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带特别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带特别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带特别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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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稿】【进入论坛】【推荐朋友】【关闭窗口】 2006年03月03日 14:04

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

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4.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5.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

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保险期限

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日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

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他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1.附加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1.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本公司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本公司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3.本公司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本公司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2.附加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3.附加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个月

附加保险费:

4.附加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个月

附加保险费:

5.附加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为获得本保险单的保障,应向本公司提供建筑或安装工程时间进度表,包括其他书面材料及技术资料,上述资料作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除非本公司在损失发生前已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的时间进度偏差期限,本公司对建筑或安装工程时间进度偏差超过以下列明的期限所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时间进度偏差星期。

6.附加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7.附加空运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8.附加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人能证明工程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建筑物结构均已符合有关当局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由于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予以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附加地震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附加洪水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洪水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附加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超过图纸规定的开挖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回填费用;

(三)排水费用,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

(四)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损失;

(五)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设备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附加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他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一)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

(二)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1.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每次事故免赔额2.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13.附加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期间直接或间接造成农作物、森林以及其他养殖类的损失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附加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排水费用,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

(三)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损失;

(四)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基础不实造成地陷引起的损失;

(六)裂缝和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附加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他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

16.附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以下损失: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17.附加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工棚、库房落址在工地周围高于最近20年记载中最高水位的地方,并且每一工棚、库房或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的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火灾,洪水直接或间接造成工棚、库房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附加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施工结束后,或任何施工中断时的施工用机具放置在最近20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的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施工用机具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附加建筑建材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的建筑材料超过3天的用量,且超过此量的材料放置在最近10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的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建筑材料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附加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但对滑坡造成工程地区重新开挖的费用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斜坡腐蚀的修补费用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1.附加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险财产总价值:

每次运输最高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22.附加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条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工地上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数量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需设材料仓库,则库存物应分置若干库存点,每一库存点的材料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金额,每一库存点或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所有易燃物,尤其是所有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地应远离正进行建筑、安装的财产或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五)试车开始时,所有为设备运行而设计的消防设施必须安装就绪并能使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一库存点金额:

23.附加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本保险单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24.附加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25.附加铺设供水、污水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作业井、沟、水管遭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但每次开挖的长度,无论是部分或全部开挖均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本公司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

(一)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填实,以避免沟壕水淹后水管移位;

(二)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防止水、淤泥等渗透;

(三)一旦压力测试结束,水管测试部分的沟、壕应立即填实。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开沟长度:米。

26.附加钻井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钻井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一)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井喷或形成坑状;

(四)火灾、爆炸;

(五)自涌水流;

(六)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泥浆损失;

(七)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洞孔塌方或由于异常,或页岩膨胀导致洞壁塌方。

本公司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含材料)为限。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特别除外条件:本公司不负责赔偿钻机及钻井设备的损失(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他特殊的保险)、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查(包括酸处理、断面切除等促进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27.附加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本特别扩展条款即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证期:个月

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

28.附加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但不负责赔偿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总保险金额:

年费率:

保险期限:自至。

附加保险费:

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29.附加旧设备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的旧设备的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可归因于该设备在本次安装之前的运行;

(二)可归因于该设备的拆卸(若本保险单未承保该拆卸工程);

(三)任何非金属部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0.附加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1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条件适用于本保险条款

(一)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将为,该免赔额也适用于因火灾及爆炸引起的损失;

(二)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催化剂的损失(除非经其他特别条款承保);

2.由于任何管道的过热或断裂引起的重整装置的损失;

3.由于放热反应引起过热或断裂并导致机器设备的损失;

4.由于故意未按技术规范操作,或切断安全装置引起的机器设备的损失。

本条款对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任何第三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1.附加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2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特别条款项下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二)下第1条“催化剂的损失(除非经其他特别条款承保)”的措词改为“催化剂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本保险单予以赔偿的机器设备的损失造成的”。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32.附加核燃料组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根据以下条件扩展承保核燃料组件的损失。

(一)定义

核燃料组件包括:

1.核燃料(可裂变的,或增值的,或化合的,或合成的原料);

2.燃料包层;

3.支撑结构。

(二)承保期限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本条款承保期限自燃料组件在安装工地卸下起,至每一燃料组件置入压力反应堆的位置后止。

若本条款承保的平均持续时间超过个月,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延长期限。

(三)一旦发生损失,本条款负责赔偿扣除免赔额后的所有损失修理费用,该费用包括:

1.从损坏的燃料组件中提取燃料,并对此检查和储存的费用;

2.修理或重新放置燃料包层及支撑结构的费用;

3.重新加工处理受损核燃料的费用;

4.重新放置受损核燃料的费用;

5.将核燃料、燃料包层及支撑结构组装成燃料组件的费用;

6.运输和保险费用,包括为获得必要的进口和运输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任何受损燃料组件的赔偿金额都不超过该燃料组件在保额中所占的比例。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燃料组件的实际金额׉/年度)

燃料组件的实际金额:日期燃料重量(吨)

实际金额:

33.附加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及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损失造成污染的保险财产进行清除的特别费用。

清除污染费用包括:

(一)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需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操作过程中暴露于离子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二)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防护墙的费用;

(三)为防护受损物件的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阻隔物的费用;

(四)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无法修理,只能重置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五)受损物件修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六)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但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对象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 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件 相关条款 一、物质损失 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由于震动及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picc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关于保险的案例

保险的案例 在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中,适用何种法律,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保险金额比较大的保险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与保险当事人保险业务知识匮乏和外贸合同条款签订欠妥有关。 一、案例回顾 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罗盖特公司)于2003 年初承包了位于连云港开发区的一项工厂建筑工程。为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罗盖特公司在2003 年4 月1 日,便就整个建筑工程向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期间为自2003 年4 月2 日起至2005 年4 月30 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92,580,197.53 元。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出具了编号为PQYL200332079700000001的保险单。 出于建筑工程的需要,于2003 年11 月25 日罗盖特公司以CIF 连云港285,650 美元的价格向美国纽约特灵公司订购两台制冷器。规定特灵公司应于2004 年4 月12 日前将货物运至连云港港口。 2004 年2 月24 日货物由American Independent Line 对货物付运,并签发了编号为AILW4314734 的提单。与此同时,特灵公司还向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投保,保险金额314,215美元。于2004 年2 月24 日,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向特灵公司签发编号为W000059385 的特殊海运保险单,保单载明保险的范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采用仓至仓条款,并载明保单的有效期为自货物交付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15 天期满(如果货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围以外,则为30 天)为止。其中保险单左角有“INAMAR Ocean Marine Insurance an ACE USA Company”的字样。同时,保单还表明,保险时限从承保货物卸离海船完毕之日的午夜开始起算。保险责任为保险人对于外部因素引起的有形损失,承担一切险。并表明保险单所承保利益隶属于优先于该保险单的其他保险单所承保的范围,该公司只承担超过优先保险的金额”。涉案货物于2004 年3 月25日运至目的港后,罗盖特公司委托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用卡车将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从码头运至位于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振兴北路23 号的工地。 4 月1 日,在货物进入到达罗盖特公司工地时,集装箱发生倾倒,货物受损。罗盖特公司于2006 年3 月31 日向上海海事法院邮寄材料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院于同年4 月7 日立案受理,于2007 年1 月26 日,罗盖特公司申请追加北美补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因纳玛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314,21 5 美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据悉虽然承保期限已过,但于2007 年2 月12 日,人保连云港分公司还是委托道富评估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两个受损制冷器进行拍卖,拍卖价值为人民币620,000 元,并于同年 6 月13 日向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在其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项下已就涉案货损向原告支付了1,859,687.50 元人民币。另外,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 二、案例引发的问题 本案比较复杂,引发的有关国际贸易保险的问题比较多,典型问题有五个:

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英文

CONSTRUCTION ALL RISKS CLAUSES (2009 Version ) GENERAL PROVISION Article 1.The Insurance Contract incorporates the Insurance Clauses, Proposal, Policy, Endorsements (if any). Any agreement related to the Insurance Contract shall be in written form. SECTION I -- MATERIAL DAMAG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Article 2 The property and costs which are related to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situated in the specified worksite, are insured hereby, provided being itemized and listed in the Policy. Article 3 The following property or costs shall not be insured by this Policy,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cally agreed between the Insurer and the Insured and with sum insured stated in this Policy: 3.1 Construction plants, machinery and equipments; 3.2 The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Insured which exists or is formed within or in the vicinity of the worksite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contract works insured; 3.3 The property or any part of it which has been put into commercial use or taken over or actually occupied by the Employer or the property or any part of it for which a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has been issued or which has been accepted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Employer after the Contractor formally proposes works acceptance before the expiry date of this Policy; 3.4 Debris removal costs, which means necessary and reasonable costs and/or expenses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版)说课材料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保险公估典型案例学习资料

泛华公估集团典型案例介绍 (一)财产险 1.四川长虹电子集团特大洪灾案 地点:四川省绵阳市 受损原因:百年一遇的洪灾,在10多个小时的降雨过程中,降雨量高达241mm,造成水库决堤、山洪暴发、河水猛涨,水深大多在500-1500mm,最深达1890mm。 案情:该案涉及四川长虹的三个实体,包括四川长虹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公司和长虹大酒店三个单位。四川长虹是中国最大的彩电龙头企业,主要生产电视机、空调及其他军工产品。厂区面积遍布绵阳市各个城区,分厂、仓库有近百处之多。 因案情特大,各方沟通协调时间较长,截止到公估人正式进场时,水损时间已长达25天。受损标的涵盖了原材料、零部件、产成品、机器设备、声学光学测量设备、保龄球设备、实验检测设备、制冷设备、电力设施、通讯设备、房屋建筑等类别,受损标的种类之多,涉损标的项目品种近万种,且受损数量之大、进口的高科技设备之多、损失金额之大、核损技术要求之高、案情之复杂,为保险界所罕见,报损金额8.8亿元人民币。 公估技术运用:除保险学科外,还实际运用了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电力、通讯、建筑工程及装修、仪器仪表、制冷、金属及非金属材料、环境保护、声学光学、进出口贸易、法律、财经等多

学科的技术。 结果:经一个月的查勘、鉴定、定损、理算等工作,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地向保险公司建议赔付1.856亿元人民币。为“第一大案”的赔付提供了科学、合理、准确的依据 。 影响:该案的成功公估,从实践上证明了我公司对重大、疑难损案的公估组织协调能力、大兵团作战能力、把握现场能力、业务谈判能力、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的能力,一改过去大宗的保险赔案在处理过程中双方互不信任、争议不断、反复性大、久拖不决的局面。赢得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赞许,也在国内外公估界产生了巨大影响。 保险当事人评价:四川长虹9.19洪灾受损案成功公估后,双方不约而同地向我公司赠送金匾,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赠予我公司:“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公司也给予我公司:“诚信至上、公平客观”的较高评价。 2.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麦莎”台风受损案 地点:浙江 受损原因:“麦莎”台风 案情:浙江省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是一家从事汽车生产的制造企业,具有5万辆的年生产能力,通过招标投保了企业财产一切险,保额约11.3亿。2005年8月6日,台风“麦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模板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1.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安装工程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份。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2.中国XXXX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 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 第五条 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 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 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 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 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 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 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企业订立了一项农产品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因为商品品质发生争议,美国企业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应对美方起诉?并简述理由。 2.我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地证,因该商品非我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而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请分析A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4.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随双方限于争执。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5.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征行拒付全部货款。问:(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有何教训可以吸取? 6.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1-2月份,每月装运10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而延至4月份才装运出口。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 收费标准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面向工程项目的业主、投资者和承包商,采用除外列明方式,为建筑工程项目物质损失部分提供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风暴、暴雨雷击、飓风、暴风、地震、海啸。除此之外,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可承担业主或承包商依法承担的、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赔偿。 保障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因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以及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投保示例: 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物质损失8000万,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暴风、暴雨)赔偿限额6400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保费合计108000元。免赔设置为,物质损失部分,特种风险免赔100万或损失金额的20%,其他风险,免赔2万或损失金额的10%;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免赔1000或损失金额的10%,人身伤亡无免赔。(该例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以企业具体风险状况评估结果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我司条款内容,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请您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2.本产品主要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见条款详细内容。 投保指引: 请提供介绍工程项目详细信息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工期计划进度表、工程量总汇清单、工程保险招标书、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文本等。 产品特色: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管理条款(doc 9页)

建筑工程一切险管理条款(doc 9页)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 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四、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 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4.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5.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六、索赔和赔款 1.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解释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一、主责任范围——物质损失部分 标准措辞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一)关于责任范围的限定 1、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损失的原因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使其成为“一切险”保单,尽管措辞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后的“定义”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 3、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单上列明的具体日期,一般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工程保险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难以确定的时间点。如工程项目所用的尚未进入工地范围内的材料、工程项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管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但保险人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若在工地范围之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须将被保险财产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时,应在确定保险方案时就予以考虑。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细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

建工意外险保险协议(江泰)

保险协议(供参考) 协议方: 甲方: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主投保人) (联合投保人,指施工单位)······························ 乙方:(首席保险人) (共同保险人) ······························ 根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前期保险询价和谈判的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项目 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 二、各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 (一)主投保人:负责总体工作协调,并为联合投保人代扣代付全部保险费。(二)联合投保人:按照本协议承担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从乙方获得赔偿。(三)首席保险人及共同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条件 (一)保险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险人名称: (三)投保人名称: (四)被保险人名称: 大广高速公路江西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全体施工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分包队伍、协作队伍的人员)

(五)保险工程名称: 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 (六)保险工程地址范围: 江西省境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工棚、仓库、料场、预制场及邻近区域,上述各地之间的运输途中。 (七)工程合同金额:(待填充) (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一)死亡及伤残人民币200,000.00元/每人 (二)意外医疗费人民币20,000.00元/每人 (九)工期费率:(待报价) (十)总保险费:RMB**元(工程合同金额*工期费率)(待填充) (十一)付费日期:保单正式签发之前 (十二)保险期限:自2010年*月**日零时(缴费次日)起至2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上述期限的最终到期日以项目工程整体竣工之日为准)。(待填充)(十三)适用条款 保险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十四)特别约定 1、本保险为不记名投保,但出险时应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实际上的劳资关系。 2、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或者投保人允许的生活区域内(包括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等),全天24小时内遭受意外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3、医疗费赔偿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对附加医疗费在赔偿时不划分门诊及住院费用,所有医疗费用每人每次免赔RMB200元。 四、共保体构成 乙方成员由如下家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共保体”承保本项目: 保险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首席保险人,承保比例为%;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为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险为人身保险合同。 1

2Z2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二、保险索赔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索赔的证据: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三)计算损失大小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2

2Z2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二)保险责任范围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

保险重要习题和案例

1.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部分损失2万元,室内财产损失2万元。其中出险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价值为10万元。那么,王某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是()。 A、10000元 B、20000元 C、30000元 D、40000元 解释:概念6:甲公司保额5万室内装潢3万室内财产2万;乙公司保额5万室内装潢2万室内财产3万合计室内装潢5万保价10万损失2万不足额保险部分损失赔偿1万; 室内财产保额5万损失2万损失小于保额,只赔损失2万。 1万+2万=3万2.李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中失火,当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1)因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为第二危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损失保险而非不定值保险,所以不能采取比例赔偿的方式。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4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40万元。 自杀条款;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厂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1.某企业一批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18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8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10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20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这种情况属于不定值保险的不足额保险方式,应使用比例赔偿方式(1分)。即: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施救费)X保险保障程度(或者,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分) =(80+10)X180/200(2分)=81(万元)(1分) 2.某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2万元;向H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6万元;本车全损,车辆损失15万元和人身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车主负全部责任。若不考虑免赔额,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1)A保险公司应赔偿12万元。因为A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只负责赔偿本车的财产损失;又由于保险金额是12万元,虽然在本次事故中,本车辆实际价值为15万元,故保险公司只赔偿12万元。 (2)B保险公司应赔偿18万元。因为B保险公司承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在本案例中,由于车主责任造成对方车辆财产损失12万元和人身伤害6万元,共计18万元,未达到20万元的赔偿限额。 3.罗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l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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