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规定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规定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规定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

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电信业务的法定凭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分为5年、10年。《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对其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生效。

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按规定续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再继续经营的,应提前90日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善后工作后,由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方可实施。

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不能在一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提出,说明理由,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电信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中作出特别规定。

对未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限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原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将其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取消。

九、电信主管部门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次年的第一季度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还须提供其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及全网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各地相应机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相应的年检材料。

发证机关对年检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经营许可证收回

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或变更手续,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向其他相关单位办理开展业务的手续。

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电信主管部门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十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包括发证机关增发的附页。附件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附件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附件二);特别规定事项(附件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记录表(附件四)及颁发经营许可证后发证机关增发的附件。

违纪行为三级分类

“违纪行为”三级分类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①组织、参加、支持反党活动②发表、刊登有政治问题的文章③参加非法组织(A.组织领导或参加反动组织B.组织领导或参加邪教组织)④不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⑤非法提供情报⑥叛逃出走⑦其他(A.携带反动出版物入境B.组织参加秘密集团C.违反民族政策D.违反宗教政策E.利用宗族势力反党F.造谣传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G.涉外活动造成恶劣政治影响H.其他)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①违反民主集中制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A.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B.选举中违反党和国家法规C.用人失察) ③其他(A.违规发展党员B.搞非组织活动C.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 D.违反干部人事劳动规定谋取利益 E.考试录取中弄虚作假F.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G.擅改出国(境)计划H.擅离组织或违规交往I.脱离组织出走J.为出走提供方便K.其他)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①非法占有(A.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财物B.违规报销个人费用C.违规报销近亲属出国费用D.非法占用公物E.占用公物营利或非法活动)②受礼(A.接受礼品馈赠B.亲属收受财物C.第三人收受财物)③违反从业限制规定④违规从事营利活动(A.违规经商办企业B.违规从事证券投资 C.有偿中介活动D.国(境)外投资E.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F.违规兼职G.其他违规营利活动) ⑤挥霍浪费公共财产(A.公款旅游B.公款高消费娱乐C.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 D.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⑥其他(A.违反住房规定B.违规接受宴请C.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D.其他)

(4)贪污贿赂行为:①贪污(A.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B.贪污特殊款物C.不按规定上交礼品D.基层组织党员贪污E.公款购房归个人所有)②私分国有资产(A.集体私分国有资产B.集体私分罚没财物C.集体私分应交礼品)③贿赂(A.索贿受贿B.索贿未遂刁难报复C.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D.利用他人职务行为受贿E.通过亲属受贿F.退(离)休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受贿G.单位受贿H.基层组织党员受贿I.行贿J.对单位行贿K.单位行贿L.介绍贿赂)④挪用公款(A.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B.基层组织党员挪用公款)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⑥其他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①挪用资金(A.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B.单位挪用资金)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A.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财物 B.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C.企事业单位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 ③违反金融管理法规④违反税收管理法规(A.不履行纳税义务B.违反票据管理规定) ⑤违反土地管理法规⑥扰乱市场经济活动(A.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B.违规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C.不正当手段竞争) ⑦其他(A.走私B.职务侵占C.非法经营同类业务 D.党和国家机关违规办企业 E.中介组织出具虚假文件 F.其他) (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①国有资产流失②违反“收支两条线”(A.私设小金库B.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行为)③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④其他(A.隐瞒截留坐支财政收入 B.骗取国家拨款 C.违规核拨动用国家资金D.借用公款不还E. 借用公款营利或非法活动F.违规将公款借予他人G.公款私存H.单位收受礼品拒不交公I.擅自开设银行账户J.擅自动用查封冻结财物K.违规担保L.违反会计法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流转税的价内税、价外税区别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流转税的价内税、价外税区别: 1. 价外税是独立于价格以外的附加税,不包括在商品的价格之中,故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增值税税额。从计税原理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难以计算和把握,因此现行增值税采用了间接计算的办法,即按销售额计算税款,然后再扣除上一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款。因此,增值税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之外缴纳的税款,即通常所称的价外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应交税款 = 销售额* 税率,销售取得的价款= 销售额+ 税款。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销售额”其实是销售取得的价款(即含税价款),并非上述公式中的销售额(即不含税价款)。销售者税后销售收入即为销售额。 增值税(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购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出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销项大于进项为例,应交税费=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销项小于进项留抵下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际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由此可见: 1).增值税不影响企业的收入、成本,不需纳税人承担税负,体现了价外税的特点。不在损益表中体现,只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2).企业作为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销售方支付了增值税(例中的进项税额);作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购货方收取了全额增值税(例中的销项税额)。两者相抵,企业实际支付(注意:不是负担)了收付增值税之间的差额,即补足未税的税款。由于全额增值税是向购货方收取的,也就是购货方承担了全额增值税。如果购货方为最终消费者时,其不可能再向其他人转售,全额增值税即由其最终承担了。 2.消费税为价内税,应交税款= 销售额* 税率。这里,销售额为扣除上述增值税税款后的销售额。销售者税后销售收入为销售额减去税款后的余额。 销售时(不考虑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交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061001022《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

061001022《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 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起:年月日税款所属期止:年月日填表日期: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表单说明: 1.本表为按照销售分配比例和按照固定比例分配比例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纳税申报时报送。 2.总机构固定预缴比例为按照先按固定比例再按销售分配比例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填报。 3.总机构分配比例计算公式: 当纳税人申报纳税方式为“6.2.4.7汇总缴纳方式代码”中“20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预缴”和“31按固定比例分配应纳税额预缴(总机构参与再次分配)”时,等于总机构销售收入(产量)÷总分机构销售额(产量)合计 当纳税人申报纳税方式为“6.2.4.7汇总缴纳方式代码”中“32按固定比例分配应纳税额预缴(总机构不参与再次分配)”时,等于0。 4.总机构分配税额计算公式: 等于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固定预缴比例+应补(退)税额×(1-总机构固定预缴比例)×总机构分配比例 5.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公式: 当纳税人申报纳税方式为“6.2.4.7汇总缴纳方式代码”中“20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预缴”和“31按固定比例分配应纳税额预缴(总机构不参与再次分配)”时,等于分支机构销售收入(产量)÷总分机构销售额(产量)合计 当纳税人申报纳税方式为“6.2.4.7汇总缴纳方式代码”中“32按固定比例分配应纳税额

预缴(总机构不参与再次分配)”时,等于分支机构销售收入(产量)÷分支机构销售额(产量)合计。 6. 分支机构分配税额计算公式: 等于应补(退)税额×(1-总机构固定预缴比例)×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2014-12-07 20:31:01| 分类:法规|举报|字号订阅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

举报信(违规经商)

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能阅读我的来信,如有烦扰,还请见谅。 本人名叫XXX,今日致信,旨在向您们举报XX省XX市国税地税部门的公职人员**知法犯法,为一己私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品行恶劣,利益熏心,擅自克扣员工工资,仗势欺人等一系列行为。**的个人基本道德素质存在严重缺陷,他所做过的那些肮脏龌龊之事着实令人震惊与愤怒。无奈我只是一介平民,眼看着**堂而皇之地损公肥私,却着实无法自行制止他的不法行为。非常感谢组织给了我们这个机会,让我有机会撰信对**的种种恶行进行控诉。希望得到众位领导的高度重视,肃清风纪。 以下,我将尽可能细数**的恶劣行径,但是即便说得再多,与其现实所为相比,仍为冰山一角。我郑重保证以下陈述与事实情况相符。 一、公职人员目无法纪,为谋一己私利,公然违法私下经商 被举报人名叫**,系XX省XX市国税地税局副处长。其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却枉顾公职人员形象,在私下里从事网络美女直播行业(直播平台:奇秀直播,传媒名字:),经营时间长达5年以上。据我了解,**最早做的,还只是线上直播。从2019年9月份开始,利益熏心的他不满足线上直播所带来的收益,便在扬州星耀天地8栋713成立了一间线下工作室。但碍于自己的公职人员身份,**并没有以个人名义在平台注册,但事实上一直都是他在负责对外经营和管理,而且也从中获得了巨额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可知,我国的国家公务人员是不能随意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可知,**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知法懂法却依然目无王法,他枉顾法律禁止性规定,私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其行

违纪案例-精华2016

违纪案例-精华2016

违纪案例精华2016 昨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每周通报”公布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11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包括江苏4起。具体如下: 1.沭阳县经信局原局长陈永高违规发放奖金福利问题。陈永高弄虚作假,借某企业名义骗取上级科研创新奖40万元入单位账户,并先后两次分别从中拿出23万余元、11万余元给职工发放奖金与福利。陈永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宿迁市宿豫区经信局局长钱黎明违规私设和动用“小金库”款项吃喝问题。钱黎明在3年时间内将单位收入57.78万元交由下属工作人员个人保管,并动用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吃喝招待。在组织审查前钱黎明主动交代错误并上交“小金库”余款。钱黎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镇江市发改委原副主任赵顺凌违规长期借用企业车辆问题。赵顺凌利用职务影响,在4年多时间里持续借用某企业的一辆轿车,并多次将该车供其亲属使用。赵顺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扬中市粮食收储中心原主任章光祖违规收受消费卡问题。章光祖先后收受3名下属单位负责人和个体老板以节礼为名赠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2.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章光祖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免去职务。(鹿伟) 据山西省纪委消息:日前,经中共山西省委批准,中共山西省纪委对山西国信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上官永清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上官永清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公款送礼;豪华装修单位接待场所并超标准接待;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违规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反议事规则和程序擅自决定重大问题;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子女、亲友在就业、入党、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不按规定上交因公因私护照,未经组织批准

增值税的三大类型

增值税的三大类型 增值税的三大类型 现代意义的增值税是1954年法国首先实行的,之后在西欧和北欧各国迅速推广,现在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一个国际性税种。我国从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具体如下。 公式表示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规定税率 进项税额=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 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可将增值税划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 一般来说,消费型增值税较为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发展,而生产型增值税则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为有利。就增值税的实施情况来看,在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中,采用消费型的约占90%以上,

采用收入型的有匈牙利、海地、土耳其等几个国家,而采用生产型的国家更少,只有中国、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家。 从征收角度来看,消费型增值税与其它两种类型的增值税相比,在计算征收方面要简便得多,最适合凭发票扣税,也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而收入型增值税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其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所以税款不能抵扣,再加之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从而在实际税务管理工作中受到了限制而无法广泛使用。

清理纠正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按照我市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实施意见以及把学习与解决突出问题相结合的要求,结合周口实际,现对我市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认真开展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民争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为构建和谐周口、实现追赶跨越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市场环境。 二、清理纠正的依据 此次清理纠正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二条关于“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三、清理纠正的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包括离职或者退休不满3年的领导干部,以及由财政发放工资福利的机关内部工勤人员,自2009年1月1日以来,仍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均属此次清理纠正的对象。 四、清理纠正的内容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五、清理纠正活动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此次清理纠正活动从2010年4月1开始,9月20日结束。清理纠正活动主要采取自查自纠、组织核查和分类纠正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4月1日-4月15日) 各级各单位要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动员大会,加大对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认真学习《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深刻领会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重要意义,认清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自查自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4月16日-5月25日) 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高度负责,认真组织本单位或管辖内的所有清理对象进行自查,填写《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报告表》,并汇总情况形成本单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公示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于4月30日前报市纪委廉自办备案。各级工商、税务

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实操

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实操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 (一)填写顺序 一般纳税人按照以下顺序填写申报表: 1.销售情况的填写 第一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11列; 第二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第三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至14列。(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第四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有减免税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2.进项税额的填写 第五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第六步:填写《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有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第七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第八步: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3.税额抵减的填写 第九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4.主表的填写 第十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 (二)一般业务的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一般业务(不包含即征即退、减免税、出口退税、汇总申报、税额抵减、差额征税、固定资产抵扣、不动产抵扣业务),只需要填写附表一、附表二、进项结构明细表和主表中的部分项目。其他表格不需要填写。 1.销售情况的填写 (1)一般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的税率确定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简易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征收率确定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进项税额的填写 (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填写 纳税人当期认证相符(或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进项税额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根据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注明的相符税额合计,填写到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中。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出的当期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也填写在此栏中。 当期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代扣代缴的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栏次中。

关于开展教职工从事“微商”“有偿家教”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总结

关于开展教职工从事“微商”“有偿家教”等营利性 活动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行风建设,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格政教字【2018】438号文件精神,我校开展教师从事兼职或营利性活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现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校现有教职工32人,在职在编25人、支教教师2人、校聘教师5人。为了落实此项工作,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学校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一、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1、学校于2018年12月30日下午召开校委会,传达了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教职工从事“微商”“有偿家教”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并成立专项清理活动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落实责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2、认真组好宣传动员工作。学校按照本次清理的工作阶段,及时开展宣传动员工作,11月1日下午召开“强化教师队

伍管理、强化行风建设”为主题的师德师风建设专题会议,全校教职工参加会议。会上,宣传学习了格政教字【2018】438号文件精神和禁止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相关规定及解释,与全体教职工签订了“承若书”。学校校长并对此项清查活动做了强调和要求,要求教职工认真开展自查活动并及时填写“教职工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自查申报表”;要求有违反规定的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就那些整改,各班主任通过班主任群和家长的一封信要求家长监督教师师德师风;要求全体教师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做的廉洁从教、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自查情况。 根据学校专项自查工作要求,每位教职工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填写“教职工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自查表”,从是否从事微商活动、是否开网店、是否办托教、是否从事有偿家教、是否产于独资或合股经商、是否在企业兼职取酬、是否从事有偿中介和其他有偿兼职和营利性活动8各方面进行自查,经过一周的自查未发现学校教师参与从事兼职和营利性活动,呈“零问题”学校。 2018年11月5日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13%正式执行

关增值税新税率执行时间,今天总理正式通知!增值税税率16%降13%,10%降9%,6%扩抵。4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 通知!新增值税,4月1日执行 2019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深化增值税改革,今年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现在明确实施时间,也就是说下个月的增值税税率就要变了! 增值税大降!哪些企业受益? 一、制造业和小微企业是重点减负对象 2019年,减税将延续普惠性和结构性并举,重点受益的企业是制造业和小微企业! 二、制造业等行业税率由16%降至13% 增值税改革将进一步深化,会上明确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当前的16%减至13%! 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由10%降至9%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将降低1个百分点,即从原来的10%降至9%! 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扩抵

6%一档保持不变,但是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一些税收抵扣的配套措施,进行侧面减税! 五、税率将三档并两档 在增值税改革中,三档并两档将是必然,相信不远的未来就能实现!同时,税制将在2019年会进一步简化,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1月1日实施的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也会逐步落实。 新增值税确定,以后开发票注意 一、增值税税率13%、9%会在4月1日开始执行,以后怎么开专票? 1、2019年4月1日前后,开票税率的适用的基本原则还是取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无论是哪一种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的,按照原税率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绝不等于当事人合同的签订日期,有的同学说了,合同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按照原税率开票。合同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按照新税率开票。这个只要仔细看看增值税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就知道是站不住脚的。 涉及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去判断;涉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等去判断。 2、2019年4月1日以后,增值税新系统是否还可以开具出原税率16%和10%的发票? 笔者认为系统仍然可以开出16%和10%的发票。比如对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已经确定纳税义务时间的事项,因故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票,系统应当可以开出原税率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如果推迟开票且前期并未申报纳税,有暴露自己推迟申报的风险。这个问题需要提前解决。3、新系统是否会允许存续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24点之前开具税率为13%和9%的新税率的发票? 我们理解,新税率的发票不会允许提前开具,在目前系统开票状态下,系统应该会对新税率的开票节点做出限制,企图浑水摸鱼的企业不要把税务机关当傻子。 4、2019年4月1日前,存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在系统中追加新税率? 我们理解,适用新税率是一个法定事项,不属于税收优惠事项或者特别处理事项,税务机关不会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授权,没有这种必要也没有这种可能。税务机关会主动升级系统后台,置入新税率。除非纳税人根本无法接通互联网。 二、增值税政策执行后,提前清查合同发票,关注6个问题! 1、如果企业存货很大,购进时税率是16%,销售时税率是13%,对企业是有利的吗? 如:2018年12月购进水泥一批,不含税价100万元,进项税额16万元; (一)如果是以含税价签的合同:约定售价为200+200*16%=232万元,原毛利为10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2-16=16万元;税率调整后毛利为205.3-100=105.3万元,应纳增值税为销项税额26.69-16=10.69万元。

增值税知识点归纳

第一单元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税法规定计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其他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 2.减按2%征收率征收 计税公式: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适用 1.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计税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适用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注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计算公式及涉及项目见下图(重点)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违规民间借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违规民间借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自 查自纠情况报告 【仅供学习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违规民间借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报告(1) 根据《xx银行信贷领域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信贷领域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活动,我行已经于_月份成立自查小组,以支行行长***为组长,******,组员进行自查,未发现违规行为,经过近期排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按照方案要求,再次扎实开展自查自纠。 我行利用晨会学习信贷领域专项治理文件,日常按照“十个严禁”严查发放冒名贷款;发放垒大户贷款;发放跨区域贷款;发放虚假交易贷款;授意、指令客户经理发放违规贷款;发放具有非法集资或资金掮客行为人的贷款;发放谋取私利的贷款;发放家庭成员具有未结清不良记录的贷款;行社内部工作人员为客户代办贷款结算业务;未经授权查询、泄露客户征信信息等情况。 二、积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通过3月份的学习和推进大家对信贷领域违规行为的危害认识深刻,进一步提高对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同时,我支行把提高员

工素质作为工作中的一个基本点,通过查看信贷资料,上户核实双管齐下,严查信贷方面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全员行动,按照“合规创造价值、合规防控风险、合规保障发展”的整体目标,多措并举,从全员着装、工作作风、考勤会风、优质服务、工作效率等方面树立六路口支行新形象,为“推进案件风险防控工作,逐步建立案件防控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构建系统全面、精细严密、运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做足准备。 三、今后工作思路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支行将继续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将信贷合规文化提升工作贯穿于整个业务经营过程中,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规人员,营造清正廉洁、文明健康的学习工作与生活环境,进一步防范信贷操作风险。 通过学习“十个严禁”有效识别业务风险要点,学习业务流程合规操作手册、信贷管理文件等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技能。确保客户经理更加熟悉各项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合规文化提升年活动工作落实到人、落实到岗,落到实处,确保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审慎经营的理念,从而有效防范我行内部操作风险。

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清理整顿方案A

方案预案:________ 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清理整顿方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清理整顿方案今年3月至5月,省委巡视组对我市部分县(市)开展了专项巡视。巡视结束后,省委巡视组指出我市存在领导干部投资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等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问题。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根据《印发<关于开展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清理和整顿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对象 1.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全县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基层站所党政负责人。 二、整治内容 1.领导干部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民营学校、果园等商业或其他企业,或以领导干部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或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2.领导干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收受企业干股或变相干股分红; 3.领导干部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 第 2 页共 6 页

增值税

第一章增值税 概述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率 四、计税依据 五、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减税、免税与起征点 八、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九、纳税地点十、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增值税会计处理 概述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额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也就是一定时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收入减去购进货物(包括为生产货物所购买的原材料、燃料、动力、 低值易耗品等)或接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 1954年在法国首先推行。目前,世界上约有100 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我国于 1979 年引进增值税并开始进行试点。1984 年9 月18 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标志着增值税作为一个法定的独立税种在我国正式建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在我国的确立,原增值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1993 年12 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增值税与消费税、营业税相配合构成我国流转税新体系,并成为流转税体系中的骨干税种。 实行增值税有两个显著优点:第一,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只就货物销售额中增值部分征税,对销售的货物价值中已经征过税的部分不再征税,这就不会出现重复征税,也不会因为生产 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变化造成税收负担上的不平衡,从而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有利于促 进专业化生产和生产结构的调整。第二,稳定财政收入。 由于各国对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处理不同,各国增值税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即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 增值额=销售收入—外购商品或劳务支出 (2)收入型增值税即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固定资产折旧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 增值额=销售收入—外购商品或劳务支出—折旧 (3)消费型增值税 即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进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 案例:税法对外购固定资产价值的扣除处理不同,增值税类型不同 某跨国公司有三个子公司分别设在甲、乙、丙三个国家。三个子公司1996年6月发生 的经济业务相同: (1) 外购原材料及辅助材料一批,价值200力美 兀 (2) 外购燃料、动力,价值20万美兀 (3) 外购辅助材料价值5万美兀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办法20140127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 缴纳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总称为纳税单位。 第三条纳税单位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运输企业名单,由

总公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公布。运输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名单,由运输企业按照基层单位行政区域属地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公布(或报备),同时抄报总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名单由投资控股的铁路局(公司)一并报送。 第五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含客货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提供铁路运输作业服务,简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单位之间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清算,按不含税价格清算。纳税单位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地方铁路企业,下同)之间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清算,按含税价格清算。 第七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汇总纳税实行运输企业、基层单位分别按月预缴,总公司按季汇总计算缴纳方法。 第八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二章税率 第九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和铁路运输作业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

增值税怎么算

增值税怎么算 简单地说,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只要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所购销的货物其实都是含税的货款。因此在计算收入时都要把增值税剔除,即: 价税合计/1.17=不含税价款,(就是含税货款中剔除增值税) 不含税价款*17%=增值税(销项税或进项税)(购入时是进项税,销售时是销项税)购入:10000/1.17=不含税货款8547.01 8547.01*17%=增值税(进项税)1452.99 销售:15000/1.17=不含税销售额12820.51 12820.51*17%=增值税(销项税)2179.49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179.49-进项税1452.99=726.5 如果按你所说货款减去税金,即不含税价款。比如进货,就是用: 含税价10000-进项税1452.99=不含税价款8547.01. 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价税合计10000/1.17*17%=增值税(进项税)1452.99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 购入时,虽然不分开进项税,但是也是含税的。只是因为规模小,国家规定不让抵扣进项税。 因此要将价税合计全部记入存货。比如上例中购入10000,全部记到存货成本中,不剔除增值税,因为国家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进项税。 销售时,按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即: 价税合计/1.03=不含税销售额,(就是含税货款中剔除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3%=应交增值税。 比如上例中销售15000。即: 15000/1.03=不含税销售额14563.11 不含税销售额14563.11*3%=应交增值税436.89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外企代表机构营利性活动的认定

关于外企代表机构营利性活动的认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即将生效的新法在十四条中对非营利性活动做了解释,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促成外国企业与中国公司订立合同的联络行为,均属于非营利性的。这与商法上的非营利的定义是相通的,即不以为本人牟取利益为目的。营利是一个公司成立的目的,而代表机构有别于此,其只是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相类似于公司内部的各个职能机构。代表机构的行为旨在为外国企业牟取利益,但其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 现阶段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关于外企代表机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活动的详细解释,对于外企代表机构的管理也比较不规范,在实践中,许多外企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活动远远超出法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大量关于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的部门规章。这其中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代表机构的营利性活动本身就违反行政法规,是非法的,但政府机构仍制定规章对外企常驻代表机构的非法营利性活动进行征税。因此,在实践中,要区分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营利性行为,需要借鉴相关税法。 为了更好地理解税法中的有关规定,首先要区分“代表机构”与“常设机构”,根据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是指企

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而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1。这里的“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通常指的就是代表机构,正因为代表机构不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不属于税收协定下的缴税义务对象。由此可以知道,“准备性或辅助性”是判断代表机构是否从事营利活动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一个代表机构从事非“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从根本上说其代表机构的性质将可能被否定。 那么如何来认定准备性或辅助性呢?总的来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产或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等活动属于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但不包括与总机构同类的各类代理或服务性业务2(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不在此列)3,其中“自营商品贸易”应仅指由总机构购进商品并实际由其收货、存储后再销售的业务4。需要注意的是,凡国家税务总局对“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未予明确的内容,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认定。而对于企业来说,我们需要关注的仅限于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了。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实务中对代表机构“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判断,应注意三个原则:(1)该场所应仅为总机构提供服务,不应与他人有业务往来;(2)该场所的业务性质应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不一致;(3)该场所的业务活动不应是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固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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