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综述

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综述
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综述

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综述

于敬

【摘要】公共服务设施是承载公共服务的空间载体,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布局的合理和均等化发展对于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城市整体空间结构的优化调整,因此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及时对我国现有的公共设施规划研究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其中的经验,深入分析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面临的新问题,对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资源均等化,实现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

【关键词】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研究综述

1.基本概念与内涵

目前,在我国一般认为“公共服务设施”是由“公共”“服务”“设施”三个词语组成,或者是由“公共服务”与“设施”两个词语构成,是这些词语含义的整合1。但在《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或维基百科中,并没有“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服务”的词条,与之相关的中文词条包括“公共事业”“公共产品”“基础设施”等。与之相关的英文词条包括“public service”2以及“infrastructure”3,前者不仅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等有形的公共物品,还包括提供无形的诸如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一切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而后者则专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4。

1.1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有着丰富的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基础,不同国家或经济组织对公共服务的界定都不相同,其概念和范围也随时代发展而变化。

1928年法国法学家Duguit在其著作中定义“公共服务”指“所有要完成的活动都应当由政府提供保障、进行安排和监督”。在法国,公共服务涵盖所有涉及大众利益的事物,因此是一项特定的法律制度。同时,公共服务也有其意识形态的内容,分为三大类:主权服务,与国家传统职能相吻合;社会和文化服务,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文化活动;经济服务,法律上成为工商公共服务(SPIC)5。公共服务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连续性原则、平等原则以及公共服务满足需求或适应需求原则。

2004年5月欧共体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共同利益服务的白皮书》6,提出了欧盟促进高质量的共同利益服务的发展策略,目标关键是确保欧盟所有公民和企业都有权使用高品质的、可负担得起的共同利益的服务。“共同利益服务”已成为欧盟意义上的公共服务概念,包

括了市场服务和非市场服务。

在美国,“公共服务”在英文词典里有三个解释:公用事业7、公益服务、公职或公务。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公共服务”的范围直接界定,而“公共事业”这个概念的使用和发展也是极不统一的。

在我国,学者普遍认同“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利益具有较强公众受益性和普遍性的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可以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分为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四大类。

1.2 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首次界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

“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既定目标而对基本公共服务活动所制定的技术和管理等规范。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指由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资源配置、管理运行、供给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等所构成的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安排。

1.3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8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八大领域,即公共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时候,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争取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明确提出要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制定实施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

施配置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二是统筹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发展;三是加大对弱势群体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力度。

1.4 公共服务设施

目前,我国规划业内涉及到“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设施”概念的国家标准共有四个。

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定义“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区配建设施的总称”,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老年设施等)、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将“公共设施”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中定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指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分为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文物古迹用地(A7)、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九大类。

1.5 规划研究对象

综上分析,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国家战略背景下,城乡规划所涉及的对公共服务设施概念,是包括基础公共教育、社会服务、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等内容在内的具体设施规划,其研究内容和防线除继续关注空间规划部分,还应纳入理论研究、体制保障等内容。

2.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文献分析

本文通过中国城市规划知识仓库9以“公共服务设施”为检索词对题名进行检索,剔除CCPD报纸库,共检索到2002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相关文章165篇10,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数据和内容分析。

2.1 研究现状

2.1.1 研究起步较晚,被动跟随国家政策发展

以2002年为界,通过CCPD可检索到之前关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相关文章共5篇。其中,最早的文章为《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备建设指标的基本思路》,发表于1995年《北京规划建设》第二期。相比于西方国家最早对公共设施的研究晚了近一世纪。11

2002年共有3篇相关文章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公共设施规划开始受到关注。同年,北京市公布实施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成为我国较早出台的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标准。

从“历年文章数量分析”柱状图上可以看出,在2006年和2010年相关研究文章出现了两次快速增长,对比国家政策不难发现其中的原因。1993年民政部联合14个部委发出的《关于加快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开启了我国对公共服务设施的研究。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起始年,“十一五”规划中将“基本公共服务明显加强”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2007年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及十七大报告均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放在了重要位置。2010年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将“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作为“十二五”期间的十大任务之一。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发布实施,以及2012年十八

大报告则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我国未来发展重要议题的组成部分。

2.1.2 侧重实证分析,基础理论、方法研究滞后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学者对公共服务设施的研究在内容和方法上还相对滞后。国外学者的研究已经涵盖了设施配置模式研究12、设施空间优化配置研究13、规划决策支持系统研究14、设施配置评价研究15。在过去11年的公共设施研究文章中,近半数(81篇)文章或以某一片区、或以某一城市为例进行分析研究,在21篇博、硕士论文中实例研究的文章也有9篇之多。相对于文章的较强针对性,其具有的普遍意义则存在一定欠缺。

为频繁。由此不难看出研究的三个特点:一是研究关注国家政策动态和社会发展热点,均等化研究日益深入,文章比例超过总数的;二是“社区”或“居住区”是主要研究对象,以此为定语的研究文章超过25%;三是研究是始终以空间布局规划为基础,并以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目前,我国现行的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的一部分。前者只对大类16进行了控制,而后者建立在早期的居住区规划理论基础上,面对目前大规模的社区建设和居民不断提高的服务需求,适应性明显不足。

作为我国较早关注住区配套设施研究的学者,赵民教授在《居住区配套公建配建指标体系研究》(2002年)一文中指出:“分级配套”和“千人指标”无法兼顾到不同群体对于配套设施的多样化的要求,明显已经不适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清华大学贺静(2007年)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北京城市边缘新建住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调研报告——兼论现行“千人指标”的若干问题》也指出利用“千人指标”为不同规模住区配置商业设施时都存在控制失灵问题。

因此,2000年以来,北京(2002年、2006年)、上海(2000年、2002年、2005年、2006年)、南京(2006年)、厦门(2007年)、无锡(2008年)、杭州(2009年)等城市均出台了地方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法规和规范,在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分类、设施内容和指标规定等方面与国家标准差异较大。和国家标准相比,地方标准的制定呈现出以下特点:(1)各地方指标体系的框架和公建分类与国标基本一致。(2)简化与繁化的倾向同时存在。如上海建立了比国标更为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厦门则只控制公益性配套设施,放松或取消了市场调节类的商业金融等设施的控制。(3)各地方指标体系在指标标准上有所差别,但都大大提高了中小学的建设标准,比国标提高将近一倍。(4)多数地方指标考虑到社区建设以及配套设施的社会管理模式,以街道社区、基层社区代替居住区和居住小区。(5)有些地方指标的制

定存在拍脑袋和互相抄袭的问题,缺乏深入分析和批判性观点,指标体系的地方化模式和相关研究成果都缺少突破性进展。

2.2.2 借鉴西方区位理论建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模式

我国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体制基础和发展进程等方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因此,我国学者对西方成功经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区位理论下的空间公平和可达性方面。区位理论为确定公共服务设施模型提供了定量分析的方法,更适合于在一个较大范围内确定各种公共设施的定位,在某一个尺度有限的封闭住区范围内则无法发挥它的优势。

方远平、闫小培合著的《大都市服务业区位理论与实证研究》(2008年)一书中对西方公共服务设施区位理论的发展进行了评述,指出西方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区位理论研究已经度过了注重数学模型定量研究的时代,目前进入了后数量化时代,特征是从定量研究转向定性分析,偏重人文色彩的因素影响,例如政治、国家、阶层因素的影响。

吴忆凡在硕士论文《当代住宅区规划中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模式初探》(2008年)中归纳了3种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模式:沿周边道路布置,商业街模式,公共服务设施带模式。其中,公共服务设施带模式采纳了公共设施区位理论的最新观点。论文没有明确提出住区模式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之间的关联,其中提出的布局原则和空间模式在小街坊住区模式下更易于实现。

2.2.3 经济属性分类以及建设方式的探讨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商品房住区成为主流,在政府财力和管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任务交给开发商,成为解决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宜之计。公共服务设施的经济属性与产权有着本质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主体,由此也明晰了其建设主体及建设方式。

何剑枫在《京沪两地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式比较》(2006年)一文中指出政府通常可以采取统一支付,从土地出让金中预留配套建设费,单独收取配套设施建设费纳入政府统一建立的专项帐户;开发商无偿配建等多种方式用以提供公共(或准公共)产品。由于地方财政能力有限,由政府统一支付的方式虽最简单,但目前在我国实现的难度很大。建立统一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则能使政府完全承担起提供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居民的满意度。

刘小波在博士论文《我国城市小街坊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问题研究》(2010年)中将我国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根据管理主体不同分为以下几种:居民通过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的自治管理,市场化及行业化的运营管理,由政府主导的公益性设施的运营管理。作者认为住区配套设施中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益性设施的管理应以政府为主,商业设施中的菜市场属于微利的商业设施,也应受到政府部门的扶持。

2.3 主要问题

综上所述,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我国学者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关注和研究源于社会制度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市场化、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带来的重大变革,以及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明晰和重视。目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社会公平问题。建立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与人民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的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这种背景下,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研究则暴露出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2.3.1 公共服务设施的概念和研究范畴尚不明确

在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中,由于各规范制定时间的差异,对相关概念及指标体系内容都存在着较大差别。特别是在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出台后,这种情况更为突出,亟待对各规范进行统一和整合。

2.3.2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技术方法存在缺陷

我国对公共服务设施的研究还处在定量研究阶段,且未能在区位理论指导下建立起具有普遍适用的数学模型,更忽视了政治、阶层等人文因素的影响,缺乏定性研究的内容。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在规划布局上,仍简单、机械的根据“千人指标”和“服务半径”作为配置标准确定服务设施的选址和规模。忽略了不同城市空间中居住人群的需求差异,从而影响了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

2.3.3 关注设施空间的规划研究而忽略了非设施体系的构建

如前所述,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既包括设施体系,也包括非设施体系。以往的研究多以设施的配建标准和空间布局为主,而忽略对了对非设施体系的构建研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服务及城市公共设施限于体制障碍约束,已不能满足不同阶层人群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制约了“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实现。

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方向预测

3.1 以人为本,城市转型下更具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供给

未来对公共服务设施的研究必须要以城乡空间异化为着眼点,以社区为基本单位,通过对不同社区内人口构成特征(人口密度、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等)的分析,将不同类型的社区与城乡的空间构成分布对应,概括出不同的社区类型,如城中村、老城区、新城区、产业区、小城镇、农村社区等。以此为基础,研究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分布形态由空间均衡转向社会分异的实际需求,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分布进行社会生态学分析,研究不同阶层社会群体居住单元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及可达性存在的差异,并总结出相对应的基本特征。根据不同社区类型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特征,对现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指标体系进行修正。内容包括:设施项目的增减,以及对配置指标的确定。

3.2 普惠为本,推进公共服务设施供给由空间公平性向使用有效性转变

公共服务需求的全面增长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正日益突出,空间上的不均衡与受益人群上的不均衡共同制约公共资源的有效供给。借鉴国外已相对成熟的区位理论,采用数量模型,分析城市公共设施的空间布局规律以及选址权衡;从不同人群的需求、社会正义、危险性设施布置方面,进一步地从设施的形式、服务半径、可达性、外部性等角度,分析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布局,对公共设施配置在社会上的成本效益分配及设施的分类进行分析,成为未来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3.3 创新机制,建立长效体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的良性运作

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机制是实现均等化的重要前提,涉及资金来源及其相关主体的责权利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改革,城乡管理结构已从单位管理转变为社会管理,公共设施的供给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地方政府成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供给、管理的主体。随着人民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日益提高,以及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理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与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关系,创新公共财政制度、探索市场经济下的共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的供给机制和模式,是保证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供给的重要前提。

注释:

[1]来源于百度百科,https://www.360docs.net/doc/217898397.html,/view/2139639.htm。

[2]public service:1 a service that is performed for the benefit of the public or its institutions;2 employment within a government system (especially in the civil service).

[3]Infrastructure:1 the basic structure or features of a system or organization;2 the stock of basic facilities and capital equipment needed for the functioning of a country or area。

[4]来源于维基百科,https://www.360docs.net/doc/217898397.html,。

[5]祁欢,公共服务的概念及其发展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影响,国际法学研究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17898397.html,。

[6]a White Paper on services of general interest,[COM(2004)374 final]。

[7]Public utility,也有人译作公共行业、公共部门或公共服务行业,至今没有一个规范、明确、统一的规定。

[8]摘自《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第一章第一节。

[9]China City Planning Knowledge Database,简称CCPD。

[10]文章以区域和整体公共设施为检索范围,不包括以教育、医疗、养老、文体等各类单项设施为研究内容的文章。

[11]“美国学者戴蒙德是国外最早关注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研究的学者之一,他在1912年参加一次规划设计竞赛中首次提出了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思想。”孙德芳、沈山,国内外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研究进展,1002-2031(2012)09-0027-07,城市问题。

[12]主要从设施配置的资金来源、覆盖群体、管理机制等方面分析。

[13]涉及到设施的布局、选址和区位等,受设施可达性、服务域等因素影响,借助GIS或区位理论进行研究。

[14]综合利用GIS与数量地理方法将GIS的数据处理、地图显示功能与区位模型在解决最优区位问题方面的空间分析能力相结合,建立一个集成式的规划决策支持系统,使模型运算结果得以直观、清晰地表达出来。

[15]针对公平与效率、社会效益、设施配置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

[16]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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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应联行,论建立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城市规划新体系——以杭州市为例[J],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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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赵民、林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体系研究[J],城市规划,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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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于敬,(1979—),女,本科,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规划师。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 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以利提高效率。 4 商业金融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形成相应等级和规模的商业金融中心。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所经营商品对环境有污染时还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安全防护距离。 5 文化娱乐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 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表1.0.4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表1.0.5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 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 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 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 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 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 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安全管理》之城市规划与城市特色

城市规划与城市特色 自从有城市规划以来,传统城市的特色就渐渐消失了……今天刚刚听到的一个观点……虽然偏激,是不是也有点道理呢?在一定程度上是这样的,今天的规划,其准则条文和数据的约束已经很难跟得上城市各种综合条件的变化。加上制定规范和进行规划设计的人,真正了解城市和人的深层需求的,真正了解自己肩负的责任的寥寥可数,他们的“产品”算得上城市规划吗?另外,人们开始质疑城市规划能够规划、或说引导城市发展的能力和程度。“变化比规划快”,我们所处的城市时代,是城市发展变化激烈的过程,是自相矛盾的过程。环境最差的城市,往往又是人口最拥挤的城市。建设与环境两者之间存在尖锐的冲突。“土地受害,住房困难,交通紧张,绿地减少……城市化的过程,几乎等同于环境破坏的过程。“城市形象不光是规划和建筑两者之间的事”,明白这句话的全部意义很重要,可使偶们不必过于自恋或自卑,而以平常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即,设计只是若干重要环节中的一个。但是,全面的分析之后,这个话题的焦点被(“偷偷地”)分解了,偶又觉得茫然而不知所措,所以觉得有必要建议大家回到“专业地带”来继续讨论。这个问题的确可以从城市大系统的高度来认识,前面偶们多多少少也提到了体制、立法、经济等因素对城市特色的影响,说:他们也应该对目前的不良状况负责,甚至责任相对更大。不知道如果是在一个“体制”、或者“立法”方面的专业论坛里讨论同样的话题会听到什么样的声音——估计一定会有为数不少的人要说:因为设计行业水平太差!也许他们也会抱怨自己的地位不够高呢!——所以我们不应该在这种很有道理却可能导致扯皮的争论里耗太多的时间,只要能概念性地搞清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就行了,然后就必须尽快回家先把自己的脸洗洗干净,否则到最后大家依旧灰头土脸,到底是图个什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 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 9.3810.32m2/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0.7 1.0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3.6%,入学率100%,并 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 10.0811.03m2/座,用地12.7614.20m2/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 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 12.7113.82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 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 建筑10.8912.67m2/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千 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 1.2 2.4 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98%,并 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 11.4212.28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5座。 68.5 1155 12601581 1763 0.72 35 0.71 4004500.71 400450

800100035 35 203035 30401200150035 30403650120015001500180035 20300.30.9 35 0.72 86100 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2.5张, 合5床/千人。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 设置。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30张 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 35 0.71 1500200025004000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5%,百名残疾人设置床位4张,合2床/千人。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140150205215 1702004000500023 0.4 1.4车位/户。含居民汽车场库0.3 1.3车位/户,社 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190220 0.72 35 225037501500250035万门/处。 普通住宅的固定电话用户线不应少于2线(即2对线)/户,每万户居民须设置容量1.52万门。 5060万m2设一处。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安全城市理念的特大城市防灾规划技术框架

□ 金忠民 安全是现代化城市的第一要素。当今世界的科技进步,并没有减轻各类灾害对城市造成的损害。特大城市已成为灾害的巨大承载体。人们对2010年上海11·15大火灾心有余悸;对2010年3·11日本大地震和核危机更是感同身受;也自然会联想起2011年1月一场大雪使纽约、华盛顿的交通陷于瘫痪的情形;对2003年SARS 在北京、广州、香港等城市的蔓延,以及对伦敦大停电、重庆天原化工厂爆炸,还有更早的“9·11”恐怖袭击还记忆犹新…… 如何确保城市安全已成为特大城市需要面对的棘手问题。为此,本文将防灾系统与城市安全战略密切结合,研究“安全城市”的规划理念,探索特大城市防灾规划重点,为防灾规划的转型提供参考。 基于安全城市理念的特大城市防灾规划技术框架 [摘 要]特大城市灾害具有放大效应、综合性、隐蔽性等特征。为应对灾害的综合特性,特大城市应采用安全城市概念,探索安全城市的规划理念,并基于此提出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技术框架,包括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基本准则、总体要求、规划阶段、主要专题框架等,以求突破传统防灾规划的模式,为防灾规划的转型提供一种思路,也为特大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运行提供城市规划保障。[关键词]安全城市;特大城市;防灾规划;规划理念;技术框架 [文章编号]1006-0022(2011)08-0010-04 [中图分类号]TU984.11+6 [文献标识码]A Safe City Concept Based Mega-city Disaster Prevention/Jin Zhongmin [Abstract] Disasters in mega-cities are usually comprehensive, hidden, and amplifying. A comprehensive urban disaster prevention technical framework is proposed for mega-cities. It includes disaster prevention principles,general requirements, planning phases, major issues etc, offering a new idea in disaster prevention planning.It is a safeguard for mega-cit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safe operation. [Key words] Safe city, Mega-city, Disaster prevention planning, Planning theory, Technical framework 1特大城市安全隐患原因及致灾 因素 1.1特大城市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特大城市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与一般城市迥然相异。特大城市是人口、产业、财富高度聚集的地区,是现代经济社会活动最集中、最活跃的核心地域。同时,特大城市在灾害面前也相当脆弱。一方面,我国许多特大城市处于地震断裂带地区、沿海台风地区及沙漠化边缘区,属于生态环境脆弱区,自然灾种多,影响大;另一方面,我国特大城市的发展往往处于快速工业化时期,高层建筑、重化工区、轨道交通、大型工程设施、重大危险源等不断增多,使得火灾、爆炸、工程事故、环境公害等更容易发生。由于特大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表1.0.4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表1.0.5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

社会安全建设文献综述

城市社区安全建设文献综述 1.前言 “安全社区(safe community)”是于1989年斯德哥尔摩第一届世界事故与伤害预防大会提出的[1]。2002年引入中国,多地政府推广并开展建设安全社区。安全社区建设是集系统性、先进性、预防性、全过程控制等特点一体化的事故伤害预防模式。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实施安全促进能有效减少各类事故伤害。我国对社区安全关注较晚,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建设过程中社区服务与社区安全之间的联系、风险控制如何策划等关键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2.国外研究概述 西方国家相关研究比较早,相关理论比较系统全面。20世纪60年代,简·雅各布斯(Jane Jacobs)在《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中批评了美国大城市为快速发展而破环传统社会的生活形态,造成了人际关系逐渐淡薄、疏离,抑制犯罪的社会自然监控力减弱; 20世纪70年代,奥斯卡·纽曼(Oscar Newman)提出“可防卫空间”理论;以及杨·盖尔提到良好的室外空间可以尽量消除不利因素以提供安全舒适的社区生活[2]。 3.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的相应研究始于上世纪末,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社区安全建设进行探究。 社区安全防范体系方面,肖佳着眼于公共安全防范,提出通过公安机关与城建规划等部门通力合作,可从空间层面一定程度降低犯罪隐患,提高社区预防犯罪的能力[3]。吕立波则从技术出发,认为完善社区安防监控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等具体措施以加强社区安防体系[4]。刘鹏认为要以预防为主,通过对安防意识形态进行宣传、建立有效的社区举报奖励联动机制来提高防范水平[5]。 社区安全服务的研究中,唐静认为我国目前社区安全服务需求呈多样化趋势,提出社区安全服务参与主体呈现多种力量并举的多元化发展趋势[6]。沈叶明和徐颖通过对边缘城市社区社会治安问题的阐述,建议加快基层地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探索社区公共安全服务的多元化市场供给渠道、将传统的管理模式转变成服务模式[7]。 对于社区安全治理模式的研究,邓玮认为必须彰显社会工作的作用和价值,比如在社区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提要:幼托是居住组团级公共建筑中占地最大的项目,其布置对居住小区的规划布局也有较大的影响。幼托的规模与幼托机构类型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 居住组团相当于一个居民委员会的规模,一般以300~800户为宜。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大多由居委会管辖,这一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包括幼托、居委会、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自行车存车处、基层商店等。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以利于管理,可以设在住宅底层,也可独立设置。 1.幼托建筑。 幼托是居住组团级公共建筑中占地最大的项目,其布置对居住小区的规划布局也有较大的影响。幼托的规模与幼托机构类型、办园单位性质、条件、所在地区幼儿园入托率以及均匀合理的服务半径等因素有关。幼托最好布置在环境安静、家长接送方便的独立地段上,而且需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以保证自身功能及环境需要。如果用地紧张而必须设置在住宅底层时,应将幼托入口与住宅入口分开,并有独立院落,建筑单体设计还要采取措施,如隔音、加设雨篷等,尽量减小上层住户与幼托之间的相互干扰。幼托服务半径不

宜大于300米,层数以1~2层为主,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可考虑3层。一般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按每班30座计,三班及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联合设置,以节约用地,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此外,幼托的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活动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朝向并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室外要有一定面积的硬地和活动器械等,以供儿童室外活动。幼托建筑位置的选择一般有三种方式:A.幼托位于住宅组团之间,特点是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接送也较为方便。B.幼托位于住宅组团内部,特点是与居住生活间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影响。c.幼托位于小区或街坊中央,特点是较易组织小区中心的景观,并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见图3-42。 2.基层商店的规划布置。 基层商店的特点是面积小,品种多,布点灵活、面广,深受群众欢迎,一般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可以设在组团入口处,也可以设在住宅底层,还可和居住组团级其它设施如居委会、自行车存车处等联合布置。 3.自行车存车处。 自行车存车处的布置可以相对集中或分散布置。集中布置就是在组团集中设立一至两个存车处,集中布置方式便于统一管理,有较强的经济合理性,只是服务半径稍大些;分

城市安全生产行动规划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城市安全生产行动规划

城市安全生产行动规划 “十二五”期间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经济强区,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编制和实施《区“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对于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我区“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目标的全面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市“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区“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现状与面临形势 一、“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二五”期间,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把“安全发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围绕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三项行动”,按照市政府部署的认真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为我区全面完成“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目标任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做出积极贡献。主要成效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一是组织领导不断加强,“一岗双责”有效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共同抓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格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计划,纳入了 第 2 页共 26 页

各级各部门政绩、绩效、综治、文明和平安建设等考评内容,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同步考核。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研究制定,出台了《区贯彻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多项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把手”履职报告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为做好“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二是“三年行动”成效显著,主体责任有效增强。“十一五”期间,我区把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作为解决制约和困扰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问题的主要举措,三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评定等级、分类整改、滚动管理”和“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 级限期整改、D级黄牌督办”的原则,采取认真部署、分步实施,深入发动、细化要求,强化宣传、抓好培训,培植典型、示范带动,严肃约束激励等措施,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三年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年12月底,全区参评企事业单位7657家(1268家企事业单位和6389家个体工商户),其中企事业单位A级145家,占总数11.44%;B级1033家,占总数81.47%;C级90家,占总数7.09%;下达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4020份,责令整改安全隐患11880条,督促整改11345条,整改率达95.5%。向银行、总工会等单位发出函告书206份,责令 第 3 页共 26 页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城市公共安全文献综述x

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文献综述 摘要:随着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各种设施也越来越复杂,由复杂而生的脆弱及潜伏的危机愈加显而易见,所以城市公共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城市风险与公共危机管理领域广泛关注的焦点。本文将过去与现阶段关于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方面的各种理论和研究进行一一总结和概述。 关键字: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方法、评估 1. 前言 1.1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目的 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与工程手段,通过全过程的灾害管理,提升政府和社会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的能力,以有效地预防、回应、减轻各种风险,从而保障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规模日益扩大,我国城市的公共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城市中聚集的人口数量及人口密度迅速增加,现代城市建筑物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空间建筑发展;各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星罗棋布,向管道化、网络化、功能复杂化发展;社区、校园、商场、超市、车站、机场、码头、地铁等许许多多人口稠密的公共场所;城市中大量使用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放射性等物质;由于分布广泛、空间狭窄,并且缺少规划、管理不善、致使各类意外事故屡屡发生,令人触目惊心。事故和灾害像瘟疫一样吞噬着城市的一切,造成城市严峻的安全与环境问题,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城市经济。因此,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对可能发生的城市公共事故灾害进行风险分析;并对城市公共安全相关因素及其指标体系进行划分评估,实施风险减缓对策措施的风险管理,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以达到控制减少甚至消除城市事故灾害的目的。 1.2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的意义 科学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可以减少城市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倡导安全社区已成为国际趋势。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意义在于克服人类在城市中的经济社会活动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减少由于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对城市的破坏,保护经济和维持社会持续协调稳定发展。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指标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指标

附表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指标(居住人口3-5万人) 类别序 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教育1 幼儿园 281-310 420-450 8班2100 12班2800 8班3000 12班4200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并 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9.38-10.32平 方米/座,用地14-15平方米/座,每班25座。 0.7-1.0 2 小学403-441 510-568 “九年一贯 制”学校 18班800 27班12000 36班15000 “九年一贯 制”学校 18班11000 27班16000 36班21000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3.6%,入学率100%,并考 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10.08-11.03平 方米/座,用地12.76-14.20平方米/座,每班40座。初中学龄 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 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12.71-13.82平方米/座, 用地16.70-19.12平方米/座,每班40座。“九年一贯制”学校 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入学率100%,并考虑10% 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建筑10.89-12.67平方米/ 座,用地14-16平方米/座。(千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平 方米,用地面积840-960平方米) 1.2- 2.4 小学:18班规模建筑7500平方米,用地9500平方米; 服务规模1.8万人/处。24班规模建筑10000平方米,用 地12500平方米;服务规模2.4万人/处。24班以下学校 应设不低于200米的环形跑道和60米的直跑道。 初中:18班规模建筑9500平方米,用地1300平方米; 服务规模3.6万人/处。24班规模建筑12500平方米,用 地17000平方米;服务规模4.8万人/处。30班规模建筑 15600平方米,用地21000平方米;服务规模6万人/处。 24班以下学校应设不低于200米的环形跑道和100米的 直跑道,25班以上学校应设不低于200米的环形跑道和 100米的直跑道。 “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2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 有条件的应设置400米环形跑道,同时应保证设置足够的 蓝、排球场地。 中学:30班规模建筑16000平方米,用地22000平方米; 服务规模3万人/处。高中应设不低于400米的环形跑道 和100米的直跑道, 3 初中 254-276 334-382 4 高中 217-233 317-363 24班13000 30班16000 36班19000 24班19000 30班23000 36班28000 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98%,并考虑 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11.42-12.28平方米 /座,用地16.70-19.12平方米/座,每班45座。 6-8.5 小计 1155-1260 1581-1763 一般小校(园)采用高限,大校(园)采用低限,标准较 高大校(园)可采用高限。 医疗卫生5 社区卫生服务站24 300 0.7-2 含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置卫生服务站。 6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 75 2500 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为范围设置,可设综合病床。3-5 小计 74 75 文化体育7 室内文体活动中心 200 可包括文化娱乐(多功能影视厅、文娱艺术等),图书阅览,科 技活动,青少年活动,康乐(健身房、旗牌室、室内体育活动 等)等设施。 0.7-1 可结合商业服务设施或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综合设置。 8 室外文体活动场 20 400-450 可包括户外娱乐、集会、露天表演、儿童游戏、综合健身、篮 球、门球等场地。 0.7-1 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兼有避难场所的功能。 小计220 400-450 商业服务9 菜市场20 1000-2000 1500-2000 3-5 10 其他商业服务 680 可包括便利店、餐饮、综合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点、银行储蓄 所等 3-5 再生资源回收点可与密闭式清洁站结合布置,其它可设于 沿城市支路的住宅底层。 小计700 社区管理服务11 社区服务中心 20-30 1000 可包括优抚服务、社会福利、咨询服务、婚姻服务、计生宣传 咨询、家庭劳务服务等及相应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中 心。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集中布置。 12 街道办事处30-40 50 1200-1500 1500 含工商、税务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13 派出所及巡察30-40 36-50 1200-1500 1500-1800 3-5 14 社区居民委员会20-30 190 还可包括其他便民服务项目0.3-0.9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5 社区卫生监督所 5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中国城市安全空间的研究

中国城市安全空间的研究 金 磊 (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 100045) 摘 要:本文从城市整体空间的角度,回顾我了我国城市安全的历史,探讨了我国城市空间安全研究的现状,并对空间防灾类型具体的划分作了介绍。 关键词:城市;防灾;空间;类型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4513(2006) -02-033-05 收稿日期:2006年1月6日 作者简介:金磊: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 问团专家,北京减灾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一、城市安全的历史和现状 洪水、地震、火灾是我国古代城市所面临的最主要的三种自然灾害,而很多历史名城历经数百年乃至上千年却能够完整保存至今,说明我国城市建设自古就很重视防灾问题,各个朝代在城市选址、规划,防灾工程技术、灾害立法管理等方面都积累了很多先进经验。很多城市都将城市建设与防灾相结合,创造了优美的城市空间,又起到防灾减灾的作用,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研究。 中国古代城市的一大空间特色就是城墙环绕城市,并辅以护城堤防和护城河,这固然是军事防御的需要,但同时也是城市防洪的重要保障。北宋东京的三重城墙及护堤就对防御外部洪水侵入城内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还有很多历史名城都具有优美的河湖水系空间,这些空间除了担负城市供水、水运交通的功能外,还具有防洪排涝的调蓄功能。明清北京城的三海以及紫禁城的筒子河就拥有很大的蓄水容量,是城市重要的防洪空间。古城杭州西湖宋朝时 曾经一度半为葑田(湖面被葑草即水草覆盖),雨多时无法储蓄,干旱年湖水干涸,后经苏东 坡提议开浚西湖,以葑草与淤泥修成长堤,后人称为“苏堤”,在湖中立三座石塔,塔内湖面不准种植菱藕,以免再次湮塞,即为“三潭印月”,既减轻了城市旱涝灾害,也美化了城市空间。 火灾也是我国古代城市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灾害。考古资料表明氏族人聚落遗址周围一般都有一道甚至几道壕沟,兼具防御野兽、洪水、潮湿和部落间的战争以及防御野火的功能,是城市护城河的雏形;在聚落布局上已经出现了功能分区,一般分为居住区、烧陶窑场和公共墓地,这就避免了烧陶区因常年用火对居住区造成的威胁。自周王城开始,我国古代城市建设就愈加明确地用宽阔的道路和围墙划分城市防火单元;利用自然河道,组织城中通达的水系用于生活与防火;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将手工业区、市场区等易火区与宫室区、居住区分开;采用方格网的空间布局,利于扑救与疏散,防止延烧;建设园林、开辟广场用于隔断火灾和疏散避难。以宋代城市为例,汴州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下,建筑拥挤、城市火灾频繁,后在城市改扩建中贯穿了防火思想,增加了城市用地,拓宽道路,增设广场,增大了建筑物 2006No.2(To ta lNo.74)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JOURNAL OF BEI J I N G CI TY UN I V ERSI TY 2006年第2期 (总第74期)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市规发〔2006〕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文本 1 总则 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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