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链接:卫生部分8级评估医院电子病历

一、评价目的

(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三)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引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二、评价对象

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系统局部的要求和整体信息系统的要求。

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处理由手工或独立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

1级:部门内初步数据采集。

a.局部要求:部门内部使用计算机采集医疗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能够在两台以上计算机之间共享,但数据共享过程需要手工操作(如移动存储设备、手工复制文件等)。

b.整体要求: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共享数据(如影像科以光盘形式保存患者影像学检查资料,影像科医师需要通过调取光盘读取患者资料)。

2级:部门内数据交换。

a.局部要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信息系统不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b.整体要求:

(1)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如药剂科记录患者用药情况、药品库存情况等),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a.局部要求:医疗业务部门可通过任何方式(如界面集成、调用信息系统数据等)获得部门外数字化数据信息,本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可供整个医疗机构共享。信息系统具有至少1项自动规则检查功能。

b.整体要求:

(1)实现部分医疗流程数据共享,可通过信息系统共享检查、检验、药品使用等信息。(例如,临床科室能够用信息系统处理医嘱,系统自动将数据传送至药剂科、收费等部门并进行处理。)

(2)有多部门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3)医疗机构内有至少1个知识库或规则检查机制。

4级:全院信息共享,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a.局部要求: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实现所有系统(如HIS、LIS等系统)的数据交换,提供至少1项知识库决策支持或流程控制服务。

b.整体要求:

(1)实现全流程信息计算机处理和共享。患者住院全流程信息在全院范围内安全共享。

(2)实现药品配伍、相互作用自动审核,合理用药监测等功能;提供临床诊疗规范、合理用药、临床路径等统一的知识库。

5级:统一数据管理,各部门系统数据集成,基本建立以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医院信息平台。

a.局部要求:各部门系统数据由统一的临床数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各知识库信息能够共享。信息系统为所有业务流程提供决策信息。

b.整体要求:

(1)全院形成统一的临床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系统数据的集成。

(2)提供智能化病历书写工具。提供智能化病历书写模版,结构化方式存储病历记录,医师能够通过系统获取患者检查检验、既往治疗相关数据;门诊、住院诊疗信息实现共享。医师在判读检查检验结果时,能够调取临床信息等数据信息。

(3)实现临床路径管理与医嘱下达、执行的紧密结合。

(4)电子病历数据库能够为临床科研工作提供数据挖掘功能。

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a.局部要求:各个医疗业务项目均使用计算机进行身份识别(如条形码、磁卡、IC卡等)与数据采集,电子病历系统提供实时在线数据核查与管理功能。业务处理过程中,能够依据知识库提供审核功能,并及时向医护人员提供信息反馈和提示,减少医疗差错的发生概

率。

b.整体要求:

(1)实现全流程数据跟踪与闭环管理。医疗、护理等实现全流程闭环信息记录与管理,能够提供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2)形成全院跨部门的知识库(如症状+体征+检查检验+诊断+治疗+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库等)。

(3)基本实现电子病历无纸化。

7级:完整电子病历系统,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电子病历系统在实现医疗机构内部医疗信息共享基础上,能够按照标准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安全、有效的信息共享。能够将患者在各个医疗机构产生的诊疗相关记录、个人健康信息进行整合,并根据临床要求形成完整的电子病历。能通过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与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及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电子病历五级评审规范标准

附件2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 (试行)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目的 (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三)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二、评价对象 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局部要求:无。医疗过程中的信息由手工处理,未使用计算机系统。 2.整体要求:全院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的业务少于3个。 (二)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1.局部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医疗业务数据,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以是通用或专用软件,可以是单机版独立运行的系统。 2.整体要求:住院医嘱、检查、住院药品的信息处理使用计算机系统,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方式将数据导出供后续应用处理。 (三)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1.局部要求:在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2.整体要求: (1)住院、检查、检验、住院药品等至少3个以上部门的医疗信息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完成本级局部要求的信息处理功能,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电子病历五级评审规范标准

电子病历五级评审规范标准 附件2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 (试行)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目的 (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三)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二、评价对象 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局部要求:无。医疗过程中的信息由手工处理,未使用计算机系统。 2.整体要求:全院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的业务少于3个。 (二)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1.局部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医疗业务数据,所使用的软件

系统可以是通用或专用软件,可以是单机版独立运行的系统。 2.整体要求:住院医嘱、检查、住院药品的信息处理使用计算机系统,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方式将数据导出供后续应用处理。 (三)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1.局部要求:在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2.整体要求: (1)住院、检查、检验、住院药品等至少3个以上部门的医疗信息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完成本级局部要求的信息处理功能,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1.局部要求:医疗业务部门间可通过网络传送数据,并采用任何方式(如界面集成、调用信息系统数据等)获得部门外数字化数据信息。本部门系统的数据可供其他部门共享。信息系统具有依据基础字典内容进行核对检查功能。 2.整体要求: (1)实现医嘱、检查、检验、住院药品、门诊药品、护理至少两类医疗信息跨部门的数据共享。 (2)有跨部门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五)4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1.局部要求: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实现所有系统(如HIS、LIS等系统)的数据交换。住院系统具备提供至少1项基于基础字典与系统数据关联的检查功能。 2.整体要求: (1)实现病人就医流程信息(包括用药、检查、检验、护理、治疗、手术等处理)的信息在全院范围内安全共享。 (2)实现药品配伍、相互作用自动审核,合理用药监测等功能。 (六)5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完整版)电子病历应用分级标准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方法及标准 (征求意见稿)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目的 (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三)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引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二、评价对象 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

准包括电子病历系统局部的要求和整体信息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处理由手工或独立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 (二)1级:部门内初步数据采集。 1.局部要求:部门内部使用计算机采集医疗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能够在两台以上计算机之间共享,但数据共享过程需要手工操作(如移动存储设备、手工复制文件等)。 2.整体要求: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共享数据(如影像科以光盘形式保存患者影像学检查资料,影像科医师需要通过调取光盘读取患者资料)。 (三)2级:部门内数据交换。 1.局部要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信息系统不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整体要求: (1)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如药剂科记录患者用药情况、药品库存情况等),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电子病历评级标准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 评价方法及标准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新医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目的 (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三)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二、评价对象 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

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局部要求:无。医疗过程中的信息由手工处理,未使用计算机系统。 2.整体要求:全院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的业务少于3个。 (二)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1.局部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医疗业务数据,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以是通用或专用软件,可以是单机版独立运行的系统。 2.整体要求:住院医嘱、检查、住院药品的信息处理使用计算机系统,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方式将数据导出供后续应用处理。 (三)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1.局部要求:在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或介质交换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2.整体要求: (1)住院、检查、检验、住院药品等至少三个以上部门的医疗信息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完成本级局部要求的信息处理功能,但各部门之间可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 电子病历系统是医疗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评价不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应用水平,制定了一套分级评价标准,以便对医疗机构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本文将对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相关医疗机构提供参考。 一、电子病历系统基本功能。 1. 电子病历系统是否具备患者基本信息管理、病历记录、医嘱管理、检查检验结果查询等基本功能。 2. 电子病历系统是否具备病历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功能。 3. 电子病历系统是否具备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相关功能。 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 1. 电子病历系统是否实现了医疗信息化全覆盖,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等各个环节。 2. 电子病历系统是否实现了与医院其他信息系统的无缝对接,如HIS、LIS、PACS等。 3. 电子病历系统是否实现了移动化应用,支持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随时随地使用系统。 4. 电子病历系统是否实现了数据的共享与交换,支持与其他医疗机构、医保系统的数据互通。 三、电子病历系统管理与运维。

1. 电子病历系统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系统管理员、数据管理员、 业务管理员等相关岗位。 2. 电子病历系统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备份、灾备、安全 监控等。 3. 电子病历系统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培训体系,保障医护人员对系统的熟练应用。 四、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效果评价。 1. 电子病历系统是否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如病历书写质量、医嘱执行质量等。 2. 电子病历系统是否提高了医疗效率,如挂号、排队、检查等环节的时间成本。 3. 电子病历系统是否提高了医疗安全,如避免因纸质病历造成的信息丢失、错 漏等问题。 五、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 根据以上评价标准,将电子病历系统的应用水平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高级别,表明电子病历系统在功能完善、应用广泛、管理规范、效 果显著等方面达到了较高水平;B级为中上级别,表明电子病历系统在某些方面还有待提高;C级为中下级别,表明电子病历系统在多个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D级 为最低级别,表明电子病历系统在功能不完善、应用范围狭窄、管理混乱、效果不明显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综上所述,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是对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进 行科学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医疗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医疗机构能够根据该标准,不断提升电子病历系统的应用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2023-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标准-1

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标准 电子病历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建立、保存、共享、传递患者的病历 信息,以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目前,各医院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存 在较大差距,为规范医疗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病历的标准化管理, 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标准”。 一、标准的背景与意义 电子病历的标准化管理,是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优化医疗服务的重 要举措。制定“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标准”,旨在为各医疗机构提 供标准规范,提高医疗数据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标准的实施,可 促进医疗信息的共享、协同,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二、标准的内容 “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标准”以“技术支持、使用深度、数据完整性、安全保障”等方面为标准基础,将医疗机构的应用水平分为五级,分别是: 1. 电子病历基础应用级。实现电子病历的基本建立,支持基本信息、 医疗记录等数据的录入和查询。 2. 电子病历基本应用级。能够实现基本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支持多科室和多专业医护人员参与电子病历的录入和访问。 3. 电子病历较高应用级。实现病历数据的规范、标准化管理,支持电 子看诊、电子处方、电子检查等功能。 4. 电子病历高级应用级。建立“医疗数据仓库”,支持医学大数据的

分析和挖掘,实现电子病历与其他医疗信息系统的无缝连接。 5. 电子病历综合式应用级。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业务互融共享”,支持与区域、国家电子病历交互和共享,服务于公共卫生、临床研究等领域。 三、标准的实施和指导思想 “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标准”实施须符合“随时记录、随访随诊、全程跟踪、信息共享”等指导思想,强调动态管理、分类评估、助推升级。标准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医疗信息化建设已经步入规范化发展的阶段,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逐步提升电子病历应用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总结 “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标准”,贯彻了国家医疗信息化建设的战略方针,是全面推进医疗信息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医疗机构应遵循标准要求,加快推进电子病历的建立和应用,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贡献力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03 •【文号】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 •【施行日期】2018.1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持续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三、我委将对每年度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附件:1.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2月3日

电子病历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

电子病历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方法及标准 (试行)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目的 (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三)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引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二、评价对象 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 准包括电子病历系统局部的要求和整体信息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处理由手工或独立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 (二)1级:部门内初步数据采集。 1.局部要求:部门内部使用计算机采集医疗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能够在两台以上计算机之间共享,但数据共享过程需要手工操作(如移动存储设备、手工复制文件等)。

2.整体要求: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并能够 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共享数据(如影像科以光盘形式保存患者影像学检查资料,影像科医师需要通过调取光盘读取患者资料)。 (三)2级:部门内数据交换。 1.局部要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 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信息系统不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整体要求: (1)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 采集(如药剂科记录患者用药情况、药品库存情况等),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1.局部要求:医疗业务部门可通过任何方式(如界面集 2 成、调用信息系统数据等)获得部门外数字化数据信息,本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可供 整个医疗机构共享。信息系统具有至少1项自动规则检查功能。 2.整体要求: (1)实现部分医疗流程数据共享,可通过信息系统共享检查、检验、药品使用等信息。(例如,临床科室能够用信息系统处理医嘱,系统自动将数据传送至药剂科、收费等 部门并进行处理。) (2)有多部门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3)医疗机构内有至少1个知识库或规则检查机制。(五)4级:全院信息共享, 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1.局部要求: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实现所有系统(如HIS、LIS等系统)的数据交换,提供至少1项知识库决策支持或流程控制服务。 2.整体要求: (1)实现全流程信息计算机处理和共享。患者住院全流程信息在全院范围内安全共享。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 实施方案 确保患者隐私安全。 3.各级医疗机构积极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和信息。 三)结果公布及后续工作(2019年7月) 1.公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结果,对达标 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对未达标医疗机构进行督促整改。 2.加强对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支持,推 动医疗机构不断提高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水平。 3.加强对电子病历数据传输、共享应用的监督指导和安全 监管,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对外共享的安全评估制度,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改写: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建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促进“智慧医院”发展,我区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方案。

该方案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加强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并按照要求开展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评价,持续提高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整体水平。督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要求三级医院到2019年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达 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通过分级评价,全面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实现诊疗服务环节全覆盖,发挥临床诊疗决策支持功能,推进系统整合和互联互通,促进医疗管理水平提高、改善医疗服务体验、促进智慧医院发展。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数据传输、共享应用的监督指导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对外共享的安全评估制度,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该方案实施步骤包括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实施阶段和结果公布及后续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自治区制定评价实施方案、组建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组、举办培训班等。组织实施阶段要求专家组进行分组分工,熟悉评价标准及细则,对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各级医疗机构积极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和信息。结果公布及后续工作包括公布评价结果、加强对医疗机

2022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 〔试行〕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渐建立合适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延续改良体系,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目的 〔一〕全面评估各诊治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到达的水平,建立合适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延续改良体系。 〔二〕使诊治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开展阶段应当完成的功能。为各诊治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开展指南,指导诊治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展电子病历系统。 〔三〕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有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开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诊治质量与平安的有力工具。 二、评价对象 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诊治机构。 三、评价分级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含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诊治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局部要求:无。诊治过程中的信息由手工处理,未使用计算机系统。 2.整体要求:全院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的业务少于3个。 〔二〕1级:独立诊治信息系统建立。 1.局部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诊治业务数据,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以是通用或专用软件,可以是单机版独立运行的系统。 2.整体要求:住院医嘱、检查、住院药品的信息处理使用计算机系统,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方法将数据导出供后续应用处理。 〔三〕2级:诊治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1.局部要求:在诊治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2.整体要求: 〔1〕住院、检查、检验、住院药品等至少3个以上部门的诊治信息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完本钱级局部要求的信息处理功能,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诊治数据字典。 〔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案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案 根据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要求,我院针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有关要求如下: 一、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现场核查工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常规性工作,不对医院收取核查费用。 二、需医疗机构提前准备好的资料: (一)本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分级评价医院实证材料装订成册; (二)“数据提取列表”打印盖章; (三)医院信息化建设方案; (四)病历2份(住院号应与实证材料中截取的“治疗信息处理-麻醉信息”和“医疗保障-配血与用血”一致。病历中患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和联系电话需抹去。若因专业设置,缺少相关功能,且已联系国家进行数据校正的专科医院可不提供); (五)医院其它介绍性材料; (六)会议室准备好能连接到医院内部信息系统的显示屏; (七)正反面打印评审标准,根据专家人数每人一份。 三、医疗机构参加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包括: (一)当地(省辖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相关工作负责同志; (二)院长(或书记),1人; (三)负责电子病历分级评价工作的主管院长,1人; (四)信息部门负责人,1人; (五)门诊医生、病房医生、病房护士、操作员、信息中心网络与信息安全员、检验科、麻醉与重症、放射科、输血科、病案管理科、药剂科人员各1人;

(六)现场总人数不得超过20人,严禁本医疗机构以外的人员(如供应商、其他医疗机构人员等)列席参加。 四、现场核查工作流程: (一)医疗机构院领导致辞; (二)专家组领队致辞; 前两项流程时间总和不超过15分钟。 (三)医疗机构介绍信息化建设情况(15分钟以内,不得超时); 1.医院基本情况介绍(简单介绍); 2.医院信息化基本情况介绍(建设历程、投入、信息中心人力资源情况、对标准备等); 3.医院信息化建设亮点、难点与瓶颈; 4.医院信息化发展未来规划。 (四)专家质询与交流:仅由医疗机构人员回答问题,供应商不得入场,必要时经专家组要求可进场补充。 (五)数据质量考察,随机选择; (六)现场考察,专家将分为三组:病房组、门诊组和数据组,各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核查; (七)专家填写评审意见并签字; (八)专家总结发言。 现场核查需严格遵守时间限制。 五、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分级评价级别认定: (一)按流程完成全部现场核查内容; (二)按时提交归档材料; (三)专家组集体表决通过。

电子病历应用分级标准

电子病历应用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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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方法及标准 (征求意见稿)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目的 (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三)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引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二、评价对象 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

准包括电子病历系统局部的要求和整体信息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处理由手工或独立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 (二)1级:部门内初步数据采集。 1.局部要求:部门内部使用计算机采集医疗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能够在两台以上计算机之间共享,但数据共享过程需要手工操作(如移动存储设备、手工复制文件等)。 2.整体要求: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共享数据(如影像科以光盘形式保存患者影像学检查资料,影像科医师需要通过调取光盘读取患者资料)。 (三)2级:部门内数据交换。 1.局部要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信息系统不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整体要求: (1)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如药剂科记录患者用药情况、药品库存情况等),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规程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户注册 (3) 第三章数据填报 (3) 第四章省级审核 (3) 第五章国家级审核 (4) 第六章监督管理 (6) 第七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评价工作”),加快推进各级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依据《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参与分级评价工作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所属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等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全国分级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医院研究所”)承担。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分级评价工作,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研究所按照“制度化、无纸化、闭环化”

的管理原则,开发“电子病历分级评价平台”(以下简称评价平台)并向省级单位和医疗机构开放相应权限。

第六条分级评价工作设有用户注册、数据填报、省级审核、国家级审核四个评价环节,每个环节下设若干具体步骤。 第二章用户注册 第七条医疗机构首次登录注册时,需提供单位基本信息,省级单位进行信息核验,医院研究所完成审核。收到注册成功通知及账号信息后,应及时修改密码,确保账号安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登录账号进行修改。 第八条省级单位的账号信息由评价平台统一分配。收到账号信息后,应及时修改密码,确保账号安全。 第三章数据填报 第九条各省级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部署要求,组织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限内登录评价平台填报相关内容。 第十条医疗机构首先填写“基础数据”,然后依次填写“EMR数据”和“数据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点击“确认上报”按钮后,评价平台自动生成分析报告,给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自评级别和得分,视作本环节结束。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一旦确认上报,原则上不得更改数据,确需修改的,可在本环节规XX束时间前修改1次;本环节结束后,不得修改。 第四章省级审核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方法及标准 (试行)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制定本分级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目的 (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 (三)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引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二、评价对象 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价分级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8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

准包括电子病历系统局部的要求和整体信息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处理由手工或独立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 (二)1级:部门内初步数据采集。 1.局部要求:部门内部使用计算机采集医疗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能够在两台以上计算机之间共享,但数据共享过程需要手工操作(如移动存储设备、手工复制文件等)。 2.整体要求: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使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共享数据(如影像科以光盘形式保存患者影像学检查资料,影像科医师需要通过调取光盘读取患者资料)。 (三)2级:部门内数据交换。 1.局部要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信息系统不支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整体要求: (1)部分医疗业务部门内部两个以上业务项目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如药剂科记录患者用药情况、药品库存情况等),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1.局部要求:医疗业务部门可通过任何方式(如界面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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