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庭能绕开中国强制仲裁南海争端

国际法庭能绕开中国强制仲裁南海争端
国际法庭能绕开中国强制仲裁南海争端

国际法庭能绕开中国强制仲裁南海争端?

导语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的举动出现新的进展。菲律宾外交部2013年3月25日宣称,由于中国拒绝回应菲律宾提交的仲裁,ITLOS现任庭长柳井俊二上周已经任命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代表中国出席法庭关于该争议的仲裁。同时,德国籍法官、前ITLOS庭长吕迪格沃尔夫鲁姆被任命为仲裁法庭成员。接下来30天内,柳井俊二将提名仲裁团剩余的3个席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旦国际仲裁法庭组成五方仲裁团,法庭将开始听取双方的论据,并根据国际法判断哪一方的主张更合理。“中国接下来如何应对比较为难”,中国学者邢广梅25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

“菲律宾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状告中国案取得巨大进展”,菲律宾GMA新闻网报道称,菲外交部发言人赫尔南德斯25日在记者会上说,应菲律宾的要求,柳井俊二已任命帕夫拉克为中国方面仲裁代表。下一步,在收到菲律宾方面提出的书面申请后,ITLOS将提名仲裁团剩余的3个席位。报道称,如无异议,仲裁团最后3个席位应从当事国菲律宾和中国以外的国家公民中选出。

菲律宾Rappler新闻网称,帕夫拉克和沃尔夫鲁姆都是国际海洋法法庭高级法官,其中沃尔夫鲁姆1996年10月起担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2005年至2008年曾任庭长,也是菲律宾1月22日提交的仲裁声明中主动指定的仲裁员。菲律宾《太阳星报》25日介绍称,帕夫拉克2005年开始担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他拥有华沙大学的法律博士学位,曾任波兰驻联合国代表、波兰总统顾问、华沙大学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教授。

国际海洋法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1996年10月成立。2011年10月,柳井俊二出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任期3年,也是首个出任这一职位的日本人。他的出任曾引起中韩等同日本有海洋领土争端国家的集体担忧。今年1月,菲律宾开始叫嚣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上反对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并于21日提出仲裁申请,还要求中国配合。2月19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马克卿约见菲律宾外交部官员,将菲律宾方面就中菲南海争议提请国际仲裁的通知予以退回。而菲律宾外交部则强调,无论中国是否参与,菲律宾依然会敦促国际海洋法法庭组建五方仲裁团。

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邢广梅26日对《环球时报》表示,5人仲裁小组是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86条规定成立的。该条赋予争端任何一方将有关争议事项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的权利,接下来的强制程序意味着,不管争端另一方是否同意,针对该事项的仲裁法庭都会成立。法庭成立后,不管另一方是否参与,法庭都会做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仲裁结果。

据邢广梅介绍,5人仲裁小组是仲裁法庭的主要构成部分,菲方已指定1名颇有经验的德国籍仲裁员,中方此前表明立场,认定菲此次行为在事实和程序上不具备法理依据,所以放弃指定,于是出现由国际海洋法庭指定中方仲裁员的局面。仲裁小组的另外3人应由争端双方协议名单,如果中方继续放弃,这3人也将由联合国指派。

邢广梅认为,靠外界指点,菲律宾在此次法律行动上展现了利用国际游戏规则的一定水准,中国应对起来比较为难。接下来,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初步仲裁阶段将首先确认法庭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邢广梅说,如果该法庭能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从法理上理应做出对此案不具备管辖权的结论,并不受理菲律宾提交的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

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则不应该接受强制仲裁。【环球时报驻德国特约记者青木环球时报记者刘畅】

不过,中国一直对菲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拒绝回应,也没有参与仲裁程序。这就使不少人产生疑问,国际海洋法法庭为何可以绕开中方仲裁南海争端?这样的仲裁对中国又意味着什么?

01首先厘清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关系

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虽然性质类似,但相差甚远

在地位上看,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一,而且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而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1款和附件六第1条第1款的规定看,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六设立的。所以,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常设性司法机关,而国际海洋法法庭只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一体制内的常设性专业机构。

管辖权上看,《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国际海洋法庭规约》第21条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包括按照本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和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中具体规定的一切申请。对于属事管辖,《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是一切案件;而《国际海洋法庭规约》规定的是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可见,国际法院的管辖事项是多于甚至包含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事项的。(部分内容参考自金永明《海洋问题专论》)总结起来,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地位上不如国际法院重要,管辖权上也要小的多。但在专业性上,国际海洋法法庭由于法官必须是海洋法领域的专家,在处理海洋和岛屿等相关问题的时候,专业性会更强。此外,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案件的门槛也比国际法院低。与国际法院不同,国际海洋法法庭不但可以受理国与国之间的案件,还可以受理国与政治体甚至个人之间的案件。

且国际海洋法法庭所基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就存争议

虽然在处理海洋相关问题的专业性上,国际海洋法法庭更强,但它也有不少争议。特别是它所基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就有许多现行和遗留问题,其中最大的就是“美国不签署”和“西兰公国的存在”。

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和地区:中国和菲律宾都是缔约国,美国却不是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美国早期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规定,认为这规定可能违反

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基于此因,美国当时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他条文。不过,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即便如此该公约迄今仍未被美国批准。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且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美国缺席,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效力和公信力大打折扣。

而西兰公国的存在,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西兰公国是一个由私人宣称建立而未被国际承认的私人国家,位于英吉利海峡的废弃人造建筑怒涛塔(Roughs Tower)是该国仅有的领土,它约距英国英格兰萨福克郡海岸10公里。该国自建立以来一直由其元首派迪·罗伊·贝茨和他的家人以及合作伙伴占据。西兰公国的常住人口很少超过五人,可供居住的领土面积只有550平方米。争议之处在于,当派迪·罗伊·贝茨在1967年占领怒涛塔时,怒涛塔位于国际公海水域范围内,并不属于英国或任何其他第三国的管辖范围内。因此,西兰拥有法理上的合法性。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海里的领海规定(之前为3海里),实际上西兰公国的领海主权甚至已经延伸到了英国本土,且英国具备了对该地的主权。所以英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西兰公国如何适用这一问题也一直不置可否。

西兰公国(蓝线)和英国(黑线)领海示意图,虚线表示3海里的领海范围,实线表示12海里的领海范围02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拒绝的情况下强制仲裁,合法吗?

根据相关法条,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仲裁没有问题

抛开前文提到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的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并不参与的情况下,接受了菲律宾单方面申请,就准备对中菲南海争端进行仲裁是否合法?

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做法确实是合法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8条对缺席审判的规定是这样的:当事一方不出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时,他方可请求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当事一方缺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法庭会为缺

席方指派合适的代表以保证缺席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还需补充一点,虽然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庭长柳井俊二是日本籍,但国内一些人将此次仲裁解读为日本政府反制中国的措施实在有些荒谬。一则此次仲裁符合程序;二则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们都是选举产生,法官的专业性、公正性和声望都有足够保证;最后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21名各国法官中也有中国籍法官(高之国,2011年当选),并不存在柳井俊二一人操控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可能性。

【延伸阅读】国际法院不是日本的后花园

03国际海洋法法庭如果真做出仲裁,意味着什么?

多数时候,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性

联合国承认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一个具有管辖权的独立国际私法机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有约束力的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或《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它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和特别仲裁法庭等途径解决争端,其中调解、特别仲裁庭、特别分庭和海底分庭的管辖都是强制性的。所以如果仲裁庭真的对有关中国的问题进行了仲裁,这种裁决是有强制性的,理论上,中国作为缔约国是必须遵守的。

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仲裁不一定适用于南海争端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的强制性是否对中菲南海争端适用也还有一些不同的说法。一个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可以不接受强制仲裁。缔约国有权在任何时候做出书面说明,表明不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仲裁。也就说,中国如果回应,其实是有权终止的此次仲裁的。另一个说法来自参与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中国代表团代表、国家海洋局战略研究所原副所长陈德恭。他说,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针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对发生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争端的解决是否有强制管辖权”这一问题是作为一个选择性的议定书,由各国自愿签署的。而当时中国并未签署这部分文件,所以中国虽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在这些问题上,国际海洋法庭其实对中国并没有强制管辖权。

最后,国际海洋法法庭也不能保证仲裁结果被执行

在管辖权层面存在变数,在执行层面更是如此,特别是针对这类领土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都面临类似的问题,即判决虽然在法理上和法律效应都在,但并不能直接左右当事国的行为。这种执行难,国际海洋法法庭由于创建时间短,承接相关案件少,例子还不多。但国际法院遭遇的执行难却有不少,由于两者在执行规定上的类似,所以类比起来也并无不妥。

2012年11月19日,哥伦比亚总统桑托斯出席新闻发布会拒绝国际法庭的部分裁决最近的案例,发生在2012年11月19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就拉丁美洲的哥伦比亚与尼加拉瓜之间的岛屿主权争议作出最终判决,但是裁决一经作出就遭到哥伦比亚政府的反对,而国际法院审理此案花费了11年时间。其它拒绝执行的案例也有:在“科孚海峡案”中的阿尔巴尼亚、“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中的美国和“黑海海洋划界案”中的乌克兰等国都没有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专家毕家玮认为,由于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并无关于遵守执行其判决的标准或定义,使得国家可以通过执行部分判决或者声称会遵守判决来规避最终判决的执行。《国际法院规约》第五十九条关于国际法院判决的规定中,就仅仅明确了裁判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但并未就法院裁判的执行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也未规定当事国在不遵守判决时应当如何处理。从国际实践来看,尽管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国并未明确声明不执行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的判决,但相当数量的实践表明当事国并未“合理”、“善意”地完全遵守判决,而仅是部分履行,甚至不遵守判决。

结语

即便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对中国不利,那对中国也是无强制性,对南海争端的解决也没有什么决定性意义。但这次菲律宾主动通过国际规则争取利益的方式,却值得中国在今后面对国际争端时学习。

注解

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于1996年,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解决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争端的重要司法机构。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法官从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的人士中选出。

形势与政策感想之南海问题

形势与政策感想之南海问题 随着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新一代领导人的上台,许多老问题有被重新摆上台面,无论从民生还是外交,所谓新官上任三把火,这次不仅是钓鱼岛问题,南海争端又再一次考验着新的外交政策。这次形势与政策课讨论的焦点又回到了海洋形势上去,这一次探讨的问题是南海的主权问题。 事实上从古至今,南海都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远在秦汉时代,当我们的先祖发现这片海域,并将其命名以来,就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固有领土,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占领了中国大部分地区,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文件明确规定把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这自然包括了南沙群岛。然而近年来的中越,中马,中非南海争端却闹得不可开交,多次要到动武阶段。作为亚洲的龙头大国,中国一忍再忍,是没有足够的海上军事力量,还是顾虑太多?成立特别经济开发区是强硬的第一步吗? 这几年的中国海洋形式愈发的严峻,附近的小国持着大国的军事支持愈发的嚣张,向着中国叫嚣着,虽然我们的发言人一而再再而三的“严肃声明”,但是对其他国家的威慑力根本等于零。正如老师所说的“虽说,邓小平曾‘搁置主权、共同开发’,可是他也曾说‘菲律宾离我们很近。’”。为什么同样是国家的发言的说话,当代的我们“严肃声明”也及不上当时的一句“菲律宾离我们很近”呢?其实这个问题真的值得我们的深思。 当今,每一年我们都会看到经济的升幅,每一天都会听到广播宣传着中国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中国涉足何种领域取得了多大的成就,可是到头来,为什么如此大影响力的我们再三声明严正声明都不能缓解一下周边小小国家的“侵略”呢? 面对今天复杂的南海形势,我们该怎么办呢?用战争方式收回南海主权?身处于民间的我,没有国家领导人的宏图大志,有的可能只是意气用事的心虽然我认为,战争方式是一个好办法!趋利避害是每一个人的本性,但是在民族大义和国家存亡的紧要关头,就要有人放下思想的包袱,卸下个人的利益得失,扔下集团之间的纠纷,为了中国而奋斗!哪怕是流血牺牲! 但是,当我们听到国家发言人称“现在维护军队稳定和国家安全,才是我们重中之中”知道这场战可能打不起来,所以,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在南海最大限度地彰显国家主权呢这才是我们应该探讨的问题。 第一,尽快成立南海特别行政区,从行政管辖上彰显南海主权。关于这点是解放军代表罗援少将建议的,在南海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同时在东沙、西沙、南沙设县,任命行政官员,而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全国政协委员要到南海巡视,这能体现我们的行政管辖权。 第二,在南海进行实质性大量开采石油,缓解国内的石油危机,加速国内经济发展。目前,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菜等国家联合西方公司在南海有超过千口的油气井,但是,中国在南海却没有一个油气井!这对宣称南海是中国领海主权的中方来说,确实是一个国际笑话!所以,中国应该大批进驻南海深海开发油气加速国内经济发展。 第三,充分发挥民兵组织的作用,打一场南海人民战争。目前,我国在南海不能或不敢使用军力,那么,我们可以使用民兵组织打一场南海的人民战争!据《中国简报》报道,目前,中国有30万艘机动渔船,800万民兵组织,只要我们把这些渔船和民兵组织投入南海,我们完全可以把菲越等军舰,军人等军事力量驱离南海,如果稍有对渔船和渔民使用军事力量,正义在我们一方,我们就完全有理由向敌国开火,趁机把南海诸岛收复。可以这么认为,30万艘机动渔船,800万民兵组织的海上人民战争,美军的航母也会顾忌三分,不敢轻举妄动,这实在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第四,进行必要的军事恐吓。目前,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菜等在我南海采油国家,他们开采南海的石油气,基本都是要通过和外国公司合作才可以进行,如果我们海军,空军

我国政府解决南海争端的主张是什么

我国政府解决南海争端的主张是什么 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的基本立场以及解决南沙争端的政策主张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根据这一精神,中国已同一些邻国通过双边协商和谈判,公正、合理、友好地解决了领土边界问题。这一立场同样适用于南沙群岛。中国愿同有关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有关南海争议。这已明确写入1997年中国-东盟非正式首脑会晤发表的《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还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愿意在争议解决前,同有关国家暂时搁置争议,开展合作。中国政府不仅是这样主张的,也是这样做的。近些年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就南海问题多次进行磋商,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中菲、中越、中马等国的双边磋商机制正在有效运行,对话取得不同程度的积极进展。在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对话会中,双方也就南海问题坦诚交换意见,一致赞同以和平方式和友好协商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 中国主张有关各方在南沙问题上采取克制、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近些年来,越南、菲律宾等出兵强占南海一些无人岛礁,摧毁中国在南沙无人岛礁所设主权标志,抓扣或以武力驱赶我在南海作业的渔民,对此,中方始终坚持通过外交渠道,以和平方式与有关国家商讨解决有关问题。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维护地区稳定和双边友好关系大局的诚意。 中国高度重视南海国际航道的安全畅通。中国维护南沙群岛的主权和海洋权益并不影响外国船舶和飞机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通行自由。事实上,中国过去从未干预过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此地区的通行自由,今后也不会这样做。中国愿同南海沿岸国家一道,共同维护南海地区国际航道安全。 南海问题是中国与有关国家间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通过双边友好协商解决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分歧。任何外部势力的介入都是不可取的,只能使局势进一步复杂化。中国与有关国家完全有能力、有信心妥善处理彼此的争议。南海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可以长期保持。目前,南海地区根本不存在什么危机。渲染南海局势紧张,是与事实相违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及解决方案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及解决方案 关于海洋权益的定义,不同的国家都有其各自的理解和定义,不同的书籍和文件也有些各自不同的描述。如在郁志荣《浅谈对海洋权益》中的定义中所叙述的一种海洋权益的定义是:海洋权益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国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我国的海洋权益正受到严峻的挑战。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四是海洋科学利益。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主要集中在海洋政治权益与海洋经济权益这两方面。海洋经济权益是伴随海洋政治权益而产生的,因此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争端主要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问题,以及岛屿归属问题方面。 在南海和我国的周边海域,有些国家已经非法在开发和开采利用那里的资源了,而由于我们国家的政治及军事等一系列原因,或是综合考虑,一直还没有采取实质性的动作。尤其是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小国,更是猖獗异常。透过日本、南海周边国家对我国所属海域大肆开发、旅游的表面景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核心还是为了攫取各种各样的利益。而国家海洋权益是综合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有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三个方面,周边国家行动的目的也无非是为了这三种利益。 下面按照我国的海域分别阐述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 1、黄海,总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因此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韩国去年开始在远离朝鲜半岛西部海岸大陆架勘探石油,勘探地点越过两国等距线50千米。可以看出韩国在与中国争夺海洋资源咄咄逼人的态势。在大陆架划分问题上,韩国采取的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它在处理与日本的海底底土时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而在处理与中国的海底底土问题时就“忘记”了这一原则。韩国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中国大陆边缘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延伸到距朝鲜半岛较近的地方,以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 此外,在领海划分上我国与朝鲜以124°10′6″E为领海分界线,存在的问题是我国船只一出海就是朝鲜水域,虽然两国确定在123°59′E至124°26′E间两国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这毕竟是一个被动的权宜之计。中朝在专属经济区(朝鲜称为经济水域)的划分上存在较大分歧,朝鲜在1977年6月颁布的“关于建立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中声称其经济水域在不能划至200海里的海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即中间线,这是我国不能接受的,在北黄海,中国一侧岸线长度为688公里,朝鲜一侧仅为414公里,其比例为1∶0.6,且黄海沉积物大部分来源于中国大陆,按中间线法划分显然有失公平。 2、东海,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东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韩国和日本都提出以等距离原则为根据提出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划分,而我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

南海仲裁案 裁决全文

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中文版) 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於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於消灭。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评析 一.南海争端的由来 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其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无论是考古发现还是中外历史典籍都证明了这一客观事实。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承认我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但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地质考古发现我国南海地区储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且处于极其重要的战略位置,相关的周边国家开始蚕食、侵吞其中的一些岛礁。而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获得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加刺激了这些国家对南海诸岛的分割占领。这些国家声称南海诸岛在其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并据此主张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在南海领土主权问题上与中国公然抗争,大大提高了南海问题解决的难度,从而逐渐造成了今日南海的局势。 二.菲律宾南海仲裁案 中菲南海争端愈演愈烈,2013年3月下旬,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成为南海争端国状告中国的第一案,更是将中菲南海争端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了《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和主张声明》(以下简称《声明》)。2月19日,中国外交部将其退回菲律宾,并申明中国反对此种做法、希望菲律宾回到谈判桌上来的立场;而菲则表示将继续单方推进仲裁程序。至6月25日,五名仲裁员组成的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以下简称仲裁法庭)正式成立,并于7月11日在海牙召开了第一次会议。8月27日,仲裁法庭发布了第一号程序令,确定了书面程序的初始时间表和适用仲裁的程序规则。 (一).菲律宾对黄岩岛主权的主张是否合法 中菲争端的焦点就是黄岩岛领土主权的争端问题,黄岩岛的地理位置,对于中国神圣领土的完整性,对于开发南海的经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黄岩岛的战略位置同样对菲律宾至关重要,它离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仅300多公里,曾是驻

形势与政策之南海问题

形势与政策 南海问题 近年来,人们在谈论蓝色国土的时候对南海问题投以高度关注的目光。南海问题反映出海洋政治社会对海权、海洋资源的关注,海防、海洋军力和海洋安全问题,海洋政治社会中的大国博弈。南海问题是南海争端当事方以及域外大国以南海争端为借口插手中国的经济、政治等的举动,其实质是东南亚某些国家否认我国在南海U形断续线内的主权,从而非法占据并大肆掠夺资源。争议的主要内容有两个:领土主权争议和海洋资源开发权归属。南海问题作为中国与其他南海周边国家关系中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由于其涉及国家主权、历史、法律及敏感的现状,使其成为政治学、历史学、国际法学、国际关系等学科专家学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有人说我国的国土象一只雄鸡,但如果把我国的海洋算进去,我国的领土更像一把火炬。保护我们的蓝色国土是我们的责任。通过本学期的学习,下面我仅从以下三个角度阐释我对南海问题的认识。 历史依据:主权在我无争议祸因利益起争端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已经有了大规模的远洋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南海已成为重要的中国海上航路。从此,中国人民频繁航行于南海之上,穿越南海诸岛,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中国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是南海的唯一正统力量,南海东南亚国家的君主从元朝开始到清朝接受中国中央政府的册封才是合法正统的,南海周边国家从元朝开始到清朝是中国中央政府的藩属国。海南岛在中国西汉开始已经是中国领土,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中国人民最早发现这些岛屿礁滩,长期以这些岛屿礁滩为基地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和居住,世代相继对这些岛屿礁滩进行辛勤的开发和经营,中国政府最早对这些岛屿礁滩实行管辖和行使主权,所谓越南等南海的东南亚国家拥有南海主权的说法根本就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越、菲、马等国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对此中国政府一再严正声明,这些行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些国家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有的国家声称南沙群岛在其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并据此主张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领土主权是海洋权益的基础,海洋权益是从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任何国家都不能将海洋管辖权扩展到别国的领土上,更无权以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为由侵占他国领土。总之,任何国家对南沙群岛岛礁的军事占领或其它行动,都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在国际法上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不构成主张领土要求的依据,也不能改变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这一无可争辩的法律事实。 南海现状:域内小国纷蚕食域外大国齐介入 近来,围绕关于南海主权与权益之争的“南海问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一方面,一部分声索国在加紧开采临近的南海海域的资源,包括采取国际招标合作的方式,以图将这一问题

中国南海争端1

中国南海 南海简介 南海地理位置 南沙群岛东西宽900多公里,南北长1800多公里,总面积83万平方公里。共有露出水的岛礁230多个。其中最高的岛是黄麻岛,海拔6米,主要大岛有南威岛,建业岛,马欢岛等。 南沙群岛丰饶的物产 南沙群岛非常美丽富饶,是个聚宝盆。南沙群岛面积极其辽阔,自然资源极其丰富。 1、南沙群岛海水水产资源极其丰富,是东南亚最大的渔场,共有1500多种鱼类,全世界独有的鱼类300多种。如果合理利用,每年能捕2000万--3000万吨鱼。 2、南沙群岛石油、天然气资源极其丰富,是世界巨型油气田,已探明石油储量350亿吨。 3、南沙群岛各种矿产资源相当富有。铁矿、锰结核、水精石等等矿储量巨大。 4、南沙群岛风光秀丽、地貌惊险。南沙群岛地貌复杂多样,象个蚂蜂窝,海底象座迷宫,几千年来,一直是海盗的根据地。其中中国海盗一直是南沙群岛的霸王。 南海的近几十年的状况 五六十年代以前,南中国海沿岸国家从来就没有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海洋意识的增强,随着对南海的认识加深,随着陆地资源逐渐枯竭,南中国海沿岸国家纷纷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开始占岛。80年代,印度尼西亚、文莱也趁火打劫,混水摸鱼,向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并且,利用东盟组织联合起来向我国政府施加压力,促使南沙群岛国际化,使我国南海及南沙群岛问题的解决越来越困难,越来越被动。 如今严峻的形式 我国在南海占了8个。主要有:华阳礁、永署礁、南熏礁。台湾当局占太平岛。太平岛是南沙群岛中面积最大的岛屿,退潮时,露出水面0.43平方公里。越南占29个,菲律宾占8个,马来西亚占2个。

浅谈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历史不止一次的用事实向我们证明了“海洋兴则国家盛、海洋衰则国家败”的道理。事实证明,享有海洋权益并不等于控制了海洋,一个国家的海洋经济权益是需要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来加以捍卫的。同时,对于如何维护国家 的海洋权益,不能简单的认为单凭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手段就能对海洋的资源来加以控制和利用,说到底,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来有效捍卫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经济资源的开发利用。 美国著名的军事理论家A.T.马汉曾指出:“自有史以来,海权都是统治世界的决定性因素,任何国家要称霸世界,并在国内达到最大限度的繁荣与安全,控制海权为首要之务。”世界近现代史更是用史实说明了“海洋兴则国家盛、海洋衰则国家败”的这样一个道理。这也是人类历史上围绕海权发生过大小无数次战争的原因。 就当今世界而言,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主题,但是竞争与争端也仍然存在,特别是陆地资源的枯竭,21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于是,海洋就成为了国家间领土的控制和资源争夺的“热点”地带。作为拥有300万平方公里海洋国土的我国,在海洋权益纷争不断、海洋资源被严重掠夺的情况下,应该如何主动应对,才能确保海洋国土的安全?这将是影响国家未来发展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 纵观历史,可以说,一个国家的全球性地位,都是随着这个国家海权的兴衰而变化的。一个国家对海权控制的如何,在一定程度上也就真实体现了这个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实力。 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国家海洋安全问题主要有:岛屿主权的、海域化解和海洋权益的维护。 第一:由岛屿主权的归属问题而产生的争端 在海域划界和海洋权益的问题上,如果没有涉及到实际的军事占领和开发,其争端也就多表现为口头或书面上的争执。同海域划界和海洋权益问题相比,岛屿主权的归属则是最敏感,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局部冲突的问题,因为解决海域划界和海洋权益争端的最终结果是随着岛屿归属的最终确定解决的。 中国的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就有6500多个,其中,近大陆岛屿占90%,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我国拥有领海海域38万平方公里,可划归我国管辖的海域有近300万平方公里,在这片海域中,这些岛屿分布广泛、相互毗邻,形成了近50多个列岛、群岛,是天然的海上屏障,对我国国防和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以来,在我国海域内出现了岛礁被他国侵占、海域被分割、所属海域内海洋资源被掠夺等等极其严重的形势,而这种局势在我国南海诸岛和钓鱼岛的争端中表现的最为激烈。以南海诸岛为例,南海诸岛地区分布着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等众多岛礁,而且自古以来就是属于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只有极少数的个别国家对南沙群岛提出过非法的主权要求,但最终都没有得逞,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南海的石油天然气资源被源源不断的勘测出来,其周边的一些国家纷纷抢占南海诸岛岛礁,对其进行军事占领,其最终目的就是想获取南海地区丰富的石油资源。目前,除西沙群岛有我国海军驻守、东沙群岛由台湾军队驻守、中沙群岛位于水面以下之外,南沙群岛有近40多个岛礁被他国非法侵占,仅越南就侵占了29个岛屿。 第二,由海洋资源而引发的争端 南海海域除了拥有种类众多的鱼类资源以外,还蕴含着极其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南海海域面积宽广,其海底盆地面积大,沉积厚,具有多层产油等特点,是亚洲大陆架上的最大的储油区之一,同时还是与波斯湾、墨西哥湾、北海齐名的世界四大海洋油气区。目前南海已探明的石油储量为230~300亿吨,天然气储量为8~10万亿立方米。以我国2008年共

中菲南海争端问题分析报告

中菲南海争端问题分析报告 南海自古一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了南海,是中国政府最早对南海实施有效管辖。由于南海丰富的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菲律宾内部政治斗争和中国长期以来对中菲南海争端的不够重视的原因,同时还有区域外大国介入的原因,南海问题更加不稳定,给中国造成了严重影响。 中国一直致力于和平解决中菲南海争端,面对争端现状和趋势,要全方位思考、多角度采取措施。携手两岸人民,共同维护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 一、中菲南海争端的历程 中菲南海争端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驻菲律宾苏比克湾的美国军队无视中国主权,擅自将黄岩岛开辟成为靶场。 1997年4月30日,菲律宾两位众议员公然搭乘海军舰艇登上黄岩岛,他们在岛上竖旗立碑,并对中方人员进行拦堵和恫吓。 2012年4月10日,菲律宾海军巴拉望号在海南省三沙市黄岩岛海域抓捕12艘中国渔船上的中国渔民。 2013年3月26日,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而国际法庭欲“强行”仲裁南海争端。 2013年4月初,中菲南海争端并未提交至国际海洋法法庭,而是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并在争端一方菲律宾的要求下,进入到争端解决机制之一的“仲裁”程序

中。 2013年7月16日,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表示,国际法庭对中菲南海争端仲裁程序已经开始。 二、关于中菲南海争端问题的定义 中菲南海争端问题主要是指我国与菲律宾关于南沙群岛的主权及资源争端。位于北纬3°40’至11°55’,东经109°33’至117°50’。南沙群岛西邻越南,东邻菲律宾,北续中沙、西沙与海南岛相望,南临马来西亚。南沙群岛由230多个岛、洲、礁、沙、滩组成。 三、中菲南海争端问题出现的原因 1.丰富的资源 南海地区的气候属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雨量充沛。灌木繁茂,海鸟群集。水产种类繁多,是中国海洋渔业最大的热带鱼场。同时蕴含大量的矿藏资源,其中尤以油气资源极其丰富。 2.重要的战略地位 南海素有“亚洲地中海”之称,是沟通两大洋和联系三大洲的海上枢纽,是我国海上石油和贸易的生命线。南海是世界上最繁忙的航线之一,被称为“世界第三黄金水道”。 3.菲律宾国内政治斗争的需要 菲律宾国内民主问题、宗教问题突出,政治派系竞争激烈。菲律宾政治人物将南海争端,用来转移矛盾、分散民众对国内问题的关注的筹码。 4.中国对中菲南海争端的不重视

形势与政策 南海问题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已经有了大规模的远洋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南海已成为重要的中国海上航路。从此,中国人民频繁航行于南海之上,穿越南海诸岛,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华南沿海一带从中国秦朝时开始已经是中国领土,从中国西汉到唐朝末期现越南中部和北部是中国领土,南海已经是中国领海。中国元朝政府还多次派军到到越南北部平叛和越南南部(占城),中国元朝南方海军经常在南中国海巡逻到婆罗洲(加里曼丹岛)。中国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是南海的唯一正统力量,南海的东南亚国家的君主从元朝开始到清朝接受中国中央政府的册封才是合法正统的,南海周边国家从元朝开始到清朝是中国中央政府的藩属国。海南岛在中国西汉开始已经是中国领土,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中国人民最早发现这些岛屿礁滩,长期以这些岛屿礁滩为基地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和居住,世代相继对这些岛屿礁滩进行辛勤的开发和经营,中国政府最早对这些岛屿礁滩实行管辖和行使主权,所谓越南等南海的东南亚国家拥有南海主权得到说法根本就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越、菲、马等国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对此中国政府一再严正声明,这些行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些国家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常言道:"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翻开中国历史仔细一想,的确如此!历史上中国的各大王朝,其疆域版图无不是扩展到当时生产力水平所能到达的极致。尽管周边也有很多的国家,羡慕中国的繁荣富庶,但都很少敢来挤兑。即或有一些民族政权利用中原王朝的混乱,起兵来到中原,要么自己被同化,要么迅速撤走了事。因此,中华文化也就成为至今世界上唯一延续5000年之久且未中断的文化。 大家的海洋意识都提高了,边境危机、海洋争夺越来越激烈,加上经济建设的需要,我们的领导人创造性的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以后又加上"主权在我"。东海上,日本利用其技术优势,"共同"开发的石油数量极大。南海上,周边几个无力开发海洋石油的国家,找上了外资,外资也就利用"共同开发"的护身符,帮上了忙。看,越南、菲律宾、文莱等国正美滋滋的等着变成石油大国哩! "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本身是不错的。主要在于我们提出的时机不太成熟。当我们有了强劲的海洋开发实力并已经做好大规模海洋开发的准备,一声令下,海洋开发大军即可立即奔赴海洋,安营扎寨,马上开发时,可以考虑这个提法。现在,让别人捷足先登,先搞起了开发,很是可惜。如果没有这个政策,哪怕就是天天吵架,或者你无须理会,我想西方资本在接受越、菲邀请进入南海,肯定要谨慎得多,毕竟有一个大国在旁边没有表态是否可以开发,那可不是闹着玩的。 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搁置争议",是谁提出的争议?是一个什么样的争议?是不是一有争议就这样处理?现在韩国在黄海上大修人工岛,提出在黄海上的大部分主权要求,是不是也可以"争议"? 建议:我们也来搞一些争议。可以召集一大批历史地理学家、国际法专家,从历史、法律的角度考察一下巴士群岛、那吐纳群岛、琉球群岛、巴拉望岛、济州岛、安达曼群岛等,甚至印度半岛、东南半岛上的许多地方或者夏威夷等是否有可以划归我国的依据。先提出争论,至于现实与否暂且不管,只要有人对我们周边提出要求,我们也可以对等的提出"反要求",不至于尽是别人提出"争议",而我们只有反驳的份,被动的很。而且使有些国家越来越"流氓",没事就到中国周边来"找茬",反正惹起纠纷就有糖吃。对付流氓的办法就只有"比他更流氓"。

关于南海问题论文

关于中国南海问题 [摘要]南海问题中牵涉到了诸多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中国在南海的维权问题显得相当复杂。南海问题涉及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如何妥善处理好各国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首要考虑的关键问题。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占领了中国大部分地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文件明确规定把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这自然包括了南沙群岛。1946年12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指派高级官员赴南沙群岛接收,在岛上举行接收仪式,派兵驻守。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从而将南沙群岛正式交还给中国。 [关键词]南海问题现状成因对策 一、南海问题的历史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已经有了大规模的远洋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南海已成为重要的中国海上航路。从此,中国人民频繁航行于南海之上,穿越南海诸岛,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华南沿海一带从中国秦朝时开始已经是中国领土,从中国西汉到唐朝末期现越南中部和北部是中国领土,南海已经是中国领海。中国元朝政府还多次派军到到越南北部平叛和越南南部(占城),中国元朝南方海军经常在南中国海巡逻到婆罗洲(加里曼丹岛)。中国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是南海的唯一正统力量,南海的东南亚国家的君主从元朝开始到清朝接受中国中央政府的册封才是合法正统的,南海周边国家从元朝开始到清朝是中国中央政府的藩属国。海南岛在中国西汉开始已经是中国领土,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 不少国家政府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也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例如,1955年在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太平洋地区航空会议通过的第24号决议,要求中国台湾当局在南沙群岛加强气象观测,会上没有任何一个代表对此提出异议或保留。许多国家出版的地图也都标注南沙群岛属于中国。例如,日本1952年由外务大臣冈崎胜男亲笔推荐的《标准世界地图集》,以及1962年由外务大臣大平正芳推荐出版的《世界新地图集》,1954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出版的《世界大地图集》,1956年英国出版的《企鹅世界地图集》,1956年法国出版的《拉鲁斯世界与政治经济地图集》等都明确标注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越南1960年、1972年出版的世界地图及1974年出版的教科书都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权威性百科全书,如1963年美国出版的《威尔德麦克各国百科全书》,1973年的《苏联大百科全书》和1979年日本共同社出版的《世界年鉴》都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 战后相当长时期内,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问题。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及解决机制 内容摘要: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维护海洋权益是21世纪世界各国发展的战略方向。如何利用国际法和与海洋权益相关的条约、公约来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是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从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的现状开始分析,参考国际解决争端的范例,提出我国海洋权益争端的解决机制关键词: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正文: 引言 作为一个传统的农耕民族国家,我国古代对海洋的重视程度远没有陆地高。自郑和下西洋后,明清两代闭关锁国长达400年,而与此同时西方列强却享受着拥有海洋带来的财富。中国不是没人注意海洋,郑和曾经说过“欲国家富强,不可置海洋于不顾,财富取之于海,危险亦来自海上。”闭关锁国的结果就是自1840年起中华民族所遭受的一个多世纪的外辱。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但是当我们终于开始关注海洋的时候,我们的邻居早就开始有计划的争夺我国的合法海洋权益,因此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频频产生。为了更好的开发和利用海洋,为了不让祖先留下的蓝色国土在我们手中丧失,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途径来寻求解决的方式。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端现状及产生原因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所属的海域面积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但是,在这些海域内,不少区域和海上邻国存在矛盾和争议,我国的海洋权益正受到严峻的挑战。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四是海洋科学利益。

浅谈中国南海问题论文..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课 程 设 计 组别:第一大组第一小组 日期:2015年11月28日

目录 摘要 (3) 一、南海问题的由来 (3) 关于中国南海问题的探讨 (3) 关于中国南海问题的探讨 (3) 关于中国南海问题的探讨 (3) 关于中国南海问题的探讨 (3)

关于中国南海问题的探讨 【摘要】当今世界各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对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各国十分重视并不断扩大对海洋的需求和关注,试图凭借海洋资源、空间和权益的占有和利用,来寻求最大发展空间和利益。南海是我国五大海区中最大的海区,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在近200多年间,不断遭到周边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的觊觎,企图划分我国南海海域的资源,侵占我们的领海权益。可谓是争端不断。以何种态度,用何种方法处理南海争端,也成为我国近年来的焦点话题。 【关键词】海洋资源;南海动态;领海权益;中方态度 一、南海问题的由来 中国南海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对外关系的热点之一,其最初是因自然资源和领土的争夺而产生的。南海诸岛,特别是南沙群岛由于它们在经济和战略方面的重要性,令周围各国虎视眈眈。 中国南海海域的岛礁共有数十处之多,然而我国目前在南沙仅占有9个岛屿。而其它各国不仅强行占领其余各岛,并在占有的岛礁上建成永久标志性建筑且派兵驻守,吸引外资,肆虐的掠夺南海资源。

自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中国南海地区不断发现了包含原油、天然气、“可燃冰”等在内的众多丰富资源,引起周边各国的觊觎。此后,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南海问题日趋紧张。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利用各种非正当军事手段强行占领或企图占领南海部分群岛。1982年通过并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给了那些非法占据我国南海诸岛的国家又一个取得国际承认的机会。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这些国家侵略强占中国南海群岛的企图越发明显,军事活动日益频繁,甚至公然宣布对于南海诸群岛的主权,使得南海争端进入白热化。 二、南海问题近况 目前我国南海海域被无理侵占的岛礁有40余处,临近的海域也被其他各国瓜分。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纷纷宣示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中国海疆频频告急,围绕南海岛屿、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明争暗斗,让这一海域的局势变得越来越复杂和诡异。 “2003年11月11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菲律宾在北京签订价值700万美员的共同勘探南海石油协议,双方将组成联合工作委员会,共同勘探开发南海油气资源。”1这预示着“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之路有了一个良好开端,这也是2002年底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南海各方行动宣言》后,南海问题的解决朝良好的方向迈出的一大步。 2011年六月菲美举行为期11天的“海上联合战备训练演习”。9月23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主持例行记者会回应此事时称: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此我们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为中国政府一直以

浅议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毕业设计(论文) (2015届大学本科) 题目: 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5年9月

目录 摘要 (2) 前言 (2) 1.我国的海洋权益现状……………………………………………………………… 1.1 全面理解海洋权益内涵………………………………………………………… 1.2 正确认识海洋维权形势………………………………………………………… 1.3 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2 2 3 4 2. 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意义 (5) 2.1政治利益 (5) 2.2经济利益 (5) 2.3安全利益………………………………………………………………………… 3.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 3.1完善我国的海洋立法……………………………………………………………6 6 6 3.2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 (7) 3.3加强我国海上执法力量建设 (7) 3.4建立综合的海上安全保障体系 (7) 4.结语 (8) 谢辞 (9) 参考文献 (9)

浅议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摘要:历史不止一次的用事实向我们证明了“海洋兴则国家盛、海洋衰则国家败”的道理。事实证明,享有海洋权益并不等于控制了海洋,一个国家的海洋经济权益是需要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来加以捍卫的。同时,对于如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不能简单的认为单凭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手段就能对海洋的资源来加以控制和利用,说到底,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海军力量来有效捍卫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经济资源的开发利用。 关键词:海洋权益;争端;中国;资源;经济;策略 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2012年年初以来,我国周边海域热点频发,维护海洋权益形势严峻,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那么,什么是海洋权益,如何看待我国的维权形势,如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有哪些,这些都要求我们不断深化理解,提高认识,并为之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 1 我国的海洋权益现状 在黄海,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如果按此划分,他们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中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在东海,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列岛被日本非法占领,东海大陆架是中国的自然延伸,因此面积77万平方公里的海区中应归我管辖的为54万平方公里,但是日本却提出中日两国是共架国,要求按中间线划分海域。按日本的无理要求,日本与中国有16万平方公里、韩国与中国有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地区。此外,我在东海作业的渔船、海洋科学考察船经常遭到日本海上自卫队和海保厅的舰机骚扰、跟踪和监视,严重影响了我船的正常作业。在南海,海洋权益受到侵犯更加严重。一是岛屿被侵占。二是海洋资源被掠夺。此外,中国自1999年开始,每年宣布南海实行夏季休渔期。但受到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的严重挑战,越、菲两国不但说中国“无权宣布休渔”,而且我休他不休,乘我渔民不出海之机大肆捕捞。 1.1 全面理解海洋权益内涵 何谓海洋权益?一般的理解是国家在认识和利用海洋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例如,毗连区管制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他国管辖海域的航行权利、行使公海六大自由的权利以及分享国际海底区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利益等。严格来说,海洋岛屿主权及领海主权在性质上高于一般的海洋权益。但依据“陆地统领海洋”的原则,海洋岛屿主权是主张岛屿领海等管辖海域及其相关权利的基础。因此,维护岛屿主权一般也被视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任务。

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全文

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 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於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於消灭。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岛礁的地位︰

(下)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下)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宋燕辉:《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载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2015年卷第1期(总21期),第294~360页。 接公号文章《(中)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六、菲律宾就争议岛礁提出的主张 菲律宾在其诉状中辩称,太平岛、中业岛和西月岛不具有足以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自然条件,如果没有外部定期的必需品补给,太平岛和中业岛上的小型人类社区将无法生存。不论岛上军队和海岸警卫队人员轮值周期有多久,都不等于持久的“人类居住”。此外,这2个岛上的军民都不从事生产、销售或交换活动,而这些是维持稳定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式。[1]因此,菲律宾称这3个岛屿都是《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菲律宾还主张黄岩岛内的6块在高潮时露出水面的珊瑚岛礁面积太小,是荒芜之地,无法维持人类居住。这些岛礁缺乏淡水、土壤、动植物,并不适宜居住,也没有任何经济生活的要素。因此,菲律宾称这些岛礁“无可争议地属于第121条第3款的‘岩礁’,也因此没有权利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2]菲律宾还称,仁爱礁、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是低潮高地,中国在除了仁爱礁以外的其他4块

礁石上都建造了设施。而除了西门礁、南薰礁,其他3块礁石都距南沙群岛其他所有高潮时仍露出海面的岛礁12海里以外。因此,菲律宾主张仁爱礁、美济礁和渚碧礁没有权利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无法通过占领或其他方式取得主权。根据这3块礁石所处的位置,他们要么构成沿海国的大陆架组成部分,要么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底区域。[3]至于西门礁和南薰礁,菲律宾认为,无论最终判定哪个国家对其拥有主权,该国都会占取这些岛礁,并用他们作为测量这些岛礁领海宽度的基点。[4]菲律宾在诉状中声称,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在高潮时有部分露出水面,和黄岩岛一样,他们都只是勉强露出水面的很小、很贫瘠的礁石,没有淡水,没有食物和种植庄稼的能力,没有植被和供人类居住的生存空间,也无法维持本身经济生活。因此,菲律宾主张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是《公约》第121条第3款定义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5]菲律宾在诉状中声明,越南和马来西亚也持同样的观点,即南海南部的11个岛礁均不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只有中国主张南沙群岛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6]菲律宾关于南海北部和南部12个岛礁的法律性质和权利的主张,引出了一个与仲裁庭对此案的管辖权及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密切相 关的重要问题。尤其值得质疑的是,菲律宾的主张是否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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