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公司利润分配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公司利润分配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公司利润分配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公司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客体

公司利润分配的客体亦称可分配公司价值。依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总价值中只有利润部分可以用于分配现金股利。所谓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其中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企业的净利润是指“企业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可供分配的利润则指“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因此可用于分配的公司价值实际上主要是指企业净利润。但是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股东出资(包括注册资本和具有实缴资本性质的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其次,基于利润乃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资本的增殖,故可分配的利润只指弥补亏损后的利润。包括当期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转入的金额。否则为变相分配资本,性质上为股东抽取出资。

第三,从分配方式看,基于可分配公司价值之资本增值性质,因此(1)接受赠与不计入利润;(2)资产评估增殖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可转赠股本,用于发放股票股利;(3)债务重组收益不计入利润,计入资本公积金,可转赠股本,用于发放股票股利。性质上应理解为企业增资扩股而非资本增值,故不得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

第四,可供分配的公司价值与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予区别。基于税收法律强制性质,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为税后利润。

第五,在减资情况下对减资围股东出资的分配不属于利润分配。

第六,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以分配,但分配后的留存不得低于原注册资本的 25%。因为对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法律上虽有强制,但是依照《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第1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此等分配,形式上不得以现金股利进行,而只能以转增股本,发放股票股利形式进行。此等以转增资本,发放股票股利形式进行的分配从民法上来看,股东所分得者仅为股权而非所有权,该股权所对应之资本份额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公司本身。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自身通过“留利”方式成为利润分配的对象。

(二)利润分配的对象

1、股东

股东权包括股利权,投票权、清算权和优先认股权等,因此股东当然可以参与利润分配。但这种利润分配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限制甚至剥夺的。例如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出资不足或没有实际出资)之际,其股利权可依照约定或章程规定受到相应限制。而对于股东资格

可否剥夺,或设定资格丧失的条件,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

2、公司职工

旧《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法定公益金。第180条进一步规定法定公益金的用途是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由此可以得出职工实际上参加了税后利润的分配,且优先于股东利润分配权。并且法律上对于这种分配只设定了限而没有上限。至于分配的方式和对象(比如职工的围)法律没有明确。但现行《公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笔者以为现行公司法虽取消了对此的规定,但也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公司在章程中对此约定是应当允许的。

(三)利润分配的标准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外资企业在利润分配比例立法上实现了统一。此外,《公司法》进一步明确,所谓出资比例是指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该条为任意性规,性质上为当事人意思之推定。

(四)利润分配的方式

在弥补了亏损和提取了公积金后所剩余的利润,在向股东分配时,是采取现金、股票还是实物,现行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因此理解上应该认为皆无不可,但应符合相应分配形式应履行的程序。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利润分配可以以现金、产品、先行收回投资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笔者以为,基于《公司法》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决定权在股东会,因此利润分配方式决定权亦应作相同解释。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获取收益是股东出资的基本目的,因此分取红利是股东各项权利的核心。笔者认为,股东要求分红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二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分红。

1、公司有可分配利润

公司盈利是公司股东分取红利的前提和基础,在公司未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实际上是分割公司财产,其性质相当于股东抽逃出资。当然,公司盈利也并非意味着公司股东就可以直接决议分红,依照《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在盈利后、分配利润之前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1)缴纳税款;(2)弥补亏损;(3)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还应当按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167条第5款)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分红

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则取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该决

议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六)瑕疵分配问题

公司瑕疵分配的情形,笔者总结我国相关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即无效分配、可撤销分配与赋予作为第三人之债权人以撤销权的分配。

1、《公司法》第167条的无效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本条对不当分配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对此应该区分善意和恶意而定其效力。笔者以为,此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所谓的分配行为,性质上应为无效分配行为而非可撤销行为或赋予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以撤销权之行为。

2、《公司法》第22条的可撤销分配

《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不仅对行为与侵权行为作了区分,而且在救济手段上赋予股东以“撤销”权,进一步明确了此行为性质上为可撤销行为。

3、《破产法》第32条的作为第三人之债权人以撤销权的分配。

《破产法》对于法院受理前发生的公司分配的效力并无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基于公司分配请求权性质上为债权,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6个月前发生的公司分配行为应属于《破产法》第32条指的个别清偿行为。对此破产债权人作为第三人有撤销权,性质上为债的保全。

二、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度下小股东盈余分配权的保护

(一)提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之诉的救济途径分析

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股东盈余分配权的规定

由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建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小组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的定义为: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侵犯股东盈余分配权而引发的纠纷,都可以称之为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这一案由所包含的案件,仅仅限于公司已有分配方案,并且该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会的批准,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得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的情形。

2、直接起诉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法律基础缺失

我国《公司法》中第4条、第35条、第75条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的规定均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诉性,没有规定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也没有规定不分配的条件以及对有利润不分配者如何制约,亦不能从中推导出股东有在股东会未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的情况下,直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查封账册进行司法审计然后分配利润的权利。此种立法例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在公司股东会未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的情况下,直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查封账册进行司法审计然后分配利润的诉请因缺乏明确的法律基础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提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之诉以外的救济途径分析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围被严格限于公司已有分配方案,并且该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会的批准,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得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的情形。然而,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公司过分提取高额公积金,长期推行低股利甚至零股利的分红政策,有利润却不分配的现象比此皆是,多数情况是大股东控公司的经营,对小股东提出的分配公司利润的请求,根本不加理睬,更谈不上召开股东会就利润分配事宜进行表决。或者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在公司有充分盈余而长期不通过分配方案。此情况下,有限责任小股东盈余分配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将面临重重困难。依《公司法》的规定,受侵害小股东具有以下权利救济途径:

1、提起公司知情权之诉

因为股利分配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其具体数额则取决于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自由判断。如果大股东控制了公司的经营,并拒绝向小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致使小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时,小股东可依《公司法》第34条之规定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了解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及利润数额,以确定公司是否有盈余,这是进行盈余分配权利救济的前提条件。

2、亲自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4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以在公司有盈利,而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拒绝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拒绝召开股东会就利润方案进行表决时,小股东可自行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定。

3、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小股东在行使上述第2项权利后,均可获得行使该项权利的书面证据,笔者认为小股东可依双方合作基础丧失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依《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此时小股东是否可以依此条规定要求解散公司?涉及到对《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中“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这一条件的界定问题,即是否可以将股东会或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或虽召开但无法形成决议;大股东或大股东控制的董事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小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大、小股东合作基础丧失等情形纳入经营发生困难的围。

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或合同确实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形时,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同理,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了某些特定事件,从而违背了股东成立公司时的初衷,导致其期待利益落实时,则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4、提起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诉

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而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此种情况下,由于不同股东对于公司有不同的预期,对于公司税后利润的安排也会有不同的打算,因此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不分配利润时就很可能损害少数持反对意见股东的利益虽然公司盈利能力良好,前景广阔,但股东最主要的获利目的却无法得以实现,这从本质上侵害了小股东的根本权益(资产收益权)。为了平衡公司发展的需求、大股东的意愿、小股东的需要三者间的冲突,《公司法》为小股东开辟了一条退出通道,赋予了他们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权利。

5、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当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手段剥夺了公司的机会,使公司的利益受损而自己获利时,从而造成公司的无利润时,中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6、提起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

依《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法院对股利分配行为司法审查的落脚点应当放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程序性瑕疵上,即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请求法院撤销。如决议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之诉。

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盈余分配权保护制度构建

(一)构建盈余分配保护的契约性安排制度

1、在公司章程中作相应的安排保障盈余分配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参与人合意的结果,体现了公司参与人对成立的公司各项权利义务的安排,有着强烈的自治性。公司章程自治性是公司章程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公司参与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之体现。我国《公司法》充分反映公司自治理念,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公司部监督机制等方面着墨颇多,淡化了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理念,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突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如允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出资时间、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等等,都是鼓励投资和公司自治、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公司法立法目标实现的有效制度设计为公司章程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提供了制度支持,公司参与者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进行填补和修正,从而在更广阔的围上对公司事务做出自主和合适的安排。

具体到如何利用公司章程保护小股东的盈余分配权,笔者认为,在公司设立阶段,小股东即可要求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只要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即应按照特定比率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未达股份的特定比例的同意,不得决定不分配股利。在争议发生之前通过公司设立阶段的章程约定可以将此利益冲突的安排变得简明,省出了发生纠纷后法院对诸如股利政策是否为了“公司利益”,是否“公平”,是否属于大股东“权力滥用”审查麻烦,克服审查结果的不确定性,省去了法院替当事人做出利益安排的不便。

小股东还可以要求在章程中约定资本退出的条件,约定在什么条件下公司有义务购回小股东的股份。例如当公司有能力分配股利而连续多年不分配时,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购回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投资与就业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可以在章程约定,当小股东被逐出管理层或受到其他类似压榨而失去了在公司就业机会时,有权要求公司购回其股份。

2、确立公司附属章程制度

在德国,有基本章程与附属章程之分,在美国也存在设立章程与附属章程之分,在英国也有基本章程和通常章程之分。附属章程的容主要记载公司部关系的事项,而且一般也不必到主管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容也不必公布。我国现在正在运营的绝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均没有对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作特别的安排,这也是造成小股东在权益受到大股东侵害之后,救济途径困难重重,成本高昂的一个原因。考虑到对公司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所需的法律程序的繁琐,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引入国外公司中认可的附属章程制度,允许股东协商制定附属章程来约定部关系事项,以制约大股东滥用权利的欲望,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3、签订股东协议保障盈余分配权

股东自治的基础是章程,但是许多情况下,股东之间可以签订协议对其相互关系进行约定。股东协议不同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协议是标准的民事合同,通过股东协议产生的是债权,而非股东权。股东协议的效力仅仅在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生效,而不是在所有股东之间生效。股东协议的修改也应当经过当事人之间的一致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的一大区别就是在于前者人数较少,人合因素较强,容易通过协商确定公司的各项具体制度,股东协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具备更大的发挥空间。我国现行《公司法》和以往旧《公司法》相比,对公司自治的规定有所增加,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仍然

基本上是按照资合性公司来进行规定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认识与重视远远不够,建立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紧密的合作与信任关系及部协商机制基础上的规定也少之又少。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借鉴英美法国家通过股东协议给予股东完全的自由来协商决定救济方式的做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不应过多限制股东的自由协议权,而应赋予其较多的权利,放手让他们通过谈判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较为理想的“合同”条款。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股东权的救济上,应该先由股东事先进行协商,对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和解决办法作出约定已经成为有效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的新趋势。”它不仅有助于争议的合理解决,而且可减少诉讼的发生,降低成本。

(二)完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中的股份购买价格确定机制

1、规定公司的先履行义务

我国《公司法》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时价格确定,采用了双方协商式的作法,但笔者认为应当引入美国的法上规定的“先履行”方式,即规定在股东依程序要求公司买回股票或给予补偿之后,公司应当立即将其所认定的公平价金支付给异议股东。规定公司的“先履行”义务,可以避免公司滥用协商权,以充分协商为名,凭借绝对的信息优势,在不断的谈判和诉讼中逐步拖垮异议股东,以使其最终落的一个得不偿失的结果。

2、确立司法评估程序为确定股份购买价格的最后渠道

如果异议股东与公司无法达成收购协议,诉至法院后,法院可以启动司法评估程序确定收买价格。法院有权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估价,在法院估价过程中允许公司和异议股东就股份的公平价格相互质证、抗辩。对于司法评估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聘请专家费用)的负担问题,笔者建议采纳美国多数州法的作法,规定司法评估费用一般由公司负担,例外由过错方负担的原则。详言之,司法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公司负担,但如果在法院认定股东进行之诉讼是武断的、无根据的和非善意时,可令其承担法院认为合理的费用。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的构成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 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 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 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 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 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 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 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

2021现行法律法规清单(429条)

? ? ? 2018现行法律法规清单(429条) 2018-06-23 11:39 序 号 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 修订】 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 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 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 6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8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9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10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 11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 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

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修订】 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 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 建设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 工作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 1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 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 de通知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 18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 19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 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oc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本国法学工作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更具有迫切的意义。这个问题不仅对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法律院校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直接有关,而且对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都具有直接、间接的意义。 我国的法律体系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当然,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我们应当借鉴外国的或我国历史上的经验,但决不能盲目照搬。 陈守一同志和我于1980年间曾合写《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2),实质上也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又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有所发展。这篇文章就是以上述论文为基础,试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体系一词泛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因而,法律体系一词就成为一个多义词,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都有不同

的含义。仅就国内法学界而论,有的指比较完备的法律或法制;有的指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成文法法律渊源的体系;有的指各种法律分类的体系;有的更广义地解释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体系或“法治系统工程”、“法网”,等等。 按照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基础理论课教学中的传统解释,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各种部门法组成的体系,如《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3)为了尊重“约定俗成”的原则,本文所讲的“法律体系”也是在最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部门法组成的整体。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也即研究如何将我国全部法律分门别类,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各部门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不言而喻,一国的法律体系仅指本国仍生效的(加上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际法或已不生效的国内法。 部门法当然离不开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即通常所讲的法规汇编意义上的“法规”),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尽管有些部门法的名称和相应规范性文件名称是一致的,例如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有些部门法的名称,例如行政法、经济法等名称,一般来说,只是许多同类的单行的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并没有《行政法》或《经济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法的划分和法律的其他分类(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等)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划分部门法时要考虑到这

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简1

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简析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 405 摘要:分析了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主要特点及不足,简要回顾了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展望了我国下一步的信息安全立法。 关键词: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信息安全威胁日益严峻。恶性病毒的危害、黑客攻击的日益猖獗、垃圾邮件的不断侵扰以及不良信息内容的肆意传播,使得全球信息安全形势越发严峻。美国、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均把信息安全摆到与国家安全同等高度进行了相应的机构整合,制订了指导整个国家信息安全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我国政府对信息安全工作也给予了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信息安全领导体制,组织研究国家信息安全发展战略,实行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全面、系统地规划我国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在我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法律环境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也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信息安全相关行为的规范、信息安全中各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违反信息安全行为的处罚,等等,都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有了一个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有了相应的严格司法、执法的保障环境,有了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法律规定的遵守及应尽义务的履行,才可能创造信息安全的环境,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信息化事业的安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已有近百部,它们涉及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内容安全、信息安全系统与产品、保密及密码管理、计算机病毒与危害性程序防治、金融等特定领域的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犯罪制裁等多个领域,在文件形式上,有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多个层次,初步形成了我国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当然,这一体系还很不完善,尤其是缺乏一部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在一些信息化的具体应用领域,还缺乏可操作的规范,这些都还有待于国家通过进一步的立法来解决。 在目前我国信息化事业发展的关键阶段,在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对我国信息安全体系进行系统的盘点、分析,找出目前法律环境的不足,为下一步的信息化立法献计献策都非常必要。基于这种考虑,本文试图抛砖引玉,谈一下对目前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整体的粗浅认识。 一、目前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目前我国现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分析,我们可以初步概括出目前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与信息安全直接相关的是65部,它们涉及网络与信

中国法律大全

中国法律大全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有民法、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劳动基准法、行政程序法、公司法、所得税法、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个人数据保护法、中华民国宪法、土地法、政府采购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行政诉讼法、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等。 中国现行法律有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法、诉讼法和刑法,包含财政金融法、国防外交法、国家机构法、行政法、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婚姻家庭法、经济法、经济行政管理法、科教文卫法、劳动保护法、民法、民事诉讼法、民政内务法、涉外经济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资源保护法等里面再细分更详细的法律条款。 其中经济法里面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23部法律条文。 刑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等)。 宪法和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民商事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民商事法律)。 社会法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 程序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9506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113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现行法律数量数据

中国现行法律数量数据 2014年11月6日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现场提供的资料,截至2014年9月底,中国已经制定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737件,国务院部门规章2856件,地方政府规章8909件。 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保险法、政府采购法等22部法律的修订草案,修改和废止了船舶登记条例、电信条例等66部行政法规。 全国立法动态实时统计播报 1.法律251件。 2.行政法规712件。 3.地方性法规9489件:省级地方性法规5566件,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2748件,经济特区法规292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82件。 4.司法解释451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366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39件,高法高检联合司法解释46件。 6.规章11784件:部门规章2964件,地方政府规章8820件。 国家标准总数超3万项 2014年03月13日05:0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左娅)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获悉,目前,国家标准总数达30680项。 我国今年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锅炉、石化、化工等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启动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标准研制。. 我国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总数达9万余项 2011年10月14日16:58:11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朱立毅)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14日在北京召开的2011年世界标准日大会上说,目前我国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总数达到9万余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立10年以来,标准的标龄和制修订周期明显缩短。 支树平说,10年来,我国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农业标准化不断加强,工业标准化充实提升,服务业标准化不断拓展,国家标准体系基本形成,特别是在食品消费品安全、产业调整振兴、高新技术、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形成了一批重要标准。 目前,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总数达到9万余项,标龄和制修订周期明显缩短,如国家标准平均标龄从10年减到5年,制修订周期从4.5年减到3年。 同时,我国建成了大规模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集群,为促进产业发展起到了辐射和带动作用。比如,数年来建成各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7500多个,覆盖了粮食、畜禽、水产、蔬菜等大宗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据统计,这些示范区使农民年增收1050元至3300元,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证食品安全、服务“三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支树平也说,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总体上仍存在“不适应”和“跟不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标准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需求还贴得不够紧,标准与之脱节和缺失、老化问题仍然存在,整体质量水平和适应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国际化水平还比较低,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标准化制度和管理的权威性有待加强。 世界标准日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信联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 2011-11-10 在宪法统帅下,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将我国法律规范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 七个法律部门所包含的主要分支情况大致如下: 一、宪法相关法部门四个: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许可法、强制执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制法、选举法、代表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包括反分裂国家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戒严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包括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大全:233部法 424条条例 司法解释(2017年10月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大全:233部法+424条条例+司法 解释(2017年10月版) 花山检察2017-10-14 23:07 来源/律道湾湾现行法律序号实施时间目录(点击查阅)12018年1月1日法官法22018年1月1日律师法32018年1月1日仲裁法42018年1月1日公证法52018年1月1日检察官法62018年1月1日公务员法72018年1月1日核安全法82018年1月1日行政复议法92018年1月1日行政处罚法10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112018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122017年10月1日国歌法13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142017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152017年7月1日中医药法162017年7月1日民事诉讼法172017年7月1日行政诉讼法182017年7月1日测绘法192017年6月28日国家情报法202017年6月27日水污染防治法21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222017年5月8日红十字会法232017年3月1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42017年3月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252017年2月24日企业所得税法262017年1月1日国防交通法272017年1月1日野生动物保护法282017年1月1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92016年12月1日资产评估法302016年11月7日档案法312016年11月7日海关法322016年11月7日气象法332016年

11月7日旅游法342016年11月7日体育法352016年11月7日公路法362016年11月7日煤炭法372016年11月7日对外贸易法382016年11月7日民用航空法392016年11月7日海洋环境保护法402016年11月7日海上交通安全法412016年11月7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422016年11月7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32016年10月1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442016年9月3日外资企业法452016年9月3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462016年9月1日慈善法472016年7月2日水法482016年7月2日防洪法492016年7月2日航道法502016年7月2日节约能源法512016年7月2日职业病防治法522016年7月2日环境影响评价法532016年6月1日教育法542016年6月1日高等教育法552016年5月1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562016年5月1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57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582016年1月1日反恐怖主义法592016年1月1日大气污染防治法602016年1月1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612015年12月2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22015年10月1日商业银行法632015年9月1日广告法642015年8月29日刑法652015年8月29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66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67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682015年8月29日地方各级人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时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该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各部门法律的具体内容。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它是关于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及活动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主要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机关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2.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法律。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门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象征及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如《国防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民商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总则》和一些单行民商事法律文件所包含的规范组成。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是民法部门的特别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行政法规范很难通过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体现出来,而是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行政法律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从原来的民法、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模糊的交叉地带,因此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曾有过不同观点。 经济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

我国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2、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3、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5、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

中国刑事法律体系构成

何谓刑法体系?这是首先应明确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三大部分组成的体系,是一个以刑法典为核心的庞大的体系;(注: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其他刑事规范组成的;(注:金凯、章道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明教程》,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7页。)再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注: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如何看待这三种观点呢?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应先明确何为概念。所谓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9月修订第3版,第404页。)可见,概念应反映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而刑法体系的本质特征在于“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辞海》(修订稿)词语分册(上),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00页。)据此,举凡体系都有如下特征:一是由若干事物构成;二是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三是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各事物的简单相加和机械凑合。据此特征来衡量上述有关刑法体系的三种概念,就会发现,第一种观点有两点不足:一是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以体系来定义刑法体系;二是只是表明了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但没有显示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观点除了具有第一种观点的第二点不足外,还没有说明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三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刑法体系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却没有表明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故此,上述三种概念都不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有三个特征:第一,刑法体系是由各种刑法渊源构成的。目前,这些渊源即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过系统整理或重新创制按照一定体系集中规定的刑事法律文件;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独立于刑法典之外的、规定某一种或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文件;附属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民事、行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所包含的修改或补充刑法典的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条款。第二,各种渊源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三,刑法体系是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刑法体系与刑法学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法学体系是指由各种刑法理论而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既依照刑法体系,又不限于刑法体系,而是按照刑法理论的内在联系,照顾到叙述的方便而排列起来的。一国刑法体系的范围一般是本国的全部现行法,而一国刑法学体系的范围却可以包括古今中外一切刑法、刑法思想以及国际刑法、比较刑法等等。 刑法体系与刑法体例不同。“所谓刑法体例,是指刑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即刑法的渊源。”(注: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这实际上只相当于是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的统称,其含义比刑法体系窄得多。 刑法体系与刑法的外部体例也不同。按有关论著的表述,刑法的外部体例是指刑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唐朝的律、令、格、敕、例;现今的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条款,等等。(注:赵国强:《刑事立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57、258页。)而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虽然也是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但它更强调是由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包含7个法律部门共239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中国网2011年3月10日讯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今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将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在回答记者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时,徐显明表示,法律体系有着丰富的内容。我们先看其表现形式,中国的法律体系就最高效力来说处在统帅地位上的是宪法。比方说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像什么?就像一棵大树,宪法就像树干,在树干上有七条主枝,也就是七个法律部门。在主枝上面有很多旁枝和叶子,这就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这个树上挂满了累累的果子,每一个果子都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一项制度,这样一个比喻可能就把法律体系说清楚了。 “这七条主枝是什么?也就是我们讲的七个法律部门。”徐显明说。 第一个法律部门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法相关法部门。比如,人大代表通过什么法产生呢?是通过选举法产生。中央国家机关都有一部组织法,没有组织法就难以产生这样的国家机关。要维护我国的领土完整,大家可能还记得2005年我们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这样的法律都属于宪法相关法。 第二个部门数量比较大,几乎和每一个公民直接发生联系,即民法商法部门,有时候也叫民事和商事法律部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合同、债务,像大家关心的所有权等等。这部分法律在法律体系当中有七、八十件之多。 第三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叫做行政法部门,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监察。总之与国家行使行政权有关的各类法律,比如管理军事、外交、教育等等,这类法律都归于行政法部门。 第四类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叫做经济法部门,最主要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对土地、货币、税收等进行管理的法律,这些领域的法律都归于经济法。 第五类与民生有关的法律部门,叫做社会法。现代国家和古代国家最大的区别是现代国家必须提供公共产品,这个公共产品和每个人都有关系,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社会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社会法。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新华社发 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法律体系 外文名称 China legal system 目标 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拼音 zhōng guó fǎ lǜ tǐ xì 目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法律体系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其他法社会法诉讼程序法自然资 源与环 境保护 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编辑本段 中国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 民商介绍编辑本段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大全:233部法+424 条条例 +司法 解释(2017 年10 月版) 现行法 律 序号实施时间 目录(点击查阅) 1 2018 年1 月1 日 法官法 2 2018 年1 月1 日 律师法 3 2018 年1 月1 日 仲裁法 4 2018 年1 月1 日 公证法 5 2018 年1 月1 日 检察官法 6 2018 年1 月1 日 公务员法 7 2018 年1 月1 日 核安全法 8 2018 年1 月1 日 行政复议法 9 2018 年1 月1 日 行政处罚法 10 2018 年1 月1 日 环境保护税法 11 2018 年1 月1 日 中小企业促进法 12 2017 年10月1 日国歌法 13 2017 年10月1 日 民法总则 14 2017 年9 月1 日 民办教育促进法

15 2017 年7 月1 日 中医药法 16 2017 年7 月1 日民事诉讼法

17 2017 年7 月1 日行政诉讼法 18 2017 年7 月1 日测绘法 19 2017年6月28日国家情报法 20 2017年6月27日水污染防治法 21 2017 年6 月1 日网络安全法 22 2017 年5 月8 日红十字会法 23 2017 年3 月1 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4 2017 年3 月1 日电影产业促进法 25 2017年2月24日企业所得税法 26 2017 年1 月1 日国防交通法 27 2017 年1 月1 日野生动物保护法 28 2017 年1 月1 日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 法 29 2016 年12月1 日 资产评估法30 2016 年11月7 日 档案法 31 2016 年11月7 日 海关法 32 2016 年11月7 日 气象法 33 2016 年11月7 日 旅游法 34 2016 年11月7 日体育法 35 2016 年11月7 日公路法 36 2016 年11月7 日 煤炭法 37 2016 年11月7 日 对外贸易法38 2016 年11月7 日民用航空法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 为本词条添加义项名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新华社发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法律体系 外文名称 China legal system 目标 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拼音 zhōng guó fǎ lǜ tǐ xì 目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编辑本段 中国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 民商介绍编辑本段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8.海商 9.保险 10.票据 11.租赁 3 行政信息编辑本段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4.公安 5.人事、公务员制度 6.纪检 7.监察 8.档案 9.民族事务 10.宗教 11.侨务 12.港澳事务 13.台湾事务 14.教育 15.科技

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经营性墓地法律问题探讨

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经营性墓地法律问题探讨 一、关于经营性墓地的基本法律理论解释 ( 一) 关于经营性墓地的概念厘定 在我国,墓地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二者在使用主体、获得方式和使用方式上都是不同的。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中简称《公墓管理办法》) 第 3 条规定: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 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 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 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17 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 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在使用主体上经营性墓地的使用主体为城镇居民,而公益性墓地的使用主体是农村村民; 在获得方式上经营性墓地是购墓者通过买卖方式获得的,公益性墓地则是农村村民根据其所具有的农村户籍身份获得的; 因此在使用方式上经营性墓地是有偿使用,公益性墓地为无偿使用。所以,可以将经营性墓地的概念概括为: 经营性墓地是城镇居民向有销售资格的墓地经营主体通过购买方式获得使用的用于安葬遗体或 骨灰的公共墓地。 ( 二) 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与经营主体 1. 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 对于经营性墓地的管理主体殡葬管理法规文件中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殡葬管理条例》( 下文中简称《殡葬条例》) 第 6 条规定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第7 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8 条规定: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 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墓管理办法》第10 条规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 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 批准。20XX 年发布《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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