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案例

资格审查案例
资格审查案例

[背景] 某大学扩建项目,其建安工程投资额30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地处某城市郊区,系在原农用耕地上修建,共包括8个单体建筑工程,分别为办公楼、1#-3#教学楼、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图书馆、10KV变电所和大门及门卫室等,总建筑面积126436m2,占地面积86000m2,其中教学楼和学生公寓为地上六层框架结构,学生食堂、图书馆为地上三层框架结构,变电所及门卫室为单层混合结构。招标人拟将整个扩建工程作为一个标段发包,组织资格审查,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问题]

(1)资格审查有哪几种方法?给出其做法。怎样选择其一为一个项目资格审查方法?确定了审查方法后,有哪几种办法进行资格审查?(注:应记住)

(2)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有哪几方面内容?(注:要记住)这些审查内容怎样分解为审查因素?

(3)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选择资格审查方法和审查办法,并设置资格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

(4)怎样处理资格预审过程中几个申请人得分相同时的排序,举个例子。

[分析]

资格审查是用来衡量投标人一旦中标,是否有能力履行施工合同的一种重要手段,一般有两种做法,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人通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投标人名单的一种方法;资格后审指的是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进行的审查。两种方法审查的内容基本一致,仅是时间的先后,但招标成本支出截然不同。判断一个施工招标项目是否需要组织资格预审,是由满足该项目施工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的多少来决定的。施工招标不同于其他类型招标:①一般需要提供设计图纸,招标人成本支出较其他类项目招标大;②除少数高尖端项目及项目处在一些特殊地域外,潜在投标人普遍掌握项目的施工工艺,潜在投标人较多;③投标人需要组织人员编制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需要一定花费。这些特点,决定了一个施工招标项目是选择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

(注):这部分内容应记住

1、参阅《专业实务》P17、P88。

2、资格后审的方法适合潜在的投标人数量不多的招标项目。如果潜在的投标人数量很多,则宜进行资格预审,用以降低招标成本。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以下五个方面内容:①具有独立订立施工承包合同的权利;②具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等方面的内容。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因素。

(注:应记住这些内容。参阅《专业实务》P90-92)

[参考答案]

(1)资格审查方法分为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人通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投标人名单的一种方法;资格后审指的是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进行的审查。

判断一个施工招标项目是否需要组织资格预审,是由满足该项目施工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的多少来决定的。潜在投标人过多,造成招标人的成本支出和投标人的投标花费总量大,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时,招标人需要组织资格预审。反之,则可以组织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可以采用两种办法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一种是合格制,即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另一种是有限数量制,即审查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文件按照公布的量化标准进行打分,然后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数量和资格申请文件得分,由高到底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采用资格后审,一般采用合格制方法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2)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以下五个方面内容:①具有独立订立施工承包合同的权利;②具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这五个方面,对应以下资格审查因素:

①具有独立订立施工承包合同的权利可分解为:A、有效营业执照;B、签订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签署人的资格等;

②具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能力可分解为:A、资质等级;B、财务状况;C、项目经理资格;D、企业及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E、企业信誉;F、项目经理部人员职业/执业资格;G、主要施工机械配备;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可分解为:A、投标资格有效,即招标投标违纪公示中,投标资格没有被取消或暂停;B、企业经营持续有效,即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可分解为:A、近三年投标行为合法,即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行为;B、近三年合同履约行为合法,即没有严重违约事件发生;C、近三年工程质量合格,没有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质量监督部门通报或公示;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该项目特点是单个建筑工程多、场地宽阔,潜在投标人普遍掌握其施工技术,故为了降低招标成本,招标人应采用有限数量制办法组织资格预审,择优确定投标人名单。

资格审查标准分为初步审查标准、详细审查标准和评分标准三部分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效?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 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 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 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 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 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 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 元,但对建民小区 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车折款50 万元,原 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 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 故以上款项合计为8,783,086.88 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 办尚欠原告工程款852,901.12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原建民小 区联建办系被告开办并已撤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对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案例二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大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大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合同签订后,鑫蓝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就发现施 工现场管理混乱,遂当即要求鑫蓝公司改正。一个多月后,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 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大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 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多数质量优 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太公司和大意公司终于 弄清了事实真相。原来,兰太公司虽然是与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是 当地的一支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施工队为了承揽建筑工程,挂靠于 有资质的鑫蓝公司。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挂靠的规定,该施工队与鑫蓝公司签订了所谓的联营协议。协议约定,施工队可以借用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以鑫蓝公司 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施工队负责施工,鑫蓝公司对工程不进行任 何管理,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提取工程价款5%勺管理费。兰太公司签施工合同时,见对方 (实际是施工队的负责人)持有鑫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便深信不疑,因而导致了上述

案列分析_孙志刚

案例分析: 1.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什么 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之前的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是不适合的。 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 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的当下中国城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但是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民精神文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 所以,它说明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适合我国社会情况,在当今的社会情况下合法性不足。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和遣送改为救助,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的政策。 2.新闻媒介在这一政策变迁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孙志刚案”无疑是媒体监督与社会互动结合作用的结果。在这一事件中,媒体、法律工作者、公众、政府形成了一个良性的互动,正是这种“互动”终结了一部恶法,也使“孙志刚案”成为我国媒体监督与社会互动的经典案例。媒体的介入和参与无疑起着关键作用。孙志刚案最初得以呈现在世人面前并引起世人关注,完全是基于媒体对这一案件新闻价值的判断。没有媒体独立的议程设置,就不会有孙志刚案的深远影响。《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采写者陈峰描述自己的写作动机:“那是一个很偶然的机会,我常去一个名叫‘西祠胡同’的BBS,这个大BBS里,有一个小的讨论区‘桃花坞’,里面有很多来自全国各地媒体的朋友。孙志刚死在广州的消息,最早就是被一位北京学传媒的研究生——一个非常善良的姑娘在这里公布的。她说一个同学的同学,莫名其妙地死在了广州,家人正在四处奔波想弄明白原因。不知道这则消息为什么没有别人追问,但是出于一个记者的习惯,我还是打电话与那位研究生联系。”(陈峰,2005)就这样,陈峰后来做出了那篇影响深远的深度报道《被

程序开发部代码审查制度

程序开发部代码审查制度 1.文档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工作制度 (1) 3.1代码审查范围 (1) 3.2代码审查标准 (1) 3.2.1所开发的代码功能是否与详细设计文档中描述的保持一致。 (1) 3.2.2代码是否符合编码规范 (1) 3.2.3代码是否正确无误,没有隐含的错误。 (1) 3.3审查执行流程 (1) 3.4代码审查活动的监督 (2) 1.文档目的 该文档的阅读者主要为部门总监、部门经理、开发组长和程序员。通过该制度来规范代码编写,从而提高代码质量。 2.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程序开发部部门内部。 3.工作制度 3.1代码审查范围 审查任务目标包含的所有类。 3.2代码审查标准 3.2.1所开发的代码功能是否与详细设计文档中描述的保持一致。 此项检查设计部门会做抽查,开发部门需要做为重点执行项,保证代码和设计的一致性。3.2.2代码是否符合编码规范 此项检查作为开发部重点执行项,必须和编码规范保持一致。 3.2.3代码是否正确无误,没有隐含的错误。 此项检查要保证在组件功能无误的基础上进行,需要有经验的高级程序员对具体程序片段进行检查,纠正逻辑不合理代码、垃圾代码等。此工作在现阶段可以做为次要执行项。 3.3审查执行流程 1.检查的粒度――功能组件

2.当程序员开发完成一个组件,并且告知组长可以进行审查时,由开发组长或者指定的高级程序员来做审查工作。 3.审查人必须详细检查目标的代码编写,并且需要填写《代码审查表》。 4.如果审查未能通过,被审查人按照《代码审查表》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5.重复执行步骤2-4,直到审查通过。 3.4代码审查活动的监督 代码审查制度为代码质量的绩效考核提供参考,作为绩效考核代码质量评分的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代码审查规范

1. Code Revie进行检查试过现的质量保机制,通这个机制我可以代码、注一种Code Revie来确认方案计和代码的要用在软件工程程中改进码质量,Code Revie以达到如下Code Review代码审查规范1. Code Review目的 Code Review是一种用来确认方案设计和代码实现的质量保证机制,通过这个机制我们可以对代码、测试过程和注释进行检查。 Code Review主要用来在软件工程过程中改进代码质量,通过Code Review可以达到如下目的: 在项目早期就能够发现代码中的BUG。?帮助初级开发人员学习高级开发人员的经验,达到知识共享。?避免开发人员犯一些很常见,很普通的错误。?保证项目组人员的良好沟通。?项目或产品的代码更容易维护。? 2. Code Review的前提条件 代码提交审核前,开发者必须确保代码符合如下条件,审核者需要确保所有前提条件都已满足方可开始审查,同时也是审查的主要检查点。 所有代码注释清晰,语法正确,编译通过。?日志代码完整,业务日志、系统日志分开,中文描述,脱敏处理,状态变更,?全部清晰明确。 测试代码覆盖全部分支和流程,暂时统一使用工具Emma(各编译器可下载对?应插件)进行Coverage Check。 项目引用关系明确,依赖关系清晰,配置文件描述。? 的审查范围3. Code Review 代码的一致性、编码风格、代码的安全问题、脱敏问题、代码冗余、是否正确设计以符合设计要求(性能、功能)与设计文档相同等等。)完整性检查(Completeness3.1、 代码是否完全实现了设计文档中所涉及的所有流程和功能点?代码是否已包含所有所需的业务日志、系统日志、异常日志,日志内容是否完?整,日志文件配置是否正确。 代码是否使用缓存等,配置信息是否正确可配置。?代码中是否存在任何没有定义或没有引用到的变量、常数或数据类型等?一致性检查(Consistency)3.2、 代码的逻辑是否符合设计文档?代码中使用的格式、符号、结构等风格是否保持一致?)Correctness3.3、正确性检查(代码是否符合制定的标准?所有的变量都被正确定义和使用?所有的注释都是准确的?所有的程序调用都使用了正确的参数个数? Modifiability)、3.4 可修改性检查(如使用配置、定义为类常量、使用专门的常量代码涉及到的常量是否易于修改(?)类等 代码中是否包含了交叉说明或数据字典,以描述程序是如何对变量和常量进行?访问的 代码是否只有一个出口和一个入口(严重的异常处理除外)?)可预测性检查(Predictability3.5、代码所用的开发语言是否具有定义良好的语法和语义?是否代码避免了依赖于开发语言缺省提供的功能?代码是否无意中陷入了死循环?代码是否避免了无穷递归?.

典型半导体案例失效分析

典型半导体案例失效分析 Author:朱秋高 光宝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E-mial: Collins.zhu@https://www.360docs.net/doc/2212865018.html, 摘要: 开关电源与地之间走线的电感对主开关Mosfet 驱动影响和失效案例 关键词: PWM 驱动信号的布线要点: 在开关转换期间,某些走线 (PCB上的敷铜线路) 电流会瞬间停止,而另外一些走线电流同时瞬间导通(均在开关转换时间100ns 之内发生). 这些走线被认为是开关调整器PCB布线的”关键走线”. 每个开关转换瞬时,这些走线中都产生很高的Di/dt .如图1-1所示,整个线路混杂着细小但不低的电压尖峰.由经验可知,不难理解这是方程V=L*Di/dt 在走线中起作用,L是PCB走线的寄生电感.根据经验,每英寸走线的寄生电感约为20nH 图1-1 确定三种拓扑中的关键走线 噪声尖峰一旦产生,不仅传递到输入/输出(影响电源性能),而且渗透到IC控制单元,使控制功能失稳失常,甚至使控制的限流功能失效,导致灾难性后果. 199

引言: 设计开关调整器PCB时,需知最终产品的好坏完全取决于它的布线,当然,有些开关IC可能会比其他开关IC对干扰更敏感.有时,从不同供应商购得的 “ 同类” 产品也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噪声敏感度,.此外,某些开关IC结构本身也会比其他IC对噪声更敏感(如电流模式控制芯片比电压模式控制芯片”布线敏感度”高很多). 事实上,用户必须面对这样的现实: 半导体器件生产商不会提供其产品噪声敏感度的资料. 而作为设计人员,往往对布线不够重视,结果将似乎可稳定工作的IC弄得波形震荡,易受干扰,以致误动作,甚至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开关烧掉). 另外,这些问题在调试后期往往很难纠正或补救,因此开始阶段就正确布线非常重要. 试验方法: 1. MOSFET 的驱动信号通常由IC内的驱动级产生,故MOSFET的源极应接至IC接地端.但MOSFET的实际表现并不由施加在栅极与参考间的电压所决定, 而是取决于栅极与源极间的电压,即完全取决于实际的V GS. 实例1,如果源极与地之间的走线有点长的话,在开关转换瞬间它上面会出现很大的电感反冲, 不严重的话只是降低开关转换的速度,严重时会使MOSFET错误地开通或关断,导致管子毁坏. 图1-2 是在关断瞬间可能发生的相当安全的情形.栅极控制MOSFET关断,但源极的PCB走线阻抗刚才也流过了电流,并产生小电压源(尖峰) 以阻止电流减小,电流持续流动直到能量消耗光.这使V GS波形发生改变从而使开关转换速度降低.然而,这种降低转换速度的方法并不值得推荐,根据我所知其结果不可预知,因为它本质上是基于寄生参数的. 图 1-2 关断时源极寄生电感的影响 2. 实例2, 图1-3 是一款使用在网络产品上的电源布线图,我们不难发现驱动信号到MOSFET的栅极之间的走线过长,(约为63mm) .且高频电感离驱动信号非常近,而导致在系统使用时,不时发生MOSFET 烧毁和PCB板大面积烧黑的现象, 200

合同管理典型经济纠纷案例选编

合同管理典型经济纠纷案例 目录 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1) 案例2 加强印章管理,规避法律风险 (3) 案例3 合同变更要注意完善细节 (6) 案例4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管理 (8) 案例5 利用约定管辖条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10) 案例6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缴 (13) 案例7 强化分包结算管理,减少分包合同争议 (16) 案例8 分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尤其是分包工作内容减少时,要及时办理分包结算 (19) 案例9 分包领料人离职,分包结算起争议 (22) 案例10 加强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管控 (24) 案例11 禁止擅自为分包商提供担保 (26) 案例12 设备租赁合同管理要闭合 (28) 案例13 加强材料买卖合同管理,完备合同条款 (30)

案例14 加强材料买卖中间结算控制,降低合同风险..32 案例15 妥善处理协助执行案件 (34) 案例16 抓住诉讼时效做文章 (36) 案例17 胜诉案件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38) 案例18 出具欠条、证明材料和接受调查取证应谨慎..41 案例19 注意文明施工,防止出现侵权行为 (43) 案例20 业主不能依审计决定擅自扣减承包商工程款..45 案例21 加强保险合同管理 (50) 案例22 从严控制整体分包项目,加强过程管控 (53)

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案情简介 2003年4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为该项目经理部加工橡胶制品若干,合同中特别约定:“货款必须按合同所约定的账号结算,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定作方(即A公司项目经理部)承担。”合同履行中,A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指定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2003年6月,A公司项目部在B公司的合同经办人C没有出具书面收款授权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向C支付了15万元。不久,C从B公司辞职。B公司拒绝承认收到业务员C的15万货款,由此引发诉讼。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终审认定,合同约定货款必须向B公司指定帐户支付,B公司未授权业务员C收款,C收款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违约金和利息。 三、管理建议 本案例反映了授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授权管理

司法院大法官平等原则违宪审查标准之探究

司法院大法官平等原則違憲審查標準之探究111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2006年6月 第一卷第一期頁111-168 Providence Studies o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June 2006, Volume 1, No. 1, pp.111-168 司法院大法官平等原則違憲審查 標準之探究 陳怡如* 摘要 平等權作為主觀公權利,可對於來自公權力之侵害行使防禦權﹔平等原則作為客觀法規範,則可拘束法律之適用與法律之制定。司法院大法官基於權力分立制衡、民主制度之反省、自身專業能力與特定議題之社會共識等「司法自制」之體悟,儘管歷年來釋憲實務並未開宗明義的將「違憲審查標準」放置在解釋文及其理由書中,但在大法官意見書中仍有不少欲將之嵌入本土解釋案例者,或將之依附於比例原則,或將之依附於平等原則。此外,有採行美國法的違憲審查標準,亦有採行德國法的違憲審查標準,凡此均可謂其對政治自由形成空間涉入程度之自我限制。本文即旨在探究司法院大法官有關平等原則違憲審查標準之建構概況,希冀透過釋憲實務的總體分析與個體分析,能釐出一個屬於本土適用的違憲審查標準。 關鍵字:違憲審查標準、滑動尺度理論、平等原則、憲法價值體系、事物性質、合理審查標準、中度審查標準、嚴格審查標準 * 現為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法學博士候選人

11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壹、前言 有關違憲審查標準之探討,美國有所謂的合理審查、中度審查與嚴格審查。「合理審查標準」乃在要求目的須追求合法的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應具有合理關聯性﹔「中度審查標準」係要求目的須追求重要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須具有實質關聯性﹔「嚴格審查標準」則係要求目的須追求極為重要政府利益,手段須屬必要且侵害最小。1德國則有所謂的明顯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與強烈內容審查。「明顯性審查標準」係僅就有無明顯錯誤作審查﹔「可支持性審查標準」係就立法者決定是否合乎事理、可以支持或可以說得通進行審查﹔「強烈內容審查標準」則就立法者所為事實論斷或預測決定判斷是否具有充分真實性或相當可靠性,只要對其判斷之正確性存有合理的懷疑,就可認定違憲。2 在美國法的違憲審查標準方面,根據Harlan F. Stone大法官在一九三八年的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案3中所提出的「雙重基準」審查標準,即在說明法院何時能以違憲審查權介入,以協調司法違憲審查權與民主政治間的緊張關係。換言之,只有在立法與行政部門的決定會影響到民主程序時,法院才應予介入導正民主程序本身的不公與不健全,否則,原則上即應尊重立法及行政部門依民主程序所為之決定。基此,在審查與民主程序無關之經濟性基本權利或社會福利立法時,應採行「合理審查標準」(the rational relationship test)以尊重立法與行政部門。倘若政府之立法或其他措施涉及與民主程序運作有關之基本權利(政治性基本權利),才應以「嚴格審查標準」(the strict scrutiny test)予以審查。此外,與社會大眾分離隔絕的少數族群因並無法在多數決的民主程序中獲得公平參與機會,故凡此社會少數者的基本權利,不論是經濟性基本權1 參見法治斌,《法治國家與表意自由》,台南: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3年,頁213-228。 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頁163-167。蘇彥圖,《立法者的形成餘地與違憲審查》,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1998年,頁59-76。許宗力,〈從大法官解釋看平等原則與違憲審查〉,輯入李建良、簡資修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二輯》,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2000年,頁119。 2 參見蘇彥圖,前揭註1書,頁76-86。許宗力,前揭註1文,頁119。 3 有關Stone大法官於1938年的United States v. Carolene Products Co.案之意見,原文可至以下 網頁查詢:https://www.360docs.net/doc/2212865018.html,/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04_0144_ZO.html,上網檢視日期:2006年1月8日。

代码审查规范

代码审查规范 1. Code Review目的 Code Review是一种用来确认方案设计和代码实现的质量保证机制,通过这个机制我们可以对代码、测试过程和注释进行检查。 Code Review主要用来在软件工程过程中改进代码质量,通过Code Review可以达到如下目的: ?在项目早期就能够发现代码中的BUG。 ?帮助初级开发人员学习高级开发人员的经验,达到知识共享。 ?避免开发人员犯一些很常见,很普通的错误。 ?保证项目组人员的良好沟通。 ?项目或产品的代码更容易维护。 2. Code Review的前提条件 代码提交审核前,开发者必须确保代码符合如下条件,审核者需要确保所有前提条件都已满足方可开始审查,同时也是审查的主要检查点。 ?所有代码注释清晰,语法正确,编译通过。 ?日志代码完整,业务日志、系统日志分开,中文描述,脱敏处理,状态变更,全部清晰明确。 ?测试代码覆盖全部分支和流程,暂时统一使用工具Emma(各编译器可下载对应插件)进行Coverage Check。 ?项目引用关系明确,依赖关系清晰,配置文件描述。 3. Code Review的审查范围 代码的一致性、编码风格、代码的安全问题、脱敏问题、代码冗余、是否正确设计以符合设计要求(性能、功能)与设计文档相同等等。

3.1、完整性检查(Completeness) ?代码是否完全实现了设计文档中所涉及的所有流程和功能点 ?代码是否已包含所有所需的业务日志、系统日志、异常日志,日志内容是否完整,日志文件配置是否正确。 ?代码是否使用缓存等,配置信息是否正确可配置。 ?代码中是否存在任何没有定义或没有引用到的变量、常数或数据类型等 3.2、一致性检查(Consistency) ?代码的逻辑是否符合设计文档 ?代码中使用的格式、符号、结构等风格是否保持一致 3.3、正确性检查(Correctness) ?代码是否符合制定的标准 ?所有的变量都被正确定义和使用 ?所有的注释都是准确的 ?所有的程序调用都使用了正确的参数个数 3.4、可修改性检查(Modifiability) ?代码涉及到的常量是否易于修改(如使用配置、定义为类常量、使用专门的常量类等) ?代码中是否包含了交叉说明或数据字典,以描述程序是如何对变量和常量进行访问的 ?代码是否只有一个出口和一个入口(严重的异常处理除外) 3.5、可预测性检查(Predictability) ?代码所用的开发语言是否具有定义良好的语法和语义 ?是否代码避免了依赖于开发语言缺省提供的功能 ?代码是否无意中陷入了死循环 ?代码是否避免了无穷递归 3.6、健壮性检查(Robustness)

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说明

合同审查的十大要点 帮助当事人审查当事人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各类合同,此乃律师常规业务。笔者结合近两年内起草、审查近千份合同的经验,就合同审查业务,从准备工作、形式审查、实质内容审查及收尾工作四个阶段,总结了十大要点,归纳如下,供各位同行参考借鉴。 重视准备工作:要点一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方面的准备: 一为“沟通”。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与具体经办人沟通,了解合同背景及订立目的(主要关注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否正当),了解我方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合作关系、本次合作的内容及当前进展,进而充分获知我方当事人之需求,确定合同的性质,并对合同中需要重点约定的条款初步勾画、重点备注。 二为“找法”。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等,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 三为“参照”。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如相关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并决定是否参照。 重视形式审查工作:要点二 律师在做好上述三方面准备工作后,对合同进行实质内容(即各项条款)的审查前,还应进行形式审查,概括为“三看”: 一看:合同三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前后矛盾。 合同本身可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首部指合同名称、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部分合同会在首部设置“鉴于”条款;正文则指合同第一条至最后一条具体条款;签署部分指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及签署时间、地点。 在这一阶段常见错误主要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如名为加工合同,实为定作合同);签署时间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看: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相关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故以上款项合计为8,783,086.88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办尚欠原告工程款852,901.12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原建民小区联建办系被告开办并已撤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对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 ◆案例二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天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鑫蓝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就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遂当即要求鑫蓝公司改正。一个多月后,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多数质量优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太公司和天意公司终于

宪法案例分析

深圳涉黄人员当街示众,评析警察的做法 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9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有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50名涉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 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规范 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在目前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在各类“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公开处理”、“公捕”、“公判”中,人们不难窥见运动式执法不自觉地对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某种程度的背离。 大学生旷课,有权力??请评析 一、大学生旷课是一种越轨行为 所谓越轨是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亦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属于不适当行为类型。指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则,但对社会并无重要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虽会引起众人的不满,但通常不会受到正式惩罚。也就是说,对于越轨,是几乎所有人都会有的经历,虽然这种经历有故意和无意以及情节轻重的区分。大学生旷课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校园现象,这种行为违反了学生守则和课堂秩序,因此属于越轨行为。 在学校,作为一名学生所希望的是,学生的创造力和个性得到发展,老师激励学生追求知识,帮助学生形成批判的思考方式,学生的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这里,进步的教育工作者成功地创造了一个开放的、多样化的教学环境。它鼓励创造力、好奇心和求知欲,学习进度和课程结构也富有个性。如果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学校的环境都能向着这些方向改造好,那学生旷课的几率也会大大减少。相信每一位有理性的大学生都会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对于逃课,当然不被提倡,但本人也不反对,关键是逃的是什么课,什么课该逃什么课不该逃,有应该的理性的认识。所以我觉得,对于大学的旷课现象,分析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关键还是要看旷课。 齐玉岺师案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际

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 企业进行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并订立合同时,通常会在合同尾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此种条款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本身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纠纷。进入诉讼后,一方若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添加,只需拿出己方持有的合同便是非立判。 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如就已打印好的合同文本的条款需要调整,可直接在一式两份的合同上做一致改动,改动之处加以双方签章更为妥当;但若不加签章,因为双方各执一份且改动处一致,通常也不会就是否存在单方涂改发生争议。此种合同缔结时双方意思一致的涂改添加,不同于合同缔结之后的变更,后者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从筛选案例的情况来看,诉讼中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关于对方涂改的主张较难获得法院支持。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一份典型案例全文和若干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25号深圳市润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审法院认为,鑫某公司与润某公司签订的涉案《购销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关于该协议中手写部分内容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问题。依协议约定,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润某公司作为协议当事人,理应持有一份协议原件,如其主张鑫某公司提交的协议中手写内容系鑫某公司单方添加,理应向法庭出示其持有的协议原件,以支持其主张。但经法院释明,润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持有的协议,故应推定润某公司持有的协议中亦有手写部分条款,该等条款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该案例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在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书》的形式与内容主张不一,三木公司作为签约一方又不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或相反证据证明煌星公司《协议书》原件不真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煌星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原件,能够证明《协议书》第五条关于“由于三木公司所购买的煌星大厦的房产为在建工程,并已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作为资本”的内容,为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认定三木公司知道煌星公司已将三份《商品房合同》项下房产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的证据采纳,并无不当。故对三木公司关于煌星公司持有

美国违宪审查适用之必备四要件解析

美国违宪审查适用之必备四要件解析 冉光杰 【摘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维护了美国宪法的权威,促进了美国宪政国家的建设,因而被许多国家所效仿。作为开创美国司法审查之先河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让更多的人对违宪审查制度顶礼膜拜,认为他可以对任何违宪问题提起宪法之诉,却忽略了违宪审查的适用条件。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的Marbury v.Madison案至今,几乎所有的违宪审查的提起,这四项条件都必不可少。这就是我在此提出的美国违宪审查适用之必备四要件。一是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二是必须有一个案子并进行附带性审查;三是该案至少是一个违宪性问题;四是穷尽所有的救济途径。只有这四要件同时具备,在美国才能够真正提起违宪审查。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宪政要件 自宪法诞生日起,宪法就被视为一份努力实现公民社会那些宏大目标的政府权利和个体自由两方面微妙平衡的文件。就如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的那样:“人民是控制政府的首要手段,但是必须得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1麦迪逊起初反对将权利法案写入宪法,但后来从他和托马斯.杰弗逊的书信中发现,他后来确信的那些司法上可实施的权利,正是对抗专制所不可或缺的“辅助性预防措施”之一。2从现代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就是人权的救济手段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进化史。宪法在这个发展史中扮演了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自从有了宪法之后,人的基本权利便从“自然状态”进化到“法律状态”;人的基本救济手段也因此实现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转变。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的说法可追溯于此。历史证明,写在纸上的宪法远远不如在实践中有效践行的宪法更具有说服力。事实也证明,美国人权状况的根本改观并非是因为“权利法案”的存在,正如同法国人权的有效保障并不是因为宪法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一样。美国宪法的生命力不在于其确立了联邦制或代议民主,也不在于其增设了“权利法案”,而在于其创设了违宪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Marbury v.Madison和1810年的Fletcher v.Peck等判例确立了联邦法院对国会、州政府的违宪审查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正是这些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赋予了“权利法案”以真正的现实意义,并使得1787年宪法所设置的基本的宪政制度得以激活和发展。1803年马歇尔法官在该案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立法”的先例。 正如美国的马歇尔大法官所言“公民权利的精髓在于公民受到侵害时,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法律保护。政府的第一职责也就在于给予这种保护。人们强调美国是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如果法律不对侵犯法定权利的行为给予救济,它就不能再享受这一美称了。”3尽管联邦法院在《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的管辖权范围内,可以对争议的宪法问题做出裁判,但基于三权分立的宪法原理和制度架构,联邦法院并不能对所有案件中涉及的宪法问题都做出裁判,联邦法院的审查权仍然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否则即有越权之嫌。这些限制因素实际上是联邦法院对宪法问题进行实质判断的前提和“入口”,换言之,符合这些因素的宪法问题,联邦法院才予以裁判,因此研究这些限制因素对于理解美国联邦违宪审查制度有重要意义。这也为很多人解开美国违宪审查的神秘面纱,并且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了哪些条件才可以提起违宪审查?4笔者认为,只有符合以下四个前提条件,才能提起违宪审查。一是法院对该案件 1See James Madison,“The Federalist No.51”,The Federalist Papers(New York:Random House,1937),p.337. 2See“Letter from Jefferson to James Madison”,Paris,March15,1789,in Adrienne Koch and William Peden, The Life and Selected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New York:Modern Liberty,1972),p.462;Adrienne Koch,Jefferson and Madison:The Great Collaborati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p58.转引自[美]劳伦斯.H.却伯,迈克尔.C.多尔夫著:《解读宪法》,陈林林,储智勇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 3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4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均可分别依据联邦宪法和州宪法,对联邦立法和州立法进行审查;第二,联邦最高法院所审查的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或行政命令,而非国会提交的议案,是事后审查;第三,联邦最高法院无权主动审查某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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