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勘查预算标准(2007)

国土资源勘查预算标准(2007)
国土资源勘查预算标准(2007)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

二○○七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地形测绘 (1)

第一节地形测量 (1)

一、控制测量 (1)

(一)工作内容 (1)

(二)困难类别 (1)

(三)控制测量预算标准 (1)

二、地形测量 (2)

(一)工作内容 (2)

(二)困难类别 (2)

(三)地形测量预算标准 (2)

第二节制图 (2)

一、地形图编绘 (2)

(一)工作内容 (2)

(二)困难类别 (2)

(三)地形图编绘预算标准 (3)

二、地形图数字化 (3)

(一)困难类别 (3)

(二)地形图数字化预算标准 (4)

三、地质图数字化 (4)

(一)困难类别 (4)

(二)地质图数字化预算标准 (4)

四、地质图计算机成图 (4)

(一)困难类别 (4)

(二)地质图计算机成图预算标准 (5)

第二章地质测量 (6)

第一节区域地质调查 (6)

一、工作内容 (6)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6)

三、区域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6)

第二节专项地质测量 (6)

一、工作内容 (6)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6)

三、专项地质测量预算标准 (7)

四、地质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7)

第三节区域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调查 (7)

一、工作内容 (7)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7)

三、区域水文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8)

四、区域生态环境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8)

第四节专项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测量 (8)

一、工作内容 (8)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8)

三、专项水文地质测量预算标准 (9)

第五节区域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9)

一、工作内容 (9)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9)

三、区域工程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10)

四、区域环境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10)

第六节专项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 (10)

一、工作内容 (10)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10)

三、专项工程地质测量预算标准 (10)

四、专项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预算标准 (11)

第三章遥感地质 (12)

第一节航空遥感彩色摄影 (12)

一、工作内容 (12)

二、航空摄影类区划分 (12)

三、航空遥感彩色摄影预算标准 (12)

第二节遥感地质解译 (13)

一、工作内容 (13)

二、航(卫)片可解程度分类 (13)

三、遥感地质解译预算标准 (13)

第四章物化探 (14)

第一节地形等级划分 (14)

一、物化探工作确定地形等级的界限: (14)

二、地形要素划分标准及分值表 (14)

三、地形等级确定表 (14)

第二节物探 (14)

一、磁法 (14)

(一)工作内容 (14)

(二)磁法测量预算标准 (15)

(三)磁法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15)

二、重力 (15)

(一)工作内容 (15)

(二)区域重力测量预算标准 (15)

(三)重力测量预算标准 (15)

(四)重力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16)

三、电法 (16)

(一)工作内容 (16)

(二)激电中梯(长导线)测量预算标准 (16)

(三)激电中梯(长导线)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16)

(四)激电中梯(短导线)测量预算标准 (16)

(五)激电中梯(短导线)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17)

(六)激电测深测量预算标准 (17)

(七)视电阻率中梯测量预算标准 (17)

(八)视电阻率联合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17)

(九)视电阻率垂向电测深测量预算标准 (17)

(十)视电阻率对称四极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18)

(十一)充电法电位和梯度测量预算标准 (18)

(十二)自然电场法电位测量预算标准 (18)

(十三)瞬变电磁法测量预算标准 (19)

(十四)高密度电阻率法测量预算标准 (19)

(十五)大地电磁测深测量预算标准 (19)

(十六)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测量预算标准 (20)

(十七)甚低频测量预算标准 (20)

四、地震 (20)

(一)工作内容 (20)

(二)浅层地震一次观测法测量预算标准 (20)

(三)浅层地震多次迭加法测量预算标准 (21)

五、放射性 (21)

(一)工作内容 (21)

(二)伽玛总量测量预算标准 (21)

(三)伽玛能谱测量预算标准 (22)

(四)常规测氡、RaA法测氡预算标准 (22)

(五)活性炭测量预算标准 (23)

六、测井 (23)

(一)工作内容 (23)

(二)测井预算标准 (23)

第三节化探 (25)

一、土壤测量 (25)

(一)工作内容 (25)

(二)土壤测量预算标准 (25)

(三)土壤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25)

(四)多目标土壤测量预算标准 (25)

二、岩石测量 (26)

(一)工作内容 (26)

(二)岩石测量预算标准 (26)

(三)岩石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26)

三、水地球化学测量 (26)

(一)工作内容 (26)

(二)水地球化学测量预算标准 (26)

四、水系沉积物测量 (26)

(一)工作内容 (26)

(二)水系沉积物测量预算标准 (27)

五、汞气测量 (27)

(一)工作内容 (27)

(二)汞气测量预算标准 (27)

六、地气测量 (27)

(一)工作内容 (27)

(二)地气测量(纳米级物质测量)预算标准 (27)

七、地热化探测量 (28)

(二)地热化探测量预算标准 (28)

第四节物化探测网与剖面布设 (28)

一、工作内容 (28)

二、测网布设预算标准 (28)

三、剖面布设预算标准 (28)

第五节航空物探 (29)

一、工作内容 (29)

二、单磁预算标准 (29)

三、磁放预算标准 (30)

四、磁放电预算标准 (31)

第五章钻探 (32)

第一节矿产地质钻探 (32)

一、工作内容 (32)

二、岩石分级 (32)

三、矿产地质钻探 (33)

第二节水文地质钻探 (34)

一、工作内容 (34)

二、岩石分级 (34)

三、水文钻探预算标准 (34)

第三节地热钻探 (35)

一、工作内容 (35)

二、岩石分类 (35)

三、地热钻探预算标准 (36)

第四节工程地质钻探 (36)

一、工作内容 (36)

二、岩石分类 (36)

三、工程地质钻探预算标准 (37)

第五节原位测试 (37)

一、标准贯入试验 (37)

(一)工作内容 (37)

(二)岩石分类 (37)

(三)标准贯入试验预算标准 (37)

二、动力触探 (37)

(一)工作内容 (37)

(二)岩石分类 (37)

(三)动力触探测试预算标准 (37)

三、静力触探 (38)

(一)工作内容 (38)

(二)岩石分类 (38)

(三)静力触探测试预算标准 (38)

四、静载荷试验、桩载荷试验 (38)

(一)工作内容 (38)

(二)静载荷试验、桩载荷试验预算标准 (38)

(一)工作内容 (38)

(二)旁压试验预算标准 (38)

六、十字板剪切试验 (39)

(一)工作内容 (39)

(二)岩石分类 (39)

(三)十字板剪切试验预算标准 (39)

七、压水、注水试验 (39)

(一)工作内容 (39)

(二)压水、注水试验预算标准 (39)

八、大面积剪切试验 (39)

(一)工作内容 (39)

(二)大面积剪切试验预算标准 (39)

九、孔隙水压力试验 (40)

(一)工作内容 (40)

(二)孔隙水压力试验预算标准 (40)

十、地基刚度测试 (40)

(一)工作内容 (40)

(二)地基刚度测试预算标准 (40)

十一、波速测试 (40)

(一)工作内容 (40)

(二)波速测试预算标准 (40)

第六章山地工程 (41)

第一节坑探 (41)

一、工作内容 (41)

二、岩石分级 (41)

三、坑探预算标准 (42)

第二节浅井 (42)

一、土石井 (42)

(一)工作内容 (42)

(二)地层分类 (42)

(三)土石井预算标准 (42)

二、砂井 (42)

(一)工作内容 (42)

(二)砂井预算标准 (42)

三、小圆井 (42)

(一)地层分类 (42)

(二)小圆井预算标准 (42)

第三节槽探 (43)

一、工作内容 (43)

二、地层分类 (43)

三、槽探预算标准 (43)

第七章岩矿试验 (44)

第一节岩矿分析 (44)

二、一般岩矿分析预算标准 (44)

第二节化探分析 (47)

一、工作内容 (47)

二、化探样品综合分析预算标准 (48)

三、化探单项分析预算标准 (48)

第三节土壤分析 (50)

一、工作内容 (50)

二、土壤化学性质及常量养份分析预算标准 (50)

三、土壤水溶性盐分析预算标准 (51)

四、土壤矿物质全量分析预算标准 (51)

五、土壤微量元素和重金属元素分析预算标准 (51)

第四节水质分析 (52)

一、工作内容 (52)

二、水质综合分析预算标准 (52)

三、水质单项分析预算标准 (52)

第五节光谱半定量分析 (55)

一、工作内容 (55)

二、光谱半定量分析预算标准 (55)

一、工作内容 (55)

二、非金属矿物性测试预算标准 (55)

第七节煤质分析 (57)

一、工作内容 (57)

二、煤质分析预算标准 (57)

三、煤灰成份分析预算标准 (58)

第八节岩矿鉴定与试验 (59)

一、工作内容 (59)

二、岩矿鉴定及测试预算标准 (59)

三、重砂鉴定测试预算标准 (61)

四、岩石试验和土工试验预算标准 (61)

第九节选冶试验 (63)

一、工作内容 (63)

二、选冶试验预算标准 (63)

第八章其他地质工作 (64)

第十章地区调整系数 (67)

第十一章地质调查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 (68)

第一章地形测绘

第一节地形测量

一、控制测量

(一)工作内容

踏勘、选点、埋石、造标、量距、观测、计算、资料整理等全部工作。

(二)困难类别

注:困难特征符合其中一条的,即可执行相应类别。

(三)控制测量预算标准

单位:元

注:本标准用于不以测图为目的的控制测量。当工程远景需要明确控制面积大于测图正常布网的,测图范围以外的控制工作量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地形测量

(一)工作内容

基本控制测量、图根测量、测图、计算、资料整理、绘图并提供100份以内印刷纸图。

(二)困难类别

困难类别特征说明同控制测量。

(三)地形测量预算标准

单位:元/km2

注:1.数字化测图,按以上标准提高30%计算。

2.采用航测方法时,以上标准包括摄影资料费。

3.地形图草测按以上标准的65%计算。

第二节制图

一、地形图编绘

(一)工作内容

资料搜集、展点、拼贴、编绘、照相、填表、整饰、校验、印刷全过程。

(二)困难类别

(三)地形图编绘预算标准

注:1.计算机成图按以上标准提高80%计算。 2.照相、印刷每幅按1000元计算。

二、地形图数字化

(一)困难类别

(二)地形图数字化预算标准

单位:元/幅

三、地质图数字化

(一)困难类别

(二)地质图数字化预算标准

四、地质图计算机成图

(二)地质图计算机成图预算标准

单位:元

第二章地质测量

第一节区域地质调查

一、工作内容

标定地质点、路线调查、观测记录、样品及标本采集、野外资料整理、野外检查验收与补课等全部野外工作和相应室内整理。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三、区域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2

注:1. 1:250000实测标准用于图幅中的空白区部分;修测标准用于图幅中已做过1:20万或1:5万区调(未做片区总结)的部分,须按面积分别计算费用。已做过片区总结的部分不计算野外工作费用。

2. 1:25万B1、B2、B3、B4区根据单幅图地质调查路线总长度划分:

B1类:≥3000km; B2类:<3000、≥2500km;B3类:<2500、≥2000km;B4类:<2000、≥1500km

第二节专项地质测量

一、工作内容

根据1:5万区调或前人工作资料,有目的的开展某矿种和远景评价工作,确定进行相应比例尺的地质填图,矿产普查及综合研究工作,包括编写工作设计、野外工作、室内资料整理、检查验收等全部工作。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地质复杂程度同区域地质调查。

三、专项地质测量预算标准

单位:元/km2

四、地质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第三节区域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调查

一、工作内容

通过调查区域地形地貌景观及形成原因,调查地表水系分布与成因,地质水资源状态,调查区域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尤其是第四纪地质时代、成因、岩性、分布特征,新构造运动的性质及成因,调查生态环境地质状况。概略查明含水岩组(系)岩性、结构、厚度、分布、水质、水量、地下水埋藏条件及运动规律,计算地下水天然资源,查明生态环境地质状况。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三、区域水文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2

四、区域生态环境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单位:元/km2

第四节专项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测量

一、工作内容

研究地下水露头及其来源,对已有供水井、钻孔和水源地以及对区域的地表水位进行研究,记录描述测绘与地下水活动有关的自然地质现象,选取水样,描述地貌因素及自然地质作用,测量地质点的位置高程,绘制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地貌图、野外素描及剖面图,对典型地质现象拍照,记好工作日记。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三、专项水文地质测量预算标准

单位:元/km2

2

第五节区域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一、工作内容

调查区域岩土体工程地质特征,地质构造,特别是新构造活动,构造现今活动性、活动断裂、地震活动、现今应力场、现今地壳运动方式及强度等规律性,地貌及水文地质特征,外动力地质现象分布的规律性,主要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尤其是自然地质灾害的分布和发育规律,天然建筑材料和主要景观资源的分布状况。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三、区域工程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单位:元/km2

四、区域环境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单位:元/km2

第六节专项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

一、工作内容

搜集与研究区域地质资料,实地测绘勘察现场及附近地层的岩性、地质构造、第四纪地质、地貌、自然地质现象、不良地质现象等,测量地质点的位置、高程,绘制工程地质图、素描图、地质剖面图,对典型地质现象拍照,采取标本等。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三、专项工程地质测量预算标准

单位:元/km2

四、专项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预算标准

2

第三章遥感地质

第一节航空遥感彩色摄影

一、工作内容

飞行摄影、摄影处理、冲洗印象、检验修正,提交摄影资料。

二、航空摄影类区划分

三、航空遥感彩色摄影预算标准

规格:23×23 单位:元/km2

注:1.本标准不含调机、安装仪器及到达、离开测区机场的往返小时费用和飞机月租费。调机费和飞机月租费按下表计算。

2.以航高3000m为界,低于3000m时采用双水獭或Y-12飞机(简称低空);超过3000m时采用呼唤或里尔飞机(简称高空)。

3.低空按每2000km2为一个测区,高空按每20000km2为一个测区,不足一个测区面积的按一个测区计算。

4.航空收费标准以中国民航局发(1994)第30号文为依据,若有调整应另行计算。

第二节遥感地质解译

一、工作内容

建立解译标志,填写解译标志卡片、初译、室内检查验证、详译、编制解译草图。

二、航(卫)片可解程度分类

三、遥感地质解译预算标准

单位:元/km2

注:不含航片和遥感数据购置费。

【精编推荐】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

【精编推荐】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 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 财建【2007】52号 说明 一、为加强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部门有关制度、办法及规定,结合国土资源调查项目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组织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以下简称预算标准)。 二、本预算标准适用于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编制、审查及管理。 三、本预算标准是根据地质调查工作特点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依据《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192号)的有关规定,运用地质调查预算定额资料研究制定。工程手段预算标准中不含生产设备折旧费、职工福利费、利税等,管理费为5%。 四、本预算标准由工作手段预算标准、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和地区调整系数三部分组成。 五、工作手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 六、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劳动保护费、外协费、管理费等。 七、本预算标准是以全国基础水平为主要依据制定,对不同地区野外工作费用支出的差异,通过地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地区调整系数主要考虑野外施工期、工资水平、运输条件等主要因素。 地区调整系数适用于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等工作手段和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的野外作业部分。地区调整系数不适用于地形制图、航空物探、航空遥感、遥感地质

解译、海洋地质调查、岩矿试验和其他地质工作中的设计论证编写、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报告印刷等工作手段,以及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除野外作业的其他部分。 八、本预算标准中暂缺的工作手段内容,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预算(费用)标准。没有可参考使用的行业标准时,可按照《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自行测算确定,使用时应说明并附测算依据。 九、本预算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地质调查工作的发展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其它有关情况及时修订。 十、本预算标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国土资源勘查预算标准(2007)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 二○○七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地形测绘 (1) 第一节地形测量 (1) 一、控制测量 (1) (一)工作内容 (1) (二)困难类别 (1) (三)控制测量预算标准 (1) 二、地形测量 (2) (一)工作内容 (2) (二)困难类别 (2) (三)地形测量预算标准 (2) 第二节制图 (2) 一、地形图编绘 (2) (一)工作内容 (2) (二)困难类别 (2) (三)地形图编绘预算标准 (3) 二、地形图数字化 (3) (一)困难类别 (3) (二)地形图数字化预算标准 (4) 三、地质图数字化 (4) (一)困难类别 (4) (二)地质图数字化预算标准 (4) 四、地质图计算机成图 (4) (一)困难类别 (4) (二)地质图计算机成图预算标准 (5) 第二章地质测量 (6) 第一节区域地质调查 (6) 一、工作内容 (6)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6) 三、区域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6) 第二节专项地质测量 (6) 一、工作内容 (6)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6) 三、专项地质测量预算标准 (7) 四、地质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7) 第三节区域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调查 (7) 一、工作内容 (7)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7) 三、区域水文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8) 四、区域生态环境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8) 第四节专项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测量 (8) 一、工作内容 (8)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8) 三、专项水文地质测量预算标准 (9)

第五节区域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9) 一、工作内容 (9)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9) 三、区域工程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10) 四、区域环境地质调查预算标准 (10) 第六节专项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 (10) 一、工作内容 (10) 二、地质复杂程度分类 (10) 三、专项工程地质测量预算标准 (10) 四、专项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预算标准 (11) 第三章遥感地质 (12) 第一节航空遥感彩色摄影 (12) 一、工作内容 (12) 二、航空摄影类区划分 (12) 三、航空遥感彩色摄影预算标准 (12) 第二节遥感地质解译 (13) 一、工作内容 (13) 二、航(卫)片可解程度分类 (13) 三、遥感地质解译预算标准 (13) 第四章物化探 (14) 第一节地形等级划分 (14) 一、物化探工作确定地形等级的界限: (14) 二、地形要素划分标准及分值表 (14) 三、地形等级确定表 (14) 第二节物探 (14) 一、磁法 (14) (一)工作内容 (14) (二)磁法测量预算标准 (15) (三)磁法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15) 二、重力 (15) (一)工作内容 (15) (二)区域重力测量预算标准 (15) (三)重力测量预算标准 (15) (四)重力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16) 三、电法 (16) (一)工作内容 (16) (二)激电中梯(长导线)测量预算标准 (16) (三)激电中梯(长导线)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16) (四)激电中梯(短导线)测量预算标准 (16) (五)激电中梯(短导线)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17) (六)激电测深测量预算标准 (17) (七)视电阻率中梯测量预算标准 (17) (八)视电阻率联合剖面测量预算标准 (17) (九)视电阻率垂向电测深测量预算标准 (17)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一、土地部分 1. 土地出让金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出让双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使用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 2. 土地租金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租赁双方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

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土地储务 3.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综字[1999]117号文、冀财综[1999]/100号文、财综字[2002] 93号文、冀财综[2003]85号文、财综[2004]85号文、冀财综[2005]1号文 征收部门: 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 征收对象: 市、县政府 征收标准: 5—40元/平方米 使用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重点区及有关耕地保护工作 4. 耕地开垦费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征收部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 征收标准: 10—15元/平方米 使用范围: 补充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 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5]农土字第11号文 征收部门: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收对象: 使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菜地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1-4万元/亩 使用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6. 土地闲置费 收费依据: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征收部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 (2010年试用)

中国地质调查局二〇〇九年十月

说明 一、为加强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部门有关制度、办法及规定,结合国土资源调查项目预算管理要求,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为基础,研究制定了《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试用)》(以下简称2010年试用版预算标准)。 二、本预算标准适用于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2010年预算编制、审查及管理。 三、本预算标准是根据地质调查工作特点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依据《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192号)的有关规定,运用地质调查预算定额资料研究制定。工程手段预算标准中不含生产设备折旧费、职工福利费、利税等管理费为5%。 四、本预算标准由工作手段预算标准、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和地区调整系数三部分组成。 五、工作手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 六、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劳动保护费、委托业务费、管理费等。

七、本预算标准是以全国基础水平为主要依据制定,对不同地区野外工作费用支出的差异,通过地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地区调整系数主要考虑野外施工期、工资水平、运输条件等主要因素。 地区调整系数适用于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等工作手段和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的野外作业部分。地区调整系数不适用于地形制图、航空物探、航空遥感、摇感地质解译、海洋地质调查、岩矿试验和共他地质工作中的设计论证编写、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报告印刷等工作手段,以及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除野外作业的其他部分。 八、本预算标准中暂缺的工作手段内容,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预算(费用)标准。没有可参考使用的行业标准时,可按照《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自行测算确定,使用时应说明并附测算依据。 九、本预算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地质调查工作的发展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其它有关情况及时修订。 十、本预算标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2007年52号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 财建【2007】52号 说明 一、为加强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部门有关制度、办法及规定,结合国土资源调查项目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组织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以下简称预算标准)。 二、本预算标准适用于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编制、审查及管理。 三、本预算标准是根据地质调查工作特点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依据《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192号)的有关规定,运用地质调查预算定额资料研究制定。工程手段预算标准中不含生产设备折旧费、职工福利费、利税等,管理费为5%。 四、本预算标准由工作手段预算标准、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和地区调整系数三部分组成。 五、工作手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 六、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劳动保护费、外协费、管理费等。 七、本预算标准是以全国基础水平为主要依据制定,对不同地区野外工作费用支出的差异,通过地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地区调整系数主要考虑野外施工期、工资水平、运输条件等主要因素。 地区调整系数适用于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等工作手段和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的野外作业部分。地区调整系数不适用于地形制图、航空物探、航空遥感、遥感地质解译、海洋地质调查、岩矿试验和其他地质工作中的设计论证编写、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报告印刷等工作手段,以及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除野外作业的其他部分。 八、本预算标准中暂缺的工作手段内容,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预算(费用)标准。没有可参考使用的行业标准时,可按照《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自行测算确定,使用时应说明并附测算依据。 九、本预算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地质调查工作的发展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其它有关情况及时修订。 十、本预算标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 (2010年试用) 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

说明 一、为加强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部门有关制度、办法及规定,结合国土资源调查项目预算管理要求,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为基础,研究制定了《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试用)》(以下简称2010年试用版预算标准)。 二、本预算标准适用于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2010年预算编制、审查及管理。 三、本预算标准是根据地质调查工作特点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依据《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192号)的有关规定,运用地质调查预算定额资料研究制定。工程手段预算标准中不含生产设备折旧费、职工福利费、利税等管理费为5%。 四、本预算标准由工作手段预算标准、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和地区调整系数三部分组成。 五、工作手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 六、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包括:人员费、专用

仪器设备费、劳动保护费、委托业务费、管理费等。 七、本预算标准是以全国基础水平为主要依据制定,对不同地区野外工作费用支出的差异,通过地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地区调整系数主要考虑野外施工期、工资水平、运输条件等主要因素。 地区调整系数适用于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等工作手段和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的野外作业部分。地区调整系数不适用于地形制图、航空物探、航空遥感、摇感地质解译、海洋地质调查、岩矿试验和共他地质工作中的设计论证编写、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报告印刷等工作手段,以及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除野外作业的其他部分。 八、本预算标准中暂缺的工作手段内容,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预算(费用)标准。没有可参考使用的行业标准时,可按照《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自行测算确定,使用时应说明并附测算依据。 九、本预算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地质调查工作的发展和

申报材料编写要求-国土资源部

附件2、申报材料编写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报送正文一式一份(并附磁介质文件);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A、B卷及磁介质文件)。 (一)申报单位正文应说明:项目名称、起止年份、探矿权设置情况、主要实物工作量及经费预算、预期成果、勘查单位等。 (二)项目立项申请书按附件2-1格式要求分别编写A、B卷。A卷中不得涉及项目勘查单位的相关信息。A、B卷分别装订成册。 (三)项目勘查周期一般为2-3年。立项申请书应包括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一年主要完成勘查区预查工作,第二、第三年则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和见煤情况,优选普查区开展普查工作。 (四)项目经费预算应在项目立项申请书中以独立章节编写。项目预算由编制说明和预算表(Excel格式)组成。预算编制说明应包括:项目概况、预算编制依据、采用的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需要说明的问题等。项目预算中有外协经费支出的,应予以重点说明。 项目预算编制方法按投入的工作手段逐项计算,并进行汇总编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手段预算表》(附件2-2)。在此基础上,归集有关费用支出项目,编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汇总表》(附件2-3),作为经费概算审核的依据。 经费预算标准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7年印发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及相关行业标准,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并作必要说明。项目预算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员编制。 附件: 2--1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提纲) 2--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手段预算表 2--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汇总表 附件2--1: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 (编写提纲) A卷(技术部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费项目和标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 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第二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3)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三章项目审查和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项目申报 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 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 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 少于50公顷(7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 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900~6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 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比例配套,其中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六年九月

说明 一、为加强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部门有关制度、办法及规定,结合国土资源调查项目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组织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以下简称预算标准)。 二、本预算标准适用于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编制、审查及管理。 三、本预算标准是根据地质调查工作特点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依据《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192号)的有关规定,运用地质调查预算定额资料研究制定。工程手段预算标准中不含生产设备折旧费、职工福利费、利税等,管理费为5%。 四、本预算标准由工作手段预算标准、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和地区调整系数三部分组成。 五、工作手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 六、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劳动保护费、外协费、管理费等。 七、本预算标准是以全国基础水平为主要依据制定,对不同地区野外工作费用支出的差异,通过地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地区调整系数主要考虑野外施工期、工资水平、运输条件等主要因素。 地区调整系数适用于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等工作手段和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的野外作业部分。地区调整系数不适用于地形制图、航空物探、航空遥感、遥感地质解译、海洋地质调查、岩矿试验和其他地质工作中的设计论证编写、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报告印刷等工作手段,以及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除野外作业的其他部分。 八、本预算标准中暂缺的工作手段内容,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预算(费用)标准。没有可参考使用的行业标准时,可按照《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自行测算确定,使用时应说明并附测算依据。 九、本预算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地质调查工作的发展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其它有关情况及时修订。 十、本预算标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作者:awtx 时间:2014-12-12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 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第二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 (3)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 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二、耕地开垦费

二次调查经费预算标准

二次调查经费预算标准 [free][/free]类别:土地调查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成本综合预算标准单位:元 工作程序与内容计量单位困难类别总成本人员费(0.3683)能源材料费(0.1235)其他直接费(0.3088)其他相关费(0.1494)管理费(0.05)备注 一、城镇地籍调查(一)(1:500)km2 Ⅰ 150130.94 55293.23 18541.17 46360.43 22429.56 7506.55 0.1929 Ⅱ186012.81 68508.52 22972.58 57440.76 27790.31 9300.64 0.1929 Ⅲ230470.59 84882.32 28463.12 71169.32 34432.31 11523.53 Ⅳ274928.37 101256.12 33953.65 84897.88 41074.30 13746.42 0.1929 Ⅴ327962.05 120788.42 40503.31 101274.68 48997.53 16398.10 0.1929 1、工作准备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写工作方案、宣传动员、人员培训km2 Ⅰ 8467.39 3118.54 1045.72 2614.73 1265.03 423.37 Ⅱ10491.12 3863.88 1295.65 3239.66 1567.37 524.56 Ⅲ12998.54 4787.36 1605.32 4013.95 1941.98 649.93 0.0564 Ⅳ15505.96 5710.85 1914.99 4788.24 2316.59 775.30 Ⅴ18497.06 6812.47 2284.39 5711.89 2763.46 924.85 2、技术准备技术设计、工作底图准备、权属调查准备、地籍测量准备km2 Ⅰ 7941.93 2925.01 980.83 2452.47 1186.52 397.10 Ⅱ9840.08 3624.10 1215.25 3038.62 1470.11 492.00 Ⅲ12191.89 4490.27 1505.70 3764.86 1821.47 609.59 0.0529 Ⅳ14543.71 5356.45 1796.15 4491.10 2172.83 727.19 Ⅴ17349.19 6389.71 2142.63 5357.43 2591.97 867.46 3、外业调查权属调查、宗地用途调查、调查成果整理km2 Ⅰ 28239.63 10400.66 3487.59 8720.40 4219.00 1411.98 Ⅱ34989.01 12886.45 4321.14 10804.61 5227.36 1749.45 Ⅲ43351.52 15966.36 5353.91 13386.95 6476.72 2167.58 0.1881 Ⅳ51714.03 19046.28 6386.68 15969.29 7726.08 2585.70 Ⅴ61689.66 22720.30 7618.67 19049.77 9216.44 3084.48 4、地籍测量地籍控制测量、地籍细部测量、测量成果整理km2 Ⅰ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1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 (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 (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 (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资源部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国土资源大调查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的组织实施及项目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和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建议,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二)组织项目论证、评估、评审,组织项目招投标; (三)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经费支出概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及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组织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协议,提交项目成果及相关资料。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 准》(地质调查部分) 财建【2007】52号 讲明 一、为加强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依照国家和部门有关制度、方法及规定,结合国土资源调查项目预算治理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组织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以下简称预算标准)。 二、本预算标准适用于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编制、审查及治理。 三、本预算标准是依照地质调查工作特点和项目预算治理的要求,依据《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治理暂行方法》(财建〔2004〕192号)的有关规定,运用地质调查预算定额资料研究制定。工程手段预算标准中不含生产设备折旧费、职工福利费、利税等,治理费为5%。 四、本预算标准由工作手段预算标准、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和地区调整系数三部分组成。 1 / 97

五、工作手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 六、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劳动爱护费、外协费、治理费等。 七、本预算标准是以全国基础水平为要紧依据制定,对不同地区野外工作费用支出的差异,通过地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地区调整系数要紧考虑野外施工期、工资水平、运输条件等要紧因素。 地区调整系数适用于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等工作手段和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的野外作业部分。地区调整系数不适用于地形制图、航空物探、航空遥感、遥感地质解译、海洋地质调查、岩矿试验和其他地质工作中的设计论证编写、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报告印刷等工作手段,以及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除野外作业的其他部分。 八、本预算标准中暂缺的工作手段内容,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预算(费用)标准。没有可参考使用的行业标准时,可按照《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治理暂 2 / 97

关于上缴国土资源局有关费用及价款情况的说明

关于上缴国土资源局有关费用及价款情况的说明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情况 根据滕国土字〔2012〕116号《关于转发枣财综〔2012〕20号文件的通知》、枣财综〔2012〕2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缴工作的通知》要求,矿按照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标准,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0年12月至2017年12月),矿井应缴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为4311.6628万元,截止2012年4月,矿井已缴纳200万元。 二、矿井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 根据枣国土资字〔2009〕165号《关于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通知》及2012年采矿权价款进行重新评估后,朝阳矿应缴纳矿权价款2571.39万元,截止2012年5月,矿已缴纳采矿权价款600万元。 三、矿井土地复垦监管协议签订及复垦资金应缴纳情况 根据2012年度4月12日滕州国土局对矿进行一季度检查时要求,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因此,矿委托枣庄恒瑞土地事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合同,并于2012年12月1日经过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评审,并以(鲁国土资耕函〔2012〕049号《关于山东省朝阳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的函》文件批复。根据滕州国土局要求应于2013年2月底前将监管协议签订上报备案,并建立土地复垦资金储存账户,及时缴纳土地复垦资金。朝阳煤矿土地复垦资金总额为9845.89

万元。 四、2013年各类费用应缴纳情况 根据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2012年度矿山年检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对以下问题于2013年2月前完成。 1、矿井缴纳采矿权价款200万元; 2、抓紧上报地质环境保证金缴纳承诺书,2月底前缴纳地质环境保证金200万元; 3、签订完成国土局、企业、银行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开设土地复垦方案资金专用账户,完成2012年度(58.35万元)土地复垦资金存储工作。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2010年地质调查预算标准(国土资源)_secret

2010年地质调查标准 中国地质调查局

目录 第一章地形测绘· 1 第一节地形测量· 1 第二节制图· 2 第二章地质测量· 5 第一节区域地质调查· 5 第二节专项地质测量· 5 第三节区域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调查· 6 第四节专项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测量· 7 第五节区域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8 第六节专项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 9第三章遥感地质· 10 第一节航空遥感彩色摄影· 10 第二节遥感地质解译· 11 第四章物化探· 12 第一节地形等级划分· 12 第二节物探· 13 第三节化探· 21 第四节物化探测网与剖面布设· 23 第五节航空物探· 24 第五章钻探· 26 第一节矿产地质钻探· 26 第二节水文地质钻探· 28 第三节地热钻探· 30 第四节工程地质钻探· 30 第五节原位测试· 31 第六章山地工程· 34 第一节坑探· 34 第二节浅井· 35 第三节槽探· 36 第七章岩矿试验· 37 第一节岩矿分析· 37 第二节化探分析· 39 第三节土壤分析· 40 第四节水质分析· 42 第五节光谱半定量分析· 43 第六节非金属矿物性测试· 44 第七节煤质分析· 45 第八节岩矿鉴定与试验· 46 第九节选冶试验· 49 第八章其他地质工作· 50 第九章工地建筑· 51 第十章地区调整系数· 51 第十一章地质调查综合研究· 52

第一章地形测绘 第一节地形测量 一、控制测量 (一)工作内容 踏勘、选点、埋石、造标、量距、观测、计算、资料整理等全部工作。 困难 类别 特征说明 Ⅰ1.平地或比高在100m以内的丘陵区,地貌基本完整 2.地物较少的地区,建筑物20%以内,行人车辆较少的城镇工厂区 3.通视条件好 4.交通比较方便 Ⅱ1.比高在100m~200m之间,有少量冲沟雨裂,挖掘开采区 2.人工建筑物较多的地区,建筑物在30%以内,行人车辆较多的城镇工矿区 3.20%面积有高杆作物、林地 4.通行有困难的水网、沼泽、梯田区 Ⅲ1.海拔1500m~2000m之间,比高在200m~300m之间,梯田密集无规则,地貌较复杂 2.农村居民地密集地区,人工建筑物较多、较乱的工矿区,一般等待可持续作业的城镇工矿区 3.蒿草、高杆作物大面积连片、林木覆盖面积在40%以内 4.测区内存在车辆难以通行的水网、沼泽、沙漠地区 Ⅳ1.海拔2000m~2500m以内,比高在300m~400m之间,挖掘开采区、冲沟雨裂密集区、地貌破碎的山区 2.中等发达城镇,行人车辆来往频繁,街巷深窄,影响正常作业的城市工矿区 3.蒿草、高杆作物、森林覆盖面积在60%以内 4.测区内车辆不能到达,通行完全靠步行的地区 Ⅴ1.海拔2500m以上,比高在400m以上,地貌特别破碎的高山区、冲沟雨裂特别密集的地区、特别复杂的石林、石峰地区等 2.发达城市区,管线纵横交错,行人车辆密度高,严重影响正常作业的城市工矿区 3.通视极困难,灌木林、高杆作物、森林覆盖面积在60%以上 4.交通特别困难的悬崖陡壁,石林、石山较多地区,密集的带刺灌木林、多层植被密集区,极难通行的喀斯特区 (三)控制测量预算标准 单位:元

关于重新公布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重新公布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09 10:48 来源:点击数:2572 关于重新公布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6]12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公共收费项目,不再在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单独反映,仍旧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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