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而法国的行政法又是从法国的行政法院中制造出来的。因而就行政法而言,法国行政法院自然占据着无可比拟的地位。行政法院不仅在法国获得法国学者与普通民众热情的支持,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因其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以及有效的运转而得到一致的赞赏。法国行政法院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法国这样一个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在行政这一领域,却把行政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和谐的统一在一个国家机构中。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应该视为政治理论中的一项奇迹。这种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淆,在宪政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却在法国顽强并且良好的发展起来了。正如任何一项成功的制度后面都有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积淀一样,法国行政法院背后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历史智慧与文化解释。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

要了解法国的行政法院,首先不得不对其历史演进进行考察。评判一项制度,若仅关注当前,而缺乏历史的纵深,必然会走向偏颇。同样,对于法国行政法院今天的尊崇地位,如果我们不去历史的看待,必然会以为其是一项制度的怪胎。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在短时期内就直接设立起来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关,它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当时的国王参事院(Counseil du Rio)就已经具有行政法院的影子。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封建体制中的王座法院(Curia Regis),但与英国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一个负责处理大贵族之间的争议及缓解他们的紧张关系的政治性的仲裁机关。1国王参事院向国王提供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建议。由于当时把持最高法院的封建贵族热衷于垄断所有的法律事务,最高法院经常撤消国王参事院决定。但不管怎样,此时的法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审判制度,更不论行政法院。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实际上对行政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割裂。1789年之后,法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与行政审判对应,行政法院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而在随后的两百多年里,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发展成熟,行政法院也因此不断地成长起来。为了便于考察,学界一般将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进行阶段划分。2

1)从1790年到1799年法国不存在一个专门的行政审判机构来处理行政纠纷。大革命之后,法国首先废除了最高法院对行政权的干预。1790年8月制宪会议颁布了《司法组织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这一条至今在法国仍然有效。由于普通法院的大门向行政纠纷永远的关闭,在这一时期所有的行政纠纷原则上由行政官员自己来解决。在1792年之前是法国国王,1792年君主制被推翻后,是各部部长来处断行政纠纷;其它案件由省督处理。行政官员也是法官,行政机关是自身案件的裁决者。这种权力的存在源于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即:“裁决行政,本身就是行政”。3显然这种情况下不能给个人丝毫的安全感。这一时期被称为行政法官审判时期。

2)从1799年到1872年,法国行政审判进入了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年,拿破仑设立了国家参事院,即现在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前身。这一时期,法国的行政法院只享有“间接司法权”(justice retenue):如果某一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认为某一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他必须首先向主管的部长提出申诉。只有当其对部长的决定仍不满意时,才可以向国家参事院提出复议申请。而国家参事院本身不能做出自己的裁决,它只能向部长的上级,即政府首脑,提出解决这一争议的建议,而由政府首脑做出

1 See A. Sheenan, The Parlement of Paris (London,1968),for an authoritative study in English .转引自[英] L·赖维乐·布朗, [英] 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 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2 曾繁正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页—341页。

3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54页。

最终的决定。在此期间,国家参事院内部于1806年发展出一个特殊的部门,即“争讼委员会”(Commission du Contentieux),专门负责向政府首脑提供解决行政争议的建议。这一个部门就是后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诉讼部”前身。

3)1870年普法战争之后,当时的国防政府曾一度取消了国家参事院。但是在1872年5月24日,法国议会制定的一部法律中,恢复了国家参事院。更重要的是,法律中同时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这样,行政审判不再属于国家首脑保留的权力,行政审判正式取得独立的地位。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的行政审判机构,具有了法律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4)1872年的法律并没与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此前行政案件须首先向部长申诉的惯例仍然存在。由于部长裁决的前置程序,国家参事院对于行政案件仍然无法行使直接的管辖权。到1889年12月,在卡多(Cadot)案中4,法国国家参事院正式废除了向部长申诉的惯例。自此之后,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前置条件,法国国家参事院便可以直接的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这一案件使得国家参事院行政审判权得到正式的确立。国家参事院也正式的成为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自此之后的历次改革都是对行政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的调整,行政法院的创设过程,已在1889年完成。

(5)1889年后的改革。到1926年,法国开始对省级行政法院进行改革,变一省一个行政法院为数省一个行政法院,全国共设立了22个省际参事院。同时,省长不再兼任省行政法院院长。到1953年,法国又调整省际参事院的地位,使省际参事院管辖扩大到一般权限,作为行政案件的初审法院。并改名为行政法庭。为了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诉讼负担,1987年12月31日,法国根据行政诉讼改革法设立了上诉行政法院,分担最高行政法院大部分上诉审的管辖权。

由上可见,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如所有成功的法律制度一样,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法国行政法院逐步地从弱变强,从依附于行政机关到相对独立。在这个过程中,法国的行政法院逐步的与实际行政分离,从最初的行政咨询机构,发展成为具有独立审判职能的行政法院。

二、历史背后的博弈

法国为何产生了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行政法院?这是一个让诸多外国学者迷惑

不解的问题。如果不了解真相,当看到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在内部却设立两套法院系统,并且为了解决它们之间的权限争议,再设立一个权限争议法院,我们很容易会发出这种质疑:是过度的机构分权还是政治家狂热的结果?

当一个国家决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时候,它的选择通常只有两个5:一种是将这项司法监督的权力赋予给普通的法院。这是一种盎格鲁—撒克逊式的制度。这在普遍实行普通法制度的英美法系广泛存在。这些国家认为政府不应服从特别法,而应服从普通法。在这些国家即使成立了若干专门的行政法院(比如税务方面)。不过,对它们的判决若提出上诉,仍由普通法法院管辖。另一种则是将这项司法监督的权力赋予已存的普通法院,但是在法院内部实行理讼分开。即如现在的中国,全国只有一套统一的法院系统,但是在法院内部单独设立行政庭,受理行政诉讼。之所以实行这种统一的法院,但理讼分开的制度,是因为这些国家认为政府部门和个人二者服从不同的准则。这种办法有利于在确保只有一种特定行政法的同时,排解诉讼案件分类的难题。但是法国却独辟蹊径,“创造发明”出由行政法官进行监督的行政法院审判制度。事实上,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在分析其演进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巴林

4 关于本案的具体内容,可参见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18页—620页。

5 [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83页—第684页。

顿·摩尔的“社会结构”的理论在此恰如其分的得到阐释。6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国各阶层互相博弈的结果。

欧洲社会自16世纪开始,传统的农业社会就已经悄然地向工业社会迈进。到17世纪,工商资产阶级逐渐强大起来。在法国,工商阶级中的精英分子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开始与开明的土地贵族联盟。新兴的资产阶级与地主同盟,开始控制法国的行政部门,并意图共同攫取工业化中的利益。7而政府为了增强自己的实力,也实施了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然而彼时的法国仍然是封建领主统治时期。地方的土地贵族是一群保守顽固派。他们不仅长期驻扎在凡尔赛宫玩乐,并且掌控着法国的最高法院以及各省的高级法院。显然,代表工商阶级的行政部门与代表封建贵族的法院之间在利益上难以调和,矛盾重重。在路易十四时代,由于国王的强势地位,这种矛盾并没有凸显出来。但是到了路易十五和路易十六时代,矛盾开始激化。封建势力对于新兴力量的反抗,表现在法院拒绝登记和执行政府进步性的法令。按照当时的法国制度,一切法令在执行之前必须先在各地区的高等法院登记,这种登记相当于现在的公布程序,是法律开始实施的必要条件。法院对于不符合封建利益的法令,利用所谓向国王进谏的特权,拒绝登记。1641年,国王通过圣热尔曼敕令剥夺了高等法院对涉及王室和行政部门的案件的管辖权,而将这一权力交给了由国王任命的王室顾问团。

然而,法国国王仍然不可能脱离司法而获得自己的权威。尽管国王对法院的处处干预不满,但是有趣的是,法国国玺上的国王形象,并不是戎装跨马的战斗英雄,而是端坐王位主持司法的法官形象。国王通过司法机构来管理国家事务,甚至形成中央集权,也依赖于司法。曾在巴黎高等法院任职的政治思想家克洛德·德·塞瑟尔,在1519年出版的《法国的君主制》中论证了有三种力量约束、指导着王权的运用,即宗教、司法和王国基本法律和习俗。他认为司法在法国的权威比其他任何地方都大,高等法院是约束国王绝对权力的主要机构。从一开始高等法院就辅佐君主,国王也一直怀着对司法的尊重,受其约束。在行政官僚系统崛起之际,法院谴责当时的行政制度将“东方专制主义”引向法国。在这种情境下,法院对行政展开阻击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然而,深层的原因或许仍然要追溯到法国的社会中涌动的保守与激进的斗争中去。

在矛盾不断累积的时候,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打破司法对行政的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权力都可能遭到滥用,而防止权力滥用的方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他认为在一切国家中存在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他主张这三种权力应当分开,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法官就是立法者,将对公民实施专断的权力;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则法官将掌握压迫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同时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任何自由不能存在;一个保存自由的政体是实行三权分立的政体。8孟德斯鸠的学说对法国革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法国大革命时代的人士对行政权进行了不合法律逻辑的理解。革命者们认为行政权包括实际行政与行政诉讼。它们都属于行政权的行使。根据分权学说,司法是不得干预行政。这样普通法院也就无权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因而孟德斯鸠的学说在客观上促使法国在普通法院之外寻求另一套审判体系来解决不断涌现的行政纠纷案件。国家参事院就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三、是司法部门还是行政部门?

6 摩尔认为一国的现代化进程的样式是由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王权以及封建贵族、农民阶层、工商资产阶级的精英分子的各种关系所决定的。关于摩尔的论述可以具体参见[美]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张东东、杨念群、刘鸿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7 [美]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张东东、杨念群、刘鸿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8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5页

革命党人对分权学说宽泛的理解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行政纠纷在行政系统内部寻求

解决。这就造成了一种尴尬的局面:法国行政法院是行政机构,但是却对行政案件进行司法裁决。这貌似是对三权分立的否定,也似乎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无怪乎英国著名宪法学者戴西(Dicey)曾认为法国行政法不符合“法治”的原则,并指责法国行政法规定政府与公民之间发生争议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由行政法院管辖。9

事实上,拿破仑在设立法国行政法院前身——国家参事院时,其初衷本是打算让“为国家元首提供政策和立法建议,起草法律和行政规章草案,并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棘手问题。”而其中的“解决棘手问题”这一功能后来演变成了行政审判权。10尽管国家参事院逐渐取得了完整的行政审判权,但在法国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中,他仍然是一个行政机构而不是司法机构。11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国国家参事院在取得审判权的同时并没有放弃其它的行政权力,迄今为止,它既是行政部门的顾问,有时裁断涉及行政部门的纠纷的法院。(2)国家参事院的院长一直是由行政首脑担任,在第五共和国时期,法国总理兼任国家参事院院长,而司法部长则代表总理主管日常事务。(3)国家参事院诉讼部的行政审判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职业教育得自法国国家行政学院,而不是国家法官学院。12

即使在行政法院获得完整的行政审判权的今天,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作为政府的咨询机构的功能并没有削弱。部长们对政府工作中遇到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进行咨询。1988年以来,最高行政法院开始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且每年做出一份国家年报。1992年起,法国政府将编写欧盟文件的工作,交给最高行政法院,在修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时,最高行政法院把立法文件按照宪法的要求提交给国会。在行政法庭,情况有些不同,其仅被偶尔的向省长提供法律建议。1996年,省长的请求是114件,海外省的请求是20件。13在行政法院系统中,行政上诉法院是唯一的只行使行政审判职能,而不承担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的职能。随着行政事务的增长,行政法

1999年2000年

法律和法规97

112

行政法院法令557 617

各类决议523 503

建议18 29

共同体文件306 344

合计1501 1685

9 杨海坤:《对香港行政法的观察与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第28页。

10 郑戈:《法国的行政法治之路》,载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

11 王佑勇、王诚:《法国行政法院及其双重职能》,载《法国研究》,第121页—130页。

12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的学者主张将“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译为“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不能反映出它所

承担的行政审判和政府顾问的双重职能。具体参见郑戈:《法国的行政法治之路》,载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13 [英] L·赖维乐·布朗, [英] 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 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

页。

14 数据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224481752.html,/fra/aboutfra/fggk/200603/5309.htm

在这类咨询事务中,行政法院十分重视起草法律提案的质量和方案的法律规范性,而且,从行政角度,充分重视这些文件的时机性。至于政府所选择的政策,行政法院历来不加任何评论。而以最佳方式确保这些政策付诸实施,才是它的真正使命。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接受的行政管理的教育背景也确保了他们在此类事务中具备专业的处理能力。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为了履行其咨询与审判的两种职能,其在内部分设了行政部、诉讼部和一个1985年设立的调研部(调研部的前身是“报告委员会”)。在行政部内部又分设了四个部门,分别负责内政、财政、公共工程和社会事务。尽管内部存在这样的部门划分,但是这些部门之间并没有彼此的独立行事,而是作为一个整体在发挥作用。诉讼部的人经常会应邀参与立法草案的讨论,而行政部和调研部的人员也可能参与到某些涉及其专业领域的行政审判中。15

正是这样一个极具行政色彩的机构,却承担着对行政管理的司法监督职能。那么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司法与行政的界限又在哪里呢?这大约是每一个初次接触法国行政法院的法律人都会发出的疑问。但是对法国人而言,这根本算不上是一个问题,他们并没有把注意力放在行政与司法的分野上,而更看重行政法院的专业性与权威性。这种将行政职能与行政司法审查职能糅合在一起,却恰恰契合了法国的政治文化。法国行政法院在历经了5次共和制、两次帝制和15部宪法之后,仍然存在下来,并且不断获得发展的事实本身证明了它获得为法国人民所认可的正当性。在法国人看来,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的相互渗透是一件好事。如果行政法官不接触实际的行政管理活动,如果他们不去了解公共行政职业的需要和外在约束,他们就会丧失审理行政案件所必需的专业背景。正是最高行政法院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专业所长,使得它一方面作为法国行政系统的“良心守护人”和智囊而不断发掘和维护一套系统的、统一的和内部逻辑一致的行政惯例和行政规则,从而维护行政部门的权威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又通过承接违反行政伦理和行政规则的行政行为而“训练和教育”法国公务员的严格守法精神。通过将这两种职能完美的结合在一起,法国最高法院作为行政部门的一分子而为本部门赢得了声誉与尊重。16

我们一直担心法院与行政走得太近,而妨碍司法的独立判断。但是在法国,人们似乎并不担心。他们将最高行政法院视为一个独立的精英集团而加以尊重。最高行政法院也确不辜负法国人的期望。它的组成被视为其成功的秘诀。最高行政法院招募的人员通常是来自于国家行政学院毕业的精英。国家行政学院本身被视为培养国家政治精英的摇篮,它每年只招收100名左右的学生更是确保其成为一个排外的精英俱乐部。最高行政法院的声誉与威严在其地理位置上也得到体现。“它坐落在皇宫,这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美丽的、毗邻罗浮宫的建筑,横跨Rivoli街或者毗邻Valois大厦,那里有一个小瀑布。”17这种地理位置上的优越更加的有助于引发强烈的精英意识。这又在客观上保证了最高行政法院尊崇的地位,维护了其作为司法裁判者的威严与信誉。

如此一个契合法国国情与政治文化的行政司法制度使得法国的公共行政部门在合

法与效率之间保持着一种理性的均衡。如此一项运作良好的制度,怪不得法国人不愿舍弃,而且也引起其它各国的艳羡。关于它的纯粹的理论与法治原则的争议似乎在现实中显得毫无意义。

15 郑戈:《法国的行政法治之路》,载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16 郑戈:《法国的行政法治之路》,载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17 [英] L·赖维乐·布朗, [英] 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 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

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及解释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或原理。?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引导行政法的发展 ?2、指导行政法的制定 ?3、指导行政法的实施 ?4、指导行政法的解释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1、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 ?2、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3、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目的与具体制度之间的桥梁 ?4、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性、统率性 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政府守法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日本学者认为,应强调依法行政。 ?我国学者关于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并未达成一致认识。但一般认为行政法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 ?该原则的导出 宪政精神=有限政府→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行政法应当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 ?原则内容:

1、行政法的建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为主导。 2、行政法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对因行政活动而受到侵害的公民应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该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确立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 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二、依法行政原则 ?(一)涵义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活动的依据和标准。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确保行政活动建立在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二)内容 ?依法行政在大多数国家得到承认,只是理解上略有不同: ?英国:1)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2)法治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具备一定的内容(良法)。3)法治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4)表示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无所偏袒。 ?法国:1)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权限)。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程序和条件);3)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日本:依法行政原则被概括为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和司法审查三项内容。 ?关于依法行政原则,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四项内容: 1、行政组织法定 2、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强调的是在宪法之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法律保留:在立法上,重要的事项,如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事项等,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其他规范不得越位来规定,法律也不得将应由自己规定的事项授权其他机关来规定。 法律优先:在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方面,除宪法外,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3、符合法律规定 1)形式合法:不越权;程序合法;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要具有法律依据,满足法律条件。2)实质合法 行政活动符合法律目的;作出具体决定时要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公正法则。 3)违法行为无效 4、法律平等 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和公民,行政机关不得享有特权;公民之间平等。 (三)依法行政原则的意义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第45卷 第6期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 o.l 45 N o .62005年11月Journa l of H enan U niversity (Socia l Sc i ence)N ov .2005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张德瑞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 要: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表明它已难以实现行政 诉讼的根本目的。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不失为走出行政诉讼困境的一个明智选择。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借鉴中图分类号:D912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5)06-0182-04 收稿日期:2005-02-09 基金项目:华侨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张德瑞(1966-),男,河南信阳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 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国素有 行政法母国 之称。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由它来管辖行政诉讼案件。按照当时法国人的理解,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一切行政事务,都归行政机关独立管辖。正如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事务一样,司法机关也不得过问行政事务,不得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法国之所以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是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历史进程相联系的。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机关仍为封建保皇势力所盘踞,因而资产阶级为了自己取得的权力不受干涉,便强调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他们认为, 裁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普通法院不能干涉。 [1](P533)法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理论基础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根据分权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并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种行政,因此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法国对于分权学说的理解,主要由当时的历史背景所决定。法国自16世纪以后,资产阶级的势力逐渐强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反映到行政部门,而当时的法院却掌握在封建势力手中,普通法院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法院的反抗给政府造成很大的麻烦,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为了制止司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抵制,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大革命时期的制宪会议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以后,在最初十年左右,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受理行政诉讼,而是由行政机关来裁决行政争议。1799年,法国成立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雏形),由它来行使国家元首保留的行政审判权,在法律上,参事院本身还没有取得行政审判权。1872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行政审判正式取得独立地位,不再属于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行政法院。同时还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诉。一般认为,在1889年以前,法国没有完全取消行政官法官制度。但在1889年12月3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须经过部长的裁决。至此, 法国行政法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 [2](P144-145) 二、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构成与运行机制 法国的行政法院分为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普通行政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对行政争端有普遍的管辖权,凡不由其他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都由它们管辖。上诉行政法院虽然只有部分上诉管辖权,但是它受理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管辖范围不限于某类专门事项,也是普通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作为全部行政法院的共同最高法院,同时具有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除以上四种行政法院外,其他行政法院都是专门行政法院, 182

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篇一: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周佑勇 周佑勇:《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京)20xx年冬期第477~486页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但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各学者也往往有不同的概括。在西方各国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被公认为是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这两大法系各具特点,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有各自鲜明的特色。所以,这里主要以西方两大法系作为比较对象。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深入比较,我们可以从中探寻其所遵循的普遍性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的分析 (一)法国:行政法治与均衡原则

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它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法国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 1 背景。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3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以下。) 在法国,均衡原则(theprincipleofproport(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ionality)是作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它是“二战”后,法国行政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逐渐强化的产物。但是,“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

2019-2020学年高中历史第二单元西方人文精神的起源及其发展第6课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课时作业

第6课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 [学业达标] 1.(2018·湖南师范大学附中期中)恩格斯说:“意大利人是现代欧洲各个民族中间的长子,是西方现代文化转型中最先觉醒的民族。”这主要是指意大利( ) A.最早产生资本主义萌芽 B.率先开辟了新航路 C.首先倡导复兴人文主义 D.最先开展宗教改革 答案 C 解析依据“西方现代文化转型中最先觉醒的民族”并结合所学可知,意大利是文艺复兴最先兴起的城市,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使得意大利的思想文化领先于世界其他地区,故选C 项。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城市和西北欧的尼德兰等城市几乎同时产生资本主义萌芽,所以意大利在这方面没有独创性,排除A项。率先开辟新航路的是西班牙和葡萄牙,进行宗教改革的主要国家是德意志,排除B、D两项。 2.(2018·新疆乌鲁木齐一中月考)历史课上,同学们针对文艺复兴运动的实质展开讨论,最后认定其实质就体现在“兴”上。“兴”的含义是( ) A.希腊、罗马古典文化的复兴 B.神学文化的复兴 C.封建文化的重新兴盛 D.资产阶级文化的兴起 答案 D 解析依据所学知识可知,文艺复兴实质上是在复兴古希腊罗马文化名义下的一场资产阶级的思想文化运动,所以“兴”的含义应为资产阶级文化的兴起,故D项正确,排除A项。神学、封建文化是文艺复兴运动抨击的对象,故排除B、C两项。 3.(2018·黑龙江鹤岗一中月考)薄伽丘《十日谈》中有个《裁判官的故事》。故事描述了一个财主因为亵渎耶稣被宗教裁判所判处火刑。后来他通过送礼疏通关系,被释放回家。该故事意在( ) A.提倡人在现世生活的享受 B.揭露教会腐败 C.鼓动人们去反对天主教会 D.反对禁欲苦行 答案 B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而法国的行政法又是从法国的行政法院中制造出来的。因而就行政法而言,法国行政法院自然占据着无可比拟的地位。行政法院不仅在法国获得法国学者与普通民众热情的支持,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因其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以及有效的运转而得到一致的赞赏。法国行政法院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法国这样一个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在行政这一领域,却把行政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和谐的统一在一个国家机构中。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应该视为政治理论中的一项奇迹。这种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淆,在宪政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却在法国顽强并且良好的发展起来了。正如任何一项成功的制度后面都有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积淀一样,法国行政法院背后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历史智慧与文化解释。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 要了解法国的行政法院,首先不得不对其历史演进进行考察。评判一项制度,若仅关注当前,而缺乏历史的纵深,必然会走向偏颇。同样,对于法国行政法院今天的尊崇地位,如果我们不去历史的看待,必然会以为其是一项制度的怪胎。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在短时期内就直接设立起来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关,它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当时的国王参事院(Counseil du Rio)就已经具有行政法院的影子。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封建体制中的王座法院(Curia Regis),但与英国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一个负责处理大贵族之间的争议及缓解他们的紧张关系的政治性的仲裁机关。1国王参事院向国王提供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建议。由于当时把持最高法院的封建贵族热衷于垄断所有的法律事务,最高法院经常撤消国王参事院决定。但不管怎样,此时的法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审判制度,更不论行政法院。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实际上对行政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割裂。1789年之后,法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与行政审判对应,行政法院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而在随后的两百多年里,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发展成熟,行政法院也因此不断地成长起来。为了便于考察,学界一般将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进行阶段划分。2 1)从1790年到1799年法国不存在一个专门的行政审判机构来处理行政纠纷。大革命之后,法国首先废除了最高法院对行政权的干预。1790年8月制宪会议颁布了《司法组织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这一条至今在法国仍然有效。由于普通法院的大门向行政纠纷永远的关闭,在这一时期所有的行政纠纷原则上由行政官员自己来解决。在1792年之前是法国国王,1792年君主制被推翻后,是各部部长来处断行政纠纷;其它案件由省督处理。行政官员也是法官,行政机关是自身案件的裁决者。这种权力的存在源于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即:“裁决行政,本身就是行政”。3显然这种情况下不能给个人丝毫的安全感。这一时期被称为行政法官审判时期。 2)从1799年到1872年,法国行政审判进入了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年,拿破仑设立了国家参事院,即现在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前身。这一时期,法国的行政法院只享有“间接司法权”(justice retenue):如果某一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认为某一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他必须首先向主管的部长提出申诉。只有当其对部长的决定仍不满意时,才可以向国家参事院提出复议申请。而国家参事院本身不能做出自己的裁决,它只能向部长的上级,即政府首脑,提出解决这一争议的建议,而由政府首脑做出 1 See A. Sheenan, The Parlement of Paris (London,1968),for an authoritative study in English .转引自[英] L·赖维乐·布朗, [英] 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 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2 曾繁正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页—341页。 3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54页。

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一、法国法院体制 (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 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 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 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 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在初级法院,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紧密联系。首先,刑庭经常要兼审一些涉及民事权利方面的事项;其次,刑事和民事两类法庭也有组织上的联系,因为人员有时相同,如同一法官兼任两类法庭的法官;警察法院的法官就是初审民庭的法官,轻罪法院是大审法庭的分庭,同时大审法庭也设有民事分庭;只有重罪法院不设民庭。最后,涉及法院组织及其职能的大部分规章,对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都可适用。民事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商业法院),普通法院就是大审法庭。大审法

十大宗教的起源

世界十大宗教的起源 一、犹太教: 犹太教在古代是民族宗教,由于经受多次亡国和流散的凄惨遭遇,犹太人发展了对民族神的排他性崇拜,进而自称为唯一真神的特选子民。犹太教的经典是希伯来文《圣经》及口传律法汇编《塔木德》。犹太教律法有种种戒规,如:凡母亲为犹太人,其子女即为犹太人;男孩出生后第八天,一律要受割礼,作为与上帝立约的标志;教徒死后,尸体以水洗净,白布包裹入葬。犹太教在饮食方面亦有诸多禁忌。古代犹太教以七连烛台为唯一标志,中世纪后期改用大卫之盾(六角星),沿用至今。 二、伊斯兰教: 七世纪初产生于阿拉伯半岛,中国旧称天方教、清真教或回教。伊斯兰一词原意为顺从,伊斯兰教即顺从真主意志的宗教,是最有活力的世界性宗教之一。约610年,穆罕默德在麦加宣布奉到真主的启示,号召族人皈信正道,以免末日的惩罚。他宣称真主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和独一无二的主宰,反对流行的多神和偶像崇拜。穆罕默德去世后不久,《古兰经》编成。这部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被视为真主的言语。 三、神道教(神教) 最初以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天皇崇拜为主,属于泛灵多神信仰,视自然界各种动植物为神只,也赋予各代日本天皇神性。公元五至八世纪吸收中国儒、佛教学说后,渐渐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明治维新(公元1868年)前因佛教盛行,神道教处于依附地位。明治维新后日本为了巩固王权,将神道教尊为国教,成为政府教导百姓忠贞爱国、誓死效忠天皇的工具,二次大战日本神风特攻队的“英勇表现”就是最佳证明。二战日本投降后,一九四六年元旦,裕仁天皇发表宣言否认自己的神格地位,盟军总司令也要求日本废除国家神道,神道教遂成为民间宗教。日本占人口的80%信仰神道。神道教并没有经典可寻,可勉强称为神道教经典的是《古事记》与《日本书记》两部古书。 四、儒教 在先秦,儒家学派在诸子百家中为较大学派。秦代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汉初崇尚黄老,儒家一度消沉。西汉时,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对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此后,直至五四运动之前的2000多年间,儒家思想一直统治中国学术界,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延续时间最久。儒家学派又称“孔教”。儒家学派从南北朝开始叫做儒教,跟佛教、道教并称为三教。基本特点:①宗师孔子,视其言行为最高准则。②以《诗》、《书》、《乐》、《礼》、《易》、《春秋》为经典。③提倡仁义,以为行为准则。④维护君臣、父子、夫妇、兄弟等伦常关系。 五、道教 中国固有的传统宗教,因以道作为其最高信仰而得名,它是在中国古代道家思想理论的基础上,吸收神仙家的修炼方术、民间鬼神崇拜观念和巫术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有组织的宗教。道教从东汉中叶开始形成。东晋后期至南北朝时代,中国南北方都出现了道教改革活动。唐朝王室自称为太上老君后裔,自开国后即尊崇道教,规定道教为三教之首。唐玄宗尤其崇信道教,加封老子尊号为大圣祖玄元皇帝,以《道德经》为科举考试科目。北宋真宗、徽宗尊奉道教神赵玄朗为王室始祖,屡次加封玉皇大帝尊号,建立宫观供奉。元朝统一之后,南北各道派重新组合,形成以内丹为主的全真道和符箓为主的正一道两大派系,流传至今。道教在明清时期趋于衰落。道教劝善书有《太上感应篇》、《阴骘文》等。\ 六、佛教 公元前六世纪时释迦牟尼创建于古印度。就其传播的路线可以分为北传佛教和南传佛教;就其在不同发展阶段形成的教理和仪轨、强调重心和特征可以分为小乘佛教、大乘佛教和密乘佛教。佛教传播至亚洲各地后,融合了各民族的文化,形成了既有世界性大宗教的同一特性又不失各民族差异性的宗教文化体系。释迦牟尼,意为释迦族的圣人,其本名是悉达

世界宗教史感想

世界宗教史感想 怀着对宗教历史的憧憬,想试着触碰宗教文化神秘的面纱,我选择了选修世界宗教史。 在课上,我了解到宗教是信仰,是精神的依托,可让自己的人生不会迷失了方向。我对宗教的理解是这样的,若把宗教比作药的话,镇定型药物本来是镇定作用的,却因为人自我的不理智使用和不理智思维,而渐渐变成了某些人的依赖性药物和兴奋作用的药物,这不能怪药物的作用,只能怪滥用药物的人。同时,药,不是人人都适宜同一种药,需要针对不同的体质开具不同的组合。所以把宗教看成神秘的,看成依赖的,就如同乱吃药而不知道为什么一样,受伤害的是自己,但却把错误归结于宗教的宗派。其实原因是自己的错误理解错误迷信而导致的使用和利用的错误,并不是药有什么错误。所以无论哪种宗教,正确的信仰是有益的,迷信的信仰是有害的。 宗教的发展历史悠久,其最早的宗教观念和宗教信仰活动可能产生于中石器时代。这一阶段的原始人特别重视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出生、死亡和食物这3个因素,由此便出现了一些与原始宗教有关的埋葬死者、敬畏图腾等仪式和习俗,形成最早的宗教崇拜活动。所谓图腾实际上就是氏族的标志。原始人借图腾崇拜来维护并神化其氏族制度及氏族制社会本身,从而构成人类最早的宗教信仰体系。古代民族国家的宗教与其民族的命运休戚相关、生死相连。每个民族中的至高神灵实质上也都是其民族之神,其神灵的权威及影响范围一般不会越出其得以生存的民族领域。民族之神实际上就是“民族精神”、“民族本质”的象征,这些神所享有的光荣也就是其民族的光荣。犹太等民族国家在历史中经历的毁灭曾使这些民族将其宗教视为本民族的灵魂和核心,寄予了民族复兴的希望,通过宗教来团结、联合本民族成员,构成本民族的神圣联盟。此外,世界宗教史上还出现了一些与当地民族文化密切关联、其地区性和民族性都较为突出的宗教,如中国的道教等。 随着世界各地区文化交往的日趋频繁和人们对自然及自我的思想认识不断加深,宗教发展在民族国家宗教的基础上又出现了飞跃,即产生了超越民族人种局限、突破国家地区界定的世界性宗教,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基督教于公元1世纪产生于罗马帝国时期的巴勒斯坦和小亚细亚地区,随即流传到帝国全境,并于4世纪末立为帝国国教。罗马帝国衰亡后,基督教征服了整个中世纪欧洲,后又随着欧洲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及其海外殖民扩张活动而传入非洲、美洲和亚洲等地,成为世界上影响最大的宗教。 许多宗教及其教派在现代社会中正在兴起对话、合作或合一运动,传统宗教开始正视现实、掀起跟上时代的改革思潮。各种新兴宗教或教派亦在不断涌现。目前各国各民族都有宗教存在,全世界现有宗教徒总数已超过36亿人,约占世界总人口的75%,其中基督教徒约为16亿人,占世界宗教徒总数的44%;佛教徒约为3亿多人,占世界宗教徒总数的8.3%;伊斯兰教徒约有8亿多人,占世界宗教徒总数的22.8%。此外,各种新兴宗教和民间宗教的信徒约有3亿多人,占世界宗教徒总数的8.5%左右。 宗教一般包括有神论观念、礼仪规范和教职制度等要素。有神论即人们相信神灵存在的思想观念和感情体验,为宗教的内在因素和核心所在,这种宗教意识说明“对神的信仰”乃是一切宗教的根本和基点。礼仪规范和教职制度则为宗教的外在因素和形体构成,代表着宗教思想意识及其实践行为的规范化、程式化、机构化和制度化。其中教义教条的确立基于其理论探究活动,而礼仪规范的制定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法国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

试论法国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 法国司法制度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也称司法法院系统)共存,并行运转,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两个系统的法院都能对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而商事法院则是属于普通法院,他的特点在于法官全部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 法国的商事审判制度在十五世纪被引进到法国,当时只在商事交易的集贸市场上采用这种审判形式,所以这种司法审判只是在每次集市贸易期间才临时存在。随着商事审判经验的积累和商事贸易的快速发展,需要一种更实用和完善的商事审判制度。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几乎所有旧制度下的司法机构都被废除,而商事审判司法制度却在革命风暴后幸存下来,这也就说明了这种司法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设立商事法院的必要性是由商法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特点决定的,划定商事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是争议的性质与争议的特点。但是,如果有可能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则应当考虑涉案争议的标的额。依据《商法典》第639条的规定,商事法院一审终审管辖权数额以1500欧元为限。超过这一数额的争议,商事法院仅有一审管辖权。 按照《商法典》第631至633条的规定,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商人之间的争议。商事法院有权管辖商人之间,包括批发商、零售商与银行之间,有关义务与商事交易的争议。是否

具有商人资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判。商人所实施的引起争议的行为,应当是为了商事需要,而不是为了其本人和家庭需要。二是任何人之间发生的有关商事行为的争议。包括因其性质、形式或因“附属理论”构成的商事行为。所谓“附属理论”是指,商人个人或公司为其企业需要而完成的、标的属于民事性质但仍然被认定为商事行为的行为。例如,商人本人为其商事上的需要进行的借贷行为。三是商事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争议。包括公司针对某一股东提起的诉讼,也包括某一股东针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四是涉及处于破产整顿与清算中企业的争议。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商人身份或手工业者身份时,商事法院在企业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方面有管辖权。 在新的国内和国际的环境下,法国的商事审判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新的挑战。由于商事法官的职务纯粹是名誉性的,也就是无偿的,这里出现一项直接的后果,即商事法院内没有以公共秩序名义表示意见、从属于司法部的检察官。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商事法院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则需要由诉讼当事人承担费用,而由于他们从属于商事法院,不会受到检察官的监督。这个司法体系上的漏洞就给了这些司法辅助人员可乘之机,有可能会滋生贪污、腐败等现象,而这对于诉讼当事人利益的保障以及判决是不利的。而商事法院中原本简易、迅速、低费用、实行本人诉讼、重视和解等等优点也可能因此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由于一部分法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因此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受到了一定的挑战。

世界三大宗教的起源、形成及其发展

世界三大宗教的起源、形成及其发展 黄鹏 【摘要】宗教在世界各国各民族的历史和现实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文化现象,是人类文明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本文从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的起源、形成及其发展等多个方面,对世界三大宗教的特征进行阐述。 【关键词】宗教;人类文明;起源;宗教发展 世界三大宗教是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它们能突破民族、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进行传教布道,并能为世界各民族、国家和各地区的人们所接受,因而成为世界性的宗教。世界宗教影响的范围很大,对人们的思想、文化和政治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大影响。近几年来,基督教大约对十亿多人口有着较深的影响,伊斯兰教徒约有六亿多,受佛教影响的约有三亿人口。世界上约有二十亿人口的生活受这三大世界宗教的影响。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之所以能成为世界宗教,这决不是偶然,是由其不同于其他宗教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1]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世界宗教发展的趋势往往会形成局部地区的难点、焦点和全球性的热点、重点,对整个世界的格局和发展走向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2] 1 基督教 1.1 基督教的起源 基督教发源于公元1世纪左右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地区和小亚细亚一带。在这一地区居住的犹太人,受到罗马统治者残酷的压迫,因此,一部分犹太人便把希望寄托于犹太经典中关于“救世主”拯救人类苦难的传说,这样,一种有别于犹太教的新教派便逐步形成了。这种新教派的传道者在巴勒斯坦各地传教,宣扬“救世主”就是上帝的儿子耶稣,他奉了上帝的旨意降临人世来拯救苦难的人类。“救世主”在希腊语中称为“基督”,所以,这种新教派后来就被称为基督教。根据基督教的传说,耶稣是12月25日降生于耶路撒冷的, 后来这一天

犹太教的起源及发展

犹太教是世界三大一神信仰中,最早而且最古老的宗教,也是犹太民族的生活方式及信仰。犹太教的主要诫命与教义,来自托拉(托辣),即圣经的前五卷书。 一经典和教规 经典 犹太教中有三部典籍:第一部是《西伯来圣经》(又称《塔纳赫》),所有犹太人都要绝对忠诚地信奉它;《西伯来圣经》的前五卷书称为《妥拉》,是其中最重要的著作。第二部是《塔木德》,第三部是《米德拉什》。除《妥拉》外。犹太教典籍多是一些阐释与评注式著作,由于编纂年代和地域的不同,常常出现相互包容和交叉评注现象。 基本教义 基本教义以摩西·迈蒙尼德于12世纪归纳的13条为核心: 1.创造主创造并主宰宇宙及一切受造之物。 2.创造主为独一无二真神。 3.创造主无形无体无相。 4.创造主是最先的,也是最后的。 5.创造主为唯一应受敬拜之主,此外别无可敬拜之物。 6.先知一切传述皆真实无妄。 7.摩西是先知中最伟大的一位。 8.律法为神向摩西所传,并无更改。 9.律法不可更易。10.创造主洞察世人一切思想行为。 11.创造主予遵守律法者奖赏,对践踏律法者惩罚。12.复国救主弥赛亚必将降临,应每日盼望,永不懈怠。13.人死后将复活。 犹太教最重要的教义,在于只有一位神,即无形并且永恒的上帝。他愿所有的人,行公义,好怜悯,因为上帝按照他的形象造人,

所以人都应该有尊严且受到尊敬地对待。 二起源和形成 众所周知, 中东的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是人类文明的最早发祥地之一。在那里, 早在公元前2300年, 美索不达米亚文化就达到了相当发达的程度。大约3800年前, 当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已经趋于衰败时, 一位名叫亚伯拉罕的人从两河流域南部的乌尔经巴比伦、马利、哈兰迁徙到被称作迦南的地方(即现在的巴勒斯坦地方), 几经辗转后定居在别是巴。据《圣经》的描述, 亚伯兰的这次迁徙乃是受上帝指使的:“耶和华对亚伯兰说, 你要离开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指示你的地去。我必叫你成为大国。我必赐福给你, 叫你的名为王, 你也叫别人得福。为你祝福的,我必赐福与他;那咒诅你的, 我必咒诅他。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在亚伯兰99岁时,耶和华又与他立约,令其子孙繁多,并赐迦南地为他们永久的基业。此后,亚伯兰更名亚伯拉罕。亚伯拉罕生子以撒, 以撒生子雅各。他们就是通常所说的犹太人的列祖, 也是犹太教的最早奠基人。 雅各生有12个儿子, 他们的子嗣演化为12 个部落, 并称为“以色列人”。约公元前1720年, 以色列人为逃避饥荒从迦南来到埃及, 开始了长达约430年之久的寄人篱下、受人奴役的苦难史。公元前14世纪, 一个杰出的犹太人应运而生, 他就是摩西(Moses)。摩西和他的以色列同胞不堪忍受埃及法老和统治者的奴役, 决心离开埃及, 回到他们的祖先曾经居住过的迦南, 重新开始自由的生活。约公元前1290年, 摩西率领他的同胞成功地逃脱了法老军队的追击, 出埃及,

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发展的现状特点及对策

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发展的现状特点及对策 当今世界有两大难点和热点,这就是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目前全世界有多个民族,分布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宗教方面,在全世界的亿人口中,大约有亿人信仰宗教。其中基督教包括天主教有多亿,伊斯兰教亿,佛教亿。西方发达国家利用民族、宗教问题推行霸权主义,致使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这三股势力相当活跃,直接影响着世界和平与发展,所以说宗教问题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紧密相关。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和世界宗教问题的特点,掌握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于我们不断深化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宗教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我们党根据我国宗教的现状,科学地概括了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五个基本的社会特征,这是我们党制定宗教政策的基本依据,也是对我国宗教问题的基本认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宗教将长期存在,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由宗教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不是一个永恒的事物,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有利于消除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但它赖于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还将长期存在。在新世纪初我们党再次深刻指出:“宗教最终走向消亡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这些重要论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也是做好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的重要而深刻的指导思想。 宗教的群众性是由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属性所决定的。宗教之所以能够存在,就是因为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信仰它。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约有亿人左右,就全国亿多人口来讲,虽然他们在总人口中所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但对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及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情况不尽相同,然而,行政法现象在我国出现较晚,再加上历史的原因,新中国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起步更晚,理论还不成熟,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式,即侧重通过比较的方法来分析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异同,在此基础上,探寻所遵循的普遍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法治国家宪法精神

目录 一、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发展脉络 (3) (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 (3) (二)80年代中期的发展阶段 (3) (三)1989年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 (4) 二、国外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理念的共同价值追求 (5) (一)法治国家与宪法精神 (5) (二)作为宪政精神具体化得行政法基本原则 (6) 三、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同的原因阐述 (7) (一)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7) (二)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8) (三)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9) 四、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丰富与发展 (16) (一)中德信赖保护原则的异同 (16) (二)借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原则的补充,更加注重法的精 神 (17) (三)设立行政正当原则,以程序法治补充实体法治,保护公 民“程序正当权利” (17)

一、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发展脉络 随便翻开一本书或一篇论文,可以发现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可谓多种多样,有“二原则说”,“三原则说”等等。我国作为成文法的国家,始终摆脱不了成文法的局限,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法律立法的滞后性,始终跟不上社会的发展,目前中国的现状是行政立法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再加上行政的广泛性、复杂性、专业性、分散性等特点,急需要一个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领域内最高层级的,比较抽象的行为准则来统领行政法领域。中国行政法起步晚,再加上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是从“行政管理说”到“行政控权说”。 (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 我国当时尚处在从高度的计划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转轨初期,这一阶段的行政立法还没有完全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将行政法视为管理国家的法,把行政法视为政府实现管理的工具。注重行政实体法,忽略行政程序法,注重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维护,忽略对人民权利的保护,这一阶段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系国家管理法。 (二)80年代中期的发展阶段 该阶段以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教材》中阐明的观点为代表,而且也是至今的主流观点。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由两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世界三大宗教的起源、形成及其发展

世界三大宗教的起源、形成及其发展 彭超 【摘要】宗教在世界各国各民族的历史和现实中,是一种普遍存有的文化现象,是人类文明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观点和行为。本文从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的起源、形成及其发展等多个方面,对世界三大宗教的特征实行阐述。 【关键词】宗教;人类文明;起源;宗教发展 世界三大宗教是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它们能突破民族、国家和地区的限制实行传教布道,并能为世界各民族、国家和各地区的人们所接受,因而成为世界性的宗教。世界宗教影响的范围很大,对人们的思想、文化和政治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大影响。近几年来,基督教大约对十亿多人口有着较深的影响,伊斯兰教徒约有六亿多,受佛教影响的约有三亿人口。世界上约有二十亿人口的生活受这三大世界宗教的影响。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之所以能成为世界宗教,这决不是偶然,是由其不同于其他宗教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1]在世界化的过程中,世界宗教发展的趋势往往会形成局部地区的难点、焦点和世界性的热点、重点,对整个世界的格局和发展走向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2] 1 基督教 1.1 基督教的起源 基督教发源于公元1世纪左右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地区和小亚细亚一带。在这个地区居住的犹太人,受到罗马统治者残酷的压迫,所以,一部分犹太人便把希望寄托于犹太经典中关于“救世主”拯救人类苦难的传说,这样,一种有别于犹太教的新教派便逐步形成了。这种新教派的传道者在巴勒斯坦各地传教,宣扬“救世主”就是上帝的儿子耶稣,他奉了上帝的旨意降临人世来拯救苦难的人类。“救世主”在希腊语中称为“基督”,所以,这种新教派后来就被称为基督教。根据基督教的传说,耶稣是12月25日降生于耶路撒冷的, 后来这个天就成了基督教的重要节日——圣诞节。耶稣为完成自己的使命,率领着12个门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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