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

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
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

浙江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

第一条为了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预防和惩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负有责任的下列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

(二)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乡、镇人民政府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乡、镇人民政府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

(三)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乡、镇人民政府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前款第(一)项中,其提供的统计资料中多报或者少报的数额与真实的统计数据之比高于5%、低于10%的,或者缺报的统计指标数占完整的统计指标数低于10%的,视为情节较重;10%以上不足20%的,视为情节严重;20%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九条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关责任人员有前款两项以上情形的,应当减轻处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有关行政机关、单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时,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并将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受理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期限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统计机构。

有关机关对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2年铁道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2年铁道统计公报 2012年,全国铁路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铁路工作的要求,以铁路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为主线,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扎实推进安全风险管理,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大力发展多元化经营,全面实施客货运输组织改革,铁路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运输生产 旅客运输。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18.93亿人,比上年增加0.86亿人、增长4.8%。其中,国家铁路18.79亿人,增长4.8%;非控股合资铁路0.09亿人,下降10.1%;地方铁路0.06亿人,增长10.3%。全国铁路旅客周转量完成9812.33亿人公里,比上年增加200.03亿人公里、增长2.1%。其中,国家铁路9783.99亿人公里,增长2.1%;非控股合资铁路21.46亿人公里,下降6.6%;地方铁路6.88亿人公里,增长3.8%。 货物运输。全国铁路货运总发送量(含行包运量)完成39.04亿吨,比上年减少0.28亿吨、下降0.7%。其中,国家铁路32.36亿吨,下降1.8%;非控股合资铁路4.40亿吨,增长5.8%;地方铁路2.29亿吨,增长3.3%。全国铁路货运总周转量(含行包周转量)完成29187.09亿吨公里,比上年减少278.70亿吨公里、下降0.9%。其中,国家铁路27220.50亿吨公里,下降1.5%;非控股合资铁路1830.41亿吨公里,增长8.0%;地方铁路136.18亿吨公里,下降1.8%。 全国铁路货物发送量完成38.92亿吨,比上年减少0.26亿吨、下降0.7%。其中,国家铁路32.23亿吨,下降1.8%;非控股合资铁路4.40亿吨,增长5.8%;地方铁路2.29亿吨,增长3.3%。全国铁路货物周转量完成28891.90亿吨公里,比上年减少238.39亿吨公里、下降0.8%。其中,国家铁路26925.53亿吨公里,下降1.4%;非控股合资铁路1830.19亿吨公里,增长8.0%;地方铁路136.18亿吨公里,下降1.8%。 全国铁路行包发送量完成1222万吨,比上年减少189万吨、下降13.4%。其中,国家铁路1214万吨,下降13.2%;非控股合资铁路8.30万吨,下降30.7%;地方铁路0.2万吨,下降13.6%。全国铁路行包周转量完成295.18亿吨公里,比上年减少40.31亿吨公里、下降12.0%。其中,国家铁路294.96亿吨公里,下降12.0%;非控股合资铁路0.21亿吨公里,下降30.5%;地方铁路0.01亿吨公里,下降47.4%。 重点运输。全国铁路煤炭运量完成22.62亿吨,比上年下降0.4%。冶炼物资运量完成8.58亿吨,下降1.4%。粮食运量完成1.04亿吨,增长5.0%。石油运量完成1.38亿吨,增长1.7%。化肥及农药运量完成0.93亿吨,增长7.3%。集装箱运量完成0.93亿吨,下降0.9%。全国铁路口岸共完成进出口货物运量0.54亿吨,增长8.7%。其中:满洲里、绥芬河、二连、阿拉山口四大口岸站共完成进出口货物运量0.53亿吨,增长9.1%。

临澧县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DOC)

临澧县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来源:临澧县统计局 2015年,面对经济下行的巨大压力和改革发展的繁重任务,县委、县政府带领全县人民,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推进新创业、建设新临澧”发展思路,以“全面小康”为统揽,着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为“十二五”收官和“十三五”开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综合 初步核算,2015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9.42亿元,比上年增长9.1%。分产业看,一、二、三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27.73、52.34和59.35亿元,分别增长3.6%、9.6%和11.2%,对GDP的贡献率分别为7.7%、41.7%和50.6%,分别拉动GDP增长0.7、3.8和4.6个百分点。一、二、三产业结构比例为20:37:43;全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1897元,增长6.33%。 表12011-2015年GDP构成与人均GDP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CPI)101.7,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RPI)100.5。按类别分:食品类价格指数110.1,饮料烟酒类价格指数97.7,服装鞋帽类价格指数100.0,中西药品类价格指数100.0,化妆品类价格指数100.0,文化体育用品类价格指数100.0,日用品类价格指数100.0,家用电器类价格指数100.0,燃料类价格指数79.7,建材类价格指数为95.3,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97.5,服务项目及收费类价格指数100.1。 年末拥有城乡劳动力29.52万人,就业27.9万人,就业率95%。年内新增就业13413人,其中,城镇6125人、农村7288人;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2926人;年末登记失业率4.3%。 全年实现财政总收入65612万元,增长9.1%。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40709万元,增长7.2 %;地方一般预算支出281369万元,增长37.25%。 全年完成省实事21项,分别是:农村公路建设28.242公里,普通公路安保设施建设122.076公里;新增公租房1252套,发放

第5章 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统计违法行为 广义:包括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 狭义:除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任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上报期限届满前的善意提醒不属于催报行为,不构成“催报”;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 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迟报统计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9.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10.编制虚假统计数据; 11.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2.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13.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 容; 1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17.为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19.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 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0.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21.泄露国家秘密; 22.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23.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4.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5.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6.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7.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第二节统计法律责任 一、概念: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二、特征: 1.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近日,中国石化发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 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二者除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外, 其他主要条款内容一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 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 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 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

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统计公报 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2013年2月27日 2012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总体战略,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持续求进、务实发展,着力扩需求、创优势、破瓶颈、惠民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持续、总体提升、总体协调、总体有效,保持了比较好的趋势、比较好的态势、比较好的气势。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全省生产总值29810.14 亿元,比上年增长10.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772.31亿元,增长4.5%;第二产业增加值17020.20亿元,增长11.7%;第三产业增加值9017.63亿元,增长9.2%。三次产业结构为12.7:57.1:30.2。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5%,其中,食品类价格上涨3.6%。商品零售价格上涨2.3%。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0.6%。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下降0.8%。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1.0%。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5.4%。 表1:2012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以上年为100

图1:2012年居民消费价格各月环比指数 年末从业人员6243万人。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42.7万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46.5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5万人。全省外出务工农民工2570万人。 全年地方财政总收入3282.75亿元,比上年增长15.1%。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040.57亿元,增长18.5%,其中:税收收入1469.54亿元,增长16.3%,税收占地方公共财政预算

收入的比重为72.0%。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5006.00亿元,增长17.8%,其中:教育支出增长30.0%,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增长14.9%,医疗卫生支出增长17.7%。全省108个县(市)中,有21个县(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10亿元,其中,有9个县(市)超15亿元。 二、农业 全年全省粮食种植面积9985.15千公顷,比上年增长1.3%,其中:小麦种植面积5340.00千公顷,增长0.3%;棉花种植面积256.67千公顷,下降35.3%;油料种植面积1573.63千公顷,下降0.3%;蔬菜种植面积1730.28千公顷,增长0.6%。 全年粮食产量5638.60万吨,比上年增长1.7%;棉花产量25.69万吨,下降32.8%;油料产量569.51万吨,增长7.0%;猪牛羊禽肉总产量659.9万吨,增长5.7%;禽蛋产量404.2万吨,增长3.5%;牛奶产量316.1万吨,增长3.1%。 表2:2012年主要农产品产量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练习题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练习题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所选答案填在题目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发布。 A、2008年11月 B、2009年2月 C、2009年3月 D、2009年5月 ▲2、制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目的是()。 A、加强统计工作 B、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C、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D、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由()联合制订发布的。 A、国家公务员局 B、监察部 C、国家统计局 D、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规范性文件 ▲5、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有()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A、行政机关公务员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D、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6、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 ▲7、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A、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B、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C、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D、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8、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记大过 C、记大过或者降级 D、降级或者撤职 9、政府统计人员有()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处分。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试行)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倡导正直、诚信、品行兼优的人才培养观,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为明确各种劳动纪律规范以及违纪处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所有员工应遵照执行。 、违纪类型 将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纪”)行为划分为轻度、较重、严重违纪三类,禁止员工违反。对违纪者,公司将依据员工所触犯的违纪种类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为下列几种 凡作出轻度违纪行为者,将受到口头警告; 凡作出较重违纪行为者,将受到书面警告; 凡作出严重违纪行为者,将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于违纪者除可给予上述处罚外,公司还可根据其他内部规定并处其他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同时还被要求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严重违纪事件,公司保留通知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家属、街道社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 违纪行为及处分类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轻度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口头警告,并处罚款500元/次: 1、上、下班不打卡;窜改考勤数据,为他人隐瞒脱岗、未到岗等特殊考勤 情况; 2、不遵守公司标准和操作程序、违反工作程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未执行或疏忽本职工作,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4、不服从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指导,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携带公司规定不得带入工作场所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干扰他人工作,但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7、工作时间串岗、嬉笑、玩耍、睡觉(包括但不限于看无关书、报或杂志、收听录音机、收音机、CD盘、玩电子游戏、手机) 等; 8、与上述行为相类似的其他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较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次: 1、不遵守公司操作标准或程序、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行业相关规定,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2、未执行或疏忽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3、私下讨论薪资,八卦公司的人、事,假借领导名义做事,在公共区域与

青岛市2015年统计公报

2014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统计公报 青岛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 (2015年3月30日) 2014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发展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作为,真抓实干,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新常态下全市呈现经济平稳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一、综合 年末全市常住总人口为904.62万人,增长0.92%;其中,市区常住人口487.59万人,增长1.29%。 表1:全市常住人口分布情况 区市数量(万人) 总计904.62 市南区 56.74 市北区106.90 李沧区 54.14 崂山区 42.75 黄岛区146.52 城阳区 68.80 即墨市119.42 胶州市 87.10 平度市135.44 莱西市 75.07 高新区 9.84 保税区 1.90

初步核算,2014年全市生产总值8692.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8.0%。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62.6亿元,增长3.9%;第二产业增加值3882.4亿元,增长8.4%;第三产业增加值4447.1亿元,增长7.9%。三次产业比例为4.2:44.6:51.2。人均GDP 达到96524元。民营经济增加值3323.4亿元,增长8.3%。 图1:2014年季度GDP 及增速 1678.4 3932.9 6135.7 8692.1 7.6 7.8 7.9 8.0 0.0 1000.0 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7000.08000.09000.010000.0一季度 上半年 前三季度 全年 7.3 7.47.57.67.77.87.98.0 8.1GDP(亿元)增速(%) 图2:2013、2014年GDP 三次产业增加值构成 2014年 4.2 44.6 51.2 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全年财政总收入实现2800.4亿元,增长8.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95.2亿元,增长13.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74.7亿元,增长6.0%。全年国税系统组织税收收入(含海关代征)1340.1亿元,增长0.6%;其中,国内税收691.4亿元,增长8.3%。地税税收收入599.0亿元,增长12.7%。 2013年 4.44 5.5 50.1 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 ①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②统计数据日益受到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③当前一些统计数据受到了社会的质疑,统计的公信力、权威性降低 ④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 因此,今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三、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什么责任?领导人员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当注意,当领导人员发现数

武汉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2年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3-03-04 04:26:00来源: 长江日报(武汉)有0人参与 武汉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武汉调查队 2012年,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努力稳中求进,突出工业倍增计划,不断扩大内需,积极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新成就,实现了新跨越。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地区生产总值8003.8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4%。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01.21亿元,增长4.5%;第二产业增加值3869.56亿元,增长13.2%;第三产业增加值3833.05亿元,增长10.0%。一、二、三产业比重3.8:48.3:47.9,与上年相比,第一产业上升0.8个百分点,第二产业上升0.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下降1.0个百分点。 在全市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4019.9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3%;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3983.92亿元,增长11.5%。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49.8%,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 年末企业数18.82万户,本年新登记3.02户。其中,私营企业数16.29万户,新登记2.86万户。个体工商户40.08万户,新登记8.14万户。 全年全口径财政收入2093.68亿元,比上年增长16.6%。地方财政收入1397.74亿元,增长17.0%。公共财政预算收入828.58亿元,增长23.1%。其中,税收收入666.74亿元,增长21.7%;非税收入161.84亿元,增长28.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

2016年福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6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福建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2017年2月23日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8519.15亿元,比上年增长8.4%。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364.14亿元,增长3.6%;第二产业增加值13912.73亿元,增长7.3%;第三产业增加值12242.28亿元,增长10.7%。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8.3%,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8.8%,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2.9%。人均地区生产总值73951元,比上年增长7.5%。

全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增加值3145.92亿元,比上年增长7.2%,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1.0%。 全年全省互联网重点企业实现互联网业务收入432.7亿元,比上年增长23. 4%。 初步统计,全年全省电子商务交易总额10196亿元,比上年增长43.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实现网上零售额543.15亿元,增长46.7%。“正统网”入驻电子商务企业7382家。 年末全省常住人口387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万人,增长0.91%,增幅比上年略高0.04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常住人口2464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63.6%,比上年末提高1.0个百分点。全年出生人口56万人,出生率为14.5‰;死亡人口24万人,死亡率为6.2‰;自然增长率为8.3‰。 表1 2016年年末人口数及其构成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60.73万人,有14.56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6%,比上年末上升0.20个百分点。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1.7%,其中食品价格上涨4.7%。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与上年持平。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0.9%。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下降2.0%。农产品生产者价格上涨8.3%。12月份,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27.6%、41.9%和9.1%。

石家庄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石家庄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石家庄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 2016年3月30日 2015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奋斗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稳增长、调结构、抓改革、治污染、惠民生,经济发展稳中有进,社会事业取得全面进步。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全市生产总值完成5440.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完成494.4亿元,增长2.3%;第二产业增加值完成2452.9亿元,增长5.8%;第三产业增加值完成2493.3亿元,增长10.6%。第一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9.1%,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5.1%,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5.8%。 全年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3670.8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7.9%,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7.5%。民营经济实缴税金444.2亿元,比上年下降8.7%,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7.1%。民营出口总值实现64.5亿美元,比上年下降5.2%。

全年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1.0%,其中食品类下降0.1%,烟酒类上涨0.6%,衣着类上涨5.7%,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上涨1.5%,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上涨2.5%,交通和通信类下降1.0%,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上涨0.7%,居住类上涨0.3%。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5.5%,购进价格下降6.3%。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51%,比上年回落0.1个百分点。 二、农业 全年粮食播种面积75.5万公顷,比上年减少0.2万公顷,比上年下降0.3%。粮食总产量504.8万吨,比上年增长0.4%。 蔬菜播种面积16.4万公顷,比上年增长0.6%;总产量1330万吨,增长1.1%。其中设施蔬菜播种面积7.5万公顷,增长1.3%;产量603万吨,增长2.2%。 肉类总产量78.4万吨,比上年下降1.5%。蛋类产量109.4万吨,下降0.6%。奶类产量122.8万吨,下降1.0%。 表1 2015年主要农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来源: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发布时间:2009-04-28 1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国家统计局 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公司职工违纪处分规定

公司职工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在册正式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均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公司职工,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对公司职工违纪的处分决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职工违纪的经济考核分为:赔偿损失、经济考核。 在给予公司职工违纪处分的同时,可予以经济考核。 第四条对考勤“两本帐”或考勤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1、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对职工考勤搞“两本帐”,冒领脱岗职工的工资奖金进行私分或脱岗期间仍发给脱岗职工工资奖金的,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当事人的休假按旷工处理; 2、不坚持原则,碍于情面,对职工考勤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当事人的休假按旷工处理; 3、接受当事人的好处,对职工考勤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当事人的休假按旷工处理; 4、没有门禁刷卡记录且在单位(或门卫)没有登记未刷卡事由,但纸质考勤为出勤的(经查实出勤为虚假考勤的),当事人按旷工处理,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凡发现代刷卡、不刷卡等违规进出公司门禁系统的行为,以及通过翻越或强行进出等方式违规进出门岗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代刷、被代刷的和不刷卡的等违规员工一次进行经济考核,一年内累计2次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累计8次及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对旷工行为的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旷工或视同旷工: ⑴未履行公司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构指标 福建省统计年鉴2014

1-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构指标 单位:% 项目 1978 1990 2000 2010 2012 2013 一、人口 (一)性别结构 男51.7 51.4 51.5 51.4 51.4 51.4 女48.3 48.6 48.5 48.6 48.6 48.6 (二)城乡结构 城镇42.0 57.1 59.6 60.8 乡村58.0 42.9 40.4 39.2 二、就业产业结构 第一产业75.1 58.4 46.8 28.4 25.0 24.1 第二产业13.4 20.6 24.5 36.6 38.8 39.1 第三产业11.5 21.1 28.7 35.0 36.2 36.8 三、国民经济核算 (一)地区生产总值产业结构 第一产业36.0 28.2 17.0 9.3 9.0 8.9 第二产业42.5 33.4 43.3 51.0 51.7 52.0 第三产业21.5 38.4 39.7 39.7 39.3 39.1 (二)地区生产总值需求结构 最终消费79.9 73.0 54.4 43.1 40.0 资本形成总额34.0 29.0 42.5 53.7 57.4 货物和服务净出口-13.9 -2.0 3.1 3.2 2.6 四、固定资产投资 (一)产业结构 第一产业 1.6 1.7 1.9 第二产业35.8 36.9 37.6 第三产业62.6 61.3 60.5 (二)经济类型结构 #国有经济32.9 31 27.7 集体经济 2.8 2.5 2.9 私营个体经济24.5 22.7 27.0 外商及港澳台13.3 10.4 8.9 五、能源 能源消费结构

煤炭63.7 67.0 54.4 57.8 59.8 59.7 石油12.9 12.1 23.3 23.6 22.0 21.9 天然气 4.0 4.5 5.5 水电23.4 20.9 22.3 14.2 12.9 10.1 风电0.4 0.8 0.9 核电 1.9 六、农业 (一)农林牧渔业产值结构 农业77.7 52.1 40.6 42.3 42.0 41.9 林业 6.4 9.5 7.9 8.2 8.5 9.0 牧业10.5 22.9 20.1 16.5 16.0 15.7 渔业 5.5 15.6 31.4 29.2 30.0 30.1 农林牧渔服务业 3.8 3.4 3.4 (二)农作物播种面积 粮食作物81.9 75.8 65.5 54.3 52.6 51.9 七、工业 工业企业资产结构 大型企业22.0 23.7 34.5 36.2 中型企业13.5 40.9 33.4 31.9 小微企业64.5 35.4 31.2 31.9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大型企业20.6 20.1 31.9 30.8 中型企业14.4 39.3 32.1 32.6 小微企业65.0 40.6 36.0 36.6 八、建筑业 建筑业总产值经济类型结构 国有企业56.8 41.1 48.6 14.6 11.4 6.8 集体企业39.9 34.7 33.0 2.0 1.8 1.7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1 1.2 1.1 外商投资企业0.1 0.1 0.1 其他82.2 85.5 90.3 九、交通运输业 (一)货运量结构 铁路25.9 9.4 8.4 5.7 4.6 3.8 公路54.8 82.2 77.8 68.9 70.4 72.2 水运19.1 8.4 13.8 25.4 25.0 23.9 民航0.020 0.024 0.021 0.020 (二)客运量结构 铁路9.1 3.1 3.2 4.7 6.3 11.4 公路79.3 92.8 94.3 91.7 89.6 82.3 水运11.7 4.0 1.6 1.9 2.0 3.0 民航0.1 0.8 1.8 2.0 3.3

《2015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

2015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 2015年,我国旅游业平稳较快发展。国内旅游市场持续高速增长,入境旅游市场企稳回升,出境旅游市场增速放缓。国内旅游人数40亿人次,收入3.42万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0.5%和13.0%;入境旅游人数1.34亿人次,实现国际旅游收入1136.5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1%和7.8%;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达到1.17亿人次,旅游花费1045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0%和16.6%;全年实现旅游业总收入4.13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1%。全年全国旅游业对GDP 的直接贡献为3.32万亿元,占GDP总量比重为4.9%;综合贡献为7.34万亿元,占GDP总量的10.8%。旅游直接就业2798万人,旅游直接和间接就业7911万人,占全国就业总人口的10.2%。 一、国内旅游 ——全国国内旅游人数40.0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0.5%。其中:城镇居民28.1亿人次,农村居民11.9亿人次。 ——全国国内旅游收入34195.1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13.0%。其中:城镇居民旅游消费27610.9亿元,农村居民旅游消费6584.2亿元。 ——全国国内旅游出游人均花费857.0元。其中:城镇居民国内旅游出游人均花费985.5元,农村居民国内旅游出游人均花费554.2元。 ——在春节、“十一”两个长假中,全国共接待国内游客7.9亿人次,实现旅游收入5661.3亿元。 二、入境旅游 ——入境旅游人数13382.0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4.1%。其中:外国人2598.5万人次,下降1.4%;香港同胞7944.8万人次,增长4.4%;澳门同胞2288.8万人次,增长10.9%;台湾同胞549.9万人次,增长2.5%。

北京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北京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3-02-07 2012年,面对日趋严峻的国际经济形势,以及内部调整转型、自然灾害叠加等多重因素影响,全市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密围绕主题主线,坚持“稳中求进”,积极推进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一、综合 经济增长:初步核算,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801亿元,比上年增长7.7%。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50.3亿元,增长3.2%;第二产业增加值4058.3亿元,增长7.5%;第三产业增加值13592.4亿元,增长7.8%。 表1 2012年地区生产总值 图1 2007-2012年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速度

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7091元(按年平均汇率折合13797美元)。三次产业结构由上年的0.8:23.1:76.1变化为0.8:22.8:76.4。 财政:全市完成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314.9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其中,实现增值税和营业税314亿元和1152.7亿元,分别增长32.1%和7.6%;实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752.5亿元和281.5亿元,分别增长10.1%和3.1%。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含中央追加支出)3685.3亿元,增长13.6%。其中,用于文化体育与传媒、交通运输、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的支出分别增长61.7%、22.4%、20.9%、19.2%和18.9%。 图2 2007-2012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 全市完成国税、地税税收(费)收入9220.3亿元,比上年增长15.2%。其中,地税税收(费)收入2865.2亿元,增长7.5%。 价格: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3.3%,涨幅比上年回落2.3个百分点。其中,食品价格上涨6.6%,非食品价格上涨2%;消费品价格上涨2.7%,服务项目价格上涨4.2%。 表2 2011年、2012年居民消费价格涨跌幅度(%)

公司员工处罚办法

员工处罚办法 为了达到及保持有效的工作水准,所有员工及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工作表现。任何员工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公司的管理规定,均应当受到处罚。 第一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及方法 第一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少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经济赔偿; (四)行政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留用察看、辞退。 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条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条因违规行为已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程度,选择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员工违规处罚特别规定: (一)受到行政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二)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三)工作人员因违规受到处理的,违规责任人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本级工资管理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薪酬及福利; (四)凡是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张家界永鑫鞋业有限公司工作,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通知各分厂及加工点不得聘用; (五)受到其他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称等、工资级别,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 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2. 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3. 因违规受过处理再次故意违规的; 4. 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5. 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 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 据; 6. 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7. 授意、指使、教唆、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1. 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2. 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 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3. 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4. 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5. 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应合并处理,按照其中最高一种,并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处理。 第九条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1. 直接违规经办人员是责任人; 2. 领导或上级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负责人为责任人;经 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3. 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其他为共 同责任人; 4. 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条领导责任的区分: 1.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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