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局部地区形势的动荡、国家间贫富差距的扩大以及恐怖主义势力的肆意横生,使得难民问题在新世纪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趋势,为了更好的顺应人道主义原则,推动公民基本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加强对难民问题的重视,通过国际人权组织和各个主权国家的利益让渡,实现难民问题的妥善解决和国际人权事业的稳步推进。

一、立法建议

(一)健全难民保护国际公约制度

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国际公约中难民基本权益维护和保障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国际法视野下,难民基本权益保护措施的可行性。

首先,基于《非洲统一公约》和《卡塔赫纳宣言》的规定,对新国际形势下的难民定义进行重新界定。通过对难民事务中的难民“国籍”进行剔除,增加难民保护的实际范围,维护更多人群的生存发展权益。

其次,在程序规范方面,完善《难民地位甄别程序和标准手册》①相关规定,对难民的身份甄别和难民基本权益维护的程序进行针对性的改进,以默认的国际惯例形式,不断增强对难民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建立完善的难民国内法体系

各主权国家基于“求同存异、利益共生、人权互动”

的发展政策,不断完善各国国内立法之间的衔接沟通。国内法是对难民国际保护公约的具体化,是对难民事务处置中的相关规程予以实体性规范的补充。国家履行难民公约缔约国义务的途径就是通过国内法保护难民。因此,创设完善的难民国内法保护体系是妥善安置难民的必由之路。

二、实践对策

(一)完善国家间难民保护机制预案

对难民问题的有效解决和基本人权的维护保障,需要主权国家间的通力协作。针对近年来边境难民潮不断扩大的趋势,本文由收集整理国际难民组织和相邻国家之间的沟通交流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当加强国家间的难民预警机制建设,在周边国家发生重大的政治经济波动,存在难民潮爆发的潜在可能时,确保周边国家的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启动,难民在突发情况下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主权国家通过对潜在的难民问题发展态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力物力,全力救助濒临生死绝境的难民。

其次,要不断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交流,在面对不同类型的难民突发群体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现阶段,政治难民和战争难民已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许多主权国家已结合本国发展现状,通过立法对这两类难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而在应对经济难民和环境难民问题时,除了国际社会提供物质扶助的前提外,各主权国家也应积极维护本国经济发展的持续稳定性,为难民基本人权保障提供相应的物质

基础。同时,在应对突如其来难民潮时,临时性的应对措施只能是杯水车薪,必须依据对难民潮态势的准确评估和对难民事务处置经验制定的应急预案,才能形成应对难民危机的长效机制。难民保护机制预案可以视为立法的前置程序,作为立法的先导而存在。

(二)完善难民保护国家责任

1.东道国的责任

在当前的国际法中,难民定义的局限性源于东道国对难民保护的国际法义务刚性缺乏。所以,只有从根本上落实国际法原则以及接纳国的保护义务,才能在根本上保障难民的合法权益。

2.母国的责任

一般而言,难民的出现国可以称作为母国。很多难民都非常想得到自己母国的保护,作为母国,一定要积极承担起本国难民保护的义务,需要从根本上改善本国经济和社会环境。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国际难民署职能界定

联合国难民署自成立以来秉持人道主义观念,在指导世界各国接纳和保护难民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现有职能的有限,在许多难民事务处理过程中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例如,联合国难民署有权力敦促各缔约国执行难民保护条约框架下的庇护措施,对相关事务的处理规程予以指导,但对于违反国际法,对难民不予接收的国家和政府,难民署只能提出谴责和抗议,很难对之以国际法起诉。笔者认为,联合国应当赋予难民署更多“规定外的权力”,

对于无正当理由公然拒绝执行公约的缔约国或故意制造难民群体的主体,能够采取实质性的制裁措施。

[注释]

①联合国难民署,1979年出版.

论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关系

[论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关系] 壹、问题的提出近代人类政治制度的发展,基本上是以人权理念的兴起与变迁为中心,人权与近代民主政治及立宪主义相因而生、相辅而成,论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关系。自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ofRights)以降,人权理念与制度即与宪法法典相互结合,成为宪法的主要构成要素,迄今已历二、三个世纪。在此二、三百年之间,人权的内容与体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而有所推移与增益。大体而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人权理念的内涵主要是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与平等权为中心,亦即个人对国家享有不受侵犯及不受歧视的消极权利。迨至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期,由于在工业革命下所发展的资本主义,使社会财富逐渐集中在少数人(特别是资本家)的手中,因而引起贫富差距、阶级对立,并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在此情形下,古典的(消极)人权理念乃随之改弦易辙,由消极防范国家侵犯,转而积极要求国家必须调和社会经济利益,增进人民福祉,从而以保障人民生存权为中心的人权理念,遂成为二十世纪初期各国立宪的主要特色,1919年德国所颁布的威玛宪法堪为表彰此种新人权观的最佳典范。不过,由于威玛宪法受到纳粹政权的践踏蹂躏,加上当时学者对人权的诠释仍多停留在「纲领条款」的阶段,故人权理念并未实现(至少在欧洲)。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人权的内涵与理论呈现重大变化。首先是基本人权不再仅具有「宣示」的作用,而是具有直接拘束国家权力(包括立法者)的规范效力。其次,威玛宪法所揭示的社会、经济及文化等人权理念,在宪法规范中则改以社会国原则或基本国策的方式表现。再者,学者对基本人权内涵的诠释,从传统主观的权利面向,推移至客观的规范层面,诸如基本权利的对第三人效力、基本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及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等说法,均与此种诠释方法有关。二十世纪中叶以后,人类挟其运用核能及电子科技的能力,将人类社会推进到科技时代。这波科技革命虽带给人类前所未有的便利与文明,但对社会所造成的冲击也百十倍于过去的工业革命,特别是公害的频生、自然环境的破坏、物种灭绝的危机,不仅伴随而生,而且日趋严重,法学论文《论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关系》。◆分享好文◆因此,自一九七○年代以降,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人类关注的焦点,各国政府莫不将环境保护列为施政重点之一,颁布环境政策纲领,大量增修环境法规[1][1],并设立环境保护专责机关,采取诸多环保具体措施,甚至为了环境保护而投入大 (environmentalrights)、量资金。而在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方面也有大幅的变化,诸如「环境权」 「信息权」、「和平权」等新兴人权的相继出现,已使人权体系处于必须重新调整与架构的阶段。在此趋势之下,值得吾人关注的问题是,人权体系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之间究竟立于何

国际法练习题

第一章导论 1.中国第一本全面介绍国际法的著作是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的中文本。 A. 《万国公法》 B. 《各国律例》 C.《战争与和平法》 D. 《国际法原理》 2.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形成的标志是()。 A. 法国大革命 B. 《战争与和平法》 C.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 D. 第一次世界大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的决定,批准和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外交部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首次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的学者是()。 A. 格老秀斯 B. 边沁 C. 凯尔森 D. 卡尔沃 5.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 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互相补充、互相渗透的 D.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渊源 E.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6.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归结为“国家同意”的学派是()。 A. 自然法学派 B. 实在法学派 C. 规范法学派 D. 社会连带法学派 7. 二战后,主要主持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A. 国际法研究院 B. 国际法协会 C. 联合国 D. 国际法委员会 8.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 国际法基本原则 B. 国际法强行规范 C. 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 D. 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9.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见之于()。 A.《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B. 《中日联合声明》 C.《中美建交公报》 D. 万隆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 10. 下列()把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归结为人类良知。 A. 自然法学派 B. 规范法学派 C. 社会连带法学派 D. 政策定向学说 E. 权力政治学说 1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12.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如何证明? 13.如何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4.简述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练习题〕 1. 下列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是()。 A. 联合国 B.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C. 英伊石油公司 D. 欧盟 2.承认具有溯及力,对新国家的承认可追溯到其()。 A. 成立之时 B. 成为联合国成员国时 C. 与他国建交时 D. 缔结国际条约时 3. 在国家继承中,应该继承的条约有()。 A. 政治性条约 B. 共同防御协定 C. 边界制度条约 D. 友好条约4.当前国际实践中,多数国家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适用()原则。 A. 绝对豁免 B. 相对豁免 C. 有限豁免 D. 职能豁免 E. 完全豁免 5.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可因()而免除。 A. 联合国干预 B. 危难 C. 同意 D. 不可抗力 E. 自卫 6.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 A. 独立权 B. 平等权 C. 自卫权 D. 管辖权 E. 战争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解放前中国在外国的国家财产的继承采取的原则是()。 A. 一概继承 B. 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C. 只继承动产 D. 只继承不动产

水资源保护问题及其对策措施(文献综述)

水资源保护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摘要: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水资源危机是人类意识到制定科学的用水战略,合理分配合理用水资源,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本文从水资源保护现状出发,分析国内外对于水资源保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对问题的对策措施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状况、主要问题、对策 Abstract:Water resource is an important material cond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The crisis of water resource is the human consciousness to make scientific strategies to water, reasonable water resources, is a basic condition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water resource protection in this paper, the analysis of home and abroad for the protection of water resource to produce a series of problems, are discussed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water resource;protection;condition;main problem;countermeasures 〇、引言 水是人类及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 同时也是工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不可替代的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由于社会对水的需求不断增加, 而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可利用的水资源又有一定限度, 突出的供需矛盾使水资源己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种种迹象表明, 水的问题即将或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从水资源保护现状、水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相应的对策三方面进行了综述,表明了本文的观点。 一、水资源保护现状 总的来说,国外的水资源保护现状较好,因为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了较长时间,遇到的环境资源问题时间较早,比我们要早得多,西方发达国家也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路。他们对于生态资源的保护力度非常大,有一套明确的规范的保护体系。属于生态资源的水资源也一样。

论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

Vol.8No.4 2011年4月 第8卷第4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Apr.20111.外交保护需满足的条件 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律制度。国家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国民的合法权益行使保护权,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主要内容之一,该权利的行使是否合乎国际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是直接关涉行使保护权国家的国家行为,行使不当,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国际纠纷,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国家在适用外交保护制度、行使外交保护权,对受损害的国民所在国政府提出正式抗议或要求赔偿时,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1损害事实的存在 本国国民的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确实因所在国的国家不法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基本前提,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同时,造成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可归因于国家的国家不法行为,换言之,该侵权行为是国家或者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或者虽然是普通的私人侵权行为,但其本国的有关机关对此疏于防范、制止或惩治,甚至加以鼓励或明示认可,则国家就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受侵权的侨民所属国即可据此索赔。 1.2符合“国籍持续原则”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因此,受害人的本国有权代表其本人与侵权国交涉甚至提起诉讼的依据便是国籍。1955年国际法院在“诺特包姆案”中否定了列支敦士登对诺特包姆的外交保护权,原因就是诺特包姆不具有列支敦士登的有效国籍。因此,依照国际法,一国无权为他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同理,也无权对无国籍人提供外交保护。 1.3必须“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是指当外国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采用当地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和程序以获得补救,在用尽所在国国内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而仍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抗议或求偿。这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决定的。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在本国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对于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管辖权(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除外),外国人在他国境内负有遵守他国法律、法令和规章的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外国人一旦遭到侵害,其国籍国必须给加害国政府按其正常方式对受害人提供司法机会,以便补救,这样也可以避免各种不必要的国际纠纷。只有当外国人寻求司法补救而无任何结果,产生了拒绝司法,外交保护权的行使方为正当。 2.外交保护制度对我国具有特别的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华人华侨遍布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等各方面的原因,华人在外国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尽管伴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提升,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华人在其他国家所受到的歧视待遇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所以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来说有着十分特别的的意义。中国游客、海外公民和华人华侨的尊严如何保护?中国的外交保护制度、外交政策正面对着全新的“挑战”。当前我国外交保护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公民对外交保护制度认识的误区都使中国公民都无庇护权。由此,认真探究我国的外交保护,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2.1外交保护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的外交保护制度并不是十分健全,具体表现在:从事外交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员相对匮乏、对外交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缺乏专项基金等保护手段、法律保障不够完善。除此之外,中国公民对“外交领事保护”的认识存三大误区,首先表现为中国公民把中国驻外使领馆当成“中国公民理所当然的庇护所”,其次认为“外交保护是万能的”,再者就是认为使领馆提供的外交保护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可以起诉有关领事官员。 2.2近年来我国在外交保护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完善了 各项保护机制 在认清了我国外交保护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后,接下来的任务便是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外交保护制度进一步进行完善,具体说来,完善我国的外交保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和协调机制。外交保护应急机制在发 论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 黄维彬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 要: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任何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均有权通过本国的外交机关 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提供各种保护,特别是本国侨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非法侵犯时,国籍国有权对该侵权国提起国际诉讼或进行其他外交交涉,并对有关损害要求赔偿,这就是外交保护权。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也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正确认识、掌握和适用这一制度,对于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发展趋势;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国公民 72··

水资源保护面临问题

我国水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水资源既是一个国家最基础的自然资源,也是一个国家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社会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随着我国水资源浪费和污染形势日益严重,多地均出现了水资源危机。因此,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减少水资源浪费和污染的行为,削弱水资源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成为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迫在眉睫的任务。本文从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当前我国水资源保护中面临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目前我国的水资源储备情况堪忧,人均水资源量仅2200m3不 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4 。缺水成为制约我国,尤其是北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制约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和进一步扩大。因此,完善水资源保护工作也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1 水资源保护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1.1水资源管理模式不足 目前,根据2002 年修订的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模式为“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相结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统一管理和监督全国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而实际情况中并非如此,水资源被分类,并且由不同的部门管理。例如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由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开发和利用,而国家气象局又拥有大汽水的管理权,城市、工业用水和农业用于分别有建设部、农业部以及林业局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又负责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不同的管理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水资源进行管理,不同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缺少合作和沟通,其制定的管理和保护政策也容易产生冲突,导致水资源保护政策难以得到有效地实

施。总的来说,多源治水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影响了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成 效。 1.2水资源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在众多制约水资源保护机制是否健全以及行之有效的因素中,水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水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甚至直接决定了水资源保护机制是否健全以及行之有效。然而在我国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中,水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却经常表现出参差不齐、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普遍偏低和偏弱的现象。执法人员大多欠缺用全局观和可持续发展观,以及长远的眼光来指导水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素质不高造成日常水资源保护工作暴露出许多问题,不仅导致水资源保护的效率不高,也使人们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认识出现偏差,破坏执法队伍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2.3节水意识不足,没有形成有效的节水机制由于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管理机制存在较多的问题,导致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对节水积极性不高。很多缺水严重的地方,都是由于缺少节约用水意识,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例如,农业灌溉过程中,很多地方存在浪费的现象,罐区没有自主的经营管理权力,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撑,导致了农业节水灌溉出现了两难的境地。此外,政府相关部门没有足够重视这个问题,地方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不足,又要求相应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企业管理办法,由于管理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 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受到很多制约因素的限制,自身不可能获得 较大的经济利润,因此,从这些方面来看,我国的现行的节水机制还存在法律地位和经营主体等方面的问题,未能达到节水的目的。 2 解决对策及措施 2.1 确立全面保护、节约用水的思想水资源保护是为了保证水资源的可

水资源保护论文

中国水资源危机 关键词:水资源,水环境,水污染,开发利用,水危机,环保意识,生态文明。 摘要: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面临着众多环境问题,水资源问题尤为突出。水资源压力过大,水生态严重恶化成为令人十分堪忧的问题。《水问》真实全面地告诉观众中国正面临着怎样的用水困难,并深刻解析了中国水资源状况。本文旨在研究《水问》引发的保护水资源的思索,并强调培养大众环保意识的重要,通过建设“生态文明”和声张“生态正义”,应对环境恶化,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本文综观我国水资源情况,面对水污染日益严重的形势,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解决水环境问题的对策: 减少耗水量、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产业结构调整、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开发新水源、加强水资源的规划管理,对我国的水资源管理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水是生命的源泉,它滋润了万物、哺育了生命。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表面就有70%是被水覆盖着,而其中97%为海水,与我们平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淡水只占3%,而淡水中又有78%为冰川淡水,目前还很难利用。因此,人类所能利用的淡水资源是有限的,并且受到污染的威胁。农业、工业和城市供水需求量的不断提高导致了有限的淡水资源的分配竞争。为了避免水危机,我们必须保护水资源,对供水和需水进行管理,减少污染和降低不断增长的人口对环境的影响。水是万物生命之源,是人类发展的命脉。水问题不仅关乎每个人的生活,也涉及到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在文明不断进步的同时,水资源的短缺也时刻警醒着我们。《水问》以极具思考深度并令人注目的方式,用无可争议、令人震惊的实例,向观众展现了大量伴随水资源危机而产生的巨大危害。《水问》含有“水的哭诉”、“水的呐喊”之意,直接而尖锐,急促而紧迫。该片的总编导王猛说:“水是宽容的,因为这种宽容才产生了生命,也因为这种宽容,它容纳了这个世界所有肮脏的东西。中国的工业文明发展浓缩了西方两百年的时间,作为代价,中国的河流与湖泊也浓缩了西方两百年的污染史”。水默默的维护人类的干净、舒适、健康,也默默地承受人类交给它的肮脏。水是有生命、有感知的,它会释放情感,在饱受污染时,它也有哭诉的愿望。 目前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都以世界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发展着。但当我们沉浸于自己取得的骄人成绩时,却也开始尝到了自己酿制的苦果[2]。巨大成就的背后,隐藏着严重的生态和环境危机,其中以水资源危机最为突出和严重,也最为直观。事实上水危机不是即将到来,而是已经从四面八方开始蔓延。清茶一杯是中国传统的待客之道,但在甘肃省的很多地区,能喝上一杯干净的水已经变成一种奢侈,很多人因为水源干涸而不得背井离乡。华北地区的打井高潮时,每年打井在三百万眼以上,而如今,这些井已经无水可取。在衡水市,以前打井只需要100多米便可,如今须打300多米才可见水,取水工具最初是离心泵,后来是工业泵,现在必

法律全球化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开题报告

人文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法律全球化下的人权国际保护 学生姓名:杜碧月学号:090904113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郑淑霞 2012年月12月 25日

3. 毕业论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参考文献简述 1、研究方法: (1)历史研究的方法 为了从总体上能够对人权的国际保护作出全面的评价,首先就必须运用历史的方法,追溯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产生、发展的历程。通过对历史的考察,获得对国际人权保护全面了解,认识国际人权保护的实质,得出对其正确的评价。 (2)比较的方法 通过对国内外人权国际保护研究的比较,分析了法律全球化下人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背景、现状、趋势,在不同层面的人权国际保护制度中寻求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进一步结合我国的保护现状研究我国如何面对这些挑战和问题,该做出何种建议和完善。 (3)实证分析的方法 本文试就法律全球化与人权国际保护的概念、内容和特性作一定的分析,从其发展历史、发展背景、原因等各个方面研究,阐述了当下世界法律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人权保护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主要参考文献简述 [1] 贺鉴《霸权、人权与主权: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 2010年出版 本书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充分利用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国际法学、外交学以及历史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采用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将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有机结合,重视个案分析。本书通过考察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的历史演变以及联合国地位和作用的变化,系统研究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剖析后冷战时代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规范国际人权保护和完善国际干预机制的对策。 [2] 黄文艺《全球化的法律分析》科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本书汇集了国内众多法理学、国际法学知名学者关于法律全球化方面的论述,意在向读者展示中国学者从法学的视角对全球化的解读。本书包括17篇文章,分别讨论了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制、法律场域中的全球化、全球化与法律区域化等涉及全球化方面的法律问题。全球化问题引入法学场域,不仅意味着法学研究领域的扩展和知识总量的增长,更带来的法学思维方式的变革和观念结构的更新,本书收录的这些文章,展示了法学界在全球化研究上的学术进步和进展。

“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难民潮”的国际法保护对策建议 局部地区形势的动荡、国家间贫富差距的扩大以及恐怖主义势力的肆意横生,使得难民问题在新世纪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趋势,为了更好的顺应人道主义原则,推动公民基本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加强对难民问题的重视,通过国际人权组织和各个主权国家的利益让渡,实现难民问题的妥善解决和国际人权事业的稳步推进。 一、立法建议 (一)健全难民保护国际公约制度 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国际公约中难民基本权益维护和保障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国际法视野下,难民基本权益保护措施的可行性。 首先,基于《非洲统一公约》和《卡塔赫纳宣言》的规定,对新国际形势下的难民定义进行重新界定。通过对难民事务中的难民“国籍”进行剔除,增加难民保护的实际范围,维护更多人群的生存发展权益。 其次,在程序规范方面,完善《难民地位甄别程序和标准手册》①相关规定,对难民的身份甄别和难民基本权益维护的程序进行针对性的改进,以默认的国际惯例形式,不断增强对难民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建立完善的难民国内法体系 各主权国家基于“求同存异、利益共生、人权互动”

的发展政策,不断完善各国国内立法之间的衔接沟通。国内法是对难民国际保护公约的具体化,是对难民事务处置中的相关规程予以实体性规范的补充。国家履行难民公约缔约国义务的途径就是通过国内法保护难民。因此,创设完善的难民国内法保护体系是妥善安置难民的必由之路。 二、实践对策 (一)完善国家间难民保护机制预案 对难民问题的有效解决和基本人权的维护保障,需要主权国家间的通力协作。针对近年来边境难民潮不断扩大的趋势,本文由收集整理国际难民组织和相邻国家之间的沟通交流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当加强国家间的难民预警机制建设,在周边国家发生重大的政治经济波动,存在难民潮爆发的潜在可能时,确保周边国家的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启动,难民在突发情况下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主权国家通过对潜在的难民问题发展态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力物力,全力救助濒临生死绝境的难民。 其次,要不断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交流,在面对不同类型的难民突发群体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现阶段,政治难民和战争难民已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许多主权国家已结合本国发展现状,通过立法对这两类难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而在应对经济难民和环境难民问题时,除了国际社会提供物质扶助的前提外,各主权国家也应积极维护本国经济发展的持续稳定性,为难民基本人权保障提供相应的物质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田缜 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是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比较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名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联合国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宣言》:“发展权时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上述规定,包括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不仅指政治权利,而且包括国家和民族的权利。所有这些都大大发展了人权的概念。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成为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工具,这是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的。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去昂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国内的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通过各机关的执行来实现。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人权概念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的,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后来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平等。对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和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等,都是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但是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性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且从总体上讲,人权的国际保护还仅限于人权的个别领域,并带有非经常的性质。人权一般可以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部分。集体人权应包括名族自决权和发展权;个人权利包括生存权、平等权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自由。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确认“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名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觉权之原则,各名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每一个国家都有权依照宪章的规定,通过行动来促进各名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的实现。它是现实和享有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试论国家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

试论国家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 班级:姓名:学号: 摘要:在现今社会人权问题越来越上升为热门问题,各国都在积极关注人权保护问题,中国列入世界轨道,在这一方面也有所行动,归根结底,人权问题是国家问题,人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只有人权得到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才能得以实现,本文将从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和国家人权保护机构的设置两方面讨论国家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国家人权保护义务立法人权机构 一、国家在人权保护中的义务 人权从自由权中心主义逐步转化为自由权与社会权并重的价值体系后,国家保护人权义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不仅扩大了保护的范围,而且保护形式与程序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国家保护人权义务是人权观念与人权分类变化的必然产物。在传统的人权分类理论下,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是比较单一的,片面地追求“作为人权保障堡垒的司法部门的应有规范性命题,没有充分关注经验性的价值”。随着宪政文化的多样化,人权保障理念开始发生了变化,改变了仅仅“通过司法权来实现人权保障”的传统观念,逐步确立新的人权内容与分类。 首先,人权的实践性得到了强化。在传统理论体系下,人权虽表现为高度价值化的体系与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缺乏实践功能。随着人权实践的发展,“实践中的人权”、“规范的人权”、“运动中的人权”理念逐步变为社会的人权价值,人权的实践性表现为程序化、国际化与生活化的特点。在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价值互动过程中,人权的价值日益走近实际生活,这对国家人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次,作为人权保护义务主体的“国家”概念发生了变化,即从抽象意义上的国家到实体生活中的国家的转变.国家实际上是指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的活动,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以及与公权力活动有关或实际上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活动。国家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主体,首先要保护一切基本权法益,并以此作为进行活动的道德和法律基础。人权保护义务首先指国家机关对基本权法益的“国家保护义务”,其义务包括:作为人权而得到的保护利益;第三者的利益;紧急状态中对社会主体权利的保护;采取预防手段减少人权主体利益受到不当的危害。国家必须保护人权的道德基础来自于国家存在的目的与宪法的正当性要求。有学者指出,“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个人是国家的基石,如何保障个人权利的最大实现就构成了国家制定一切政策的前提和出发点,一切为了人民的权利应当是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根本标志”[. 再次,国家保护人权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保护的内涵从消极性的保护转变为积极的保护,表现为一种综合性的道德与法律要求。爱德和凡一胡佛等人认为,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尊重的义务;第二,保护的义务;第三,满足或确保的义务;第四,促进的义务。对这种分类日本学者大沼教授做了如下解释。他认为,人权尊重的义务是指国家避免和自我控制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保护的义务是指国家防止和阻止他人对个人权利侵害的义务;满足的义务是指国家满足个人通过努力也不能实现的个人所需、希求和愿望的义务;促进的义务是指国家为在整体上促进上述人权而应采取一定措施的义务。可以看出,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义务是相互联系和互动的整体性义务,尊重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国家应该履行的保护、满足与促进的义务,尊重只是国家义务的前提与基本的道德基础而已。在宪法

国际法和国际热点问题 提纲

国际法和国际热点问题 提纲 1.丁韪良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西方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的外国人。 2. 主张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取决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这种学说称为宣告说。 3.南森护照——颁发“南森护照”的目的是使难民具有旅行证件,从而使其可以尽快前往第三国,在1922年由国际联盟首任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弗里德约夫·南森首创,并以国际联盟名义颁发。 4. 引渡的罪名特定原则是指请求引渡国只能以请求引渡时的特定罪名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审判和处罚 5.外交职员:广义的外交职员(即通常所说的外交官)包括馆长、武官、参赞、秘书、随员。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家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要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规定的战俘待遇:战俘不应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战俘的衣、食、住应能维持在保持其健康的水平;医疗应有保障;战俘的宗教信仰应受尊重;战俘保有其被俘时的衣、物、财产和民事权利;战俘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战俘拘留所应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释放和遣返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基本制度,包括: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授权安全理事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国际组织的常设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能:大会,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决策。理事会,最高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大会的决策。秘书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 联合国专门机构:自身是独立的国际组织。在长期的运行中和联合国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业务和法律联系。诸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 中国认为人权不但是个体权利、政治权利而且还有集体权利、经济权利(更强调集体权利);认为人权领域的迫切问题是解决西方的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贫困与发展问题;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必须和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人权标准,更坚决反对把西方的标准作为统一标准。可以联系新中国建立以后在人权领域的具体进步作为论据。 国际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形式。由于国家的职能都是通过政府首脑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而国家又是抽象实体,刑罚不能施于国家,但能施于代表国家的个人,所以代表国家制定和实行政策的个人应负国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制度的规定始于一次大战后,真正实践和发展是在二次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 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年——1982年,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

浅析国际法上的保护责任

浅析国际法上的保护责任 一、保护责任的历史沿革 保护责任的产生源自于对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革新与修正,人道主义干涉理论起源很早,早在19世纪的欧洲,欧洲列强就以保护基督教徒免遭人道主义迫害为由对土耳其以及东欧国家进行武力干涉。但是自联合国成立以后,联合国宪章下规定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等,对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带来了冲击与挑战。联合国宪章下仅允许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集体强制和国家在遭受侵略时的自卫行为。宪章中没有人道主义干涉可以自发使用武力干涉他国的正当性合法性根据。人道主义干涉既不是国际习惯法,也不是国际实在法的一部分。为了应对和解决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响应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所要求达成人权保护新共识,20XX年9月加拿大政府会同部分基金会成立了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国际委员会。 干预和国家主权问题委员会20XX年向联合国提交了《保护的责任》的报告,首次提出了保护责任的概念。保护责任是指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遭大规模屠杀、强奸、饥饿等灾难,当这些主权国家不愿或者无力这样做的时候,国际社会必须承担这一保护人权的责任。保护责任的提出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人权保护新模式的广泛思辨与讨论。20XX年12月,在第59届联大会议上,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提交了《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的报告。该报告重申了主权国家在保护国民人权问题上的责任与义务,明确了主权国家无力或不愿承担人权保护责任时,国际社会为此应积极开展工作保障人权。20XX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大第59届会议上做了《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的报告,报告再次肯定了主权国家的责任,呼吁各国接受保护的责任。20XX年9月联大《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要求各国应增强人权保护的能力建设,协助国际社会履行人权保护职责,保障人权。20XX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履行保护的责任》的报告中,提出了贯彻落实保护责任的三项支柱,使得保护责任的内涵与具体标准更加具体与明确。至此,经过近十多年来的实践与发展,保护责任凝聚了国际共识,传播了人权保护理念,与此同时保护责任的理论框架得到了建构与发展。 二、保护责任的理论内涵 保护责任由预防责任、反应责任、重建责任三部分组成。预防责任是保护

试论人权的性质(一)

试论人权的性质(一) 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条件。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这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我们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划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一人权概念从第一次提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都属于国内政治和国内法律的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对人权最大规模的践踏和破坏,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成为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基本起因。联合国的成立,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问题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但是,人权问题,特别是基本人权问题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由国内有关机关进行保护,这部分人权并没有进入国际法领域。一般说来,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只有通过国家的立法才能授予,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国际法不直接授予权利给个人。 人权的国内法属性是由人权的特点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人权的内容存在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矛盾。法定权利是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是统治阶级根据所处的地位,结合本国具体的经济结构与政治制度,在一定限度内将自己所认可的应有权利法律化的结果。应有权利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追求的美好目标,当某种应有权利得到实现,转变为法定权利后,又有新的应有权利产生,等待着人类为之奋斗。人权内容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人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发达程度的制约。由于各国的发达程度相异,某种权利在一个国家是法定权利,在另一个国家则可能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的应有权利,若要硬行将其规定为法定权利,也不可能成为实有法定权利。 鉴于各国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要在国际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人权标准是不现实的,只有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由各国法律自行确定本国人权的法定权利,人权的实现才有保障。人权问题,或者说人权的基本方面仍然是国内法的问题,属于国家的内部事务。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个国家都享有自决的权利,国家有权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有权自行决定包括人权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别国无权干涉。属于国内法方面的人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这部分人权在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前,都由主权国家根据其意志自由决定,其他国家有义务予以尊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有责任使这一内政不遭侵犯。二《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就规定:“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联合国的成立与发展,使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主要表现为:世界上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条约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造法性条约,所有国家都应遵守。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或者一个国家的侵权行为直接影响到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结果,从而违反国际人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则应由有关国家承担国际责任。一般说来,种族歧视、种族灭绝、大规模的侵略战争、奴隶制及类似的制度与习俗等,就属于国际人权法所禁止的内容,它们已超出了国内法的规定而成为国际法的问题,无论是否符合一国国内法规定,都是对国际法的破坏,要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国际法的制裁。如1990年8月2日,伊拉克以武力方式吞并科威特,造成科威特人民的人权遭受大规

浅谈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浅谈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发表时间:2016-10-26T14:42:42.030Z 来源:《低碳地产》2016年8月第16期作者:冯美靖 [导读] [摘要]: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可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人的生死存亡。但是,就整个世界来看,维持人类生命的淡水资源一直处于匮乏的状态。而我国作为一个人均水资源短缺的国家,近几年来水资源污染状况又不断加剧,整个国家正在面临水资源的危机。加强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及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滦平县水务局河北省承德市 068250 [摘要]: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可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人的生死存亡。但是,就整个世界来看,维持人类生命的淡水资源一直处于匮乏的状态。而我国作为一个人均水资源短缺的国家,近几年来水资源污染状况又不断加剧,整个国家正在面临水资源的危机。加强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及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利用、措施 进入新世纪水资源问题成为各国重视的焦点,特别是在我国,由于人均占有量不及世界水平的四分之一,目前大约有四百多座城市缺乏水资源,其中情况比较严重的有一百多座,每年因缺乏水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它直接关系着国民生计,阻碍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加强对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应以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以依法治水及科学管水为原则进行综合治理,进而实现高效的利用与保护。 一、水资源概述 关于水资源普遍认可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人类长期生存、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所需要的既具有数量要求和质量前提的水量,包括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一般认为水资源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水资源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使用的各种水和水中物质,对人类活动具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水均可称为水资源。狭义上的水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人类可以直接利用的淡水。本词条中所论述的水资源限于狭义的范畴,即与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以及社会进步息息相关的淡水资源。 二、水资源的重要作用 1.调节气候 水是大气的重要成分。虽然大气中仅含全球水量的1/100万,然而,大气和水之间的循环相互作用,确定了地球水循环运动,形成支持生物的气候。大气中的水帮助调节全球能量平衡,水循环运动起着不同地区的能量传输作用。 2.水磨塑造地球表面的形态 流动的水开创和推动土地地貌的形成,重排地表景观以及三角洲形成等。水是形成土壤的关键因素,也在岩石的物理风化中起着重要作用。 3.水具有物质运输的功能 水可以输送多种多样材料和营养物质。水输送物质的形式有两种:溶解的矿物质和整体物质。大气中的各种颗粒物质可以沉降到水体,然后由水输送。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到,水可以把环境污染物输送、扩散到更远、更广泛的区域。 4.水是一切生物必不可少的物质 生命的形成离不开水,水是生物的主体,生物体内含水量占体重的60~ 80%,甚至90以上。水是生命原生质的组成部分,并参与细胞的新陈代谢,还是生物体内外生物化学发生的介质。因此,一切生命都离不开水。水与生物以各种方式相互作用。在一个区域范围内,水是决定植被群落和生产力的关键因素之一,还可以决定动物群落的类型、动物行为等。 5.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生产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 水与人类的关系非常密切,不论是生活或是生产活动都离不开水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水既是人体的重要组成,又是人体新陈代谢的介质,人体的水含量占体重的2/3,维持人类正常的生理代谢,每天每人至少需要2L-3L 水。工业生产、农田灌溉、城市生活都需要消耗大量的水。但是,随着人口和经济活动的加剧,全球的水循环已大大偏离了它的自然状态,水的流动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人口迅速增长,加快了对水资源的消耗,工农业生产发展严重污染了水体,森林破坏改变了蒸发和径流方向等,这些人类活动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破坏,使世界面临着水危机。 三、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有效措施 1.提高节水灌溉的技术 节水灌溉技术是一项可行性较高效果较好的节水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经验。所以作为一种高效的节水技术,应与相应的管理机制进行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对其进行大力推广及应用,及时总结经验及教训,从而为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加强法律法规的保障力度 在全国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节水意识,弘扬节约精神,让群众参与到水土保持、防止水污染的工作中。对我国目前的水资源状况进行宣传,从而使群众意识到对水资源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及紧迫性。通过有效有段,增强群众的忧患意识,从而为推动水资源利用率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3.改善水资源的生态环境 有关部门在加强对现有的绿地进行管理的同时,还应加大对有关地区退耕还林的建设力度,对气温在二十摄氏度以上的地区全部退耕,进行封山育林的建设,而对气温在二十摄氏度以下的地区按一定的标准建设农田,从而减少水土流失,对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进行调整,从而增加降雨量,彻底改善水资源的生态环境。努力缓解不同主体间的用水矛盾。若水源地中已有井灌区那么要对其实施低压管道的节水方式对工程进行改造,从而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降低灌水成本,减少用于农业灌溉的地下水开采量,逐渐缓解不同主体间的用水矛盾。同时,还要对水源地中的灌机井进行详细的调查,检查其井位及井距是否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若不符合要对其进行强制关闭。对于那些未经任何许可而自行开采出来的机井,有关部门一定要依法关闭,若造成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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