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调整。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中央项目、省管项目原则上进入省级公共交易市场,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交易市场。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项目招标投标可进入上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得直接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职责

第六条[省水利厅监督职责]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湖南省水利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

(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七)直接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立项和经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3级堤防)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公告;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协助省水利厅做好本行政区内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具体监管项目范围和职责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和审批权限规定制定。

第九条[行政监督内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接受有效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事项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只审批、核准立项的,依据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任何单位不得越权、违规核准招标事项。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可以不招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但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必需的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划分标段。对同一项目法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进行打捆招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年度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监理除外)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十七条[自行招标]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委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选择]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使用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应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用随机抽取或竞争性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采用竞争性比选或招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

(二)有熟悉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4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

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水利水电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三)按照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守信级(BBB)以上。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有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的规定,不按照代理合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可依法终止招标代理合同,负责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公告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招标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并报有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资格预审);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

(五)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适用于资格预审);

(六)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并答复(适用于资格预审);

(七)按规定日期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

(八)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适用于资格预审)

(九)确定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并报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于资格预审);

(十)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十一)发售招标文件;

(十二)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若有);

(十三)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四)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并答复;

(十五)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六)组织开标,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开标过程的异议;

(十七)组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十八)确定中标人;

(十九)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十)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二十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投标书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招标信息发布] 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外,还应同时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和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公告正式在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日。在网络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为止。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四条[文件编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五条[投标资格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和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投标资格条件。

对技术简单、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一般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应用]水利部和湖南省水利厅已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信息登记和公开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参与信用等级评价。招标人应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落实水利部和本省在市场准入和招投标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评标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和本办法规定,合理选择评标办法。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应当推荐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估法分为综合评估法1和综合评估法2两种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1的,对投标人技术标、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合格性评审,对投标人信誉和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以投标人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综合评分法1适用于所有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

采用综合评估法2的,对投标人技术标、项目管理机构、信誉和投标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分,以投标人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综合评估法2适用于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等服务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科研应用项目,政府向社会融资建设的项目,技术复杂

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招标项目以及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以及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的施工招标项目。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投标人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三)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人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投标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按规定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招标人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适用于合同估算价较小的具有通用技术的简易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四)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

第二十八条[信用奖惩制度] 我省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投标人信用等级分权重占评标总分值的5%~8%。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按照其评定信用等级赋分,具体得分如下: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100%;信用等级为A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85%;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70%;信用等级为BBB 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55%;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得分为0;

首次获得水利行业资质或尚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级赋分,未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CCC级赋分。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核查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正在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不良行为记录严重程度,每项扣0.25~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办法确定的投标人信用信息总分值。

第二十九条[文件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得设置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发售招标文件和答疑,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投标和开标。

第三十条[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由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通过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审查和认定,拒绝潜在投标人投标,视为招标投标法禁止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入围投标人确定] 采用资格预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资格预审公告中同时载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施工项目,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入围投标人产生办法及数额,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应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

(二)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应确定不少于7个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

(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上述该数额的,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资格复查]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履约能力的新情况,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预审文件的要求审查其各项资格条件是否仍能满足要求。未按本款规定提交资料的,视为其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禁止限制或排斥投标人]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载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报名、备案、投标许可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文件备案] 招标人应将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应当督促招标人纠正。

第三十五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对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文件违规处理]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

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文件提交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四十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和货物类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服务类不超过十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形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境内投标单位如果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或开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十一条[标底编制]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开标前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等相关的服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也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

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水利工程造价人员编制。

第四十二条[现场踏勘] 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四十三条[终止招标]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止招标。招标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四条[招标备案有效期]招标人应该在招标项目备案后90天内完成招标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招标周期或者不开展招标工作。原

则上在90天内未完成招标工作的,招标备案自行废止,须重新办理招标备案。

第四章投标

第四十五条[投标人信用档案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十六条[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执行。

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有关投标活动。投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否则其投标无效。

凡《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符合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规定的相应级别和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担任。

凡《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没有规定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此类项目可由具备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具有三年以上施工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否则,视为招标投标法禁止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考核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为依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成员间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署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投标人变更]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影响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投标文件签署]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文件需要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报价文件还应加盖负责把关的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条[开标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组成。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汇编

目录 上册 法律 xx水法(1988年) xxxx法(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 xx公司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 xx防洪法(1997年) xx建筑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 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xx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年) xx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年) 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黄河长江、淮河、 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报告》的通知(1985年)附注:有关xxxx调度文件目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5年)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 纲要》的通知(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建设部水利部 《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 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水库xx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1991年)xx防汛条例(1991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年)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 取水xx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 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02.25 【实施日期】1989.02.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0日)修改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水库、河坝、灌区、堤防、涵闸、水力发电站、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喷灌、水土保持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国家、集体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维修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完好;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开展综合利用,搞好经营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水电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受益区县以上水利水电部门负责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上一级水利水电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电力、林业、交通、工矿、城建、旅游、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由兴建部门自行管理,但是必须接受防汛部门防洪调度的统一指挥。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要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受益区和水库淹没区代表会并成立管理委员会。代表会和管理委员会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审查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计划,协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需要,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已建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工程管理单位和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土地使用证书。新建工程的管理范围,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所需用地在工程建设时一次征用。 国家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全民所有。集体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该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使用权和经营权属工程管理单位所有。

浅谈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

浅谈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 水利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之一,发展水利工程建设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水利工程建设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工程建设管理也在不断提高,并逐渐由传统型的经验管理模式转换为现代化的管理模式。 标签: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1 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模式 首先,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全部落实到位,为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保驾护航,进而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其次,有效节约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资源,促进我国水利工程项目的持续进步;最后,保证水利工程的实际作用可以有效发挥,为民众生活质量的提高贡献力量。 2 水利工程建设前期的要点分析 2.1 施工准备的要点分析 基于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的特征,需要结合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同时要做好物资和材料的准备工作,按要求规格型号储备石料、砂、石子、水泥等建筑材料,并提前配送原材料到有资质的试验室,做好原材料检验和砂浆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试验,为主体施工做好充分准备;还要提前做好测量放样工作,按监理提供的测量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校测其基准点的测量精度,进行施工区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地形复测及各开挖控制点,开挖边线的放样;还要做好施工料场、仓库等临时建筑和机械设备的准备工作。机械设备要有备用数量,以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按工期要求完成施工。 2.2 做好建设施工前的勘察规划设计 (1)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要点的分析。进入水利工程现场勘测和观察时,不仅要查看工程地点情况,还要对周边区域做好考察,特别是要了解当地的地势、地形、环境、土壤等,对工程建设中,容易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梳理,把一些容易出现的问题事前解决,避免出现临时处理,仓促上阵的不利局面,保证施工符合实际,满足生产生活。(2)做好水利工程规划。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前需要进行实地考查,了解当地基本情况,根据实际需求做好前期规划与设计。 3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水利建设管理和管理权力和责任不明确 政府是水利建设的重要部门,也是整个水利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中的重要角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最新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2 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号进行修改。 中文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布单位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文号第 2 号实施时间2003年8月1日 目录 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编辑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定稿版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 格审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 (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

水利工程管理---参考答案

水利工程管理---参考答案 作业一 第一章概论 一、思考题( 9分) 1、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任务是:安全运用水利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供水、发电、航运、养鱼等综合效益;充分利用所占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水域、土地资源,开展多种经营,为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服务。并在发挥经济效益的同时,讲究自身的经营效益,实现自我维持简单再生产。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特点是什么? 答:(1)生产活动的不稳定性;(2)产品流通范围的局限性;(3)生产资料的高度安全性要求;(4)生产活动具有确定性关系。 3、如何理解3S技术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答:信息技术正在加速向水利行业渗透,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等技术(简称3S技术)目前已用于防洪减灾、水灾旱情评估、水土流失监测、水资源规划、农业节水等诸多方面。虽然水利行业应用3S技术技术起步较晚些时候,但是发展势头很猛,成效显著。 二、填空题( 6.5分) 1、水工建筑物按其用途可分一般性水工建筑物和专门性水工建筑物。 2、水工建筑物按其使用时间可分为永久性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 3、水利工程按其规模可分为大(1)、大(2)、中型、小(1)型、小组(2)型等指标。 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基本内容包括生产力的合理组织、有关生产关系的正确处理两个方面。 5、3S技术是指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遥感等技术。 三、问答题(15分) 1、简述水利工程管理的意义。 答: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并完善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经营管理机制,发已成水利工程防洪、供水、发电效益,对于实现水利基础闪业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水工建筑物的特点有哪些? 答:水工建筑物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工作条件复杂;施工条件困难;失事的后果严重 3、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管理制度的确定和机构的建立;计划管理;生产技术管理; 成本管理;多种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考核评比 4、中国治水的新思路是什么? 答:必须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强调对水资源管理要用全面的、系统的、综合的方法进行整体研究分析。 5、可应用于各种水利工程的一般性建筑物有哪些? 答:(1)挡水建筑物(2)泄水建筑物(3)取水建筑物(4)输水建筑物(5)整治建筑物(6)其它。 第二章、水库的控制运用管理 一、填空题(8分) 1、径流调节分为兴利调节和防洪调节两大类。 2、兴利库容是指正常畜水位和死水位之间的库容。 3、水库防洪运用控制指标有允许最高水位、防洪运用标准和防洪限制水位。 4、水库防洪控制泄流方式可分为固定泄流、变动泄流和错峰泄流三种方式。 5、水库兴利运用指标有汛末蓄水位和兴利下限水位。 6、水库淤积的剖面形态可分为三角洲淤积、带状淤积和锥形淤积三种基本类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析及应用优选稿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 分析及应用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析及应用摘?要:水利水电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基础建设中重要的一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水利水电工程具有规模大、投资大、施工周期长、社会影响效应大的特性。因此,为促进国家水利事业的发展,加强水电能源建设,就必须强化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的基础工作,对工程的“四控制,两协调”进行多元化管理,从制度、人员、技术等多方面进行考虑。以此才能使水利水电建设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和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对于“四控”管理国家相应的法规、管理课件、论文阐述的较多,再不探讨,本文主要结合以水利水电建设期现场实际管理做为研究课题,对工程建设期内场建设管理进行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能源需求的日益增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也逐步走向高速发展的道路。随着建筑产业高标准发展要求,以往的水利水电工程在建设期的管理模式已然与当前的市场要求渐行渐远,所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急待加强和改进,必须强化最基本的管理环节、安全投入工作以及工程建设期各项作业环节“四控制和两协调”以

此才能使水利水电工程达到预期的目标,实现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一、加强招标和合同细化管理,未雨绸缪,全面考虑 工程开工建设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特别是水利水电工程,工期较长,施工环境复杂多变,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会接憧而来,应接不暇。做为工程建设的管理者,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施工、监理、设计等等各个参建单位为了完成各自的任务,或多或少的会不停的推卸自己的责任,整个工程建设过程在某种角度讲,是一项互相推卸责任的过程,在工程建设前的招标和合同签订时,就应该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进行详细的考虑,细化其中的条款,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前提下,充分了解工程实际情况,确保各项条款全面、真实、有效果。 二、加强设计比选、设计优化 工程前期设计建设单位要多方必选,一个好的设计方案、设计优化思路以及设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仅关系到工程的质量保证和投资收益,还是工程是否顺利开展的一个关键重要因素。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如果设计人员业务水平较高、经验较为丰富,设计的工程,简洁美观,经济实用,就会使施工中出现的问题降到最低,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30号令 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投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作。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时,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一并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核准的代建单位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 第六条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公开招标的方式。 对于代建费用没有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 (二)近3年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近3年法定代表人、经济或技术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单位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管理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年第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 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 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 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 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 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 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 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平等竞争。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2013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编辑!!】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10〕318号各市州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促进我省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遏制围标串标,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

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1、?评审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

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

湘建建2007-65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湘建建〔2007〕6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3-16 湘建建〔2007〕6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统一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一、建设项目及其特征 1.项目的定义与特征 项目是指为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具有特定目标的一次性事业(或活动)。项目可归纳为3个特征:一是目标性,项目的目标分为成果性目标和约束性目标;二是一次性或单件性,是指项目活动从内容、过程到资源投入都是独一无二的,其结果也是唯一的;三是系统性,主要包括项目的结构系统(如一项水利工程可分为许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等)、目标系统、组织系统和过程系统。 2.项目管理的含义及内容 项目管理是指在项目生命周期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的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系统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最优地实现项目目标。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范围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采购管理、资源管理、协调管理和风险管理等。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类 按建设项目性质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加固和拆除项目等。 按项目功能和作用可分为:开发项目、科研项目、规划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项目等。 按项目规模和投资可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 三、项目法人责任制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换项目建设和经营体制,建立建设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负责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1.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2.项目法人与各方关系 建设项目管理是基本建设的一个系统管理体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参与项目建设活动的主体有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应的项目管理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为:(1)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责任主体,项目法人的项目管理覆盖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及其每一个组成部分,是全过程、全面的项目管理。 (2)设计单位,是面向设计阶段的项目管理,根据项目法人委托设计的范围,管理的覆盖面可以是整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该项目的某些单项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管理。 (3)施工单位,是一种阶段性的项目管理,根据项目法人的发包方式,其项目管理的覆盖面是整个建设项目(施工总包)或其一部分(分项发包)的建设管理。 (4)监理单位,是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或阶段性)的建设监理,项目法人将合同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组织协调等具体的项目管理业务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是项目的建设监理。 项目法人与参加项目建设活动各方的关系,均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为依据,负责各自承担的建设和管理任务,互相尊重、友好合作、相互监督、信守合同、共同努力、高效优质完成项目的建设任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等8部委第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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