司时应设计较为合理的股权比例。创业之初,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0%拥有股权。如果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人持股比例尽量避免50%:50%,3人尽量避免33%:33%:34%。2名以上股东的公司,要对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持股比例需要超过2/3。 2.同股同权或同股不同权问题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以明显看出公司法将实施“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的权利交由公司章程来约定,所以企业在设立或者增资时,应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的设计公司章程。 3.红利分配、增资认缴问题 实践中,是否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会影响到股东的分红比例,同时,公司法赋予企业对于分红权的自治权利。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 二、特殊性问题 (一)股权转让设计的问题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关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1.禁止股权转让的问题

公司股权比例生死线

公司股权比例生死线 股东持股比例不同代表着其所能行使的权利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股东在持有不同比例的股权时能干些什么在《公司法》上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然而,很多股东手握“重兵”,却不知如何“用兵”,使得自己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常来说,投资者们会觉得股权占比越多越好,不仅可以在股东会上风生水起,还可以更好地控制公司。然而,事实情况并非我们所愿,许多公司几轮融资下来,初始股东只占公司一小部分股权,他们无法对公司做一个绝对的控制或有效的控制,但他们依然可以在章程约定或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来影响公司的重大事项亦或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天屹律师来告诉你“用兵之道”。先来看一幅图: 举个例子(1/3):《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天屹解读:关键就在这个“三分之二以上”,换算成百分比,就要等于或超过%的股权才能通过以上规定的决议,而如果某一股东的股份为%以上时,那么其他股东的股份加起来也不会达到%,所以只要这一个股东投反对票,就决定了股东会决议是不能通过了,这就相当于“一票否决权”。 那么,《公司法》上还规定了哪些关于股权占比重要性的条款呢天屹律师制作如下表格:

天屹律师总结: 1、占比1%(有条件)的股东:提起代位诉讼; 2、占比3%的股东:临时提案权; 3、占比10%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诉请解散公司; 4、占比1/2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及担保决议; 5、占比2/3股东:通过特殊决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 天屹律师认为,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还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知情权、提议、召集、

公司股权比例解读(最全)

公司股权比例解读 ——67%(三分之二)绝对控制权,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51%相对控制权,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4%安全控制权,一票否决权。 ——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10%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3%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1%代位诉讼权,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一、绝对控制线——67%(三分之二以上)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示】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二、相对控制线——51%

最新公司股权分配原则

最重要的(股权分配)原则:公平,而且可感知到的公平,比真正拥有大的股份更有价值。在一个创业公司,几乎所有可能会出错的地方都会出错,而且会出错的问题当中最大最大的问题是创始人之间巨大的、令人气愤的、吵到面红耳赤的关于“谁更努力工作”的争论,谁拥有更多股份,谁提出的想法等等。 这也是我总会与一个朋友50-50平分一个新公司的股权,而不是坚持自己拥有60%的股权,因为“这是我的想法”,或者因为“我比你更有经验”,或者任何其它原因。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我把股权拆分为60-40,公司将在我们(创始人)不断争吵当中走向失败!如果你只是说,“去他妈的,我们永远也无法知道正确的股权分配比例,我们还是像哥们儿那样50-50平分”,你们将继续是朋友而且公司将生存下去。 所以,我郑重向大家推出:适用于任何创业公司创始人完全公平划分股权的秘笈! 为简单起见,我将假设你们不打算拿风险投资,而且你们将不会有外来的投资人。随后,我再解释如何处理风险投资,但目前我们暂时假设没有投资人。同样为简单起见,我们临时假设所有创始人都辞掉了他们的全职工作,而且同时开始全职为新公司工作。随后,我再解释如何处理后来加入的创始人。 原则是这样的:随着你们公司的成长,你们将一层一层/一批一批地加入新员工。公司的首批员工就是第一个创始人(或者第一批创始人)。也许有1 个,2个,3个或者更多,但你们都同时开始在新公司工作,而且你们要冒一样的风险……例如辞掉你们的工作加入一个未被市场认可的新公司。 第二批进来的人就是首个(批)真正的员工。当你聘任这批人时,你已从某个来源获得现金(投资人或者客户,这个无所谓)。这些人不需要冒多大风险因为他们从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就拿了工资,而且,老实说,他们不是公司的创始人,他们是加入公司打工的。 第三批的人是更后来加入到员工。他们加入公司时,公司已运作得不错。 对于很多公司而言,每隔大约1年将进来一“批”员工。当你的公司规模大到可以卖给谷歌或上市或是其它,你公司员工也许已经有了6批:创始人1批,员工大约5批。每一批员工人数都比上一批更多。也许有2个创始人,第二批当中有5名最早的员工,第三批有25名员工,而第四批有200名员工。 越迟加入公司的员工需要冒的风险越低。 你将这样利用上述信息:创始人应该最终拿整个公司大约50%的股份。首层下面的5层员工的每一层最终都分别分到大约10%的公司股份,每一层的员工都将平分这10%的股份。 例子:

关于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

(五)关于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 1.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概述 在以我国《公司法》为基础的公司资本制度下,出资比例指股东实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亦即以分数或百分数表示的出资额或出资份额;股权比例指股东基于出资占有的公司财产权、决策权等相关权利的份额,即以分数或百分数表示的股东权益。 2.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法国。法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关于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问题,从法律上肯定了可以不同。 (2)美国。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公司资本制度采取典型的授权资本制度。股东的股权比例完全依照股东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股东通过章程来约定。 (3)德国。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又区别于法国,因德国公司实行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可以不同,也可以由股东通过协议约定。 3.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采用严格意义上的法定资本制。即规定了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要保持一致。 在对待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我国采用授权资本制,但在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问题上始终保持内外企业政策一致,要求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保持一致。 4.我国实践中的变通做法 实践中,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必须一致的法律规定制约了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合法的工商登记手续,突出体现在吸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多采用如下变通做法: (1)采用两个协议,两种章程的形式。递交工商登记机关的协议、章程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文件,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保持一致,受法律保护;私下制定的协议、章程为真实情况的反映,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一旦发生争议不受法律保护。 (2)采用合法的变通手段,通过无偿赠与等方式达到形式上的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的一致。这虽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都会增加企业引入风险投资进程中的程序。 (3)通过协议约定双方投资的比例,风险投资方超出比例部分的投资,放

公司股权结构的设计

公司股权结构的设计 公司股权结构的设计 股权分配是公司稳定的基石.一般而言,创业初期股权分配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几个投资人人按照出资多少分得相应的股权。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必然在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同时,实际中,存在许多隐名股东干股等特殊股权,这些不确定因素更加剧了公司运作的风险.当公司运作后,各种内部矛盾凸现,在矛盾中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就是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所以,实践中许多中小投资者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而这种局面也把公司推向风险损失的边缘.因此,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一、股权结构不是简单的股权比例 许多投资者都知道,股权比例是取得公司管理权的主要因素.如果把股权结构设计理解为简单的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下面的探讨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股权结构设计是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一系列调整后的股东权利结构体系. 二、股权比例与公司管理公司决策 股权是一种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所有权.公司管理权来源于股权或基于股权的授权.公司决策来源于股权同时又影响公司管理的方向与规模. 有些投资者仅仅是投资而不参与公司管理,有些投资者同时参与公司管理.而股东只要有投资,就会产生一定的决策权利,差别在于决策参与的程度和影响力. 所以,股东的意见能否形成影响公司管理运作的决策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而取得决策权的首要基础是股权比例.取得决策权的股东就是法律上的控股股东.

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含义,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取得控股股东的简单方式 1、直接实际出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是最有效的方式. 2、直接实际出资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但股权比例最大,再通过吸收关联公司股东、密切朋友股东、近亲属股东等形式,以联盟形式在公司形成控股局势. 以上两种方式,均是在同股同表决权基础上进行的简单设计 四、表决权设计变更的控股股东 股东之间没有厉害关系,实际出资也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能形成股东之间的联盟,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公司进行控股呢?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时,在公司章程的起草方面下功夫.通过公司章程,来扩大己方的表决权数,这样的设计就突破了同股同表决权的常例. 要实现这个股权设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己方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或技术优势或管理优势,通过这些优势弥补投资资金上的不足.通过这些优势换取表决权. 现实操作中,很多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投资者忽略这点,而使自己在公司的后续运作中难以施展手脚,从而使应有的技术\市场和管理优势未在公司运作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这种股权结构设计需要突破公司法的常规要求,在实际中需要做细致的操作设计方可达到有效的后果. 五、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 股东权利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前者如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等等,后者如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质询权、提起派生诉讼权权.

公司合并如何确定股权比例

公司合并:如何确定股权比例 2012-04-27 作者:柏立团来源: 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形下,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接受合并各方协商一致的股权比例,那么合并各方就无需费尽心思走一圈弯路去迎合要求了 公司合并是公司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优化公司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然而从规则角度考察公司合并制度,不难发现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例如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安排。 两条路径确定合并注资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公司法》对公司合并的程序作了相对详尽的规定,诸如合并各方应签署合并协议,应经有权管理机构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等。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资企业之间合并后的注册资本等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对内资企业间的合并、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间的合并如何处理注册资本,无论《公司法》还是《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的政策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

方式:一是将吸收合并各方的注册资本简单相加;另一种是对被吸收合并方进行清产核资,按照被吸收方的净资产评估值与吸收方的每股净资产相比折价入股确定吸收方的注册资本增加额。 在法律层面没有对吸收合并时注册资本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述两种方式的处理似乎均不违规。近期,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践中大体统一了计算方法,即合并后的存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合并前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合并后的存续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被吸收合并方的净资产额与吸收合并方注册资本之和。 这种做法有其法理依据。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应缴的出资额,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公司资产的变动而变动。根据法理,公司注册资本具有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因此公司合并时,各股东原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不变,则合并后存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就是原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如果合并后注册资本要大于原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就需要股东追加出资或通过公司的公积金转增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如果合并后注册资本小于原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就要办减少注册资本手续。 曲线创新确定合适股比

(完整word版)公司股权结构分析(适用)

公司股权结构分析 ————大股东权利的限制,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在公司成立之前,构思公司股权结构的过程中,将公司股权划分比例为60% VS 40% 。在这种股权结构下,显而易见,持股60%的为大股东,持股40%的为小股东,公司大小股东泾渭分明,而大小股东的区分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不同。大股东出资多,承担了更多的经营风险,相应地也拥有了对公司较大的控制权;而小股东,因出资比例相对较小,则仅拥有对公司较小的控制权。但在实践中,大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使股东表决程序流于形式,进而大股东支配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有必要探讨制约大股东,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可行方案。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法律不是万能的,公司法也不是万能的,当然公司章程更不是万能的,法律、制度还要靠充满活力的人来实施。 如果在公司尚未设立之时,即担心公司壮大之后,尾大不调,即使设置种种法律障碍,也无法实现预期法律目的。所以,在公司设立之初,便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尤其是即将成为控股股东的合作伙伴。 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既需要股东之间资本结合,也需要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从很大程度上讲,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营主要取决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 二、合理的股权结构 我们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从以往案例可知,存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多是利大于弊的。因为,若二者股权均等,即二股东一人持有50%的股份,则容易造成公司决策困难,经营效率低下,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公司无法长期存续;如若在一个仅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哪怕控股股东

设立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必读

设立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必读 一、公司类型的选择 设立新公司首先要确定公司的类型,在中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与: 1.两种公司的成立条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募集资金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3.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4.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5.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

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6.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有: 1、设立程序简便; 2、便于股东对公司的监控;公司秘密不易泄漏; 3、股权集中,有利于增强股东的责任心。 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1、只有发起人集资方式筹集资金,且人数有限,不利于资本大量集中; 2、股东股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资本流动性差,不利于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规避风险。

最新公司股权结构设计的原则与因素

公司股权结构设计的原则 很多人认为律师的工作其实就是规避风险,或者是出现风险事件以后我们怎么样能够减少损失.但事实上,对于从事商事法律法律服务,提供非诉解决方案的律师而言,我们更多的工作是为企业创造价值,通过法律的手段,我们更大规模地、更高效地实现企业的商业目的.这个是创造价值的问题,不仅仅是减少损失的问题. 第一个就是实现商业目的.因为任何人的商业行为都会有一定的目的,我们的设计方案一定要从实现商业目的这一前提出发,最后,它也是检验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不是合适这个企业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商业目的能否实现,是我们进行股权结构设计的一个前提性的原则. 实现商业目的,可能很多的企业家们自己会认为这个很简单,商业目的归根到底就是为了赚钱.事实上在奔向赚钱这个最终目的的过程中,我们会有很多阶段性的目的,或者是我们这个企业设置本身就不一定是为了赚钱,可能有其他的目的,或者是它不直接通过经营来赚钱. 我们简单的归纳一下,有些人可能说我就是想开一个百年老店,有一个品牌然后有荣誉感.这个百年老店当然跟家族企业会联系在一起,比如说老干妈那个老太太她就坚决不向资本市场靠拢,她就想做一个百年老店,所以她的股权就是牢牢的抓在她的手上,她不会上市.还有一些家族企业,可能是不同的行业还有不同的要求,像香港的李锦记,他会牢牢的抓住这个企业的控制权在他们家族的手上,因为食品行业品牌的价值和传承.有些人说这个公司给我持股,反正现在这个股权投资这么时髦,我设计一个投资公司,

设计一个私募基金管理或者是投资管理公司,那么就是投资平台的一个目的.还有一些是为了上市圈钱和上市融资,各种各样的企业,都会有他的一些商业目的.但是很多的企业家他可能自己也没有搞懂创建公司除了赚钱以外,我还会有其他的阶段性的目的或者是有其他的没有想到的目的,或者是想到的目的不知道怎么去实现. 第二个原则就是风险最小化.在股权层面,我们要关注三个方面的风险.一个是合伙人之间因为内讧而产生的风险,这种案例太多了.第二,就是创始人和员工之间,因为对企业来说现在人才是最宝贵的财富也是最优质的资源,很多的创始人会分享他的股权给核心的员工,但是很多人就是简单的给一些股权就行了,有的人可能稍微想的复杂一点,我是不是搞股权激励,是不是给签一个合同.其实这两种情况他们都意识到这个问题,如果想得过于简单可能会产生很多的问题,接下来我们会仔细的说.还有一个就是创始人和投资人之间风险. 在做股权结构设计的时候,这三大方面的风险我们要尽可能的防范. 我们先说一下决策权.一开始创业的时候可能大家都是最简单,按照我们投资出钱的比例分配股份,可能这个好像是看上去是最公道的一种方法,事实上这个东西并不一定公道,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 这两个公司都出现过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内讧的问题,海底捞很顺利的解决了,真功夫就悲伤了.对于创始人蔡达标来说是一个很不好的结果.张勇他是海底捞掌舵人,当时他一分钱没有出.海底捞创建的时候当时他们是四个人两男两女,后来这两男两女很神奇的变成了两对夫妻,他们一开始投资的时候还不是夫妻.张勇是没有出钱的,其他的三个人都是出钱的,但是张勇又赚了一个老婆又赚了一个公司.张勇当时跟他老婆是占了50%的股份,他们这两对夫妻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因为这个股权对半开的问题就产生了一系列的争持,在这个争持的过程中张勇有一个很神奇的方法,不知道怎么样以1993年创立时期的出资价格收购了施勇红18%的股份,这是一个谜,现在还没有人知道.新闻说这是一

创业公司股权结构如何设计四篇

创业公司股权结构如何设计四篇 篇一:创业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思路 1、股权架构设计的目标 创业企业要设计一个股权架构,总得来说是,有利于公司整体的快速发展,而不是个别股东利益最大化: 1、维护创始人控制权。当然这种控制权是有益的,其目的是保障公司有一个最终的决策者。用控制权,树立创始人在团队内部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也是很有帮助的。 2、凝聚合伙人团队。现在,创业竞争的加剧、节奏的加快,联合创业的成功率远高于个人创业。特别是在竞争白热化、智商情商财商遍地、每个团队都要夺命狂奔的TMT行业,更不可能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再慢慢找人。股权架构的设计,要能够凝聚好合伙人,那样,才能让团队更有竞争力。 3、让员工分享公司财富效应。有创始人和合伙人,对一个快速发展的创业企业来说还不够,需要有积极努力的员工,才能完成创业的使命。 4、促进投资者进入。现在创业创新,很大一个特点就是有资本的助力,所以股权架构设计要考虑资本如何进入,因为投资人投出巨额资金,但往往只是占小股东,所以需要有一些特设的安排。 最后,也不能设计的股权架构构成公司上市障碍。以前在国内IPO很难,但是随着证券法的修改,在本土的资本市场,创业创新企业也会更加低门槛的上市,但是合规的要求不会降低,不能有法律的硬伤,特别是在股权架构方面。

2、股权架构类型 首先讲一下股权架构的几种类型,据实务经验和研究,总结出三种股权架构类型,一是一元股权架构,二是二元股权架构,三是4X4股权架构。 1、一元股权架构 这种是指股权的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均一体化。在这种架构下,任何股东的权利是根据股权比例而区别的。这也是最简单的架构,需要重点避免的就是公司僵局的问题。实务中存在几个表决权“节点”:一是一方股东持有出资比例达到33.4%以上的;二是只有两位股东且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51%和49%的;三是一方出资比例超过66.7%的;四是有两股东且各方出资比例均为50%的。在这里,第三种出资比例意味着,公司在任何情形下都不会形成僵局,因为表决权比例已经高达“三分之二”以上,对任何表决事项都可以单方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须“同意”的人数作出最低限制。最为糟糕的是第四种股权结构,在两股东各占50%表决权的机制下,意味着公司作出任何决议均必须由双方一致同意方可有效。 2、二元股权架构 是指股权在股权比例、表决权(投票权)、分红权之间做出不等比例的安排,将股东权利进行分离设计。我国的公司法修订后规定,章程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当然,在股份公司下,只有不同类别的股东才能这样设计,同一类股票的权利应该是一致的。这种架构设计,适合那些,需要将分红权给某些合伙人,但将决策权给创始人的多个联合创始人的情况。 3、4X4股权架构 这就是在二元股权架构的基础上,将公司的股东分为四个类型,创始人、合伙

公司股权比例生死线

公司股权比例生死线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公司股权比例生死线 股东持股比例不同代表着其所能行使的权利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股东在持有不同比例的股权时能干些什么在《公司法》上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然而,很多股东手握“重兵”,却不知如何“用兵”,使得自己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常来说,投资者们会觉得股权占比越多越好,不仅可以在股东会上风生水起,还可以更好地控制公司。然而,事实情况并非我们所愿,许多公司几轮融资下来,初始股东只占公司一小部分股权,他们无法对公司做一个绝对的控制或有效的控制,但他们依然可以在章程约定或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来影响公司的重大事项亦或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天屹律师来告诉你“用兵之道”。先来看一幅图: 举个例子(1/3):《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天屹解读:关键就在这个“三分之二以上”,换算成百分比,就要等于或超过%的股权才能通过以上规定的决议,而如果某一股东的股份为%以上时,那么其他股东的股份加起来也不会达到%,所以只要这一个股东投反对票,就决定了股东会决议是不能通过了,这就相当于“一票否决权”。 那么,《公司法》上还规定了哪些关于股权占比重要性的条款呢?天屹律师制作如下表格:

天屹律师总结: 1、占比1%(有条件)的股东:提起代位诉讼; 2、占比3%的股东:临时提案权; 3、占比10%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诉请解散公司; 4、占比1/2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及担保决议; 5、占比2/3股东:通过特殊决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 天屹律师认为,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还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位诉讼权等。当股东的股权占比达到一定条件时,上述的这些权利便会向你打开大门,股东只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知悉自己的权利范围时,才能更好的去影响公司,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股权的价值才能得以体现。

创业型公司股权分配的7大实操建议

创业型公司股权分配的7大实操建议 创业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公司的股权结构,一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二是在股东之间平均分配。前者容易触发股东贡献和持股比例不匹配的问题,后者则会削弱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虽然不少创业者已经意识到股权分配的重要性,亦有意借鉴国外发达创业体制下的股权架构思路,无奈某些想法并不为工商登记机关所接受,且创业之初事务芜杂,创业者在有限的精力下,难免有为权宜计草率分股并希冀后续解决的做法,为公司未来发展埋下隐患,这已被多个创业公司失败教训所明证,在此不赘述。本文将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出发,对创业公司股权分配方案的设计和落地给出七大简明法律实操建议。 1、股权分配的三大原则。 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人”的过程,它的目的不仅要通过“丑话说在前头”来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 鉴于创业公司初期股东和管理层通常是重叠的,暂无须考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博弈,笔者认为确立股权分配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分别是:股东于资源层面的贡献、股东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当然上述三个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投入时间细化,出资又可以按照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的价值进一步细化。 2、选择实缴注册资本比认缴注册资本好。 虽然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采用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必经验资程序,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即可,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是,这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只认不缴”,也不是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股东仍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那么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例如当债权人向公司索偿时,股东的清偿责任也随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

公司股权分配设计方案

公司股权分配设计 方案 摩比公司股权分配设计方案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其工作效率,使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更加一致化,追求高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摩比公司

计划实施股权激励,以资产为纽带,把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捆绑在一起,使员工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并分享公司的成长。 本股权分配方案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员工持股数额的分配,以期既能客观反映管理层和骨干员工对公司发展的贡献,又能激励管理层为公司的长期增长而努力,同时有效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一、参与分配的人员范围 (1)摩比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各部门正副职等) (2)或对公司经营做出重大贡献的业务技术骨干 二、股权分配评定方法 员工持股数额的确定按照其所负责任、个人能力、贡献大小(对企业历史贡献和现岗位对企业未来的贡献),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取"打分制"量化确定。 分配评定指标主要包括:工龄指标、职务指标、学历指标、业绩指标、特殊贡献指标 (1)工龄指标S1 S1=T×2 T:为员工在摩比公司工作工龄,截至日期为 12月31日 工龄超过半年按一年计算,半年以下按半年计算

(2)学历指标S2 员工学历是指已经正式获得国家承认的最高毕业文凭学历。 分值为:10(博士)、8(硕士、双学士)、6(大学本科)、4(大学专科)、2(中专、高中) (3)职务指标S3 S3=∑(Pi×Ti/5) P:岗位职务系数(见表1) Pi:为员工在公司担任某一职务时对应的职务系数 Ti:为员工在公司担任某一职务的时间期限 表1 岗位职务系数对应表 (4)业绩指标S4 按工作表现由所有参与分配的员工集体为她人打分取平均值,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基本合格,具体定义见表2。 分值为:15(优)、10(良)、5(中)、基本合格(2)

公司股权比例解读(最全)word版本

公司股权比例解读(最 全)

公司股权比例解读 ——67%(三分之二)绝对控制权,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51%相对控制权,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4%安全控制权,一票否决权。 ——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10%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3%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1%代位诉讼权,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一、绝对控制线——67%(三分之二以上)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示】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初创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何设计才合理

初创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何设计才合理刚成立的创业团队该如何设计公司的股权结构,尤其是创业合伙人的股权结构,一直都是一个最为困扰创业者的问题,当然里面的坑不仅多,而且深。参与公司持股的人,主要包括合伙人团队(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员工与外部顾问与投资方,分别对应公司合伙人股权的制度设计、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与股权融资。 1、什么人才是合伙人?公司股权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伙人团队(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员工与外部顾问(期权池)与投资方。其中,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与股权持有者。合伙人之间是[长期][强关系]的[深度]绑定。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人,是公司的合伙人。这里主要要说明的是合伙人是在公司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全职投入预期的人,因为创业公司的价值是经过公司所有合伙人一起努力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能实现。因此对于中途退出的联合创始人,在从公司退出后,不应该继续成为公司合伙人以及享有公司发展的预期价值。 2、哪些人不应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请神容易送神难,创业者应该慎重按照合伙人的标准发放股权。(1)资源承诺者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的发展起步,这个时候最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变成公司合伙人。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

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权绑定。(2)兼职人员对于技术NB、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或者工资“欠条”,但是不要给股份。如果这个“创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们)和第一批员工相 比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3)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的逻辑是:(1)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2)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创始人既出钱(少量钱),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资人股票购股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这种状况最容易出现在组建团队开始创业时,创始团队和投资人根据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投资人不全职参与创业或只投入部分资源,但却占据团队过多股权。(4)早期普通员工给早期普通员工发放股权,一方面,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励效果很有限。在公司早期,给单个员工发5%的股权,对员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励效果,甚至认为公司是在忽悠、画大饼,起到负面激励。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后期(比如,B轮融资后)给员工发放激励股权,很可能5%股权解决500人的激励问题,且激励效果特好。 3、合伙人股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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