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的含义

“产品”一词可以从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不同的范畴进行定义。从自然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既可以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或经过加工的手工业品、加工工业品,甚至建筑工程等物质性物品;也可以指文学、艺术、体育、哲学和科学技术等精神物品。从法律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纵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并不相同。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一切经过工业处理过的东西,不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产品,经过加工的还是非经过加工的,任何可销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伤害,都可视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而1976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草案》的产品范围较小,仅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产品”。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可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多,因此,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趋向于把产品作广义的解释。我国的法律同样对产品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我国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规定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说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立法技术上讲,我国法律同时使用了概括法和排除法来界定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电力、煤气等虽然是无体物,也是工业产品,也应包括在内。

第二,用于销售。因而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有学者认为,使用“销售”不如使用“流通”更为准确,因为有些产品是企业为了营销目的无偿赠送或作为福利分发交付消费者。其实,“用于销售”不等于经过销售,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或用户手上,还是经过其它渠道,都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因此,无必要用“流通”代替“销售”。赠送的产品、试用的产品也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比如厂家将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或某些产品以赠与、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等无偿赠送的方式送与用户,这些产品虽然可能“未投入流通”,但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并以营销目的交付消费者的,这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几种有不同意见的产品

(1)经过初级农业加工的畜牧、家禽、猎物、渔产。有些学者持肯定态度,一些学者则将这类物品排除在外。没有理由将这些产品一概排除在外。如我国有些南方地区的人民有食用河豚的习惯,如果有人购买经过加工的河豚食用后中毒,应当允许受害人向产品的提供者索赔。

(2)血液。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它排除在外,但是美国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将血液也作为产品。法院的理由是:血液是一种包含在侵权法重述(第二版)402A节的意思内的“产品”;这种产品是被“出售”的;这种血液处于一种对使用者的不合

理的危险的缺陷状态。法院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使医院承担严格责任,以保护病人。血液不仅应作为产品责任中的产品,而且是一种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产品。

(3)智力成果,像计算机软件、图书、视听资料等。我国法律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在美国,法院在不存在担心妨碍言论自由的情形下,对错误地提供成文信息者适用严格责任。一例判决曾将航空地图视为产品,判决航空地图的出版商对因信赖该航空地图而造成飞机失事所致伤亡承担严格责任。对于计算机软件,有位美国法官将计算机软件分为以标准件在市场上批量销售的通用软件和依定单专门设计的专用软件。认为通用软件生产商将产品投放于商业流通渠道,处于控制危险的较为有利的地位,分摊产品事故费用的能力比较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而专用软件是为特定目的设计生产的,生产规模较小,分散损失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不需要对专用软件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在我国,软件市场和软件消费者日益扩大,将通用软件作为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是有必要的。

2、产品质量

对产品质量的概念,人民大学的刘文华先生将其表述为: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本书作者认为: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等。产品质量的内容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需要的变化,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既定的条件下,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愿望和符合规定用途所具备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它既包括产品的结构性能、纯度、物理性能以及化学成分等内在特性,又包括外观、形状、颜色、气味、包装等外在特征。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6标准,质量的含义是“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的总和”。该定义中所称的“需要”往往随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需要”可以转化为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一般来说,以下三方面是任何产品必不可少的特征:适用性。由于产品的生产、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就要求每一件合格的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的这种愿望。所以,产品的适用性是评价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安全性。产品实现其适用性,必然是通过产品的使用这一途径来体现的。这就要求产品在使用环节上安全可靠,不会给使用者和其他人带来人身、财产上的危险。

经济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的使用价值主要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的,在市场交换中,要求产品价格公道,正确反映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不要造成不应有的资源浪费。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对产品质量作了细化,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互相联系、互相依存、自成体系的管理规定,具有严格的秩序性和规律性。管理产品质量职能是国家组织经济的职能之一,为实现这一职能,国家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和完善有关产品质量法律制度,采用各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对产品质量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产品质量法》总结我国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借鉴外国立法,参照国际惯例,确立以下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该制度通过对产品质量构成的各种因素,如产品设计、工艺准备、制造过程、质量检验、组织机构和人员素质等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评定,使企业形成稳定生产符合标准产品的能力。在我国

其认证机构是国务院产品监督检验局或由其认可的认证机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对企业内部,可以加强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创优质产品,对外可以提高企业质量信誉,提高顾客对供方的信任,增加订货,减少顾客对供方的检查评定,有利于顾客选择合格的供方;企业通过体系认证获得的体系认证证书不能用在所生产的产品上,但可以用于正确的宣传,但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可免除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检查。它是ISO向各国推荐的认证制度的一种。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是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我国对企业实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C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有显著区别:前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后者认证对象是企业的产品;前者认证的依据是质量管理标准,后者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标准。从认证结论上看,前者是要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后者是要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可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安全认证是以安全标准为依据进行的认证或只对产品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合格认证是对产品的全部性能、要求,依据标准或相应技术要求进行的认证。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由专门的认证委员会承担,每类开展质量认证的产品都有相应的认证委员会。自1982年我国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以来,至今已先后成立了电子器件、电工产品、水泥等10多个认证委员会,已经对一大批企业颁发了有关的认证证书。

在了解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区别与作用后,企业选择以哪种方式进行认证就很容易了。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需要考虑的因素:企业的产品品种有多少,产品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用户的性质属于哪一类,用户对质量认证形式的具体要求等。因此,对于生产的产品是单一品种,或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或产品的用户较分散,或需方指定要求供方获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都应该考虑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对于多品种、小批量,或没有权威性产品标准可作为产品认证的依据,或需方指定要求供方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应该考虑进行质量体系认证。

质量体系认证有覆盖面广的优点,但对外影响不如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可以将标志直接制作在产品的包装上,具有影响面大的优点。但它的局限性也很大,只能在某一特定的产品上使用。两者各有利弊。企业在选择用哪种方式认证时,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客户的要求,慎重选择,不要认为质量体系认证范围大、水平高、信誉好,而产品质量认证水平低。更不能盲目听信某些违法认证机构的误导,对此,企业应慎重选择。

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而对这一活动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质用法律加以确定就形成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我国《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是产品质量的自我检验,具有自主性和合法性的特点。所谓自主性,是指这种检验是企业为保障产品质量合格,适合并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要求,依法主动进行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所谓合法性,是指企业的质量检验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产品出厂时,可由企业自行设置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也可经过企业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并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现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以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保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监督检查的重点有三类产品:第一类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药物、食品等;第二类是重要工农业原材料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钢铁、石油制品等;第三类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若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法〉用相当的篇幅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谓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保证产品质量必须作出的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两种。产品质量义务不同于产品质量责任。当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将产生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此产品质量义务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

1、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第三人对产品责任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既包括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还包括违反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规范产品质量的其他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不同于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

两者的区别在于:(1)判定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存在缺陷,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缺陷,较产品责任更为广泛。(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因产品缺陷发生了损害后果,方可追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是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或者明示担保条件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仅指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发展

产品责任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叶,在20世纪得到广泛发展。在它产生和发展中,有两个重要的关键问题,一是产品质量责任产生的依据,即是违约还是侵权;二是产品责任的

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围绕着这两个问题,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合同责任制度。在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早期,多数人认为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是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1842年英国温特伯诉赖特一案确立了“无合同,无责任”之原则,产品责任是通过解释适用传统的合同法和侵权法中的有关规范来确定的。在追究产品质量责任时,原告要举证双方是否存在合同。

(2)疏忽责任制度。疏忽责任是指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制造或者销售时的疏忽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承担责任。从归责原则的角度讲,疏忽责任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即以是否存在过错为判断承担责任的依据。疏忽责任制度突破了传统的以合同关系追究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原告在要求被告承担因疏忽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时,只要提出证据证明以下几点即可获得赔偿: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被告违反了该项义务,是为“疏忽”;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由此可见,疏忽责任原则比合同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3)违反担保责任制度。违反担保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者默示担保,致使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因产品缺陷而遭受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的制度。明示担保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它是卖方对其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声明或者陈述,包括产品说明、广告或者标签;默示担保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卖方必须对产品说明应当具有的销售性或者特定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无条件的担保,尽管不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但是自产品投入市场之时起,这种默示的担保就依法自动产生。默示担保是比较复杂的,《美国统一商法典》把它分为两种形式:(1)保证产品适于销售;(2)保证产品适合于某一种通常用途。

违反担保责任制度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行为,只要原告证明产品有缺陷,并证明被告违反其对产品质量和性能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担保。因此,违反担保责任制度实际上已经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严格化了,受害人只要证明担保存在,产品提供者违反担保,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害即可,而无须证明产品提供者存在过错。

(4)严格责任制度。严格责任制度是指产品只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该产品产销中的各个环节的人都应负排除责任。美国学者称之为“绝对责任原则”制度。根据这个原则,原告无需指出被告有疏忽,也无需证明存在明示或者默示的担保以及被告有违反担保行为,消费者只要证明产品存在危险或处于不合理的状态、产品的缺陷在投入市场之前就已存在、该产品的缺陷导致了损害即可。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抗辩理由是有限的,他只能就产品制造时的工艺条件、产品出售后是否已经变动、产品是否已经过有效期等几点提出抗辩。一般来说,如果确实产品缺陷对消费者造成持久的、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责任几乎是无法避免的。显然,严格责任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

3、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主要是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产品质量义务是国家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的要求,属于法定义务当中的一种,在质量义务主体行为的范围限度内,义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对所生产的产品负责,这是生产者自身的社会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产品质量法中有许多条款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明示担保责任。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第3项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担保,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默示担保责任。默示担保主要是适销性默示担保,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标识责任。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是生产者提供的,属于明示担保的范围。产品标识必须真实,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然后,视产品的不同特点和使用要求规定: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禁止性行为。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包括处理品与劣质品,处理品是指产品使用性能有瑕疵,或者未达到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且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原有使用性能的产品。生产者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将被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法律规定销售者承担一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其作用是促使销售者增强对产品质量的责任感,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增加对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投入,加速产品流通,保证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质量,最终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是销售者履行义务的核心,《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负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义务:

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其他标识,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是销售者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也是其依法行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应当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观感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隔离、分类等措施,加强对某些特殊产品的保管,还应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保持进货时的产品质量状况。此外,还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产品保管、维修等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产品保护设备,培训保管人员等。

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要求。

销售者的七个“不得”。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将被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4、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

产品质量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在于对侵害人的惩戒。在产品质量事故中受害人最关心的就是获得补偿,挽回经济损失。由此可见,民事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主要责任形式。

(1)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向对方保证和承诺,按照这种承诺,如果产品存在瑕疵,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瑕疵”是合同法上的概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而“缺陷”是产品质量法上的概念,是指产品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有瑕疵的产品不一定会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因而不一定属于产品质量法上的缺陷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履行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但是,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生产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但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则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下列方面:人身伤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财产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003年5月20日,北京的消费者张某在专卖店购买了一台净化水饮水机。回家安装后,张某发现饮水机的功能与产品说明上标明的冷热两用功能明显不符,饮水机只有制热功能,而根本没有制冷功能,并且该饮水机的功率也超过说明书标示的功率。为此,张某同时向专卖店和饮水机生产厂家协商,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购买饮水机而造成的损失。饮水机生产厂家以其生产的饮水机质量合格,张某应向专卖店提出索赔为由拒绝赔偿。专卖店则认为,饮水机质量不合格是由于饮水机生产厂家过错造成的,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张某到底应向谁索赔呢?

产品的销售者承担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即出卖人要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上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确定物的瑕疵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出卖人负担瑕疵责任的方式,可以无偿更换、修理等方式补正履行,或减少价金;在标的物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有着明显差别,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而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两者差别主要是:第一,产生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同。产品瑕疵责任表现为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而产品缺陷责任

的产生是基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第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有权主张产品瑕疵责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购买产品的主体,而有权主张产品缺陷责任的权利主体是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第三,责任主体不同。对于前者,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保修、包换、包退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其它责任主体追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责任。第四,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而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并且还适用最长诉讼期限10年的规定。

当消费者因产品质量与销售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确认追究对方的商品缺陷责任,还是商品瑕疵责任,对双方都至关重要,因为商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他人财产的损失,经营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商品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退换或违约赔偿,以合同来起诉,根据《合同法》是不能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这是世界各国的一个基本原则,我们国家的《合同法》也有这条。按照《合同法》不能赔偿精神损失,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合同是一种交易关系,交易关系要强调有一个“最佳”,精神损失不是在“最佳”的范围之内。尤其是《合同法》里,因为这是一种交易,法律上鼓励大家交易,尽可能订立更多的合同;但是,假如说合同里面也可以赔偿精神损害,就会非常麻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会遇到一个很大的风险。将来一旦违反了合同,不知道要赔偿多少精神损失,这样一来风险是非常大的,可能做生意的人就害怕了,如果合同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害,则不利于鼓励交易。根据合同法是不能赔偿精神损害的。但是,合同也有它的好处,你要按照合同起诉的时候,因为合同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举证是比较容易,我只要按合同来对照,你是不是违反了合同?如果你违反了合同,那么我就应该要求你索赔,非常简单。可见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均是不同的。

产品缺陷是导致产品责任案件发生的第一个因素,也是确定产品责任的首要环节。正确界定产品缺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在学术上,存在着比较多的分歧。分歧最后集中在产品缺陷的标准上,在中国又集中在一些技术性指标上。

(2)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有一般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政处罚方式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等行为,还要加以责令公开改正等措施。另外,对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还可以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对处罚的标准作了较大的改进,将“处以违法所得”的若干倍数的罚款改为“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若干倍数的罚款,这样,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也有利于行政机构执法的明确性。

(3)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该法,并触犯刑律的严重行为还规定了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它们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销售者构成犯罪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假冒、伪劣、不合格等产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5、我国法律中对产品缺陷的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之一,是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则可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换一句话就是说,判定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以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作为判定依据。尚未制定有关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定义与《民法通则》对产品责任中的缺陷产品的表述,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即将产品缺陷与一定的产品标准直接联系起来。这样作的好处是:如果缺陷产品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标准,原告可以通过证明产品不符合标准,证明产品有缺陷;法官可以借助产品标准判断缺陷产品。

但是它也带来一些问题。这样作的消极后果至少有三个:

首先,模糊了产品责任作为严格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界限。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的精神是:产品不符合标准,疏于管理,就有过错,就有责任;反过来,产品符合标准,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就没过错,就没责任。而这与产品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即严格责任是不和谐的。

其次,造成对缺陷产品认定的困难,“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与“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构成确定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这后一个标准在对产品进行质量管理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却难随人意。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出现与前一个标准的矛盾,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虽然符合质量标准但却具有危险性的情况。”比如新开发的产品,虽然符合某种质量标准,但却可能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同时,当新产品的开发与相应的产品标准的制定存在时间差时,也会出现类似情况。

再次,容易偏袒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利于公平地保护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标准的制订与生产者的参与是分不开的,特别是有关产品质量的行业标准,更是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行业内企业的积极参与。加之几十年来政企不分的历史,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不能不受到企业利益的影响,由于这种影响的存在,这些标准也不能不偏向干生产者而不可避免地忽视消费者的利益。

缺陷产品的举证责任。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将缺陷产品的举证责任确定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消费者经济力微弱。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而交易的对象是企业、公司甚至集团,其经济实力大小非常悬殊,双方在交易中实际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像汽车这样的商品,结构非常复杂,检测成本高昂,像有的英格尔消费者要求检测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收费标准是10万元,已经大大超过了产品本身的价值,一般消费者根本承受不了,这使得许多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不得不忍气吞声,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2)消费者欠缺商品知识。消费者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各种商品和服务,需求范围非常广泛,由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产品结构日益复杂,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新产品层出不穷,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成分、生产工艺、结构、品质检验不可能有深入的了解,甚至可能全然不知。而生产经营者对于自己经营范围的产品的这些专业知识有着全面的了解,否则他们是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因此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国外一些法律认定,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前,具有最少的理解担保条款的能力和知识。因为汽车内部结构特别复杂,超过了汽车购买者的平均理解水平,因此购买者不知道该产品是否符合合同条款。

另一方面,法律认为购买者接受车辆后,相信并期望汽车制造者将负责维修汽车的所有缺陷。

(3)消费者消费不具有营利性,而经营者经营具有营利性。汽车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虽然是反复考虑和挑选,但其依据的主要是个人需要、兴趣爱好、乃至侥幸心理选购商品,以满足其需求欲望,故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容易为经营者营销手段所利用。

6、美国对标准、缺陷的看法

在美国,人们对某些看似客观的企业标准是不信任的,同时也将政府制定的安全标准与民事责任承担区别开来。美国侵权法专家普儒瑟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指出:“工业界不被允许建立他们自己的行为标准是一般的法律,因为他们可能会受到节省‘时间、努力和金钱’的动机的影响”。俄勒冈州最高法院大法官林德指出:“符合政府安全标准一般不被认为否定一个对危险性缺陷设计的起诉,但是如果说从来不能这样作也是过于简单化了。这种符合的作用应当逻辑地视情况而定,包括所符合的具体政府标准的目标被设置得高于还是低于确定生产者的民事责任的标准,以及所达到的安全与成本的平衡。当政府涉足产品市场确定安全标准时,它经常将自己限制于要求防止最公然的危险的最低限度的保护措施之内,然而却低于当时的民事责任标准。”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产品的定义。在实践中引用比较多的是《侵权法重述调第2版》402A的界定:“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撰写者对“不合理的危险”的解释是:“超出了购买该商品的普通消费者以对它的特性的人所共知的常识的预期。”比如,威士忌是一种烈性酒,过多饮用会致醉。对于这种危险,正常的消费者都能认识到,因而不属于不合理的危险。如果威士忌中含有乙醇油或被兑以工业用酒精,则属于不合理的危险,因为正常的消费者不会希望自己所购买的威士忌中含有会使人失明甚至丧生的工业用酒精的。

对402A有关缺陷标准的解释向来是美国法院遇到众多问题的原因。有些人认为:“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整个词组为责任提供了标准,另一些学者认为,这个定义存在着有关缺陷的双重标准,即“缺陷状态”和“不合理的危险”。有些人仅仅依据其中之一作标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克罗宁诉奥尔森公司案中就拒绝适用“不合理的危险”的标准,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在驾驶一辆运送面包的卡车时;由于突然刹车而受伤。肇事原因是车上一些由铝制搭扣扣住的面包架向前倒塌,将原告冲到车外而摔伤。原告的证人证明,搭扣失效的原因是由于在金属中含有某些气泡和有机物质,因而很不牢固。在案件一审时,法院拒绝被告的要求,即让原告证明该车具有缺陷,而且此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最高法院在上诉审时也坚持了这一立场,指出:“我们认为,如果继续要求原告人证明该缺陷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就会不断增加和加重他的证明负担,这意味着在本院曾开辟的领域里的一个退步”。

我国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检验出来的产品对人身、财产有损害的危险”也当作是合理危险,此种观点值得考虑。因为此处所讲的是产品缺陷的标准,而“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检验出来的产品对人身、财产有损害的危险”本身就是不确定的、需要判断的,如果将它作为一种标准,会在实践中造成无法判断的问题,且很容易偏袒制造商。

7、产品缺陷的种类

多数美国法学作品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种,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告缺陷。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产品缺陷的明确分类。与美国法学作品中产品缺陷的分类相比,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的特点是:(1)对产品缺陷的分类同时在《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以规定。(2)对有关的产品缺陷的规定分布在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经营者的义务中。(3)从条文的数量分布看,警告缺陷与制造缺陷远多于设计缺陷。(4)由于依靠有关标准,模糊了产品责任中严格责任与疏忽责任的区别,增加了消费者和用户求偿的难度。

(1)制造缺陷。制造缺陷,顾名思义,是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美国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A)指出:“为了确定产品制造上存在的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审理事实的法官必须认定:产品脱离制造者控制时,即在一些重要方面不符合制造者的设计说明书或性能标准,或不同于同一生产线上生产出的同种产品,它可以是由产品的零部件导致的,像飞机高度仪导致的飞机失事案,也可以是由产品的装配过程造成的,也可以是产品的原材料有问题造成的。

在美国目前的产品责任领域,制造缺陷并非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一旦归责原则从疏忽责任变成严格责任,免除了原告对于被告疏忽的证明负担,制造缺陷的案件就变得相对容易起来。实际上,这类案件,即使依据疏忽责任的标准,被告也应当是有责任的,只是在证明和审理上,费时费力,且对原告不公平,原告由于财力的限制而时常面临败诉的危险。

与美国形成对照,中国产品责任案件中,大部分缺陷产品属于制造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

(2)设计缺陷。设计缺陷的含义与判断标准,设计缺陷是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如关于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平托汽车油箱爆炸的索赔案。平托的油箱和后部结构设计存在着事故隐患,当汽车在以每小时20至30哩的速度行驶中碰撞时,油箱会因碰撞起火爆炸,消费者将面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危险。如果改进设计(增添加固和减震装置),油箱因碰撞而爆炸起火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但是制造商没有那样作,因此构成设计缺陷,《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B)款对设计缺陷的规定是:“为了确定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审理事实的法官必须认定:产品在制造时即存在造成原告损害或类似损害的可能性,这类损害的严重性在价值上超过制造商为设计能够防止这类损害的产品所承受的负担,以及替代设计对产品实用性的相反影响。”该款还不厌其烦地开列了五项判断设计缺陷有证明力的证据事例,这在一个方面说明,设计缺陷的判断远比制造缺陷要难。

一位法官在一起案件中指出:“如果有理性的销售者知道涉及的危险便不会出售或者如果危险大于有理性的购买者的期望时,该产品即为有缺陷”。在一起装料机导致的事故中,加州最高法院提出了判断设计缺陷的两种方法。第一一种方法是:当产品被以其应当的或可以合理地预见的方式使用时,没能如一个普通消费者所期待的那样安全地运行;第二种方法是:如果原告表明产品设计最贴近地(proximate1y)导致他的伤害并且被告不能证明,根据相关因素,被质疑的设计的收益超过该设计内在的危险。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可以认为存在产品设计缺陷。我们因此可以将判断产品设计缺陷的标准概括为两个并行的标准,即直觉标准和经济分析标准,直觉标准包括消费者期望标准和销售者预期标准;经济分析标准即成本收益标准。

(3)警告缺陷。警告缺陷的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其中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对警告缺陷的解释是:“对与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没有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危险可以分为并非不合理的危险与不合理的危险。许多产品都有一定程度的危险。小到儿童玩具,大到电视机,热水器。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对这类危险有恰当的警告和指示,指出产品的危险所在和正确使用、避免危险的方法,上述危险就是一种并非不合理的危险。如果没有或缺乏恰当的警告和指示,消费者对上述危险及正确使用、避免危险的方法一无所知或没有足够了解,危险就是不合理的,产品就因此构成警告缺陷。也就是说,当一种产品有其内在危险时,法律就把向用户和消费者提出警告的义务施加给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履行其

提出警告的义务,或者履行得不够,就构成侵权。

美国有一起因病人服用止疼药上瘾而死亡的案件。原告是病人的妻子,被告是此药的制造商。被告在向市场投放此药时没有对它上瘾的可能性提出警告;案件记录显示此止疼药是一种有效的好药,依据当时的医学知识,制造商不可能合理地预见此药会使可估计的人群上瘾。该病人的反应是一种特异反映,属于那不可估计的人群的一个。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认为,此药是一种不可能制造得对任何人都非常安全的药品,但是它可以通过投放市场时恰当地警告而被做得合理的安全,如果制造商因产品的性质知道或应当知道它对使用者潜在的危险,制造商必须给予一个恰当的警告。“不论什么危险和医学知识水平,也不论使用者的过敏性怎样罕见,当该制药公司肯定地而且特别地说明它的产品安全并且免于所有上瘾的危险,当诊治医生依赖这个说明时,如果这个说明被证明是不真实并有有害结果,该制药公司就有责任。”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只有在一个产品的预期利益大于其内在危险时才会购买它。生产者的警告是消费者获得有关产品危险性的信息来源之一。在警告产生效果时,一个较强烈的警告可能会使较少的消费者去购买这种产品以及那些确己采取较多预防措施的产品;反过来,一个较轻微的警告可能会引起较多的消费者去使用这种产品以及那些采取较少预防措施的产品;较强的警告能避免较多的危险,但可能会减少生产者的利润;反过来,较轻微的警告可能会给生产者带来较多的销售利润,但可能会造成较多的危险。警告太强,虽然可以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但要以赶走本来会使用其产品的销售者为代价;警告太弱,可能会吸引本来不会使用其产品的消费者,增加事故成本。正确的法律规则,将适当的赔付成本施加于生产者,就像一个适当的珐码,使得太弱的警告可能会给生产者带来的较多销售利润减去赔付成本小于恰当警告所产生的利润,从而促使生产者制作符合社会利益的恰当的警告,避免不合理的危险。严格责任比疏忽责任更能反映这种社会的利益。因为在严格责任之下,生产者如果不充分努力去发现未知的危险,并通过重新设计恰当警告来避免这类危险,他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这就给生产者减少事故,进行革新提供了一个紧迫的压力。

警告缺陷的判断。一般而言,要求制造商对他所知道的或他理应预见到的不太了解情况的任何使用者提供与其产品有关的危险的警告。这可以包括两个方面:

警告义务的程度。一般规则是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应得到警告。在一起由避孕药的副作用导致的病人中风案中,法院判定该避孕药制造商因未提供恰当的警告而有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是因服用避孕药而致中风的妇女和他的丈夫。原告诉称:在避孕药的副作用警告中没有包括中风,如果她被警告中风是一种连带的风险,她将不会服用它。受理此案上诉的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制造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具有危险性或者在危险的状态中,他就有义务把这些危险的警告给予那些可预期接触并相应地面临这种产品的危险之人。在此案中,虽然这种避孕药属于处方药,但是病人需要长期服用并且医生只是一年诊处一次,因此服用此药的妇女也是应当接受警告之人。虽然此药的警告中包括了药剂师和医生能够理解的与中风有关的危险,但是这位普通妇女却并不理解。在这一点上,制造商构成了警告缺陷。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只警告预见的使用者或者警告负责主管的中间人。比如给予雇主的警告。在“杰克逊诉海滨颜料和喷漆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向雇主提出警告就够了,如果(1)实际的使用者受该雇主控制或监督,及(2)警告实际的使用者会遇到困难或过分的开销。”制造商如果已经警告过负责主管的中间人,就可以免除责任。医生、教师、理发师都被承认是中间人。在一起案件中,染发剂制造商对原告头皮所受到的伤害不负责任,因为提供给理发师的盛有该种染发剂的容器上附有警告危险的文字说明,这种情况下的警告被认为是足够了。

警告的恰当性。比如,警告必须足够明显醒目。警告的恰当性还包括内容的恰当、充分。在上述因服用避孕药而导致中风的案件中,被告辩称他所制作的警告符合当时的食物及药品管

理局(FDA)的标签要求(后来食物及药品管理局修改了标签要求,在副作用中包括了中风),因而是恰当的。然而法院认为,虽然现在所承认的普通法义务在很大程度上与食物及药品管理局施行的规章性义务共同扩展,但是,制造商符合食物及药品管理局的标签要求或指南的作法,并没有使口服避孕药的使用者恰当地估计内在的危险,该制造商不能以这种符合来躲避责任。符合食物及药品管理局的标签要求可以表明没有疏忽,但并非这个问题的结论……。法院认为,警告的恰当性不仅通过表述什么,而且通过表述的方式来衡量。一个警告可以因为不正当地延迟、在语气上犹豫或者缺乏急迫性而被认为不合理。在这一案件里,法院认为没有在警告中指出中风,就不正当地使警告的影响最小化或者不能使一般消费者合理地理解危险的性质,被告因此应当承担警告缺陷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损害赔偿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章节习题--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 1.《矿山安全法》的执行日期为____。 A. 1992 年5 月1 日 B. 1993 年5 月1 日 C. 1992 年 11 月 7 日 D. 1993 年11 月 7 日 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要由____组织竣工验收。 A.矿山管理部门 B.矿山施工主管单位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建设单位 3.《矿山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____参加审查。 A.省级行政部门 B.当地安全管理部门 C.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D.矿山监察部门 4.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应当____。 A.不用保护,可开采 B.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C.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开采 D.永久保留 5.矿山企业必须从___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A.矿产品销售额 B.国家下拨的专项费用 C.当地财政专款 D.企业利润 6.对于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要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____ 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A.国家 B.省 C.县 D.地区 7.矿山建设工程不符合矿山____的,不得验收,不得投人生产。

B.安全规程或行业技术规范 C.行业技术规范 D.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8.《矿山安全法》规定,___ 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A.矿长 B.工会主席 C.分管安全的副矿长 D.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 9.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是____。 A.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B.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C.已经投人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 D.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生产 10.根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经过____批准。 A.工商行政部门 B.劳动行政部门 C.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D.管理矿山企业的安全部门 11.以下___选项不属于矿山设计中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A.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B.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C.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 D.抗噪声振动系统 12.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____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A.工程验收前 B.施工期间 C.规定的期限 D.合理期限 13.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____。 A.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B.直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C.为了保证经济建设,可以边施工边办理安全设施批准手续 D.可以等竣工后再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14.在开采的过程中,矿山企业要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____进行检测,保证符

论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

论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 摘要: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下,消费不仅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还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下的主要潮流之一。不管是国民经济还是国际贸易,产品永远是众多消费者的主要消费目标。因此,企业无不开足马力,竭尽所能增加产出,以追求更高的效益,从而促使商品市场愈加繁荣。在这一背景下,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在关注商品款式的同时更加注重的是产品的质量。近年来,有关产品质量的问题屡见不鲜,而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本文就《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分析该法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规范产品生产市场和消费市场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问题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概念 所谓产品质量,即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适应性、经济性、可靠性、耐用性和安全性等特征和特征的总和。而产品质量法就是指确认产品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产品生产、储运、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检查监督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范畴,但也有其自己的法律体系。产品质量法是由若干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规范构成的,包括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等两大部分。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产品质量法》 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依靠市场调节,通过竞争从而优胜劣汰。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而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手段,即加强对市场中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国家在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其中《产品质量法》是一重大成果。该法律把方针、政策和制度规范化、法律化,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制化。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提高监督质量,加大监督力度,保障监督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较短,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产品质量水平偏低,许多产品可靠性较差、质量不稳定;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产品质量事故频发。这种产品质量现状并不能满足广大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且给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危害,同时还消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质量安全法》规定各级政府应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并制定和完善了一整套监督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3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这就为明确产品质量责任、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提供了依据。 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产品质量法》立法的重要目的。《产品质量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做出了一系列规定:(1)消费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2)消费者就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14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产品质量关系(南京大学2002年研) 答:产品质量是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关系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和产品质量监督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是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是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2.产品责任(北交2006年研;武汉理工2005年研) 答:产品责任包括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1)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 (2)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3.产品缺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1、1996年研)

答: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 4.严格责任原则(华农2010年研) 答: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无过错而致害于人,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仅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凡是违反了本法的要求,除法定免责的情况外,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中,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 5.产品质量认证(河北大学2014年研) 答: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6.产品瑕疵(人民大学2011年研) 答: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瑕疵产品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是区别于产品缺陷的法律概念。广义地说,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狭义地说,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二、简答题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

关于研发以及质检人员的有关规定

关于研发以及质检人员的有关规定 劳资调整及有关说明 一、新车间员工依然有三个月试用期,但试用期工资参照正式员工工资标准。原因有二:一是近期人员招聘有一定难度,二是二车间劳动强度较大。希望老车间员工理解。 二、从六月份开始,车间主管和朱少龙纳入责任目标管理,实行固定责任工资,不再进行考勤,但同时不再享受每月四天法定休息日,不享受加班津贴。 三、关于法定休息日的说明:本公司实行每月26工作日,相当于每月休4天,根据国家对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的实际,每月的4个休息日实行自愿和轮休制,放弃休息的,一律按加班计算报酬,轮休的,要提前两天向主管说明以便安排。 四、关于责任管理: 1、责任管理是企业对某些管理岗位或工种的一种管理方式,前提是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及目标,以及相应的奖惩制度。适于工作时间弹性较大、工作性质较复杂、用考勤限制无法达到责任目标的情况。 2、责任管理要求员工具有高度的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马增欣 2004-6-7日

近期工作纲要 一、车间生产(厂长): 1、进一步强化管理,稳定生产工艺。 2、在稳定工艺的前提下,工作重点逐渐转移到劳动纪律、 技术技能、安全管理上来。 3、一个月内,完成下列工作: *内部安全培训与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预防、救援预案,包括人身及水电安全、消防安全、事故救援等。 *全员进行在岗安全教育,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电器及机械安全以及危险品防火防爆安全、劳动保护、事故处理等常识。 *全员达成共识:严格操作规程、严格劳动纪律,第一目的是安全,次要目的才是效益。 *学习国家有关技术技能等级标准,使各工种明白自己起码应该达到的技术水平,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 *配备专业的仓管及物品储放监督人员,强化化学品安全管理。 *建立完整的质量控制程序及方法。 *成立专门的机电维修班组。 *加强监督及责任管理,严格执行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及奖罚制度。 *建立可行的竞争上岗制度。 *加快技术储备人才培训,准备新车间、新产品的开工。 二、研发与质控(暂由经理负责): 1、质控:质控要完成以下任务: (1)全部原材料的分析检测:现有原材料的分析方法暂由经理提供,一个月内建立完毕。 (2)工艺过程的在线分析:根据工艺要求,简化控制指标,使在线检测方法达到简单、快速、准确。现有产品的在线分析已基本完成,出现意外情况时,应核查、纠正。 (3)产品质量检测:06每小批一检,碱式碳酸铜出厂前检验。 (4)协助研发人员进行分析检测。目前的工作有,探明06烷基化物组分个数以及06中间体的隐含物质;协助06系列产品研发的分析检测;准备新开课题“核酸”组成的定量监测。 (5)管理: *吴树峰尽快掌握GC、HPLC以及化学分析的基本方法及操作,掌握质量控制的管理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程、规章与制度。

2007-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真题第十章

2007-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真题第十章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是( )。(2012年) A.甲省政府规定,凡外省生产的汽车,必须经过本省交管部门的技术安全认证领取省内销售许可证以后,方可在本省市场销售 B.乙省政府决定在进出本省的交通要道设置关卡,阻止本省生产的猪肉运往外省 C.丙省政府规定,省内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等活动中消费香烟的,只能选用本省政府指定品牌的香烟,否则财政不予报销 D.丁省政府规定,外省生产的化肥和农药在本省销售的,一律按销售额加收15%的环保附加费 答案:C 解析:C选项属于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政垄断行为;选项C正确。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2012年) A.甲公司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积压的商品 B.乙公司因转产原因而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C.丙公司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D.丁公司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鲜活商品 答案:C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选项C正确。 3.根据《反垄断法》,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是( )。(2011年) A.责令该行政机关改正违法行为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C.对该行政机关处以罚款 D.向该行政机关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答案:D 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选项D正确。 4.李某在甲商城举办的展销会上购买乙公司销售的微波炉,该微波炉的生产商是丙公司。微波炉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给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经鉴定,该产品因销售商在保管环节处置不当导致出现缺陷。李某欲维护其合法权益,发现展销会结束,无法找到乙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甲商场只是提供展销的平台,不应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B.乙公司是合法的被告主体 C.因产品缺陷是在销售环节产生的,故李某不能找丙公司承担责任 D.李某可以在甲商城、乙公司、丙公司三者中选择任一主体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 案情导入: ? 1999年×月×日,王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1箱啤酒。 当王某卸货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王某右眼球 受伤,后因医治无效,致其右眼失明。由于王某在运输和 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 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 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王某向厂家 索赔,王某遂诉至法院。 ? 试分析: ? (1)石某应向谁主张赔偿? ? (2)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 (3)产品质量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 则是什么?

? 一、产品的概念与特征 ? 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是特定意义上的产品,通常 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的处理或加工后用于消费和 使用的物品,而不是泛指所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 ?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下列产 品不受其调整: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 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建设工 程;军工产品;无形产品。

? 综上,要构成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 (一)必须是人类的劳动产品,是人类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 ? (二)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制成品。 ? (三)必须是动产。 ? (四)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 二、产品质量法 ? (一)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 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 性的总和。也就是产品符合用户使用需求的特性。大体 说,产品质量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具体说, 包括:⑴性能;⑵适用性;⑶安全性;⑷耐用性;⑸可 靠性;⑹经济性;⑺卫生性;⑻其他。 ? 产品质量法,系调整产品品质量监督关系以及产品质量 责任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 包括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 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练习

第八章产品质量法一、填空题 1.产品质量法中所称产品是指经过、,用于的产品。 2。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企业根据的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和认证。 4.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5.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标志、标志等质量标志。 6.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年。 8.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而应承担的。 9.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和一O 10·——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二、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号,错误的划“X”号) 1.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3。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4.《产品质量法)只调整国内产品质量,不调整进口产品质量。( ) 5.某商店正在销售一批电热油灯,并明示该批电热油灯有漏电的毛病,降价处理,根据规定.,该商店不能销售该批电热油灯。 ( )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不受时间限制。( ) 7.国家按照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8.根据规定,建筑水泥是建设工程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水泥质量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 9.某商店销出一批电视机,普遍存在图像不清晰的毛病,消费者要求退货,商店称此电视机是代销产品,让消费者直接找厂家,该商店的做法是正确的( ) 10.某市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一家化工厂至今仍在生产国家明令宣布为淘汰产品的萘丸,这种行为应受处罚。( ) 1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之一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 12.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任何情况下,产品生产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 13.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伤害,其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 14.每一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另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 15.王某是农村的村民,一次进城,见城里的VCD机甚好,遂积攒下钱,第二年买了一台VCD。回家后,由读大学的长子严格按照说明书安装调试成功。晚上王某邀乡邻二十几人在王家同看盗版光盘。正当大家看得津津有味时,VCD机突然爆炸。坐在前面的王某及其长子,邻居邓某、余某的身体受到了轻重不同的伤害。经产品检测部门鉴定,该VCD 机本身存在缺陷。请判断以下各项是否正确?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 一、产品范围问题 “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3.必须用于流通。《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4.不包括

经济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产品质量法)【圣才出品】

第十章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一切产品吗? 答: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范围进行明确的限定,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的加工既包括工业加工,也包括手工加工。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由此可见:(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2)各种直接取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及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4)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5)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2.阐述产品责任的概念、构成要素、归责原则及其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答:(1)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产品侵权责任。 (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素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产品存在缺陷 这里所指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②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 只有产品给用户、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了实际损害,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依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大体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①合同责任阶段; ②一般侵权责任阶段; ③无过错责任阶段,目前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采用。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采用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的立法形式。 我国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发生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由于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发生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①两种责任性质不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一、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https://www.360docs.net/doc/224745104.html,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第一、二节讲义 第二章 消费者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产品质量法 3.食品安全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本法的适用对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54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对象为: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略) 6.结社权。(略) 7.获得相关知识权。(略) 8.受尊重权。(略) 9.监督批评权。(略) (二)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略) 2.接受监督的义务。(略)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略)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该条强调承租方有义务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目的在于区分承租方和出租方,一旦发生责任问题,便于确定责任承担者。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

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填空题 1.消费者为________________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2、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则。 3.消费者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________________的虚假宣传。 5.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________________、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 6.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不得以牟利为目的________________。 7.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________________监督。 8、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9、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之一,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号,错误的划“X”号) 厂、 姐。/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但可以根据需要搜查消费者携带的物品。( ) 2。农民为农业生产需要而购买、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 (3i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 和、消费者认为产品不合格并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 5。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屿√商店提供的重要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一般商品由商店自主决定是否标价。( ) 7.某百货公司最新购进了一批自行车,因价格标签已用完,可以不标价出样销售。( ) 8.老李在一连锁店购买了一节1号电池,在向售货员索要发票时,售货员说,本店5元以下商品一律不开发票。3元一节的电池不开发票。( ) 9。赵某逛街见一商场清仓大甩卖,其中有一毛毯因有一铜钱大的小洞,只卖30元钱,随即买下。回家后其妻对他责骂了一顿,赵某遂以商场提供了不合格的商品为由状诉商场。赵某一定能胜诉。/\( ) 加.牺费者协会是我国惟一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 /11.某商场在收款处的玻璃上,贴着一张告示:“请消费者仔细选购商品,出店后本商场概不负责。( ) 1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可

第八章《食品安全法》

第八章《食品安全法》 一、单选题 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A.保障食品生产 B.保证食品安全 C.保护食品经营 D.严惩违法行为 2.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的规定。 A.《食品安全法》 B.《产品质量法》 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D.《商检法》。 3.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 A.《产品质量法》 B.《食品安全法》 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D.《商检法》。 4.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A.应当; B.不应当; C.可以; D.不可以。 5.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监督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农业行政部门 6.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下列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检测的说法错误的是() A.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B.可以向经营者无偿抽样检验的样品和收取检验费用 C.对食品的委托检验应当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D.当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检 9.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不正确的是() A.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B.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C.只需要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其他的不需要 D.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10.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 A.明星代言 B.产品标准代号 C.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D.制作成份 1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度,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2.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1年 B.2年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和答案解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总目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企业法 第三章公司法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合同法 第六章金融法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 第八章票据法 第九章证券法 第十章会计法 第十一章税法 第十二章公平竞争法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章劳动法 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B公司应在何期间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为什么? (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 机关应当是谁? (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 申请人是谁? 答案: (1)9月5日至 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 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 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 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 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 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容是 什么?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 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 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 的、货物。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 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 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 为引 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 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 存在重大误解。 问: (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 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 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 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 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 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 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 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 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 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 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 诉讼。 问: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案: 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 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 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 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 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 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 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 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 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企业法 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 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 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 出资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 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 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 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 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 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 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 议。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 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容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word格式版本

经济法总论习题(一)

第三篇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名词解释题:市场规则体系 答:(一)市场主体规制法(对市场主体的规制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监督,包括对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的资格规制。这部分内容主要包含于我国的公司法、企业法以及工商登记等规范性文件之中。)(二)市场客体规制法(市场客体规制法主要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规制法、烟草专卖法、建筑法等规制法律制度。)(三)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是市场规制法中内容最为丰富、涉及面最广、执法难度最大的部分。具体包括:计量法、价格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消费者保护法等等规制法律制度。)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根源是(D )。 A政府失灵B垄断 C不正当竞争D市场失灵 (二)多项选择题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体两翼”,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指的是(A、B、C )。 A经济法主体B市场规制法 C宏观调控法D企业公司法 下列哪些法律制度应该列入市场规制法中(C、D ) A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 B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C市场竞争法 D产品质量法 市场的概念有很多种,但是通常的含义有三种,下面哪些是市场的通常含义(A、B、C )A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 B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关系 C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 D市场是一切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的总和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包括(A、B、C、D )。 A市场竞争法 B产品质量法 C价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 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B ) A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B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 C属于公法 D属于私法

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名词解释 1、消费者 2、消费者权利 3、经营者义务 4、消费者组织 5、产品质量 6、产品质量认证 7、商品质量市场监督抽查 8、产品标识 9、产品质量民事责任10、产品缺陷11、产品瑕疵12、产品品质担保责任13、产品质量责任14、消费权益争议15、欺诈消费者行为16、惩罚性赔偿金17、协商和解18、12315申诉举报网络 二、判断题 1、生活消费就是指物质资料的消费。() 2、消费者自主选择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上,而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3、获得有关知识权是消费者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4、明确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5、产品应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如果经营者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了说明,经营者就不承担产品责任。() 6、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以经营者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争议的调解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 8、消费争议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事先必须有仲裁协议。()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无理拒绝或者故意拖延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行政调解的强制性、有效性。() 10、消费争议达成协议并能即时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不制作调解书。() 三、单项选择题 1、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角度看,()主要属于维护交易公平的法律规范。 A、《产品质量法》 B、《广告法》 C、《道路交通安全法》 D、《价格法》 2、()标准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性。 A、国际 B、国家 C、行业 D、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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