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税务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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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税务处理案例

企业清算税务处理案例二

甲公司是由A、B两法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A、B各出资50%。2013年因经营期满决定解散清算。甲公司清算基准日及清理后的资产、负债有关数据如下表所示:(不包括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收)

注解:表中的存货和设备均为不含增值税价值。设备为年后购入。房产于年前购置,

购置价为2800万元。

应交税费一一清算前应缴未缴的税金及附加;

留抵税额一一清算前尚存的留抵税额;

一、清算期间应缴的各项税款如下:

对企业清算资产进行清查时,支付的清算费用80万元

1、增值税

销项税额=(380+1400)*17%=302.6 万元

应缴增值税=302.6-350=-47.4万元

未抵减完的47.4 万元,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应作为“负债清偿损失”处理。

2、营业税

应缴营业税=(3500+90)*5%=179.5 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9.5*10%=17.95万元

3、土地增值税

应缴土地增值税=【3500-2800*(1+5%)*5】*30%=112.5 万元

4、企业所得税

(1) 资产处置损益=5650-5080=570万元

(2) 债务清偿损益= -47.4万元

(3) 清算费用和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增税=80+179.5+17.95+112.5=389.95万元

(4) 清算所得=570-47.4-389.95=132.65万元

(5) 应缴企业所得税=132.65*25%=33.1625万元

二、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税款-其他债务

=5650-80-310-(179.5+17.95+112.5+1250+33.1625)-2310=1356.888万元

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留存收益中按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140+319.4875=459.4875万元

为企业清算新产生的税后利润=(5650-4860)-47.4-389.95-33.1625=319.4875万元

A、B 各自应确认股息所得=459.4875/2=229.7438万元,可享受免税优惠剩余财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A、B 各自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损益=1356.888*50%-229.7438-500=-51.2998万元,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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