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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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1)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2)客体是人身权益;

(3)具有法定性;

(4)人身权是对世权;

(5)人身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

2.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者披露的权利。

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3)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

3.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含义: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取得,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

内容:(1)类型强制,是指物权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2)内容固定,是指每一物权的具体内容和效力也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当事人自由改变法定无权的内容,而且,当事人在交易中所确定的物权的内容,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解释。

(3)变动强制,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类物权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4.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效力和对外优先效力)

概念: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相互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在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表现:①优先享受权利;②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法律明确规定了特殊的顺位次序时,依其规定;③若数个物权并非平行地存在于同一物上,而是前后相继地发生在同一物上,则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设立的物权。

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表现:①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在某特定物上,并存物权和给付债权时,物权将妨碍债权目的之实现;

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③优先购买权。

例外:①基于租赁权的物权化,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该租赁权的效力不受以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的影响。

②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考虑,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优先于

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

5.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概念和区别

概念:自物权是物的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物的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意思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区别:①自物权是自主物权,即物的所有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为他主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物权;

②自物权为原始物权,而他物权为派生物权,他物权是自物权的部分权能

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果;

③自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复力。即自物权因自身权能的分离而受限制,当

外部对自物权的限制被解除后,自物权将重新回复到其未受限制之前的圆满状态。而他物权原则上不存在权能分离或遭受外部限制的问题,因此其不具有弹性力、回复力;

④自物权为完全物权,自物权人得对物为全面支配,他物权为限制物权,

他物权人只得对物为部分支配;

⑤自物权为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一般为有期限物权。

6.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概念: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如果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出于善意,则第三人依法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制度。

构成要件: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登

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7.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同分享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特征:(1)共有主体多元化,是指所有权人的主体为多人,这是共有与单独所有在主体上的区别。

(2)共有的客体是尚未分割的特定的独立物。

(3)权利人行使权利受其他共有人牵制。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8.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

按份共有:

对内关系:

(1)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有约定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或者约定

不明时,各按份共有人应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并行使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共有物的处分。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按份共有人可以

转让其享有的共有财产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物的管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对外关系:按份共有人与第三人产生的是连带权利,即按份共有人就全部共有

财产产生的权利,各个共有人都可以行使。按份共有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第三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共有人清偿共有财产产生的全部债务。

共同共有:

对内关系:①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也负担管理的义务。就共有物的处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②共有物的占有、使用与收益: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

各共同共有人不分彼此地共同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③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对外关系: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9.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和时间、区分抵押权的生效和抵押合同的生效)

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规定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设立的方式:①依据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抵押合同并经抵押权登记设定;

②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

抵押权设立的条件:

抵押权设立的时间:

抵押权的生效: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导致债权不获清偿时,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的生效

10.动产质权的设立

概念: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设立动产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还必须有出质人将质物移转占有于质权人的行为。

11.人保和物保的关系

对于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保证人依法享有物的担保的抗辩权,即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12.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区别:①物权为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

②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

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而债权则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且不发生排他效力。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

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债权则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地受偿。

④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即:物权的标的不论落到任何人手中,

一般来说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标的物若被第三人占有,不论合法与否,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13.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本人的义务

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构成:①须管理他人的事物;

②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③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本人的义务:①费用偿还请求权;

②负债清偿请求权;

③损害赔偿请求权。

1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区别。如何确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概念: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不能按主合同的规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拒绝。

可见,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要重于一般保证。

如何确定: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对于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无过错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特征:①不以加害人的主观错误作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②行为违法和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赔偿责任成立的充分条

件;

③无过错责任并非结果责任,法律仍然可以规定某些免责事由;

④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16.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

特征:①以加害人的过错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②过错责任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

③按照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时,

应当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17.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概念: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①主体的复数性。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③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受害人具有损害。

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责任。

18.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和责任

概念: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不能确定损害是由谁造成的,该数人之行为称为共同危险行为。

构成:①数人没有意思联络;

②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③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

④加害人不明。

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0.动物致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升本民法复习大纲修改稿

专升本民法复习大纲修 改稿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民法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1、涉及考试内容的课程名称: 民法学 2、使用教材: 郭明瑞主编:《民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第二部分:考试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论 1、识记:(1)民法概念(2)民法的基本原则 2、理解:(1)我国民法的法源(2)民法的本质(3)民法的基本原理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识记:(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体系(3)民事义务 2、理解:(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权利主体——人(3)民事权利能力(4)民事行为能力(5)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章民事主体 1、识记:(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出生(3)死亡 2、理解:(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的概念和本质(3)合伙的成立要件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1、识记:(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理解:(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2)意思表示

第五章:物权法原理 1、识记:(1)物权法的概念(2)物权法的特征(3)物权法的趋势(4)物权的客体 2、理解:(1)物权的种类(2)物权法定主义(3)物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5)不动产所有权(6)动产所有权 第六章债权法导论 1、识记:(1)债法的概念和特征(2)债的概念和分类(3)不当得利的概念(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5)缔约上的过失 2、理解:(1)合同的概念与特点(2)合同的生效(3)无因管理的概念(4)无因管理的要件 第七章人身权概述 1、识记:(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2)人身权的分类(3)人格权的概念和种类 2、理解:(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3)肖像权(4)名誉权(5)身份权(6)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第八章侵权行法为概述 1、识记:(1)侵权(2)侵权法(3)侵权的分类 2、理解:(1)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无过错责任的适用(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考试形式及考试题型 1、民法学考试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2、考试题型: 选择题(15个,共15分); 名词术语解释(5个,共25分); 简答题(3个,共30分); 论述题(2个,共20分); 应用题或案例分析题(1个,10分)。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教学提纲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

《民法总论》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合计 2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 3、肖像权 4、民事责任 5、合伙 三、判断:(每题1分,合计5分) 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2、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3、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4、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四、单项选择(每题2分,合计18分)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

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4、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 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 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 8.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性质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 一、概念 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 (四)不当得利; (五)无因管理; (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设立 3、保证的效力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特征 3、抵押的设立 4、抵押的内容

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 第五节债的履行 一、概念 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履行; (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 一、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 (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 第一、履行; 第二、抵销; 第三、提存; 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 第五、混同; 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公务员法复习提纲(完整版)PDF.pdf

国籍取得的方式及其我国的混合主义原则。 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因为出生而自然取得的国籍,二是因为加入一国而取得该国国籍,对于因出生而取得的国际,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项原则: 1.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及其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而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 2.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问父母属于何种国籍; 3.混合主义原则,即将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结合起来确定子女的国籍。 我国国籍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混合方式取得。即:父母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 申诉和控告制度的异同 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1.申诉和控告的对象不同。申诉所针对的是公务员的人事处理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控告所针对的则是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申诉人和控告人自身的情况不同。申诉人自身涉嫌违法违纪,需要受到人事处理,但个人认为处理是不公正或有误。控告人一般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被侵害了。3.申诉和控告对象不同。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 4. 申诉和控告被受理后的处理不同。申诉被受理后,有关机关一般只作书面审理和处理决定。控告被有关机关受理后,有关机关则要立案调查,并区别违法侵权行为的不同情节予以处理。对违法不犯罪的行为人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犯罪需判刑的行为人,要移送司

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Civil law 课程编码: 学时: 144 学分:9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程类别:理论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开课学期:2、3 适用专业: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之一。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课程教学目标与要求: 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弄清和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及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明确民法的渊源及民法的效力。 [本章主要内容]: 1.1民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1.2民法的体系、渊源 1.3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1 . 4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重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难点]: 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版复习提纲】PDF.pdf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版知识框架绪论 1、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P1-P2 2、大学生怎样才能成为时代新人?P3-P7 3、简述思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P6【区别和联系】第一段 4、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养的含义。P6最后一段 5、学习本课程的重要意义。P7第二段 第一章人生的青春之问 第一节人生观是对人生的总看法 1、人的本质。P9最后一段 2、人生观的含义。P10第三段 3、人生目的。P10最后一段] 4、人生目的的重要性。P10-P11首先、其次、再次。 5、人生态度的含义。P11第二段 6、人生价值的含义。P12第二段 7、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P12第二段 第二节正确的人生观 1、世界观的含义。P13第二段 2、世界观与人生观的关系。P13第三段 3、个人与社会的关系。P13-14【对立统一。最根本的是?】 4、科学高尚的人生最追求是什么?P15第三段 为什么?4点(4个才能)

5、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P16-17 四点 6、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什么?当前标准是什么?P18第二 段 7、如何评价人生价值?【根本尺度,当前标准,三点方法】P18 8、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是什么?P19 三点 第三节创造有意义的人生 1、怎样看待幸福问题?P20-21 2、怎样看待得失问题?P21 3、怎样看待苦乐问题?P21-22 4、怎样看待顺逆问题?P22 5、怎样看待生死问题?P22-23 6、怎样看待荣辱问题?P23 7、怎样看待金钱问题? 8、个人主义。P25第二段 9、几种错误的人生观。P23-25 10、如何成就出彩的人生?P25-26 第二章坚定理想信念 第一节理想信念的内涵及重要性 1、理想的含义及特点P29 2、信念的含义及特点P30 3、理想信念的重要性。P31-32 第二节崇高的理想信念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 D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宣告失踪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管利害关系人是否曾经申请宣告失踪,都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2.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 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2008年12月,酒吧欠某酒厂5万元货款。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上述债务应当(D) 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甲出国前嘱托乙将甲的手机卖掉。数日后甲收到乙汇来的手机价款300元,并称手机已卖掉。数月后,甲看望乙,看到乙所用的正是声称已卖掉的那部手机。乙的行为属于(B) A. 越权代理 B. 自己代理 C. 无权代理 D. 双方代理 ★考核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 考核知识点解释: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这种代理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禁止的,但被代理人同意除外。 (二)判断题

民法学考试大纲

民法学考试大纲 Ⅰ. 考查目标 Ⅱ.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考查范围 Ⅲ. 考查范围 Ⅳ. 试题示例 Ⅰ、考查目标 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运用民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分析、解决民事领域的现实问题。 Ⅱ、考查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民法150分 4、试卷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20分 简答题50分 论述题40分 案例分析40分 Ⅲ、考查范围 民法总论、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与继承七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纳入考查范围。考生作答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对于旧法新增、变化内容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 一、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 (三)民法的原则和法源 (四)自然人 (五)法人 (六)非法人组织 (七)民事权利 (八)民事法律行为 (九)代理 (十)民事责任 (十一)诉讼时效 (十二)期间与期日 二、人格权法

(一)人格权概述 (二)一般人格权 (三)具体人格权 三、物权法 (一)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三)物权的保护 (四)所有权 (五)用益物权 (六)担保物权 (七)占有 四、债法总论 (一)债的概述 (二)债的发生 (三)债的分类 (四)债的担保 五、合同法 (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四)合同的效力 (五)合同的履行 (六)合同的保全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典型合同 (十一)准合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六、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二)侵权行为及其一般条款 (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五)损害赔偿及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六)多数人侵权 (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八)产品责任 (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十)医疗损害责任 (十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十二)高度危险责任 (十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十四)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七、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

(0149)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答案

(0149)《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简答题 1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有哪些?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怎样? 3 简述法定代表人的定义与特征。 4、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有何区别? 5、无权代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简述民法具有哪些性质? 7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效力。 二材料题 试分析以下案例,说明当事人间的权利及法律关系。 案例1 甲受雇于乙,向丙购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债权届期末获受偿。 案例2 少女某甲14岁,乙以结婚为饵,诱使其离家在外同居,甲父丙耗费2万元寻找。 案例3 某甲散布不实消息,称乙公司销售的牛肉汉堡浪杂有马肉。乙公司生意锐减,员工精神痛苦,试问乙公司能对甲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4 甲受雇于乙,向丙购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债权届期末获受偿。 材料5 阅读以下材料,完成以下三个问题。 平等有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或者说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分。抽象的平等,是指社会伦理及法律理念上的平等。具体的平等是指具体的主体在具体的关系中通过均衡的实力较量而形成和维持的实际的平等。而非具体的平等,其内涵应从社会伦理上和法律理念上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在现代社会的伦理上,认为人类社会生活可区分为国家社会生活和民事社会生活。人都必须参与这两种社会生活。但是,人在这种社会生活中,其性质和地位是不相同的。在国家社会生活中,人是国家的臣民,受国家权力的支配,处于服从国家权力的地位。而在民事社会生活中,人则是自己的人,彼此互不录属,是独立、自由、平等的。第二,在现代法律的理念上,认为国家作为社会生活的总管,对社会生活中的芸芸众生应保持中立,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赋予他们平等的地位,给予他们同样的关怀和保护,不能歧视任何民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 54 学时63 学分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 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复习提纲

九年级上册 第一单元关注社会发展 第2课融入社会生活 (2) 第3课积极服务社会 (2) 第二单元培育国家情怀 第4课增强文化自信 (2) 第5课维护国家利益 (2) 第6课推动社会进步 (3) 第三单元提升法治素养 第7课违法与犯罪 (4) 第8课公民人身权利不可侵犯 (5) 第9课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6) 第10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九年级下册 第四单元践行发展战略 第11课建设法治国家 (7) 第12课实施依法治国 (8) 第13课建设生态文明 (8) 第五单元共创美好未来 第14课确立共同理想 (9) 第15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10) 第16课规划美好人生 (11)

第一单元关注社会发展 第2课融入社会生活 1.参与公共生活的意义和要求 意义:①参与公共生活有利于我们拓展视野,增长知识,发展能力。 ②参与公共生活是我们健康、快乐生活的必要条件。 ③参与公共生活,可以使我们学会与人相处,促进人际关系的协调。 要求:①参与公共生活,需要有积极主动的态度,克服对社会的冷漠情绪,培养亲社会行为。 ②参与公共生活,需要大力培养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 ③参与公共生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3课积极服务社会 2.参与志愿服务的意义和要求 意义:①对社会:参与志愿服务可以拉近人与人之间的心灵距离,减少疏远感,对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②对个人:参与志愿服务可以增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积累丰富的生活经验,在实践中培养自己的能力;可以发展良好的人际关系,在交往中培养真挚的友谊。 要求:参与志愿服务,除了要有奉献精神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时间、精力、技能和经验。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要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实实在在地为他人、为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二单元培育国家情怀 第4课增强文化自信 3.如何提高文化认同感?(P44-46页) ①要热爱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②要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在实践中实现创新发展。 ③要尊重外来文化,正确学习和借鉴。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从中获得启发,为我所用。 ☆4、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47页) 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发展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对于集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力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小字部分)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第5课维护国家利益 6.国家主权的含义和内容 P52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物、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7.维护国家主权是我国的核心利益所在 8.领土和主权的关系 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领土完整与主权统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领土主权涉及我国的核心利益,在领土主权问题上我们绝不会退让半步。 9.如何维护国家主权? ①对出入关境的一切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照章征收关税是一个国家主权独立的重要标志。 ②解决台湾问题必须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统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说明 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 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总论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了解合同法的意义和我国合同立法的演变历史。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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