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推进省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省委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省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省委常委会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三条省委全委会在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问,是全省党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省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审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听取和审议省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省委常委会及其成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省党代表大会或省党代表会议,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五)选举省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决定递补省委委员;

(六)酝酿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换届的重要人事安排;向有关方而推荐重要干部;

(七)对市(除杭州、宁波外)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省委工作部门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八)对省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其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问题作出决策。

第四条省委全委会由省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省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省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省委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省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省委常委会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条省委全委会应当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七条省委全委会决定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

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人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第八条省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省委名义上报和下发。

第九条凡属省委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全委会的,省委常委会可先行处置,事后应当向全委会报告。

第十条省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省委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召集省委全委会并确定全委会议题;对需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研究讨论省委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每年至少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

(二)传达讨论党中央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传达讨论国务院重要指示,听取省政府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对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讨论确定省委年度工作要点;讨沦省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草案的情况汇报;听取全省和省级

预算执行情况及草案的情况汇报;研究讨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每季度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

(五)研究讨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省政府党组、省政协党组和省军区党委提出的重要事项;对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委(党组)请示的有关全局和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六)以省委名义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向各市、县(市、区)党委和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发出重要指示和重要文件。

(七)按照中央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讨论制定全省各类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

(八)研究决定副厅以上机构设置和变动等重要问题。

(九)每年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

(十)视具体情况听取有关市委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的重大专

项工作汇报;听取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十一)每年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

(十二)对其他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省委常委会会议由省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省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省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应当协调成熟。

第十四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省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省委主要领导或秘书长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凡属省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的,省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先行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

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八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人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

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会议意见和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二十条省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委书记办公会议不是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其议事范围是:

(一)酝酿需要提交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对省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交流日常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省委书记办公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省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省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的意见,如需形成决策,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

第二十四条省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的事项、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在省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全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研究提出处理全省重大财经问题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原则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要问题的制度。

省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一般一至两个月举行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省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由省委财经领导小组组长确定,或由领导小组成员提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确定。会议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会后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二十八条省委财经领导小组不直接受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关

于日常财经工作的请示或报告。但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方针、重要决策和重大财经问题、重大建设项目的请示或报告,应当抄送省委财经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省委全委会、常委会和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并抓好决策的落实:

(一)在决定重大问题之前,各位省委委员、常委会委员和领导小组成员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为科学决策做好准备。

(二)在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三)在提出决策方案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方案内容,征求下级党

组织的意见或听取人大、政府、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

(四)决策实施中,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因决策失误或决策实施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既坚持集体领导,又充分发挥个人分工负责的作用,切实有效地履行领导职能:

(一)省委书记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支持常委会委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二)副书记协助书记负责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

(三)省委对不需要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专项工作进行协调和

决策时,可根据专项工作内容由省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召开省委专题会,有关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形成的意见,根据要求,编发专题会议纪要。

(四)常委会委员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分管的工作,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对不属于个人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配合,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常委会委员应当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同时应当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

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三十一条省委常委会委员要自觉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保证省委决策的有效实施:

(一)常委会委员应当紧紧围绕省委的部署开展工作,积极贯彻省委的各项决议、决策,齐心协力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常委会委员个人对省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按组织程序提出,在省委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不得有与省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三)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个人意见必须符合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省委发表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当经过常委会讨论。

第三十二条除遇紧急情况外,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对不遵守、不执行省委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市、县(市、区)党委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党内重要情况通报、报告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对党内事务的联系、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促进党务公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是指省、市、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各级党委、纪委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次党代会代表通报有关决策和重要情况;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以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第三条向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通报的重要情况的内容及方式为:

(一)党的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全委会工作报告、作出的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等,应当在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作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等,应当在会后以适当方式向全体党员通报传达,也可视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议程等情况应当在会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会议公报和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候补委员以及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

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应当在会后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党委常委会会议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内容和精神,应当在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下列事项可以根据需要,以会议或者书面等形式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一)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有关重要情况;

(二)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决定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三)党委常委会会议的重要学习情况。

第五条向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通报的内容和方式为: (一)党的代表大会拟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决议、决定等,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通报,充分听取意见;

(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拟审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和重要决议、决定等,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以会议材料的形式通报;

(三)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会议或书面形式通报;通过的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以党委文件的形式通报。

第六条向下级党的委员会和下属(基层)党组织通报的内容和方式为:

(一)党的代表大会拟审议的工作报告和重要决议、决定等,应当

在会议召开之前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通报,充分听取意见;

(二)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以会议或书面形式通报;需要办理的事项以督办通知的形式通知有关下级党委或下属党组织落实;通过的重要干部任免,以党委文件的形式通报;

(三)党委常委会对与下级党委或下属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一般应征求下级党委或下属党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党委或下属(基层)党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报。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通报以及通报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党的建设、社会稳定、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情况;

(三)围绕中央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

(四)干部群众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要情况的反映、要求和建议以及其他重要的社情民意;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

(六)党委的全面工作情况;

(七)中央和上级党委要求上报的其他重要情况,党委认为需要上

报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情况和问题,一般以正式报告形式上报,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以信息、督查、信访专报等形式上报。党委的全面工作情况,一般一年报告一次;其他情况适时报告,或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紧急灾情、疫情等即时报告。

第十条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向省委报告制度。

(一)每年应当就本地区、本部门的全面工作情况,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向省委报告一次;

(二)每半年应当就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正式报告或督查专报的形式向省委报告一次;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省委报告或请示;

(四)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紧急灾情、疫情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事发后的2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

(五)每季度应当报告一次本地区、本部门重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和有关经济运行动态信息;报送一次综合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社情民意动态信息。遇中央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国际国内重特大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其他重要的社情民意应当随时报送。

第十一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第十二条上级党组织要及时、妥善处理下级党组织上报的报告或请示,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下级党组织。

对于内容复杂需要有关部门深人研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及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文件办理情况及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

以下个人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及购买汽车等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个人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对于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报告人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第十六条对需要答复的报告,受理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党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

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事宜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个人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党组织对重要情况应当报告而瞒报、谎报、漏报、缓报的;

(二)党组织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的;

(三)组织或个人干扰和阻挠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办法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商中共浙江省纪委解释。

述职述廉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四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准确,简

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

第五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各开展一次,与当年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工作同时进行,与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有机结合。年度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领导干部,到现单位工作满半年的,参加现单位述职述廉;不满半年的,只述廉,可不参加民主测评。

第六条述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

(四)密切联系群众和开展调查研究情况;

(五)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情况;

(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情况;

(五)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六)作风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述职述廉内容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领导干部应当在一定范围的干部会议上进行述职述廉。

第十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议的参加对象应当包括:

(一)本级党委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全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

(五)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及本级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

(六)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一条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检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议的参加对象应当包括:

(一)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

(三)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人数较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对象。

第十二条述职述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导干部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二)召开会议,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述廉;

(三)与会人员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

(四)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如实向班子其他成员反馈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

(五)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六)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上报本年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三条为便于加强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召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应当提前15日向上一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

告。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上一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派员或委托派员参加。与会人员填写的民主测评表、民主评议表,分别由上:一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汇总统计并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十五条述职述廉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一定方式在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由上一级纪委和党

委组织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谈话提醒、诫勉、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各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要对述职述廉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存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领导班子成员,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应当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述职述廉的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商中共浙江省纪委解释。

民主生活会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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