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作者:杨柳君

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项目完美地解决了四种组织形式的问题,两位著名的组织学者詹姆斯-巴伦(James Baron)和迈克尔-汉纳(Michael Hannan)主持了SPEC(Stanford Project on Emerging Companies)。斯坦福大学SPEC研究项目报告给我们列出了“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我最近在读中欧肖知兴老师的书,这个报告资料是我在他的书中看到的,在此向他表示敬意。

在斯坦福大学SPEC研究项目报告中,四种组织形式分别为:

科层型组织、明星型组织、专制型组织、投入型组织。

说点题外话,在肖老师的书中看到这个报告时,我对建模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平时工作、生活中,我们很多人喜欢“捣浆糊”,一件事情翻来覆去的讲,也没讲明白,下次遇到同类困惑时,还是缺乏严谨、周密的解决之道。一方面可能没这个能力提炼,一方面应该是没这个意识。

其实,正如我们所了解的,只有建模型,才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抓住事物的本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组织依据自己的战略或资源,匹配相应的组织形式。

然而,正如我们所了解的,每一种组织形式都有其优缺点,我们在享有他的优点时,也必须正视他的缺点。

当我们的企业以某一种组织形式运作时,总有一些员工放大该组织形式的缺点,牢*满腹,这样就无形中给我们的管理者带来了很多管理沟通的难题。

而很多似乎关于“沟通”的难题,其实并不是“沟通”的技术能解决的,不是关于“怎么有技巧的说话”的问题,要真正解决他,我们得在产生沟通障碍的本源上找症结。

很多时候,企业中存在的“沟通”障碍与沟通技巧关系并不大,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很多企业的管理者有可能没看清这个问题。

比如不同企业组织形式运作中自然生出的关于“优缺点”的问题,解决之道是对管理者进行企业组织形式模型的培训,让他们心中有一本清晰的账,清楚的知道各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这样,当他们在面对员工对所在企业组织形式缺点的抱怨时,便能坦然的化解,不至于连自己都迷失了。

在斯坦福大学SPEC的报告中列出:

1、第一类-科层型组织:

“‘科层型组织’的特点是:程序、规则,责任。

‘科层型组织’的优点是:效率较高;不依赖于个人,规模可大可小;公

‘明星型组织’的缺点是:人才容易流失;不平等;不稳定,难于复制;对创始人的依赖性比较大;明星比较昂贵。”

这种组织形式在我们身边很常见。

例如学校、医院都属于明星型组织,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学校和医院一般来说管理都不太强的原因。

目前不少国内的企业属于此类组织形式,企业是基于老板,或少数几个精英的所谓核心竞争力,企业的成败系于老板一人或几个精英,他们是武功高强的孙悟空。

在以老板为明星的企业,不论企业规模是否已做大了,老板的话都会自然的凌驾于所谓的制度、流程之上,员工们也习以为常。

殊不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种“老板一言堂”的企业,风险也是很大的,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特别是,如果这种组织形式的“明星”不是老板本人,而是某个,或某几个“高手”,那老板就很惨了。

老板要看“高手”们的脸色,要拢络“高手”,老板留住“高手”的风险很大,成本也很高。

中国的老板自是明白这一点,所以在大多数国内能存活下来的“明星型组织”里的所谓“明星”们,要么是老板本人,要么是老板能驾驭得了的人。

3、第三类—专制型组织:

“‘专制型组织’的特点是:服从、个人忠诚

‘专制型组织’的优点是:简单易懂;不需协调;适合于权威式文化。‘专制型组织’的缺点是:员工激励问题;员工**,人员变动大;反复无常,容易出错;难于复制。”

这种组织形式类似于我们常说的实行“军事化管理”的组织。

在这样的组织里,员工对老板的忠诚远远大于对企业的忠诚,或者对岗位的忠诚,老板的话就是圣旨。

强势的管理下,当企业规模不大时,也能产生相当不错的执行力,这种组织内部协调工作难度小。

在企业的某个发展阶段,这种“专制型组织”很可能甚至比其他组织形式更高效。

但这样的组织无疑缺乏创意,缺乏对员工意见的尊重,特别是企业里的优秀员工很难施展自己所长,长此以往,优秀员工便慢慢流失掉了。

当企业规模越来越大时,当员工人数越来越多时,这种基于“个人忠诚”,“专制”的强势型组织,弊端就会越来越凸显。

最后一个组织形式是“投入型组织”:

“‘投入型组织’的特点是:团队,不成文的行为规范。

‘投入型组织’的优点是:员工激励程度高;员工忠诚于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强大的雇佣品牌。

‘投入型组织’的缺点是:不灵活,拘泥于过去;不同类型的人难于留下;规模难于变大,也难于变小;依赖于创人人;如何保持对管理层的信任;员工可能会感到心力衰竭。”

实行这种组织形式的,大多属于我们所说的创意型企业,员工素质普遍较高,公司最大的资产在员工脑袋里,而不是有形物质。

这种企业一般都有强大的文化,员工忠诚度较高、团队凝聚力较强,大家拧成一股绳,干劲十足,甚至“以公司为家”。

但问题也会随之而来,公司吸引的往往是“类似”的员工,不同类型的人很难留下,团队成员对创始人的情感依赖比较大,公司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要基于创始人的成长突破。

日复一日的“干劲十足”,也可能会令一些员工疲劳不堪,直至想要逃避。以上四种组织形式各有优劣,没有孰好孰坏之分,选择哪种组织形式也跟企业的战略和现阶段的资源等要素有关。

可敬的是斯坦福大学SPEC 这个权威的研究报告帮我们彻底厘清了看待此类问题的思路。

合伙人企业的优缺点

我们组选择的是合伙人企业 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特点: 1、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2、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合伙企业的优点 (l)1、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米徐进行评估作价,核

实财产。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2)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3)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4)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5)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合伙企业的缺点 (l)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通常有三种,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学习公司财务,首先必须了解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表1-1 企业组织形式及特点 公司组织形式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1.只有一个出资者。 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1.有两个以上出资者。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1.有2~50个出资者。 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 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 2.永续存在。 3.可转让性。 4.易于筹资。 5.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特点:1.只有一个出资者。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独资人直接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并直接负责企业的全部负债,也就是说独资人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而言,独资企业并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收益纳入所有者的其他收益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大多数小企业按独资企业组织设立,因之易于组建。独资企业的价值是出资者出售企业可以得到的现金。 (二)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合伙企业特点:1.有两个以上所有者(出资者)。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包括对其他无限责任合伙人集体采取的行为负无限责任。3.合伙人通常按照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一般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其收益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石油、天然气勘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按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组建。合伙企业的价值是合伙人转让其出资可以得到的现金。 (三)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有2~50个出资者。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出资者资本是否属于国有,可以分为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

企业组织形式及相关问题

企业组织形式及相关问题一、企业的组织形式 1.企业组织形态——企业三种基本的合法形式 第一,个体业主制(Sole Proprietorship) 个体业主制特点: 费用最低; 无企业所得税,只有个人所得税 无限责任; 企业存续期有限; 业主个人的借款; 第二,合伙制(Partnership) 合伙制的形式: 一般合伙制: 合伙协议; 同意各自提供一定比例的合伙资金; 分享相应的利润或亏损; 承担相应份额的债务,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 至少一人是一般合伙人; 不参与企业管理; 合伙制企业特点: 费用较低;

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对出资份额负责; 企业存续期有限; 有限合伙人可以出售他们在企业的利益; 无企业所得税,只有个人所得税; 管理控制权归一般合伙人; 重大事件投票表决; 第三,公司制(Corporation) 公司制企业特点: 创办复杂(章程和细则),费用高; 三类不同的利益者; 有限责任; 企业存续期无限; 法人; 公司法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特点比较 企业形式的比较:

合伙制和公司制的比较 公司制合伙制 市场流动性股份易于交换, 产权交换受限,无 公司无须终结合伙制产权交易市场投票权一股一权一般合伙人控制企业税收双重征税个人所得税 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存续永续有限存续 创办费高低 筹资易, 规模大渠道有限, 规模小3.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资合公司; 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非等额股份 有限责任; 股东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 不能公开募股; 股东出资不能随意转让; 财务不必公开, 定期送达个股东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金划分为等额股份; 发行股份, 公开募股筹资; 有限责任; 股东人数无限; 股票自由转让; 财务公开;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一、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税收影响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一)独资企业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三)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本质也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本段企业组织形式的决定及选择

管理的组织结构及其优缺点教学内容

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其优缺点 组织:英文为Organization,来源于器官(Organ),器官是自成系统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细胞群。后来又逐渐演变为专门指人群而言,运用于社会管理之中。 组织的概念——为了实现某一共同目标或获取某一共同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人群组织。 在我国汉语中,组织的原始意义是编织的意思,即将丝麻织成布帛。如《辽史·食货志》说:“国人树桑麻,习组织。” 组织应运而生“一个工人把铁丝抽出,另一个拉直它,第三个切断它,第四个削尖切断的铁丝,第五个工人将不尖的一端磨毛,准备安上别针的头;而制作别针的头又需要几道工序;将别针的头安上去更要独特的手艺;把整个别针抛光,乃至把别针的头插到纸上去都是门行当。” “这10个人相互配合,一天最多可制作生产48000只别针。但是,假如他们各自独立劳作,而又都不曾在此独特的行业里学过艺受过训,他们一天下来可能每人都做不成20只别针,或许连一只也做不成呢!” 组织结构——组织内部各单位间关系、界限、职权和责任的沟通框架,是组织内部分工协作的基本形式。 常见组织结构形式 ?直线制 ?直线职能制 ?事业部制

?矩阵制 ?子公司和分公司 1、直线制——是最简单的集权式组织结构形式。其领导关系按垂直系统设立,不设立专门的职能机构,自上而下形同直线。 优点 ?结构简单,指挥系统清晰、统一; ?权责关系明确 ?横向联系少,内部协调容易; ?信息沟通迅速,解决问题及时,管理效率比较高。 缺点 ?缺乏专业化管理分工; ?要求企业领导人必须是经营管理全才 适用条件 ?规模较小或业务活动简单、稳定的企业 2、直线职能制——以直线制结构为基础,在厂长(经理)领导下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实行厂长(经理)统一指挥与职能部门参谋、指导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形式。 优点 ?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在保留直线统一指挥优点的基础上,引入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做法,弥补领导人员在专业管理知识和能力方面的不足,协 助领导人员决策。 缺点

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及各自的优缺点评价

题目一: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及各自的优缺点评价。 一、国外装配 优点: 1.比国外全部生产投资少,较为简单; 2.节省运输成本、关税及其他费用支出; 3.能够更好的满足当地政府及市场的某些要求; 4.可以使大部分生产、增值、技术等留在本国,能够得到更好的控制。缺点: 1.增加了出口商的劳动力成本; 二、合资企业 优点: 1.减少东道国政策变化所产生的政治风险; 2.易于取得当地的原材料和资源,顺利打开东道国市场的销售渠道; 3.享有对外投资和和本国企业的双重优惠待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可以迅速熟悉当地的法令、商业惯例、文化习俗等,从而有利于企业的稳健经营; 5.既输出了资本又销售了产品,还可以得到这些商品的优先供应权; 6.减少商品进入东道国市场的阻力,有利于迅速占领市场。 缺点: 1.由于双方背景、兴趣、动机等不同,对外合资企业的经营目标的选择不同,此外双方因文化和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在管理方法上也容易产生分歧,这给双方的合作带来实际和心理的障碍;

2.全球战略难以得到很好的落实,所以习惯的经营管理方法也难以全面贯彻落实。 三、独资企业 优点: 1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和目标进行管理 2.有利于跨国公司的集中管理与决策,以及技术及经营方针的保密; 3.有利于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4.可独享全部的经营利润。 缺点: 1.投资规模较大,费用太高; 2.海外经营的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都较高。 题目二:联想的成功经验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启示是什么? 启示: 1.要“保卫”好国内和国际已经占领的市场。中国企业想要做大做 强不能只是着眼于开拓新市场,忽略已经占领的市场,否则已经占领的市场也会被竞争对手鲸吞蚕食,最终失去立足之地,最终只能黯然退出国际市场; 2.要创造出适合企业发展通行全球的企业文化。注重总部与各分公 司的文化交流; 3.一个成功的国际企业并不是只是将国内的经营经验生搬硬套的拿 到国际市场,而是要充分了解不同市场的不同情况,并以此作出

企业三种组织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

中国企业组织结构现行状况分析

中国企业组织结构现行状况分析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企业层出不穷,而企业组织结构也各有特点。企业组织结构是指企业组织内部各个有机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联系方式或形式,以求有效、合理地把组织成员组织起来,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协同努力。组织结构是企业资源和权力分配的载体,它在人的能动行为下,通过信息传递,承载着企业的业务流动,推动或者阻碍企业使命的进程。由于组织结构在企业中的基础地位和关键作用,企业所有战略意义上的变革,都必须首先在组织结构上开始。因此可以看出,组织结构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企业组织结构的形式 直线制 是一种最早也是最简单的组织形式。它的特点是企业各级行政单位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下属部门只接受一个上级的指令,各级主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厂部不另设职能机构(可设职能人员协助主管人工作),一切基本上都由行政主管自己执行。的优点是:结构比较简单,责任分明,命令统一。缺点是:它要求行政负责人通晓多种知识和技能,亲自处理各种业务。这在业务比较复杂、企业规模比较大的情况下,把所有管理职能都集中到最高主管一人身上,显然是难以胜任的。因此,直线制只适用于规模较小,生产技术比较简单的企业,对生产技术和比较复杂的企业并不适宜。 职能制 ,是各级行政单位除主管负责人外,还相应地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在厂长下面设立职能机构和人员,协助厂长从事工作。这种结构要求行政主管把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力交给相关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就有权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向下级行政单位发号施令。因此,下级行政负责人除了接受上级行政主管人指挥外,还必须接受上级各职能机构的领导。职能制的优点是能适应现代化生产技术比较复杂,管理工作比较精细的特点;能充分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减轻直线领导人员的工作负担.但缺点也很明显:它妨碍了必要的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形成了多头领导;不利于建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 业的比较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 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 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法律的争议(doc 2页)

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营期限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契约。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三十六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二十五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磋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四十三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契约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完整word版)组织结构的种类及特点

组织结构的种类、特点及适用范围 1、直线制 直线制是一种最简单的集权式组织结构形式,又称军队式结构。其领导关系按垂直系统建立,不设立专门的职能机构,自上而下形同直线。 优点:结构简单、指挥系统清晰、统一;责权关系明确;横向联系少,内部协调容易;信息沟通迅速,解决问题及时,管理效率比较高。 缺点:缺乏专业化的管理分工,经营管理事务依赖于少数几个人,要求企业领导人必须是全才。当企业规模扩大时,管理工作会超过个人能力所限,不利于集中精力研究企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适用范围:规模较小或业务活动简单、稳定的企业。 2、直线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是一种以直线制结构为基础,在厂长(经理)领导下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实行厂长(经理)统一指挥与职能部门参谋、指导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形式。直线职能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形式。 特点: 厂长(经理)对业务和职能部门均实行垂直式领导,各级直线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对直接下属有指挥和命令的权力,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职能管理部门是厂长(经理)的参谋和助手,没有直接指挥权,它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只是一种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优点:既能保证统一指挥,又可以发挥职能管理部门的参谋、指导作用,弥补不足 缺点:横向联系、协作困难;请示,汇报,无大问题 适用范围:规模中等的企业。随着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将倾向于更多的分权。 3、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也称分权制结构,是一种在直线职能制基础上演变而成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事业部制结构遵循“集中决策,分散经营”的总原则,实行集中决策指导下的分散经营,按产品、地区和顾客等标志将企业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分别组成事业部。各事业部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优点: 权力下放,有利于管理高层人员从日常行政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考虑重大战略问题。 各事业部主管拥有很大的自主权,有助于增强其责任感,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适应能力。 各事业部集中从事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实现高度专业化,整个企业可以容纳

我国的企业类型

第一节我国企业的类型 一、企业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具备一定法律资格的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经济单位。 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具有明确的产权; (2)以盈利为目的; (3)企业是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实体; (4)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市场为中心;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风险性; (6)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交易者之间处于平等地位。 二、我国企业的类型 企业类型的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即学理标准和法定标准。学理标准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们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所作的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这种分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学理上的解释对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指

导和参考作用。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法定的企业类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因企业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同类型企业规定的具体内容与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区别。 (一)企业的学理分类 1、从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可划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等; 2、根据企业使用的技术装备及生产力要素所占比重,可分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 3、根据企业规模,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4、根据企业内部结构,可分为单厂企业、多厂企业和联合企业; 5、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可分为国有企业、公营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6、根据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7、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8、以投资者的不同,可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9、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 10、其他划分。

法人独资企业有股东吗以及优缺点

法人独资企业有股东吗以及优缺点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法人独资企业有股东吗以及优缺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法人独资企业是有股东的,就是100%控股的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优点:(一)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和收益权高度统一。(二)企业所有者对公司债务的自负盈亏和无限责任已经成为一项严峻的预算约束。 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由个人出资,个人拥有和控制,承担个人经营风险,享有全部营业收入的企业。自然人的事。最古老,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从事零售,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 法人独资企业是有股东的,就是100%控股的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 法人独资企业优点 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原始、最经典的形式,也是民营企业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它的主要优点是: (一)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和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有者对公司债务的自负盈亏和无限责任已经成为一项严峻的预算约束。商业运作与个人的个人经济利益甚至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业主将尽力管理业务。

(三)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出入境、设立和破产限制较少。 法人独资企业缺点 虽然独资企业具有上述优点,但也有一些明显的缺点: (一)筹集大量资金是很困难的。由于个人资金有限,以个人名义借款也比较困难。因此,个人独资限制了企业的扩张和大规模经营。 (二)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企业主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在加强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还带来了业主承担过多风险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在风险部门或领域的投资。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三)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者的疾病和死亡,以及个人和家庭成员的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的厄运。 (四)企业内部的员工基本上都是聘用的,双方利益的不一致导致了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摘要:法人独资企业是有股东的,就是100%控股的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优点:(一)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和收益权高度统一。(二)企业所有者对公司债务…

一起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案例的法理思考

一起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案 例的法理思考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一起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案例的法理思考 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均以法人企业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非法人营业机构由法人企业登记注册地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此,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能汇总纳税与不能汇总纳税,其税率和税负就可能大不相同,甚至悬殊。因此,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就成为税务筹划的手段之一。本文结合一起案例,试从法理层面分析某纳税人利用公司组织形式为什么由税务筹划沦为打击和遏制的避税行为,并针对该避税问题提出思考和对策。 一、案情简介 A(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由设在欧洲某避税港的某跨国集团独资经营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地在我国某沿海开放城市(三级城市)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A公司的组织架构是:注册地有间集团内部称之为P厂的生产机构,主要从事建安材料类产品的制造、生产加工;注册地外设立了10多个分公司和1个办事处,均属非法人的营销机构,主要从事在中国市场销售本公司的产品。 - 经调查,A公司名下的10多个分公司由设在上海的营销总部(登记为A公司的上海办事处)直接统一控制和管理,集团内部将上海营销总部称为MO。注册地机构实质上就是P厂,注册地再也没有什么总部机构来控制和管理P厂和上海MO(10多个分公司)。注册地P厂与上海MO分别直接接受集团的管理与控制,实质上就是集团设在中国的制造和销售的2家子公司,而不是法律形式的1家A子公司。A公司仅仅是该跨国集团将分散的2家子公司利用总分支机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注册登记行为,有名无实,从而构成了虚设法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一)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看,注册地P厂与设立的10多个分公司和1个办事处同为二级机构,本应直接只接受总机构控制和管理,总机构再对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负责。但是,经调查,挂名A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等均不在注册地上班,而在上海分部工作,因其行使的职权只限于上海MO机构的营销事务,所以从不过问注册地P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同样,注册地P厂则以厂长为首的生产机构管理层进行公司治理,管理权和经营权也不涉及上海MO机构的营销事务。同时,注册地P厂、上海MO均直接只对境外投资股东(母公司)负责。因此,A公司仅仅是注册法人人格而已,没有总机构实体,从而形成了有悖公司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的做法和行为:10多个分公司不由注册地机构而由上海MO所控制和管理;一家公司并存2家公司治理结构,并列2个“老总”,违反了作为二级机构只能对上一级机构负责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从经营管理看,A公司的住所不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过对A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管理的调查,并进行了功能分析,发现A公司根本不存在总公司管理机构来控制和管理P厂和上海MO或10多个分公司,注册地机构不是决策、管理和控制中心,而仅仅是集团在全球布局的一家制造商。所登记A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营销职能则由上海MO机构承担,但上海MO却是与注册地制造商截然分开的一家分销商,两者泾渭分明,互不控管,独成体系。因此,注册地住所的机构是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制造商,而不是集经营决策、产品制造、市场开发、产品销售等功能的公司总部,法人公司是个“壳体”。 (三)从财务控制看,A公司不按总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进行设账和核算,没有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存在的财务处理中心。通过对A公司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的调查分析,发现注册地仅仅是P厂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控制的所在地,而不是包括众多分公司在内的整个公司的核算地和管理地,即不具有总分支机构会计的特征。该跨国集团在全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区别就是: 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相比,合伙有其她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与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与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与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与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与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与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她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与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与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它的优势在于: (1)个人投资,设立容易。因为就是一个人投资,个人决策即可设立,无须与其她人在一起按照议事程序制定章程,申请、登记也比较简便。 (2)规模较小,灵活多样。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人出资,一般都规模较小,或者说,绝大多数就是小规模的经营,能适应市场迅速多样的变化,以多样化的经营适应市场多样的需要。 (3)个人经营,效率较高。个人独资企业往往就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体,业主自行决定经营事项,效率高、行动快,这种运营方式使个人独资企业更易于贴近市场,更富于竞争力。 (4)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点多、面广、数量大,可以吸纳一大批人就业,服务于社会,也为自己谋利。(5)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举办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就就是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入投资领域,这种投资的数额会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所发挥的作用与企业素质的提高而有所变化。 (6)有利于适应产品、服务创新的需要。个人独资企业规模小,又比较

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作者:杨柳君 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项目完美地解决了四种组织形式的问题,两位著名的组织学者詹姆斯-巴伦(James Baron)和迈克尔-汉纳(Michael Hannan)主持了SPEC(Stanford Project on Emerging Companies)。 斯坦福大学SPEC研究项目报告给我们列出了“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我最近在读中欧肖知兴老师的书,这个报告资料是我在他的书中看到的,在此向他表示敬意。 在斯坦福大学SPEC研究项目报告中,四种组织形式分别为: 科层型组织、明星型组织、专制型组织、投入型组织。 说点题外话,在肖老师的书中看到这个报告时,我对建模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平时工作、生活中,我们很多人喜欢“捣浆糊”,一件事情翻来覆去的讲,也没讲明白,下次遇到同类困惑时,还是缺乏严谨、周密的解决之道。 一方面可能没这个能力提炼,一方面应该是没这个意识。 其实,正如我们所了解的,只有建模型,才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抓住事物的本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组织依据自己的战略或资源,匹配相应的组织形式。然而,正如我们所了解的,每一种组织形式都有其优缺点,我们在享有他的优点时,也必须正视他的缺点。 当我们的企业以某一种组织形式运作时,总有一些员工放大该组织形式的缺点,牢*满腹,这样就无形中给我们的管理者带来了很多管理沟通的难题。 而很多似乎关于“沟通”的难题,其实并不是“沟通”的技术能解决的,不是关于“怎么有技巧的说话”的问题,要真正解决他,我们得在产生沟通障碍的本源上找症结。 很多时候,企业中存在的“沟通”障碍与沟通技巧关系并不大,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很多企业的管理者有可能没看清这个问题。 比如不同企业组织形式运作中自然生出的关于“优缺点”的问题,解决之道是对管理者进行企业组织形式模型的培训,让他们心中有一本清晰的账,清楚的知道各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这样,当他们在面对员工对所在企业组织形式缺点的抱怨时,便能坦然的化解,不至于连自己都迷失了。 在斯坦福大学SPEC的报告中列出: 1、第一类-科层型组织: “‘科层型组织’的特点是:程序、规则,责任。 ‘科层型组织’的优点是:效率较高;不依赖于个人,规模可大可小;公平;适合多种类型的公司。 ‘科层型组织’的缺点是:不灵活;管理费用大;不讨员工喜欢;不适应

大中小企业组织结构形式

大中小企业组织结构形式: (一)企业法人: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二)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企业组织结构的形式 直线制 直线制是一种最早也是最简单的组织形式。它的特点是企业各级行政单位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下属部门只接受一个上级的指令,各级主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厂部不另设职能机构(可设职能人员协助主管人工作),一切管理职能基本上都由行政主管自己执行。直线制组织结构的优点是:结构比较简单,责任分明,命令统一。缺点是:它要求行政负责人通晓多种知识和技能,亲自处理各种业务。这在业务比较复杂、企业规模比较大的情况下,把所有管理职能都集中到最高主管一人身上,显然是难以胜任的。因此,直线制只适用于规模较小,生产技术比较简单的企业,对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比较复杂的企业并不适宜。 职能制 职能制组织结构,是各级行政单位除主管负责人外,还相应地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在厂长下面设立职能机构和人员,协助厂长从事职能管理工作。这种结构要求行政主管把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力交

给相关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就有权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向下级行政单位发号施令。因此,下级行政负责人除了接受上级行政主管人指挥外,还必须接受上级各职能机构的领导。 职能制的优点是能适应现代化工业企业生产技术比较复杂,管理工作比较精细的特点;能充分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减轻直线领导人员的工作负担.但缺点也很明显:它妨碍了必要的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形成了多头领导;不利于建立和健全各级行政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责任制,在中间管理层往往会出现有功大家抢,有过大家推的现象;另外,在上级行政领导和职能机构的指导和命令发生矛盾时,下级就无所适从,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容易造成纪律松弛,生产管理秩序混乱。由于这种组织结构形式的明显的缺陷,现代企业一般都不采用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也叫生产区域制,或直线参谋制。它是在直线制和职能制的基础上,取长补短,吸取这两种形式的优点而建立起来的。目前,我们绝大多数企业都采用这种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组织结构形式是把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领导机构和人员,按命令统一原则对各级组织行使指挥权;另一类是职能机构和人员,按专业化原则,从事组织的各项职能管理工作。直线领导机构和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一定的决定权和对所属下级的指挥权,并对自己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而职能机构和人员,则是直线指挥人

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独资是指由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企业负责人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一致,不得使用别名。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按规定缴纳私人所得税。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 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比如“张三的饭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项目二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创办一个企业,就要为自己的企业取得合法经营主体的资格(选择企业的法律类型)。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就取得了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开始享有合法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创业者要结合自己的创业设想和自己的具体情况,为自己的企业选择一个法律类型,以体现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便于开展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企业的组织形式从法律上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的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法律和政策允许经营的其他行业。 (二)个体工商户的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着重介绍农民创办企业时经常采用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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