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进行期终复审。那么很多人要问了,怎么征收呢?是多少?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反倾销税怎么征收

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

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二、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6年4月2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和进口环节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 (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2、进口收货人(原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3、凡申报进口腈纶的进口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如果原产地为日本、韩国或土耳其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韩国或土耳其,但进口收货人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4、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

5、商务部终裁结果公布后,海关将按照终裁结果对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办理保证金转税。上述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进口收货人可自海关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

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 核心内容:我国反倾销法律有哪些不足?反倾销条例是行政法规,它的立法层次不高。反倾销条例内容有缺陷,缺乏现实操作性,损害公共利益。还有程序事项上有缺陷,没有规定自行发起的调查规则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我国反倾销立法现状与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现行关于反倾销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原外经贸部制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由商务部制定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应当看到,我国反倾销立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其反倾销体制和WTO规则日趋一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成就是不能忽视的。然而,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历史较短,与国际反倾销体制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立法层次、实体内容还是程序事项都存在着诸多不足。 1、立法层次不高。 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条例》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经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很可能难以做到调动各方面资源、充分有效地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同时,立法层次不高也影响着中国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与依据高层次反倾销法律屡屡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欧盟进行反倾销事务交涉时,难于法规层次上缺乏对等性,影响了《反倾销条例》作用的发挥。 2、实体内容上的缺陷。

关税经济效应的局部均衡分析

一、关税经济效应的局部均衡分析 对关税经济效应的局部均衡分析的研究前提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即假定一种商品的均衡价格只取决于这种商品本身的供求状况而不受其他商品的价格和供求状况的影响。 通过“小国”和“大国”两种情形。(小国,指不是某种商品的重要的进口国;大国,指某种商品的重要进口国)可以分别解释以下的关税效应。 第一种情形:小国征收关税 小国的关税效应图示如下: P H S Pt表示征收关税后的国内价格Pt A B Pw a b c d Pw表示征收关税前的世界价格 C E F G I D b+ d为小国征收关税的净福利损失 O Q1 Q3Q4Q2 (一)关税对小国本身的影响 1、关税的生产效应 小国征收关税后,国内市场价格因进口减少而上升,国内厂商扩大生产,产量增加,这就是关税对小国的生产效应。由生产者得到的福利为梯形CA PtPw,即区域a(生产者剩余=IA Pt—IC Pw) 2、关税的消费效应 小国征收关税后,国内市场价格上升导致消费减少,即关税的消费效应。 消费者福利损失为梯形GB PtPw,即区域a+ b + c + d(HG Pw—HB Pt)

3、关税的税收效应 本国征收的税收将由政府获得,形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即关税的税收效应。图中矩形面积ABEF,即c(征收关税后进口的数量与单位产品征收的关税的乘积) 4、关税的贸易效应 把关税的生产效应和消费效应综合起来看,关税的贸易效应指一国征收关税使该商品国内价格上升,导致消费量减少,最终进口量减少,即减少量为Q1 Q3 + Q4 Q2 5、关税的净福利效应 把关税的生产效应、消费效应和税收效应综合起来看,就可以得到关税的净福利效应。 关税的净福利效应=生产者福利增加—消费者福利损失+政府税收收入 =a-(a+b+c+d)+c= - (b+d) (二)关税对小国之外的其他贸易伙伴国及世界的影响 根据假定,由于征税国是一个小国,不能影响征税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因此该国征收关税对贸易伙伴也就没有什么影响,贸易伙伴国的福利水平不变。然而,征收关税却降低世界总体福利水平,下降的部分即为关税实施国的福利净损失部分。 综上所述,:对小国而言,最优的贸易政策是不征收关税,即自由贸易是最好的贸易政策。 第二种情形:大国征收关税 大国征收关税后,在本国也会产生与小国情形相似的生产效应、消费效应和贸易效应等。但是,与小国情形相比,大国征收关税后产生的效应至少有以下几点不同:

反倾销税税率是什么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22692978.html, 反倾销税税率是什么 在实际生活过程中,若外国倾销商品到本国,使得我国的产业受到损害时,我国产业可以请求政府调查确定以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来保护我国的产业发展。大家知道反倾销税额与反倾销税率相关,那么,反倾销税税率是什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税实施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

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 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三、反倾销税怎么算? 1、计算公式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价格比较的时候,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均被调整为出

2009欧共体反倾销条例(中文)

2009年11月30日通过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防范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1225/2009号条例(修正版) 欧盟理事会 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 考虑到为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及为某类农产品作出特别规定(CMO单独条例)[1]的2007年10月22日欧共体第1234/2007号条例,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鉴于: (1)关于防范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2](1995年12月22日通过)至今已被多次修改[3],该条例应被编纂得更为清晰与合理。 (2) 1994年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考虑到倾销与补贴各自新规则的不同属性,为其分别制定一套共同体规则是合适的。随即,关于防范补贴及反补贴税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 (3)有关倾销的协定,即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许多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同时也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为了确保合理、透明地实施这些规则,应尽可能地将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到共同体的法规中。 (4)为了维护GATT协定所建立起来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 (5)应为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正常价值在所有情况下均应以正常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为当事人何时可能被认为存在倾销行为制定指引是可取的。应明确国内销售被认为低于成本,并被不予考虑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采取正常销售、推定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来进行补救。即便在试生产期,也应为成本分摊制定规则,同时也应为试生产期的定义、成本分摊的范围及方法制定指引。在推定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明确定销售成本、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数额以及包含在正常价值中一定利润数额的方法。 (6)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时,应选择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并为此制定相关规则。当不可能找到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时,可规定在其他任何合理的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 (7)欧共体反倾销实践应对哈萨克斯坦国内已变化的经济情况予以考虑,特别应明确,当通过对涉案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进行调查发现生产商(们)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生产时,可依照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来确定正常价值。 (8)同样对来自WTO成员的非市场经济国的进口产品,在发起相关反倾销调查之日起应给予类似待遇。 (9)应基于被合理证实的被调查生产商(们)的申请,对是否存在市场经济环境加以核查,被调查的生产商(们)希望采用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来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

浅议美国反倾销制度与我国企业应对策略

浅议美国反倾销制度与我国企业应对策略 美国倾销法规定:凡进口产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公平价值售,即构成倾销,也即用该产品美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即美价格)与供品价值进行比较,大于或等于公平价值即不构倾销,反之则构成倾销。(一)关于倾销确定。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国产品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不应低公平价值,否则就为倾销。在确定否已低于公平价值销时,应以出口价格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间进行平比较,其差额即为倾销幅度,然在做出比较前要视不同的况对两者进行适当的整。 1、出口价格确定。出口价格在美国又称为国价格,它是指涉诉被调查产品由口商购买的价格或口商在美国的销售价或在特殊情况下的出口构价格。美国价格可根据不同的具体况由三种方法来确定:第一,购价格,指在美国进口商与国外出口无关系情况下,为将品进口到美国而在进前,从产品的出口方处购买或同购买的产品价格。国外口商可以是出口商、生商或者转售商;第二,出口方销售格,指国外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存在某种关系的情况,产品进口到美国后由美国进口将产品第一次转售或同意转售给个与出口方无关系的独商人的价格;第三,成价格,此种确定式是在1994年修改以后的反销法将其纳入到法律中以才在实践中采用,其主要针对诸对等贸易等难以确定“售价格”或“购买价格”的情下适用。构成价格的计算方法类似定平时价格时的构成价格。 2、常价值的确定。确定正常价是判断倾销是否成立以及度大小的关键步骤,美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一被表述为“公平价值”或“国

市场价值”,但新法中已改“正常价值”。美国反倾销根据涉诉产品来自不同经济性质的家,即来自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场经济国家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正价值确定方法。分别何时采用没有确的规定。 3、价格调整。美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中为量做到公平比较,往往要对初确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做适的调整,消除影响价格一些不合理因素。这调整包括增加和扣减。 由于美至今仍把我国视为非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倾销时要用替代国制度,上述需要调整的用如果发生在中国,则也以替代相关费用作为调整基础。 (二)产损害的确定 1、具体损害的确定美国反倾销法关于销产生的对国内工业造成的具体损可以分为三种: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某国内工业的新建。 2、倾销救济措施。美国反倾销法规,适用反倾销救济措施须符合三个条件:进口产品构成销、倾销对具体国工业造成了损害以及害与倾销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济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中止议。 3、反规避措施。“规避”指出口商或生产商为避开反倾销施而在形式上变换手法实际上仍在进行性质同的商业活动,其主要方法:一是产品化整为零,把零部件运到美或第三国组装;二是改头换,对原产品的外观形态加以改变;三是易地重来,放第三国的子公司生产。为了对付些规避行为,美国在1988年《综合竞争法》中将征收倾销税的范围扩展为:是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向美国出口零部件,然

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进行期终复审。那么很多人要问了,怎么征收呢?是多少?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反倾销税怎么征收 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

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二、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6年4月2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和进口环节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 (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2、进口收货人(原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例

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例

反倾销案例 我国是被别国反倾销频率较高的国家,根据记载,自1979 年欧共体首次对我国实施反倾销以来,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启动反倾销手段,几百起案件涉及4000多种商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几百个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根据已发生的反倾销案例分析,我国在国外反倾销案中尽管有过少量的胜诉,但绝大多数还处在被动挨宰的地位,这在主观上与我们的企业不知如何应对有着密切的关系。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一直是湖北省蜂蜜出口的“领头羊”,但在我国加入WTO 后,一些国家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日益频繁,也使我公司的蜂蜜出口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 2002 年5 月,武汉市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首次向美国出口蜂蜜,却遭到美国2000多蜂农对武汉小蜜蜂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即被认定为倾销,裁定征收24%~183.3%的反倾销税。面对美国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武汉小蜜蜂公司组成专班、聘请律师、整理材料、接受有关方面的问卷调查。同时不间断与美国商人的正常贸易往来。

2003 年的核查,美国商务部把案子翻过来了。2003 年10月,武汉小蜜蜂公司接到有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经调查其在美国市场的倾销行为不能成立,其产品在美国市场应享受平等待遇。应对挑战,勇于抗争,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据理力争,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应诉美国反倾销终于取得阶段性成果。小蜜蜂产品在美国市场有了暂时平等的地位。但是,2004 年,在美国蜂农的抗辩下,案子又翻过去了。美国商务部调查后又裁定,对小蜜蜂当年出口美国的蜂蜜征收33%的反倾销关税。此举对小蜜蜂影响很大,美国裁定的“扑朔迷离”,令企业感到很迷茫,很无奈。这使我们认识到;应对反倾销是一个长久和持续的过程,积极应对反倾销也是维护行业利益的体现,因此我们采取“不害怕、不回避、不让步”的态度积极面对国际贸易制裁,目前公司正在与美国商务部继续反倾销官司, 争取合理的利率。 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即日起执行. 2009年,美国将对中国钢格板征高额反倾

最新企业法律顾问讲义反倾销制度x

企业法律顾问讲义反倾销制度x

企业法律顾问讲义:反倾销制度 导语:企业法律顾问讲义:反倾销制度,综合法律知识的考点比较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点难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要多加研究,多做练习。如果对某个知识点有疑问,可以进入企业法律顾问论坛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一)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的贸易行为。调查和确定倾销的国家机关是商务部。确定倾销的方法,是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1.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确定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有国内价格比较和替代比较两种。 2.进口产品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 有支付价格、首次转让价格和推定价格三种方法。 3.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是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

(二)损害的确定 ……………… 二、反倾销调查及裁定 (一)调查的发起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二是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 (二)调查的进行 调查机关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的方式,可以有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还可以派出人员到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调查的材料是做出裁定的依据。 三、反倾销措施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二)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三)反倾销税

终局裁决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 四、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核心内容:反倾销程序要提出申请,然后决定发不发起调查,然后就开始调查,对调查结果做出否定性还是肯定性的裁定,然后就要终止,继续调查,承诺等等。最后最终裁定,继续上诉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反倾销的程序 一、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二、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三、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四、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五、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六、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七、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八、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 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知识拓展: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大国小国征收关税的经济效应

大国小国征收关税的经济效应(重点,必考) 小编:万全 二、进口关税的效应:局部均衡分析 直接经济效应: (一)价格效应(Pt = Pw + t ) 征收进口关税首先会使进口产品的价格上升,但国内市场价格上升的幅度如何,则要视关税征收国对世界市场价格的影响力。 若关税征收国是一个小国,对世界市场价格没有任何影响力,则国内市场价格的上涨部分就等于所征收的关税。若关税征收国是一个大国,其国内供求的变化足以影响世界市场价格,则价格的上升将降低该国对进口品的需求,引起世界市场价格下降。此时征收关税后的国内市场价格等于征收关税后的世界市场价格加上关税。 (二)生产效应( +a ) 国内进口替代部门面对上升的国内市场价格,其收益能够补偿因产出增加而提高的边际成本,于是国内生产增加,这就是征收关税的生产效应。 (三)消费效应( -[ a+b+c+d ] ) 在国内需求弹性大于零的情况下,国内价格提高必然导致消费量的减少,这

就是关税的消费效应。 (四)贸易效应 征税后进口数量从Q1Q2 下降至Q3Q4 (五)财政效应(小国c 大国c+e ) 由于征收关税,政府获得的财政收入增加,这就是关税的财政效应。(六)贸易条件效应 若关税征收国是大国,关税还会产生贸易条件效应。因为此时世界市场上本国进口品价格会降低,若出口价格不变,则本国贸易条件将得到改善。 进口关税的直接经济效应:小国情况 进口关税的直接经济效应:大国情况

(七)收入再分配效应 (八)关税的净福利效应 关税的净福利=生产者剩余增加-消费者剩余损失+政府财政收入关税的净福利效应:小国情况 即福利效应(= 生产效应+ 消费效应+ 财政效应)小国 a + [ -( a+b+c+d ) ] + c = -(b + d ) 大国 a + [ -( a+b+c+d ) ] + ( c + e ) = e -( b + d )

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20200621124043)

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贸易小国的关税效应 假定进口国是贸易小国,即该国某种商品的进口量占世界进口量的很小一部分,因此,该国进口量的变动不会影响世界市场价格,如同完全竞争的企业,该国只是价格的接受者。这样,该国征收关税后,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上涨的幅度等于关税税率,关税全部由进口国消费者负担,如图1所示。 图1贸易小国的关税效应 假设图1中的D为国内需求曲线,S为国内供给曲线;P0为自由贸易下的国际价格(也是国内价格),SC为进口量;P t为征收关税后的国内价格(等于国际价格加关税额),SC2为进口量。贸易小国对某种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后,将产生的经济效应如下。 1 ?价格效应(Price effect )。进口国征收关税将引起国内价格由P0上涨到P t。 2. 消费效应(Con sumption effect )。征收关税降低了该商品的国内消费量。征收关税前,国内需求量为G,征收关税后引起价格上涨,需求量减少到C2。由于征收关税,引起国内消费量的减少,就是关税的消费效应。关税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其损失为a+b+c+d的面积。由于征收关税,国内消费者减少消费,从而降低了物资福利水平。 3. 生产效应(Production effect )。征收关税增加了该商品的国内产量。征收关税前,国内供给量为S,征收关税后引起价格上涨,供给量增加到S。由于征收关税,刺激国内供给量的增加,就是关税的生产效应。关税给生产者带来利益,其利益为a的面积。由于征收关税,一些国内资源从生产更有效率的可出口商品转移到生产较缺乏效益的可进口商品,由此造成了该国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

4. 贸易效应(Trade effect )。征收关税减少了该商品进口量。征收关税前,该国进口量为SC,征收关税后,进口量减少到SC2。由于征收关税,导致进口量的减少,就是关税的贸易效应。 5. 财政收入效应(Revenue effect )。征收关税给国家带来了财政收入。只 要关税不提高到禁止关税的水平,它会给进口国带来关税收入,这项收入等于每单位课税额乘以进口商品数量,其数额为c的面积。 6. 收入再分配效应(Redistribution of in come effect )。征收关税使消费者的收入再分配。征收关税后,生产者增加了面积为a的利益,这是由消费者转移给生产者的;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面积为c的利益。 7 .净福利效应。征收关税后,各种福利效应的净值为-(b+d)。它意味着对贸易小国而言,关税会降低其社会福利水平,其净损为(b+d)。这部分损失也称为 保护成本或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 )。其中,b为生产扭曲(Production distortion ),表示征税后国内成本高的生产替代原来来自国外成本低的生产,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所造成的损失。d为消费扭曲(comsumption distortion ),表示征税后因消费量下降所导致的消费者满意程度降低,是消费者剩余的净损。 二、贸易大国的关税效应 如果进口国是一个贸易大国,即该国某种商品的进口量占了世界进口量的较大份额,那么该国进口量的变化就会引起世界价格的变动。因此,大国征收关税虽然也有上述小国的种种关税经济效应,但由于大国能影响世界价格,因此从局 部均衡分析所得的征收关税的代价和利益对比的净效果,就不同于小国情况。贸易大国对某种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以后,将产生的经济效应如图2所示。

2018年度国际的反倾销

角色: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商务部(代表美国帽子协会利益) 中国政府(代表中国六家帽子企业) 第一幕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帽子协会 美国帽子协会发邮件给商务部 PPT显示邮件内容: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缝制帽类,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请求商务部立案。 商务部受理立案调查。 商务部领导(双双饰,双双对下属方挺说):中国的帽子企业低价进口我国,帽子协会已经反映这个情况,现在我们受理立案调查,你去对中国的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取证。 方挺:好的,明白,只要有数据证明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我国出口这些产品,那我们就有理由向中国政府征收反倾销税。 PPT显示:六个月后 六个月后,佳佳向双双递上数据分析报告。 PPT显示:商务部的倾销初裁肯定,中国对美出口帽子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被指控产品的进口要按倾销幅度缴纳进口保证金。 第二幕模拟法庭 角色:国际贸易委员会(法官)

美国商务部代表(代表美国帽子协会利益) 中国政府代表(代表中国八家帽子企业) 中美两方律师 PPT显示: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即为倾销;用生产成本价格减去出口价格得出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进口国根据这个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美方律师:(佳佳饰)第一,中国帽子企业政府干预,不应按市场经济待遇计算倾销幅度从政府对生产资料拥有程度来看,应诉的八个外贸公司均是国有企业。政府是 企业的所有者,企业仍然没有权力出售企业的财产和更换企业所有权。对方律 师对于这一点作何解释。 中方律师:(尉饰)中国改革开放,外贸分公司与总公司脱钩,分公司是企业独立法人,帽子生产没有国家计划控制,企业再投入在很大程度上由经济状况决定而不受国 家控制。 美方律师:(佳佳饰)第二,从政府对生产要素投入和资源配置方面来看,帽子的原料投入主要是棉布和化纤。棉花的生产是受政府计划控制,50%的棉布消费者是政府 购买行为。政府对棉花的生产和价格具有影响力。 中方律师:(尉饰)帽子是来料加工形式,大多数棉织品是计划外购买,价格也由供需双方决定,生产企业生产所需的棉布价格是由市场定价。 美方律师:(佳佳饰)第三,从在政府对产出的控制程度方面来看,由于对外贸易是由国家垄断的,所以帽子出口也是受政府影响的。 中方律师:(尉饰)从调查来看,帽子出口没有发现出口目标控制,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可

欧盟指令38496反倾销条例中文版(参考Word)

欧盟反倾销条例 1995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 欧洲联盟理事会 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鉴于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的诸规则和依照条约第235条通过的、适用于农产品加工产品的条例,以及特别是条例中可不遵循一般原则的规定,即边境贸易的保护性措施可完全为条例规定的措施所取代的规定。 鉴于委员会的建议; 鉴于欧洲议会的意见; (1)鉴于欧洲理事会通过了2423/88号条例,制订了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或补贴性进口的一般规则; (2)鉴于这些规则是根据现存的国际义务、特别是那些产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称为关贸总协定)第6条、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79年反倾销法典)以及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定(关于补贴和抵销关税的法典)的国际义务而通过的; (3)鉴于1994年结束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因此,应根据新协定修订共同体条例;鉴于应该根据有关调整倾销和补贴的各自新规则的不同性质,在这两个领域内有一套独立的共同体规则,鉴于关于抵制补贴和反补贴税的新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 (4)鉴于为了维护关贸总协定所建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 (5)鉴于有关倾销的新协定,即1994年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新的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鉴于考虑到这些变化的程度并为确保严格地和明确地实施这些新规则,应尽可能地将新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共同体立法中; (6)鉴于需要就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鉴于这一价值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以在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中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鉴于明确那些国内销售可视为亏本因此不予以考虑的情形,以及明确可以求助于不低于成本的销售、计算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等情形是有利的;鉴于即使在启动情况下规定成本的适当配置也是合乎需要的,鉴于对"启动"的概念以及配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指导也是适当的;鉴于计算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出被用于确定销售量、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以及应包括在该价值内的利润幅度的方法; (7)鉴于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当制订有关选择适当的将被用于这一目的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规则,以及在不可能找到适合的第三国

[教学设计]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教学设计]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贸易小国的关税效应 假定进口国是贸易小国,即该国某种商品的进口量占世界进口量的很小一部分,因此,该国进口量的变动不会影响世界市场价格,如同完全竞争的企业,该国只是价格的接受者。这样,该国征收关税后,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上涨的幅度等于关税税率,关税全部由进口国消费者负担,如图9.1所示。 图9.1 贸易小国的关税效应 假设图9.1中的D为国内需求曲线,S为国内供给曲线;P为自由贸易下的国际价格(也是国内价格),0 SC为进口量;P为征收关税后的国内价格(等于国际价格加关税额),SC为进口量。贸易小国对某种11t22 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后,将产生的经济效应如下。 1(价格效应(Price effect)。进口国征收关税将引起国内价格由P上涨到P。0t

2(消费效应(Consumption effect)。征收关税降低了该商品的国内消费量。征收关税前,国内需求量为C,征收关税后引起价格上涨,需求量减少到C。由于征收关税,引起国内消费量的减少,就是关12 税的消费效应。关税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其损失为+b+c+d的面积。由于征收关税,国内消费者减少消费,从而降低了物资福利水平。 3(生产效应(Production effect)。征收关税增加了该商品的国内产量。征收关税前,国内供给量为S,征收关税后引起价格上涨,供给量增加到S。由于征收关税,刺激国内供给量的增加,就是关税的生12 产效应。关税给生产者带来利益,其利益为的面积。由于征收关税,一些国内资源从生产更有效率的可出 口商品转移到生产较缺乏效益的可进口商品,由此造成了该国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 4(贸易效应(Trde effect)。征收关税减少了该商品进口量。征收关税前,该国进口量为SC,征11收关税后,进口量减少到SC。由于征收关税,导致进口量的减少,就是关税的贸易效应。22 5(财政收入效应(Revenue effect)。征收关税给国家带来了财政收入。只要关税不提高到禁止关税的水平,它会给进口国带来关税收入,这项收入等于每单位课税额乘以进口商品数量,其数额为c的面积。 6(收入再分配效应(Redistribution of income effect)。征收关税使消费者的收入再分配。征收关税后,生产者增加了面积为的利益,这是由消费者转移给生产者的;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面积为c的利益。 7(净福利效应。征收关税后,各种福利效应的净值为-(b+d)。它意味着对贸易小国而言,关税会降低其社会福利水平,其净损为(b+d)。这部分损失也称为保护成本或无谓损失(Dedweight loss)。其中,b为生产扭曲(Production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区别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区别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1.计算公式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2.计算程序(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商品倾销的冲击,就有可能考虑对实施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稍税。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幅度征收,以抵销倾销商品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被指控倾销商品的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愿意提高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低价倾销,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也可以暂停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中的正常价值

论反倾销中的正常价值 【摘要】在我国新的《反倾销条例》与WTO及欧美各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是整个反倾销的基础和关键。确认正常价值主要有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和出口国结构价格三种基本方法。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结果可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但是,正常价值的确认及其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是复杂的,我们要通过对各国反倾销法的比较来深刻分析、认识正常价值。 面对我国成为欧美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和外国商品不断倾销中国的现实,为了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务院新制定了《中华人民XX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实施反倾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正常价值是反倾销的基础和关键,对正常价值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关系到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本文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含GATT)《反倾销协定》,借鉴欧美反倾销立法的实践,对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正常价值的法律意义、认定方法、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正常价值的含义及其法律意义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XX国市场。这表明,要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价格,构成倾销,首先要确定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又称标准价值。我国《反倾销条例》没有对正常价值予以定义,但在第四条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1)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2)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

欧盟反倾销税率名录

摘自“威尼斯的泪”的博文 https://www.360docs.net/doc/222692978.html,/s/blog_5ddab2600100cg gp.html 欧盟的反倾销税 ADT rate (2009-03-31 19:55:47) 欧盟对原产于中、泰的垃圾袋和塑料袋实施反倾销 2006年9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塑料袋作出反倾销终裁(见下表)。根据该公告,欧盟并未对马来西亚涉案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并终止了对其的调查。 在本案中,108家中国企业要求获得市场经济待遇,3家要求获得单独税率。最终只有7家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包括赛德家庭用品(上海)有限公司、金冠(龙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声科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Jiayihe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贝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山Qi Yu包装产品有限公司以及惠州Jun Yang 塑料有限公司。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塑料袋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

附件一中国获得8.4%反倾销税率的92家涉案企业名称 1. BEIJING LIANBIN PL AS TIC & PRINTING CO LTD. 2.Changle Beihai Plastic Products Co., Ltd. 3. CHANGLE BEIHAI PL AS TIC PRODUCTS CO., LTD. 4. CHANGLE UNITE PL AS TIC PRODUCTS CO., LTD. 5. CHANGLE HUALONG PL AS TIC PRODUCTS CO LTD. 6.CHANGLE SHENGDA RUBBER PRODUCTS CO., LTD. Changle 7.CHANGZHOU HUAGUANG PL AS TIC PRODUCTS CO., LTD. Wujin 8.CHEONG FAT PL AS TIC BAGS (CHINA) PRINTING FACTORY Shenzhen 9.CHUN HING PLASTIC PACKAGING MANUFACTORY LTD Hong Kong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分析

2011年第26 期 0.引言 作为国际贸易领域非关税壁垒措施之一的反倾销,长期以来一直是颇有争议的话题。WTO 反倾销协定(Anti —Dumping Agreement)对各成员国反倾销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进一步作出规范,并要求对反倾销行政措施设置独立程序,进行独立审查。WTO 《反倾销协定》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审负责的主管机构。”随着WTO 《反倾销协定》正式对中国生效,反倾销案件中的司法审查问题倍受关注。我国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2002年l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倾销规定》)。该规定比较完善地提出了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该规定分别对司法审查的管辖、诉讼参加人、司法审查的标准等作了规定,[1]但笔者认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缺陷。本文拟对这几方面的完善提出自己看法,希望能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帮助。 1.立法模式 1.1立法模式现状 我国涉及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律法规目前分为三个层次,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即《反倾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反倾销规定》。 1.2缺陷及改善 综观世界各国,绝大数国家、国际组织都是由国会行使反倾销立法权,并把它作为基本法来通过。如美国关于司法审查的条文是在《1979贸易协定法》第十章作的专章规定,欧盟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也是规定在由欧洲议会通过的《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3条、第175条之中。我国《反倾销条例》仅仅在第53条中有一个模糊的、原则的规定,很难发挥对他国应有的抗衡作用[2],而《反倾销规定》仅仅是个司法解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够高,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其法律效力。[3] 笔者认为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创设一部《反倾销法》,从而提高反倾销法的立法层次及其法律效力,在现行《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反倾销案件实践,借鉴美国、欧盟反倾销立法和实践经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反倾销法》,把司法审查作为《反倾销法》专门一章[4],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使反倾销司法审查在我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而确保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正性与权威性。 2.诉讼主体 2.1现有规定 按照诉讼地位的不同,我们可以把诉讼主体分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首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反倾销条例》第19条对利害关系方作出了规定,即“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该规定显然是与《WTO 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11款的规定相对应的。《反倾销规定》第2条对原告资格问题作出了下列规定:“与反倾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此以来,《反倾销条例》与《反倾销规定》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不同,这就给了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具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其次,关于被告资格。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反倾销规定》第3条规定:“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再次,关于第三人资格。《反倾销规定》第4条反倾销行政案件第三人规定如下:“与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2缺陷及完善 反倾销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最多的是原告资格的确定。 对《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规定》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有关出口国(地区)是否有原告资格规定不同。《反倾销条例》第19条显然把出口国(地区)政府作为利害关系人,属于原告范围。而《反倾销规定》在形式上规定有“利害关系人”,与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诉讼原告称谓上是一致的,但是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却对利害关系人作了大大的限制,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法律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样的规定的一个最大的缺陷就是模糊不清,仅从字面上明确规定的原告有: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5]如此以来,原告范围就不包括生产或制造被控倾销产品的所在国的政府部门。反倾销协定关于利害关系方的规定包含了“出口国(地区)政府”,并规定“这是利害关系方的最低范围”,如果按照我国加入的《议定书》,实践中应该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允许出口国(地区)政府有原告的资格。但是,《反倾销规定》里面显然将其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是经过深思熟虑,符合我国国情的,一旦涉及政府,便可能引起的不仅是国际经济方面的纠纷,还可能转化为国际政治纠纷,这样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安定与团结。虽然如此规定排除出口国政府的原告资格似乎违背了我国所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但是在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机制刚刚启动和不完备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更为恰当,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也将不断完善,如此之时,赋予出口国政府原告资格为时不晚。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分析 李晓芬林鑫赵乐静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中国北京 100876) 【摘要】根据WT0《反倾销协协定》的原则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尝试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笔者结合WTO 《反倾销协定》及国外相关规定,对我国现有的的反倾销司法审查立法模式、司法审查制度中的诉讼参加人、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查标准进行分析,探究我国现有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思考与建议,以期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作引玉之功。 【关键词】反倾销;司法审查;审查制度 作者简介:李晓芬(1990—),女,河南许昌人,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大三本科生。 ◇高教论述◇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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