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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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和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以及刑法分则所涉及的一些基本名词术语。通过本章学习,重点要掌握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明确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根据,弄清各种罪状、法定刑的含义以及我国刑法所采用的罪状和法定刑。

刑法分则和总则是我国刑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刑法总则规定的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二者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其中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确立的一般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依据,将所有犯罪分为十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是根据各类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按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每一类犯罪中各种具体犯罪也大体是按照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及轻排列的。

刑法分则的绝大多数条文都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刑法理论通常将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多为叙明罪状。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对某种具体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及其幅度。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绝大多数都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只有极个别条文中规定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直接客体B.犯罪对象

C.犯罪的同类客体D.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罪状是()。

A.简单罪状B.空白罪状

C.叙明罪状D.引证罪状

3.下列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A.处死刑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D.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宣告刑

5.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

6.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

7.在条文中不直接说明某种犯罪的构成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罪违反的有关法规的,属于()。

A.引证罪状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D.叙明罪状多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1.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

A.相对确定的法定刑B.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C.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D.绝对不定期刑

2.下列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A.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B.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填空题

1.我国刑法典主要由和组成。

2.我国刑法分则的绝大多数条文由和组成。

3.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对犯罪进行排列的主要依据是。

4.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主要是。

5.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状主要是。

四、名词解释

1.罪状

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

4.空白罪状

5.法定刑

6.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7.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8.宣告刑

五、简答题

1.简要说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2.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主要依据。

3.简述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规定。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A 4.C 5.D 6.C 7.B

二、多项选择题

1.A B C 2.A B C D

三、填空题

1.总则分则

2.罪状法定刑

3.同类客体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

4.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5.叙明罪状

四、名词解释

1.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状况的描述。

2.叙明罪状,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较为详细描述的罪状。

3.引证罪状,是指不直接描述某种犯罪的构成特征,而须引用分则的其他条款才能确定该罪构成特征的罪状。

4.空白罪状,是指在分则条文中不对某罪的构成特征进行描述,仅只出该罪违反的有关法规,必须参照该法规才能确定其构成特征的罪状。

5.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对某种具体犯罪可以判出的刑种及幅度。

6.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只规定单一的刑种或者固定的刑期的法定刑。

7.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两个以上的刑种或者虽然只有一个刑种但其期限有一定幅度的法定刑。

8.宣告刑,是指法院对已被确认构成犯罪的人依法判出并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五、简答题

1.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规定的是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是对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抽

象概括;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是对总则规定的一般

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2.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主要依据是:

第一,主要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把所有犯罪划分为十大类。

第二,十类犯罪基本上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

第三,每一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也基本上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按由重及轻的顺序排列的,只是对某些犯罪的排列考虑了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

3.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绝大多数都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具体表现为以下5种情况:

第一,只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最低限度由总则的规定确定。

第二,只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最高限度由总则的规定确定。

第三,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都明确加以规定。

第四,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有的还同时规定附加刑,涉及期限的都有明确的幅度。

第五,规定援引性的法定刑,即条、款本身不规定法定刑,而规定所涉及犯罪比照分则某条或款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内容提要]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独立、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的团结和统一,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该类犯罪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被排在十大类犯罪之首。

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的团结统一,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本类犯罪与其他各类犯罪区别的关键所在。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间谍等各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所有犯罪的表现形式都是作为,且大多数都属于行为犯。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只有少数犯罪属于特殊主体,如叛逃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背叛国家罪和投敌叛变罪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等。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其中大多数为故意,只有少数犯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共计12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1.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认定背叛国家罪,要注意划清其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2.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投敌叛变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3.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叛逃罪,主要应划清其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4.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以及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以及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间谍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及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5.资敌罪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危害国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资敌罪,应注意划清其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界限。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B.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C.犯罪客体不同D.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A.只能是直接故意B.只能是故意

C.既有故意也有过失D.只能是过失

3.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

A.外国人B.中国公民

C.国家工作人员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背叛国家罪与投敌叛变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B.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C.犯罪客体不同D.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5.资敌罪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

A.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B.犯罪主体不同

C.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D.犯罪客体不同

6.我国公民甲得知乙正在为境外某公司收集我国的经济情报,遂向乙提供了一先进的微型摄象机,供乙刺探我国情报使用。后两人均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

A.间谍罪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资敌罪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A.资敌罪B.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C.间谍罪D.投敌叛变罪

8.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

A.判处死刑B.并处没收财产

C.并处罚金D.并处驱逐出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是()。

A.间谍罪B.叛逃罪

C.投敌叛变罪D.背叛国家罪

2.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不能叛处死刑的罪是()。

A.叛逃罪B.煽动分裂国家罪

C.投敌叛变罪D.资敌罪

3.间谍罪的行为包括()。

A.参加间谍组织B.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

C.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D.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

4.资敌罪的行为表现为()。

A.为敌人提供武器、弹药B.为敌人提供军粮

C.为敌人提供情报D.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5.资助下列()的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A.间谍罪B.背叛国家罪

C.分裂国家罪D.颠覆国家政权罪

6.背叛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A.犯罪主体不同B.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C.犯罪客体不同D.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1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周岁的人不犯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14周岁的人,3、不满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

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

○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刑法分则复习题

《刑法分则》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为了盗取村里池塘中的鱼而在池塘中投放了大量的毒物,严重污染了水质,毒死了整塘的鱼,使村里养殖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对甲的行为如何认定?()A.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并罚 C.破坏生产经营罪 D.盗窃罪的加重情节 2、被告人李某,出租汽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轧死五人,撞伤十九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 重大责任事故罪 D.杀人罪 3、某机场的机械师陆某对机场领导人员心怀不满,在某次为等待执行任务的一架波音747客机进行机械检修时,故意对飞机的发动机装置进行了破坏。但恰好这架飞机此次没有投入运营。在第二天运营前机械师陈某在对飞机进行检修时发现了故障及时进行了排除。对陆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A.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未遂 B.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C.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既遂 D.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4、周某在乘坐飞机时,由于一点小事与邻座乘客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殴斗中,周某用铝质送餐车将舷窗砸坏,致使机舱内气压下降,乘客出现骚乱现象。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尚未构成犯罪 B.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C.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D.已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5、下列哪些行为中,行为人必须为过失才构成犯罪? () A.丢失枪支不报罪 B.非法买卖、 运输核材料罪 C.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违规制造、 销售枪支罪 6、王某偶然发现李某所开小轿车好象是自己几天前失窃 的小轿车,即强行夺取。李某奋起对抗,俩人打斗起来。 李某不敌王某,落慌而逃。王某将车开回家后,发现该车 并非是自己丢失的那辆。后来,李某找到王某索要该车, 王某拒不交还。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 抢劫罪 D.构成盗窃罪 7、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 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 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 衅滋事罪 D.无罪 夜大《刑法分则》第1页,共3页 8、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种规定在刑法理论上属于 ()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 D.混合罪状 9、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 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国有 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 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 法据为己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10、下列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B.非法拘 禁暴力致人死亡 C.绑架并杀害人质的行为 D.携带凶 器抢夺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 投放毒药,等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 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盗窃罪 B.投毒罪 C.故意损坏财物 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 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 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 “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 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 法是错误的?()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 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 3.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编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 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过程中因形迹可疑 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 友丙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 该如何处理?() A.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 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论处 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4.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 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 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卖,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 某的吆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追 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 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 遇到巡罗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 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 交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 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 当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下列行为不构成偷税罪的是:() A.某甲应缴纳税金8000元,一分未交。 B.某乙应缴纳税金15万,偷逃税款1万元。 C.某丙因偷税行为受到2次行政处罚,此次又偷逃 税款2000元。 D.某丁应缴纳税款8万元,偷逃税款8000元。 三、名词解释 1、洗钱罪 明知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 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 源和性质的行为。 2、罪状 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 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3、规范注意 4、诬告陷害罪 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告发, 意图是他人收到刑事追究。

刑法分则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重点: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背叛革命,投奔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叛逃罪: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4、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6、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7、走私武器、弹药罪 8、走私和材料最 9、走私假币罪 10、伪造货币罪: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仿造货币的图案,颜色,形状,制造假货币,意图使其冒充真货币流入市场的行为。 11、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12、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较大的行为。 13、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4、票据诈骗罪:利用金融票据进行的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5、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16、信用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骗取的财物。 17、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8、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9、逃税罪: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数额较大并且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0、抗税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1、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着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22、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3、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4、强迫交易罪: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违反他人的意志自由,强迫他人与自己或者第三任进行某种商业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突出某种商业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25、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26、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7、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体系构成要素:罪状(叙明,简单,空白,引证);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罪状:指刑法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载体,作用在于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共同点:都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安全。 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者是一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3.前者是抽象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4.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即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应当预见) 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题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为故意。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即性自决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若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人失去人身自由时即成立本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遗弃罪: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每月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犯。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郭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与抢劫: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具有公然性,行为方式都表现为抢取公私财物,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之处是:行为方式不一样;对取得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

刑法分则复习之简答题

刑法分则复习之简答题 2009-01-01 23:00:43| 分类:雅筑|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1、简述分裂国家罪的构成特征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2、简述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构成特征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暴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均能实施本罪。(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3、简述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 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4、简述放火罪与用放火的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关于放火罪与用放火的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通说以放火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来决定犯罪的性质。如为其他目的而实施的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至于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则应综合考察对象的性质、特点、作案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5、简述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特征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的对象主要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以及数量比较大的牲畜、家禽、人工养殖的水产,此外,还应当包括河流、水源、农场、谷场、牧场等。(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害,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可成立本罪的故意。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 h a p t e r1刑法概说 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②我国刑法废止了类推制度。③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④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⑤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原则相当重视。⑥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chapter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P467) 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P461) 主体:一般主体。凡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一般自杀行为不为罪。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批评、处分、打骂)引起自杀,不为罪。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自杀,仅构成相应 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 他人自杀(即“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得承诺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鉴定 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 精神鼓励: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物质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得承诺杀人行为: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特殊情况按一般故意杀人罪论处 (教唆者不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自杀未成功一 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 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理上从轻考虑。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 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性质:帮助自杀) ④诱使他人共同自杀,而自己未能成功的,依照教唆自杀从宽处理。(教唆自杀) ⑤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的意图和自杀的行为的, 构成杀人罪。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 ①受嘱托杀人:也称为“得承诺杀人”,是指受已有自杀意图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 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②“安乐死”本质是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6)“间接杀人”行为的定性 间接杀人是只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2016刑法复习计划(最终版)

2016年《刑法》复习计划 最终版 预计用时:共计30+1天,刑法总则14天;刑法分则16天 参考资料:《刘凤科讲刑法》之理论卷 小序:翻开讲义看到了“刑法人,苦众生之苦,哀众生之哀——刘凤科”,一份欣喜之余也说明我们又踏上了一个新的征程,苦众生之苦有慈悲之心,哀众生之哀有博达陪伴! 刑法总论 第1天:(参考用时3个小时,根据自己的基础适当调整) 内容: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P4,☆☆☆刑法的解释p5,☆☆刑法的适用范围——判断我国是否有管辖权的顺序P12,溯及力问题p14) 提示:罪刑法定原则,掌握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比如判断刑法中第99条中“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是什么解释?),刑法的适用范围是考试的重点,难点。 要求:理解刑法基本原则,掌握刑法三大原则的内涵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了解我国刑法的渊源p1(我国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至今为止我国现行刑法是97刑法,有9个刑法修正案)和刑法适用效力p12。 识记:【第九十条】p13……报请全人常批准实施。 现身说法: 1、我国现有1部刑法典,1部单行刑法,9个刑法修正案。 2、刑法的渊源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即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和执法者。 4、刑法解释按照效力划分(制定主体的不同):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司法(最高法+最高检)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刑法解释按照方法划分:a、刑法的解释理由——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与体系解释)b、刑法的解释技巧(主要针对文理解释)——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补正解释。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抗税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 动罪 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 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刑法分则财产性犯罪复习纲要

经济类犯罪复习材料 总论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司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国有资产,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等一类犯罪总称。 一、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1)强调两个“当场”:当场实施了强制性行为,当场抢走财物。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即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3)几个注意的问题: ①抢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②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为了抵债或索还款物,而采取强制扣留对方财物或者因婚姻纠纷抢回财力、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等不当行为,不构成犯罪。 ③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等规定处罚。 (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案件的定性问题: ①抢劫公私财物过程中,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②抢劫财物之后,为逃避侦查、审判等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③本无抢劫之意,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拿走财物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5)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劫得财物、人身是否受到伤害为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既遂。) (6)准抢劫罪的认定,见书559页。法条,《刑法》第269和267条。 (7)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没收赌资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 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8)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到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②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防守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③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二、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1)构成盗窃罪的情节,有两个法定标准,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注:多次盗窃未作过处理的,应将数额累加计算。“多次盗窃”,是指1年之内入户盗窃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构成要件): 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刑法重点法条分则(5)

刑法重点法条分则(5)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77、195、264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 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信用卡诈骗罪。本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使用伪造的、作 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 注意认定透支的性质,善意透支是信用卡的特有功能,而恶意透支才是法律惩处的对象。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同时具有两个要素:一是透支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二是经发卡银行催还而仍不归还的行为。 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构成第264条的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其盗窃数额应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以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而不以信用卡的面值额认定。 注意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第177条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注意: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错误!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 错误!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错误!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错误!主观方面:故意 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错误!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错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 谍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错误!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错误!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o\ac(○,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犯罪对象 :主要针对人、生出、家禽、养殖水产;还有河流、水源、农场、牧场等。 错误!犯罪客观方面: A.行为人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B.行为人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损 失. C.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地点,常见于公开场所、公共水源、公共食物等。 错误!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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